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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合同

订车合同

订车合同范文第1篇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相差巨大,作为消费者的你能分得清吗?

特邀专家 罗 敏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核心提示

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大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从字面上看,“定”是宝盖头,有盖棺定论的意思。

根据规定,定金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并实际交付,交付总额不能超过所售商品总货款的20%,超出部分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商家违约时,定金应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订金相当于口头约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还订金;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

付“定金”买方反悔――无法退款

李静在某楼盘售楼处看中了一套房子,当即交了2万元以表购买意向。然而,李静在办理房贷时,却发现自己不能按照首套房政策来办理贷款,要付60%首付款。李静觉得一下子要拿出60%的首付款压力较大,就来到售楼处要求拿回那2万元,却被告知交的是“定金”不能退回。

无奈,李静找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消协的工作人员前往协调时发现,李静当时交了2万元之后,拿回的条子上写的就是“定金”。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商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买家不履行合同,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最终,李静觉得自己如果白白损失了这2万元很亏,就咬牙交了60%的首付款,买下了这套房。

案外提醒

此案是典型的买方毁约。目前我国民法对大宗消费品的交易行为尚未有反悔权制度的规定,因此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有书面的“定金”合同,消费者在毁约时将承担“定金罚则”。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房子、汽车这类大宗消费品时一定慎重考虑,如果自身存在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建议在购买时与商家约定反悔期或者考虑期,并在消费合同中载明: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消费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付“定金”商家违约――双倍索赔

王凯在某车行看中一辆新车,交了定金5000元,签了购车合同。合同中约定2014年1月20日交车,并写明“王凯先行预付购车定金5000元”。1月20日,销售顾问通知王凯来提车,但王凯发现新车并非合同中签订的那款车。于是,王凯拒绝付款并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店方拒绝,车商说只能换车,不能退订,更不能退回定金。

于是,王凯就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事。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到,王凯当时交了5000元,店方给他的发票上写了“定金”二字,商家违约在先,王凯可以向商家要回双倍的定金即一万元。

案外提醒

本案中购车合同约定的提车期限已届满,车商未按约定提供新车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王凯实际交付了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因此,王凯可适用“定金罚则”,要求车商双倍返还定金。车商只换不退的行为不合法。

假设王凯交付了定金,但合同中未约定“定金条款”,那么该笔“定金”仅是预付款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即使车商违约,亦只需返还全额,消费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消费者缴交“定金”时,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这样才能在遭遇车商违约时求助“定金罚则”。相比“订金”而言,“定金”对消费者和商家都具有更大的约束力。

付“订金”不论谁反悔――原数退还

王力在一家家具公司订做了一套组合家具,谈好总价为16000元,半个月后交货,王力当场支付订金5000元。谁知在交货的前一天,家具公司给王力打来电话,告诉他上次谈的那个价钱做不了那套家具,如果确实想要的话,必须再加钱。

王力很生气,因为自家原有的一套旧家具已经处理掉,就等着用新家具了。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将此事投诉到消协,要求家具公司赔偿损失。消协调查后认为,此事属于家具公司违约,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当按照双倍定金支付给消费者。

可当王力拿出收据一看,收据上写得清清楚楚,是“订金5000元”,陈某最终只拿回了最初交给家具公司的5000元钱。

案外提醒

由于商家违约,消费者本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因为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结果只能讨回5000元本金,可谓是一字值千金。

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须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签订其它预订合同时,除了应注意区分“订金”和“定金”之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不要因为交的是“订金”就放松警惕。

不论定金还是订金 合同面前都失灵

李楠在某车行看中一款新车,双方约定一个月内交车。李楠交了订金5000元,车行开出一张收款收据,李楠见收据上写着“收到订金5000元”,心想若反悔还能拿回订金。半个月后,因家人反对,李楠告诉车行不能买车,要求退订并退回订金。

然而,车行不允许,理由是李楠交的是“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李楠这才发现与车行签订的购车合同上明确写着“收到买方购车定金5000元,若买方取消交易,该款项不予退还”。

