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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合同

售楼合同

售楼合同范文第1篇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区 (建筑面积192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楼层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玖仟陆圆整;即人民币小写249600.00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100000.00元整。(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2011年2月交房给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月日

证明人:

个人售楼合同范本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售楼合同范文第2篇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广告陷阱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2、注意销售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3、注意“五证”陷阱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售楼合同范文第3篇

作为目前国内房地产营销主要方式的概念炒作趋向程式化,概念的透支与追求眩目让消费者迷失,不实之词和肤浅的概念炒作已不能抓住消费者的心。所以,专注于现场销售的传统营销方式已经显示出它的弊端,理性的房地产市场凾需新的营销理念和方法。

网络成为房地产“挖潜”重镇

在持币观望气氛浓厚的市场中,首先要找到潜在的购房者。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网民的基本构成与购房者群体高度重合。来自零点公司的最新调查显示,北京商品住宅购房者中,年龄在21岁至30岁之间的购房者所占比例为38.8%。与此相呼应的一个数据是,CNNIC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18岁至35岁的网民在网民年龄构成中占据主体部分,且多以大专以上的高学历为主。

作为潜在的购房群体,网络是最好最快找到他们的渠道,网络上的巨大商机,使很多传统房地产企业将之视为“挖潜”重镇。然而,现在很多人都认为网络宣传推广就是网络营销,这是个错误的认知。我们需要重温“营销”的概念,营销可以简单理解为:经营“销售达成”的过程,也即对市场进行经营,以达到产品销售的完成。营销的环节可以粗略地分为调研、定位、包装推广、销售等环节。然而目前所说的“网络营销”根本无力承担这些环节的工作,局限在营销中“营”的过程,并没有做到“销”,因网络信用问题和销售达成能力而呈现的瓶颈仍然有待突破。

要圆满地完成营销的所有环节,通过出色的宣传推广使房地产产品得以充分展示并顺利达成销售,必须有新的房地产营销产品出现。在2008年,新浪乐居的大胆尝试让这一切成为现实。

“房产市场已经逐渐开始大规模的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这种变化也必然会体现在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的变化上。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宽带网络的发展以及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在其中起到了异常重要的作用。”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全新的‘网上售楼处’的出现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不仅仅是房地产营销方式向网络转移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是房地产市场理性回归的一个标志。”

“网上售楼处”提供全新营销解决方案

现实的销售环节可以多大程度地复制到网络?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给出了回答——全部。

以整合营销解决方案身份出现的“网上售楼处”依托新浪乐居强大的网络平台优势,将现实售楼处的功能一网打尽:聚集人气——全面展示——咨询解答——活动促销——安全交易,此外“网上售楼处”还能够提供网友之间的交流互动,比现实售楼处更胜一筹。

新浪2.73亿注册用户和海量流量是“网上售楼处”楼盘浏览量的最佳保障,聚集人气毋庸置疑。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重点攻关的是带给用户身临其境的看房感受。

为了达到与显示看房一样的楼盘精确展示,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引入了全球领先的网络设备及解决方案供应商思科旗下强大的WebEx互联网协同解决方案,同时与北京2008年奥申委赞助商和指定三维图像开发公司水晶石科技的建立合作。如虎添翼地引入两大合作伙伴让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与市面上其他的在线销售方式相比,在楼盘展示和互动性体验方面更具优势,能够实现三维全景、视频看房,甚至可以对样板间的精度、建筑外观园林环境的细节等进行轻松展示。用户拖拽鼠标就能将房屋360°看个透彻,随时快速浏览高精度高质量的图像。这套展示系统同时也是对楼盘最好的包装宣传,远胜于传统广告的简单印象,让购房者全方位体验房屋设计和居住环境。

在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网友可以通过WebEx平台24小时与售楼小姐进行视频推送和交流会话,解决了销售环节中的面对面的咨询沟通问题。此外,网友还能通过UCtalk、MSN、QQ等多种即时交流工具与其它购房者进行沟通。

新浪乐居凭借强大的浏览量,随时都可以聚集网友、策划不同主题组织网上看房活动,可帮助开发商进行网上楼盘、进行网上摇号,还可配合线下房展或独立举办网上房展。而在交易方面,新浪商城已经提供了完备而安全的电子商务条件,如标准合同模板、律师咨询、电子支付等服务,能够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

具备了与现实售房处一样的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构建了一个集成强大的协同功能,包含电子沙盘、楼盘介绍、电子地图、户型介绍、户型对比、360度实景展示、置业顾问等多种工具的网上售楼平台。使购房者足不出户便可以完成网上看房、选房、咨询、下定等一系列的流程,使消费者选房购房的过程高效而清晰。

网上购房时代渐行渐近

而实际上,相比于年纪稍长的购房者,年轻一代的购房人群则对网上售楼模式格外青睐。

张欣(微博),80后IT从业者。作为一名从事互联网开发的工程师,在张欣看来,随着网上售楼等一些新兴的WEB2.0产品及购房模式的出现,以往费时费力的大范围实地考察后选择房子的模式将可以得以改观。

