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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秦律 汉律 律名 九章律 初创 开放

前辈高学集所学而成汉律诸考。研读有日后,深感前辈求学之严谨态度,及大师的博学多识之风采,并为之所深深触动。又喜闻《张家山汉简》之注释得以面世,故依简椟对前辈先学说作以小证,并斗胆提出小异,希能得以良责,并万望师长、同仁斧正。

“《史记》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禀于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盖六律之密必无毫厘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应如是,故亦以律名”。[1]又有“律以正罪名”。[2]从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汉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携《法经》,而修“律”而成。现就汉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汉三章

《史记·高祖本纪》,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集解》应劭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酷政,但至于罪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3]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汉初兴之时,以应便时,立法三章当为极简之式,并无律条。其论罪之依据,当为其时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残的。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云梦秦简》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内容。有关伤人、盗的条文散见于不同律名的条文中。能否推出汉初所谓“三章”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并未专指三种律。而是指三个方面的有关秦律之适用状况。

二、汉律九章(九章律)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4]上的“汉律九章”当源于此。至晋时,则演变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三夷连然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5]至此乃形成汉律中的“九章律”之说。即“九章律”为沿习秦律之源《法经》之构架,外加萧何所定兴,厩,户三篇而成。

然萧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6]。当然其疑已经为众多历代考实之家所不认同,现在需要提出新的疑问:“九章律”就只有“盗、贼、囚、捎、杂、具、兴、厩、产”九篇,还是另有别论?由历史典籍之出处,我们可知,“汉律九章”之说始于《汉书》,而详定其九篇目,则是在《晋书·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后人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后才又以所名传于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词。现从出土的秦简及汉简中可查寻出一些。

1)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在商鞅变法之后,经过几世,已历经变迁,内容广杂,具体篇目已非原《法经》之构架。况且在先秦所形成的法律实用状况,也使得当时立法强调具体之,而非化。这从秦简中法律问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关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及连坐制度都在《秦简》中有述。简举一例。“盗及诸它罪,同居所然当,何谓同居?产为同居。”[7]。汉承秦制,为可信之事实。从秦简中《秦律十八种》及《秦律杂抄》可知秦律不仅仅是为所言之“九篇”,何以萧何定律时成九篇?没有一定的理论化过程,萧何又怎复改详细的秦律为汉九章律?汉律是经过律学之盛,各个大家解律之后,于曹魏时整理而成篇名体例。

2)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可知,汉律在吕后二年时期至少有简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种。且与《秦简》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令律、傅律等。[8]这些不但实证了汉承秦制,而且还彰显出一个问题:《秦简》之中律名在《吕后二年律令》中有显,而萧何修律当在两者时间段之中间,而史记中又述曹参任相,用萧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么萧何所定之律必然被传承沿袭。那么,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传述的“萧何作律九章”怎么解释?

在对上述的思索后,然后再参阅,就会逐渐得出一个汉律的新轮廓。“何乃给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9]”司马迁《史记》所载当为可信之史实,由上文可知萧何原本秦朝职官,对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随刘邦而起反秦,后入咸阳尽得秦之图书。而秦之律书在焚书后亦藏于丞相府,萧何就拥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萧何定汉律之框架来说,应该有很充实的资料基础,和实践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10]及在曹相国世家中所述“平阳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时为沛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11]吕后元年,当是惠帝于七年崩之后,此时相为王陵,吕后夺王陵相权,而二年律令当为吕后削刘氏子弟权力之时,故律条因政之多变而不会多变,而且多以吕后之令而出。如“元年,号令一出太后”。[12]由此也可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应多为萧何之所次之律令。

通过以上综述,文章得出这样一个思考,汉律无疑是萧何在秦律之基础上依当时之政需而厘定,但很难确定如班固《汉书》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难以《晋书·刑法志》所言“合为九篇”为定论。萧何次令,应非仅盗、贼、囚、捎、杂、具、兴、厩、户”九篇,而应还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种律名,应至少有一部分乃为萧何所次之律令。故对班固之“九章律”之说当有所重思。

三、傍章、越宫律朝律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13]因文章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考据之史料,故对张汤《越宫律》及赵禹之《朝律》难作考证。仅能证叔孙通之傍章非正律,乃为律之补充。且有太史公言“叔孙通定礼仪”当可理解傍章与礼仪通。就如程树德所言:“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算。是通所著为汉仪。……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而后得其说,尽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14]

四、具体律名细证。(以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具体律名为对象来述)

1)盗律 “取非其物谓之盗。……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15]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用有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16]

2)贼律 无变斩出谓之贼。[17]由于后世贼盗同律,故将其列入同考。二年律令对于贼、盗律有所述且条文较多。故汉律文考中所述贼、盗律当为不虚,且有实证。

3)囚律 断狱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18]二年律令中无囚律之项。而且依《唐律疏议》之述,囚律篇名乃魏分李悝囚法乃成。而非沿汉律。

4)捕律 李悝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之律北齐名捕新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之律。[19]二年律令有捕律名,且有条文九条,故可知《唐律疏议》之述非全真,当有所疑,应对秦汉时的律名有所陈述。

5)杂律 李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20]二年律令中亦有杂律篇目,且律文十四条,与捕律之结论同。

6)具律 魏新律序略云,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固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21]二年律令中有具律篇目,且有律文二十四条。证实上述所表。

7)户律、兴律、厩律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秦世旧有厩三篇,迄於后用,皆名户律。[22]魏新律序略,秦世旧有厩置秉传副车食府,汉初秉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23]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兴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条,兴律九条,但无厩律之篇目,所以对古的记载应慎思。

8)钱律、田律 五年,除盗铸钱令。[24]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25]野田有律。疏谓举汉法以况之。[26]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钱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条、钱律八条。

9)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兑律,尚方律。这些律目依程树德先生所考皆在吕后执政以后,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时所载,故二年律令不宜为证,只能佐证,二年律令所载不存上述各律目。

10)二年律令所载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

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赐律、市律、行书律、复律、效律、置后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种。

律名考至此略书,试想如程树德前辈能一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将必有大成。今后学慎书此论,希能从他处得以教益。

五、结束语:

从上面考实是否可衍生这样的陈述,在早期的初创年代,不可能在上未达到一个提升的过程之前就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构成某种固定架构。而是由于为解决具体而逐渐递加的形成一种粗致的框架。汉代法律当属此状况,汉三章,汉律九章,是后世对汉律理论归结,而汉实际的律名状况,应如秦时,依其实际状况的变化,向己有的架构中归类或者创造出新的律名。即汉律名应是开放性,而非反限于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据其所调节具体对象而命名,还未成体系化。

