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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温室效应的看法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钙钛矿锰基氧化物,复合,颗粒表面,晶界,低场室温磁电阻效应

 

1 引 言

Re1-xMexMnO3(Re=La, Y, Me=Ca, Ba, Sr, Pb, K)型钙钛矿锰氧化物由于具有庞磁电阻效应(CMR)而成为当前材料科学领域的研究热点[1-4].

钙钛矿锰氧化物与Ag形成二相复合体系,分离出来的非磁性金属相Ag和磁性钙钛矿相交错,形成丰富颗粒表面[5-6],从而有效提高材料室温磁电阻效应。本文以La2/3(Ca0.45Sr0.55)1/3MnO3为母相材料,与不同摩尔比的AgNO3掺杂,研究了非磁性Ag离子的掺杂对复合材料电输运特性以及磁电阻效应的影响。

2 实 验

2.1 样品制备

利用甘氨酸-硝酸盐法[7](GNP)法制备了La2/3(Ca0.45Sr0.55)1/3MnO3纳米粉末。取适量该纳米粉末分别与AgNO3按照10:1,10:2,10:3摩尔比混合低场室温磁电阻效应物理论文物理论文,将其在600℃马弗炉中热处理4小时后,在玛瑙研钵中充分研磨,将样品在10MPa压强下压成直径12mm,厚约1mm圆片。在空气环境下,将样品在提拉式炉中逐步升温到1300℃,烧结5小时后自然冷却,从而得到La2/3(Ca0.45Sr0.55)1/3MnO3/xAg纳米复合材料(x=0.1;0.2;0.3)。

2.2 性能测试

样品的XRD图谱由X射线衍射仪测得;利用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观察样品平均晶粒尺寸,并研究样品形貌;样品的磁性用振动样品磁强计(VSM)测量;电阻率及磁电阻值采用标准四引线法在DSZ-1型磁电阻测试仪上测量。

3 结果与讨论

图1所示是样品La2/3(Ca0.45Sr0.55)1/3MnO3/xAg的X射线衍射图谱(x=0;0.1;0.2;0.3)。谱图与标准X光卡片对照,样品均是单相正交钙钛矿结构。图谱中没有AgNO3的峰出现,可推断AgNO3完全分解成金属Ag,而且Ag的掺杂并没有影响母相锰氧化物的本征结构。

图1. 样品La2/3(Ca0.45Sr0.55)1/3MnO3/xAg的XRD图谱(x=0;0.1;0.2;0.3)

图2所示是样品La2/3(Ca0.45Sr0.55)1/3MnO3/xAg的SEM观测到的形貌图(x=0;0.1;0.2;0.3)。可以清楚地看到添加Ag后的样品有很多小孔,且在大多数小孔中都有一两个直径大约是3~5um小亮珠。对这些小圆珠做能谱分析,结果显示这些亮珠是金属银的颗粒。由于这些金属银发生了团聚现象,在测量样品XRD时也没有银的特征峰出现。由此得出结论:Ag没有进入La2/3(Ca0.45Sr0.55)1/3MnO3的晶格,由于Ag在1000摄氏度以下熔化,所以Ag会发生团聚。

ab

cd

图2 a、b、c、d分别是的扫描电镜图(x=0;0.1;0.2;0.3)

图3是用VSM测量了外加磁场为1T时,La2/3(Ca0.45Sr0.55)1/3MnO3/xAg系列样品的磁矩M和温度T曲线。从图中可以看到添加Ag后的样品磁矩降低,但是居里温度Tc没有变化,都在310K左右。样品饱和磁矩降低,是因为掺杂的Ag为无磁性的物质低场室温磁电阻效应物理论文物理论文,对母相材料的磁性产生稀释作用。Ag填隙在晶粒间,不影响母相材料的固有结构,所以所有样品的Tc都应该与母相材料相同。

