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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生取义的人

舍生取义的人范文第1篇

1、村子里的人为了纪念这位舍生取义的勇士,筹建了他的铜像。

2、要在实践中使之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必须加大教育引导力度,激励公民道德实践与追求;必须强化约束规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大力褒奖道德典范,培育公民“舍生取义”的高尚情操。

3、君子最重名节,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在所不惜。

4、抗日战争时期,许多抗日英雄舍生取义,保卫祖国。

5、悟空,你尽管捅死我吧,生又何哀,死又何苦,等你明白了舍生取义,你自然会回来跟我唱这首歌的!

6、黄继光临危不惧,勇往直前,他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令我感动。不饶,他们的这种豪情壮志受世人歌颂。

7、董存瑞舍生取义炸了碉堡

8、他二话不说,奋不顾身冲进火场,他的舍身取义。比那些胆小如鼠,在一旁默然的人。苟且偷生的人高尚得多。

9、唐僧合十坐地,将月光宝盒放在一旁。)观音:善哉善哉!悟空,希望你有一天能领悟你师傅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

10、他的信仰尽管如此,就在他要舍生取义之时,()不免有所怀疑,或是被死亡的恐惧所掌控。

11、他一做家务事就装成舍生取义的样子

12、做大事者,应有忠肝义胆之豪情、舍生取义之本色。

13、没有革命先烈的舍生取义,哪有后来的新中国的建立?

14、狼牙山五壮士舍生取义,救了很多人。

15、儒者十分重视个体死亡的意义和价值,以道德价值的实现作为人类解决生死问题的关键,推崇死而不朽,通过立德、立功、立言,实现生命对死亡的超越。儒家这种以道德价值为核心的死亡观,派生出积极入世、奋发有为的人生态度,以及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人生准则,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理想和规范,促使人们为国为他而去忠、孝、悌、友。

16、在灾后的营救行动中,涌现出了一大批舍生取义的英雄模范,他们临危不惧、勇往直前,用实际行动向全世界宣言:中华民族不屈不挠、众志成城的精神,是任何大灾大难都击不垮、打不倒的。

17、革命先烈们这种舍生取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18、革命先烈为了心中理想在艰难困苦中不屈不挠,甚至甘愿舍生取义的大无畏精神深深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19、该革命家告诉法庭,为了世界和平他将舍生取义。

20、为了全国人民,刘胡兰舍生取义。

21、文天祥舍生取义的精神,令人景仰。

22、勇士舍生取义只经历一次死的痛苦。

舍生取义的人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刘稳丰,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YBA213)的成果之一。

摘 要: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生和学校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各执一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高校一律免责,因为高校对宿舍内学生的财物负有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参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这一义务可以梳理出具体内容。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三种形式。

关键词: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可能引发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财物失窃的学生认为,学校或宿舍管理方应保障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时,学校或宿舍管理方须负责赔偿。而学校或宿舍管理方认为,学生的财物应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校方或管理方对学生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析并解决此类问题,即为本文主旨。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学校责任的粗略性规定 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其财物损失由谁负责?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盗窃案件应该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实施盗窃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现场抓获盗窃行为人的概率很小;学生报案后,此类案件的破案率较低;即使案件侦破,学生从盗窃行为人处完全追回损失的机率也很小。那么,在案件没能侦破、盗窃行为人没有被抓获时,学生的财物损失由谁负责?由学生自己负责还是由高校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以下四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向学生提供宿舍以供学生生活、学习,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学生租赁学校的宿舍居住,因此与学校形成租赁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学校是出租人,学生是承租人。高校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住宿条件与标准的宿舍给学生,学生的主要义务是向学校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在收取学生住宿费时,除出具收款凭证外,并没有与学生签订租赁合同。当然,当高校收取学生住宿费并开具发票时,可以认为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已确立。如按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负保管的义务,相反的是,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校收取住宿费,学生缴费后得以居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如将高校收取住宿费视为服务性收费,学校与学生之间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推断,如果因高校提供的宿舍没有达到防盗的要求,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导致的损失均由学校负责赔偿。另外,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标准比宾馆低多了,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享受低廉的收费标准而要求对方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合常理。有学者认为,如学校以低于成本或仅以成本价向学生提供住宿,这是学校基于教育法的规定而非出于营利的目的,这时,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学校向学生收取超过成本的住宿费用即以营利为目的时,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形成较大损失的,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三)《物业管理条例》

