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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合同

履约合同

履约合同范文第1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1998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粮田及菜田共计14.02亩,税金及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由乙方(李某)负担。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为当年7月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时约定: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超过30天的自动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书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1月l日开始,被告李某未交纳土地承包费。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会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0元,其交款日期不变。2001年7月,原告村委会用广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纳尚欠的土地承包费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销,原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载明,因天旱无雨造成减产等原因,将2000年的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并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虽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已变更为“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证上盖有“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委会原保管公章的鲁长亮也出庭作证,证明2001年1月11日时旧章并未上交,新、旧章同时使用。后李某因与村委会就承包费问题发生争议,双方未实际履行上述村委会决议,李某也未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二、法院判决要旨

原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村委会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给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会违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和村委会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费而拒绝履行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抗辩事由,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农场鲁城农工商合作社与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签订的永农(粮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将承包的十四亩零二厘土地退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通州区永乐店镇鲁城村村民委员会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一千五百零四元。

李某提起上诉称

村委会擅自将承包费提高且未通知上诉人,上诉人不存在拒不交纳承包费的情况;村委会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未通知上诉人何时何地交承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村委会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李某与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应属有效。李某应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曾决议将2000年承包费减为每亩30元,后李某与村委会为此发生争议,因此,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拒不交纳承包费。村委会称“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作废,关于减少2000年承包费的村委会决议是无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证上的公章及鲁长亮的证言均证明“北京市通县小务乡鲁城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并未作废,村委会的此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村委会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土地承包费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审不予支持。该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对减少承包费问题未能达成最后一致协议,且李某也未向村委会按30元交纳承包费,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实际履行村委会关于减少承包费的决议,李某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据此,一审判决李某给付村委会土地承包费及农业税1504元正确,应于维持;但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审予以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二项;二、撤销原判第一项。

三、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承包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承包费是按原村委会决议还是按承包合同约定交纳,解决上述焦点问题的关键是弄清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的性质等相关法理问题。

一、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必须符合两个要件:(1)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以及拒绝履行,也包括全部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违约之约,须是有效的合同,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至于违约是否导致相对人损害、在所不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不以损害有无为要件,只要无免责事由,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有免责事由的,则构成违约阻却,行为人不负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类型有:(1)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亦称合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当构成违约。不履行与能履行不履行不同,能履行而不履行构成迟延履行。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采取请求赔偿、给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无法请求继续履行。(2)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履行的债务,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履行迟延使债务不能及时满足,造成对债权人的消极侵害,这是时间上的不完全履行。构成迟延的合同,需已届履行期,而且履行须可能,如履行不能。合同的履行期,应按约定确定,债务人自期限届满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未约定期限的,经当事人请求并催告,于催告之时起,负迟延责任,如催告的约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届满起,负违约责任。(3)履行不当,指全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合同内容所为的履行,也称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数量不足、方法不当、地点不妥等。(4)履行拒绝,是债务人在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拒绝是债务人能为而不为,若不能履行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则属于履行不能。

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有三个:(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自己有过失。(3)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强制实际履行。我国对于违约行为,采取以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对于因履行迟延、发履行不当或履行拒绝的违约行为,原则上均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补充履行。但是除金钱以外,债务发生履行不能,以及债务标的不适宜履行,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不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2)违约金。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向他方给付金钱。(3)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致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一审认定李某未按期交纳承包金而构成违约,但通过二审审查,原村委会(以前为合作社)的负责人陈述,当时由于新旧村领导班子交接,比较混乱,不是村民不交承包金,而是村里没有收。再有,村委会2001年11日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中讨论2000至2001年度承包金减少为30元一亩,此份会议决议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还有村委会计鲁长亮出庭作证,当时承包金是按30元一亩计算的,村委帐目中也有记载。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李某违约没有事实根据,李某不是不交承包费,而是认为应少交承包费,且村里正交接,比较混乱故无法交费,故李某未依约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不是因可归于其本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因此,不能据此认定为违约行为。

二、承包合同应继续履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集体所有的或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是行政合同,其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存在的生产组织关系或经营关系;合同主体具有行政领导关系和民事主体平等关系的双重属性,对于此类合同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行政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可能会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使双方需要重新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发生特定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行政合同可以变更、解除:(1)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2)国家的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发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3)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应遵循行政合同的有关规定。李某在履行合同时并无违约行为,一审以李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合同没有根据,退一步说即使其有违约行为,也只有在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能解除,且本案没有前述可以解除行政合同的其它情形,因此该合同应继续履行。实践中,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此类合同不易轻易解除。

履约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履约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5-0073-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存在合同执行问题、工程变更问题等。既有传统的以工程变更指令形式产生的工程变更,也包括由业主违约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动形成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对工程施工的影响,人们对工程变更开展、提出了诸多工程变更的控制办法,如程序控制,强化监理制度以及加强决策者对投资行为的管理和引导等,但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对工程变更的控制还缺乏从技术手段、经济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统研究。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与价值