图3 La2/3(Ca0.45Sr0.55)1/3MnO3/xAg的M-T曲线(x=0;0.1;0.2;0.3)。

如图4所示是样品La2/3(Ca0.45Sr0.55)1/3MnO3的电阻率和温度曲线及磁电阻效应曲线。样品的零场ρ-T关系曲线表明:高温时样品表现为绝缘体导电行为,电阻率随温度的升高而减少;低温时表现为金属导电行为,电阻率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大。伴随着绝缘体相向金属相的转变(转变温度为TP为250K),此时电阻率最大。磁电阻计算公式MR=Δρ/ρ(T,H)=. 在低温100K附近的CMR效应是21%,随着温度的升高磁电阻值迅速下降。而在居里点附近,出现了个室温磁电阻效应的峰值为5.2%。

图4 La2/3(Ca0.45Sr0.55)1/3MnO3的图5 La2/3(Ca0.45Sr0.55)1/3MnO3/0.1Ag的

ρ-T和CMR效应曲线 ρ-T和CMR效应曲线

图6 La2/3(Ca0.45Sr0.55)1/3MnO3/0.2Ag的图7 La2/3(Ca0.45Sr0.55)1/3MnO3/0.3Ag的

ρ-T和CMR效应曲线ρ-T和CMR效应曲线

图5、图6、图7依次是Ag添加比为0.1、0.2、0.3的样品电阻率ρ和温度T曲线及磁电阻效应曲线。比对几个样品零场ρ-T关系图可以看出:随着Ag的逐渐增加,转变温度TP均没有变化都是250K左右,但样品的电阻率却明显降低,这主要是因为Ag没有改变母体材料的结构,所以样品的转变温度就没发生变化,但由于Ag的良导电性,在晶粒表明又起到稀释磁性和电阻的作用,因此电阻率有所降低。从几个样品的MR-T关系图中可以看出:在居里点310K附近,掺杂0.1Ag的样品室温CMR为5%;掺杂0.2Ag的样品室温CMR为6.5%;掺杂0.3Ag的样品室温CMR为7 %。随着Ag比例的增加,样品的室温磁电阻效应增强。这可以解释为,Ag掺杂在晶粒之间,有效的改善了样品的晶粒边界低场室温磁电阻效应物理论文物理论文,同时降低边界上的磁无序状态,从而增加本征磁电阻效应。

4 结 论

对于甘氨酸-硝酸盐法制备的La2/3(Ca0.45Sr0.55)1/3MnO3/x Ag(x=0;0.1;0.15;0.2)系列样品的微观结构、磁性、磁电阻性质的研究表明:Ag没有改变母相锰氧化物的本征结构,因此没有改变样品的转变温度TP (250K)和局里温度Tc(300K);但所有样品的磁性和电阻率随Ag的掺杂量增加而降低,这是由于Ag 填隙在晶粒间,并具有良导电性,在晶粒表面起到稀释磁性和电阻的作用;Ag掺杂量的增加,使得La2/3(Ca0.45Sr0.55)1/3MnO3/x Ag体系的室温磁电阻效应逐渐增强到7 %,这是由于Ag掺杂有效的改善了样品的晶粒边界,同时降低边界上的磁无序状态,从而增加本征磁电阻效应。

参考文献

[1]T.Terai,T. Kakeshita,T.Fukuda, T. Saburi,N.Takamoto, K.Kindo, M. Honda,

Phys.Rev.B. ,58(1998),17908.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文第2篇

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确定,2010年前,在凉州区和民勤县以2003年农业人口为基数,户均建成一座日光温室,共20.53万亩,其中今年项目下达日光温室建设任务6.73万亩。年初市上考虑到近两年工作推进的力度和群众的接受程度,将任务调减为4.1万亩进行了分解。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进度还很不理想。至6月15日,全市设施农业开工面积29335亩,占任务的71.5%,其中日光温室10869亩,占任务的26.5%。分县区的情况是:凉州区设施农业开工面积13919亩,占任务的69.6%;其中日光温室5990亩,占任务的30%;*县开工面积4847亩,占任务的80.1%,其中日光温室2655亩,占任务的44.1%;古浪县开工面积5668亩,占任务的81%,其中日光温室1196亩,占任务的17.1%;民勤县开工面积4901万亩,占任务的61.1%,其中日光温室1028万亩,占任务的12.9%。目前,日光温室建设差距较大的还是民勤县和古浪县。

上午,我们看了华藏寺、松山镇的5个日光温室示范点,深受启发和教育。在这些高海拔的冷凉山区,在过去传统农业条件都非常差的地方,日光温室长势良好,经济效益可观,群众发展日光温室的热情持续高涨,日光温室已成为当地群众抗旱节水、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柱。*县作为一个半农半牧区,能够在日光温室建设上取得如此大的进展和成效,和其他县区尤其是民勤县的一些乡镇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总结*县的做法经验,对于推动全市日光温室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下面,我和大家共同探讨三个问题:

一、看华藏、看松山,我们应该看到什么?

