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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业保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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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业保险的条件

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福建省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问题 研究

一、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

试点工作开展五年来,年均承保3057万亩森林、185万亩水稻、670万间农房、6.5万名渔工、4971艘渔船和48.17万头能繁母猪,其中:森林火灾、农村住房保险的参保率均为100%,渔工责任、渔船安全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85%和91.2%,水稻种植、能繁母猪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45.58%和69.91%;六个险种的简单赔付率达到74.5%,

二、制约的因素

(一)农户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不少农户存在“靠天吃饭”和“凭运气生产”的传统观念,认为“投保后若无灾损,则在经济上吃了亏”,怀有“很久未发生灾害,现在不一定会发生;去年发生的灾害,今年不一定会发生”的侥幸心理,因而主动参保的意愿不强,造成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生产需求

第一,承保品种较少。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对象只限于森林火灾、水稻种植、农村住房、渔工责任、渔船安全、能繁母猪六个险种,而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养殖及茶叶、水果、花卉种植等优势产业却未列入保险范围,农户期盼增加承保险种的呼声强烈。第二,责任范围较窄。森林火灾保险,仅限定为“火灾”,而因雨雪冰冻受灾的林木无法投保;渔船安全保险,仅限定为“60匹马力以上‘三证齐全’渔业船舶的全损险”,而渔民要求扩大为一切险,并将渔业辅助船也列入保险范围。第三,赔付标准较低。据统计,每亩水稻的种植投入在300—400元之间(其中:化肥120元/亩,农药120元/亩,种子60元/亩),而每亩200元的保额不足以弥补付出的直接物化成本,农户在遭受损失时只能“望险兴叹”。

(三)勘灾定损难,不能适应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

一方面,灾害损失难以确定。农业是自然再生产的产业,参保对象品种搭配多、分布范围广、生产季节散、核保限制严,因而一旦发生灾情,通过抽查或估算又不能客观反映受灾的范围和程度,不像其他险种那样容易定损。另一方面,专业人才十分匮乏。农业生产的空间分散性、时间季节性和定损复杂性,要求从事农业保险理赔人员同时掌握娴熟的保险营销知识和广泛的农业科技知识。

(四)专项法律规章的缺失,影响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条例提供法律支撑,《保险法》和《农业法》均未对农业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主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模式、业务范围、管理机制、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的法律真空,这是农业保险发展陷入困境最根本的制度原因。

三、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的制度体系

1.健全农业保险业务规范制度

修订《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和《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严格宣传发动、组织投保、承保受理、核保处理、收取保费、签发保单的承保流程以及理赔报案、现场勘查、立案处理、核定损失、理算核赔、张榜公布、结案处理、支付赔款的理赔流程,防范虚假承保理赔行为的发生,保证农业保险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的服务水平。

2.健全农业保险运行保障制度

制定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农业保险信息上报制度和农业保险稽核审计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及信息报送、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等事项,实现农业保险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逐步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营造农业保险的组织架构

1.推进政府部门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省、市、县级政府农业保险常设管理机构,规范机构职能、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明确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确保农业保险持续健康的运行。

2.推进保险公司运营机构建设

一方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部门,配备足额既懂农业生产、又懂保险知识的业务人员,确保农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社会组织资源,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和协保员队伍,给予基层保险服务机构一定的经办费用补贴。

(三)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1.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统颁条款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考虑农户风险防范需求、灾害变化特点、农产品市场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等因素,修订统颁条款的保险险种、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细化保险期限的设定,切实提高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2.稳步增加农业保险险种项目

立足福建的省域特点,探索水产养殖和茶叶、水果、花卉种植保险及农机具、农产品成本价格、区域产量以及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开发适合农村的商业性农业保险险种,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补贴险种与非补贴险种的有效结合,努力为全省“三农”发展提供有效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友祥.区域农业保险形成机理及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黄英君.机制、创新与规范——中国农业保险机制设计与发展创新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条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单位每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一)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费率3.5%中的0.5%筹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内按季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第十四条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三十条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3篇

