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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根据粤府办〔*〕15号文“关于省政府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省联审办及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顺利。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整理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35号)要求,省联审办集中力量整理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为省政府起草了《关于省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通知》(代拟稿)于3月6日送省政府,并于3月20完成了省政府拟公布清理结果的清样校对工作。省政府于4月1日发出《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精神。按照该文的要求,省联审办为省政府草拟了贯彻意见的代拟稿,在征求省监察厅、法制办、编办意见后于3月21日上报省政府。同时,省联审办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省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的意见。省政府于6月2日召开常务会议对清理和调整的意见进行了审定,原则同意省联审办意见。7月1日省计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上报了省政府下发有关事项调整的代拟稿。

3、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为配合做好《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宣传工作,省联审办为各大媒体提供了省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新闻宣传材料。5月27日,南方日报在头版头条中发表题为“603个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的专题报道。同时,还发表了题为“实现制度创新规范政府行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6月4日,各大媒体又在重要版面报道了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精神,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

4、提出*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关于我省*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粤责任制发[*]1号)要求,为省政府草拟*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政府于4月21日发出《印发*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31号),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5、对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总结。为更好地指导下一阶段的改革工作,省联审办对一年多来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意见。总结报告于5月14日上报省委、省政府(见附件)。

6、开展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检查。为了解省直各单位落实《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的情况,以便下半年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检查,省联审办5月14日印发了《关于报送对粤府〔*〕30号文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单位于6月10日前报送落实情况,目前,大部分单位已将落实情况上报省联审办。

7、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为了继续做好今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计委草拟了《关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的建议》,在征求省监察厅、法制办、编办的意见后,于4月29日上报省政府。省领导同意成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省计委在征求省监察厅、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外经贸厅、工商局、法制办、编办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1日向省编委上报《关于成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8、修改完善《*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今年一季度,省联审办完成了《*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初稿,并分别于4、5、6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省联审办于6月23、24日分别将该稿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征求意见。目前省直有关部门大部分已反馈意见。

9、开展“一站式”电子政务课题研究。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府办公厅、计委4月份制定了课题研究方案,并于5月份进行了有关写作、研究单位的比较选择,确定了课题参与单位。6月7日,省信息产业厅、计委共同主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就目前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研究。6月30日省信息产业厅、计委与中大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讨论课题写作大纲。

10、开展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根据黄华华省长、许德立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小组《关于省工商局落实省政府十件大事的督办情况签报》上的批示,省计委同省工商局、编办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三部门已于6月13日向省直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清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函》,要求各单位报送清理情况。目前部分单位已将情况报送。

二、*年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计划

1、加紧修改制订《*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手续、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在征求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尽快上报省政府。

2、认真落实省政府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对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划在将各部门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的基础上,于三季度组织检查。

3、推进“一站式”电子政务课题研究。开展课题研究的有关调研工作,形成课题研究报告,上报省政府。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法院工作中,我院领导一方面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大的外部监督,有利于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工作,这种监督实质上就是支持;另一方面终把加强与*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量、执法水平的重要渠道和途径,经常向人大报告工作,走访人大代表,广泛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强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沟通和交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执法活动,进一步增大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宣传了法院,使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了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法院工作取得了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是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制度。为了使法院在接受监督和联络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我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见》《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并报送人大征求意见。不论是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还是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等方面,做到了及时办理和答复,**年以来,还设立了法院与人大联系点,并确定了与人大及人大代表联系的部门和庭室,配备专人负责对*人大的议案、建议、意见和*人大批办、批转群众来信的督办督查,并进行认真登记、催办、报告、答复,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彻底改变了过去法院在接受监督方面职责不明确,办理不规范,工作无督办,办结无期限,致使办理质量不高,人大代表满意率低等被动局面。

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联络工作地有效措施。首先,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近几年以来,每次人大会议期间,我院都要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们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同时也会听取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建议和批评。对于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进行整理,院党组逐条进行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意见按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此外,还经常定期走访其他人大代表,并向他们发放征求意见表,通过广泛诚恳的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的整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增强服务宗旨意识、解决执行难、改进执行收费办法、注意个案审判不公,加强法院宣传工作,设立巡回法庭,注重民事调解工作、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水平等意见和建议,院党组及时进行研究,决定从整顿审判作风、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加大改革力度等多方面加以改进。在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中,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案办结率、见面率和满意率逐年提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每一件建议,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每件必复。第三,加强请示、报告,增强接受监督和联系人大代表的主动性。对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和法院改革等重要工作和部署,我院都及时地向*人大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经常请示,请求指导;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邀请*人大领导参加并作指示;对于工作开展情况、新举措的出台、制度的修订完善以及活动的开展等都能以文件、简报、报告、审判信息等方式及时向*人大报送,以便*人大及时掌握和了解法院的工作动态,主动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能及时向*人大汇报,赢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院在开展自觉监督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络工作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在开展自觉监督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络工作中,方法较传统,没有有效的方法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各项工作的潜能,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与沟通不够,召开座谈会不够深入,实效还不够大,受法律物质条件限制,不能为人大代表的监督工作提供更便利、具体的条件,人大代表旁听审判的方式多为被动邀请。二是“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还没充分的运用到工作中。“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深刻揭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也为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一、对加强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认识

