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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

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

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对称性;物理学;具体表现

随着物理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界规律的认识也逐渐深入,一些原本看似无关紧要的东西却日益变得举足轻重起来,物理学中的对称性便是其中之一。物理学从过去单纯地将对称性看作对物理现象的一种限制,转向把它确立为物理定理的一块基石。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阿・热在《可怕的对称》一书中指出“没有对称性思想的引导,当代物理学家将无法工作”。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李政道教授指出:“艺术和科学,都是对称和不对称的巧妙组合。”可见,对称在物理学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试图对物理学的一些科目中的对称性思想进行一番分析,以引起大家对对称性的重视。

一、关于对称性

(一)对称与对称破缺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看到许多对称的例子,例如,人体和许多特定的生物体形态,以及自然界中的矿物晶体,雪花的形状等。大家还可以注意到许多建筑和美术设计的图案也都具有对称性。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对称的例子,那是因为人们认为对称是一种美。

但仔细看来,人们并不满足于绝对意义上的对称,总是在整体的对称中设置局部的不对称,即对称性被破坏了,物理学上称这种情况为对称破缺。

(二)对称的分类

根据上述的对称定义,不同的对称操作对应着不同的对称性,如体系A经空间平移后变为体系B,若A、B等价,则空间平移就是一种对称操作;若体系A经时间平移后变为体系B,若A、B等价,则时间平移就是一种对称操作,等等。常见的对称操作主要有:空间操作:转动、平移、空间反演等;时间操作:时间平移、时间反演等;其它:置换、电荷共轭变换等。

当然,操作的类型远不止于此,这里列举的仅是一些比较简单的,其它的操作会在下面的论述中逐步指出。

(三)对称性和守恒律

守恒量和守恒律是物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守恒律常被看作是最基本的自然定律,它以确定的可靠性和极大的普遍性预言着哪些过程是允许的,哪些过程是禁戒的,它为物理学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1918年德国女数学家尼约特发表了著名的将对称性和守恒律联系在一起的定理,即每一种自然界的对称性都可得到一种守恒律。该定理揭示出了守恒律产生的原因,即守恒律是自然界的对称性所导致的。根据法国物理学家皮埃尔・居里的对称性原理,对称的原因产生守恒的结果。若将自然界中的某一对称性看作原因,则必有作为结果的一个守恒律。如:系统总机械能函数对空间坐标系平移的对称性导致了动量守恒定律。

二、对称性在物理学中的具体表现:

将对称应用于物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图形,还有物理量,物理定律等。下面我就物理学主要学科中所蕴含的对称性思想试作浅述,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对称性的重视。

(一)力学

力学是一门基础学科,从牛顿到爱因斯坦,力学由绝对时空观发展到了相对时空观,相应地也就有了经典力学和相对论力学。

在经典力学中,有许多相对性思想,伽利略变换便是一个典型。若将质点系加速度视为一个物理量,伽利略变换视作一个操作,则经伽利略变换后,加速度保持不变,故质点加速度对伽利略变换的不变性可视为加速度对伽利略变换具有对称性。牛顿第二定律F=ma对惯性系A成立,对惯性B亦成立,而惯性系A、B的变换满足伽利略变换,故牛顿第二定律具有伽利略变换对称性。而若将动量视为一个物理量,伽利略变换视为一个操作,由于从不同参考系中观察到的动量不同,故动量不具有伽利略变换不变性,但动量守恒律由于对不同的惯性系均成立,故动量守恒定律对伽利略变换具有对称性。

相对论力学本身就是爱因斯坦考虑对称性的产物,近代物理学家十分重视物理美,即对称、简单、和谐等,他们认为支配自然界的规律应该是简单的、对称的。基于对称性,爱因斯坦认为对描述一切物理过程,包括物置变动,电磁以及原子过程的规律,所有的惯性系都是等价的,只是不同的物理过程对应着不同的操作而已,如力学规律关于伽利略变换对称,而电磁规律关于洛伦兹变换对称。

(二)光学

光学可以分为几何光学和波动光学,在几何光学中平面镜所成像与物体关于镜面对称,这即所谓的镜像对称,它在物理学中有着重要的运用,如宇称、电像法等。光速作为一个物理量,具有时空对称性。不论昨天、今天,还是明天,不论是中国、美国,还是其他星球,光速在同一介质中的速度都是恒定的,所以光速具有时空对称性。

(三)粒子物理学

粒子物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它主要研究基本粒子以及它们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在粒子物理学的研究中对称性很重要,许多问题本身研究的就是对称问题。

宇称是粒子物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宇称是一种函数的性质,在物理学中也是函数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的性质。对函数u=u(x),若u(-x)=u(x),则u(x)的宇称是偶性的,若u(-x)=-u(x),则u(x)的宇称是奇性的。物理学家把宇称看作粒子的一种基本性质,相当于自旋电荷的质量等。研究宇称对我们掌握粒子的性质,以及粒子的分类都有重要作用。宇称守恒定律反映了粒子间相互作用的一种性质,在已知的相互作用中,强相互作用和电磁相互作用中,宇称守恒;而弱相互作用中,宇称不守恒,这说明了弱相互作用有一种特殊性质。

(四)量子力学

量子力学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的三大发现(量子力学,相对论,生物DNA双螺旋结构)之一,它以全新的理论使人们重新审视自然规律。对称性思想可指导我们对未知领域进行搜索,并据此提出合理假设,特别是量子力学所研究的微观结构,用实验研究很不方便,所以很多时候可以先用理论进行研究,再用实验验证。物质波粒二象性的发现正是遵循着这条规律,当初德布罗意正是在对称性的指导下,预言了物质的波粒二象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物理学的各个分支学科蕴含着丰富的对称思想,研究对称性对于我们掌握物理规律,探索或发现未知领域的新情况起着重要作用。从对称性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解决问题,是当今在前沿工作的物理学家习惯采用的方法。因此,在基础物理的教学中,适当介绍一些在前沿工作的物理学家正在使用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对于物理的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而据我所知,许多教师和学生在物理学的教与学中,对此漠然视之,所以我撰写此文,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对称性的重视。

参考文献

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2篇

【摘要】 :目的 建立红毛五加中多糖的含量测定方法。方法 采用3,5-二硝基水杨酸比色法(DNS法),测定红毛五加中的还原糖和总糖的含量,并计算出总多糖的含量。结果 以葡萄糖为对照品,线性范围为46.6~233.0 mg/L(r=0.999 2),加样回收率为99.0%~102.1%;红毛五加中总多糖含量1.3~1.9 mg/g。结论 本方法灵敏、稳定、重复性好,有助于红毛五加质量控制方法的研究。

【关键词】 红毛五加多糖 葡萄糖 3,5-二硝酸水杨酸比色法

Abstract:Objective To establish a method for the quantitative determination of AGP (Acanthopanax giraldii Harms polysaccharides). Methods AGP content was determined by DNS Method. The absorptions of processed samples were tested at the wavelength of 520 nm. Results Contrast to glucose, the linear range was 46.6~233.0 mg/L (r=0.999 2), the average recovery was 99.0%~102.1%, RSD=3.52%, n=5. The polysaccharides measured in 3 batches of samples were 1.3~1.9 mg/g. Conclusion The method is sensitive, steady with good repeatability, and help to the qulity control of Acanthopanax giraldii Harms.

