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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合同

认证合同

认证合同范文第1篇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 部门要求时。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六、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br>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年金_______元=_______元;

认证合同范文第2篇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___×年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认证合同范文第3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2)为进行评介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乙方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和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2)按照认证活动计划,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认证费用后,立即进行各阶段的认证工作并保证工作的质量;

(3)在认证的各个阶段,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应使甲方产品理解上的歧义;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认证合同范文第4篇

原告: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化名),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民(化名),总经理。

委托人:曹建(化名),海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8月10日,北京市某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被告委托人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后,要求原告首先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光明公司诉称:1999年初,被告利华公司与天津铁路分局唐山水电段(以下简称唐山水电段)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唐山水电段委托利华公司拆除燕郊火车站旧水塔,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承包价为178000元。因为种种原因,利华公司未能拆除该水塔。利华公司该项目负责人王仪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同意承接该工程,并于1999年5月28日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我方进场后,利华公司即付给我方2万元,水塔落地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同年5月29日利华公司付给了我公司工程款2万元。同年6月10日我方将水塔拆除。同年6月12日,唐山水电段验收合格。但利华公司拖欠剩余工程款5万元,虽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未按约定付款。故我方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支付违约金2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利华公司辩称: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成立。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盖章。我公司考虑到不安全因素,不同意光明公司爆破水塔。王仪无权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王仪在合同上签字属个人行为。光明公司张力教授作为教学实验对该水塔进行了爆破。王仪私自挪用材料费2万元,支付张力教授的劳务费,该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我公司已对王仪作出处分,所以该2万元不是我公司支付光明公司的工程款。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光明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违约金则没有依据。假如合同成立,因为光明公司从未向我公司催要过欠款,该债权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我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合议庭决定对以下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方的证据 9 一张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北京理工联合大学张力送至材料五份,照片三张。落款为:周振民,北京利华公司建筑总公司,1999年12月21日。”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被告方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证明不了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而且被告公司根本就没有周振民这个人。本合议庭曾告知原告补充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未能对该证据予以补强。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所以决定不予采纳。原告对本决定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合议庭在庭前主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交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意见,刚才又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2、光明公司与利华公司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对庭前已交换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中,每份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内容、用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证中,应围绕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进行质疑。下面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我方共有八份证据,分成三组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据1 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利华公司承包唐山水电段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工程款为178000元,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该证据证明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

证据 2 两张进帐单。付款单位均为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第二施工队,收款单位均为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金额各为1万元,交款日期均为1999年5月29日。该证据证明在我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司就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我段所管辖的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由光明公司爆破成功。爆破前由王仪带领光明公司的张力教授会同我段负责人与天津铁路分局的领导一起讨论了爆破方案,同意按张教授的方案实施。2000年和2001年张力教授多次来电诉说王仪拖欠工程款,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该证据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第一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权,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所以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组证据:证据 4 《燕郊车站32米高钢筋混凝土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甲方为利华公司,乙方为光明公司 .乙方负责安全地完成水塔定向倒塌工程;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工作,工程现场联系和指挥的负责人为王仪。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乙方进场后即付2万元,工程结束(水塔落地),甲方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人为王仪;乙方签字人为张力。订立合同的日期为1999年5月28日。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证据 5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工程验收证明。其主要内容为:“光明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上午10时25分按预定方向放倒了燕郊车站32米高的钢筋混凝土水塔,周围环境安全无损,我方验收满意。验收日期为1999年6月12日”。 该证据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证据 6 利华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 付款单位均为唐山水电段,项目均为工程款。1999年5月9日付款10万元,同年6月17日付款78000元。该证据证明利华公司收到了旧水塔拆除项目的全部工程款,进一步证明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

第二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于1999年6月12日付清全部工程款7万元,减去证据 2 证明的其已支付的2万元,被告尚欠我公司工程款5万元。

第三组证据: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其内容为:“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爆破拆除的前期工作,如切割的钻孔等,是我负责施工的。爆破完成后,工程款一直拖欠着。2001年3月和5月我两次租车和张力总经理一起到燕郊去找王仪讨帐。有一次我们守侯在王仪父亲的家门口,碰到王仪驾车带着老婆孩子来了,王仪说,没有钱。王仪说他住在西直门外大街18号地下室,可以到那里找他。以后张经理告诉我,王仪早就搬走了,王仪说了谎话。作证日期为:2002年6月5日”。该证据证明我公司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两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王仪的品质不好。