文献:

[1]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2] 《太平御览·杜预《律序》》 转自《历代刑法考》

[3]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4] 《汉书·刑法志》

班固·班昭著

转自《历代刑法考》

[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6] 《论衡谢短》

转自《九朝律考》

[7] 《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

[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9] 《史记·萧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0] 《史记·太史公自序》 司马迁 撰

[11] 《史记·曹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2] 《史记·吕太后本纪》 司马迁 撰

[13] 《晋书·刑法志》

转自《历代刑法考》

[14] 《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1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6]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7]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8]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9]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0]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1]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唐律疏议

[22]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3]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24] 《史记·文帝纪》 司马迁 撰

[25] 《史记·景帝纪》 司马迁 撰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章草;命名;文体自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项目:“魏晋南北朝敦煌汉文纪年写卷常用字形研究”,批准号:09XYY014。

[作者简介] 李恒光,男,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汉字发展史、汉字科技史。 (上海 200240)

章草是中国书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书体,它对今草、楷书、行书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因其在很长一段时期(隋唐至宋)处于衰落阶段,学习、擅长者甚少,使得文字学界和书学界长期以来对它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甚至连章草命名的缘由至今也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说。这显然与章草本身应该具有的书学地位极为不符。本文试就章草的命名做一探讨。

一、章草特点及其命名的几种观点

历来研究者大都认为,东汉时期用字以隶书为正体,草书为辅助字体。这里的“草书”指的就是章草。章草与隶书同源。战国时秦篆的俗体演变为古隶,古隶的正体逐步发展为隶书,草写古隶的俗体则发展为草书,即今天所说的章草。章草始于秦汉之际,大致形成于西汉宣、元之间,成熟于东汉并盛行到魏晋时期。南北朝时随着楷书、行书、草书的全面成熟,隶书和章草便衰落了。隋唐之后章草逐渐被取代,使用者几乎仅限于书法家。

章草产生于篆书向隶书演变的过程中,其成熟较隶书略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隶书的影响,所以章草又常常被视为草写的隶书。章草书写时往往“肢解隶书,存其梗概”,风格兼具隶书和草书的特点。章草的书写特点,一是整体风貌上象隶书一样扁平,保存隶书的架势而简易地书写,波磔突出——笔势上残存波磔是章草区别于今草的显著特征之一。二是一字之内,笔画间有牵丝萦带、缠绵连接的走势,但又字字独立,不似今草字字扭结纠缠——“字字独立”是章草区别于今草的最重要特征。三是笔画减省,拆繁就简,先缓后急,结体典雅生动。四是笔法上圆转如篆,点捺似隶。笔画的粗细轻重变化较大,往往有些横笔收笔时向右上方重笔挑出,似隶书之燕尾;有些竖笔结笔时会出现夸张式延长,近于楷书中悬针。所以林志钧先生称赞章草:“笔下有来历而结体变化皆具法度,一美也;向背分明,起止易变,使转随意而不狂蔓,二美也;为隶、楷蜕化之中枢,而笔画视隶与楷皆简,平正流速兼而有之,三美也。” [1](1)

章草不仅拥有沉着痛快的体态“三美”,它在书体发展史上还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但直接孕育了今草,而且对其他书体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章草促成了八分隶的定型,最终实现了隶书的正体化。郭绍虞先生指出:“隶书之正体化是这样从隶古与波势之隶两方面结合而成的。在结合的过程中依旧是书写的草体(按指章草)在这转化关键上起了重大作用。”[2]楷书形成过程中同样也吸收了章草的有益成分,其悬针垂露之势亦肇始于章草。章草之重要地位应该引起文字学界和书学界足够的重视。

但作为中国书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种书体,章草的命名缘由却说法不一。启功先生曾经总结出五种说法:“(1)汉章帝创始说。宋陈思《书苑菁华》引唐蔡希综《法书论》说:‘章草兴于汉章帝’。(2)汉章帝爱好说。《书段》卷上引唐韦续《纂五十六种书》说:‘因章帝所好名焉。’(3)用于奏章说。《书段》卷上记后汉北海王受明帝命草书尺牍十首,章帝命杜度草书上事,魏文帝命刘广通草书上事等等。(4)由于史游《急就章》说。见《四库提要·经部小学类·急就章》条。(5)与‘章楷’的章同义,也就是‘章程书’的章。近人多从此说。”[3](33)此外还有三种观点:一是“章法”、“条理”说。启功对上述(1)、(2)、(4)说法进行了驳斥,指出“章”有“法则”、“条理”之意;裘锡圭先生也有同样的观点:“‘章’字有‘条理’、‘法则’等意义。近人多以为章草由于书法比今草规矩而得名,这大概是正确的。”[4](89)即章草的章得义于“章法”、“条理”。 二是章草即“张草”说。见于卓定谋《章草考》中林志钧序:“以章草为张草,谓即张伯英书者,此则以章、张音近致误,尤无足论耳。”[1](1)三是王志平先生的观点:“‘草书’起源于‘赴急’的行政、军事、法律文书等,这些都可以属于奏章范畴,我们不妨把这种‘赴急’的奏章称之为‘急就章’。……可能后人已经不理解‘章草’与‘急就章’的关系,误把速成的‘赴急’奏章理解为史游《急就篇》,因此才得出了一些不确切的说法。”[5](220)目前所能见到的关于章草命名的观点主要有以上8种,前7种说法的裨益与不足已为先贤时哲多次评判,兹不赘述。王志平先生新近提出的观点较为精当,启人深思,似乎更符合章草具体使用的事实。

二、章草的实际使用情况

人类对事物的认识 与把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事物的命名也必然晚于事物产生。章草始于秦汉之际,而被命名为章草时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了。为探求章草命名的缘由,我们对它的产生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考察是必要的。