现在,一些高校把学生公寓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寻找依据。该条例的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48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物业服务企业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主要履行采取措施、报告、协助、救助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而这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类似于保安的性质。“保安”服务不同于“治安”管理,保安服务绝不可能达到像警察进行治安管理那么高的程度。该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担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因此也不能推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负责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损失赔偿,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当然,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学生的财物损失时,可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学生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2]如,物业服务企业值班巡逻制度不落实、采取应急措施不力、协助不够、报告不及时、救助不当,致使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校能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特别约定,让后者承担学生宿舍财物被窃的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面对一个人员构成多元、人员流动量大、周边环境复杂的场景,而且在服务费不可能很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有如此胆量来承诺保证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这两条规定引申至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案件中,可表述为: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学校提供的宿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由上可知,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责任问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显得粗略,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粗略的规定去阐释和推断。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确定宿舍财物失窃的责任问题时,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高校对学生的赔偿请求或置之不理,或极力推责,或敷衍塞责,或碍于学生的无休止的请求而适当补偿。

二、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没有任何责任?回答是否定的,高校有保障学生财物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负有的保护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3]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我国法律首次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该法在接着的第38、39、40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的责任问题,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否有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界对此也缺乏深入的探讨。

高校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我们认为,高校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属于该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因为,“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学生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学校的安全保障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4]。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存放钱物的主要场所。高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宿舍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但是,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义务,而不是无限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法人,其规模、开放性、复杂性与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可同日而语。高校的成员与幼儿园、中小学校明显不同。高校学生一般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物的权利,应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简单地移植到高校身上。第二,高校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义务。但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和集体生活的一员,也是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共同创建者和维护者,也应承担自己和他人安全保障的部分责任。第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高校的一种负担。如果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限扩展,将会不适当地增加高校负担,使高校防不胜防乃至不堪重负,必然会影响高校的健康发展,影响教育目的的顺利实现。如要求高校像幼儿园一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已为成人的大学生实行襁褓式的管理模式,最终将损害学生的利益。还必须指出的是,学生宿舍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相比,前者更类似公民的住宅,更具有私密性特征。如,不认识的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宿舍,即使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进入检查,现在学生常以隐私权相对抗,学校也不能在宿舍内安装监控设备。如学生财物在宿舍内被窃后,一律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则是让学校承担安全保障的无限责任,显然是过分和失当的。

三、高校对学生宿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和明确的具体内容。这一标准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法规作出,以便在解决赔偿纠纷时有法可依。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负保障义务时,更不可能有判断标准确立和具体内容的确定。但是,教育部曾多次以文件形式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作出一般性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参照这些文件的要求,结合一些高校的工作实际,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归纳为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制健全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宿舍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二)制度落实

制定宿舍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将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三)人员到位

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宿舍管理人员。派一定比例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班主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加强与学生的联系沟通,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参与宿舍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四)值班巡查严格

做到24小时值班守卫和不定时昼夜巡查,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建立报警点。严格门卫管理,校内车辆凭证出入学生宿舍区,校外车辆经登记进入学生宿舍区,对携带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到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重点强化学生上课期间和夜间的宿舍区巡查,提醒、教育学生保管好自己的钱物,落实基本防范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积极主动进行整改。

(五)设施安全

学生宿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其它安全标准,有相应安全设施。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检修。在学生住宿区内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

(六)教育在先

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指导和督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秩序。培育和发展学生宿舍的自我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将学生住宿区的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安全防盗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与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七)协调配合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住宿区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迅速报警、保护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协助侦查、收集证据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学生损失扩大。

(八)经费保障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加强学生住宿区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加大技术防范的资金投入,力争安装覆盖学生住宿区的24小时监控视频摄像装置,建立集监控、报警、调度以及救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监控中心。

