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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康德;先验逻辑;认知;经验;感性;知性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5?0019?05

一、康德的逻辑观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前后相继的三步提出了他自己的逻辑观念。第一步区分感性与知性的概念,继而得到逻辑的概念。康德认为感性就是“我们的内心在以某种方式受到刺激时感受表象的这种接受性”[1](52),比如直观就是感性的,因为它包含我们为对象所刺激的那种方式。而知性则是“那种自己产生表象的能力”[1](52),知性是对感性直观对象进行思维的能力。感性与知性的区分对于康德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在康德看来,关于一般感性规则的科学是感性论,而关于一般知性规则的科学则是逻辑,于是康德就给出了逻辑的概念,即逻辑是为知性提供规则的学科。紧接着一个自然的问题就是:逻辑为知性提供什么样的规则?而这恰恰是康德第二步对逻辑进行分类的根据。康德第二步根据逻辑为知性提供的规则不一样,将逻辑划分为普通逻辑(普通知性运用的逻辑)和工具论(特殊知性运用的逻辑),普通逻辑包含思维的绝对必然的规则,而无视规则运用所指向的那些对象的差异,但工具论则包含正确思维某个确定种类的对象的规则。康德第三步将普通逻辑划分为纯粹的逻辑与应用的逻辑,普通纯粹的逻辑是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差异性,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不具有经验型的原则,只与先天原则打交道,是完全先天确定的。既然普通纯粹的逻辑是与先天原则打交道,并且完全先天确定,那么什么是先天的呢?先天的是指“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所发生的知识”[1](2),先天的是独立于经验,甚至于独立于一切感官印象的知识,因此先天性就在于抽掉了一切知识内容,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

康德就是这样一步步的提出了他的逻辑观念,他在提出自己逻辑观念的过程中实际上也给出了我们一个逻辑的分类(图1)。其实,康德在1800年出版的《逻辑学讲义》里也提出了他对于逻辑的看法,他认为逻辑是关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则的科学”或者是“一般思维单纯形式的科学”[2](2),并且辨析了当时

所处时代流行的逻辑分类,即分析论与辨证论;自然的逻辑和科学的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纯粹的逻辑和应用的逻辑以及普通的知性逻辑和思辨的知性逻辑[2](6?8)。康德认为自然的逻辑、实践的逻辑和思辨的知性逻辑是有问题的,从康德的态度来看这三个应该抛弃,然而康德对于辨证论(即工具论)和应用逻辑的态度却跟前面的三个有点不同,虽然康德也承认这两个存在问题。康德认为辩证法是以往的人将其错用了,辨证法在作为知性的清泻剂的意义上可以纳入到逻辑的范畴。而对于应用逻辑,康德认为“真正讲来,应用逻辑不应当称为逻辑”[2](8),康德的“真正讲来”这一词很值得玩味,从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逻辑的分类来看,这一词实际上暗示着虽然康德认为应用逻辑不能称为逻辑,但康德还是可能会将其纳入到逻辑中。因此,从康德1800年的《逻辑学讲义》中对逻辑的看法,康德对逻辑的分类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就是图1所示,而另一种就是图2所示。图2应该是康德真正的逻辑观念,图1中的逻辑分类对于康德来说,虽然有一点问题,不够完美,但也可以接受。但康德认为完美的逻辑应该是图2,图2是康德自己真正想表达的逻辑观念。

但问题是康德为什么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不直接采用图2,而采用了图1呢?有人认为康德图1的逻辑分类并不是康德自己的,而是当时人们流行的分法,当时的官方统编教材是如此,而康德不好唱反 调[3]。对于康德的《逻辑学讲义》来说,康德的确将当时的分法展示了出来,但是康德展示当时流行分法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要辨别分析当时流行分法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到他自己对逻辑的看法(即图2)。因此,康德并不是不好意思唱反调,而是比较明确地指出了当时流行分法的问题,《逻辑学讲义》里的东西是康德要在大学课堂上正式讲给学生的,既然在《逻辑学讲义》里康德自己就已经明确地表明了对逻辑的真正看法,而《纯粹理性批判》既不是要教授给学生的教材,并且对康德自己来说又是十分看重的著作,康德没有理由还会采用当时流行的分法。

其实,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逻辑的分类很明显不同于《逻辑学讲义》中所描述的当时流行的逻辑分法,而是接近于康德真实的看法。康德为什么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不直接采用图2,而采用图1,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图2和图1差异性不是很大,对于康德来说两者都可以接受,虽然康德对于图2中的工具论和普通应用的逻辑作为逻辑颇有微词,但是康德自己也承认工具论作为“知性的清泻剂有尤其很好的用处[2](7),而普通应用的逻辑能够作为“促成正确使用知性的方法或医治逻辑缺点和错误的方法”[2](9),从这一点来看,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采用图1也就不奇怪了。

二、康德的先验逻辑并非普通逻辑

既然康德认为逻辑应是普通纯粹的逻辑(即形式逻辑),另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就是: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吗?如果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的话,按照 康德的逻辑观念,那么康德的先验逻辑就必得纳入到普通纯粹逻辑的范畴,康德的先验逻辑就应该属于普通纯粹逻辑。那么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否是普通纯粹逻 辑呢?