Key words:Acanthopanax giraldii Harms polysaccharides (AGP);glucose;DNS method

红毛五加(Acanthopanax giraldii Harms)是五加科五加属植物,主产于我国四川省[1-2]。四川省的红毛五加资源丰富,蕴藏量大,每年春天采收茎枝后,翌年仍生长茂盛。红毛五加与其它五加科植物不同,药用部位为茎皮,这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无疑是十分有益的。我国已故著名的生药学家楼之岑先生在《常用中药材品种整理和质量研究》一书中建议将红毛五加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3],目前尚未实现,但研究工作在不断深入,近几年来对红毛五加的研究进展较快,取得许多成果。化学成分研究表明,红毛五加主含挥发油、皂苷类、木脂素类、核苷类、多糖类、氨基酸、有机酸及微量元素等多种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研究证实,其具有抗肿瘤、抗炎、抗病毒、抗辐射、保肝、调节心脑血管及机体免疫功能作用等[4-7]。红毛五加活性成分之一的多糖类对免疫调节作用、抗肿瘤及抗病毒作用尤为突出,并在临床得以证实[8]。为有效地控制药材质量,一般选用苯酚-硫酸法或硫酸蒽酮比色法[9-10]进行总糖测定,因总糖中包括单糖和多糖,不能明确地表明其中的多糖含量。另外,硫酸具有较强的腐蚀性,给实验操作带来极大不便。本试验采用3,5-二硝基水杨酸比色法(DNS法)[11-12],以葡萄糖作为对照品,通过测定总糖及还原糖的含量,计算出多糖含量。本法灵敏、稳定、重复性好,适用于含多糖类中药的质量控制研究。

1 材料

1.1 多糖的分离与提取

取红毛五加皮,经粉碎,过40目筛,称取500 g,加适量水湿润2 h,装入渗漉筒中,加水浸没药材,浸渍6 h后,开始渗漉。以5 mL/(min·kg)的漉速渗漉,收集8倍量的渗漉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1.04~1.06(室温)。加乙醇沉淀,使最终含醇量达70%,静置,分层后分离,取醇沉物进行真空干燥(60 ℃以下),得浅黄色红毛五加多糖提取物,经3批红毛五加多糖提取,其提取率分别为1.40%、1.20%、1.41%。

1.2 仪器、试剂及药材

UV-2550型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SHIMADZU(日本)生产。

无水葡萄糖(含量测定用,批号0833-950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3,5-二硝基水杨酸(DNS)试剂,上海润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产品;所用其它化学品试剂均系分析纯。

DNS试液的配制:称取6.3 g DNS和262 mL 2 mol/L氢氧化钠溶液,加到500 mL含有182 g酒石酸钾钠的热水溶液中,再加5 g结晶酚和5 g亚硫酸钠,搅拌溶解,冷却后加蒸馏水定容至1 000 mL,贮于棕色瓶中,7 d后使用。

红毛五加药材购自成都市,由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谢宗万研究员鉴定为红毛五加茎皮。

2 方法与结果

2.1 溶液的制备

2.1.1 对照品浓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105 ℃干燥至恒重的无水葡萄糖适量,置50 mL容量瓶中(1 mg/mL),加水定容至刻度,混匀,置4 ℃冰箱保存备用。

2.1.2 对照品稀溶液的制备

分别取上述浓对照品液若干(1~5 mL)置25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备用。

2.1.3 还原糖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本品约40 mg,置25 mL量瓶中,加适量水振摇,使其充分溶解,并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过滤,弃初滤液,取续滤液,备用。

2.1.4 总糖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本品约40 mg,置50 mL磨口三角瓶中,加盐酸(12)10 mL,置沸水浴中10 min,取出放冷后,加40%氢氧化钠溶液调pH至中性,移入50 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过滤,弃初滤液,取续滤液,备用。

2.1.5 空白溶液的制备

取蒸馏水,与对照品溶液同时同法处理即可。

2.2 样品测定

精密量取上述对照品稀溶液、还原糖、总糖供试品溶液及空白溶液各2 mL,分别置10 mL容量瓶中,各加入DNS试液1.5 mL,摇匀,置沸水浴中加热5 min,取出,立即放入冰水中,冷却30 min,加水至刻度,摇匀,照分光光度法[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VA]在520 nm波长处分别测定吸收度,计算总多糖的含量,即得。

2.3 DNS比色法试验条件的选择

2.3.1 检测波长的选择

分光光度计经空白溶液校准后,先后取上述对照品溶液、还原糖供试品及总糖供试品待测溶液进行全波段(360~900 nm)扫描,结果经比较分析,考虑取干扰较少、测定稳定且灵敏度较高的520 nm作为测定波长为宜。

2.3.2 称样量大小对测定还原糖及总糖的影响

参照“2.2”项测定,除称样量大小改变外,其它测定条件不变。结果表明,称样量取30~40 mg范围影响不大。称样量过大,造成溶解不好或水解不完全;称样量过小,吸光度过小,超出仪器最佳范围,易造成测定不准确误差,称量最适宜范围为30~40 mg。

2.3.3 总糖供试品溶液加酸水解时水浴加热时间考察

参照“2.2”项样品测定法,总糖供试品溶液加酸水解水浴加热时间改变,其它条件不变情况下,观察对总糖含量测定的影响。结果表明,总糖供试品溶液制备过程中,加盐酸溶液(12),在水浴中水解时间长短对测定有影响。时间过短水解不完全,时间过长则检出含量下降,拟选择10 min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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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作曲线的制备

精密量取对照品稀溶液1.0、2.0、3.0、4.0、5.0 mL,分别置25 mL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以上系列对照品溶液各2 mL,分别置10 mL量瓶中,各加入DNS试液1.5 mL,摇匀,置沸水浴中加热5 min,取出,立即放入冰水中,冷却30 min,加水至刻度;以相应的溶液为空白,照分光光度法[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VB],在520 nm波长处测定吸收度。以吸收度为纵坐标,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得线性回归方程:A=5.678 40C-0.229 23,相关系数r=0.999 2,说明在浓度46.6~233.0 mg/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2.5 精密度试验

取还原糖供试品溶液2 mL,依法重复测定6次。结果吸收度值分别为0.249 77、0.249 94、0.250 03、0.249 89、0.250 17、0.250 21,平均为0.250 0,RSD=0.068%(n=6),说明仪器性能良好,操作是精确的。

取总糖供试品溶液2 mL,依法重复测定6次。结果吸收度值分别为0.552 87、0.553 12、0.552 96、0.554 37、0.554 55、0.554 66,平均为0.553 8,RSD=0.15%(n=6),说明仪器性能良好,操作是精确的。

2.6 稳定性试验

取还原糖供试品溶液2 mL,按样品测定项下依法测定,间隔一定时间测定1次,共测0~4 h,测得吸收度值分别为0.249 77、0.251 10、0.249 53、0.248 06、0.246 35、0.241 70、0.236 91,平均为0.246 20,RSD=2.08%(n=7),说明还原糖供试品溶液在4 h内是稳定的。

取总糖供试品溶液2 mL,按上法测定,测得吸收度值分别为0.552 87、0.571 17、0.573 49、0.575 59、0.565 75、0.575 12、0.578 70,平均为0.570 38,RSD=1.53%(n=7),说明总糖供试品溶液在4 h内是稳定的。

2.7 重复性试验

取同一批号样品5份,按还原糖供试品溶液制备方法制备,依法测定,计算还原糖含量分别为5.801%、6.048%、6.123%、6.003%、6.207%,还原糖平均含量为6.04%,RSD=2.53%(n=5),说明本方法重复性好。

取同一批号样品5份,按总糖供试品溶液制备,依法测定,计算总糖含量分别为19.453%、20.588%、19.665%、19.830%、19.318%,总糖平均含量为19.77%,RSD=2.51%(n=5),说明本方法重复性好。

2.8 回收率试验

2.8.1 还原糖

分别精密称取同一批样品约17 mg,5份,各精密加入1.033 2 mg/mL的对照品溶液1.0 mL,同时称取2份样品(每份约35 mg)随行对照测定其含量。按测定法进行测定,结果见表1。随行样品测得还原糖含量平均值为6.03%。结果显示,平均回收率为99.0%,RSD=3.52%。说明本方法可行。表1 还原糖加样回收试验(略)

2.8.2 总糖

分别精密称取同一批样品约17 mg,5份,各精密加入1.033 2 mg/mL的对照品溶液3.5 mL,同时称取2份样品(每份约35 mg)随行测定其含量。按测定法进行测定,结果见表2。随行样品测得总糖含量平均值为19.77%。结果显示,平均回收率为102.1%,RSD=3.53%。说明本方法可行。表2 总糖加样回收试验(略)