四、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 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是划分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额度的基础。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学校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可使学校责任不被泛化。[5]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校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学生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学校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校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离开宿舍不锁门、钥匙乱扔或随便交给别人、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等原因,导致发生盗窃案件,则应认定损失是由于学生的过失造成的,不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判断高校有过错?判断的基本标准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即是否做到了本文第三部分所归纳的八个方面,如没有做到,应认定高校有过错。另外,可以参照理性人应该注意的义务的标准。“如果一个人不遵守他的‘注意义务’,而且从客观上看,并没有像‘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人’那样行为,他就是有过错的。”[6]根据一个合理和谨慎人的通常的判断水平和预见能力,学校应当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应该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所采取的措施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不愿采取的措施,就可以认定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存在过错,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责任。窃案的发生与高校的过错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高校的行为是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而学生没有过错,则高校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高校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高校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高校在没有告知学生和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调换学生宿舍,聘用校外务工人员搬运学生宿舍内的财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财物被窃。另一种情形是,由于校方未尽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学生宿舍财物被窃。如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学校没有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有直接原因,学校应承担直接责任:(1)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如宿舍门窗损坏),学生已向学校报告或学校业已察觉,但学校置之不理,不落实防范措施或不按照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2)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门卫制度形同虚设。

2.补充责任。学生没有过错,而高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一定的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与学生的财物失窃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为加害人实施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学生宿舍财物受到第三人侵害。对此,应由第三人即偷盗行为人承担责任,而高校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是指,如果盗窃行为人可以全部赔偿,则高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没有抓获偷盗行为人时,高校对受害学生给予部分赔偿,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实施偷盗的第三人追偿;如果盗窃行为人赔偿不足或无力赔偿,高校就受害学生得不到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全部消灭。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充分考虑学校能够尽到的职责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程度,考虑学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盗窃的能力水平。

3.相应责任。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高校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即: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存在过错,学生也存在过错,则要根据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担责任。如学校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财物也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财物被盗的,则应当根据学生的过错大小和程度承担责任。当然,最终赔偿责任应当由盗窃行为人承担。

参考文献:

[1] 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62.

[2] 胡卫萍,谢乒.第三人侵害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5(2):192-193.

[3] 洪伟,余甬帆,胡哲锋.安全保障义务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3.

[4] 马怀德.学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2.

舍生取义的人范文第3篇

新闻具有多元功能,当这些功能满足了社会和受众的多种需求时,新闻便具有多元价值。新闻取舍的标准,可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归纳为三条,即导向、文化和新闻价值。导向价值,即新闻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有利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传播与贯彻,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是新闻取舍的首要和重要标准;文化价值,指的是新闻应当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有利于先进文化的创造与积淀,有利于文明的传播与传承;新闻价值,是指从新闻自身的角度出发,应当有利于受众对新闻的广泛接受,有利于提高新闻信息的有效到达率。

新闻取舍的过程不是独立的、分割的、零碎的,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要取得新闻的价值最大化效果,就必须努力追求新闻的导向、文化和新闻价值有机和谐的统一。

新闻取舍有三个层面

在新闻传播的全部过程中,新闻取舍活动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采访、写作阶段记者对新闻事实的取舍;二是编辑阶段各种编辑角色对新闻稿件的取舍;三是受众对已新闻作品的取舍。

记者对新闻事实的取舍包括,从一般事实中选取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从新闻事实中选取新闻价值大的典型事实;从新闻事实的整体中选取那些新闻价值大的部分或片断事实。

编辑对新闻稿件的取舍大敛有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新闻稿件中选取可以进入传播渠道的稿件并舍弃不能进入传播渠道的稿件;第二,选择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传播已经选取的稿件。

而对新闻作品的取舍,主要是指受众对新闻作品、新闻信息的解读接受过程,是受众根据个人需要有选择地视听新闻的过程。受众是这部分活动的主体。

不难看出,决定新闻事实能否成为新闻稿件,能否进入传播渠道并能否被受众进行取舍的是新闻记者和编辑的取舍活动。在这里,记者的写作活动和编辑的取舍活动是受众取舍活动的前提。尤其是编辑,在整个取舍活动中担任着重要的“把关人”角色。本文主要讨论新闻工作主体对新闻材料取舍活动中的价值取向与判断。