《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反感》出台后,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与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省人社厅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有落户意愿的大学生、农民工、专家学者意见,深入社区、派出所等经办机构,开展政策落地的反向梳理等,制定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意见》共18条,涉及方便农民进城落户和落户后在就业帮扶、创业扶持、社会保险、人社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意见》规定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就业创业证》的办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培训补贴、参加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安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其他人事人才综合服务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便捷措施,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与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务,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推动我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云南人社厅是全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首家出台具体落地配套政策措施的单位。

(本刊记者)

一、《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适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人社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平等享受人社公共服务,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农民工、有落户意愿大学生、专家学者意见,深入社区、派出所等经办机构开展政策落地的反向梳理等,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城镇化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

概要地说,就是取消了一些与人社部门有关的户籍条件限制,降低了进城落户门槛,提供了一些落户居民关注的便民惠民措施,使进城落户农民、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实惠的就业、创业、社保等人社“礼包”,从而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使他们在职业和权利上与城镇户籍人口趋同,真正融入城市,成为真正的城镇居民。据悉,人社厅是我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首家出台具体落地配套政策措施的单位。

二、《意见》出台后,哪些群体将会受益?

受益人群主要是进城落户农民、办理转户手续的城镇居民,包括其他城镇常住人口。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提出服务城镇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18项举措,主要是方便进城落户和落户后在就业帮扶、创业扶持、社会保险、人社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惠民便民政策措施。《意见》规定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就业创业证》的办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培训补贴、享受创业帮扶、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和培训补贴、参加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安置、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其他人事人才综合服务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便捷措施,明确了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享受平等的人社公共服务,对促进农业人口城镇化,维护好进城落户农民权益,推动我省城镇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四、对具体条文的解读

(一)就业创业

1.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人员在城镇就业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如何申办《就业创业证》?

为方便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人员就近就便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申办《就业创业证》,《意见》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申报失业登记的,可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领者发放《就业创业证》。

2.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在参加职业培训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为鼓励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掌握一技之长,在城镇尽快实现就业,《意见》规定,城镇落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不超过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进城落户农民可以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政策吗?

可以。年龄在25岁以下的进城落户农民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可自愿选择省内技工院校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

4.进城落户农民在创业过程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鼓励进城落户农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具体优惠政策如下:一是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咨询培训、创业导师指导、跟踪服务等“一条龙”创业帮扶。二是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是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云南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四是参加创业能力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现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5.进城落户农民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自主创业的,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含)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二)社会保险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手续?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随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等参保手续,并依法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职责积极做好参保和转移接续工作。

2.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灵活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为解决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意见》规定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就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也可参加社会保险。并分险种就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出了规定。

3.对于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新的政策规定?

为解决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使他们真正融入城市,保障其年老后的生活来源,《意见》放宽了参保的条件限制,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尚未落户人员,为了鼓励其早参保、不断保,方便其就近就便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解决养老问题,《意见》还明确了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是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突破性改革举措,打破了户籍限制,放宽了参保条件限制,将有参保意愿的人群尽可能的纳入参保范围,使他们年老后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解决了养老的后顾之忧。破除了以往落户需要先提供参保证明,而参保需要有当地户口的政策壁垒,畅通了进城务工农民等人员参保和落户的通道。

4.对于生活困难、缴费能力较低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镇落户居民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生活困难、缴费能力较低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可在户籍转入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5.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6.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落户居民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三)人社综合服务

1. 在人社其他综合服务方面还有哪些便民惠民措施?

针对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人社其他综合服务方面,《意见》还明确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一是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明确对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博士后出站、“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员落户需人社部门出具相关纸质材料的,5个工作日办结。二是取消户籍条件限制,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办事。规定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可不受户籍或《居住证》限制,就近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与评审。三是明确了对选择在云南省范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后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接收安置,以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和未参加工作子女迁移、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