今天我们看了华藏寺和松山两镇的日光温室建设,我们应该既要看到表象,就是*县发展日光温室的规模和强劲势头,更要看到本质,就是这种发展规模与势头背后所蕴藏的干部群众苦干实干的可贵精神。我觉得应该至少看到这样五个突出的方面:

一要看到他们劈山建棚、斩断穷根的创业勇气。*县是一个自然条件较差,基本农田很少的地方,像松山镇的阿岗湾村,干部群众在海拔2600米以上、连旱田都不能生长的地区,开山劈田建造日光温室,这本身就是一个奇迹。在没有地、没有水、没有钱的情况下,干部群众以超人的拼搏,克服了种种困难,使日光温室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温室的生产经营中,他们还大胆探索总结出了菇菜轮作的种植模式,即开春种植食用菌,秋季种植西葫芦,一座温室两茬种植,一年四季棚不闲,两种作物每棚收入合计基本在2.5万元以上。也就是说,一座菇菜轮作棚的收入相当于当地78亩水浇地的收入,相当于185亩山旱地的收入。通过发展日光温室,切实开辟了一条脱贫致富的新路子,从中我们应该看到一种穷则思变、迎难而上的志气、勇气和锐气。

二要看到他们广泛发动、主体参与的科学态度。在华藏、松山及哈溪等乡镇我们很少发现无主棚和空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得好,群众从一开始就参与,自始至终是日光温室建设、生产和经营的主体。但这并不是说群众一开始的思想认识和觉悟就有多高,群众参与的这种积极性是通过各级干部艰苦细致做群众工作做出来的。松山镇先后6次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160多人到临泽、永登等地观摩学习,通过算节水账、收入账和效益账,使群众认识到了传统农业和日光温室在效益上的巨大差距,从而增强了建设日光温室的信心。在建棚过程中,由群众自愿报名,自筹资金,乡村统一协调地块,并按照“谁干支持谁、干多支持多”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这样从一开始就落实了经营主体。在日光温室定植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宜菜则菜,宜果则果,宜菇则菇,形成了反季节蔬菜、鲜食葡萄、双孢菇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这就是一种真干、大干加巧干的科学态度。

三要看到他们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华藏寺、松山镇从起步发展日光温室到现在,不过三、五年时间,在短时期内能迅速扩张到今天的规模和水平,除了强力的行政推动、有效的市场拉动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典型示范搞得好。从当初搭建第一座棚开始,就本着把第一件事情办好的原则,使每一座棚都真正发挥了效益,培育了成功典型,形成了一种无声的宣传。像华藏寺镇马圈村村民宋文清,2006年搭建日光温室2座,定植红提葡萄,2008年每棚出产葡萄2000多斤,收入2.4万元;松山镇中大沟村村民焦金海,去年搭建了2座日光温室,当年建棚当年定植西葫芦,每棚产量8000多公斤,收入2万余元;松山镇阿岗湾村村民马德银,2007年搭建1座日光温室,前茬种植食用菌收入8000元,后茬种植西葫芦收入1.6万元,两茬作物年收入2.4万元。一人致富,百人动心;一户成功,带动百户。正是在这些成功典型的带动下,激发了周边群众发展日光温室的积极性。松山镇中大沟村适宜建棚的4个组约300户群众,已建成日光温室500多座,户均近两座。华藏和松山他们不是在为完任务而完任务,而是真心实意地帮民富,体现了一种干就干成、干就干好的精神。