康德认为一种普通纯粹逻辑只与先天的形式原则打交道,而不管内容是什么(经验的和先验的)[1](53),在这里,康德给出了普通纯粹逻辑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先天的。康德认为先天的是指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所发生的知识,抽掉了一切知识内容,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1](2)。在康德看来,先天的要抽掉的经验知识包含主体方面体现出来的经验心理学和客体方面体现出来的经验科学,这是经验知识内容仅有的两种。然而问题在于知识内容除了经验内容,还有先验内容,先验的不仅是先天的,而且还是“使我们认识到某些表象知识先天地被运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并且认识到何以是这样的先天知识”[1](55)。康德“先验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排除任何经验性内容的知识;二是有关对象的,而又不能归之于表象的知识来源。这样,康德就将“先天的”与“先验的”区分开来了,“先天的”与“先验的”都是先于经验的,但先天的关注的是先于经验的是什么,而不考虑它何以是先于经验的,以及先于性何以是可能的;而先验的则是指先于经验而又关于知识来源的,它应当是考察我们能认识某些表象先天被运用或先天可能的条件[4]。

“先天的”与“先验的”区分对康德来说非常重要,这种区分使得康德提出了他的先验逻辑。对于先验逻辑,康德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刻画。

一是“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种在其中不抽掉知识的全部内容的逻辑,因为这种逻辑将只包含对一个对象的纯粹思维的规则,它将排除一切具有经验性内容的知识”[1](55)。康德指明了先验逻辑排除了经验性的内容,但它并没有抽掉知识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抽掉的知识内容是非经验性内容的知识,这种非经验性内容的知识是只包含一个对象的纯粹思维的规则。那么什么是关于一个对象的纯粹思维的规则呢?康德通过感性直观与纯粹直观的区分来类比说明在对象的思维中也应有纯粹思维与经验思维的区分,但类比永远是类比,不具有必然性,这必然产生让人感到疑惑的问题:对象的纯粹思维和经验思维是怎么区分的?什么是对象的纯粹思维?什么又是对象的经验思维?康德没有给我们说明,只能靠我们自己去理解,一种理解是着眼于对象,纯粹思维的对象与经验思维的对象不同,纯粹思维的对象是思维建立起来的对象,是思维的对象,比如范畴、图型等,而不是具体的经验对象;经验思维的对象则是具体的经验对象(见图3)。一种理解是着眼于思维,纯粹思维与经验思维的对象是同一的,而只是纯粹思维与经验思维是不同层面的思维(见图4)。这两种理解的不同在于:第一种理解的纯粹思维与经验思维是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言的,而第二种理解的纯粹思维与经验思维是针对同一对象而言。

二是“所以,这样一种逻辑,它还将讨论我们有关对象、而又不能归之于对象的知识来源”[1](55)。先验逻辑讨论的是对象的知识来源,而不是对象的知识,所以康德说是有关对象,而又不能归于对象的。经验知识是对象的知识,而先验知识不是对象的知识,但两者都是有关对象的。先验知识不是对象的知识,说明了康德的先验逻辑的所有要素是不会与经验对象打交道的,而先验知识又是有关对象的,说明康德的先验逻辑又能够运用于对象,而这一点康德在后面也明确地提到,“纯粹知性概念永远也不能有先验的运用,而任何时候都只能有经验性的运用,纯粹知性原理只能和某种可能经验的普遍条件、与感官对象发生关系,但决不能与一般物发生关系”[1](223)。

三是“使我们认识到某些表象知识先天地被运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并且认识到何以是这样的先天知识”[1](55)。康德在这里进一步地强调了先验逻辑注重于先天知识的运用、可能性以及来源,先验逻辑中的先天知识如何先天地被运用、如何先天地可能以及先天知识来源正是康德在之后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辨证论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康德最后对先验逻辑做了一个归结性的描述,先验逻辑是“规定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客观有效性的科学”[1](55)。在这里,康德对先验逻辑研究的范围做了界定,即研究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二是范围,三是客观有效性。康德也认为普通纯粹逻辑探究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但普通纯粹逻辑是研究纯粹知识和理性知识的法则(规则),而这些法则是一些条件,是一些使得知性与其自身相一致的条件,是使得知性得以正确使用的必然条件[2](3)。因此,纯粹知识的来源、范围肯定不是普通纯粹逻辑要研究的,而这一点正是康德提出先验逻辑的动机所在,也是康德认为先验逻辑不同于普通纯粹逻辑最显著的地方。而对于纯粹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为何物,康德没有直接说,这就导致了对康德客观有效性理解上的差异,比如理解为真理性,正确性,可靠性,甚至于可传达性等[5]。但仅仅从康德这一句话来看,这里的客观有效性应是与我们现在形式逻辑中的客观有效性是一致的,即指结论正确地从前提得出。康德在《逻辑学讲义》中专门提及了普通纯粹逻辑不仅仅是一门理性科学,而且还是知性正确使用的法则或证明的理论[2](4),知性正确使用的法则或证明的理论说明普通纯粹逻辑也是有关客观有效性的。由此我们就可对康德的先验逻辑与普通纯粹逻辑进行区分(见图5),纯粹知识的客观有效性是先验逻辑与普通纯粹逻辑都要研究的,而纯粹知识的来源、范围则是先验逻辑要规定的,而普通纯粹逻辑则不涉及。

由此可见,康德的先验逻辑既有与普通纯粹逻辑研究不同的地方,但也有相同的地方,即它们都是“只与知性和理性的法则打交道,但只是在这些法则与对象先天地发生关系的范围内”[1](55)。康德将逻辑看作是普通纯粹逻辑,只有普通纯粹逻辑才是逻辑,但康德在这里又称还有这样一种先验逻辑,于是问题就来了:康德的先验逻辑是逻辑吗?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康德自己肯定认为先验逻辑是逻辑,这一点对于他来说应该是无可置疑的,但这一点同时也是康德最棘手的。既然康德要将先验逻辑看作是逻辑的东西,那么康德就必须要为它在逻辑的序列中找到一个位置,这也就是康德为什么要从逻辑的分类一步步提出先验逻辑的原因。要在逻辑的序列中为先验逻辑找到一个位置,途径只有两条:第一条是改造逻辑的概念,即逻辑不应该仅仅指普通纯粹逻辑,应有更广的指涉,但显然康德没有走这一条路径,他没有对逻辑的概念进行改造;第二条是将先验逻辑纳入到普通纯粹逻辑范围之下,即先验逻辑是属于普通纯粹逻辑,但这是康德无法接受的,因为先验逻辑不同于普通纯粹逻辑。康德这两条路径都没有选择,这必然导致了他的先验逻辑在逻辑上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