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业统计;统计指标;国民经济;问题

失业率作为监测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主要指标,其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因此,我们应对失业统计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尽量把失业统计做好、做细,同时密切注意西方失业统计理论的发展,引进先进的统计手段,建立起科学的失业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地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统计数据,以推进我国当前的“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现行失业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外公布的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它以户籍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待遇挂钩的结果,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一些国家失业率统计数据见图1所示,2010年4月份中国的失业率大约为4.6%,与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英国、巴西等西方国家相比,这一失业率数字显然不代表一个很高的失业率水平,其他国家的失业率几乎是中国的2倍左右。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就是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失业统计概念与指标的定义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全面分析这些,改进我国的失业统计,对政府和部门研究和制定劳动就业政策有重要意义。

为了便于比较,特将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失业、失业率的定义列表(见表1)。从表1的比较中不难发现,按我国的失业定义计算出的失业率要比按发达国家的标准计算出的失业率低,同时也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失业的情况,即低估了失业的真实水平。因为我国和国外在失业统计概念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在业与失业界定不清

国外通常都对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工作时间获取的劳动报酬作了量的规定(各国规定不同),凡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或获取的劳动报酬累计达到规定标准的人,视为在业,否则列为失业。我国的劳动统计中,对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劳动的时间标准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个人是否失业并不是以“劳动事实”为依据,而是以“是否登记”作为标准,很显然,其结果必然导致失业统计数据的失真。因为,按“是否登记”作为失业标准,就排斥了以下几种情况:未申报失业而实际无工作的失业人员、有的人虽然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但在失业期间仍从事一些零星工作,如做临时工,无证摊贩等这些“失业人员”其实并非真正失业。这样,由干在业与失业界定不清,必然导致失业人口统计失真,统计数据不准确。

2、就业与失业统计口径的欠科学

我国将劳动就业年龄规定为:男16-60岁、女16-55岁,同时规定登记失业年龄界限为:男16-50岁,女16-45岁。参照国际劳工组织(ILO)或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标准,通常只有年龄下限规定(16岁),而没有上限规定(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除外)。随着人们生活、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的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有些城市甚至已经超过80岁(如上海),而对劳动就业年龄却不做变动,致使部分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没有纳入就业统计之中;同样,部分年届退休,身体健康良好,有劳动能力并有工作要求的人(符合我国失业的定义),却没有包含在失业人口中。

3、就业与失业统计范围过窄

在我国的调查就业与失业统计中,用“1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界定就业和失业,显然太低,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就业与失业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就业统计范围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累计取得的报酬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失业统计的范围与之相反。有关就业统计时间标准,通常规定周工作时间35至40小时。而对于失业,美国规定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即为失业。按照5天工作周计算,要求每天工作至少不少于3小时。对照上述标准,我国用“1小时”工作时间界定就业与失业明显有着不合理性。

4、失业统计调查方法单一

我国现有的失业统计调查方式以传统的统计报表制度为主,通过对地方劳动服务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员进行逐级汇总,另补充以一次性调查方式包括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1%人口抽样调查方式。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采用的登记失业法只能在很有限范围内的统计。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农业人口众多,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十分突出,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却只局限在城市,造成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状况被忽略,从而使我国计算失业率的总体数据严重失真。二是时效性差。失业登记人数是按季统计上报的,本季度的失业人数是由上季度结转的登记人数和本期新增减变化的登记人数两部分组成。由于上期结转的人数占有相当的比重,即使在补充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劳动状况也不易重新确认。这样,全国年末汇总的失业登记记录的可信度就打了折扣。三是劳动服务部门的失业登记弊端多,一定程度上无法反映真实的失业状况。一些人往往出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目的,进行失业登记,尽管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失业者。

5.统计指标设计不完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反映“就业不足”和。现在就业不足的统计定义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按此标准,我国就业不足人员是大量存在的,如单位的富余人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等等。就业不足从工作时间上讲是处于就业状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1/3),但是这种就业并不让人满意,人们仍然有寻找更多工作的意愿,因此失业统计中应该另设指标对此进行反应。隐性失业的通俗解释是:形式上就业,实际上没有就业。经济学解释就是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或者负数的就业。这种情况在我国城乡非常普遍。当然,隐性失业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就业不足人员,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只是隐性失业更为严重和隐蔽,因为他的劳动时间也许达到了就业的定义,但是他创造的边际利润却等于零或者为负。对这部分人的测定和统计,显然更为困难,但是完全不反映这个现象绝对是失业统计的不足之处。