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证人李峰出庭作证情况(略)。证人李峰的证言证明曾与张力教授一起到王仪父母家找王仪催要欠款,但只见到王仪的父亲,未见到王仪本人。

原:以上证据 3 、证据 7 及证据 8 证明我公司曾于2000年、2001年多次向被告催要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我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起诉被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原告方第一组的三份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仪有权代表利华公司与原告签合同。

原告方的证据4 《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不但没有我公司盖章,而且签字人王仪也没有我公司授权,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

原告方的证据6 利华公司给唐山水电段开具的两张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方的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中关于“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事实上,唐山水电段根本没有催促王仪转告我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原告方的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因为证人彭有武没有出庭作证,所以我方对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因证人李峰承认“对光明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即证人李峰与原告方有利害关系,所以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假如该证言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原告方曾向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主张过债权,王仪的父母及儿子代表不了利华公司,而且他们也没有转告王仪或利华公司,所以该证据证明不了原告曾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与待证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举证。

被告:我方共有三份证据。

证据 1 证人王仪的证言。现我方申请证人王仪出庭作证。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王仪到庭作证。

证人王仪走进法庭,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在告知王仪作为证人的权利及如实作证的义务后,首先由被告对证人王仪进行主询问。

被告(以下简称被):请问你的名字?

王仪(以下简称王):王仪。

被:请问你的工作及职务?

王:在利华公司工作,任公司预算员。

被:你现在住在哪里?

王:住在首都机场天竺镇3栋1单元5号。

被:你是否是利华公司在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

王:不是。

被:水塔拆除工地的负责人是谁?

王:二处处长郭风(化名)。

被:利华公司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吗?

王:不同意。

被:你怎么知道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

王:我拿着合同去征求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民的意见,他当场表示不同意,利华公司也未在合同上盖章。

被:你和谁一起去的?

王:和张力教授一起去的。

被:利华公司不同意你与光明公司签订的合同,张力教授知道吗?

王:知道。

被: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了吗?

王:参与了。

被:光明公司的其他人参与了吗?

王:没有。

被:请你解释一下张力教授参与水塔爆破的原因?

王:张力教授对此工程较感兴趣,想把此工程作为教学实验。他向学校申请了科研费,学校也派人去录像。我方请他作为爆破水塔的工程师,给他提供食住费及活动经费,所以张力教授参与了水塔爆破。

被:打到光明公司帐上的2万元是给谁的钱?

王:给张力教授的食住费及活动经费。

被:为什么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王:因为利华公司的财务纪律规定:大额款项不允许支付现金。张教授说他有办法,让我打到光明公司的帐上。

被:光明公司给你发票了吗?

王:没给。

被:利华公司知道你给张力教授2万元的事吗?

王:我给的时候公司不知道。后来知道了。

被:利华公司第二施工队有帐号吗?

王:有。

被:你给张力教授的2万元使用的什么款项?

王:是我私自挪用的材料款。

被:利华公司对你私自挪用材料款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王:利华公司给我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我的工资中扣除。

被:水塔拆除后张力教授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唐山水电段替光明公司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你的父母及儿子告诉过你光明公司来向你催要过欠款吗?

王:没有。

被:我方第一轮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反询问。

原(以下简称原):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写着“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是吗?

王:是。

原:该合同证明你是工地负责人,对吗?

王:不对。

原: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中,你曾承认自己是“拆除水塔工程的工长”,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是。

原:你是否曾在《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上签名?

王:是。

原:你是否带张力与天津方面洽谈爆破方案?

王:是。

原:利华公司是否收到拆除水塔的全部工程款?

王:是。

原:你是否认识彭有武?

王:不认识。

原:我方申请证人彭有武出庭与王仪对质。

审判长:允许。传唤证人彭有武出庭。

彭有武走上证人席。审判长告知彭有武作证的权利、义务后,原告询问了彭有武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等基本情况。(略)

原:彭有武你是否认识他(用手指王仪)

彭有武(以下简称彭):认识。他叫王仪。

王:我不认识你。

彭:请问,被爆破水塔上放炸药的眼是谁打的?水塔爆破后,是谁清理的现场?

王:我雇人做的。

彭:你能说出被雇人的名字吗?

王:这与案件无关。

审判长:王仪,请你回答彭有武的问题。

王:我记不清了。

彭:以上工作都是我的施工队做的。有进帐单为证,付款单位为利华公司。(并向法庭出示进帐单)

原:彭有武请看一下这份书面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将证据 7 证人彭有武的书面证言交给其过目)

彭:证言的内容是真实的。

(证人彭有武退庭,被告方对证人王仪进行再主询问)

被: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负责什么?