2.9 3批样品含量测定

(见表3)表3 3批药材总多糖测定结果(略)经3批样品含量测定结果表明,红毛五加药材中总多糖含量为1.3~1.9 mg/g。

3 讨论

还原糖的测定是糖定量测定的基本方法。单糖都是还原糖,对于多糖可用酸水解法使其降解成有还原性的单糖进行测定,再分别求出样品中还原糖和总糖含量(还原糖以葡萄糖含量计),以总糖含量减去还原糖含量,即为总多糖的含量。

还原糖在碱性条件下加热被氧化成糖酸及其它产物,DNS则被还原为棕红色的3-氨基-5-硝基水杨酸。在一定范围内,还原糖的量与棕红色物质的颜色深浅成正比,利用分光光度计,在520 nm波长下测定光密度值,查对标准曲线并计算,可求出样品中还原糖和总糖的含量。由于多糖水解为单糖时,每断裂一个糖苷键需加入一个水分子,所以在计算总多糖含量时应乘以0.9。

本试验运用DNS法测定样品中还原糖和总糖的含量,可计算出样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总多糖的含量。而通常运用的苯酚-硫酸法及蒽酮法均是测定总糖含量,因方法局限性无法用该方法测定还原糖(单糖)的含量,则不能明确表明其中多糖的含量,因此,DNS法可同时方便地测还原糖和总糖的含量,具有独到的实用性。在本试验多糖的分离与提取中,选用70%乙醇浓度进行醇洗步骤,是通过DNS法对不同乙醇浓度(40%、60%、70%、80%)提取总糖及还原糖的收得率的比较,计算出总糖的多寡,权衡做出适宜的选择。

本试验条件选择中,样品称样量的大小以及总糖水解时加热时间长短至关重要,称样量一般宜30~40 mg。总糖供试液制备过程中加盐酸溶液(12),水浴中水解时间长短对含量测定有影响,水解时间过短(3~5 min)则可能水解不完全,时间过长(大于20 min)则检出总糖含量下降,并随时间加长下降加速,其原因是单糖进一步水解为5-羟甲基糠醛,不能与DNS缩合成有色物质,再者可能水解后的单糖再发生聚合所致总糖含量有明显下降趋势。因此,本试验水解时间需严格控制,否则会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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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不对称三相电力系统;补偿原理;叠加定理;互易定理;应用分割论

中图分类号:TM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10-0104-04

一、概述

电力系统有两种基本的运行状态,即稳态与暂态。电力系统稳态运行时,发电厂中原动机的输入功率同输出功率相平衡,系统的频率和电压都是稳定的。然而,这种运动中的稳态,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当系统受到某种干扰时,上述功率的平衡即被打破,运动状态也将随之而变。由于系统中包含有许多惯性元件,运动状态的变化不能瞬时完成,而必须经历一个过渡状态,这种过渡状态称为暂态。

由于实际的干扰总是有大有小,因此电力系统在经受干扰以后,其过渡的结局便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情况是,系统从原来的稳态过渡到另一种新的稳态,其运行参数(电压和频率)相对于正常值的偏差能够保持在一定的允许范围内,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正常运行中的电力系统,实际上就是经常处于这种较小的变动的过程中。另一种情况是,当电力系统发生各种故障的时候,系统的运行将经历剧烈的变化,所趋于的状态,或者使其运行参数大大偏离正常值,以致电能质量严重变坏;或者更为严重,导致电力系统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局部地甚至全部地遭到破坏,如不采取特别措施,系统就很难恢复正常运行,这就是电力系统运行的事故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将给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以及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恶果。电力系统可能发生的故障类型比较多,常见的、对电力系统危害比较严重的有:短路、断相以及各种复杂故障等。而短路故障则是电力系统中危害最严重的故障。所以说,短路故障分析是电力系统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系统三种基本计算之一,在电力系统设计和运行的许多工作中都必须有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作为依据。因此,短路电流计算在电力系统分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短路是指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以外的一切相与相之间或相与地之间的“短接”。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时,除中性点外,相与相或相与地之间是绝缘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其绝缘破坏而构成了通路,我们就称电力系统发生了短路故障。

电力系统短路的类型主要有:三相短路、两相短路、在接地系统中还有一相接地短路和两相接地短路。由于三相短路时各相阻抗相同,三相对称,所以又称为对称故障,其余属于不对称故障。除不对称短路外,电力系统的不对称故障还有一相或两相断开的情况,称为非全相运行。

在同一时刻,电力系统内仅有一处发生上述某一种类型的故障,称为简单故障。同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发生故障,或在同一处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故障,称为复故障(复杂故障)或多重故障。

二、短路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产生短路的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载流部分的绝缘破坏,引起绝缘破坏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各种形式的过电压(例如遭受雷击),绝缘的自然老化、脏污,直接的机械损伤等。绝缘的破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中的缺陷以及设计、安装和运行维护不良所致。

第二,人为事故,例如运行人员带负荷拉刀闸或者线路检修后未拆除地线就加上电压等误操作。

第三,恶劣的气象条件,例如雷击造成的闪络放电;架空线路由于大风或者导线覆冰过厚引起的倒杆断线等。

第四,其他,例如挖沟损伤电缆,鸟兽跨接在的载流部分等。

短路的后果具有破坏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首先,设备遭到破坏,在短路处常常发生电弧烧毁电气设备;其次,电压严重降低,对用户生产生活影响极大。短路也同时引起电网的电压降低,特别是靠近短路点处电压降得更多,结果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用户的供电遭到破坏。再次,使电力系统稳定性遭到破坏。当短路发生后并列运行的发电机组有可能解列、失去同步、稳定遭到破坏,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和瓦解,这是短路最严重的后果。此外,不对称短路所产生的零序电流,会严重影响通信线路工作,并且损坏设备及造成人身危险。

实际上,短路问题已经成为电力技术方面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发电厂以及电力系统设计和运行的许多工作中都必须有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作为依据。

三、短路电流计算的主要目的

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可以用于电力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包括:

第一,电气主接线方案的比较和选择,或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限制短路电流的措施。

第二,电气设备及载流导体的动、热稳定校验和开关电器、避雷器等的开断能力的校验。 第三,接地装置的设计。 第四,继电保护装置的设计与整定。 第五,输电线对通信线路的影响。 第六,故障分析。 短路电流计算的结果也可以用于实时应用,如在配电网网络重构时进行保护自动整定和设置以及故障定位等。在保护自动整定和设置中,由短路计算得到的最大、最小故障电流用于确保保护设备能够保护整个保护区域并且在指定时间内切除故障。这些数据还可以用于确保保护设备能够相互协调以及校验过载设备,为了确定故障部分的位置,短路分析的结果可以用于比较在变电站记录的切除时间内所有可能故障部分的保护动作的次数。

四、短路电流计算的新问题

严格地讲,电力系统短路故障或其他复杂故障都伴随着复杂的电磁和机电暂态过程。在整个故障期间电力系统各部分的电流和电压是随时间变化的,其中不仅包括幅值随时间变化的工频周期分量,同时还包括幅值随时间衰减的非周期分量以及其他频率的周期分量,所以完整的短路电流计算及复杂故障分析要求解微分方程和代数方程组。因此要精确地计算出短路电流是很困难的,同时在实际工程中也是不必要的。在一般解决电气设备的选择、继电保护的整定及运行方式分析等问题时,往往只需要计算短路或故障后一瞬间(例如故障后t=0秒时)电流和电压的周期分量。

短路计算的基本方法是对称分量法。应用对称分量法分析三相电网不对称故障电流始于1918年,通过求解网络的正序、负序和零序分量,并对各序网进行变换即可求得网络每相的故障后电压和故障电流。对称分量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对三个序网分别处理,因而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基于这种方法的短路分析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得到普遍应用。近二十年来,基于对称分量原理的故障分析方法已经有了很大发展。