二、对我国失业统计的改进意见

我国的失业统计在统计概念、统计指标、调查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难以真实反映现阶段我国劳动力的利用状况,与国际间的可比性较差,失业统计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拓宽失业统计口径,明确失业统计对象

从长远着眼,我国的失业统计应与国际通行标准相近,彼此间具有可比性。因此首先要对我国的失业人口进行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失业人员是指在调查时点前的一个月内,有劳动能力且符合劳动年龄(16岁以上)的城镇和非城镇人口中,曾经找过工作但未获取工作岗位,或者有一定工作但劳动时间或劳动报酬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人。此界定较以前有如下方面的改进:①失业统计对象包括城镇和非城镇经济活动人口;②年龄规定只有下限而无上限;③用是否有求职实际行动来反映工作意愿,如未获得工作的人即为非自愿失业者,应计入失业人口;④调查时间限定于调查时点前一个月,将处于短暂失业状态的人员排除在外,且比以前的时点指标更能反映我国的失业状况。

2、拓宽统计范围

我国劳动就业与失业统计覆盖范围狭隘,主要表现在:农村几乎成了统计的“真空”;改革中的国企统计有失公允;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统计还没有规范。农村人口中存在大量“隐性失业”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有学者提出应用边际劳动生产率函数进行推算,也有学者(戴昌钧教授2008)建议结合耕种面积、人均农业生产资料和土地肥瘦等可测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推算。还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户籍改革并没有实现“城乡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前,失业统计要以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这样即可以使失业统计更完整,同时也能从宏观上指导和调控流动人口的就业。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遗留的“在编不在职”的怪现象,国家和企业统计部门应加强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实行跟踪调查和再就业安排。

3、完善失业统计调查方法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正着手开展失业与就业抽样调查的试点,目前正处于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阶段。笔者认为,我国的失业统计应采用以普查为基础,抽样调查为主体,配合重点调查,统计报表和科学推算的调查方式。但现阶段对失业统计调查资料的获取还应在坚持城镇失业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小规模的抽样调查,测算重复率和遗漏率,再对登记结果进行调整。具体来说:(1)加快城镇失业登记制度的修改,补充失业登记项目、内容、标准,如以劳动者所在地为准开展登记调查,对于城镇的非常住人口强化登记工作。同时,各地应考虑增加季度失业统计和月度失业统计,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尽量消除重复登记。(2)失业的住户抽样调查,可采用固定样本的定期抽样方式。设计和选取样本时,应该注意样本的地区、行业、职业、年龄、性别的代表性;样本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的稳定,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更新。(3)充分利用我国两支调查队伍遍布全国农村,常年开展城镇和农村就业与失业统计专项调查。(4)在失业保险制度趋于完善时,建立失业保险统计以便推算失业人口。

4、完善失业率统计指标

中国应尽快完善失业率统计指标,以利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中国失业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依据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失业统计,保障农村大量剩余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为保证失业统计的全面性,定期抽样调查各类群体的就业情况,并做好大学生、退伍军人、4050就业困难人群(4050人群指的是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交社会保险的失员人员,都可以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残疾人、女性、被征地农民等的失业登记工作;与此同时,为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各项失业统计数据应按月、季、年分类别及时予以官方公布。总之,中国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应坚持调查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并重,完整的失业率统计指标体系见图2所示。

5、建立和完善失业监测预警系统

要以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理论为基础,依据历史和现状资料寻找失业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相对超前性、敏感性、时效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设计出一系列反映失业主体行为和失业调控手段效应的指标,从而建立数学模型来动态反映失业状态,并将监测结果形成预警或预报,以便有关部门或地区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与失业危机,建立完善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失业监测预警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戢运丽.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统计指标的缺陷和改进方法[J].知识丛林,2008(5).

[2]喻洁.劳动力市场分割下农民工入城对城市就业的影响[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3).

[3]李云发,贾小爱.失业统计口径若干问题的反思[J].西北人口,2010(2).

[4]张抗私.就业问题:理论与实际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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