王:我负责安全技术。

被: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主询问完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对证人王仪进行再反询问。

原:你在水塔拆除工地上有权自行处理资金,对吗?

王:不对。

原:在水塔拆除工地上谁有权自行处理资金?

王:二处处长郭风。

原:打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资金是经过郭风同意的,是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郭总走了后,我自行给张力教授2万元。

原:(张力教授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假如我接受了你的2万元,那么按常理,我不会再代表光明公司来起诉利华公司,对吗?

王:(迟疑了一下才回答)不对。

原:我方对证人王仪的再反询问完毕。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请问证人王仪,水塔是如何进行爆破的?

王:先打孔,然后加入金属氧化剂,通电后,混凝土涨酥,水塔就慢慢垮了。

审:这种拆除,是否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王:不需要。

审:原、被告双方对证人王仪还有要询问的吗?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王仪退庭,庭后签字。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证人王仪一直颠着腿,一副很随便的样子,并且有时说话反应较慢。)

被:证据 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王仪私自将2万元材料费给张力教授作为劳务费,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纪律,给王仪记过一次,并将该2万元逐月从王仪的工资中扣除。该证据证明支付到光明公司帐上2万元,不是我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而是王仪的个人行为。

被: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其主要内容为:王仪和张力教授来征求我对《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的意见,作为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当场表示不同意。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爆破合同。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关于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给予王仪的处分。我方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通过王仪的工作,利华公司仅支付2万元就完成7万元的工程,为公司挣得178000元工程款,公司还给他处分,这不符合常理。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因为郑民是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其内容应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而且该陈述也是不真实的。

关于被告方的证据1 证人王仪的证言。我方认为该证言多处不真实。证人王仪对自己雇用的施工队长彭有武都说不认识,可见其不诚实的品格,而且王仪至今仍是利华公司的员工,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所以对于其有利于利华公司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合议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后,进行了休庭合议,并当庭进行认证。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对王仪的处分决定。合议庭认为原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方的证据 8 证人李峰的证言。合议庭认为被告方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至于被告提出的张力教授进行教学实验的主张,因为只有证人王仪的证言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9条(二)款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证人王仪与利华公司有利害关系,王仪所作的对利华公司有利证言,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所以不予认定。

原告方的证据1、证据2 证据4、证据5、证据6及证据3 中关于王仪带张力与天津方商谈的内容,被告方没有提出异议或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认可,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证明:爆破水塔属于被告方的工程,被告方的工作人员王仪不仅以被告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而且还预付了工程款,做了有关的协调工作。虽然,被告方提出了反证,即证据 3 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但该证据不但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力的陈述相矛盾,而且其证明力明显弱于原告方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所以对证人郑民的书面证言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所以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该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爆破任务,被告拖欠合同款应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方证据 3 、证据 7证明了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虽然,被告当事人与被告方证人王仪予以否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及第73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为原告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且与以上认定的合同成立及被告方违约的事实相互印证,所以合议庭对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要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因原告方曾向被告方请求债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原告方的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在以上认证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对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的评述

(一)对本案举证的评述

由于本案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所以在庭审开始就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该排除也可以在证据交换中进行),从而节省了开庭时间。由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双方已了解了对方的证据情况,所以在开庭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容易达成了共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当事人双方都申请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了充分质证,从而便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察颜观色,贯彻了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本案在举证中运用了一证一说明,分组举证,综合论证的技巧,使待证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二)对本案质证的评述

认证合同范文第5篇

认证机构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其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1)颁发证书:其中包括了生成密钥对,保证不同的证书持有者应有不同的密钥对;(2)管理证书:记录所有颁发过的证书以及所有被撤销的证书,根据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地撤销证书;(3)用户管理:对于每一个新提交的申请,都要和存储器中现存的签署者标识名相对照,如出现重复,就予以拒绝,这里的存储器指的是存放现有有效证书的数据库;(4)撤销证书;特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使其无效,并于作废证书表;(5)验证申请者身份:对每一个申请者进行必要的身份认证;(6)制定政策:政策的内容主要是认证机构对信赖它的各方所作的承诺及所负的责任;(7)中止证书:特指在证书的有效期内使证书暂时中止使用。

五、认证机构在电子政务中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政务也会逐渐普及。电子政务指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进行办公,向单位和个人提供政府机关的各种服务。电子政务可有效地节约各方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目前电子政务所能提供的服务包括工商、税务、海关、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