除此之外,张欣更多的感受是网上售楼处相比于传统的那种房产网站更加直观,并有着非常好的互动性。“为了全面了解楼盘的户型设计、社区的设施以及周边的环境,我进入新浪乐居‘网上售楼处’的售楼大厅后仔细看了电子沙盘和三维效果展示,并与客服人员进行了反复的沟通。”

张欣的目标购房区域是在朝阳。限行的影响和繁忙的工作使他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去地处北京周边的楼盘实地考察,因此他将新浪乐居频道作为了首选的购房渠道。“相比于四处东奔西跑地看房,我通过网上售楼处可以足不出户地了解每个楼盘的详细情况。而且这种模式让我在购买过程中更加客观冷静,避免了在实地购房中可能的冲动以及被欺诈的风险。”

而事实上,房地产开发商也逐渐在适应这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销售模式。敢于将自己的产品放到网上售楼处货比三家,这本身就是对楼盘品质的自信。来自新浪房产(微博)频道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80%以上的开发商通过新浪房产进行楼盘的销售,并有数百家开发商进驻网上售楼处进行全方位的展示和在线销售。“通过网上售楼处,消费者不必再在购房的道路上疲于奔命,足不出户轻松购房也不再是梦想。甚至在美国的华人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购买到北京的房产。”新浪乐居方面如此评价。

售楼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售商品房 炒楼花

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即所谓的“炒楼花”。“楼花”概念是由已逝的香港著名爱国商人霍英东先生于上世纪50年代最先发明和应用的。“楼花”概念的提出,是房地产界具有革命意义的一件事情,霍英东先生也因为楼花按揭而赚了第一桶金。“楼花”这一概念后来被外国人戏称为中国人的第五大发明。买卖楼花,分为买卖预售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两种。前者属于预售商品房买卖问题,或者说是一级市场买卖楼花。后者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问题,或者称为二手市场买卖楼花,即炒楼花。本文主要针对后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楼花的性质。 

 

楼花在本质上是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期待权是指为权利取得必要条件和某部分虽已实现但尚未全部实现之暂时的权利状态,亦即取得权利之权利。期待权包括物权的期待权和其他财产权的期待权。在楼花买卖中,楼花预购人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合同成立后,预购人必须支付首期购房款,取得预购房屋所有权的过程已经开始,但因条件未成就(房屋尚未竣工,期限未到),其对房屋所有权已有所期待,已进入取得楼宇所有权的过程。即,商品房预售对预购人是一种物权的期待权。同理,预购人在转让预购的商品房时,再受让人获得的也是物权的期待权。 

但是,应该区别的是,物权的期待权不是物权本身。物权的期待权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结果,而转让本身却是以契约的形式。即,原因力是债权行为,而结果却具有物权的性质。尽管我国的理论界目前还不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二分法,但以此加以划分还是有必要的。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迄今尚未就此问题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过程中,对允不允许炒卖“楼花”的问题,就曾有过重大的争论。 

2005年5月9日,继“国八条”、“新八条”之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是,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这一部门联合规章是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通知中明确指出该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因而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二)地方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些较大城市的地方性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对预售商品房转让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只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却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4条明确了预购人转让其预购商品房的办理手续,实际上允许了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明确禁止炒卖楼花。 类似禁止买卖楼花的城市还有:上海、武汉、南京、温州、宁波等。各地做法的不同反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在七部委《意见》出台后,与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应作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应统一执行七部委的意见,即禁止买卖楼花。 

 

三、对七部委《意见》的法律分析。 

 

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作出明确规定,而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七部委意见却明确禁止楼花买卖,因此,有必要对七部委的《意见》进行法律分析。 

七部委《意见》是在全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看涨,价格一路走高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抑制房价的政策。笔者认为,其只是目前宏观调控的需要,不可能长期存在。所以该文件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 

前面已述,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本身是一个合同行为,按照“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凡法律不禁止的即可为之。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可见预售合同的预购人经预售方同意后,只要不牟利,就能将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民法通则中有关禁止在转让中牟利行为的规定,是立法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的结果,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民法通则还没有进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修改。从民法的本质出发,根据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允许在预售商品房二次转让中适当牟利,并无不当。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事,转让应为有效。

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售楼合同范文第5篇

传统的售楼部仅仅作为临时的售楼建筑,当楼盘交付完工后就面临着拆毁或闲置状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售楼部由传统的临时建筑转变为可重新利用的建筑,慢慢地融入到住宅区中,最终形成一个展示于商业功能于一体的特殊运营空间。所谓的可持续原则就是基于理性的考虑,不单纯地为了吸引力而追求宏大的气势和豪华,应注重应地而建,节约成本资源,尽可能选择当地树种和保留原有景观元素。例如,将售楼部与商业相融合,形成商业会所、咖啡馆等商业建筑,同时售楼部景观也相应地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