以往人们比较注重发输电的管理和研究,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套成熟的输电网短路电流计算方法。80年代以来, 随着人们对配电网分析的日益重视,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也得到了很大发展,由于配电网与输电网的一些不同点,如:一般具有环形结构设计,开环方式运行的特点,正常运行时是辐射型树状结构;由于单相负荷、主干馈线上的单相和两相“辐射状支线”以及不相等的三相负荷,系统通常是不对称的;网络极其庞大,一个大的二级网络可以包含超过12000个单相母线,而主干馈线可有6000多条母线;少环的网络结构;主干馈线和二级网络都可能有热电联产发电机(Co generator);支路参数r/x的比值较大,典型值在1~3之间。针对配电网的这些特殊性,国内外发展了专门用于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的新方法,即根据配电网实际相数,应用故障相域(Phase Coordinate)以及补偿技术进行配电网短路计算的新方法。

我国的配电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中性点不接地,在发生单相接地时,仍允许供电一段时间。这一特点也使得我国的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不能照搬国外的计算方法,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思想和技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我国电网实际的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程序是当前短路电流计算研究的任务之一。

五、短路电流计算方法综述

短路计算的基本方法是对称分量法。应用对称分量法分析三相电网不对称故障电流始于1918年,通过求解网络的正序、负序和零序分量,对各序网进行变换即可求得网络每相的故障后电压和故障电流。对称分量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对三个序网分别处理,因而具有简单、直观的特点,基于这种方法的短路分析在过去几十年中一直得到普遍应用。在基于对称分量的分析方法中,又逐渐对原有的以节点阻抗矩阵为基础的分析方法进行改进,提出了基于节点导纳矩阵的分析方法,并综合应用了节点优化、压缩存储、稀疏技术等先进技术,大大提高了计算速度,有效地减少了对计算机资源的需要量。在复杂故障的分析方面,进行了多种方法的尝试,如解边界条件方程式的方法、模拟复合序网的方法及采用多端口网络理论的方法等。

近年来,短路电流计算大致沿着三个方向发展:

第一个发展方向:这个方向是在传统的基于对称分量和序网概念的基础上继续前进,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技术,为了解决电力系统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而对原有的分析方法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改进。近二十年来,基于对称分量原理的故障分析方法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这方面国内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对变结构电力系统、有互感的电力系统、不对称电力系统,以及对跨线故障、断相加短路等复杂故障的短路电流计算进行了深入研究。

文[9]应用补偿法原理编制出电力系统故障计算的程序,可以分析简单故障(四种横向故障、两种纵向故障、相继动作)和复杂故障(由简单故障组合的复杂故障和跨线故障),可用于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事故分析及保护校验。

文[10]提出了不对称三相电力系统潮流、短路故障的统一分析法,其短路计算部分直接利用三相潮流计算所形成的节点导纳因子表,充分利用了近年来发展的稀疏补偿法和稀疏向量法,进一步提高了计算速度。

文[11]论述了三相参数不对称电力系统的数学模型,导出了其短路故障的计算机算法,其核心思想仍然是对节点导纳矩阵进行修正。

文[12,13]根据线性网络特性,综合应用修正节点电流源与修正故障点列阻抗元素的方法,提出了变结构电力系统短路故障计算的新方法,既完全避免了对原有各序网节点阻抗矩阵的增广或修正计算,又算法统一,计算过程简洁快速,可进行互感线路及无互感线路上任意位置的各种类型短路故障计算,适用于大型变结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及其工况分析。

文[14,15]在常规的故障分析方法中引入补偿原理、叠加定理和互易定理,建立起变结构与参数电力系统中故障的各序网通用计算模型,提出了一种无须修改原网各序节点阻抗(或导纳)矩阵,快速计算互感或无互感线路短路故障的新方法,文[20,22]则应用补偿原理将电力系统拓扑结构的变化,用在原网相应点注入的补偿电流来模拟,根据叠加原理和互易定理,推导出可适应电力系统拓扑结构变化,无须修改原网各序节点阻抗矩阵,快速计算变结构电力系统中线路故障,可计算线路断相加短路故障及任意复杂故障。

文[16]提出了利用导纳矩阵修正方法计算电力系统跨线故障的方法。

文[17]应用多端口网络方程和故障边界方程联立求解的方法,计算电力系统各种多重故障及任意不对称运行的电压和电流。成功地运用一种通用的数学模型解算繁多的故障组合,优于根据故障类型、相别应用理想转角变压器构成串、并联序网的方法。并且推导出追加支路组法的理论,把互感支路与无互感支路的计算统一起来,很方便地处理互感支路的开断、挂检及互感线路中故障。适应于互感线路中多重故障,端口电压、电流应用联立方程求解的方法,通用性强,计算速度快,精度高。

第二个发展方向:这个方向是在现代新思想、新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将这些新思想、新技术应用到电力系统中,提出新的短路电流计算的分析方法。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出现了应用专家系统[16]、人工神经网络[13]计算短路电流的新方法。

文[18]提出了一种电力系统三相短路电流计算的新方法一人工神经网络方法,该方法使用了自适应模型识别概念和基于广义逆学习算法(GI)的函数链网络(FLN)技术来估计短路电流的基本特征,能够对电力系统三相短路电流快速、直接的估计,目前只能处理三相短路,对于非对称短路还无能为力,此外,这种方法只能对短路电流的基本特征(如冲击系数、热效应、最大冲击电流和网络中各支路的短路电流交流分量)进行估计,无法进行精确的计算。

文[19]提出了应用专家系统计算电力系统短路故障的新方法,不使用传统的节点矩阵法,而是利用了逻辑推理与代数运算相结合的方法来进行短路计算,具有原理简单,方法直观,无须解矩阵等特点,扩充了专家系统在电力系统应用的领域。它的缺点是只能对电力系统简单短路故障进行计算,还无法处理非特殊相故障及多重故障。

文[20]提出了应用分割论(Diakoptics)与稀疏技术对电力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的方法,该方法综合了阻抗分块法与稀疏技术的导纳法的优点,进一步提高了计算机解题能力,文中提出了处理切割线回路阻抗阵的方法――分块切割线回路阻抗法。而文[21]又将网络的分块射影法应用于大规模电力系统不对称短路的分析计算,一旦求出了射影张量,即可重复用于后续的计算,只需改变故障所在的那一个子网络的射影张量。分块射影解法是一种简单、方便、快速、直观的非对称短路电流的求解方法,为电力系统的分析计算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由于现代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计算机的内存、硬盘容量等资源已经不再成为制约分析方法的瓶颈,在这样 的背景下,应用相域对故障进行分析的方法重新显示出其生命力,其在形成网络模型时不需引入相序转换、可以灵活模拟各种网络结构的优点逐渐显露出来。

文[22]应用相域上的三相网络模型提出了故障分析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在相域上考虑系统的特性,从而比传统的基于对称分量的方法效率更高。除此之外,还能够研究多相传输线上的多相故障等复杂的故障情况。由于这种分析方法与被研究的故障无关,所以其计算程序容易编制且容易维护。

文[23]提出了一种在相域(Phase Coordinate)基础上,只利用三相网络的相电压和相电流来计算不对称故障电流的直接法。这种方法用相域方法来表示电网的系统方程,各种类型的故障可以根据故障的类型对系统导纳矩阵进行一个简单的修正来模拟,而故障后电压可以通过求解具有n个未知量的n阶系统方程来得到,不需要根据故障类型确定三序网,因此是一种简便易行且更为清楚和精确的方法。它的不足是只能计算简单故障,对多重故障还无法处理。

文[24]在故障计算中引入了分层分块的网络节点导纳矩阵模型,提出了一个新型的电力系统通用故障分析数值算法体系,即故障局部相域等值模型,有效地解决了通用的任意故障模拟与计算机负担之间的矛盾。