许慎《说文解字·叙》云“汉兴有草书”,卫恒《四体书势》云“ 汉兴有草书,不知作者姓名”。上述文献记载中的“草书”,指的就是章草。章草产生的原因,文献中也有一些记载。崔瑗《草书势》:“ 爰暨末叶,典籍弥繁。时之多僻,政之多权。官事荒芜,剿其墨翰。惟作佐隶,旧字是删。草书之法,盖又简略。应时谕指,用于卒迫。兼功并用,爱日省力。”赵壹《非草书》更明言:“盖秦之末,刑峻网密,官书繁冗,站攻并作,军书交驰,羽檄纷飞,故为隶草,趣疾速尔。”就是说,章草实为应付繁冗的文书“赴急”而成。“官书”、“军书”繁多,客观上要求书写的简便快捷,此即章草产生的现实基础。章草与隶书同源于古隶(战国时代秦篆的俗体演变而来),同时又在结构和笔法上借鉴了隶书的长处:古隶和隶书是其产生的两大书学源泉。章草演变的轨迹,崔自默先生认为:“由古隶演变为章草,有两条途径 :其一,继续草化而直接形成章草;其二,先规范化成隶书,再草化由隶草而变成章草。”[6](51)正是通过这两条途径,章草在东汉时期自然有效地实现了定型并逐渐流行起来。“后世慕焉,专用为务,钻坚仰高,忘其疲劳,夕惕不息,仄不暇时。十日一笔,月数丸墨。领袖如皂,唇齿常黑。”赵壹《非草书》的这种对当时章草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可使后人窥见其盛行的程度。

以往学者研究章草,往往苦于缺少实物材料,只能依赖传世的书法名家法帖。然而由于流传时代久远,法帖历经传抄难免存在一些偏离原作之处;研究材料的稀缺也使学界的研究难以深入。所幸的是,20世纪以来,国内出土了大量的汉晋时期的书写实物,形制有简牍、石刻、纸张三种,基本涵括了这一时期主要的书写材料。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整理,可以清晰地看到汉晋时期书体使用者的真实书迹。这为我们探讨章草的命名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理清章草在汉晋时期成熟并流行的实际使用情况,是我们探讨章草命名的基础。笔者通过比对出土实物,初步整理出章草实际使用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是文书(不包括上报皇帝的文书和诏书)。如东牌楼汉简中“佚名上言残文书”(简15、简16)、“残文书”(简23)等 。第二类是籍簿。主要指各种名籍簿、账簿、器物簿、法律卷宗等,如著名的居延汉简永元器物簿、东牌楼汉简“期会当对事目”(简77)、东牌楼汉简“某日刑事案事目”(简78)、居延汉简 “槖他莫当燧守御器簿”(EJT37:1573-1558) 等。第三类是私人书信。如东牌楼汉简“中平元年佚名书信”(简31)、东牌楼汉简“佚名致蔡主簿书信”(简37)、东牌楼汉简“蔡沄书信”(简43)、楼兰残纸文书中“济逞书信”(Co.I-2)等。第四类是非经典类的典籍。主要指除儒家经典以外的其他书籍类材料,如居延汉简中的《急就篇》残简、武威出土的东汉医药简等。第五类是凭证。主要指个人身份类凭证(传、符、刑徒砖等)和买卖凭证,如居延汉简中“王丰买马传”(170.3A A21)、东汉“元和二年”砖、西晋“咸宁四年砖”、东牌楼汉简“陈某残券”(简102)等。

三、章草命名之我见

目前可信的“章草”出现的最早文献记录是《晋书 》中关于王羲之书法的记载:“初不胜庾翼、郗愔,及其暮年方妙。尝以章草答庾亮,而翼深叹伏,因与羲之书云:‘吾昔有伯英章草十纸,过江颠狈,遂乃亡失,常叹妙迹永绝。忽见足下答家兄书,焕若神明,顿还旧观。’”[7](2100)据邢文先生考证,“‘章草’一名见于传世文献的年代下限,至晚也在庾亮卒年以前,即咸康六年(公元340年)以前。”[8]这也就是说,章草之命名肯定在咸康六年(公元340年)以前。

如前文所述,章草的命名肯定发生在章草成熟并流行之后。即是说,要给章草命名,人们必须对这一书体形成一定的认识,能够把握它区别于其他书体的特征,同时客观上也存在着对其命名的必要性。章草从“汉兴”到魏晋一直被称为“草书”,后被命名为“章草”,究其原因,学界大都同意张怀瓘《书断》的记载:“章草之书,字字区别,张芝变为今草,加其流速,拔茅连茹,上下牵连,或借上字之下而为下字之上,奇形离合,数异兼包,若悬猿引涧之象,钩锁连环之状,神话自若,变态不穷。呼史游草为章,因张伯英草而谓也。”[9](149)也就是说,将“汉兴”时的“草书”命名为“章草”是为了与张芝所创造的草体(今草)相区别。

秦汉之际产生的草书,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与张芝所创造的草体(今草)相区别而被重新命名,但命名时为什么偏偏冠之以“章”,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关键问题。首先,从字意来看,“章”字不仅有“法则”、“条理”之意,也可以表示“文章”,亦指文章的段或篇。如《三国志·陈思王植传》:“言出为论,下笔成章。”《文心雕龙·章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刘知几《史通·叙事》:“句积而章立,章积而篇成。”韩愈《上贾滑州书》:“窃整顿旧所著文一十五章以为贽。”这就是说,从南北朝开始,“章”字就可以用来指称“文章”或“文章的段或篇”了。其次,从目前发现的简牍、石刻、纸张文献的实物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章草体主要用于上下级间上报和批复的文书(不包括上报皇帝的文书和诏书原件)、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的书籍等。籍簿多记录一地物产、人物之事,有时也需要上报供上级查阅,与文书相类似部分具备了上报与批复的回互特点。私人书信往往一去一回,更具回互功能。统而言之,章草主要施用于具有回互意义的文书、籍簿、私人书信和非经典类的书籍上。

我们也同意章草之名与“赴急”而成的奏章有关的传统观点。从出土的写有章草书体的实物看,这些具有上报下行回互意义的文书首先要遵守一定的行政文书格式,更重要的是它要把所陈述之事准确地以短句形式描述出来。即便是作为存档使用的名物籍簿、账簿、卷宗等,也会以短句的形式陈述所记载的器物、账目、事件等。这一时期的私人书信更是短句陈述,格式鲜明。若以《文心雕龙》中所持有的“积句成章”的标准来看,这些文书、各类籍簿、卷宗、私人书信都可以划归“章”的范畴;非经典类的书籍更可以归类于“章”。目前所能见到的出土简牍、石刻、纸张实物表明,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书、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书籍等“章”类题材的书体。甚至可以大胆点说,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章的字体。这与章草成熟后在东汉至魏晋时期盛行的事实是相符的。