四要看到他们人盯人、人盯事的实干精神。在纵向层面上,县、乡、村三级逐级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了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出台了相应的奖惩措施,一级盯住一级干,盯住责任抓落实。在横向层面上,推行了县直部门包重点产业责任制,农牧、科技、林业、畜牧等部门分头负责日光温室蔬菜、食用菌、葡萄、养殖业等各产业的技术服务和营销,从良种引进、育苗定植到产品销售等一包到底,全程提供服务,解决了群众的后顾之忧。正是在这种实干精神的推动下,广大群众实现了由“要”向“我要干”的转变。这就说明,*县不是在泛泛地抓、空洞地抓,而是在具体地抓、靠实责任地抓,也说明了事在人为、事在人干。

五是要看到他们通力协作、齐抓共建的服务意识。*县在政策扶持、技术服务、设施配套、土地流转、产品促销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工作做得比较好。比如,在政策扶持方面,县上对建棚户通过补助墙体建设费、贴息贷款、奖励、开展日光温室保险试点工作等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贴,帮助群众解决筹资难的问题;在技术服务方面,采取围绕一个产业、挂靠一批科研院所、连通一条农业信息网络和推行技术干部包村服务制度的办法,有效解决了日光温室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在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合理整合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和各部门单位的帮扶资金,集中解决了日光温室连片示范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在土地流转方面,鼓励群众采取亲朋互换、租赁承包、反租倒包、异地建棚等方式,集中连片发展日光温室;在产品促销方面,运用优惠政策引进龙头企业,采取直销、配送、连锁等营销方式为省内外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供货,有效保证了日光温室产品的及时销售。这种系统抓、配套抓的具体做法值得学习借鉴。

二、看华藏、看松山,我们应该想到什么?

看了华藏寺和松山镇的日光温室建设,我们都应该深入地想一想,特别是民勤的同志要和*比一比,找一找我们工作上的差距和存在这种差距的原因。民勤是一个文化之乡,民勤人民非常能够勤劳吃苦,民勤的县名就是因人民勤劳而得名。民勤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上,一直走在全市前列,甚至也走在全省的前列。特别是民勤人民崇尚耕读传家的风尚,重教兴学,教育质量在全省是一流的,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比较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也比较快。改革开放以来,民勤县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上就一直在全市乃至全省都遥遥领先。许多地方还在以粮为主的时候,民勤的茴香、黑瓜籽等经济作物就抢先一步、成规模发展,粮经草并举的种植结构就基本形成。民勤县在高产高效种植技术的推广普及上也一直比较领先,包括地膜覆盖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都是开全市先河的,创出了许多高产丰产的种植模式,九十年代初曾在民勤召开过全省的农业科技推广现场观摩会。今年全市的地膜用量是8200吨,其中民勤县就是4000吨,是全市的一半,比凉州区还多1100吨。就近年来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种草养畜、防沙治沙等方面,民勤县也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典型。所以,民勤县农业发展的精细化程度和整体水平一直是比较高的,为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是做出过巨大贡献的,也确实有许多可学可鉴的宝贵经验。在接受新观念、发展新产业、推广新技术等方面是有良好传统和广泛群众基础的。这些都有力地说明,民勤人民不愧是勤劳的人民,民勤的广大干部群众都是能够吃苦耐劳、能够干成干好事业的,正是干部群众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不断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但同时我们也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推广以日光温室为主的节水增收模式的过程中,民勤县却落后了。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问题,一个是各级干部人盯人、人盯事,盯住抓落实不够;另一个是典型示范不够,特别是过去建成的一些温棚,由于经营不善或撂荒闲置,从一开始就成为一种失败的、反面的典型,在群众中产生了许多的负面影响,给推进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民勤县和*县相比,论气候条件,*县大部分地区处于高寒阴湿山区,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0.1—5.7℃,光热资源相对不足,而民勤县属沙漠盆地,平均海拔在1500米左右,年平均气温7.8℃,光热资源好,大多数地方适宜于发展日光温室等设施农业;论耕地条件,*山大沟深,绝大多数都是坡耕地,土地条件比较差,而民勤地势平坦,耕地充裕,土地条件比较好;论灌溉条件,*的温室需要修水窖集水,或者用水桶提水来浇灌,而民勤的日光温室则全部机井保灌;论技术条件,*县属半农半牧区,从2005年才开始发展日光温室,而民勤县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建设日光温室,比*整整早了10年;论劳动力的科技文化素质,*县的许多群众都是从过去的半农半牧甚至是纯牧民直接转向从事技术要求较高的设施农业,由经营传统农牧业直接转向经营现代农业,确实是革命性的变革,实现这个跨越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而民勤县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比较高,对现代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已经有了多年的基础和经验。民勤拥有上述诸多方面的优势,但在工作上比较落后和被动,问题的原因,套用过去的一句话就是,不在群众在领导、不在条件在认识、不在困难在工作。具体来说:

首先,从工作指导的层面看,始终存在摇摆不定和严重的畏难情绪以及完任务的观念。这种状况在乡镇一级表现得尤为突出。我查了一下近几年日光温室建设GPS核查的资料,民勤县2006年以前的日光温室面积是456亩,2007年新建6214亩(当年四县区中新建面积最大),2008年新建2565亩(当年四县区中新建面积最小)。应该说,县乡的同志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事求是地讲,我感到民勤的日光温室建设始终没有上路,关键就是一些县乡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把日光温室作为节水增收的重要途径来抓,而是当作给上级完任务,导致在工作上消积应付,甚至迎合一些落后的思想。有的乡镇温室抓不上去抓暖棚,暖棚抓不上去抓拱棚,到头来一事无成,贻害群众。从去年开始,我们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和消除无主棚和空棚的工作,但至今仍然有个别乡镇在未落实户主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造成了新的无主棚。

其次,从群众参与的程度看,始终存在“两张皮”的问题。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主体是农民,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推动和群众参与严重脱节,一些地方群众对日光温室不接受,甚至有抵触情绪。这些说到底还是群众没有真正彻底地发动起来,主要是我们各级干部对群众的组织发动工作不充分、不到位,没有深入细致地做群众工作,甚至把一切问题都归咎到群众身上。当我们提出不搞强迫命令,一些干部就放弃做群众工作,甚至放任不管。这也说明,我们一些干部虽然身处基层,但并不真正了解群众,也并不会做群众工作。

第三,从推进工作的方法看,典型引路的作用发挥不够。我们讲在群众还不接受的地方,要先培育典型,再放大典型,但民勤县在日光温室建设上的典型抓得并不多,即使一些好的典型也没有放大和推广。恰恰相反,由于一些失败的、反面的典型,反而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

第四,从基层干部的作风看,缺乏盯住干的精神。部分乡镇没有认真分解和落实任务,导致现在连地块也没有留下;一些地方试图避难就易,不切实际以暖棚和拱棚代替日光温室;还有一些乡镇领导工作方法简单,发动群众的手段就是乱开口子承诺条件,给钱给物给地,到头来要么兑现不了欺骗群众,要么给乡镇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总之,对这项工作还没有真正抓在手上,或者抓而不紧、抓而不实。

我们分析民勤日光温室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是否定民勤的工作,更不是把形势看得一团漆黑,目的是和大家一起把问题找准,把原因弄清,把措施定实,共同把这项事关重点治理大局的工作搞上去。我们相信,只要民勤县干部群众像过去抓农业科技、抓结构调整那样抓日光温室,民勤的工作一定能够做上去,而且能够做在前。

三、看华藏、看松山,我们应该怎么干?

现在马上进入夏收期,要充分利用夏收前后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任务,加快进度,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力争多建一些日光温室,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任务。

一是要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就是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人盯人、人盯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长期无起色的,要坚决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严重失职失责者,要坚决追究责任。我们常讲党员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在现阶段的武威,党员干部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最具体的实践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这既是中央和省上对我们的工作要求,也是对我们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各县区不论是党政班子成员,还是人大、政协领导,大家都要从各个方面做好凝心聚力、推动落实的工作,切实形成一种工作合力,真正使千斤重担大家挑,共同为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贡献力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当前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心就是节水增收、抗旱增收和劳务输出,必须用主要的力量来抓日光温室。集中力量做好日光温室建设这件事,就是最大的成绩。