第三个发展方向:这个方向是适应配电自动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研究适合配电网特点的配电网短路电流计算方法。在这方面国外的研究工作开展得较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而国内则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文[25]提出了一种66kV及以下电网短路计算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电网少环的特点,采用多端口补偿法把环网解环,直接由支路阻抗参数进行短路计算,避免了形成电网节点复数导纳矩阵等运算,具有计算速度快,能自动适应网络拓扑结构变化等特点。其不足之处是只能进行简单故障的计算。

文[5]提出了计算配电网短路电流的一种新方法,也应用了相域分析方法,并提出了一种混合补偿技术来模拟配电系统,即考虑到故障电流、PV节点和解环点的电流,将三种补偿(故障补偿、PV节点补偿和解环点补偿)结合为一个混合补偿,应用这种补偿技术不需要迭代即可求出故障后电压和电流,这种方法高效、可靠,可以计算任意多重的短路故障,适用于大规模配电系统。

文[26]提出了应用迭代补偿法计算配电网短路电流的方法,它用经过优化顺序分解的导纳矩阵来模拟系统,用补偿原理确定故障引起的系统扰动,从而避免了对系统导纳矩阵的修正,此外还利用了系统导纳矩阵的稀疏性。这种方法可以处理对称和不对称网络的串联、并联以及两者混合的各种故障,可以处理多重故障,并且能够集成在基于导纳方法的潮流程序中。

文[27]提出了一个快速且直接的方法以计算弱质网目工业配电系统三相短路电流的方法,其计算母线驱动点阻抗主要包括转换弱质网目的系统为辐射型系统、组成一棵解三相短路故障电流的树、计算辐射型系统母线的驱动点阻抗三步,然后对各次网路分别组成母线阻抗矩阵,并找出各次网路内部母线的驱动点阻抗。本方法的优点为记忆容量少、运算时间短,尤其对大系统更能显示此特性。

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民商法;经济法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概述,在形成法律的同时,就意味着法律需要面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种问题包括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交易安全等等。以民商法的视角来看,民商法是基于平等假设和意识自治的原则,而经济法的视角是以市场失灵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他法律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予规范。从两种法律来看,能够打通两种法律的界限,研究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

(一)交易成本原理

法律规制中运用规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应该对交易成本进行分析。交易成本并不是以金钱来衡量,而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观察到的情况将交易成本排列高低。这种规制工具的交易成本应该包括信息优势方与信息劣势方的信号发送与甄别成本,这种成本包括:以社会地位或权利来滥用社会成本和过度依赖一种工具所带来的其他成本。简单来说,在我国的保险法中便能够体现出,原有的主动告知被咨询告知所取代,这样将诚信原则最大化。这也是因为随着社会通讯科技的发展,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成本。

(二)系统性原理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基于整体动态和级次分解两种方法之上,进行综合性考量。在选择规制工具和引入实施过程中,应该考虑周全,提高法律的预测性,以社会发展和人们的进步来提高法律,调整社会生活能力。

(三)组合性原理

由于待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解决问题的规制工具功能、力度成本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对所选用的规制工具进行合理的组合,通过组合使各种工具发挥出不同的功能优势,以便更有效果、更具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规制工具的组合有三种形式:非信息工具的组合、信息工具的组合、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的组合。举例说明,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可以将金融衍生产品的“冷静期”制度与“免责条款无效”组合,这属于第一种非信息工具的组合。由于各种规制工具的组合种类繁多,可以视情况而定,组合并非越复杂效果越好,而是需要以达到规制目标为目的进行组合。

(四)配比原理

上文提到的组合,需要符合“比例原则”。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通过比例原则,将执法手段与目的之间进行关系权衡,也可以对两者间所代表、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将法律权利的行使权保证在适度限度之内,以此来制约法律执法的不适量。不仅执法需要坚持比例原则,立法也同样需要坚持比例原则。我国的行政法、经济法、金融法中的比例原则都具有相通性,强调的是手段与目的的稳妥、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社会成本与侵害损失的最小化等。在运用规制时需要考虑配比原理,假如将冷静期制度使用在所有合同中,将会被无限滥用,因此,冷静期制度仅适合某种特定的合同,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中不会设置。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

民商法中含有一种客观的信息不对称。即:我国的《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制度”,此项规定是在发生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时,双方都可以请求合同变更或撤销,以此解决合同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对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平。这种一方对某种情况知晓,而对方不清楚时,也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即客观信息不对称。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某种情况知晓并将情况告知对方,但对方不接受、不理解造成误会,此种情形也属于信息不对称,即主观信息不对称。在主观信息不对称中,误解程度构成“重大误解”时,便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比如,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欺诈对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而签订的合同,对于欺诈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赋予受欺诈方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经济法

经济法中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有两种处理工具,即非信息工具和信息工具。上文提到冷静期制度便是一种典型的非信息工具,冷静期或消费者反悔,主要适用于较大型的销售、网络销售、人寿保险、复杂金融衍生交易等合同中。消费者只能针对经营者的宣传、广告等来了解商品,从而可能产生信息偏见或误导信息,在此情况中,法律将“无因退货”的商家承诺界定为消费者的反悔权,反悔权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修正,属于经济法的重要制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不对称是一种能够客观反应人类活动的一种形式,从民商法和经济法中来看,两种法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方法、手段不同。本文首先介绍了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然后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分别入手,双方的解决方法虽有不同,但也有互通性,举例说明了两种法律对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 侯继虎.浅议对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05(10).

[2] 叶正国.“两法”衔接的合作治理――以信息机制为中心的分析[J].理论月刊,2014,03(02).

对称分量法的基本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 产地名称 ; 商标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接轨,修改后的《商标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它成为我国新商标法的一个亮点。因为这既是我国加入WTO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大对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力度,争取在WTO的下一轮谈判中谋取主动的必然。(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问题,已经成为WTO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

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既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遵守义务、履行承诺的应然之举,更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充分利用自身巨大历史文化遗产,发挥其巨大经济效益的战略之举。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所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或者一些轻工类产品。在我国,绝大多数原产地产品经过漫长的市场“洗礼”,都已经成为了家喻户晓、享誉中外的名优特产,如:贵州茅台酒、景德镇瓷器等。

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以技术标准、专利技术、环保标准、反倾销等一系列措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起到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的经济利益。因为加入WTO,无论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是否愿意,是否采取了充分必要的措施,都要充分遵守TRIPS协议第三节中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并给予WTO各成员国以地理标志方面的保护。与其被动的适应规则,不如主动地去利用规则。即: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此外,由于中国长期忽略了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造成了巨大无形资产的浪费,而且还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意大利生产的许多石料和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就堂而皇之地以“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推销,而中国的有关企业对此却无可奈何。(1(在国际上,还有很多假冒我国原产地名称,牟取高额利润的现象。而这一切毫无顾忌地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我国原产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而且还使我国一些在世界上脍炙人口的名优特产的声誉受到了近乎毁灭地影响。比如:欧洲国家将生产的档次很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还有一部分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我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我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机会。因此,在我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在国际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不同国家地区间经贸往来的频繁,原产地名称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不断上升。如何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相关问题成为了WTO各成员国下一轮谈判的重要议题。此外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有利于我国的贸易、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国家在缺乏国际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的手段和贸易壁垒,从而对贸易和投资造成扭曲和障碍,损害我国的正当经济利益。”(2(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同时也可充分保护我国在国际上知名的原产地产品不受非法的侵权。

一 、原产地名称的概述及其相关概念

在我国对“原产地”这一术语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海关管理及其他对外贸易管制中的进口物原产地即世界组织货物规则项下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这种产地仅仅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并且这里指的来源地,并非一定是货物真正的出产地,它也可能是货物的转让地即第二次加工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地是指某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地区,即为原产地。而且确定原产地的目地是为了征收关税或者采取其他贸易管制措施。在这种意义上讲,原产地与产地标记、货源标记同义。比如:美国制造、中国制造等。它被形象地称为“经济国籍”;其二:是从它含有的无形财产权的意义上讲的,乃WTO下TRIPS协议提出给予法律保护的一种商业标记,即相当于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中所使用的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原产地。本文所指的原产地名称,即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而非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如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中就使用了地理标志一词。(3(

