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业态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综合服务体系、社有企业体系和新型组织体系,努力成为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主要任务。当前。现代都市农业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服务,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工作目标。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农”工作中心任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建成龙头企业带动、配送体系完整、网络基本覆盖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打造一批体制新、机制活、有较强竞争力的社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和服务市民的实力,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创新

(一)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实施“农资放心工程”为载体。加快推进供销农资品牌建设,构建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志、统一服务的市级物流中心、区级配送中心、乡(镇、街、场)级中心店、村级农家店等四级农资网络。建成以连锁经营为主要经营形式,集采购、物流、配送、销售和科技服务为一体,全市统一、规范、健全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优质、优价的放心农资,让农民放心,让政府满意。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政府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支持市农资物流园区建设。

(二)全面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企业。提升流通设施和终端网络水平,形成区有配送中心、乡(镇、街、场)有超市、村有农家店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食盐等经营业务。市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协助供销合作社依法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便捷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探索采购、配送、零售一体化运营和连锁化经营。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的设置和销售、燃放品种的选定、规范和整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时,应当征求供销合作社意见。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经纪人的产销衔接,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山绿冷链、棉花仓储物流设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黄鹤楼茶品牌创建,兴建茶博园建设项目,符合用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给予支持,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认真贯彻《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培育龙头企业,发展二手商品市场,技术研发、产品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上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依法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城市矿产资源产业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和绿色文明回收网点等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全市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体系创新

(一)全面加强村级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供销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创建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同时,搞好公益性服务,实现村务、商务、服务“三务合一”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改善农村消费和服务环境。对按照标准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各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联采配送能力,大力推进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与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对接。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享和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多形式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鼓励组建信用合作、劳动合作、合作担保、住宅合作、消费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农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供销合作社参办和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经费支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积极开展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建设。延伸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企业权益,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诚信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主管业务优势,依托龙头企业,农资、棉花、果品、茶叶、食用菌、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和农产品经纪人等传统领域组建行业协会和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产品标准、行业自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大力拓展服务新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拓展新领域。参与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参与城乡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和商业旅游、地产开发、家政服务等项目。组织各种展销会、商贸洽谈会、农超对接活动,帮助农民开拓市场、寻找商机、衔接产需、引进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促进电子商务与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相结合,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引导农村流通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连锁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推动物流配送管理标准化,建立安全可靠、高效有序的连锁配送体系。

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一)引导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经营者持股和引进社会资本。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供销合作社所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理顺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系统、企业三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按照“社企分开、两权分离”原则,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所有资产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其资产的监管,提高资产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以产权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大力推动资本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加强市区联合,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在农资、冷链物流、棉花、茶叶、国漆、再生资源、烟花爆竹、药品、收藏品、特色专业市场等领域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和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形成经营门类全、体制机制活、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体系,增强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即: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工程、农超对接、家电和农机具下乡以及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享受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市场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五、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创新

(一)扎实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要求。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将其打造成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的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纳入“以钱养事”范围。维护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区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不断增强市区供销联合社功能。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职能转变。切实做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建设职责明确、指导有力、运转协调的组织指导体系;要大力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要强化自身及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认真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和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监督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建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街、场)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协会申报国家、省、市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和参与农业技术研发推广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以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或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事实和财产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当允许予以恢复。将市、区供销合作社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

(三)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已有涉农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和流通体系建设资金。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供销合作社系统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供销合作社资产以更名形式和以投入方式过户到同级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时,要从快办理,并只收取工本费。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4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府发〔20__〕20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加快发展,着力提升全国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全省发展合作经济示范县质量,巩固企业重组改革、农村现代流通“六大服务网络”成果,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坚持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方式转变,实现经营功能的充分发挥、公益作用的全面体现,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总体目标

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的机遇,加快构建我县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在三年内实现每个乡(镇)有超市2-4家,60%的行政村有农家超市,达到服务功能齐备,连锁经营配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在五年内50%的行政村建立起社区综合服务社,做到经营管理规范,作用充分发挥。积极引导农民建立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三年内规模开发、合作经营米城贡米、乌梅、安云红辣椒、天禾茶叶、生态鸡、青脆李、管村高寨村哈姆林等地方特色农产品,积极打造名优品牌,填补我县无名优农特产品的空白。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原则。始终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生产、生活服务。进一步整合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把经营服务网络由乡(镇)延伸到村、社,不断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建立完善经营服务性、生产公益性组织体系,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社区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