案外提醒

合同是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高于收据。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那应以合同为主。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本案中虽然收据上写着“订金”,但合同中约定:“若买方取消交易,该款项不予退还”,那么“该款项”实际上已具有定金性质。因此,李楠单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不能要求车商返还定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提示

“定”还是“订” 消费者要分清

因“定金”“订金”而产生的纠纷在消费市场中非常普遍,经常有消费者在“定金”和“订金”上吃亏。商家开具收据时一般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也不向消费者讲明其中的义务和权利,很多时候消费者就在这里中了招儿。

订车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王火红诈骗案;诈骗;合同诈骗;区别;非法占有;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王火红至厦门市湖里区胜圆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走闽DV1506“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110670元),后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冒充车辆所有人古玉军以该轿车向胡清莲质押借款人民币57600元用于等,之后逃匿。案发后,缴获的“别克”轿车已发还厦门市湖里区胜圆汽车租赁服务部。

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王火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火红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火红当时租车的本意并不是要拿去抵押的,其当时并没有主观上的犯意;2、被告人王火红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真实有效,是正常的民事行为,而其后来伪造相关证件用租来的车辆去借款才构成诈骗,且金额只应认定为实际到手的57600元。3、被告人王火红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月12日,被告人王火红至厦门市湖里区胜圆汽车租赁服务部,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与古玉军签订租赁合同,租走闽DV1506号“别克”牌小轿车1辆欲在春节期间使用,租赁期为一个月,并已实际支付租金人民币6500元及押金人民币3000元,后因欠债无力偿还,被告人王火红遂伪造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09年1月21日冒充车辆所有人古玉军用该轿车以质押的方式向被害人胡清莲骗得人民币57600元继续用于。租赁期满后,被告人王火红以续租等借口拒不将车辆返还古玉军,古玉军遂报警。案发后,该“别克”轿车被追缴并已发还古玉军。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王火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火红亦已退还给被害人胡清莲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胡清莲对被告人王火红表示了谅解,亦请求对王火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火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王火红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继续退赔被害人胡清莲人民币276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的特殊形式,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不同于一般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在此故意的作用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签订合同、取得财物是合同诈骗行为的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传统观点以单一的标准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影响,都难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对此,笔者将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区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签订合同前( 包括签订合同时)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第二,签订合同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导致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他人交付的钱款的故意,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第三,签订合同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签订合同且收受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以本案为例,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前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签订之后的,区分情况认定是侵占罪或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王火红租车时是为春节期间使用,当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因偿还债务将租来车辆质押,该过程中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得被害人胡清莲的钱款,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关于被告人王火红在与古玉军签订租车合同时是否有非法占有该车目的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王火红与古玉军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辆时有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那么其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只有在犯罪故意支配下才会实施诈骗行为,行为人不可能无犯意而实施诈骗,故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犯意只能产生在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在交付财物后产生犯意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交付财物后,行为人才产生故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一种是民事上的过错。本案中,被告人王火红与古玉军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系合法占有并使用该车,故其占有该车并非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所得,即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订车合同范文第3篇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第1章 合同标的

第1条 _________出租汽车_________部_________机动车号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注册登记日

本标的特性见《_________出租汽车交接单》(下称“交接单”)

本标的符合《_________出租汽车标准》(下称“车标准”)

第2章 运营方式和承包期限

第2条 运营方式:单班双班

第3条 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3章 保证金和承包金

第4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公司)出租汽车价值保证金(下称“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乙方过错造成车辆损毁或丢失的个人赔偿。

第5条 保证金交纳方式

签订本合同,一次性交纳。

签订本合同,分次交纳。

首交人民币_________元,欠交人民币__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始,按月等额补交人民币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补交完毕。

第6条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依交接单和车标准检验本合同标的,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收合格,凡无违约或违约事项处理完毕,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拖欠不克扣)。