二是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首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切实让群众参与进来,成为治理工作的主体。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并不意味着放任群众,而是对群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治理的资金逐年下达,项目的实施有明确的期限,落实规划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性的问题。中央给了投资而我们的工作做不下去,我们无法向中央和省上交待,也无颜面对子孙后代。其次要高度重视典型的培育、宣传和推广,在重点乡镇和重点村要下功夫抓一批规模连片的示范点,真正像*县介绍的那样,把第一件事做好,把做好的事放大,带动整个面上的工作。要继续做好消除无主棚和空棚的问题,确保每个棚都能发挥效益,激发广大群众建设日光温室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是要加大行政和技术帮扶力度。行政和技术帮扶要以县区为主,市上重点开展技术帮扶,以市农技中心为主,抽调农口其他单位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帮扶工作组,帮助民勤日光温室建设的重点乡村搞好技术服务。要进一步明确日光温室建设的基本规范和技术标准,坚决防止随意降低标准和不按技术规范建棚等问题,比如一些地方熟土上墙、墙体过厚等问题,都是不合规范的。县上要开展行政和技术双重帮扶,由县委常委和副县长分别联系日光温室建设重点乡镇,技术人员承包重点村组,深入下去指导帮助日光温室建设,确保在夏收结束后迅速掀起日光温室建设新高潮。

四是要坚决守住水权不动摇。水权是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守住水权是推进治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守住水权和日光温室建设是互为因果的,只有守住水权才能有效促进日光温室建设,反之,日光温室发展起来了,从客观上有利于守住水权。前段时间,我安排市农委牵头对凉州区近两年关井压田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共调查了5个乡镇34个村2.7万亩的压减面积,其中已反弹抢种的5461亩,占调查面积的20.2%;自然修复的14439亩,占调查面积的53.4%;栽植经济林的6200亩,占调查面积的23%;改作其他用途的905亩,占调查面积的3.4%。由此可见,关井压田反弹的情况非常严重,如不采取断然措施,成果难以巩固,今后的工作难以推开。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划中对压减灌溉面积“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防护林建设、轮歇耕作措施,防止土地沙化”的要求,对偷种抢种的一律不予灌水,对有反弹抢种苗头的坚决制止。对破坏机井智能化计量设施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各项节水控水措施落到实处。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 内容提要: 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 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 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 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 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 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 http://www. nies. go. 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 htm,l 2010-01- 06. [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 env. go. jp/policy/tax/kento. htm,l 2009-11-02. 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 http://news. xin-huane.t com/mrdx/2009 - 10/31/content _12364925. htm,2009-11-02. 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 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 [EB/OL]. http://www. env. go. jp/press/press. php?serial =12257,2010-03-15.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文第4篇

寿光五代温室的特点从总体尺寸看主要表现为大跨度、宽后墙、短后坡、下挖式,典型的尺寸为跨度10~12 m,脊高4.0 m以上,后墙底部厚5~6 m,顶部厚1.5~2.0 m,后坡投影宽0.5~1.0 m,地面下挖深度0.5~1.5 m;从结构承力看主要表现为琴弦式、多立柱(5~7 排立柱)、竹竿支撑屋面,如图1。这种温室的优点是保温好、造价低、屋面可上人,因此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但缺点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室内多柱,操作不便;屋面平缓,南部空间小。为此,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

增加屋面立窗

针对五代温室室内南部空间小,局部不能种植高杆爬蔓作物的缺陷,改进的温室或将前部坡度加大,或设立南部立窗,将原来一坡式屋面改为了一坡一立式屋面(图2),使温室室内南部空间高度得到提升,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温室种植高杆爬蔓作物南部地面的利用率,对提高温室作物的产量和效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为了解决立窗屋面卷被的问题,在立窗的外部增设了一道斜撑(图3),专门用作保温被卷放的轨道,同时在保温被和立窗之间还形成了一层空气隔热空间,也有利于提高温室的保温性能。