三、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关于认知的特殊逻辑

在对康德的先验逻辑进行定位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康德在《逻辑学讲义》和《纯粹理性批判》中对传统逻辑进行了清理,得到了只有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才是真正的逻辑,那么这是不是康德自己的观点?有人提出康德在两书中得出的“只有普通纯粹逻辑才是逻辑”仅仅是康德对于传统逻辑进行清理的结果,这并不是康德自己的观点,康德自己的观点是要对逻辑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在形式逻辑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先验逻辑[3]。在《逻辑学讲义》中,康德是对当时通行的逻辑观点进行了清理,清理的结果就是得到只有普通纯粹逻辑才是逻辑,康德是认可(或赞成)这一结果的,如果康德不认可这一结果的话,他不会进行这样的清理,也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清理。另一方面,如果说《逻辑学讲义》作为讲义,康德表达他自己的逻辑观点还有所顾忌的话,那么《纯粹理性批判》作为他自己的一部重要专著,他应该会更注重传达出自己的声音,但是在这部专著里,康德并没有否认普通纯粹逻辑才是逻辑这一观点,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恰恰是加以了承认,并将其看作是一种一般的逻辑。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康德认为逻辑是普通纯粹逻辑的话,康德为什么又会提出先验逻辑呢?其实,康德认可逻辑是普通纯粹逻辑与康德提出先验逻辑并不矛盾,并非康德提出先验逻辑,就一定要否认逻辑是普通纯粹逻辑这一观点。在康德看来,普通纯粹逻辑有它自己的研究对象,有他自己的考察范围,它“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一切知识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即一般思维形 式”[1](54),这是普通纯粹逻辑力所能及的,是能处理的,而普通纯粹逻辑不能处理的是纯粹知识的来源,因为纯粹知识的来源已经超出了普通纯粹逻辑所要处理的范围。因此,康德提出他的先验逻辑,只是意识到了有些东西是普通纯粹逻辑无法处理的,需要一种不同于普通纯粹逻辑的东西来进行处理,康德并没有就因此而否认普通纯粹逻辑,相反地,康德恰恰承认了普通纯粹逻辑,承认普通纯粹逻辑有它自己的处理对象、范围。

第二个问题就是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否是对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的改造或发展?一些人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改造或发展[6],但问题在于康德的先验逻辑对形式逻辑的哪些东西进行了改造?对形式逻辑的哪些东西进行了发展?我们很难回答出来,原因在于康德的先验逻辑是探究纯粹知识的来源问题,而形式逻辑是探究一般思维的形式规则问题,两者各自处理各自的对象。因此,我们很难说康德的先验逻辑是对形式逻辑的一种改造或发展。

我们论证了康德认可逻辑是普通纯粹逻辑,而且康德的先验逻辑也不是对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的改造或发展,那么如何来对康德的先验逻辑进行定位?康德对自己的先验逻辑的定位是很明确的,声称先验逻辑是逻辑。既然康德已经认可了只有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才是逻辑,为什么康德又说先验逻辑是逻辑呢?康德对此的处理方式很有意思,康德在《逻辑学讲义》和《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又给了普通纯粹逻辑另一个名称“一般逻辑(或一般的逻辑)”,“另一方面,作为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入门,一般逻辑又区别于先验逻辑,在先验逻辑中,对象本身被设想为单纯知性的对象,反之,一般逻辑与一切一般对象有关”[2](4)。康德在这里就暗示了,既然普通纯粹逻辑是一般的逻辑,那么就应有不一般的逻辑(或特殊的逻辑),而先验逻辑就应该是这样一个不一般的逻辑(或特殊逻辑),这样康德很自然地将他的先验逻辑纳入到了逻辑的范畴里来(见图6)。

康德对先验逻辑的这种定位有一个尤其令人疑惑的地方:一是既然已经认可了只有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才是逻辑的话,那么先验逻辑又怎么可能是逻辑?这是康德必须要面对和正视的问题。而要消解这个疑惑,一个方法就是放弃只有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才是逻辑这一个观念,这就需要对逻辑的概念进行改造与扩展。然而自亚里斯多德以来,逻辑虽然历经发展,从传统逻辑到现代逻辑,对逻辑的认识也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但有一点却是不可否认的:逻辑是对思维纯粹形式的研究。因此,即使是到现在,康德的逻辑是普通纯粹逻辑(形式逻辑)这一观点也是站得住脚的,康德自己也应该意识到了这一点,不然不会出现这样纠结的结果。第二个方法就是放弃先验逻辑是逻辑的看法,为先验逻辑找到它自己真正的位置,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康德的先验逻辑到底是什么?

逻辑不是经验的,但是逻辑又要运用于经验,那么逻辑是如何运用于经验的呢?康德认为人具有知性、判断力以及理性能力,这些能力在先天条件序列下能对感性杂多直观进行综合统一,从感性的杂多直观上升到纯粹的知性范畴,纯粹的知性范畴通过演绎形成先天的综合判断,最后上升到辨证的推理;另一方面又能下行至经验的对象[4]。正是由于这些能力的存在,使得先天的逻辑(形式逻辑)能够运用于经验,而规范、指导这些能力的先天规则和条件就构成了康德的先验逻辑。为此,康德在建构他的先验逻辑时,总是伴随着两个相关联对应的呈现:一是逻辑(形式逻

辑)的呈现,康德总是依照逻辑的要素概念、判断、推理来提出他的先验逻辑的要素;二是认知能力的呈现,康德总是向作为主体的人内部寻求知性、判断力和理性,以主体的认知能力为核心展开分析。

因此,康德的先验逻辑实质上是认知的,它力图为我们提供一种人把握逻辑,并运用于经验的认知图景。康德这种认知图景刻画了“人天生就具有一种认知能力,这种认知能力本身就内嵌着逻辑的所有要素与东西”[4],一旦人运用这种认知能力(知性、判断力和理性),那么人就能把握逻辑,并将逻辑运用于经验。

(本文曾于2013年11月29~30日在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承办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感谢与会中青年学者与专家对此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 康德. 纯粹理性批判[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2] 康德. 逻辑学讲义[M]. 商务印书馆, 2010.