(一)原产地名称 (Applications of Origin)的概述

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对于其内涵世界各国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最早指出原产地名称这一术语的是: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首次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作为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而1958年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则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即“原产地名称是用于标示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该商品来源于这些地方,其质量特征取决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1993年GATT各成员国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其第22条第1款就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依据以上关于原产地名称的多种含义,可以推知构成原产地名称至少应包括以下条件:首先,从语义学角度分析,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区别标志。(4(而且它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原产地名称所代表的地域范围虽没有限制,可以是一个场所、地方、地区或国家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名称。但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地名。”(5(由此,可见原产地名称不能是随意虚构而实际没有存在或从来都不曾存在过的地名。通常,大多数原产地名称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地理名称和商品名称。如:“金华火腿”,这一原产地名称中,金华是浙江省的一个市名,火腿则是一种食品。其次,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与产于该地的特定商品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联系。这种特定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具有特定品质的某种特定商品是由其产出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而这种地理环境,或者包括诸如水质、土壤、气候等在内的自然因素或者包括当地的传统技术、特殊工艺和制造方法等在内的人文因素。而该特定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是除原产地以外的其他地域所无法达到的。因为原产地以外的其他地域缺乏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没有诸如:传统工艺、独特技术等在内的人文因素。最后从基本功用角度言,原产地名称往往象商标一样,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成为了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从这个角度言,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的含义等同。

综上所述,原产地名称是一种标示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商业标记。不同于产地标记,它不仅仅是一般的标识品来源地的标志,而且还对其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证明、担保其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精确度以及具备其所表明的出处(原产地)直接相关的特定品质的作用。因此,原产地名称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成为了某种特定产品(具有特定品质)的代称。它的存在使消费者一见到标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就会联想到该商品所具有的优良质量、信誉或者其他不同于同类商品的独特品质。而这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渐渐地原产地名称就象商品的其他标志诸如商标一样,成为了消费者所重视,有时甚至成为了消费者购物时的唯一选择,即认牌购物。而这样就意味着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具有巨大的潜在的市场购买力,从而使原产地名称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和商标一样。作为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原产地名称,同时又成为了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就性质言,原产地名称是一种财产权。

(二)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产地标记(产地名称)的关系

原产地名称与产地名称,虽然两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大不相同。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识来源于此,并完全和主要因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产生的品质和特征。”而产地名称,又称产地标记,是“指用来向公众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特定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一种文字。”例如:常见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所标识的制造国,制造地落款,如美国制造等。即:是一种产地名称。然而也并非说,凡是国名就统统只可能是制造国落款(产地名称)的组成部分。即原产地名称有时可以涵盖制造国标记,但反过来用制造地标记,涵盖原产地名称却不行。第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表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表明该商品与在异地生产的或用异地原料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质和特点。第三: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前者在许多国家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进行注册,受法律保护。而后者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是一种纯粹的地理标志,缺乏明确的显著性,如上海制造、中国制造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如我国新商标法第10条、第1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第四:保护水平和范围不同。在国际上一般原产地名称要比产地名称所受的保护范围更广、水平更高、措施更强。

除了以上不同外,两者之间仍然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例如:两者都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在国际上都受法律保护;都是一种集体性权利,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利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商品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产地名称也可随其知名度的提升,当其具备了原产地名称的构成要素后,便可以发展成为原产地名称,从而理所当然地受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例如:波斯地毯、法国香槟,当初就是随着声誉的不断上升,稳定而又长期地存在,从而使其由当初的产地名称上升为原产地名称,发生质的转变。这种变化中的两者关系,类似于普通商品和知名商品间的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普通商品的包装、装潢,若未申请专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其他人均可使用。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却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商品的知名度是逐步提高的,当普通商品的知名度不断上升,符合知名商品的构成要件时,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便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6(

(三)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关系

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一样,作为商业标识,都可以起到指示、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作用和使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同时,两者作为一种财产权,又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运用得当都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并且两者作为工业产权都受法律的保护。然而,两者除了具备以上相似之处外。还有下列不同: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作为一种地方性、集体性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地区内符合特定生产条件的多个生产、经营者。而后者。则为申请注册它的一个企业所独有。具有排它性。是一种专用权。第二:标识功能不同。前者只具有标识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来源和质量的功用,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而后者则可以具体区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第三:转让许可的条件不同。前者只能由特定地域内的经营制造者使用,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后者在特定条件下则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四:保护的方式不同。前者只能在法律上从禁的角度出发,禁止对其的不正当使用,从而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而后者可以从禁与行两方面,对权利人给予保护。即商标权利人既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又可以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如:假冒等侵犯权利人的现象。(7(尽管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存在着以上四点的不同,然而两者在本质上仍是相同的,都是一种私权,只不过专有范围有大有小而已。如: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地方性、集体性权利,只要在原产地地域范围内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都有权使用该原产地名称,而商标范围则是由某一特定企业所享有,而其他企业则既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想近似的商标。(对驰名商标保护则更加严格)然而对原产地名称言,其仍然是一种范围较大的专有权,即由在原产地地域范围内的,并且必须是符合特定条件(能够生产高质量原产地产品)的企业所拥有。在本质上仍是一种私权。

二 入世前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发展历程及其现存的问题

(一)入世前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发展历程

1 、入世前我国原产地名称的相关法律保护

在国外很多国家,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并且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力的原产地保护制度,与此相比入世前我国对原产地名称方面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

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迄今为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原产地保护制度,再加之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起步晚、水平低,所以入世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而是多集中在行政机关的一些行政决定和管理办法中。如我国现行法规中最早涉及原产地名称的是1986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等问题的复函”(复安徽省工商局),其中明确规定:“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与保护原产地名称产生矛盾。”1987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又了一个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对原产地名称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8(然而,上面这些规定,只是提及了原产地名称,并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层面上给原产地名称了以适当的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无论从影响范围,还是从保护力度上,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都是很不够的。

随着国内一些企业假冒法国原产地名称“香槟”的现象日益泛滥,在相关权利人的强烈要求下,我国工商局在1989年10月26日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明确指出,香槟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而是属于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有保护他国原产地名称(如法国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义务。这一行政规定,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产地名称保护中,大量侵权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使人们对原产地名称有了一定的认识。然而这种认识毕竟是很狭窄的。随后我国199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增加了有关集体证明商标的内容,1994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证明商标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使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从而使其获得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并且这一规定,一直调整着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实践活动。此外还有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并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样也对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对于我国其它一些法律、法规中关于原产地名称的间接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的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的:“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作字号。”等等。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原产地或地名,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原产地名称,而是包含原产地名称和原产地标记这两者,即它包括、大于本文所讲的原产地名称。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法律上的保护,但这种未明确的法律保护,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入世前的中国,就基本法律规定而言,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只是初步的、不明确的给予其一定程度的保护。并且这种法律保护,多是从禁止非法使用的角度讲的,而对于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辨析、如何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等方面,则没有任何规定。很显然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名称,是远远不够的,并且在实践中大量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事实,也正好佐证了这一点。

2, 入世前,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实践探索

中华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孕育了我国许多原产地名称意义上的原产地产品——名优特产。如:绍兴黄酒、苏州刺绣等。这些名优特产都属原产地产品,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原产地名称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商标制度起步晚、水平低,并且入世前一直未对原产地名称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众多名优特产的存在、发展不是通过商标宣传起来的,而是靠长期的经营,连续的使用,(包括几代甚至十几代)正是这些独具特色的名优特产,长期而又稳定地维持自身特定品质,使得它们赢得了良好的市场信誉,从而成为生产这些名优特产的企业的一项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原产地名称所蕴藏的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假冒原产地名称“搭便车”的现象大量发生。加之,由于缺乏法律中的强有力的支持,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例如:在“金华火腿”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据报道,从1984年至1985年这一生产年度,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就曾十八次受到了其他企业的侵犯。(9(短短的一年,侵权就多达十八次。虽然正如前面所述,工商行政管理局前后曾了几个关于原产地名称的决定,但残酷的社会现状,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入世前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严峻现实。