显而易见的是,在电子政务中也存在身份识别及数据的完整性、防抵赖性问题,因此,与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地位一样,数字认证在电子政务中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政府机关及其相对方都需要以数字签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因而双方都需要认证机构提供证书服务。据笔者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于2001年底开通电子申请专利业务,其中身份的认证及数据的保密传输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着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和政府机关的威信。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已经开通了网上办公系统,并要求使用北京数字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来保证电子政务的安全可靠。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目前可提供的办公项目如下:

1、入园申请;

2、注册登记,包括:统计、财政、高企协、外企协、党组织、工会、团组织等;

3、运营管理,包括: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新技术企业技术性收入的申报与审核、新技术企业年审复核、外资新技术企业年审复核、海淀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和审批、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和推荐、园区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手续办理、园区企业邀请外商来华访问手续办理、外商访问园区安排与记录、人才引进与居住手续办理和办理因公出国查询等;

4、网上报表,目前可上网申报的报表仅限统计和财政两个部门,国税、地税还需到园区国税、地税窗口进行报盘;

5、组织生活;

6、咨询服务。

目前,海淀园管委会的网上办公系统对于尚未办理证书的用户,还允许通过输入用户号和密码,从“非CA证书进入”进入办公;但为了该办公系统的安全,该系统将逐渐过渡到“CA证书进入”而停止“非CA证书进入”。

六、电子认证立法概况

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少部分是直接就冠以电子认证法的名称,大部分则是含于电子签名法或数字签名法中。

(一)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起步最早,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也最丰富,各州立法中规定了电子认证规则的法案有:佛罗里达州的《电子签名法》(1996年),伊利诺斯州的《电子商务安全法》(1997年),明尼苏打州的《电子认证法》(1996年),密西西比州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密苏里州的《数字签名法》(1998年),纽约州的《电子签名与记录法》(1999年),北卡罗莱纳州的《电子商务法》(1998年),俄勒冈州的《电子签名法》(199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1995年),华盛州的《电子认证法》(1996年),西弗击尼亚州的《电子签名认证法》(1998年),这些法案里都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责任。

(二)阿根廷

1998年通过了两部有关政府公务电子化的法律文件,即“关于阿根廷政府的认证机构的规定”和“公务部门公钥体制标准的总统令”。

(三)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有一项目前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数字签名和认证机构法律草案》,规定了认证机构的定义及职能。

(四)意大利

意大利于1997年通过了《意大利数字签名法》。为了实施该法,又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颁布了总统令,该总统令规定了数字签名与手书签名有相同的效力,以及对认证机构的要求等。

(五)英国

1997年,英国提出了一项关于经许可的提供加密服务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立法动议。

(六)法国

法国曾提出过一项关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立法动议。

(七)丹麦

丹麦已提 出了待审议的《数字签名法草案》。该草案的内容包括:数字签名的,!定义及其效力,认证机构的选任及其权限与责任。

(八)瑞典

1998年,瑞典政府中的一个数字签名工作组提交了一份“咨询报告”,其中分析了有关认证机构的各种问题。

(九)荷兰

荷兰于1998年提出了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国家方案。

(十)德国

德国1997年通过了《数字签名法》,该法基本上属于技术规章,它虽然规定了认证机构之工作程序,但却并没确定数字签名之法律效力,也没涉及认证机构之法律责任。

(十一)俄罗斯

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了《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必须经过许可。

(十二)芬兰

1998年,芬兰提出了一项“国家加密政策与加密报告指南”的立法动议,其中涉及到了对用户身份安全证书与加密服务的许可和机构体制。

(十三)新加坡

新加坡于1998年通过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9年通过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该国《电子交易法》规定了认证机构及其限定性责任;认证机构的许可证由指定的管理机关颁发,可以自愿申请;由取得许可的认证机构核发的认证证书,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授权成立了认证机构管理署,而国家计算机委员会是认证机构管理署的主管机关。该规则还规定了认证机构的内部管理结构、评估标准、申请费用、证书的证据推定效力以及限定性责任等,其目的是在新加坡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水准的市场型认证服务体系。

(十四)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于1997年通过了《数字签名法》,该法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要求认证机构必须持有许可证,方可从事营业。为了全面推广电子商务、实施《数字签名法》,马来西亚于1997年12月,宣布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非盈利性开发与研究公司“伯哈德”作为最先设立的公开密钥认证机构正式运营,颁发数字证书,以利于安全电子交易的进行。