二是坚持开门开放办社原则。按照办社《章程》和“平等、互利、互惠、自愿”的原则,把从事种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专业大户、专业人才通过供销合作社企业、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形式组织起来,运用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规范管理,共同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服务,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三是坚持优质服务原则。加强行业管理,改进经营方式,创新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积极开展送货下乡的便民利民服务,让农民放心购买、放心消费。

四是坚持连锁配送服务原则。把县直属企业培育成为市级、县级以上流通龙头企业,搞好主导产品区域性的总与总经销业务,增加配送商品数量,提高配送服务质量。着力抓好对基层供销社、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的经营网点和其它农村商业网点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 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服务。

五是坚持互惠双赢原则。引导县直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通过合作联合方式与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抓好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帮助农民开发特色农产品营销市场,使企业、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在农业特优产品的流通中加大合作联合,实现互惠双赢。

四、主要任务

(一)全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1、农业生产资料服务网络。加快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配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场要求和农民购物便捷的需要,对农资经营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建立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动态监测体系,抓好农资市场的管理和整治,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充分发挥农资商品流通协会的作用,按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标准建设农资放心店。做好“科技赶场”、配方施肥、化学除草等农业技术服务。按政策规定做好政府化肥储备工作,平抑农资市场价格,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医药等商品的经营。

2、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网络。加强农产品市场开发,积极开办标准化的县级、乡(镇)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完善冷藏、仓储、运输、零售终端>:请记住我站域名/销售渠道,抓好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引进和推动大型农产品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专业大户等建立直接的采购关系,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益。

3、日用消费品配送服务网络。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配送服务县级龙头企业,整合

配送资源,建立和完善县级配送中心,充分发挥日用消费品流通协会的作用,全面提高配送服务质量。切实加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络的改造和连锁超市、便民店(农家店)等农村零售终端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超市、村农家超市(便民店、农家店)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为农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救灾、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任务。发挥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一网多用优势,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药品、图书、食盐等连锁经营业务。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等回收拆解业务。完善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抓好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报废汽车拆解场地的统筹规划,按国家标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服务网点和报废汽车拆解中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中的行业自律作用,抓好社区和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加强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集散交易市场、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回收分拣及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网络建设,实现再生资源的分购联销及产业化经营,做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的行业管理;对零售网点进行初步规划;对零售网点实行烟花爆竹点对点配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承担本系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采购、运输、储存、零售一体化经营网络建设;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作用,县境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从业人员要加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服从行业协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全县烟花爆竹依法、安全、规范经营。

6、农村现代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合作经济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建设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业政策咨询、科技知识、商品、特色农副产品供求等方面的现代农村信息化服务。利用合作经济信息平台连接购销市场,畅通网上购销渠道,把的特色农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

(二)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1、加快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连接千家万户与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对于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现代化服务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要把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科学规划,完善章程,健全机构,规范管理,发挥作用。一是县供销社负责全县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新建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改造建设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松散型”的社区综合服务社组织体系,按标准建设,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片等建设规划,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三是动员和组织从事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卫生防疫、餐饮、农产品收购及加工运输、家电、农机具维修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入社区综合服务社。四是充分发挥村级“两委一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社区综合服务社,简称“两委一社”)的作用,依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建好社区综合服务社,实现村级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村支两委”的职能转变。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支持社区综合服务社,承担村级社保、医保和组织外出务工等社会性公益服务工作。六是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在社区综合服务社组建村镇银行,把民间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开展信用担保,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必须的资金周转。

2、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加强示范社建设,积极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动“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大特色农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推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经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争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供销合作总社、农发办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支持。

3、切实抓好庄稼医院建设。本着方便农民、便捷服务的原则,按照省供销社制定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点,着力建设好乡(镇)、村级庄稼医院。按照省供销社及相关部门要求,加强对庄稼医生的培训及职业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配合相关部门抓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诊断、防治工作,加强对农村种植技术、农药使用等适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工作。

4、积极培育各类行业协会。加强供销社农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日用消费品、农产品营销等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规范的行业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1、抓好农村商业发展及规范管理。根据我县的实际,由供销合作社制定全县农村商业发展规划,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繁荣农村经济。结合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 对农家店、农家超市、配送中心等农村商业网点进行统一规划布点,按照“五统一”、“十规范”标准进行打造,有效解决农村流通领域经营管理粗放、经营网点布局不合理、经营条件落后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抓好农村商业网点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服务、科学管理水平。