入世前,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存在这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另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由于中国行政机关管辖的条块分割,结果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发生的权利冲突。此外两者之间的权力还存在着交叉,从而浪费了不少国家的行政资源,使中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原本应该统一的体制,被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因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分解。法律是严肃的,不应当用跑马圈地的方式,划分政府对某一问题管辖的统一性。为此,我国在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强原产地名称企业的商标意识,从而使它们的产品不但可以受到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还可以受自身商标的双重保护。

随着近些年来的经济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域名日益成为一个企业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也从商标刮到了原产地名称,外国投机商人除了恶意抢注中国的知名品牌外,还将魔爪伸向了在中国仍未得到有效法律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几乎所有的中国原产地名称在进军国际市场、走向世界时,都曾受过恶意抢注的厄运,领教过无可奈何退出市场的苦涩滋味。在日益增多的恶意抢注的趋势前,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已经成为了紧迫之举。

与恶意抢注相比,假冒原产地名称的冒牌货现象,则是危胁原产地名称的又一大毒瘤。鉴于原产地名称巨大的市场潜力,使许多不法之徒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假冒他人的原产地名称。这一方面,严重地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更严重的是,使我国为数众多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最后在国际市场归于消失。

综上所述,入世前的中国原产地名称保护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再加之中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方面的独特的两条保护途径,使得假冒、抢注等侵犯原产地名称的现象大量存在。针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现状,我国迫切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二)入世前,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除了上述,我国原产地名称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种种侵权现象外,入世前的中国原产地名称保护还存在着其4他问题。如下:

1,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意识,加之我国法律中一直没有对原产地名称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原产地名称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从而使不少原产地名称逐渐地演化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代名词。例如:中国的中医药,可谓源远流长,加之中国地大物博、气候多样,使中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中草药最全的国家之一。一段时间里,中国的中草药制成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很好,而中国的邻国日本同样看到了中草药制成品的良好销路。他们积极从中国购买了大量中草药原料,制成了与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所卖的中草药制成品一样的产品,并创建了自己的世界品牌。据报道,仅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制的“救心丸”年销售额就达上亿美元。如今外国公司已经抢占了国际中成药市场70%以上的份额,有的甚至还向中国出口“洋中成药”。

2,国内的一些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企业“鼠目寸光”、“杀鸡取卵”的作法。即由于看到了原产地名称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销路,很多国内的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生产的产品或者缺乏其独特的品质,或者由于缺乏一定独特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诀窍,导致其生产的所谓“原产地产品”质量的不稳定,甚至是劣质的产品,从而致使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到所谓的“原产地产品”后,便对同一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不再问津,从而渐渐地使真正的原产地产品失去了市场,这一做法严重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良好的原产地名称合法权利人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例如:去年发生在国内的一起因商号相同,而发生的一连串反应的“冠生园”事件。首先是南京冠生园厂用陈馅制作月饼的事实被揭露,接着导致上海、杭州等地使用同一商号“冠生园”而彼此并无任何联系的厂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上海,不仅冠生园生产的月饼在中秋节中出现了滞销的现象,而且该厂所生产的糖果等其他系列商品的销路也都出现了问题。“冠生园”事件,深刻地反映出当今世界市场间的连动性。由此看必须完善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使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的众多企业“能上能下”,即: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随时被取消原产地名称保护。

3,近些年来,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存在众多无各自商标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众多名优特产的具体经营者,不仅没有意识到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重要性,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仍长期使用着同一原产地名称。这种长期共用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同一原产地名称下,有众多企业却无各自商标品牌的现象,就像同一商号下有众多企业容易引起纷争一样,(例如“张小泉”剪刀案,杭州、南京等多家剪刀店因使用同一商号“张小泉”而引发的诉讼。)同一原产地名称下的众多企业也很容易引起纷争。

三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

(一)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模式:

国外很多国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历史已经有上百年了。无论在保护水平,还是在保护方式上,都日臻完善。研究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模式,有利于借鉴他国经验,建立我国完善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各国在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模式上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商标的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法律上的保护。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德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二是:以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英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一个含有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的标志象征的证明商标可以被注册。”三是:规定由当事人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选择其一注册使用。如美国《商标法》(1054)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标记应根据本法由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选择。”第二类: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模式对原产地名称给予法律保护。例如:瑞典它们将侵犯原产地名称权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予以禁止。(10(第三类:是以《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为基础的专门立法模式保护。以法国为代表,法国于1991年5月6日通过了专门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第四类:是以西班牙为代表的混合立法保护。即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也可以选择原产地名称的专门保护。

四种模式,涵盖了几乎全世界关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方式,可谓“各有利弊”。正值入世,我国应借此“春风”,在充分借鉴各国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

(二) 主要的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公约

1、起始阶段: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最早是由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将其最先纳入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其第十条之三规定了对虚假标记的补救措施,但只是集中在进口环节上,对原产地名称予以法律保护。此外,巴黎公约的子公约《制止产品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也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2、发展阶段: 在巴黎公约及其子公约《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1958年产生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并在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制度。而且其保护水平远远超过了前两个文件。另外一个重要公约,就是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其详细的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条件、违法使用的责任和保护措施。

3、现存阶段: WTO法律文件系列中的TRIPS协议,是目前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是当今世界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水平最高、保护范围最广的国际公约。TRIPS协议第22条提供了关于原产地名称国际保护的最新动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继承了《巴黎公约》的实体性规定,规定对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第二:TRIPS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对公众容易产生误导、混淆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阻止;第三: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第四:TRIPS协议第22条第4款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即:“尽管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领土区域或地方的表述达到了字面真实,但却向公众错误的表明该商品原产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志,同样不给予注册。”

四、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的应对措施

(一)立法上修改商标法明确增加了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条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适应TRIPS协议关于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要求。我国立法部门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新的《商标法》其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品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10条第2款也对原产地名称作了间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尽管我国目前在原产地名称上与外国仍存在着巨大差距,但将原产地名称保护明确列入法律中,仍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同时也是有关国际条约对我国加入WTO的明确要求。

(二)我国应建立的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模式

众所周知,作为地大物博、名优特产极为丰富的我国,在今后的国际货物贸易中,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原产地产品极可能发展成为我国贸易的“热点”。而不象专利、商业秘密、驰名商标那样,很长时间都是受制于人。正如郑成思先生而言,我们应更好地利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际竞争中“扬长避短”。所以我国理应借入世这个大好时机,充分建立起我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制度。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对于原产地名称的各国保护,不外乎上面所述的四种类型。在充分借鉴各国关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参考我国入世前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有力探索,并结合入世后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首先仍应坚持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并且必须是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中给予法律保护。其次在法律上要求,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众多的企业必须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这一方面能够使企业得到双重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防止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原因如下:

1、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表明某种特定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重要标志。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标有原产地名称的货物。不仅仅只是起到标示货物来源的作用,更重要地是它标示着这种货物恒定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我国新《商标法》第3条第3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很显然证明商标具有证明、担保其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的作用,与原产地名称的作用相同。因此,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原产地证明商标保护是最好的选择。

有人曾提出也可以将原产地名称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提出的理由是:新商标法第10条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但笔者不甚同意。因为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的禁止性条款适用于集体商标,但对证明商标却没有效力相反恰恰是证明商标的必要构成要件。也是证明商标的作用所在。(11(而原产地名称的构成,一般都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如:道口烧鸡、北京烤鸭等等。因此,如果将原产地名称纳入集体商标保护中,必将失去原产地名称组成这一特点(“地理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又为商标法所禁止。况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给予法律保护。还可以充分起到强调原产地产品行业协会对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测和监督能力的作用。并且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也并不排除那些在原产地地域范围内,提供了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的企业,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我国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既出于国家利益,并充分考虑到我国关于原产地保护的现状,又符合国际惯例。(因为与我国有主要贸易关系的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模式)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将原产地名称进行国际注册。因此,这种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的模式,不失为一条快速、简便、省钱的途径。