(十五)日本

1998年6月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了“认证机构指南”及“交叉认证指南”。在前一个指南中规定了对认证机构在管理、操作、系统和设备方面的要求,后一指南则建议:在不同行业或区域的证书可以交叉承认其效力,以避免大量的多重证书的产生。

(十六)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其中涉及到了认证机构的定义及对认证机构的管理与控制。

(十七)爱尔兰

爱尔兰通过了《2000年爱尔兰电子商务法案》,其中规定了认证机构的任命、监督管理与责任。

(十八)奥地利

《奥地利联邦电子签名法》于2000年1月1日通过并生效,其中规范了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以提供认证服务的合同。

(十九)欧盟

1999年,欧盟了《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的指令》,里面规定有认证机构的责任。

(二十)联合国

联合国已制定了《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并经过了多次修改,其中对认证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十一)我国香港地区

香港立法会于2000年初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其中第X部分“关于认可核证机关的一般条文”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责任。

七、电子认证立法模式述评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推出的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不仅名目繁多,而且内容迥异,简直可称还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但是德国学者Aalberts 和van der Hof经过研究,还是从立法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将这些立法分为三大类:技术特定方式;最低要求主义或叫技术中立方式;折衷方式(技术特定方式和技术中立方式并用)。

(一)技术特定式立法

这种方式将数字签名技术作为电子签名的法定技术,集中规定了数字签名的技术规则和法律效果,又可分为三小类:纯技术标准型、确认法律效果型和组织机构型。

1.纯技术标准型

这种立法方式将数字签名技术作为安全电子商务的技术标准。它涉及到了数字签名的一般应用,但却并没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的问题,不包含有关责任分配的条款。这方面的例子是德国的《数字签名法》。

2.确认法律效果型

这种立法方式不但规定了对于数字签名的法律确认,而且详细规定了有关责任分配的条款。这方面的例子有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明尼苏打州的《电子认证法》及华顿州的《电子认证法》等。

3.组织机构型

这种立法模式并没将数字签名作为一个技术标准,而是对认证机构的组织提出一系列要求,例如规范它们的管理、操作、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等。其目的是通过确保认证机构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来加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这种模式不包含明确的对认证活动各方的责任分配,而是建议认证机构自己制定政策以明确认证机构自身与证书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并要求将该政策在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声明(CPS)中公开。这方面的例子是日本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的《认证机构指南》 .

技术特定立法有其优越性也有其明显的缺陷:数字签名技术是目前唯一比较成熟、能够推向市场的电子签名技术,将其作为法定技术标准,可使电子交易在稳定、明确的环境下进行,消除对于在开放电脑网络上进行交易存在的风险忧虑。其主要缺陷是限制了其他同类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技术中立式立法

这种立法模式又称最低要求主义、功能等价方式,此方式并不确定具体的技术方案,而是采技术中立的立场,对广义范围的电子签名给予法律确认。这种立法方式由于不特别地确认数字签名技术作为法定技术,因此也就没有关于认证活动各方责任分配的内容。

这方面的例子有: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案》、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案》、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英国《电讯法案》。

技术中立式立法的优点在于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的优劣作出判断和选择,有利于各种电子签名技术的自由发展。其缺点是法律仅仅对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而没有具体的责任分配条款,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的作用很有限。

(三)折衷式立法

这种立法模式下,一个层面提供了对于一种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确认,另一个层面提供了应用数字签名或以数字签名为范例的安全电子签名的法律后果,通常包 含有责任分配的条款,其具体内容与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相似,但都没有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详细。

安全电子签名,又称强化电子签名,是指经过一定的安全应用程序,能够达到传统签名的等价功能的电子签名方式。其具体形式是开放型的,任何能够达到同一效果的技术形式,都可囊括于内。安全电子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下位概念,而数字签名又是安全电子签名的下位概念。

这方面的例子有:欧盟《关于电子签名的共同框架的指令》、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联合国贸法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等。

折衷式立法不失为一种理想的模式,它结合了技术特定与技术中立方案的优点,避免了二者的缺点,既能够切实地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实践的需要,又为将来的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

第一章 电子认证合同关系研究

第一节 电子认证关系的定性

在电子认证关系中,签署者要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所需的资料并交费,而认证机构则遵循一定的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数字证书并对证书进行管理。对这样一种关系的定性,目前学者们主要提出了“信托关系说”、“非信托关系说”和“专业信用服务说”等学说,下面分别加以介绍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