2、促进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银行、财政、

税务等部门对供销社系统历史形成的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予以合理处置。国土资源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权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医保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重组职工的社保、医保问题。充分利用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向上级财政争取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等专项资金。县财政从20__年起预算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三大工程”建设,以后逐年递增。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大做强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市、县级骨干龙头企业,增强为农服务实力。对供销合作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按程序审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业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3、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职责。供销合作社是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三大工程”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施者,负有“规划、发展、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责。依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章程》建设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委员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及供销合作社《章程》重组的供销合作社有企业,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对所属企业具有“领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考核”的职责。供销合作社企业实行“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谋发展、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依照政策法规行使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落实企业对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4、创新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体制机制。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人员要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用工,依法管理。对企业按照开门开放办社和合作制原则整合的经营网点或经营企业要明确责权利,实行“独立经营、自纳税费、自谋发展、自负盈亏”。切实抓好统一办证、统一店招、统一培训、统一报表、统一纳税、统一代办社保和医保的“六统一”服务。供销合作社对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制原则领办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庄稼医院具有“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监督”的职责,使其实行“独立经营、自纳税费、自谋发展、自负盈亏”。

5、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新建与改建并举,以改造为主”的原则,逐步将基层供销社建设成为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建立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抓好农村商业网点的科学规划及规范管理,对经营条件落后的经营网点进行改造升级,要与县属公司形成连锁经营配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搞好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烟花爆竹、农产品收购等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经营市场的整治,促进农村商业的健康发展、安全达标、合法诚信经营。

6、加强 “三大工程”队伍建设。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三大工程”的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畅通县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人才流通渠道,实行引进、吸纳或公招公聘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能人,优化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结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供销合作社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系统内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社区综合服务社的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7、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网络建设。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加快推进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8、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县、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强领导。为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步伐,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力争通过5年的改革与发展,全面完成社有企业产权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重点培育发展100家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全面完成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经营网点的改造,重点办好1000家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1000家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加盟店、直营店),1000家社区消费服务社(农家店);全系统经营总额和利润总额实现比2005年翻一番以上,资产负债率下降到70%以下,各项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从位列全国第18位上升到前10位。为此,要着力做到“四个三”:

“三个放开”:一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格,凡是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的个人和经济实体都可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二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本,凡是合法的个人或团体、企业资本都可入股办供销合作社;三是向社会放开使用人才,聘用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

“三个打破”:一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鼓励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办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创办经营服务网点;二是打破纯集体所有制界限,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多种形式发展社有企业;三是打破行业经营界限,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扩大服务范围,实现多领域、全方位发展。

“三个转变”:一是从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多方位全面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二是从单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转变为农工商、产加销多领域的全面合作;三是从单一的经营组织转变为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方面服务的综合服务组织。

“三个建立”:一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二是建立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和加工、农村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主导产业及其服务网络;三是建立以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和社区消费服务社为主体的,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经营服务体系。

二、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用2年时间完成社有企业改革,集中精力和资源发展优势企业。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对全系统3252家社有企业,分三类进行改革:对1/3经营状况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全面的体制改革,集中资源做大做强;对1/3有一定资产、主要靠收租过日子的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出让;对1/3债务沉重、无经营业务的企业,坚决停办,退出市场。对经营四大支柱产业和承担归口经营业务的优势企业,供销合作社保持控股地位,其他经营领域的企业实行社有资产参股或退出。社有企业改革要做到资产、组织、人员结构的优化,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二)在社有企业改革的同时,用3年时间完成全省1360家基层供销合作社和227万个网点的改造。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一是对占总数30%的资不抵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重组,有条件的按经济区域组建中心基层供销合作社或以专业合作社替代,无条件的则关闭退出市场。二是对其余占总数70%的有发展基础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合作制改造,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现有经营网点在乡镇或村重点办好三类专业合作社,即:依托农资经营业务优势和农资经营连锁店,创办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依托当地优势农产品,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农民、个体户等社会力量合作,兴办社区消费服务社。

(三)用5年时间完成经营业务和服务网络的整合改造,做强做大四大主导产业,建立高效、通畅、有序的经营服务网络。

1.大力构建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发挥省、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龙头作用,推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直营、加盟合作网络,把销售终端延伸到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社区消费服务社;县级联社重新整合区域农资经营资源,办好配送中心和农资专业合作社,扩大农资服务范围,建立健全信用和售后服务体系,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农资商品质量,保护农民利益。

2.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网点资源,积极发展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业,加快培育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更加深入、广泛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产品直接配送进入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构建畅通的农产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3.建设农村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以市、县联社为重点,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门店和社区消费服务社、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同各种大中型零售企业或生产厂家对接,办好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县联社要拓展总、总经销业务,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