纵观汉字书体的命名,以用途指称书体的现象一直存在,如甲骨文可称为“卜辞”,金文可称为“商周铭文”。启功先生在论及“秦书八体”时说:“按‘秦书八体’,以风格得名的有大小篆;以用途得名的,有刻符、摹印、署书、殳书、隶书。”[3](21)由此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章草之命名的确很有可能也来源于其书写用途。由于章草较之隶书要带有草意,就把这种用来书写一般性文章的带有草意“区别独立”而又不同于今草的书体称为章草。

四、文体自觉对章草命名的影响

《晋书》虽成书于初唐,但所载录的与章草有关的书信却作于南北朝时期。书体的使用主体是当时的文人墨客。那么考察章草书体的命名,自然不能脱离使用者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东汉末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汉武帝时所树立的经学受到严重冲击。魏晋之后老庄盛行,玄学兴起,人们开始更多地思考人的价值与人生痛苦。同时,人才选拔制度发生变化,两汉以来的征辟、举孝廉等选拔方式遭到了严重破坏,才能成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陈寅恪先生在论及北魏前期的汉化问题时指出:“有一点可以注意,在南北朝初期,所谓胜流,不必以高官为唯一的标准,即寒士有才亦可目为胜流,非若南北朝后期魏孝文帝的品目门第胜流,专一官爵的高下为标准。”[10](242)书写文章成为了寒士向统治者展现才能改变命运的重要方式。曹丕《典论·论文》称:“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将文学与人的自身价值相关联,彻底打破了儒家传统“三立”的禁锢,将文学从经学附庸中解放出来,使之获得独立的地位。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学蓬勃发展,流传后世的作品数量很多,各种文体皆备,对文学本体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文人对文体的分类日益细化和精确,曹丕《典论·论文》分为8种,陆机《文赋》分为10种,刘勰《文心雕龙》则将文体细分为33种,最后萧统《昭明文选》更分为38种。文体分类的细化,既反映了这一时期文学创作的繁荣,也标志着文学评论的成熟。

文人进行文学作品的创作和品评,必然要付诸笔墨,形成文字,所以文体的自觉与书体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正如臧克和先生所言:“文学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及体裁流别,但在当时,书体达到各体皆备,适应于不同的文体、不同的场合,与文体发展的关联至为直接。”[11]文人对书体的命名同样也会受到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特别是与之密切相关的文学品评理论的影响。

《文心雕龙》是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文学理论著作,也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文学理论巨著,涉及“文体论”、“创作论”、“批评论”,体大虑周,对当时及后世的文学创作与批评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文心雕龙》中的相关论述对于我们理解和考察“章草”的命名也有重要意义。《文心雕龙·章句》:“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篇之彪炳,章无疵也;章之明糜,句无玷也;句之清英,字不妄也。振本而末从,知一而万毕矣。”[12](570)这里对“章句”的论述意义重大,不仅阐明了作者关于章句的关系的认识, 成为后世章句之学研究的发端,也是我们理解章草命名的重要启发点。后世学者对“章”“句”二字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我们这里仅从语言文字学角度对“章”字做一简单的梳理。“章”字金文从辛从日,构字的本义是“彰明”、“使……明白显著”,即表意的清晰明白。如《荀子·正名》:“章之以论,禁之以刑。”[13](422)就是说通过“论”使之清晰明白,通过“刑”加以禁止。许慎《说文解字》:“乐竟为一章。从音从十。十,数之终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为:“章,乐竟为一章,歌所止为一章。”黄侃在其《文心雕龙札记》中阐述为:“言乐竟者,古但以章为施于声音之名,而后世则泛以施之篇籍。”[14](128)在具体操作层面,黄侃解释为:“结连两字以上而成句,结连两句以上而成章。”[14](127)而吕思勉先生则更为清晰的表述为:“引而申之,则凡陈义已终,说事已具者,皆得谓之为章。”[15](7)即凡是叙事完备、表意完结者都可以称为章,正如刘勰所言:“章总一义,须意穷而成体。”[12](570)也就是说,清楚地表达完结一个意思,就是“章”。总而言之,南北朝时期文学领域的“章”从其本义的“彰明”、“表意清晰明白”发展成以“表述文意的完结”为主要意义取向。

如前文所述,对“章草”命名是为了与张芝所创“今草”相区分的,前引张怀瓘《书断》告诉我们,章草与今草的最显著区别,在于章草“字字区别”而今草“上下牵连”。即章草的一字之内,笔画间或有牵连缠绵,但它字字独立,不像今草那样字与字之间还有纠缠。也就是说,就单字而言,章草的每一个字都是与其他字相区别独立的,都是运笔和表意的完结,这与文学领域“章”的意义取向是一致的。南北朝时期文人墨客对章草的命名,显然也是受到了当时文学自觉的影响。

总之,从我们调查的章草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章草就是用来书写一般性文书、籍簿、私人书信、非经典类书籍等具有回互特点表意完结的“章”类题材的。字体本身所具有的“区别独立”、“表意完结”的特点,与这一时期“章”字在文学领域的表“文意完结”的意义取向相吻合。这就使得文人墨客将“汉兴”以来产生的草书命名为“章草”显得十分自然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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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合肥:黄山书社,1987年。

[11] 臧克和:《书体发展与文体自觉》,学术月刊,2007年第3期。

[12] 见黄侃:《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

[13]《荀子》(新编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范文第3篇

一、专著类

综合性研究方面,毛礼锐、瞿菊农、邵鹤亭《中国古代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以下省去“年”)、王炳照等编《简明中国教育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毛礼锐、沈灌群主编《中国教育通史》(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孙培青主编《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等以“中国教育史”命名的十多部。这些著作都对两汉的文教政策、学校制度、官学和私学,作了程度不同的叙述,对两汉蒙学教育的研究有很多借鉴。值得注意的是肖川、何雪艳《中国秦汉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是论述两汉教育史的专著,其中两汉私学和蒙学教育的内容值得参考。

教育制度研究方面,李国钧、王炳照主编《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一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以儒家经学教育制度为主来介绍汉代教育制度,对汉代私学的恢复与发展、办学形式、教学内容、蒙学和蒙养教材、家庭教育等都作了较为详尽地论述。郭齐家《中国古代学校》(商务印书馆,1998)对汉代学校的发展作了介绍。姜维公《汉代学制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是目前对汉代学制问题研究较为深入的著作,该书详细地考察了汉代官学与私学的产生、发展乃至演变过程,分析了学校的施教人员、教学内容、师生关系及教学形式,论述了四姓小侯及皇储和诸侯王的教育,并指出太子教育与诸侯王教育的异同。对汉代家庭教育和书馆教育的论述也颇为翔实。