[3] 邓晓芒. 先验逻辑的理念――一般逻辑[DB/OL]. http://blog. .cn/zszwyds, 2013-10-26.

[4] 廖德明. 先验: 知性通向逻辑之路[J]. 学术探索, 2011(3): 29?33.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2篇

[关键词]是 系词 核心句式 常项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11-0016-07

近年来我一直在谈论一个观点,即应该以“是”来理解和翻译西方哲学中的“being”,并且应该把这样的理解贯彻始终。在具体的研究论述中,我说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他的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是本身”,因此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结合在他那里得到很好的统一。我认为,理解西方哲学,既有语言层面的因素,也有学科方面的因素。“是”的理解与翻译,表面上看是语言层面的问题,比如究竟应该是“是”,还是“存在”;但是实际上还有学科层面的问题,即逻辑与形而上学(哲学)这两个学科的关系。“是”为逻辑的理解保留了空间,而“存在”从字面上就断送了这样的理解。当然,这里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绝不是说说这样简单的。

但无论怎样强调“是”的理解与翻译,我从没认为,而且也没说过“无‘是’即无逻辑”。当我看到程仲棠先生称我为这种观点的“代表”,并且把这种观点称为“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的时候,[1] (P26) 我不禁感到奇怪。我读了他的文章(以下简称“程文”)以后终于明白,他的这一看法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对我的观点的误解,二是对一些观点的不同看法。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些澄清和讨论。这里,最主要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即我仍然是想说明,应该如何理解西方哲学。

一、关于一些误解

误解来源1:有“是”,则从语言方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可以看得见逮得住的语词,才能使人们去研究它。若是没有这个“是”,则很难想象怎样去研究它。让我们考虑一个相反的例子。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1] (P26)

程文列举我的三种观点来说明我是主张“无‘是’即无逻辑”的代表。这是其中第三种观点中的直接引语。程文引它作为确凿的证据,大概主要抓住了其中最后一句话。

这段话是我在《“是”的逻辑研究》(《哲学研究》1992年第3期)一文中说的。我很奇怪这段话会引起程文的误解。仔细看一看就会明白,我这里说的是我国“逻辑学家”没有对“是”进行分析,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就表明,其一,我没有说我国古代没有逻辑,否则“逻辑学家”是从哪里来的呢?其二,我只是说,由于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里当然是指与“是”相关。也就是说,我并没有说,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就根本没有形成逻辑理论。因此,我不明白程文为什么会以这段话证明我认为“无‘是’即无逻辑”。顺便说一句,关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我国许多学者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尽管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从未说过中国古代没有逻辑。我一直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客观地说,我自己在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时,表述一直是比较保守而谨慎的。

误解来源2:概括地说,逻辑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最简单、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句式,即“S是P”。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在探求周围世界和与自身相关事情的过程中一种最基本的询问和陈述方式“是什么”。“S是P”和“是什么”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是”。……在逻辑和形而上学中,“是”的论述方式不同,核心地位却是一样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相通之处。[1] (P31)

程文认为这段话“似是而非”,对此他有两个批评。其一,他认为“‘是’根本不是传统逻辑的核心,甚至也不是传统逻辑的必要成分”。其二,他认为这里的“症结”“在于把‘S是P’这样一种句式当作命题的逻辑形式”,而它“只是一种语言形式,不是一种命题形式”。[1] (P31)

这段话是我在《逻辑与形而上学》(《文史哲》2004年第1期)一文说的。“概括地说”这一表达针对的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是一个比喻。比喻当然给人以想象的空间。但是我想,这里的说明应该是清楚的:“句式”显然不是命题的逻辑形式。此外,在其他地方我的有关论述中,逻辑研究什么,以及如何研究,因而命题的逻辑形式是什么,也是清楚的。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程文会有批评二。我也同样不明白批评一,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说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等等这样的命题形式可以看出“S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

误解来源3:只要是逻辑,就不可能有民族性,就不可能反映某一民族的语言特色。[1] (P31)

程文认为,这句话表明“王路先生是肯定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而否定逻辑具有民族性”。但是他认为这种观点与把“是”看作是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乃是相悖的,因为后者属于语言决定逻辑论,而“语言决定逻辑的论题与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是不相容的”,因为“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1] (P31) 也就是说,王路的思想自相矛盾。

我在《逻辑与语言》一文中批评了一种看法。这种看法认为,自然语言逻辑应当是既具有普遍意义又具有汉民族语言特点的逻辑科学。由于我那里谈论得比较简单,因此没有详细讨论,而是仅仅指出三点。上面这句话是我在第一点中说的。接下来的论述是:

如果有具有汉民族语言特色的自然语言逻辑,那么就会有英语的、法语的、以至任何一种语言的自然语言逻辑。这绝不是我们所说的逻辑。第二,逻辑必须有表述语言。由于自然语言有民族性,因此在用自然语言表述逻辑的时候,各民族语言对同一个逻辑形式的表述必然具有本民族的特色,但这不是逻辑的民族特色,而是逻辑的表述语言的民族特色。[2] (P33)

我认为,简单归简单,这里关于逻辑与语言的区别还是非常清楚的吧!我实在是不明白,由此怎么能够得出以语言中有没有“是”为标准来判断有没有逻辑呢?