新闻取舍的价值取向与判断

新闻取舍必须着眼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新闻报道要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发展,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导向决定着取舍,取舍遵从于导向,导向的基本要求决定取舍的标准。2006年9月,全国各大媒体刊发了这样一条消息:今后,中国农民种粮不仅不用缴税,反而可以享受种粮直补。这一大快人心的消息立刻经报刊、广播、电视的传播而飞人下家万户,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热切关怀。

新闻取舍应关注当地政府对民众的关爱。2007年5月底,《南阳晚报》刊发了一条新闻,从今年“六一”起,人民公园对市民全免门票!消息一经传出,全城轰动。自建国以来,南阳人民公园一直收取门票,而且门票价格几经上涨,此次门票全免,表明当地政府对百姓的拳拳爱心。《南阳晚报》及时报道,树立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体恤民众”的光辉形象。

新闻取舍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如,2007年8月初,记者获悉这样一条信息: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某村,一名驼背医生自幼残疾,但他自学医学,办起了诊所,不仅做到了自食其力,而且十多年来,免费为病人贴膏药、针灸、拔火罐等。记者随后专程前往采访。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这名“医生”从未参加过任何医学考试,没有行医资格证,“诊所”也没有资质证明。这名乡村残疾“医生”的精神令人肃然起敬,然而他却是典型的无证经营。记者的本意是想弘扬他的自强不息、助人为乐的精神,但如果把这样一个无证“黑诊所”宣传出去,势必与我国现行政策相违背。最终,记者放弃了这则“新闻”。

新闻取舍的着眼点

取舍新闻时,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着力弘扬和传承昂扬向上、朝气蓬勃的民族精神,以陶冶大众情操,提升文化品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如,2007年七夕,《南阳晚报》策划主办了“浪漫七夕,爱在今宵”大型公益性活动,在这次有100多名夫妻、情侣、单身男女参加的活动中,记者着力选取了几例夫妻恩爱50多年、忠贞不二的典型事例进行报道,对相濡以沫、患难与共的中年夫妇也大力赞扬。通过这些正面报道,宣传中国传统的“情人节”,引导人们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

新闻取舍,取高尚品位,弃无聊糟粕

有读者形容眼下一些媒体的文化娱乐新闻是,“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顶替了事实,娱乐覆盖了文化,低俗代替了端庄”。这些现象对新闻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会构成潜在的危害,步入新闻报道的误区。新闻工作者绝不能为了“抓人眼球”而成为“狗仔队”,娱乐报道不能为了“轰动效应”而制造精神鸦片、文化垃圾。由逐利、猎奇、寻求刺激等不当动机造成的新闻污染现象,可能对社会良心造成不可估量的戕害。新闻积淀下来的应当是优秀的文化,应当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洗礼。

著名作家二月河是南阳人,也是南阳的明星。《南阳晚报》紧紧抓住二月河这个文化名人,几次盛情邀约作家为本报独家撰稿,并在本报独家开设其自传体专栏《密云不语》,不仅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也于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报纸的品位。

取舍,要从提高新闻价值上着手

按照传播学的理论,大众传播并不是单向的传播,而是双向的传播;受众也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有选择和反馈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众的好恶和选择,往往直接决定传媒的生死存亡。新闻价值要与导向价值统一,如过分强调新闻的接近性,会导致全局观的忽视而造成不良影响;新闻价值要与文化价值统一,过分强调新闻的趣味性,会导致低俗文化泛滥。耸人听闻或没有意义、粗俗低下的消息,对于引导读者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情趣是没有益处的;而过分追求新闻的时新性,则会造成新闻的浅薄化和表面化倾向。刘翔夺得奥运会金牌后,许多媒体抢发消息,关于刘翔的娱乐性报道频频亮相,而内容却相差无几,空洞无物。真正有内涵的报道却是许多天之后中央电视台关于刘翔的新闻调查,这个调查才使得刘翔的新闻有了深刻的内涵和文化的价值,新闻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才得以增强。

舍生取义的人范文第4篇

孟子曾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 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不舍得,难得熊掌,不舍生,怎能得义?当人生面临抉择时。不如试着学会舍得。

1936年春,华罗庚到号称世界数学中心的英国剑桥大学学习,到校后,他被告知,两年之内可以获得博士学位,但华罗庚说:"我不想获得博士学位,我只要求做一名旁听生。"