关于教育史料,程舜英《两汉教育制度史资料》(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孟宪承编《中国古代教育史资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都是资料选编,程书以分专题按编年的方式陈述教育制度及其实施的历史发展,从文字和书籍、书馆和书师、私学等方面对汉代教育的有关材料进行梳理。熊承涤《秦汉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选入的内容涉及两汉学校制度的建立、教育内容与方法、书师和师生关系等。

此外,还有一些专题著作也涉及童蒙教育的内容,如熊承涤《中国古代学校教材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吴洪成《中国学校教材史》(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对两汉学校教材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胡幸福《中国古代平民教育》(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等从蒙养教育与生存技能教育和生育教育等方面阐述了中国古代平民教育的状况。幼儿教育涉及两汉童蒙教育内容的有乔卫平、程培杰《中国古代幼儿教育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89)、杜成宪、王伦信《中国古代幼儿教育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等。商务印书馆1997年出版的一套中国古代生活丛书,其中有毕诚《中国古代的家庭教育》、阎爱民《中国古代的家教》。马镛《中国家庭教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的出版推进了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史的研究。

学界对蒙学教育的专题研究成果,影响较大的有喻岳衡主编、岳麓书社出版的《传统蒙学丛书》,主要是对古代的童蒙读物的搜集整理,并进行简单的注释、评价,进而汇编成书。徐梓《蒙学读物的历史透视》(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按时期对古代蒙书进行了梳理,具体介绍了两汉时期各种体裁和类型的蒙学读物。徐梓的蒙学研究涉及两汉的还有《历史类传统童蒙读物的体裁和特征》(《史学史研究》1997年第1期)、《清代以前的启蒙教材》(《文史知识》1999年第1期)、《传统学塾中塾师的辛酸苦痛》(《中国典籍与文化》2004年第4期)等多篇论文。徐梓的研究深入而细致,是近年国内蒙学研究成果较为突出的研究者,为后学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

二、论文类

两汉时期的蒙学教育的研究论文较多,内容涉及蒙学教育内容、方法,识字教材以及私学教育等诸多方面,现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王子今《两汉的童蒙教育》(《史学集刊》2007年第3期)兼用简牍和文献资料详细介绍了汉代童蒙教育的具体形态,指出汉代童蒙教育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地位。熊承涤《我国古代的儿童早期教育》(《人民教育》1983年第4期)、黄智允《汉代童蒙教育中的儒家因素:以天才儿童形象的探讨为中心》(《兰州学刊》2012年第5期)介绍了我国古代儿童早期教育学习情况。周永卫《两汉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唐都学刊》2000年第1期)、周慧梅《试析传统蒙学的主要教育方法》(《寻根》2007年第2期)也对蒙学教育方法、特点做了论述。曾钊新、刘良湖《古代儿童道德教育的内容、方法及途径》(《教育评论》1993年第5期)、张迎春《中国古代童蒙养成教育中的德育思想》(《晋阳学刊》2004年第1期)论述了勤俭、礼让、诚实、孝亲等古代童蒙养成教育中德育思想精华。

关于两汉童蒙教材方面论文数量颇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熊承涤,他的《中国古代专科教育的教材》(《课程·教材·教法》1983年第2期)作者对中国古代的算学、医学、律学、武学、书学和画学等专科教育做了介绍。《谈谈中国古代的儿童教材》(《课程·教材·教法》1984年第1期)概要地介绍了中国古代儿童学习教材的发展和情况。《汉代学校的教材与经学(上、下)》(《课程·教材·教法》1986年第1、2期)指出汉代私学教学的程度不一,大致分为授字书、授《孝经》《论语》、讲授专经三阶段,但这三个阶段并没有明显的年级和年龄界限。吴洪成《试析我国古代蒙养教材的特点》(《课程·教材·教法》1997年第3期)、李良品《试论古代蒙学教材的类型、特点及教育功能》(《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指出童蒙教材具有集中识字、押韵、注重实用知识和道德等特点。贺科伟《汉代蒙学识字读本出版及其特点浅述》(《出版发行研究》2011年第11期)介绍了汉代蒙学识字读本的编撰和出版特点。于兴汉《中国古代蒙学教材的编选特点》(《教育史研究》2000年第1期)、李宝迪《我国古代儿童历史教材编篡的特点》(《浙江师大学报(社科版)》1990年第1期)等介绍了两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蒙学教材,并分析了教材的类型、特点及使用情况。

李建国《汉代的童蒙识字教育》(《文史知识》1999年第2期)概括介绍了汉代童蒙识字教育的情况,认为汉代童蒙教材承前启后,并指出汉代童蒙识字教学在西汉中期前以识字写字为始,对书法和文字规范非常重视。沈元《<急就篇>研究》(《历史研究》1962年第3期)从西汉社会生活史的角度来分析蒙学识字教材,并对《急就篇》进行了目录学的考察。丁毅华、陈国忠《<急就篇>的史料价值》(《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版)》2001年第2期)阐述了《急就篇》的史料价值。

近年来,利用简牍资料研究汉代蒙学教育也有突出成果。张金光的《论秦汉的学吏制度》(《文史哲》1984年第1期)对秦汉字书的性质提出了新的看法,认为秦时《仓颉》、《博学》、《爰历》,两汉《急就篇》都是当时学吏识字、学书、识名物的课本,并非一般的蒙学教材。又在《论秦汉的学吏教材——睡虎地秦简为训吏教材说》(《文史哲》2003年第6期)再次加以强调秦汉字书为当时学吏者专用的启蒙教材,其内容分为识字学书教本、吏德教本、法律典章教本。而张传官《谈<急就篇>等秦汉字书的性质——与张金光先生商榷》(《辞书研究》2012年第3期)反驳了张金光将《急就篇》等秦汉字书视为学吏者专用启蒙教材的说法,认为从秦“三苍”到汉之《急就篇》等,都是书写范本,与当时的籀文、小篆、隶书等书体紧密相关。启蒙教材、字书、和书写范本三位一体,是社会各阶层通用的启蒙教材,而非学吏专用。