第7条 运营任务承包金(下称“承包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8条 承包金增减

8.1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增,承包金、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相应调增。

8.2 本标的注册登记日满年,承包金逐年核减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9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次月承包金。

第10条 甲方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燃料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

本市燃料补贴标准增减变动,燃料补贴相应增减。

第4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权利

11.1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活动;

11.2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制定或修订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11.3 拥有本合同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决定本合同标的处置和更新;

11.4 依本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包金,依法代收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11.5 本合同期内,乙方违反银建制度和规定,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11.6 本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7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交还本合同标的不符合交接单和车标准,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12条 甲方义务

12.1 全心全意服务乙方,提高乙方满意度;

12.2 负责乙方教育和培训;

12.3 代办乙方相关运营资格证件;

12.4 交付乙方本合同标的;

12.5 依《_________(公司)会计准则——出租汽车燃料补贴》支付燃料补贴;

12.6 组织安排运营车辆和计价器检测;

12.7 组织安排运营车辆定期保养;

12.8 变更和补办运营车辆牌证;

12.9 处理运营、交通和治安违法、违章或事故;

12.10 处理顾客投诉,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5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13条 乙方权利

13.1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依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活动;

13.2 详知和建议修订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13.3 接受教育和培训;

13.4 本合同期内,使用本合同标的;

13.5 依法取得运营收入;

13.6 本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3.7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

第14条 乙方义务

14.1 全心全意服务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

14.2 遵守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遵守银建制度和规定,安全驾驶车辆,规范运营服务,维护_________(公司)声誉;

14.3 执行政府和甲方下达的特殊运营任务;

14.4 依本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和承包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14.5 维护本合同标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14.6 保持本合同标的完好运营状态,即时维修、定期保养和检测;

14.7 接受运营、交通和治安违法、违章或事故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4.8 本合同期内,因违反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接受甲方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4.9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依交接单和车标准检验本合同标的,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收。

第6章 合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和续订

第15条 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本合同。

第16条 所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应变更本合同。

第17条 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可变更本合同。

第18条 本合同变更,双方签订本合同附件1《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变更/续订书》(下称“运营变更/续订书”)。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应解除本合同:

19.1 双方协商一致;

19.2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解除;

19.3 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亦无法变更;

19.4 不可抗力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20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利益遭受重大影响、损失和损害可解除本合同:

20.1 违反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

20.2 违反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20.3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资质;

20.4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质;

20.5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可中止本合同);

20.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0.7 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0.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 本合同解除/中止,双方签订本合同附件2《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解除/中止书》。

第22条 本合同期满不续订的,自行终止。

第23条 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第24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签订运营变更/续订书。

第7章 违约责任

第25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负违约责任,依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支付相应赔偿金。若出现本合同第20条情形的,违约金标准_________元。

第8章 争议处理

第26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9章 附则

第27条 本合同所涉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交通安全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标准》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运营收入》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价值保证金》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燃料补贴》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投保》

《_________税务准则——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乙方业已受训详知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第28条 本合同所涉“_________”(公司简称)适用机构法人:

_________的士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_________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29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合同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订车合同范文第4篇

Key words: convergence of secondary and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specialties about automotive;orders;students of ordered class;study and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G71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5-0236-03

1 依托汽车类专业品牌“订单班”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目前,很多中高职院校都实施了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机制,在校企双方建立合作的基础上,以企业的岗位人才需求为目标,按照岗位目标要求去培养人才,并将这种要求贯穿到整个教学当中去。该模式是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岗位需求组织教学,双方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学生毕业后到企业直接上岗工作。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机制是建立在校企双方相互信任、紧密合作的基础上,为中高职教育注入更多的创新思想。“订单式培养”是教育部于2004年作为全国高职高专的发展方向首次提出的,并明确提出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联合培养时间的安排,可以将订单培养分为两种:一是企业从中高职院校招生切入订单,学生学习的专业教学计划全部按订单企业的要求制定,企业全程参与学生的专业教学。另一种是企业在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基本完成后再组合成订单班。