4.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巩固提高现有1328个网点的经营水平,加快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发展专业加工和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一体化项目和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同时,加强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建设,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整顿废品回收行业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和强化自律。

三、注意处理好几个突出问题

(一)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

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1992年前因执行指令性商品经营造成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对于已清理核查的历史亏损挂账,要研究对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许可,参照省的做法安排相应资金,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积极化解债务,盘活有效资产。

供销合作社系统历史债务错综复杂,各市、县供销合作联社必须对社办企业和基层社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明确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采取综合性措施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盘活有效资产。同时,要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全面追收应收债权,建立债权追收责任制度,维护债权的有效性,对追收难度大的债权可降低偿还比例处置,尽最大的努力回笼资金清还债务。

(三)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保费及离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的相关费用。

各市、县供销合作联社要高度重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移交街道社区的相关费用以及离休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切实保障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省社直属企业的改革。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社有资产;经济性质

中图分类号:F7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1―0046―05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类特殊经济组织,曾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调控农村市场的主渠道。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它仍是涉农领域的一支骨干力量,在稳定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促进农副产品销售、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来自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实现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3 842.34亿元,消费品零售额4265.92亿元,农副产品类销售额2678.48亿元。

然而,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程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惑,如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更准确地讲,供销合作社所属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的经济性质究竟是什么?社有企业的经济目标与服务“三农”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吗?合作经济理念是否可以融入公司制经营模式?其中,供销合作社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性质是一个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全局的关键问题。

本文拟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然后梳理当前规范供销合作社的三大政策。另外,还将从历史演进的角度解读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嬗变,以期能真正揭开供销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在文章的最后,本文将尝试在现实背景下对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进行重新定位,并结合社会需求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目标,探索社有资产回归合作经济的可行途径。

一、法律缺失:供销合作社出现经济性质之谜的制度根源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指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简称“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和城镇中的集体经济。具体而言,农村中的集体经济为“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集体经济为“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法律条文看,作为农村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

我国现有的集体所有制法律规范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于供销合作社是属于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所以它不属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范的领域。然而,供销合作社既不同于一般的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例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对照这一条款可知,供销合作社亦不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综上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但它却不归我国的两部集体所有制条例所规范;供销合作社一直被认为是合作经济,但却不适用于我国合作经济领域中唯一的一个法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的供销合作社在目前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本文认为,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是导致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模糊不清的制度原因。

二、界定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三大政策依据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依此规定,由于供销合作社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它的经济性质只有从国家的相关政策中去寻找依据。

目前,规范供销合作社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国家政策主要有三个,它们分别是199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简称“中发5号文件”),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发5号文件”),以及200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发40号文件”)。

“中发5号文件”是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专门指导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国家政策,是本文判断供销合作社为集体经济的主要依据。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要保证人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该文件还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提出“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使供销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换言之,当时的供销合作社虽然属于集体经济,但并非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国发5号文件”虽然旨在解决供销合作社存在的机制不活、效益急剧下滑问题,但强调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方向。文件规定,社办企业在加快改革步伐时“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值得注意的是,“国发5号文件”指出,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文件承认农民并不是供销合作社的出资人。

对于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在“国发5号文件”实施十年后颁布的“国发40号文件”中出现了一个新提法,即“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就是说,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而,该文件再次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三大文件虽均认同供销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的判断,但对于供销合作社是不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判断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要理解这一过程,可能还需要从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实践进程中寻找答案。

三、对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演变历史的梳理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

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声明,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属于社员集体所有。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社员当家作主,对社员实行二次返利,其合作经济特征彰显无遗。

然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供销合作社为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其社员股金相继被退还。随着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性质的丧失,基层社和各级联社的直属企业也褪变为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联社和总社则变成了政府机关或“准机关”,出现了“合作社不合作”的奇怪现象。1958年至改革开放初期,供销合作社又经过与商业部门的三次融合,最终演变为全民所有制的“第二国营商业”,成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控制农村经济的重要渠道。

1983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指出恢复基层社的合作商业。这是供销合作社“去国有化”,回归合作经济的重要信号。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再次指出,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并提出实施包括突破农民入股、入社限制等在内的“五个突破”,重塑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经济特征,实现由“官办”到“农民兴办”的转变。1987年,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重申,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在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把各级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以上事实表明,供销合作社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即制度惯性)现象。1995年“中发5号文件”之所以把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定位于“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认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前期相关政策精神的继续。然而,路径依赖现象也可能障碍制度创新,因为传统理念一旦落后于现实的变化,将会制约供销合作事业的真正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时隔14年以后出台“国发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更加切合实际,这种政策微调有利于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因为在决策者看来,现实中的供销合作社在短期内很难变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只要供销合作社能“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按照这一思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当属于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