两汉私学教育研究为考察童蒙教育提供了借鉴和依据。刘良群《论汉代的私学》(《争鸣》1992年第5期)、张鹤泉《东汉时代的私学》(《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李军《论秦汉时期的私学》(《上海社会学院学术季刊》1993年第3期)都有对两汉蒙学教育的论述。其中,张鹤泉对东汉的私学类型、招收学生的特点及师生关系等都作了阐述,是目前对汉代私学问题研究较为深入的成果。并将私学划分为蒙学教育和“明经”教育两个阶段,蒙学教育与“明经”教育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而孙峰、肖世民《汉代私学考》(《西安联合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和肖世民《论汉代学校教育》(《唐都学刊》2002年第2期)则认为汉代私学分为蒙学(书馆)—初读经书(乡塾)—专经(精舍)三个上下相互衔接的阶段。而王炳照(《中国教育通史(第二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年)则认为初读经书作为私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尚不十分稳定,有时和“书馆”教育相联系,作为蒙学教育的深入;有时又和“精舍”教育相联系,作为专经教育的过渡或预备。可见,对初读经书阶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有关两汉蒙学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台东师范学院儿童文学研究所林文宝《历代启蒙教材初探》(《台东师专学报》1983年第11期),介绍了两汉的蒙学教材。本文后经作者丰富成《历代启蒙教材初探》一书,1995年由台东师院语文教育学系出版。妙芬《作为蒙学与女教读本的<孝经>:兼论其文本定位的历史变化》(《台大历史学报》2008年第41期)对两汉童蒙研究也有一定的借鉴之处。

三、总结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汉书•地理志》;西汉;疆域政区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55-02

我国地理学在战国时代形成的基础上,于秦两汉时期、汉国家政治空前统一,经济、文化日趋繁荣的条件下,又有了全新的发展。地理之作,内容丰富,体例多样,其中《汉书•地理志》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全国性地理著作,也是我国第一部以“地理”命名的著作。

一、《汉书•地理志》的新内涵及其写作背景

“地理”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大约是春秋战国时期。《周易•系辞上》有“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之句。①据唐代学者孔颖达解释:“天有悬象而成文章,故称文也。地有山川原隰,各有条理,故称理也。”②《汉书•郊祀志》载:“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③从上述史籍的记述可以看出当时“地理”一词的含义是指地表的形态而言。班固在《汉书•郊祀志》中说:“山川,地理也。”也沿用了当时已形成的一种说法。而《汉书•地理志》用“地理”作篇名时,显然又赋予其一种全新的意义,即改变了过去地理著作中以自然山川地形为纲的体制,而以疆域政区为纲。这一写法使该志成为我国第一部以疆域政区为主体的地理著作,不仅开创了我国历代记述疆域政区的先例,而且使其成为研究我国疆域政区的必读文献。

两汉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政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了封建统治秩序。在经济上,两汉政府在初期都实行了奖励农桑、减轻赋税、徭役等政策,促进了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大大开阔了各族人民的地理视野、民族间的融合、国家之间的交往,产生了新的需要,封建统治者也迫切需要掌握一定的地理知识,《汉书•地理志》的写作适应了大一统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需要,深受封建统治者的欢迎。封建社会初期,我国古代传统的农学、医学、天文学和数学四大学科的体系已经大体形成,地理知识已作为一门学科出现。④《汉书•地理志》为班固所作。班固受到了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当时环境的熏陶之下,“年九岁,能属文、诵诗赋”。⑤16岁时,入洛阳太学,在太学读书近八年,这些都为他写作《汉书•地理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汉书•地理志》的作者、内容及体例

司马迁作通史体的《史记》,上起黄帝下迄汉武帝。此后,褚少孙、刘歆等多人补撰史事,积累了不少两汉史材料。东汉初班彪作《史记后传》,有纪、传,共数十篇。班固继承父业专心精研,前后凡20余年,修成《汉书》,纪、表、志、传100篇。范文澜先生认为,“班固用力之处在于博采群书之长,加以精确考核,首尾恰通,创立断代的新体”,“《汉书》的精华在十志”。⑥《汉书•地理志》为班固生前所作,全志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昔在黄帝”至“下及战国、秦、汉焉”)为全志的引子,主要是转录《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的全文,班固是把它作为政区发展的沿革看待的,显示了《汉书•地理志》和以前地理著作的连续性。他还简述了从传说中的黄帝开始至西汉的历代疆域沿革。第二部分(从“京兆尹”至“汉极盛矣”)为全志的主体,即以郡为纲,以县为目,逐一记述了汉平帝元始二年(2)西汉版图内103个郡(国)的政区建置,并在郡(国)县(道、邑、侯国)条下记载了户口、山川水泽、水利设施、聚落、灾害、名胜、古迹、地方特产、石矿及其管理机构等,此部分约占全志的2/3。其中有些记载是非常宝贵的,如记“高奴县(今陕西延长)有洧水(即石油)可燃”,这是我国最早有关石油产地的记载。另外,此部分记载了汉平帝元始二年的全国户口统计数为5950多万,这为我们考察整个西汉时期人口的发展,提供了确切的参照根据。第三部分,卷末(从“凡民函五常之性”至卷终)辑录以《史记•货殖列传》为基础的刘向《域分》和朱赣《风俗》,⑦分论秦、魏、周、韩、赵等12个区域的兴衰与经济地理。最后为有关域外的记述,是秦汉以来向南方开拓疆土和通使域外的反映。

从《汉书•地理志》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体裁应属于政治地理志(沿革地理),它在写法上运用了两种方式,篇首和篇末为叙述,中间正文为簿录。

三、《汉书•地理志》的特点及其价值

《汉书》十志是对《史记》八书的创新。《史记》有书一体,《汉书》改为“志”。《汉书》易“书”为“志”,实因“孟坚既以‘汉’为书,不可更标书号”。⑧关于“书”、“志”之用,刘知几曾说:“‘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⑨“书”或“志”实可谓分门别类的文化制度。《史记》有八书,即《礼书第一》、《礼乐第二》、《平准书第八》等。《汉书》有十志,即《律历志第一》、《礼乐志第二》、《地理志第八》、《沟洫志第九》、《艺文志第十》等,皆兼记古今会通之旨。《汉书》的“志”实为对《史记》八“书”的继承和发展,就《史记》的作书之法,阮芝生先生曾指出其要义有三点:“书体贵详;述制作本意与沿革大端;仪文度数,略而不论。”⑩此三点基本上适用于《汉书》“志”的写作方法,但比《史记》八书更详,可谓“文赡而事详”。《汉书》十志在《汉书》各体中古今融会之旨最强,皆不以西汉为断,补续汉武帝以后之事相当多,当然这无疑能弥补《史记》“书”之不足。