围绕我国三大汽车生产基地之一的广东汽车产业集群,深化和广东交通集团、一汽丰田、广汽丰田等企业集团的紧密合作,创新“一体化教学、实训基地+院内名企培训中心+校中厂+技术开发与服务中心”的校内(汽车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组合模式。

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是基于校企合作又是在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上建立的“订单”人才培养模式。它的重点在于突出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签订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同时在师资互聘、技术服务、场地互换等方面展开合作。通过顶岗实习的方式进行联合培养,参加实习学生在毕业后可以直接录用成为企业的新员工。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是校企合作人才的创新模式,也是特色的产学研合作。

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的重点在于突显出在于“订单培养”的特殊情况。其根本上就是在校企双方合作的基础上的订单协议,通过中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密切联系,最终实现生产、教学、科研三者有机结合,更好地解决了学生在校内实践实习的针对性、技术性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各方的积极性。

2 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的预期成果

对于中高职院校,该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让学校针对企业的实际人才需求制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适当聘请企业一线的专家来校进行授课,能将企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同时授予学生,既保证了学生的就业,又充分保证了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对于参加订单项目的学生,可以较好地接受企业针对性的顶岗实习岗位,在顶岗实习岗位上也有明确的培养方案和岗位职责,对于学生学习技能有了更好的明确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断的成长,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岗位竞争,解决就业问题。

对于企业这种订单式人才培养,能够较好地培养一批适应企业需要的、能提前了解企业文化的、忠诚度较高的准员工。通过学校与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保证人才培养的优质高效,使学生在最短的单位时间内完成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过渡,从而提高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益。

3 中高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目前,具有优势的中高职院校汽车专业都开设有各级各类的“订单班”,但“订单班”的规模和合作层次、合作企业知名度均不同。在中职学习阶段的培养目标重实操、重经验、重基础,因此和企业订单班的培养基础有差距,而在高职阶段,经过专业综合培养、提高后,可以较好地适应企业订单班的培养基础要求,同时可在高职第二学年下学期,让学生加入各类订单班,经过订单培养后,直接进入订单企业就业。实现“多元化合作,共需共建共育共赢”机制,依托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校外紧密合作实训基地,构建能力核心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标准,根据汽车(准)医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组织教学,校企合作共育人才。深化“企业订单先导、国际教学标准融入、三方考核评价、校企合作共育”的汽车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因此,建立了平等、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双赢机制,充分发挥校企双方合作的积极性,使校企合作具有良好的合作机制,保证了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成功运作。

人才的培养切合了企业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真正做到了与企业共同培养人才,并把学校和企业的资源进行了整合共享,通过重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而达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4 汽车类品牌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对比

4.1 宝马学徒工订单班

4.1.1 宝马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宝马广州培训基地是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为支持华南地区汽车职业教育发展,在广州开设的“宝马技术培训基地”,将宝马国际一流的汽车经营理念和汽车技术进一步引入国内的职业教育领域。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只开设技术班,又称为宝马学徒工项目。该计划引进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将职业学历教育与国际先进的教学模式接轨,致力为本土汽车行业输送学以致用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宝马项目配套的设备引入,旨在给该院汽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先进宝马技术的同时,有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培养各种层次的现代汽车售后服务人才,同时也将使汽车专业的学生能接触到更多的汽车先进技术知识、更好地了解汽车结构,为汽车学院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提高提供更加良好的条件,对该校深化汽车专业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实施的中高职衔接“订单班”培养和全方位的培训合作,一方面为企业打造高素质的人员队伍,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更好地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服务,另一方面,也为该院优秀的毕业学员提供了一个高层次的就业平台。

4.1.2 宝马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项目所教授的内容:基础宝马知识,包括品牌、文化、行为、客户定位和服务质量,宝马经销商的环境及工作流程,在经销商工作的基础工作能力及技巧。这个项目对经销商的重要性,从经销商用人的角度看,短期之内达到高效率和高收益,经销商有简单的渠道补充人员的空缺,员工的忠诚度更高,从学生角度看,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就业环境,提供先进的课程体系,学生的职业发展更有步骤。