纵观当前我国的现状可以判定,供销合作社只是名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因为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化,以及近十几年来的社有企业改革,农民社员的股金基本上已经被退完。而那些极少数经营绩效尚可,但还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革的社有企业,则更像是联社所有干部职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存社有企业中的大部分已经进行了多元化改制,变成了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这类企业中属于集体财产的只有各级联社(或总社)理事会持有的股份,但这个“集体”不是农民社员,而是本级社的理事会。

四、新形势下对供销合作社经济性质的重新界定

“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将面临极为难得的历史机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政府将致力于提高农民收入,把提升农村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按照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业务优势和合作经济理念,供销合作社在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进而助推农民增收方面大有作为。当然,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急需重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进而明晰社有资产的功能定位,因为这是确立供销合作社改革策略的基础。

本文认为,就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而言,它是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属于亦民、亦官、亦商的特殊经济组织。

首先,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是一个“民办”的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有自己的《章程》。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职能和工作规范的。只有党派、社会团体和公司等才需要通过制定《章程》来明确职能和工作规范。“中发5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因而供销合作社具有民办性质。

其次,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又具有官办性质。“中发5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供销合作社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发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而且,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9年,“国发40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可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也是一个“官办”的经济组织。

最后,供销合作组织体系中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还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它们参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所需消费品的买卖,从事农副产品的营销。与其他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相比,经营性是供销合作社的一个鲜明特征。因为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

本文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农产品“卖难”成为农村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障碍;另一方面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制约着农民增收。为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采取的许多措施,如减免农业税收,实行良种直补、农机具直补等,大多被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上涨因素所抵消,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并不多。数据显示,2003―2008年,小麦、玉米、稻谷三大主粮的每亩平均生产成本上升50%,其中每亩化肥和种子两项的费用分别上涨了104.5%和60.4%,远超过了同一时期农民收入的增幅。

因此,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的一个可行路径是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构建一个纽带。政府可以通过它进行市场运作,把富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民手中;农民借助这一纽带进行市场运作,实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增收的目的。本文认为,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可以扮演这一角色,成为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可以兼顾公益性目标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因此,本文更倾向于将新形势下的供销合作社看成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的“红帮”。它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执行政策意图,在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市场地位的同时,将“明补(直补)”改“暗补”,变“输血”为“造血”,调动和开发农民自身的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依靠一定的政府职能和财力代替政府参与市场活动,协调农业产业链上各节点的利益关系,达到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

另外,本文认为,采取合适的方式,恢复供销合作社体系的合作经济,是供销合作组织获得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合作经济理论和全国各地已有的经验,可以将基层社的改革和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因为它们可以直接吸收农民入股,在管理中兼顾人本民主和资本民主,把按股分红与二次返利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扶持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目的。

对于已经改制的社有企业而言,回归合作经济的一个有效途径是,理事会按照合作经济的制度定位和公有制的经济本质来使用从社有企业获得的分红。股东红利代表了社有资产的增值,是总社和各级联社开展供销合作事业的经济基础。这些红利不仅可以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奖励优秀的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助推合作经济的发展。例如,设立合作社发展种子基金和创业基金,向有前景的新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合作经济研究基金,支持研究人员就供销合作经济的重大问题开展持续性学术研究;设立合作经济人才培训基金,培训合作社核心骨干,并支持相关院校培养更多合格的专业性后备人才。

综上本文认为,我国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系统是现有资源中难得的一支力量,政府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理论上澄清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现有的经营性社有资产渐进有序地回归合作经济性,也是供销合作事业服务国家经济大局,复兴供销合作经济的理智选择。

注释:

①完整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至少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直属企业,各省市县联社及各级联社直属企业,基层社及其所属企业。本文在界定经济属性时,主要侧重于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经营性资产――社有企业的资产,而不包括总社机关及各级联社机关所属的非经营性资产。因为后一类资产的来源和使用大致属于公共财政的范围,不存在经济属性上的认识分歧。

②数据来自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http:∥WWW,chinacoop,gov,cn/HTMI/Article/ZGHZS/zsgk,htmI.