2、法律发规的层面上考虑,便于两者之间的衔接

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据此规定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第2条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通过新旧法律、法规的对比,可以看出,无论新法还是旧规,都明确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曾介绍,早在1993年国家人大常委会酝酿第一次修改商标法时,就曾考虑过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写入《商标法》,并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保护。只是当时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过仔细地研究认为,当时的条件不够成熟,宜先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12(这样,便有了前面提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和国家工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而且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已于1995年开始受理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截止到2001年底,已核准注册了原产地证明商标47件。因此,坚持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模式进行保护,既便于新旧法律的衔接,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立法成本。同时,又能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

3、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同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原产地名称与商标,两者作为企业的一项最重要的无形资产,都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而且在标识、区分商品来源,指示商品生产者方面,两者的作用相同。同作为商品标记的两者存在着的众多相似点,是它们使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显得更为方便、快捷,保护得更为有力、有效。这一切都因为“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一种标记,原产地名称标注在原产地商品上,同样有区别特定地区生产者的作用,同样可以达到依此让消费者选择购物的效果。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13(而且,欧共体商标法第64条同样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的符号或标志,可以构成共同集体商标。”(14(由此可以看出,原产地名称与商标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且均须有显著特征。

4、在机构管理上,可以充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我国目前的原产地名称保护,采取的是“两条腿走路”。即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将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证明商标进行注册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原产地名称确认、审查、公告从而给予其法律保护,即原产地地域保护。这一方面,容易引起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两者之间的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加入WTO,其主要的法律文件是针对政府给予规范的。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商标法保护,从而由工商局下属的商标局统一管理,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又能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有力、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可以避免广大企业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的国家采取的两条途径前,无所适从的尴尬。况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实践刚刚始于1999年,并且在1999年10月—2000年10月,只对“绍兴酒”一种原产地域产品给予了法律保护。

而且在实践中,坚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既是计划经济在当代的残余,也是将原产地名称纳入公权力范畴的错误作法。由国家行政机关强行注册登记,是将原产地名称明显公权化的错误倾向。如: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原产地名称由政府或者国家授权的机关享有,政府机关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而且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也要进行直接监督。这固然有保证企业商品生产的质量的好处,然而却明显的违背了现有市场经济的规则,更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理念相违背。“那种主张另起炉灶,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也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必将引起我国与原产地名称有关的市场秩序的混乱,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不符,与我国目前着重整顿市场秩序的大局不符,是不可取的。”(15(况且,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无不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私权保护的范畴。例如:TRIPS协议前面的关于签订该协议的条文中,明确规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此外,将原产地名称纳入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管理保护,如前面所述,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因为刚刚修改的《商标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且无论是新《商标法》的第3条关于“证明商标”的定义,还是该法第16条关于“地理标志”的界定,都可以看出我国已明确将“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纳入了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还有从具体的管理实践出发,原产地名称(标志)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实质上是一体的,都必须保证与在先使用权利不相冲突。因此,将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纳入一体,既便于国家统一管理,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权利冲突,又可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众多企业再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

这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受重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杜绝不必要的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间的权利冲突。 并且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创建自己的名牌。

司法实践中,国家在对一批生产原料或轻工类制成品的具有原产地名称的企业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时,常常会将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而该原产地产品的一系列商标,或者分属于不同企业,或者所标识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而全部将其不加筛选,一律都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不但会对原产地名称的整体名誉带来损害,而且还会对同属于一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内的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造成损害。因为不分好坏将质量恶劣的生产企业纳入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列,会使其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多为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相同的原产地名称,从而不正当地分割、占有了他人合法的无形资产,侵犯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在同一原产地名称下,各个不同的企业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防止在相同原产地域范围内的一些企业,打着“原产地名称”的旗帜,而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实。申请、注册各自的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在认可同一原产地名称的情况下,接着在“认牌购物”,杜绝一些投机企业企图借助原产地名称,混淆、欺骗消费者的现象的发生。此外,各个企业还能通过自身申请、注册的商标,再加上自身的辛勤劳动和智慧,闯建自身的品牌商标,即:名牌。这样可以使自身所生产的原产地商品受双重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为原产地一家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这质量问题,而“连累”、损害其他家同一原产地名称下的企业的信誉和效益。同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品牌经济。“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这早以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忙于规划自身的品牌战略,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原产地企业当然也不能落后。况且将自身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下的产品,再创建其特有的的名牌,通常即驰名商标。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全方位的保护自身所有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日益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建议我国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有了较为可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模式后,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护原产地名称便成为了我国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现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外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具体措施,提出下列建议:

1、与主要贸易国家,签订相关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

众所周知,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的各个国际公约,只是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一般性原则,或者其要求保护的水平,超出了我国现有的国情,或者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我们不妨可以借鉴许多国家以双边贸易协定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给予相互具体保护的作法。比如:日本与美国1953年签订的《贸易航海协定》规定,对于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不仅进口时可以禁止出口时也可以禁止。(16(我国可以参照他国贸易成功的经验,和与我国贸易往来频繁的主要国家,签订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双边协定,从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标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入世后,中国政府应按照规则的要求,将原有的过于宽泛的行政管辖范围,给予必要的缩小,并且政府的日常行政行为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这就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原产地名称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替代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关,充分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原产地名称保护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应该采取、引进“优胜劣汰”的机制。即:不合格的企业随时都会被抛弃到原产地名称保护之外。这样,既可以保护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合格企业的损害,同时又可以充分鼓励原产地名称下的各个企业自我严把产品质量关,并加强自身的监督与控制。同时这样做,还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精品。(因为已在国际上认可的原产地名称,在中国大多都有了几百年的历史,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并且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特性。)

行业协会与过去的行政机关管理原产地名称不同。(政府的单一部门面对众多的原产地产品,一方面难以应瑕,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所以工作起来费时费力,而且不一定能够做得很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行业协会中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本行业出身,甚至是本行业的专家,对本行业的业务比较熟悉,具有与本行业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他们的工作业绩也与他们的收益相连,从而可以使他们严把授予“原产地名称”的关口。因为管理学上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要给予一个人以最大的激励,就要让他觉得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在为了他自己。”(17(中国现有很多的行业协会,但仍只是政府的“附庸“,并未真正独立起来,发挥自身的作用。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主力军是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纵观国外,在很多情况下,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多是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以上只是谈到了行业协会的国内作用。此外,行业协会对外也可代表本行业的众多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维护本行业的众多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国际贸易战风起云涌的形势下,国内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濒临遭受反倾销由于行业协会角色定位不准 ,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单个企业无法与同行协同作战与国外企业打一场稳操胜券的反倾销官司。入世后的中国更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温州打火机事件“温州打火机协会就充发挥了它们的作用。(18(这也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最好例子。由此可以看出入世后我国各行各业都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保护作用。而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尤其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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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夏述华. 原产地标志:国际贸易护照[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2月12日,第3版.

(3( 新《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 柯美金. 对原产地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关系的分析比较[J]. 电子知识产权, 1996 (4).

(5( 刘培峰.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构想[J]. 政治与法律, 1996 (6).

(6(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河北法学, 1997 (4).

(7( 陈洁、赵倩. WTO与知识产权实务[M].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8(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 (4).

(9( 陶国蜂. 商标典形案例——维权与侵权的较量[M]. 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

(10(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4).

(11( 吴高臣. 从章丘大葱注册证明商标说开去[J]. 中华商标, 2000(3).

(12( 陈辉. 原产地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不和谐音[J]. 中华商标, 2002(1).

(13( 任自力. TRIPS协议与中国工业产权制度——原产地名称保护略探[J]. 河北法学, 1997(4).

(14( 陈辉. 原产地标志保护工作中的不和谐音[J]. 中华商标, 2002(1).

(15( 谢冬伟. 入世与我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J]. 中华商标, 2001(5).

(16( 刘培峰. 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保护及我国的构想[J]. 政治与法律, 1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