二、关于一些不同看法

以上几个问题,在我看来是简单而明白的,只要认真仔细阅读文本,本来是不该存在的。因此我认为不必展开讨论。下面我想集中讨论一个问题:“是”是不是逻辑常项?虽然在这个问题上程文对我的观点也有许多误解,但是我更愿意把它们看作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

程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传统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他的论据有三个。第一,“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可有可无;第二,“是”不是逻辑常项,而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语言要素;第三,斯多葛逻辑没有“是”。程文认为仅第三点“就足以证伪无‘是’即无逻辑论”。[1](P29) 我已经声明,“无‘是’即无逻辑论”不是我的看法,我也没有这样说过。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不考虑这第三个论据。不过也可以顺便说一下。我在谈论传统逻辑的时候,一般只谈亚里士多德逻辑,而很少谈斯多葛逻辑。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从逻辑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的起源,即逻辑是如何产生和形成的。而从哲学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与哲学的关系。由于亚里士多德有《工具论》和《形而上学》,又在这两个领域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因此我主要谈他。其实这样的谈论在西方哲学中是非常普遍的,由此并不能说明人们遗忘了斯多葛逻辑。

我们先看第一个论据。逻辑史的研究告诉我们,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三段论的时候使用了“S是P”这样的表达式,但是在具体论述三段论的格与式的时候,他却没有使用这样的表达式,而是用“P属于S”或“P谓述S”这样的表达式。这也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传统三段论的一个重要区别。① 对于这一点,程文的解释是:“亚氏之所以选择无‘是’的表达式,正是为了表明,他的三段论理论并非以‘是’或‘S是P’这样的语言形式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S是P’、‘P属于S’和‘P表述S’这些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1] (P27) 此后,程文区别出逻辑的载体和逻辑的本体,认为语言是逻辑的载体,类之间的关系等等是逻辑的本体。语言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达相同的逻辑等等。由此程文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是’在亚氏三段论中可有可无”。[1] (P28)

我认为,相同的逻辑命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述,程文的这一看法无疑是对的。比如Barbara式本身和它在一阶逻辑中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它们表达的东西却是相同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的目的是不是如程文所说?在什么意义上“是”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关于前一个问题,我曾有过详细的讨论,因此不准备多说。我只想指出,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史学家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我自己则倾向于帕兹希的一种解释:在希腊文中,对于“S是P”这样的命题,主谓关系是不清楚的,因为它们的位置不固定。从语法形式上说,S和P都可以既作主词,又作谓词。而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S与P的主谓关系通过它们语法的格的形式得到区别。[3] 我之所以赞同这种解释,是因为我认识到,这样的解释不仅适合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适合于亚里士多德在形成三段论之前的相关理论,比如他的四谓词理论。他的四谓词理论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看谓词与主词能不能换位表述,另一个是看谓词是不是表述本质。这样讨论的东西显然是具有“S是P”这样形式的句子。我曾经指出,“换位”是走向“必然地得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表述本质”却是不清楚的。而三段论研究则是使“必然地得出”这一思想得以实现的最终成果。[4](P41-46)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他的逻辑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四谓词理论到三段论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这里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是“必然地得出”,而研究的出发点恰恰是“S是P”这种句式。若是再详细一些,则还应该补充说,在四谓词与三段论理论之间,还有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形式的深入研究,即关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没有S是P”)等等的研究。这些研究形成了在四谓词理论基础上的发展,也构成了三段论研究的基础,因为在建立三段论系统讨论换位规则的时候,依然使用了这样的表述方式。顺便说一下。我曾经专门探讨过亚里士多德关于换位规则的论述并且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先以自然语言举例陈述了换位规则,接着以字母符号和术语表述方式表述和说明了换位规则”,这样,“属于”一词“相应于自然语言的意思是明确的而且是显然的,不会造成任何歧义”。[3] (P105) 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确实使用了“属于”这样一个不同于自然语言的术语,从而建立起严格的三段论系统。但是他在引入这个术语时有一个从自然语言到术语表述的过渡,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相应于自然语言表述的明确含义。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所考虑的核心句式是“S是P”。

当然,仅就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本身而言,确实是使用 “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如前所述,这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在逻辑研究中认识到自然语言的缺陷,因此最终在建立逻辑系统的时候采用了“属于”这一术语。这个术语不是希腊语中的日常表达,不是那么自然,但是可以显示出主谓的格,消除“S是P”这样的表述中的歧义,从而实现“必然地得出”这一理念。这就说明,三段论本身虽然没有使用“是”,但是所考虑的仍然没有脱离这个“是”,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一直称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主谓逻辑的主要原因。其实,这一点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是非常清楚的。在《前分析篇》中,虽然探讨三段论的时候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举例的时候却不完全是这样,而是常常回到自然的表述。除此之外,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三段论系统中有时候也使用“P谓述S”这一表述。这显然在字面上就有P作S的谓词的意思。如果我们看到在离开三段论系统的讨论中,比如在《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更多地使用“S谓述P”这种表述和自然的表述,而不是使用“P属于S”,也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考虑的仍然是“S是P”这样的句式。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系统本身没有使用“S是P”这样的表述,因此仅就这一点而论,说关于“是”的考虑在这里可有可无,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考虑到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比如四谓词理论以及关于命题形式的论述,考虑到三段论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比如关于其所使用的换位规则的探讨,考虑到对三段论的运用和对其思想的解释,比如讨论三段论时使用的例子和《后分析篇》中的论述,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S是P”是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最核心的句式。