4.2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

4.2.1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T-TEP是丰田技术教育项目的简称,也是丰田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基础项目之一。其项目是一个专门进行汽车技术培训和教学的工作系统,直接的目的是为丰田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方面的人力资源保证。T-TEP已经在全球52个国家开展,显著效果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可,成熟的技术教育模式值得借鉴。丰田T-TEP项目采用闭环培养模式,有效将学生培养、导师团队建设、学生实习就业基地建设融合在一起。

4.2.2 丰田技术员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丰田汽车公司TEAM21培训课程体系根据大量丰田4S经销店调研,通过对岗位职业能力的分析而形成的培训系统。丰田TEAM21培训课程体系是丰田公司针对客户要求和提高自身售后服务水平需要而开发的针对员工培训的课程和证书考核体系,通过多种教学方式讲解丰田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在发展中积累的企业文化,加深学员对企业的认识,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

4.3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

4.3.1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的运行机制与作用

将博世在汽车领域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引入中国汽车维修领域,由此提升国内汽车维修领域的技术水平,并借此推动中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国内职业教育汽车维修领域高职和中职的培养界定问题,摸索出一套培养“汽车医生”的有效方法,尽快培养出一批国内急需的诊断人才――汽车诊断见习工程师。注重诊断思路和方法的培养,尽可能拓宽就业面,在经过专家评估后,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将把博世班的课程作为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汽车诊断见习工程师的培训课程,纳入认证体系。

4.3.2 博世中高职衔接订单班人才培养的效果

博世班的毕业生既可以到博世连锁维修企业就业,也可以到整车企业的售后服务部门及4S店就业。博世班的毕业生被博世连锁维修企业以外的企业争抢,是项目成功的表现。德国博世作为汽车维修技术设备的领先者,现在已建立了相当多的汽车维修连锁,然后技术的发展和技术设备的更新,需要一大批懂得使用其设备的技术人员,博世订单班的人才培养项目就是基于这样的一个目的进行的。

订车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矿企业;储存成本;供应率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配件的供应率和储存成本是衡量煤矿企业管理能力的一大标准。提高存货的管理能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存货方案,最关键的是找到能够适合煤矿企业企业井下用车过程中所需求的、成本价格相对较低的车辆配件,使配件供应能维持煤矿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使得储蓄成本也在稳定。通常煤矿企业库存成本包含订购成本、储备成本、缺货成本,库存成本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制定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有充分的时间补充车辆配件存货以及合理的控制车辆配件存货的数量。由于订购车辆配件时间较早,必然会导致所储存的车辆配件数量上升,使储存成本上升。反之,则导致所储存的车辆配件供不应求。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使花费相对增加、储存费用也随之增加。如果订购量减少,车辆配件将会出现短缺现象,所以订购配件还要保证适时,适量,确保煤矿企业的井下用车过程顺利。

一、培养煤矿企业专用的井下车辆维修技术人才

作为为煤矿企业提供维修服务的技术人员,除了要具备坚实的汽车专业理论和维修知识外,还应该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汽车检测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通晓汽车专业英语,对出现的问题以及突况进行及时的处理,有较强的分析能力。针对煤矿企业井下的工作环境,对车辆进行改装,使得车辆的配件在供应上满足井下用车的需求。长此以往,储存成本也将维持在相对稳定的范围内,不会因为突发状况,而造成供不应求的现象。