(一)什么是全口径预算。全口径,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均要纳入预算和决算的统计方法。全口径预决算的含义就是要对全部政府性收入支出,实行统一、完整、全面、规范的预算决算管理。即凡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力获得的收入与为行使行政职能所管理的一切支出,都应纳入政府预算决算管理。我国目前的预算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四部分。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是让政府的每一分钱都要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也就是除了公共财政预算,还要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其他预算及决算都上报给各级人大审查和监督。

(二)审查和监督政府财政全口径预决算,是人大监督职权的应履之责。一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后,宪法虽经多次修改,这一规定始终保留着。二是预算法作出明确规定。预算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三是地方性法规也有具体要求。《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做好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是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对预算审查监督经历了长期渐进的过程,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行全口径预算”的概念,要“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政府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十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这些论述和要求,都说明了开展全口径监督的需要和必要,也指明了现阶段人大监督工作应改进和加强的重点。

二、当前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所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内容不全面,大量财政收支没有纳入预算监管。一是预算编制内容没有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目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尚未涵盖所有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还没有做到“横到边纵到底”,突出问题之一是非税收入及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没有全部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中来,不能完整而全面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另外,地方政府其他债务收支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由于地方财力配套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不确定支出尚不能完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使得地方“全口径”预算不完整。

(二)财权事权不匹配,零基预算打折扣。以前,预算编制采用“基数法”,各部门获得批准预算的额度取决于原有基数,而不是部门事权大小。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编制模式虽然已由基数加增长逐步转型到零基预算,但由于目前财政管理体制财权大多在上,事权大多在下,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矛盾,从而使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中很难找到一个事权与财权最恰当匹配的结合点,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自身利益。在财政预算决算编制中有时不得不考虑地方经济利益的得与失,在财力的安排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该办的事多而钱少的现象。由于财权事权的不匹配,这就给零基预算打了折扣,影响预算目的和效果。

(三)预决算执行、调整欠规范,随意性强。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虽然法律对预算调整、变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年初预算严重不足,年中追加的现象很常见,在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预算结余、预备费使用等方面难以监督到位。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财政部门缺乏对其所属预算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以及收支效果的考核,预算科目的调剂使用存在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的规定不够科学具体,上级转移支付、返还补助等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年终处理账务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资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

(四)审查监督惩处机制缺乏刚性,约束力不够强。一方面,人大召开会议听取、审议预决算报告,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对政府进行监督。由于时间短,调研的深度不足,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也缺乏深度,况且部门在汇报中往往会刻意宣扬成绩,规避问题,这样人大在视察、调研中看到的、听到的就不够全面;另一方面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设定预算执行违规责任追究条款,违规行为发生了,即使人大动用询问、质询、撤职案等刚性手段也难引用法律原文,让人心服口服。再者,审计监督虽是法定监督,但由于受体制等多种因素限制,对于违反预算法的一些行为处理,如资金的违规使用、超预算执行等,审计部门的查处主要还是以罚款、收缴为主,很少有针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处罚。另外,对上级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地方人大没有审查权,而对它行使审查权的上级部门由于点多面广,难以全面进行审查。由于预决算审查惩处机制不到位,震慑力不足,致使老问题年年有,相同的错误重复犯。

(五)法律法规、体制不完善,制度保障不到位。一是有关全口径预决算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虽然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包括宪法、预算法、监督法在内的以及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体系还不够完善,而且有些已不合时宜亟需及时修订完善。比如宪法、监督法虽授予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权力,但是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该按怎样的程序行使这一法定权力?预算执行主体不按照预算执行,如何追责?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详细规定。二是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年与实际不一致,导致“两难”。预算法规定预算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县级预算为例,每年的预算要在2月或3月审查批准,批准前的三个月里的正常财政支出如何处理呢?如果同意将批准前的正常财政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报人大审查,年度预算则不够严肃;不同意则年度预算又缺乏可操作性。

三、做好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当前,我们审查监督财政预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监督法和预算法,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各种新情况新事物不断出现,监督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创新,这就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预算监督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吸纳到监督法或预算法中。比如保障政府预算的完整性,凡是政府性的收支,都应列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范围,使人大的监督不留死角,从法律上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另外,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管理制度和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全口径预决算方案和执行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全方位全过程审查和监督的无缝衔接制度体系,真正做到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编制有据,审查到位,审批有效,执行有力,监督有效,运行协调。

(二)推进预决算公开和透明。首先,要细化预算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将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细化到“款”级科目;要改革预算编报形式,提交人大审议的政府预算,既要包括政府的收入预算,还要包括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分类的支出预算。其次,预算执行过程对人大公开。建立财政与人大信息联网制度,便于人大及时了解情况监督财政收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第三,财政预决算适时对社会公开。通过常委会公报、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从而增强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更有利于人大凝聚监督力量。需要说明的是,公开不仅仅是把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开,而且要贯穿于预算的全过程,从预算草案编制到征求意见,到人大审查和政府执行,都应当公开。