现在我们看第二个论据。程文认为,从卢卡西维奇的看法可以概括出四个表达词项间逻辑关系的常项:“所有――是”,“没有――是”,“有些――是”,“有些――不是”;而王路认为“是”、“不”、“所有”、“有的”各个是逻辑常项,“是”则是逻辑常项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程文根据自己提供的一个关于逻辑常项的定义,即“一个表达式是某一个逻辑系统的逻辑常项,当且仅当它能够表示这个逻辑系统中一定的逻辑关系”,认为卢卡西维奇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每一个表达式都可以表示类之间的某些基本关系”。这样,“是”就“不是一个逻辑常项,而只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要素”。这是因为“是”有歧义,可以表示多种关系。“一个有歧义的、不能表示一种确定的逻辑关系的表达式,不能作为逻辑常项”。因此,“是”只是一种语言要素,以它来表述以上四个逻辑常项是“语言习惯使然,非逻辑所必需”,[1] (P28)“含‘是’表达式的‘不可动摇’,是语言习惯造成的假象,在逻辑理论上没有任何根据”。[1] (P29) 所以,“是”不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一些问题,需要分别讨论。一个问题是卢卡西维奇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传统逻辑的解释与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三段论的解释和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的区别。卢卡西维奇在解释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构造了一个公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他在表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虽然使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但是依然依照传统逻辑的表述方式,采用了A、E、I、O这样四个算子,即程文所说的四个常项。这样的表述沿袭了传统的习惯,直观上也是清楚的。比如“所有S是P”在传统逻辑中的表述是“SAP”,而在卢卡西维奇的系统中表述是“Aab”。也就是说,虽然卢卡西维奇区别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表述与传统逻辑表述的不同,即“属于”与“是”的区别,但是在他的表述中,仍然借用或延续了传统的表述方式。问题是这种表述方式并没有而且也不会区别“属于”和“是”。因为它们完全是同一表述,尽管a、b与S、P是不同的。卢卡西维奇把AEIO解释为二元算子,当然是可以的。我的问题是:传统逻辑也是这样解释的吗?

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命题根据质区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根据量区分为全称的特称的,这样组合起来就有四种命题形式,即“所有S是P”(A),“所有S不是P”(E),“有S是P”(I),“有S不是P”(O)。今天人们一般认为,逻辑意义是通过逻辑常项体现的。我们当然也知道,不考虑量词,单独考虑“S是P”或“S不是P”,乃是有歧义的,无法判定它们的真假。但是,在传统逻辑的解释中,如果说“是”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质的区分的呢?所区分出来的结果又有什么逻辑意义呢?为什么它不直接说命题分为AEIO四种形式呢?同样,如果说“所有”和“有的”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量的区分的呢?实际上,这里不仅与语言相关,也涉及传统逻辑自身的认识和对传统逻辑的认识。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区别了“是”与“不是”,也区别了“所有”和“有的”,并且由此得到了A、E、I、O这样的结果。问题是,它们的研究方式和结果所表明的是把“是”、“不是”、“所有”、“有的”这样的东西看作逻辑常项,还是把AEIO看作逻辑算子?我认为,对于这样的算子的认识,依赖于现代逻辑的研究,依赖于区别出语言的层次,即量词是比谓词更高一层的东西,或者量词所表达的是概念之间的东西。这样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因此,卢卡西维奇虽然与传统逻辑都采用了AEIO,认识却是完全不同的。

此外,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虽然从体系的角度,即词项逻辑的角度排除了个体词,从而排除了单称命题,但是在其具体论述中,常常有关于单称命题的讨论。在这样的讨论中,比如“a是P”和“a不是P”,“是”的作用也非常突出。但是,这样的讨论只有肯定和否定,而没有量词。那么,关于量词的认识和讨论难道与这样的认识与考虑就没有任何关系吗?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讨论难道是完全另起炉灶吗?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量词本身的认识。程文赞同卢卡西维奇以“所有――是”表达二元算子,毕竟还是承认有“是”的表述,只不过程文认为不能把它与“所有”分开,“如果把系词‘是’看作逻辑常项,就必须把量词‘所有’和‘有些’也看作逻辑常项,也就等于说传统逻辑包含了量词的研究或量词的理论,这不符合事实”,因为量词研究是现代逻辑做的工作。所以,“所有”和“有的”“单独地都不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1] (P28) 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是”能不能与“所有”分开,另一个是传统逻辑有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在我看来,这里依然涉及上述要区分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解释的问题。以AEIO作为算子来表示传统逻辑的命题形式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传统逻辑自身是如何看的。前面的讨论已经说明,根据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和“不是”与“所有”和“有些”是可以区分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区分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什么叫作质的区别,什么叫作量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认为以上区别还不够令人信服,那么当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说:“‘每一个’一词不使主词成为普遍的,而是使这个词具有全称特点”,[5](17b12-13)“‘每一个’一词不给主词以普遍意义,但是意谓,作为一个主词,它是周延的”,[5] (20a9-10) 我们还能认为他关于“每一个”的论述与关于“是”的论述必须合为一体,不能分开吗?我们还能认为他没有专门关于量词的研究吗?因此,即使认为卢卡西维奇式的解释有道理,也仍然可以问:它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同样,这样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传统逻辑本身的思想。毫无疑问,从现代逻辑出发解释传统逻辑是一回事,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则是另一回事。

至于说传统逻辑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只有现代逻辑才有关于量词的研究,这种看法我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前面提到传统逻辑明确地涉及到从量的角度对命题的区分,这说明它有关于量的考虑,并且有关于表述量的方式“所有”和“有的”的考虑。前面提到的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则更是明确地涉及到“每一个”这样的量词的探讨。怎么能说这些不是关于量词的研究呢?再举一个例子。从对当方阵我们知道,“所有S是P”和“所有S不是P”是反对关系,而与“有S不是P”是矛盾关系。怎么能说这不是从研究量词而得出的结果呢?

程文认为,“量词研究以引入个体变项x为前提,……传统逻辑没有引入个体变项,不可能有量词的独立研究”。[1] (P28) 我不这样认为。在我看来,研究量词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借用函数的方法刻画量词是现代逻辑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就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后者虽然局限于自然语言的语法形式,因而量词的许多性质没有能够真正刻画出来,但是同样有关于量词的研究。我赞同程文的一个看法,即“量词的意义在现代逻辑中才得到充分的体现”,[1] (P28) 这也是我们推崇现代逻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认为,程文关于研究量词的前提定得太高了,而由此出发最终对传统逻辑的评价又太低了。实际上,不引入个体变元,也可以有对量词的研究。缺乏对量词的充分研究并不等于对量词没有任何研究。在今天看来,传统逻辑研究的手段比较落后,所得的成果也已经落伍。就量词而言,传统逻辑的研究和表述是非常有局限的,因为它只能刻画和处理一些表示性质的命题,而对大量的关系命题无法表达和处理,对于复杂的量词情况也无法表达和处理。但是这绝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由于“是”自身有歧义,不确定,它能不能作为逻辑常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逻辑常项的含义是清楚的,比如一阶逻辑中的命题联结词和量词。人们认为,逻辑的性质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比如重言式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由此出发,我们不仅对逻辑常项有清楚的认识,而且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当我们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去考虑传统逻辑的时候,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传统逻辑存在一些问题的时候,比如它的论述不清楚,会产生歧义等等,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解释它呢?具体地说,是不是由于传统逻辑关于“是”的解释不清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就不能认为它是逻辑常项了呢?针对程文,我的问题是:在程文看来是不清楚的东西,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认为是不清楚的?程文认为“是”与“所有”不能分开,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表述清楚而确定的逻辑关系,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前面的讨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在这一点上,程文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的理解不够深入,他的有关结论有些太简单了。