③在相关法规政策论及供销合作社时,实际上是把作为管理机构的总社、联社机关与社有企业、基层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然而,真正从事供销的主体实际上是社有企业和基层社,是这些经营性主体在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他们销售农副产品。基于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文习惯的考虑,本文中一般并不对此作严格区分。

④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部门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一事实也可以佐证供销合作社不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

⑤石秀和:《中国供销合作社六十年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内部打印稿。

⑥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民办并非是农民兴办。

⑦周清杰、方雅:《粮价上涨的是与非》,《中国经济报告》,201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廖运凤,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思路[J],中国合作经济,2009(9):8―11.

[2]廖运凤,供销合作社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11―116.

供销社企业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年来,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要求,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较好的完成了基层组织体系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为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综合改革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我市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推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方面

(一)发挥市供销合作社职能,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精神,落实市供销合作社机关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根据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承担的任务和发展需要,核定财政供养人员6名,实行定额补助。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决策部署,承担全市基层合作社指导,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开展服务“三农”经营活动及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项目扶持、资本联结、业务指导等方式,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领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培育品牌,开拓市场。截至目前,已建设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7个,综合服务社20个,土地托管面积0.8万亩,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5万亩(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家庭农场10家,发展社区直销店6个,培育龙头流通企业5家,建设冷链保鲜库7个、大型农机农资交易市场1个。成立了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加强市供销社机关队伍建设。按照“实体化、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市委、政府研究制定《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推进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青党办发〔2020〕32号),优化市供销合作社内部机构职能,设立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加强党建、财务、业务工作力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4名(财务统计、文秘人员、资产管理、电商物流人员各1人),规范财务管理,充实供销社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力量。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探索符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分配、保险制度,稳定队伍,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方面

(一)加快基层社提升改造建设步伐。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围绕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按照“开放供销”的办社理念,通过联合式、嫁接式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建设,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让农民受益。目前已完善提升改造基层社8家,按企业登记注册4家(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1个、通过联合式成立基层社3个),新增基层社社员人数1000余人,辖区8镇实现基层社全覆盖。

(二)提升基层社服务功能。根据我市农业发展需要,支持现有发展较好的基层供销社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跨区域发展,建立产业型、区域型、综合型基层社,逐步形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时,积极发挥基层供销社经营服务功能,做好农资农药储备供应、开展测土配方、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逐步提升服务能力。截至目前,已建成区域型、综合型基层社4家,庄稼医院8家。

(三)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采取联合合作、基层社创办等形式,建成村级综合服务社20家,经营业务覆盖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村电商、信息服务、庄稼医院、农产品购销、小额取款、养老保险金代收等。依托基层社阵地,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邮政电信代办、法律咨询、农家书屋等农村社区公共服务。

三、政策扶持方面

(一)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100万元,可以股权形式投入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改造为农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层为农服务体系,开展农资储备供应、农产品市场建设、农村合作组织建设、土地托管、统防统治、冷链物流、农超对接、农村电商、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二)税收支持。市供销社及基层供销社享受部级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已累计减免税收2万余元。

四、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比较薄弱。我市的基层供销社在1999年均已改制为民有民营企业,近年来通过联合合作,按照“开放供销”的办社理念,通过联合式、嫁接式等方式逐步恢复建设基层供销社,目前存在基础设施老化、为农服务功能弱化、缺乏创新创业精神。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发展滞后,专业合作社、基层社、农产品市场、冷链、物流、仓储配送等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农产品销售带动能力不强,区域布局不尽合理。

(三)市供销社机关人员队伍老化。市供销社机关人员较少且年龄偏大,理事会班子不健全,联社机关有机构无编制,导致拟招聘人员工作进展缓慢。

(四)供销社发展基金尚未落实到位。

四、2021年改革工作思路

(一)按照“五个供销”办社理念,提升为农服务能力。紧紧围绕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区域经济布局,以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抓手,打造适应现代农业、适应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新建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2个,综合服务社8个,土地托管面积1万亩,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6万亩(次)。推进农村电商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通过电商公司平台开展大米、水果、蔬菜、葡萄酒、八宝茶等在线销售,实现全程在线支付、农产品追溯等信息化管理,智能分拣、配送服务全流程管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新建村级电商服务站10家,实现线上销售额2000万元。

(二)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供销社“项目资金”和市政府供销社发展基金投入,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建设,扩大基层社覆盖面,提升建设基层供销社2家,拓展经营服务领域,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完善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配送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配送、保鲜、信息调控能力,构建新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网络,培育品牌产品,拓宽农产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