一、信托关系说

“就其性质而言,认证机构处于承担着与银行相类似责任的监管人或受托人的地位”。 该种观点是从英美法理论出发的,其着眼点主要在于认证机构对用户应负的注意义务。但其缺陷是未能照顾到认证机构对证书信赖人所负的、公正地信用信息的义务。认证机构虽然并未接收证书信赖人的服务报酬,却同样要负起诚实信息的义务。换言之,认证机构对那些不是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赖人,也负有义务。从信托关系说角度,难以解释这一点。

二、非信托关系说

非信托关系说认为,“机动车辆部门不是其颁发执照的司机的人,并且雇主也不会同意做其颁发了工作证章的雇员的人。同样,认证机构通常不愿对用户起到人或信托人的作用(除非有法律规定)”。 从实际交易看,认证机构并不参与在线用户数字签名交易之中,即它们不是该种交易的当事人,也没有参与签署、时间戳或该信息的通讯。在这种情况下,“认证业务声明(CPS)”可能规定,在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不存在委托与信托关系。

三、专业信用服务说

非信托关系说有其合理性,但仅是对信托关系说进行了否定,却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认证关系的具体性质。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方之间有可能并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其间是以何种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产生权利义务的呢?张楚先生认为,认证业务属专业化的商业信誉方面的服务,如同医生对病人,他们都负有职业上的特殊的义务,医生对于需要急救的病人,虽然事先未曾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必须立即进行救治,履行职业上的义务,此种职业上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认证机构对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义务,而不因未接收其服务报酬,而偏袒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的证书用户一方。任何一个认证机构都应当知道。证书信息的公正性,是其业务存在的根本条件,舍弃此点,该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

四、电子认证与公证之比较

电子认证与公证都是提供一种证明性的服务,二者有相似之处,在美国犹他州,法律甚至赋予以数字签名的文件与经过公证的文件相类似的法律效力;公证部门也应对因信赖其错误的公证书而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二者还是有很重要的差别的:一份公证书所公证的往往是一份文件,一项交易,即使出现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是比较明确、十分有限的,而一份数字证书能证明的可能是成百上千份文件与交易,一旦发生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预料的。

五、电子认证责任与注册会计师之审计责任之比较

(一)注册会计师之审计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这里的审计责任特指注册会计师在其审计业务中可能负的民事责任,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出具了虚假报告并由此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当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虚假报告时,由于受害人(通常是普通的公众投资人)很难掌握确切的证据以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如果严格拘泥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实际上很难行使的权利,这样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一个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因此,许多国家的证券法或者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往往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注册会计师身上。当审计结果与实际不符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其符合免责条件,即严格恪守了审计准则,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子认证责任与审计责任之异同

电子认证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有相似点,主要的是:①二者的功能都是提供一种专业性的信息服务,都是为了稳固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②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并应采举证倒置的办法。

电子认证业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也有区别:①电子认证提供的是一种身份证明的服务,主要用于解决交易文件的真实性、防抵赖性、完整性等问题,虽然也会兼顾到申请者的资信状况,但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审计报告反映的主要是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②审计业已有相应的审计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而电子认证业由于刚起步,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还正在建立之中。

电子认证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的上述异同在下面讨论电子认证活动中的责任问题时将很有启发作用。

六、认证合同关系说

我认为,认证关系就是认证关系,它虽与信托关系、公证关系等有相似之处,但它更因自己的特质已成为当代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的一种,用其它民商事法律关系来给它定性必定是徒劳的。这与“著作权既非单纯的财产权,更非单纯的精神权利,也非二者的简单的相加,而是一种有着自己特质的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的论断是相似的。认证关系根本上是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其基本构成是认证机构与签署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证机构同时还要向广大的信赖方承担义务,这在表面上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是法定义务,但根源还是在签名方在付费获取数字证书时与认证机构间达成的一种不言而喻的共识,“签名方付了费”是认证机构向信赖方负责的经济根源。毕竟认证机构不是公益事业,更非慈善机构,它虽是“微利运行”,但毕竟还是要赢利的,在能赢利的前提下,承担点义务又算什么呢?