《汉书•地理志》开创了正史地理志以某一朝代疆域为范围,以政区建制为纲分条附系山川、物产、风俗等项的体例为两千年来封建社会时期正史所沿用,后来得到很大的发展。可以说《汉书•地理志》是正史地理志的始祖,对后世地理撰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二十四史来说,继《汉书》后,有15种正史著有地理志(郡国志、地形志、州郡志、职方考),它们除了写进各自时代独有的疆域政区特点外,其基本内容和体例无不以《汉书•地理志》为本,可谓大同小异。

同时,《汉书•地理志》是正史地理志中最早的一部,也是最好的一部。顾祖禹曾说:“《地理志》始于班固,最为雅驯。”它有自己独特的优点:其一,在各郡县下有简明扼要的附注,著录户口数字、山泽方位、水道源流、水利设施、名城要塞、特产工矿,内容甚为丰富;其二,在志末辑录了“域分”、“风俗”,成为最早的全国区域地理撰述,此后历代正史地理志或根本无此项内容,或远不及它精核详备。因此,它一方面是一个保存着许多古代地理资料的宝库,另一方面又是我国地理学史上一部划时代的撰述。

《汉书•地理志》是以我国历史上西汉王朝的全部疆域政区为记述范围的,包括的区域辽阔,对边疆地区的记载详备,为后来历代正史地理志所不及。此外,《汉书•地理志》所记“是以采获旧闻,考迹《诗》、《书》,推表山川,以缀《禹贡》、《周官》、《春秋》,下及战国、秦、汉焉”。不局限于西汉当代地理,它不仅仅是一部地理著作,而且是一部历史地理著作。西汉以前古籍中的大量地名,由于《汉书•地理志》用汉地注释,使我们能够得知其确切位置,因此成为研究汉前古代史地之必备书。

综上所述,《汉书•地理志》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史地理志,体现我国早期地理学研究的成果,为后来的历史地理研究开辟了道路。当然,我们在肯定其成就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固有的不足。如其所记水道源流,详细记述流经哪几个郡,长多少里,表明汉代资料较前代大有进步,但其错误在所难免。还有,此书虽对矿产等资源有所涉及,但例证较少。因此,我们在利用此志时,一定要结合《汉书补注》、《汉书地理志校本》、《汉书地理志校注》等书细加考辨,扬长避短。

[注释]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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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凡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

简述汉书的文学成就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课役身分 二年律令 半役 妇女从役

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幹《中论·民数》篇:“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民数”就是户籍。汉代赋役的主要内容,有田租、口算和徭役。田租以土地为宗,武帝后通常是亩产三十税一,与人丁身分无关。口算、力役则以人身为本,国家课征的凭藉就是户籍中的课役名目。史籍所见古代课役类别和标准的详细记载,始于《晋书·食货志》,在此之前,传世文献并无系统的资料可资利用。近些年,已有多位学者对汉代的情况做过爬梳,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一、“傅”的涵义

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①、施伟青②、杜正胜③申如、荀之说,认为“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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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杰:《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

② 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中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

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①。多数学者如高敏②、张金光③、黄今言④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 “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⑤。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⑥,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⑦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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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

②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③ 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④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

⑤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

⑥ 《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

⑦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政元年“喜傅”。①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②。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由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③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先生有说④。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⑤。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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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② 关于秦的傅籍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认为是十五周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认为是十七周岁(《编年记》编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页);近年,随着对“周岁”诸说的批评(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包括黄今言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采用十七岁傅籍的说法。

③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下引此书,不再作注。

④ 裘锡圭《读书礼记(九则)》,《文史》第15辑.1982年,又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 《礼记·王制》孔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悦、如淳释“傅”为正卒,颜师古注服徭役,两说皆不误。秦及汉代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是起征徭役、也是兵役的标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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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需要指出的是,刑徒课役身分状态似与正常人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前揭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推测,秦汉时期身高与年龄的折算标准,大致是七尺为20岁以上,六尺为15岁以上,五尺为小儿。刑徒不服兵役,不纳口算。据简文,“小隶臣”满六尺五寸始傅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岁左右,与秦时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龄相近,这里的“大”就应当是服正役的身分状态。与之相应,“五尺二寸”属“小隶臣妾”,但从实际身高看,已非五尺的小孩。平民“小”的身分状态也有“作”与“未作”,但这里的“作”是指纳口钱;秦简所说小隶臣妾“五尺二寸皆作之”,实类似于前引《田法》未足成丁年龄(14岁)平民服的半役。

二、汉初傅籍标准与景帝二年令

《史记·孝景本纪》:

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

同一记载亦见《汉书》卷五《景帝纪》:

二年冬十二月……今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汉初沿袭秦制,十月岁首。《史记》谓“二年春”,《汉书》“冬十二月”,月份略有差异。《汉书》此条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司马贞《索隐》亦援此说。所云“旧法”,当是据《汉仪注》。《汉仪注》成于东汉,虽录两京旧典,只述规章不载具体时间。《盐铁论》御史谓“(今)二十三始傅”,说明这项制度是昭帝初年的事;颜氏将其理解为景帝之前的旧制,显然有误。但汉初何时傅籍,史籍并无明载;已往学者多是依据秦制,推测汉初也是十七而傅。

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明确记载了汉初傅籍标准: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第182页)

《二年律令》将秦汉时期的二十等军功爵分为四个大的等级:关内侯、彻侯为侯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为卿爵;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爵;公士至不更,刘劭称之为“士”②。分析上引《傅律》,汉初傅籍标准实际有两个系列:

其一,拥有军功爵者,根据自身爵级有不同的傅籍标准。即所谓:“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小爵”,整理者注:“小爵,从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具体一点说,就是指身有爵位但未达傅籍年龄的青年人。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有爵者”与下述继承爵位者不同;其爵位当是通过自身军功所获得。张家山汉简有多处记载赏赐爵级的场合:“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捕律》,第153页);“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钱律》,第160页)。对拥有军功爵者,律文有两种傅籍规定,不更以下至上造,二十二岁;大夫以上为二十四岁。此处未言及第一级爵公士,可能和前面的“不更以下子”傅籍年龄一致,是二十岁。至于“大夫以上”,用例与下文“卿以上”同,是指大夫至五大夫的大夫爵。《傅律》不涉及卿爵傅籍,下文“免老”中亦未提到卿爵。《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二十等爵中,“五大夫”是个重要的分水岭。“五大夫”以下编民什伍,是承担国家赋役的编户民;从左庶长以上,就成为享有特权的免役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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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第12册。第3631页。

