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2009年,××村党总支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紧扣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克服全球经济形势动荡的不利影响,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促进了全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党的基层组织不断巩固

村党总支深刻认识到,要把××村委会的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富民强村,就必须把党总支建设得更加坚强、更具凝聚力和战斗力。一年来,党总支始终把发展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党建工作的最终目标,牢固树立党建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确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观念和信心。一是抓好阵地建设。今年,××村委会高标准、高规格建设好党员服务中心,做到硬件规范、制度健全、功能全面,充分发挥了服务党员、服务群众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凝聚党员、凝聚群众、凝聚社会的有效载体,并已顺利通过市委组织部验收。二是抓好学习、活动制度建设。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学习、集体学习、分组讨论学习以及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新任务、新目标、新使命,用全新的理论武装党员同志,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经济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2009年的经济总体局势较为波折,先后经历了上半年的通胀压力和下半年的全球化金融危机,村党总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服务农民、服务企业、发展三产,提高村级经济的运行质量,努力盘活存量资产,使全村经济工作稳步推进。服务农民,农业收入稳中有升。我们在上级农口部门的领导下,利用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号召农民正确及时用药,克服重重困难,确保了农作物的丰产丰收。同时还引导农民多种经济农作物,多种上市早,收益高的产品。并积极引进新品种、新农艺。通过农业结构的调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三、行政工作、社会事业齐头并进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村党总支努力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全村各项社会事业有序跟进。

1、卫生保洁和绿化工作。为改善我村的卫生状况,美化村民人居环境,今年,我村除了做好常规保洁卫生工作以外,还完成了对各自然村碎石路维修等,使村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并通过了上级部门的合格验收。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统一思想,认识到位

××派出所认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和乡党委政府的安排布置,研究制定巩固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打击各种违反犯罪活动,积极探索治安管理新路子,有效防止各类案件,特别是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当好平安创建的排头兵,发挥主力军作用,维护全乡治安稳定。

二、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按照县局和乡党委政府相关要求,××派出所在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积极协调乡司法所等部门分工对全乡试点的4个村委会开展亮点创建工作,并结合社会治安整体联动联防防控体系建设,以“三级互动建网络,全民参与创平安”为主题,进一步完善民警群众事务代办制等惠民措施;落实片警驻村夜访责任制,将存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提高预警能力,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为群众服务的同时,保一方安定。

三、加大打击力度

今年以来,××派出所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特别是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一方的社会治安稳定。今年以来共发生刑事案件48件,破案26件,破案率54.16%,打掉了1个由4人组成的盗窃山羊犯罪团伙,为人民群众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共发生治安案件64件,查处62件,查处率为98%。并认真贯彻落实“破案、追逃”工作,把防逃、控逃、追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开展“网上追逃”,切实转变观念,最大限度地缉捕逃犯,实现在逃人员逐年减少的目标,今年我所共抓获网上在逃人员4名,同时加强了对各种热点、难点、纠纷案件的排查和处理。20xx年8月1日查获一起运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缴获冰毒110克,缴获毒资19万元,暂扣涉案车辆比亚迪牌f3型轿车一台。

四、加大防范宣传力度

进一步落实打、防、控、管一体化建设,在思想上、工作上、措施上做到“紧、早、实”,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社会治安动态。经常向群众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交通事故、防治安事故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使辖区受教育面达80%以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自我保护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在各个村子挑选了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合格的青壮年组建村民护卫队,由村民小组领导轮流带队加强值班巡逻,在群众中进行法制宣传,提倡检举揭发,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在重点地区建立警务站、“乡村110”和治保会,编织成一张严密的防范网络。同时对治保调解主任进行一年一次行政能力、法律常识和业务培训,让他们全面掌握和控制本村委会社会治安和热点隐患,并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提高了人民群众自发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的能力,确保了全乡“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坚持“四禁并举,堵源截流,标本兼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禁毒方针,我乡继续推进巩固“无毒乡镇”的成果,在各中小学校进行禁毒宣传和在各村委会喷写禁毒标语,使我乡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农村、社区、学校、单位增添了新的载体和活力。

五、加大对人口的管理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工作原则

复工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整改”的工作机制,确保验收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二、部门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复工验收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审核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超层越界开采等情况。

(三)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培训等情况。

(四)工商部门。负责审核《营业执照》。

三、重点验收内容

各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内容见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

1、不按设计开采和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

2、露天生产非煤矿山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

四、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复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复工验收申请书、《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

(五)反映实际情况的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验收程序

(一)露天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派出所、工商所、安监办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复工申请材料和《非煤矿山复工验收审查表》报县安监局。

(三)县政府抽调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审核组,对乡镇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准予复工。

六、工作要求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依据《*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县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镇低保)的具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镇低保工作。

第二章城镇低保对象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均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条符合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城镇低保: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按照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收入的家庭,按照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具体计算公式为: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月保障金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家庭人均月收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人口数。

第六条可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七)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失踪、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七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作为同一家庭确定;

(二)共持一个户口簿,但有几个家庭组成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分户确定;