第二节 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电子认证合同也有一个要 约和承诺的过程。

一、电子认证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

在电子认证活动中,认证机构的网页上一般都有公司的业务介绍、数字证书的申请及应用的演示等,这些实际上是属于要约邀请。认证机构的网站一般都提供空白的数字证书申请表并允许客户下载,这种空白的数字证书申请表也属于要约邀请。

在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通常是由客户一方发出的,认证机构则是作为受要约方,其过程如下:申请者到认证机构的证书审批受理点提交一份内容完整的带个人签名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从认证机构的网站下载,也可在受理点领取,申请书一般都包括用户责任书,此用户责任书是由认证机构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对于个人身份证书,还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例如:签署者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学生证等。对于单位证书,则要提供单位的授权委托信、官方或有关职能部门的注册、证明及登记文件,申请者决策层的意见(如:董事会的决议)和申请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认证机构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上述要约过程是在离线状态下实施的,而并非在网上进行。

二、电子认证合同中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电子认证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即认证机构对数字证书申请的批准。在做出该承诺的过程中,认证机构要做以下身份识别和鉴定:

在个人证书的情况,受理点要判断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及该申请者本人与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中的人是否为同一人。

在单位证书的情况,受理点首先要判断申请者本人的身份,其过程与上面所述对个人证书申请者的判断相同;其次,受理点要判断授权委托书、单位的注册、证明或登记文件(如工商执照、ICP营运证、税务登记等)的真实性及这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的同一性。

如果经过鉴定,上述个人及单位的身份属实,则认证机构通常就会批准对数字证书的申请也即做出了承诺,其形式是在数字证书申请表签署同意申请的意见,电子认证合同即告成立。如果上述个人及单位的身份不属实或虽属实但与认证机构的存储器中现存的签署者标识名有重复,则认证机构就不批准对数字证书的申请也即拒绝了要约,电子认证合同就无从成立。

上述承诺过程也是在离线状态下实施的,而并非在网上进行。

三、在线状态的要约与承诺

认证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支持在线证书申请。在线证书申请,在安全性和身份认证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通过Internet提交他们的个人信息或单位信息,申请者无须亲自到认证机构受理点所在地进行物理身份验证。这种申请方式适用于已确定身份的客户群体以及部分证书的更新流程。在这种申请方式下,电子认证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在网上进行。

第三节 电子认证合同的特征

一、电子认证合同属提供服务的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这是与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相比较而言的。电子认证合同表面上看主要是认证机构应签署者的申请而向其颁发数字证书,签署者向认证机构交费,这有点类似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和完成工作的合同;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电子认证合同的实质是签署者向认证机构交费而认证机构为其提供一种身份认证的服务,认证机构不仅有颁发证书的义务,而且在特定条件下还有中止和撤销证书的义务,中止和撤销证书的活动就无法用转移财产权的合同或是完成工作的合同来解释了。因此从整体上来看,电子认证合同应属提供服务的合同。

二、电子认证合同基本上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电子认证合同基本上属格式合同,格式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数字证书的项目由认证机构预定且不能改变;2.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预定而不能讨价还价;3.签署者和认证机构之责任条款由认证机构单方制定并且不容进一步协商,而这是电子认证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此责任条款可出现在认证业务声明中,例如美国的Verisign 公司就在其认证业务声明中规定了免责条款;也可直接以“责任书”形式出现,例如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就采取这种做法;还可以《电子认证中心数字证书章程》的形式出现,例如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就采取了此种做法。对此责任条款只有“我接受”和“我拒绝”两种选择,选择“我接受”则继续证书申请的下一个步骤,选择“我拒绝”则终止证书的申请。

但电子认证合同中还是有允许客户选择的内容,例如证书的信赖等级,Verisign公司已经建立了三种用户等级:对于第一等级,用户只能依赖它“做网页浏览和个人电子邮件,在这种环境下只是稍微增加了安全”;第二等级证书持有人,使用更详细的证明证书于“组织内的电子邮件、小额、小风险的交易、个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口令更改、软件确认,以及在线订购服务”;第三等级是用于“电子银行、电子数据交换(EDI)、软件确认,以及基于会员的在线服务。” 另外,密钥的位数也有512、1024及2048位等几种选择,密钥位数越大,加密后的文件的安全度就越高。我国的几家主要的电子认证机构也都提供了不同种类的数字证书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

三、电子认证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即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在电子认证合同中,认证机构的义务基本上就是签署者的权利,而认证机构的权利又基本上就是签署者的义务,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此电子认证合同属双务合同。

四、电子认证合同属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在电子认证合同中,签署者交纳费用获取证书和认证服务,而认证机构则收取费用然后颁发证书并提供认证服务。

五、电子认证合同目前在有些国家还属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其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在采技术中立方式立法的国家,法律仅对广义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预以确认,并不具体规定数字签名及认证机构的规则,因此在这些国家电子认证合同属无名合同,只能适用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总则)或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之规定。在我国,由于目前还没有电子认证立法,因此电子认证合同也属于无名合同。