三、逻辑与哲学

程文有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他认为,逻辑与形而上学有一个根本的差别。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不同,而形而上学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1] (P31) 另一个结论是,“无‘是’的非西方民族也可以分享逻辑”。[1] (P32) 下面我先简单讨论一下后一个结论,然后重点讨论前一个结论。

字面上讲,后一个结论是不错的。举个例子,即使认为汉语不是以“是”作系词的语言,① 在逻辑普及的今天,许多中国学者无疑是把握逻辑的;即使在此之前,也有不少中国学者通过接触西方传统逻辑而把握了逻辑。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人能够学习、掌握和运用逻辑,这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之所以讨论如此简单的问题,是因为我要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在我看来,即使不懂逻辑的人,也是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也能够进行正确的推理。因此说他们可以“分享逻辑”,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理论的层面上则不同,因为这样的逻辑是把一类思维活动的方式揭示出来,也可以说是对一类思维能力的刻画,它的结果要以语言表述出来。因此,就有了我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同的民族都在研究逻辑,就会有表述逻辑的区别,从而也会形成一些对逻辑的不同看法。问题的实质是,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比如人们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与中国古代逻辑不同,这里一方面有对逻辑的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则有对其各自的表述和所表述的东西的认识和理解。又比如今天人们提倡现代逻辑。我们知道,现代逻辑在精确性和能量方面是传统逻辑所不能比拟的,这主要是因为它采用了形式化的方法。形式化方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使用形式或人工语言,而这恰恰是为了消除自然语言所带来的歧义。当然,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消除了各民族语言的表述差异。这样,逻辑的全人类性与逻辑的语言表述方式就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宽泛地讲“分享逻辑”是可以的,但是在讨论问题的时候,还是要认识和区别这里存在的一些不同的层次和差异。

程文认为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恰恰没有区别以上层次和差异。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而且我的思想很明确,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关于命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当方阵。这是一种类理论,其表述虽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表现为AEIO,而这样表述的最基本的句式则是“S是P”。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我的思想也很明确: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要研究“是本身”,而这样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是什么”这种古希腊人询问和陈述方式的集中体现。逻辑的“是”与形而上学的“是”的相通恰恰表明,古希腊人不仅探求世界和与自身相关的事情,而且在这样的探求过程中追求确定性和普遍性,用今天的话也可以说是追求科学性。此外,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我还指西方哲学中沿着亚里士多德传统,具有上述追求的哲学家的思想,因此我讨论笛卡尔、洛克、休谟、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思想,也讨论波爱修、托马斯・阿奎那等哲学家的思想。[6] 在我看来,在这些哲学家的著作中有一条主线,这就是关于“是”的探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讨论的问题有共同的来源,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那个“是本身”,而且还因为他们讨论问题时使用的逻辑也是共同的,而这种逻辑所考虑的最基本的句式是“S是P”。因此我认为,西方哲学与逻辑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我看来,在西方传统的逻辑和哲学中,“是”的核心地位是显然的,这不过是一个事实。

我们知道,尽管“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中是个常项,但是在现代逻辑中它却不再是逻辑常项。程文也以这个事实对 “无‘是’即无逻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不过我注意到,在这一点上程文并没有批评我。我想他一定知道我这方面的观点,因为我早就指出现代逻辑与传统的区别,也包含指出这一点。但是我还要指出,不仅要看到“是”在现代逻辑中不再是逻辑常项,还应该看到,在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中,关于“是”的研究和讨论也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是”也不再是研究和讨论的重点。这是因为,现代逻辑的发展为哲学研究提供了语义理论,而现代逻辑在哲学中的运用使“真”成为哲学的核心概念。

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是”与他的形而上学的“是”是相通的。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平凡的故事,却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过去我国学界的翻译和理解一般是这样的:亚里士多德逻辑说的是“S是P”这样的东西,而他的形而上学说的是“存在”;传统逻辑探讨的是前者,而形而上学的讨论是后者。大家知道,我反对以“存在”来翻译和理解西方哲学中的“being”,因为在我看来,它不利于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本身”,而且从字面上阻断了逻辑与哲学的联系。我们都认为西方哲学的主要特征是逻辑分析。但是,如果看不到逻辑与哲学是如何联系的,那么这样的认识终归是肤浅的,甚至是空洞的。此外,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不同,因此导致现代哲学和传统哲学的区别。从传统逻辑出发,形成以“是”为核心的讨论,而从现代逻辑出发,形成以“真”为核心的研究。因此,同样是逻辑分析,哲学中所体现的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看不到这一点,对于逻辑在哲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逻辑在哲学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大概也不会有深刻的认识。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说明,我只是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但是我绝没有认为,也不会由此认为“无‘是’即无逻辑”。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有“是”是一回事,而逻辑是不是因为有“是”或无“是”而产生或不产生,则是另一回事。在我看来,导致逻辑产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逻辑的性质和人们对这种性质的认识和把握。我曾经说过,这种性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必然地得出”,而在今天则表现为“推理的有效性”。[4] 程文若是认为我是“无‘必然地得出’(或‘推理的有效性’)即无逻辑”的代表,我想大概我是会乐于认同的。

[参考文献]

[1]程仲棠. 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J]. 学术研究,2007,(3).