(三)虽持有一个户口簿,但不在一起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确定;

(四)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由父母提出申请,按一户确定;

(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出的,仍按家庭成员确定;

(六)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家庭的,无本县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其收入超出城镇低保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家庭月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申请日前6个月平均数额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补助费、提前离岗的工资补贴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展销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凭、转让或者变卖所得,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收入、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补偿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第十条被赡养人应得赡养费的计算:

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赡养人应得的赡养费。计算公式为:

每个赡养人的月赡养费=(赡养人家庭总收入?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50%×家庭人口)×50%。

第十一条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计算: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50%的,计算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应得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25%计算;负担两个以上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的,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家庭月总收入的50%计算;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抚养人或者扶养人所在地的行业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城镇低保待遇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证明,确定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或者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安置费的职工和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续缴手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及复印件。核定其收入时应当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从解除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总额)/(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四条领取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的家庭,不购置住房或者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的比例,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结余部分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助费或者结余部分/(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第十五条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110%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具体计算方法:

一次性补助费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本县城镇低保标准金×110%×家庭人口数)。

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应当将当年土地收入纳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家庭,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符合条件的,可以凭相关证明享受临时救助或者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家庭成员而未就业的(每户限1人),按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予保障。

第三章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其家庭实际状况,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有工资收入的,须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工资单或者工资领取凭证和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件和凭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由其所在单位出具退休审批手续及领取退休费相关凭证;

(五)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就业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六)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关于其是否从事社会公益岗位和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九)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十)病患者,须提供由县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十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居住、就业、生活情况及收入的证明;

(十三)因拆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的,须提供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十四)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是否自费就读证明;

(十五)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十六)动迁户须提供其迁移的有关材料;

(十七)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负责受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城镇低保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受理本居民(社区)委员会申请人提出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应当逐项登记,并对申请人出具该申请材料的接受单。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核实,与居民(社区)委员会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和有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成立城镇低保评议小组。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干部、分管本社区的户籍警察、城镇低保专干、居民组长、居民代表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对城镇低保专干提交的新申请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和需要调整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情况进行评议。

经评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其家庭收入情况和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由城镇低保专干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及城镇低保评议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重新评议认定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凡在县内居住的居民,无论有无房证和建房手续,应当以居住房屋为立户依据,将户籍迁至房屋所在地后方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现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

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不足6个月的家庭,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由其原居住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

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城镇低保工作直接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承担。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经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整理上报县民政部门;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城镇低保待遇,并由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可采取下列方法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

(一)到申请人住处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状况;

(三)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发信索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四)与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申请人家庭收支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当配合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状况的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委托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对公示内容无争议的,发放《*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银行卡(折);对有争议的,由街道(乡镇)进行调查复核,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中有争议经调查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应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申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与实际消费支出差距较大,实际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空调、摩托车、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置新电脑、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价值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工厂(含加工点)、公司、商店、服装店、干洗店、影楼、网吧、话吧、游戏厅、饭店、旅店(含公寓)、药店、诊所、健身房、美容美发厅等经营实体的;

(四)申请日前3个月内,有证券投资行为或者家庭存款及贵重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一定数额的(一般为超过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全额保障金总额的),家庭对外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除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外,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住房或者装修现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员有吸毒、、、酗酒行为,并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不悔改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按规定领取城镇低保金、不按规定真实申报家庭实际收入和家庭实际支出、不按要求提出续领申请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无就业要求,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九)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自费择校就读3年以内的,自费出国学习、工作的;

(十)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来本县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十三)本县非农业户口,本人常年在其他省、市(县)居住生活,回到本县县内生活不够6个月的。

第四章城镇低保待遇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城镇低保待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按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镇低保对象除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外,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县内迁移居住地的,由县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办理城镇低保待遇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自救能力、生活状况等不同情况,实施相应分类救助。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优抚对象、严重残疾人、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成员家庭,按本县城镇低保标准上浮20%给予保障。

第三十条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应及时、如实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告收入状况。街道(乡镇)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核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审批保障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城镇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就业上岗后,如不主动、及时、如实向民政部门低保工作人员报告收入状况,经由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查实并做出停发城镇低保金建议,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取消其所享受的城镇低保待遇。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为符合申请城镇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而不依法审批的;

(二)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

(三)、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金的。

第三十三条城镇低保工作人员涉及其家属申请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调查取证等项工作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四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残联、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时,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街道(乡镇)、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及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手续费、调查费;不得将城镇低保金的发放与收取治安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相挂钩。

第三十六条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社区)委员会和街道(乡镇)对已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期进行复查和走访:

(一)对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2个月复查一次;

(二)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及优抚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

(三)家庭成员中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或者与无行为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每半年走访一次。

民政部门在复查、走访过程中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分别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城镇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户分离的或者收入不稳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每个月提交一次续领申请,并书面说明家庭收入、居住、就业的变化情况,连续三个月不提出续领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第三十八条城镇低保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镇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实际收入的当月起,取消其城镇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城镇低保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申请人采取谩骂、侮辱、殴打等手段威胁城镇低保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