六、电子认证合同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或者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电子认证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证书的申请者必须提交一份内容完整的带个人签名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的格式和项目都是由认证机构预先设定的,认证机构在对申请者进行身份识别和鉴定后,批准数字证书申请的,将会在该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或批准申请的意见,此时电子认证合同即告成立。

可见,电子认证合同要求采用数字证书申请书这一形式,该申请书可以是纸质的,此时就属书面形式;该申请书也可在线填写并提交、获得批准,此时应属在线形式或称网上形式。

第四节 电子认证合同的效力

电子认证合同的双方主体分别是认证机构及签署者,下面根据电子认证业务的实践及各国有关立法归纳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认证机构的权利

1.要求申请者提供真实资料的权利:对个人申请人,一般要求提供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寻呼、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资料;对单位申请人,除对具体的申请人要求提供上述个人资料外,还要求提供单位名称、单位主页地址、单位营业执照号、工商税号、单位地址、单位电子邮箱、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电话、传真等资料;认证机构在遵循合法程序的条件下有权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审核。

2.收取费用的权利:认证机构有权向签署者收取费用。

(二)认证机构的义务

1.颁发证书的义务:认证机构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并将证书内容公布于认证机构的存储器内。认证机构在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前应确认下列情况:(1)列于即将颁发的证书中的人就是未来的签署者;(2)将颁发证书中的信息是正确的;(3)未来的签署者合法拥有私密钥,此私密钥与证书中列的公开密钥构成功能性密钥对并且可以用来生成数字签名;(4)证书中所列的公开密钥可以用来验证由签署者拥有的私密钥生成的数字签名;(5)数字证书中所使用的公钥算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会被攻破。

2.中止证书的义务:在证书的有效期间内,收到签署者或其人的有关中止证书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应中止该证书,并在指定地点中止的通知。

3.撤销证书的义务:在证书的有效期间内,在下列情况下,认证机构应撤销证书:(1)收到撤销证书的申请,并证实申请是由签署者或其授权人发出;(2)收到证实签署者已经死亡的证明复印件或其它有关证明;(3)有证明签署者已经解散或不复存在的有关证明;(4)证书中陈述的重要事实有虚假;(5)不符合颁发证书的要求;(6)认证机构的私密钥或可信赖系统存在严重影响证书可靠性的情况。在撤销证书时,认证机构须在指定地点撤销通知,一般都是在作废证书表中列明。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认证合同的内容不仅包括发放证书,还包括管理证书,如中止证书和撤销证书,可以说,中止证书和撤销证书的义务是基于确保证书内容真实、准确性的义务而派生出来的。

4.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认证机构应该使用可信赖系统来完成上述证书的颁发、中止和撤销等项操作。所谓可信赖系统是指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和程序,它们满足以下要求:(1)是相当安全的,可防止侵扰和滥用;(2)具有较高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并提供了正确的操作;(3)非常适合执行它们的固有功能;(4)符合通常公认的安全程序。

5.妥善保管自身私钥的义务:认证机构自身的私钥对于验证该认证机构作为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之身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旦丢失,该认证机构所发出的所有数字证书都将作废,因此应妥善保管。

6.信息的义务:认证机构应及时公布有关的信息,例如自身的政策或认证业务声明,证书的、中止及撤销的信息等,的方式应是醒目的、易发现的。

7.制定及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灾难恢复计划的义务:灾难恢复计划是指认证机构在遭到攻击,发生通信网络资源毁坏,计算机设备系统不能提供正常服务,软件被破坏,数据库被篡改等现象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灾难时,修复设备系统的计划。由于实践中黑客的活动十分猖獗,因此认证机构制定此灾难恢复计划是十分必要的。一旦出现上述灾难,认证机构应积极有效地实施灾难恢复计划。

二、签署者的权利、义务

(一)签署者的权利

1.获得有效合格的数字证书的权利:签署者在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信息资料并交费后,有权利取得有效的、具有所需功能的数字证书。

2.提出中止或撤销数字证书的权利:在前述的有关认证机构应中止或撤销数字证书的条件下,签署者或其人有权提出中止或撤销证书的申请。

(二)签署者的义务

1.对证书内容真实性的保证:签署者一旦接受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就要负担起保证证书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义务。

2.私密钥控制之义务:签署者对其私密钥应保持控制,并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泄露,否则,“认证机构就是再认真审核、公正信息,都无法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3.使用可信赖系统之义务:签署者在应用自己的密钥对时,也应使用可信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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