(三)加强审查监督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审批监督职责的载体和依托,不仅承担全口径预决算的具体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工作,还要为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人代会提供初步审查材料情况和意见,甚至还要承担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相关知识培训的任务。二是要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职能力强的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人员队伍。要增加编制,选调专业人才,充实工作人员队伍。三是要加大培训力度。适时举办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班,举办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在培训中,坚持把握以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基本知识为基础,以提高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履职能力为重点。另外,还可建立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切实提高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实效。

(四)明确审查监督重点。一是突出部门预算初审监督,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公正透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掌握非税收入征管情况,包括征管领域、征管质量、监督稽查、综合管理、服务效能等方面,达到挖掘增收潜力、规范收支行为、加强效能建设的目的。三是深化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调研视察活动,听取政府专项报告,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安全运行。同时还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监督,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注重政府债务的监督,要注重防范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大要把政府债务纳入专项监督范围,政府举债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规模,以本届政府可以偿还的能力为限,促使政府加强债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把握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批复、决算、上半年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在编制预算前与财政部门沟通,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的意见,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二是规范预算报送材料内容。为让人大代表对预算材料看得懂,看得清,人大要规范政府预算材料的报送形式和内容。使预算能以更加直观、简洁的形式表达出来,对一些重点问题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方便代表审查。三是集中力量搞好预算草案审查。在时间和力量不足的条件下,必须突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对资金流量较大的单位重点审查,对预算规模较小的单位一般性审查;对审计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重点审查,对财务管理较规范的单位一般性审查;对项目支出重点审查,对基本支出一般性审查。同时,改进审查方法,采取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聘请专家顾问等,注重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四是写好预决算审查意见。预决算审查意见经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具有法律效力。采取这种形式向政府提出要求,效果比较好。五是建立动态反馈机制。对于人大作出的审查意见,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纳并及时反馈,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调整,不能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开工报审表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费;支付;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其支付方式按合同费用付款和非合同费用付款两种方式办理。对签订了合同发生的工程费用,按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对不需签订合同发生的特殊工程费用和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的付款按非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

一、合同付款管理及付款程序

1、合同中期(预付款)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中期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应办理期中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付款凭单》(见财表7)。期中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等内容。付款凭单填报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收款单位;

②、付款合同依据;

③、付款内容;

④、付款金额;

⑤、合同编号;

⑥、会计核算科目类别号等。

(2)财务部根据合同、经审批后的支付证书和业务部门填报的付款凭单,

在1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支付证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支付证书应付款一致。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2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一份支付证书并《付款凭单》归档。

2、合同交工(完工)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交工(完工)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交工支付审批单》(见财表8)。交工(完工)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交工支付审批单》和交工(完工)申请书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 交工(完工)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③、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④、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留存“交工(完工)申请书”中《支表4-0交工支付证评估表》、《支表4-1交工支付证书》、《支表4-2交工支付申请书》、《支表4-3交工支付单》复印件及《交工支付审批单》归档; “交工(完工)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3、竣工结算(质量保证期结束)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竣工结算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书和填报《竣工结算审批单》(见财表-9)。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已付款和应付款等内容。

(2)财务部收到由业务部门填报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和《竣工结算审批单》后,在7天内对付款内容进行审查和统计有关会计核算数据。审查内容包括:

①、公司内部付款申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②、交竣工结算申请书中各项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按四舍五入,精

确至元),付款金额是否与应付款一致;

③借款、材料款及其他应扣款是否已扣回等。

审查完成后,负责将付款凭单报送财务总监审定,总经理审批。

(3)财务总监应在1天完成审定工作,总经理 3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4)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的付款凭单,2天内通知合同支付单位并对其提交的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进行审查,在确认凭证有效齐全并入帐后,予以付款。

(5)财务部门留存“竣工结算申请书”中《支表5-1竣工结算证书》、《支表5-2竣工结算申请书》、《支表5-3竣工结算单》、复印件及《竣工结算审批单》原件归档; “竣工结算申请书”返回业务经办部门。

二、非合同费用的管理及付款

1、预算内经费使用管理

预算内经费指经审批后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预算内经常性项目开支:如办公费、水电费、电话费、车辆使用费、接待费、日常维修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会务费、书报资料及其他费用。预算内经费用制定及使用按公司规定办理。

2、预算外经费使用管理(特殊工程费用)

凡属预算外开支,无论金额大小一律须先审核后开支。首先由使用部门填报预算外经费申请签报,该申请随同有关附件、项目预算、计划、说明、清单等,经财务部会签后,报财务总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开支。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预算外开支,也应先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口头同意后才能开支,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核批准手续,并按公司财务规定办理使用和核销手续。

3、财务事项争端的处理

财务部在支付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首先根据规定,要求业务经办部门改正补充;其次,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财务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