减少立柱数量

典型的五代温室室内立柱林立(图1b),非常不利于机械作业,为此,改进温室采用了钢结构平面桁架做屋面承力骨架,用钢管替代水泥柱做桁架支撑,使室内立柱减少到了2 排(图4),不仅使室内空间更加开敞,更有利于机械化作业,而且也减少了立柱的遮阳,提高了温室作物生产的光效,同时采用钢结构支撑体系还使温室的承载力显著提高,温室防灾抗灾的能力得到大大提升。将传统的琴弦式屋面支撑体系与钢结构平面桁架支撑结构相结合,不仅消除了单独使用钢结构平面桁架结构容易造成桁架平面外失稳而侧翻使结构承力失效的问题,而且屋面平整,采光量大,有利于提高温室室内进光量和室内温度,此外,操作人员还可以在屋面行走,更便于操作人员进行保温被调整、屋面通风、破损薄膜修补等屋面作业。

更换屋面竹竿

传统的五代温室由于采用琴弦式屋面支撑体系,需要在纵向钢丝的上面敷设一层竹竿以便绷紧塑料薄膜并将塑料薄膜上的屋面荷载传递到纵向钢丝,再由纵向钢丝将屋面荷载传递到支撑拱架并最后传递给立柱。由于竹竿是一种变截面材料,而且受竹竿长度的限制,要形成一道完整的支撑必须进行搭接,造成温室屋面大量遮光,直接影响温室的进光量。为此,改进的温室屋面塑料薄膜支撑杆采用了塑料管内填水泥纤维的新材料(图5),不仅柔软容易形成与屋面相一致的弧形,而且管件在屋面上没有搭接,材料商品性好、使用寿命长,截面均匀一致,使温室的采光量和外观质量都得到显著提升。

取消后坡屋面

寿光由于冬季室外温度较高,五代温室本身就采用了短后坡设计。但对多立柱琴弦式日光温室,不论后坡长短,只要存在就必须有一道立柱支撑,这给施工建设和投资都带来了很大影响。为此,改进的温室直接取消了后屋面,使室内立柱只剩一排或甚至完全取消(图6)。这一改革不仅节省了立柱和后屋面建设投资,而且大大方便了机械化耕作,从温室结构变化来看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虽然这种改革在学术界有一定争议,但取消后屋面后,前屋面的采光量加大却是不争的事实,实践也证明在如寿光等气候温和、光照充足的地区这种设计是可行的,也值得学术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取消后屋面,势必将提高温室后墙高度,由此对后墙的稳定性和建设成本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各地在仿效学习这种温室形式时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因地制宜研究采用,不可盲从。学术界也应加大研究力度,对无后屋面日光温室的适应条件进行详细研究分析,以满足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

革新墙体防水

机打土墙是五代温室的一个典型特征。但由于土壤成分的差异以及施工过程中对土壤压实度要求不高,在经过冻融循环后墙体表面经常风化脱落,有的甚至造成墙体坍塌。为有效保护墙体,早期的做法是在墙体的表面覆盖一层废旧塑料薄膜,防止雨水浸入墙体,这种做法成本低,而且还充分利用了棚面使用的废旧塑料薄膜,提高了棚膜的利用率,但塑料薄膜容易老化破裂,使用寿命短,对墙体的保护不可靠,为此改为三合土表面夯实的做法,防止雨水浸入墙体,但这种做法施工不方便,试验不很成功。后来改用水泥板砌筑覆盖后墙面的做法,这种做法温室墙体整洁美观,但施工速度慢,造价高,在经过四季的热胀冷缩后容易开裂,雨水通过裂缝浸入墙体,直接影响墙体的强度和保温性能。在经过上述不断改进后,目前又研究提出了一种在塑料薄膜表面覆盖无纺布并在无纺布表面水泥挂浆的一种柔性防护材料(图7),这种材料不仅具有防水功能,而且能承受墙体的各种变形,具有造价低、材料来源丰富、施工速度快等优点,得到了大量应用。