[2]王路. 逻辑与语言[J]. 哲学研究,1989,(10). 王路. 理性与智慧[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王路.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王路. 逻辑的观念[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逻辑学教学;情感教育;教育分析

所谓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的专业学科,逻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具象逻辑、抽象逻辑、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对称逻辑。在逻辑学教学中,教师重视情感教育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情感表达能力,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1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逻辑学属于知识论与方法论,为哲学的一个概念,在逻辑学教学当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情感教育的缺失。很多人认为哲学只是知识积累的一个过程,实则不然。哲学的本质是思辨,教育宗旨和核心为学生的自我认知与发展。因此,在哲学教学当中,教师除了理论教学还应该注重情感教学。逻辑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除了逻辑能力训练以外,情感教育必不可少。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于重视概念、理论、语言以及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情感教育相对而言比较缺失。加上长期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逻辑学教学课堂教学气氛比较沉闷,教学内容抽象而枯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偏低。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除了情感教育缺失以外,还因为哲学分支科学设置过于细化,导致学科与学科之间互不相通,出现了森严的壁垒,从而使哲学肢解。哲学的肢解和破碎也间接导致教师对于逻辑学教学的认知产生偏差。很多教师认为情感与美只属于美学,随着逻辑学的不断进化,越来越多的教师忽略了情感教学在逻辑学教学当中的重要性。由于情感教学的缺失,逻辑学教育逐渐步入误区,很多人在理解和学习逻辑学时,带上了功利性以及知性化的态度,尤其在就业压力的影响下,学科知识已经成为学生关注的焦点,而知识也成为商业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逻辑学教学目标渐渐发生了偏差,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与发展。

2逻辑学教学中情感教育的必要性

逻辑学是一门由哲学分化而出的重要学科,也是哲学思辨的结晶。逻辑学不是刻板的知识教条和道德训诫,也不单单是人们认知的方法与工具,逻辑学与其他学科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能够造就人类的灵魂,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随着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在具备工具性的同时,还具备了一定的历史性,是推动逻辑史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如果将情感因素等智慧活动因素从逻辑学当中剔除,逻辑学本身具备造就人类灵魂的功能将会消失,自此沦为单纯的知识教条。因此,逻辑学教学应该与哲学教学相互融合,并且在教学过程中重视情感教育。在逻辑学教学中强化情感教育已经成为大多数高校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注重情感教育能够有效提升学生情感表达与情感体验能力,从而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逻辑学本身抽象概念比较多,学生理解与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很多学生对逻辑学望而生畏,在课堂教学活动当中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强。这种情况导致学生难以掌握逻辑学知识,提升自身逻辑能力,教师的教学目标也难以达成。在逻辑学教学当中强化情感教育能够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能力。

3逻辑学教学中强化情感教育的策略

情感教育是逻辑学教学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忽略了情感教育,导致逻辑学教学质量普遍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偏差。如何在逻辑学教学中强化情感教育已经成为高校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在强化情感教育当中,首先应该将学生对逻辑学的态度与认知进行改变。教师可以通过在课堂教学当中增加师生互动的方式,还变学生对逻辑学的主观情感,让学生充分了解逻辑学的魅力与价值,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效率。其次,影响逻辑学教学质量的另一因素就是由于逻辑学教学知识过于抽象,而教师在开展课堂教学活动时,方式单一,只会进行枯燥的知识点传输。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但难以理解和接受,久而久之还会对逻辑学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从而严重影响学生学习效率。针对这一现象,教师可以将枯燥抽象的逻辑学知识与特殊的历史时代背景相结合,在抽象的逻辑知识中加入人文情怀,激发学生求知欲。第三,教师应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在逻辑学教学当中融入更多创新的教学方式,活跃课堂教学气氛。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为学生创设更加良好的教学氛围,让学生能够融入其中,感受到逻辑学的情感与热情,从而更好地回应情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强化情感教育。第四,除了课堂教学以外,教师还需要注重情感的延伸。逻辑学与其他教学不同,逻辑学从哲学当中分化而来,本身具有强化的塑造人类灵魂的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扩大逻辑学的领域,将逻辑学与其他学科充分结合起来,将情感教育融入到逻辑教学内外,丰富学生的知识面。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问题意识,锻炼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让学生更好地具备逻辑思维能力。事实上,逻辑学在日常生活当中的运用相对而言比较广泛,教师在进行情感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将逻辑学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从而拉近学生与逻辑学的距离,让学生更好地提高自身思维与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逻辑学是一门感性与理性相结合的学科,教师在逻辑学教学过程中,除了要注重理论教学外,还应该注重情感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逻辑学的价值,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升课堂教学质量,让逻辑学真正在高校当中流行起来。

作者:完德杰

参考文献: 

[1]朱庆华.逻辑学教学之特点及对策[J].丽水学院学报,2015,(06):97-101.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 台湾 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 现代 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 科学 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 哲学 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 规律 (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 现代 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 哲学 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 规律 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 发展 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 科学 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对逻辑学的认识与理解范文第5篇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示一定的逻辑关系,也是逻辑真的基础。逻辑真理在某些方面与事实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逻辑真理又与事实真理不是一致的,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逻辑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有些逻辑关系是绝对的真,但是另一些逻辑真理是相对的真。逻辑真理之所以为逻辑真理,不是由于它们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逻辑自身,只根据逻辑自身而成立。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逻辑自身中去寻找,而不能在现实中寻找。

综上所述可见,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作用,它越远离事实,其真理性越强;当它与具体事实相符合时,即成为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当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一致时,逻辑思维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在认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认识世界时,会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作出许多推测和猜想,也会试图把这些思想与已经获得的关于被研究对象的材料联系起来。为了搞好各项工作,我们要正确的调整各种思想关系,从中抛弃不适当的思想,选取可以促进我们前进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只有认识逻辑真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实真理,随着人类的经验积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会不断增大,为了探求真理我们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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