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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合同

分期合同

分期合同范文第1篇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 元;

2.余款 元;

3.月息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 元予甲方,余款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付清,每月  日前各支付 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合同范文第2篇

谈谈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谈谈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谈谈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虽然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作了许多的探讨,且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对某些问题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笔者拟对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应从每次合同履行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二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一、笔者认为,确定诉讼时效首先应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义务人没有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也就必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必然会得出义务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前几期的义务,并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结论。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的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种看法貌似正确,实际恰恰相反。因为当事人之所以签订分期履行的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义务人无力一次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权利人来说风险就已产生,此时就应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扩大损失。反之,如果此时权利人不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使人民法院对前几期已超过两年期限的权利也予以保护,而这时义务人早已债务累累,已有的财产也可能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根本无力偿还债务,权利人的利益最终还是得不到保护。

三、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民法之所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分期履行的合同,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与这一立法本意相吻合。反之,如果分期履行的合同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计算诉讼时效,则必然导致权利人不及时主张权利,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这不仅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不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分期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发电厂;非同期;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320-02

某电厂一台装机容量为200MW发电机组在修复1号锅炉省煤器东侧漏泄后,在启机操作时,因运行人员操作失误,致使非同期合闸,同时1号主变B相绕组损坏,造成事故扩大,在1号主变故障的同时,2号机组跳闸,后果极其严重。因此,为了保证电力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在操作时注意力必须高度集中,密切监视机组及表计变动情况;抓住机会稳、准地进行发电机的并列操作,确保待并发电机安全可靠地并入电网运行。下面我就对此次非同期合闸事故进行一下详细的介绍及分析。

1 事故经过

11月9日1号机组准备起机。

06时1号锅炉点火。

08时50分汽轮机冲转。机组参数正常。

09时00分1号发电机开始升压,合上MK开关,合上DL3、DL4开关,定子电压15.75kv,转子电流700A,220kv母线带电压239 kv。其他各参数正常。

09时05分投入同期装置直流保险器,检查同期闭锁STA在闭锁位置,将同期方式切至自动,投入同期开关TTA,将同期装置复位,通知汽机投入同期允许,进行并网操作。监护人唱票“按下1号发电机组自动准同期启动QA按钮”,操作人边复诵边将光标点在操作端界面驱动级操作“合”按钮上,按下,监护人没有确认,操作人和监护人都没觉出错误,又将光标点在确人执行的按钮,驱动级操作“合”按钮上是2201开关传动试验用的, 2201开关合闸立即跳开。

同时,MK、DL3、DL4开关跳闸,1号主变本体压力释放阀喷油,值长命令停止起机操作。

保护动作情况:主变差动速断、发变组差动速断、主变比率差动、主变工频比率差动、主变轻瓦斯、重瓦斯、发电机过流I段保护动作,1、2号机故障录波器、网控1-4号录波器启动。经更换主变压器后,于11月25日13时09分1号发电机组整体启动并网成功,现带负荷200MW,主变压器和机组各项参数正常。

2 设备损坏情况

1号主变压器距上部铁扼500mm处B相绕组突出100 mm, 突出部分宽度200 mm,严重变形需返厂修复。事故停止机组运行388小时,少发电量7760万千瓦时,少供电量万7489亿千瓦时。变压器返厂后检查认定损坏,修复费用******万元。按合同修复时间******天。无其他设备损坏。

在1号主变故障的同时,2号机组跳闸,主变比率差动、发变组比率差动保护动作。其间锅炉1-4号捞碎渣机,3号除尘泵,6号空压机跳闸,机侧EH循环泵、2号内冷水泵、1、2号给水泵油泵、油净化器、1号轴抽风机、泥浆泵跳闸。判断保护误动作后,10时57分2号发电机与系统并列。

3 非同期并列事故原因

3.1 直接原因

(1)运行人员在操作端界面上操作错误,在使用自动准同期装置并网时,按操作票顺序,执行“复归1号发电机组自动准同期装置‘系统电压低闭锁’信号”后,应操作“1号发电机组自动准同期启动QA按钮”,实际按下的是2201开关合闸按钮,并且确认执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同期检定继电器TJJ接点绝缘不好,导致检定继电器接点经常处在导通状态,绝缘阻值为1.2 MΩ。能够导通合闸回路,当有合闸电源时能够使合闸接触器充分励磁,去合上2201开关,失去非同期闭锁的作用。是本次事故发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

3.2 根本原因

(1)操作中没有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在操作端界面上将光标指到要操作的位置,没有经过监护人的执行指令。在日常的管理中,发现过执行操作监护制不认真,在操作端界面操作节奏控制不规范的问题,但纠正的不够坚决。没有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理念指导安全运行管理。

(2)操作端界面设计不够人性化,将不同结果的操作设在同一界面,而且密度较大,预选操作后提示不明显,在操作中容易选错位置造成误操作。没有做好通过完善技术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工作。

(3)设备维护不够,对于同期检定继电器这样重要和关键的设备,缺乏日常监督检查的技术措施,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使其在该起作用时失去功能。

3.3 扩大原因

3.3.1 2201开关第二次合闸原因是

DCS的合闸脉冲为2秒,同期检定继电器TJJ的接点1.2 MΩ导通,当按下“驱动级”2201合闸按钮后,合闸K2615接点接通,2201开关进行了合闸,合闸保持继电器HBJ励磁并保持。合闸后152ms变压器B绝缘击穿,发生单相接地,61ms跳开2201开关。在2201开关跳开之前,发电机被拉入同步,所以TJJ继电器的接点闭合,直到2201开关跳开。开关跳闸过程中,保护跳闸接点仍然在导通状态,则TBJ1动作,其接点去启动防跳继电器TBJV,TBJV励磁,其闭接点将合闸回路断开,直到开关跳开发电机灭磁失压相位摆开,使得TJJ接点断开, TJJ接点的1.2 MΩ电阻使TBJV继电器达不到动作电流值而失磁,其闭接点接通,HBJ再次励磁,进行了第二次合闸。经2次分合后,2201开关油压下降,开关禁止操作了,待开关压力正常之后,超过2秒DCS的合闸接点已经返回断开。