室内二道保温

传统的日光温室基本采用外保温的形式,其结构简单,操作方便。但外保温在外界降雨、降雪、降霜等天气条件下保温被容易受潮,而影响其保温性能,此外,当室外温度较低时,保温被可能会冻结,在卷起保温被时容易将保温被表面材料卷折,或卷帘机无法卷起时卷帘电机过载而毁坏。为解决这一难题,近年来很多人在尝试使用内保温的方式来替代外保温,如图8。这种保温方式保温被始终处在温室内,由于塑料薄膜的防护不会受到室外天气条件的影响,因而外保温的上述问题得到了迎刃而解。但这种形式的保温需要在室内再增加一层承力骨架来支撑保温被,一方面增加了温室建设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室内阴影,此外,任何一点局部的覆盖不严都会影响温室的整体保温。这一研究目前还处在研究阶段,推广应用还需要不断改进。

对温室效应的看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炉况差看火孔压力,反向思维

 

1.前言

老龄化焦炉基本上都存在炉墙变形、剥蚀、麻面及串漏严重等问题,其炉温调节效果很不理想。要满足焦炉加热的需要,除了加强对焦炉炉体的日常修补和炉体严密性工作外,还要相应改进现行的焦炉加热系统调温方法,以期在改善炉温状况的同时,还能有利于焦炉砌体严密性的改善。

2.焦炉加热系统

焦炉调温的目的是生产质量良好的焦炭和化产品,要做到焦炉各炭化室的焦饼在规定的结焦时间内沿长向和高向均匀成熟,则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焦炉加热制度,以提高作为验证焦炉调温水平的四大炉温系数。

2.1焦炉加热系统的温度调节原理

焦炉要正常加热,则需建立合理的加热制度。焦炉加热制度包括温度制度、压力制度与煤气流量和空气量的供给等。炉温调节就是根据焦炉加热制度调节燃烧系统的吸、压力,使各燃烧室的煤气量、空气量均匀分配并保证燃烧系统各点压力分布合理,以达到各燃烧室的温度均匀一致。。

2.2现行的焦炉炉温的调节方式

1)各燃烧室煤气量均匀性的调节

供给焦炉的加热煤气是靠煤气主管压力输入的,该压力应足以克服煤气由主管至炉内通道的全部阻力。供给每个燃烧室各火道的煤气量主要用安装在煤气分管上的小孔板来控制,各燃烧室煤气量的均匀分配,是由大孔板直径沿焦炉长向适当的排列来实现。孔板直径的排列,取决于煤气主管从始端到末端的压力分布。

孔板后管路的阻力会影响进入各燃烧室的煤气量,入炉管路的阻力由交换旋塞、煤气分管等阻力组成,只有当这些阻力均匀一致时,孔板直径的均匀排列才能使煤气分配量相同。焦炉煤气回炉通道的途径较为简单、直观,问题查找容易,只要解决通道阻力和砖煤气道的窜漏,燃烧室的煤气量相对来说易于调节控制。

2)各燃烧室空气量均匀性的调节

焦炉加热所需要的空气是依靠烟囱吸力从废气开闭器两叉部进风口抽入的,燃烧后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机、焦侧分烟道汇合于总烟道后从烟囱排出。因此,焦炉机、焦侧的空气量用机、焦侧废气开闭器进风口和分烟道吸力来控制。进入各燃烧室空气量用蓄热室顶部吸力来控制,蓄热室顶部上升和下降气流的吸力差代表着一定的气体量,调节蓄热室顶部吸力也就是使空气量和废气量均匀分配到蓄热室、燃烧室。

调节蓄热室顶部吸力的通用手段是:当标准蓄热室的上升和下降气流吸力经过检查并调节合格后,来调节其余蓄热室上升和下降气流吸力与之相同,从而达到看火孔压力基本一致和全炉空气过剩系数、炉温均匀。

从炉温调节过程比较,由于空气在燃烧系统的流动途径的结构较为复杂,受影响的因素多,其相对于焦炉煤气量的控制来说要困难,不容易达到满意的效果。

3.不同炉况下应用现行炉温调节方法的不足

在焦炉状态良好的情况下,现行的炉温的调节方法可以满足焦炉加热的需要。但随着焦炉炉龄的增长、炉况变差,炉体各部位阻力不均衡的增加,串漏情况的日益严重,这些都会破坏正常的蓄热室吸力制度,给调温工作造成很多困难,当前我厂2#焦炉就处于这种状况。表2是2008年1—10月,我厂2#焦炉运用传统调温方法测得的数据统计。

表2 2008年1—10月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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