一旦项目延期、或者变更涉诉,工期是最容易被对方或反诉的一个点,而且这个点又是如此的脆弱,一抓一个准。实际竣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相差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就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需要承担超出的损失部分。

因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只有提出足够的能够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据,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当然并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将工期的履约管理放在首位,笔者认为,风险的项目才是主抓的关键。而什么样的项目才是风险项目呢?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单位信誉差的项目以及非长期合作的项目可以列入风险项目。其次,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判断风险项目,比如,建设单位对使用该工程的迫切程度、建设单位是否按约付款、该项目上其他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评价以及合同中对于工期延期处罚的轻重等等。在判断出某个项目是风险项目后,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2 施工合同管理履约的内容分析

通常,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管理,主要是围绕施工合同来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自身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重点要把握的方向。主要权利方面,工程款的收取是第一位的。主要义务方面,工期的按期完成、质量满足合同约定、安全无事故、文明施工等等,当然,不同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不一样,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但大体上应该是相通的。施工单位只有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后,才能按照约定行使合同的主要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道理。同样的,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也就分为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以及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

(1)在主要权利的履约管理上,需要做的事情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程序及流程,及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及文件。比如,预付款的申请表、每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进度款的请款表、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等需要按时提交。另外,还应当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已提交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签收、审批,并保存好原件。如果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完成审批或未按时付款,及时发函催审或催款,并保留好催审或催款的原件及凭证。

(2)在主要义务的履约管理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主要依靠项目人员的项目管理、材料管理等来完成,法务人员只要督促其做好相关的书面资料即可,并定期进行检查。而在合同的履约管理上,重点还是放在工期的履约管理上,这一块单纯依靠项目人员可能无法完成,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项目人员的意识问题,是否有必要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延期签证一直是他们的疑问,因为这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一方面可能破坏关系,另一方面也没有实际的利益诱惑;再一方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都不会在工期上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甚至很多的项目,即使延期很长时间,最后也是不了了之,因此,项目人员会觉得这不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3 有效控制施工合同履行的措施办法

3.1 加强精细管理,保证合同实施的可控性

主要是:(1)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与合同方进行有效沟通。(2)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作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3)公正地处理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作出承认、部分承认并予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4)严格现场签证制度。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经常出现各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必须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由于签证是双方对事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追加工程合同价款的计算依据。因此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提倡只签客观实际情况而不签造价,只签实际工作量、点工数、施工措施而不签造价。结算部门应严把审核关,拒绝不合理的现场签证。

3.2 努力营造氛围,合同双方诚信守约经营

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一个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做出不诚信的行为。不讲诚信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入世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的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无疑是慢性自杀,必将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投资担保、支付担保等,使合同执行的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同时针对建筑工程开辟更多的保险品种,以转移风险也是值得借鉴的。要将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也是综合实力的体现。

履约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履约;管理策略

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库存实践段且要求一次性使用,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整个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对于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

在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电力物资在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物资、间接物资以及辅助物资三个方面。电力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对供应时效性要求较高,对物资质量要求较高,库存时间短并且无法实现循环利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电力物资供应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竞争力度也明显加大,市场资源配置更具合理性。但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有效性,积极加强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保证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延长合同签订时间。二是应当以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等作为签订物资合同之前的重要资料依据,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要情况下物资部门需要招标采购时,应当明确物资采购结果,并结合具体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切实保证操作的规范性,进而提高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效果。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具体策略

2.1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集约化系统加以优化利用,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当前电力企业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态势,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明显加快,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之上的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固话了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流程,促进招标结果传回及合同文本生成自动化的实现,保证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方式的规范性,应当以文本方式进行签约,并保证物资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以经过澄清与确认的技术条款和合同商务条款作为主要标准,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电力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协议书及其附近共同签订,从而为电力物资合同签约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加大纸质合同的签订管理力度。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过程中,物资供应商应当准备好物资合同相关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物资合同签订地点为供应商服务大厅,在电力物资纸质合同签订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力物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且仔细的检查,确认无误且材料齐全后,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物资合同正本进行盖章。一般情况下,就合同正本逐页盖骑缝章或者小签。

2.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对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明确标注。也就是说,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应当对电力物资合同中的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清晰且明确的标注,尤其是要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的责任人与具体处理方法,以确保电力物资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能够依据合同内容履约,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具备内容以及履约责任的基础上,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当严格依照物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具体处理方法进行妥善处理,此种情况下,有效的避免了出现违约情况后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的出现,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第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结束语

与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较而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物资合同得到规范签订和履行,应当基于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出发,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以推进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而为电力系统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铮,常少志,于梦遥,卢正达电力企业物资供应合同履约管理研究[J].现代制造,2015(36):169-170.

[2]郑绍海电力企业管理中的物资合同签约以及履约管理[J].山东工业技术,2015(24):165-165.

履约合同范文第4篇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就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_________日内。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诉;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履约合同范文第5篇

_________(受益人):

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障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署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_。我行已接收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商定的任务供给担保。如该单位不实行合同,且不自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当担保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渐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划定的终止保函效率的前提外,当呈现下列情形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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