两年的时间内,华罗庚学得了广泛的数学知识,发表了十多篇论文,提出关于塔内问题的"华氏定理"解决了19世纪欧洲"数学之王"高斯提出的完整三角合计问题,华罗庚取得的成就,轰动了剑桥,被誉为"剑桥的光荣"两年后,华罗庚告别了剑桥,回到了祖国,为祖国争得了荣誉。

如果他没有舍弃眼前的博士学位,也许不会取得如此得成就吧。

有过这样一则故事。

有一次,上帝让所罗门从权利。金钱。智慧中任选一样,所罗门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智慧。他认为,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不能买来智慧,但智慧却可以创造财富,于是,他凭着智慧来生产。经营。使自己的财产富可敌国,同时他又乐善好施,深得民心,老国王死去后,人民推举他为国王,他凭着自己的智慧使人民安居乐业,他在位时是希伯来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没有聪明的舍弃,就没有以后的辉煌

如果所罗门没有舍弃金钱。权力,而是舍弃智慧,他又怎能得到丰硕的知识和人民的爱戴,所罗门智慧的选择导致他得到的是用金钱和权力换不来的成就,

人的一生中经常会面临抉择,要学会弃其糟粕,求其精华,我想这才是智者吧!

在取得成功的道路上,有时候需要我们做出选择,舍弃一些眼前的利益,诸如舒适的生活,崇高的地位,名誉,金钱等,放眼长远的未来,努力去实现自己得理想。

舍生取义的人范文第5篇

“这样精美的鱼缸怎么会卖不出去?”商人反复思索着。终于,他想出了一个办法:“买些鱼苗投入到穿镇而入的水渠里,人们一定疯狂的捞鱼。这样,我的鱼缸不就卖出去了?对!就这么干。”

果然像他想的那样。鱼缸被抢购一空。

好一个精明的商人,利用人们贪婪的心理,舍弃小额资金,获得巨额利润。“抛砖引玉”竟然得到如此神效。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用发展的眼光看事物。“将欲取之,必先予之”这话一点也不假,正确的利用取舍的关系真的可以成就梦想。

舍弃不仅是舍弃不好的也包括舍弃好的。

越王勾践,忍辱负重舍弃君王故有的尊贵与权势,为国报仇,十年生计,最终打败了吴王夫差,成为一代最让人钦佩的英雄霸王。

演员明道,努力工作舍弃卖鱼仔出身的自卑与懦弱,为圆梦想,奋力拼搏,最终获得大多数人的肯定,成为当前最让人称道的影视新贵。

古今的成功人士都晓得取舍的重要性,而正确的运用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有所造诣。那么,我们应当从他们身上悟到什么呢?

一、但凡出色的取舍行为都是建立在有了理想目标之后,而理想目标轻易不能得到。

二、每一个取舍的过程都是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一定的代价。努力不仅是体力上的,代价不一定是物质上的。你所舍弃的不知有坏的也有好的……

所以呢,对症下药,处于摸索成功路线的我们就应当从问题的根源处着手。正确的取舍才是成功的前提。

正确的取舍告诉你:你应在人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的位置确定你拼搏的目标。没有目标的日子里你会觉得人生没有什么奔头儿。浑浑噩噩的过活,稀里糊涂的度日你愿意么?虚度大号的光阴,忍受年华的老去,你甘心么?知道自己干什么才好,给自己努力的方向,给人生一次兑现的机会。朋友,好好想想你的理想是什么呢?舍弃旧日的盲目才能获取此刻的忙碌。

正确的取舍告诉你:奋斗的过程中你要经过成千上万次的取舍。而这其中的取舍又让你觉得不舍的,也有让你感觉很厌恶的。对于不舍得的,如果你有把握一直拥有它,那么你可以不舍弃。但如果你觉得不能得到。你可以选择放弃一小下子以求长久的拥有(比如商人的事迹和勾践复国的例子)。对于你厌恶的(比如像明道一样的自卑与懦弱等),当然只要你不刻意去想,积极乐观一点就可以做到取舍。

“君子爱名,取舍有道”。生活中适当的取舍可让你尝尽人生的苦乐。发扬取舍精神抵制阻碍前行的诱惑与苦闷。放长线钓大鱼的方法会让你觉得取舍的神奇与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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