3.3.2 2号发电机组跳闸原因

在2201开关非同期合闸后2号发电机组跳闸,经与设备生产厂家共同分析,保护动作原因为1号机组非同期合闸时,引起2号主变高压侧电流出现非正常变化,产生差流,进入差动保护动作区,导致2号发变组保护装置中主变比率差动保护、发变组比率差动保护动作跳闸。

4 采取的防范措施

(1)将原有BT-1B同期检定继电器进行更换同型号的新继电器,新增一块DT-13同期检定继电器,两块同期继电器的交流电压线圈并联,两接点串联后接入同期闭锁回路。在试验室进行继电器的动作值试验,两继电器动作值应相同。

(2)针对值班员责任心不强,对规程制度执行不严的现象,强化值班员责任心教育,通过对本次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要全体人员进一步理解安全责任制的严肃性,通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制度的执行,纠正操作态度不严肃的现象。针对部分值班员电气二次回路掌握不透,安排专业专工对重点电气二次回路及跨专业的盲点进行讲课。

(3)“驱动级”软手操在同期操作画面中,容易发生误操作,封闭“驱动级”软手操,拉合闸试验用硬手操完成。

(4)全员进行安全活动,讨论此次事故,吸取教训,组织对操作票制度学习和检查,安全活动讨论,深入现场检查落实成果,纠正存在的不符合现象,直至不折不扣地执行

(5)机组检修后应进行假同期试验,每次停机后要求对TJJ继电器的接点进行检查,从技术上检验同期装置及回路良好。

5 对同期并列及非同期并列分析

5.1 同期并列条件

准同期并列是将未投入系统的发电机加上励磁,并调节其电压和频率,在满足并列条件(即电压、频率、相位相同)时,将发电机投入系统,如果在理想情况下,使发电机的出口开关合闸,则在发电机定子回路中的环流将为零,这样不会产生电流和电磁力矩的冲击。

5.2 引起非同期并列的原因

当把启动中的发电机在相位、电压、频率与系统的相位、电压、频率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即不满足发电机并列条件时,由人为操作或借助自动装置将带励磁的发动机投入系统,这就叫非同步并列,而引非同期并列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电压不等。

(2)电压相位不一致。

(3)频率不等。

(4)自动准同期并列时同期装置故障。

(5)自动准同期并列时操作人员未按操作票操作。

(6)手动并网时操作人员未按操作票操作。

(7)手动准同期并网时同步表故障。

(8)新安装或大修的机组投入运行前没有进行发电机相序检查和核相,有关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检修后没有核相。

(9)相关的表计指示不正确。

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而引起的非同期合闸所产生的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因此,一定不能盲目地将发电机并入系统,一定在各级人员严格监护及回路、表计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并网操作,以免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

6 结语

综上所述,非同步并列是发电厂电气操作的恶性事故之一。并列合闸瞬间,将发生巨大的电流冲击,使机组发生强烈振动,发出鸣音。最严重时可产生23至30倍额定电流的冲击,在此电流下产生的电动力和发热是发动机和所连设备(如断路器、变压器)不能承受的。它会造成发动机定子绕组变形、弯曲、绝缘崩裂、定子绕组并头套溶化,甚至将定子绕组烧毁等严重后果。若一台大型发动机发生此类事故,除本身的损坏外,该机和系统间产生的功率振荡,将危机系统的稳定运行。同期并列是一项极为严格的操作,任何小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非同期并列的严重后果,采用正确的同期设施及采取防非同期并列的闭锁措施,有效地避免非同期并列现象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分期合同范文第4篇

分期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质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本单位)车辆: 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按月 % 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壹个月综合费用共计 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借款利率按月 %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 元,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 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分期合同范文第5篇

乙方(卖方):

为了更好的服务顾客,暴龙眼镜特推出无担保分期付款制度,以便更好地运用资金。根据《合同法》,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达成意向如下:

第一条 购买时间:

第二条 购买货物: 暴龙镜架,零售价250元; 暴龙眼镜镜片,零售价 150 元; 总计金额:600000.00元,大写: 陆拾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首付:商品总金额的40%,即: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合同签订日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为总金额的60%,即叁拾陆万整(¥360000.00元)。

第四条 剩余货款付款期限:

年月日,货到付清所有款项。

第五条甲方承诺

1、所售产品为正牌产品,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按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政策和公司的2个承诺;

2、不计利息,价格等同于平时正常零售价格;

3、本产品的服务完全等同于其他方式所售产品;

4、甲方对整个活动拥有解释权。但保证信息以公开、公平为前提;

5、甲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决不外泄。仅作为合同附件或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服务所用;

第六条 乙方承诺

a)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见附件一); b)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c) 承诺在返款期限内无条件付清合同中所列余额,不得以任何事由作为不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包括个人经济问题、眼镜的质量问题、时间问题等等; d) 不需要乙方以任何实物的形式作为担保,但乙方以个人诚信名义为担保! e) 如违约,愿意接受合同第七条所列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付款,视为违约。付如下责任:

1、如到期不付清余款,甲方有权收回所配眼镜,所交眼镜款作为赔偿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所欠货款,乙方承担诉讼费用;

3、有权通过各种渠道,追回所欠货款;

4、逾期补偿,每天以货款余额的5%作为赔偿。

5、自然不可抗力发生,本合同自动顺延之乙方返清货款为止;

第八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