2项目设计

2.1基地区位

旗山领秀座落于福州市南屿镇后山村。处于乌龙江南岸的南屿板块,南屿是处在“南进西拓”发展方向上的的重点区域,是目前福州重点打造的城市新区。项目占地6703m2,有着良好的地理条件和自然景观优势。

2.2设计思路

(1)与城市周边环境相协调。处理好景观特色和居住功能的关系,从空间、到功能与环境相融合,使之成为整个楼盘的延伸和发展。(2)场地条件有限,景观设计必须精致有品质。售楼部的展示性决定了其景观设计必须精致并具有高品质、特色性。因此,注重人文环境的塑造,把文化性、知识性融入到场地中,突出楼盘的文化品位。(3)以人为本,处理好场地景观特色。出于使用功能及使用者的心理需求考虑,在售楼部室外景观中创造休憩、停留空间,为客户营造一个安逸、宁静、优美的户外洽谈空间。

3具体设计

3.1空间划分

该场地由于南北向狭长,地块呈不规则三角形。因此在空间布局上,整体分为北园、中园、南园三个空间单元。南园位于市政路的交叉口,也作为售楼部的主入口景观,是整个场地的动态区域,具有强烈的引导性和标识性。中园和北园则为场地的静态区域,布置售楼部建筑单体及室外洽谈空间。

3.2内外空间互动

充分利用售楼部与室外景观的视线通廊,使室外景观尽可能地延伸至售楼部室内空间中,从而形成室内外空间的景观互动、渗透与融合。通过合理组织室外空间的景观元素,使人们从室内通过建筑的门窗看室外环境,达到最佳视角的观赏效果。在具体空间处理上,考虑静态区域与动态区域互动的关系,分别在南园、中园设置相应的景观小品,形成视线焦点。

3.3游线组织

从市政路沿路经过,映入眼帘的是南园高低错落的植物台地,以及阵列式的广告灯,具有引导及楼盘标志的作用。由西南侧入口进入,采用人车分流的方法。场地内主要空间是通过园路串联起来,中园开敞式的绿地衬托出造型特色的售楼部建筑,售楼部前半部分为洽谈区及沙盘展示区,客户们在此了解完楼盘整体风格及项目主旨后,可穿过中间的微地形,进入售楼部后半部分的样板区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最后可以沿着汀步漫步在生态“后花园”中返回主入口。整个游线设置通过路径来感知空间组织上的起、承、转、合,仿佛听完了一段曲折的故事,别有一番滋味。

3.4铺装

售楼部的铺装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具有导向性也有分割空间的功能。例如休憩区可以用卵石散置、木板等来表达;而需要快速通过不宜逗留的区域可以用青石块、透水砖等来表达。通过颜色、材质上的变化来暗示空间的变化与过渡。在铺装材质的处理上,有效地利用不同的材质、形式和尺寸来划分场地空间,在不妨碍人们出入的同时有着明确的导向性。在铺装路线的处理上,交通路线采用人车分流的方式,人行道和车行道有着明显的划分,同时在必要的地方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以方便各类看房者的不同需求。在铺装颜色的处理上,主要采用大地色和青灰色,色调和售楼部建筑外墙贴面相融合,风格要和整个楼盘的形象相符合,突出楼盘的主题风格。

3.5植物配置

植物不仅能提高空气的相对湿度,还能吸收有害气体、减少噪音、改善气候环境。除了这些重要的生理功能外,植物还有不可取代的心理功能。植物本身具有色彩美、季相美、形态美等优点。当今购房者购房的需求不仅仅是建筑本身,更注重整个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因此,植物配置就显得格外重要。售楼部的植物需要的不仅仅是合理搭配,更重要的是需要吸引人们进入体验。(1)植物的多样性。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进行微地形处理,来塑造空间丰富的小环境。通过常绿落叶搭配、彩叶绿叶搭配、乔灌草搭配等,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2)种植高度。售楼部建筑体量一般比较小、所以在单体建筑的展示面植物种植的高度和密度都进行相应的考虑,不宜栽植过高的乔木或者体型过密的乔木以免遮挡售楼部建筑;而建筑的背景面则可采用高大的常绿乔木作为天然的绿色背景衬托主体建筑。(3)色彩和芳香。植物的色彩变化是售楼部的景观使用者获得乐趣的重要因素。除了利用彩叶植物进行色带布置,也可以利用一些大灌木进行点缀搭配。除了色彩还应考虑芳香,通过季节的变化植物散发出特有的香味,可以令观赏者心情愉悦。(4)种植密度。由于售楼部的景观工期短、要求高,开发商都希望在有限的工期内达到最佳的理想效果。因此,植物密度可以适当的加大,以增强前期的景观效果。待售楼部完成“使命”后,将可以利用的植物资源转入住宅区景观中,进行二次搭配,以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