二、企业的管理手段

随着电脑和相关系统的发展,电脑管理在煤矿企业的也得到了广泛运用。利用电脑进行管理工作,上层管理者可以通过电脑完成网络系统的即时查询以及对图表的分析工作,充分而及时的了解煤矿企业井上及井下的工作状况。同时,在配件管理、财务管理、培训管理和市场营销动态管理方面,运用电脑管理进行操作,使企业经营活动变得更加明朗,既可以避免传统管理方式中容易导致的混乱局面现象的发生,又可以使工作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这种电脑化、网络化的管理理念,使得煤矿企业的管理更加全面化,企业运营中所遇到的配件供应率与储存成本的矛盾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建立车辆配件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井下用车的情况相对频繁,因此在进行车辆选购时,针对煤矿井下的工作环境,需要对挑选适合的车辆,对于车辆的各种性能指标也要充分了解。

外加,配件供应率与储备成本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煤矿企业首先应考虑对车辆配件管理部门的建立。该部门应主要针对煤矿日常运营中所需的车辆及配件情况进行统计,然后负责采购、管理、分配等相关事物。此外,对于不同型号的汽车,汽车配件的价格相差也十分悬殊,利用率千差万别,因而决定了汽车配件的管理与物资管理会有所不同,其不相同的地方的是,根据配件品种数占总数的比重以及该类配件价格总值占整车价格总值的比重和其使用频率的大小可可以分成A、B、C三类。然后根据各类配件的不同特点,按照各类配件对供应率和库存成本的敏感程度,来确定定货数量以及定货时间。

(一)A类配件

A类配件的品种很多,一般占总类型的10%到15%,并且其配件的价值占总值的40%到50%,对于A类配件而言,其被应用的次数相对较少。它只属于衬用件,多数使用于才大修和事故车中。A类配件可以应用在发动机、底盘中。由于种类比较少,占用的资源也相对较低,利用率也非常低,这就导致订货的成本和储存的成本增长速度大于缺货成本的下降幅速度,因此要想降低实际的库存量,就必须增大缺货成本,从而减少储备资金的使用量以及库存的成本。这类配件其订购量的确定原则是适当减少每次订购数量和保险储备,其订购时间一般为随机的或是加大订购的次数。

(二)B类配件

B类品种数占总数的40%到50%,并且价格总值占整车总值的30%到40%,B类的配件使用的几率较多。它在化油器、电瓶、发电机中都会使用到。B类配件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企业的日常维修以及销售都有非常大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B类库存的管理。对于b类配件要建立科学的定格储备,并且要求具有高的保险储备,要根据季节进行存储管理。对于订购时间安排的问题,企业要结合不同的配件制定特殊的方法。B类配件所占用的资金比较多,利用率也相对较低。B类配件的库存量相对较少,因此可以采用定期订货方式。订货间隔时间不变,订购量总数不定。对于一些利用率高、库存量多的通用零件,也可以采用定量订货的方式。具体如下,订购时间不一定,订购量保持不变。定量订货量的确定相对比较简单,可以将往年的记录做为参考,按照要求的供应率确定相应的订货量。定期订货量的确定选用“保证供应率经济订货供方法”来计算.

(三)C类配件

一般C类配件的品种数能够占总量的一半,但是价值总值却很小,仅占整车总值的10%-20%。C类配件有着占用资金数量少,利用率高的特点,可以增加定额储备和保险储备,也可以增加订货量。在将汽车配件依照不同的种类进行划分之后,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配件辅助管理。可以编设一套专门用于检索配件信息的软件,将库房内所有配件的基本信息,例如厂家、车型、配件名称、型号、价格以及库存量等全部进行详细的录入,再按A、B、C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以达到品种齐全、成本投入小、库存量小,配件供应快,经济效益最大的目的。

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煤矿企业科技发展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配件的供应量以及储存成本矛盾一直困扰着煤矿企业的配件供应部门。本文通过对配件的种类以及配件订货的时间加以分析和研究,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使配件供应与储存成本问题得到有效的改善,既能使煤矿企业的信誉得到有利的保障,又能使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确保煤矿企业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能够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1]李长生.施工企业工程机械维修中的问题及对策[A].科技、工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科协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1.

[2]甘明鑫,韩伯棠.配件缺货市场的供应链采购和定价分析[A].全国第八届工业工程与企业信息化学术会议论文集[C].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