其二,继承军功爵者,视父辈爵级傅籍标准不同。关于爵位继承,张家山汉简有详细条文:

这是有爵者疾病死后,爵级如何继承的规定。这一条文分为四个层次。(一)、侯爵即彻侯及关内侯,按原级爵位继承;(二)、卿爵指大庶长至左庶长九级爵位,一律降为公乘继承;(三)、大夫爵即五大夫至大夫五级爵位,各自降两级继承。如五大夫(第九级)降为公大夫(第七级),公大夫降为大夫(第五级),依次类推。(四)、“士”爵的不更至簪褭,亦各自降两级继承;上造(第二级)以下,也就无所谓爵级继承。律文规定,为后者须是嫡子,若无嫡子,则按小妻子、偏妻子先后顺序依次继承。后子外,其他诸子的爵位继承方式是: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嫡)子;毋适(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傅律》,第182页)

较之后子,余子继承的爵位要低得多。此条列入《傅律》,曰“不为后而傅者”,说明这是对有爵者的余子,适龄傅籍时所应继承爵位的规定。“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之”,整理组注“士”为“仕”。按“仕”、“士”古多通用①,《说文·人部》“仕,学也。从人,从士”。古人职业世袭,成年傅籍试习家业,《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曰:“家业世世相传为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这是昭帝之后的律文。前引汉初《傅律》则云:“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所以以未傅”句的意思是:诸子必须等到傅籍时,才能继承父亲的爵位;若是未到傅籍的年龄,就要等他达到规定年龄后,再按其父当时的爵位,决定他的爵位继承。若是其父在他傅籍前死去,就按其父生前所达到的爵位继承,也就是“父前死者,以死时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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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公孙丑下》“有仕于此,而子悦之,不告于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王命而私受之于子,则可乎?”焦循《正义》:“《论衡·刺孟篇》述此文仕作士……仕与士古多通用。”《韩非子·说难》“此非能仕之所耻也。”王先慎《集解》引卢文弨曰:“任与士通。”

爵位承继的律文近乎琐屑,后子与余子迥然有别,余子间也不尽相同。前引《置后律》首句称“疾死置后者”,亦即有爵者死后,后子才能继承爵位。但《傅律》又说,傅籍时父亲已死,“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即使是后子也不能按其原来的身分继承。这难免会造成傅籍标准的混乱。据上引《傅律》,官府在制定傅籍标准时,实际采取了一种简单而易于操作的方式。这就是包括后子在内的诸子,不考虑其自身承继的爵位,而只是根据其父亲的爵级确定傅籍年龄。内容分为三个层次:“不更以下”即“士”爵之子,二十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大夫爵之子,二十二;“卿以上子”,二十四。推测此处的“不更以下”,当与上文“不更至上造”涵义相同,是不包括公士的,故其后有公士子“为士伍”之语。所谓“卿以上”,按汉简文例,就是指大庶长至左庶长的卿爵。①律文提到“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但并未说明士伍的傅籍年龄。按士伍指无爵或被夺爵后的成丁。②“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其中后子或为上造、公士,其他诸子皆为公卒,公卒已经没有爵位。推测士伍当如“不更以下子”,也是二十而傅。③军功爵的最高等级为侯爵,包括彻侯、关内侯,《傅律》丝毫未提侯爵之子如何傅籍。汉代郑众曾说,“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复”就是复除、不收役事。④上引《傅律》称关内侯的余子中,二人继承不更爵位,其余则为簪褭;但《置后律》则规定侯爵之后子按原爵位继承。律文不载侯爵之子的傅籍年龄,恐怕是其可以免役、无须傅籍的缘故。

从傅籍标准看,自身获爵与承继爵位者的差别不大,似乎看不出对后者有什么特别限制。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所获(承继)的爵位直接关联,⑤这一点应当是继承秦制。出土秦简未见相关内容,但据《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是刑徒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傅籍。《封诊式·封守》爰书假设被收的“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自由民傅籍标准高于刑徒,推想不同爵级的傅籍标准也不尽一致。《编年记》中“喜”的身分不得而知,但我们不能把秦十七傅籍的标准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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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二年律令·赐律》载官阶与爵级的对比关系,“卿比千石”,其《传食律》则谓“卿以上比千石”,是“卿以上”实际指卿爵,不包括其上的侯爵之证。

② 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分与阶级地位》,《文物》1979年第2期。

③ 当然,不完全排除低于二十岁的可能,或即如秦代的十七傅籍。但我更倾向于这里的无爵者是二十傅籍。前引《傅律》条是由两枚简组成,“公士”以上属364号简,其下为365号简,两枚简的衔接不会有什么问题。从所载内容看,是先述有爵者的傅籍标准,按爵位从低向高的顺序;再述无爵者如“公士”、“公卒”、“士伍”之子甚或轻刑罪犯之子,按“士伍”标准傅籍;最后论及“畴官”的规定,此中间并无缺文。秦及汉初士伍的阶层显然是最广大的,法律条文不规定士伍的傅籍标准简直不可思议。而如果《傅律》实际上已经做了规定,那就应当是最低爵位也就是最低标准的“二十傅籍”。

④ 《周礼·地官·乡大夫》郑众注,《十三经注疏》本,第716页。

⑤ 故汉初有“爵徭”之语,见《二年律令·傅律》:“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

重新回到景帝二年令上来。其令谓“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秦律中的“男子”有成年奴隶,①也有成年自由人。②但秦汉时期的奴隶是私人财产,据下引《亡律》,是“复使及算”,也就是说并不傅籍。汉代史籍屡见“赐天下男子爵”之语,秦汉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③。“公乘”为编户民所获爵位的最高界限,此中的“天下男子”与二年令同义,都是指身分限于公乘之下的自由男子。汉初傅籍标准与自身爵位有关,最低年龄“不更以下子”、“士伍”是二十而傅。景帝二年令规定,天下男子一律二十傅籍,不再考虑爵位问题,这自然是当时泛授民爵,导致爵位轻滥的结果。而从傅籍标准看,就低不就高,显示出封建政府最大限度控制人力资源的意图。汉昭帝后宽力役之征,“民年二十三为正”。“正”就是傅,原为“天下男子”,此处泛言“民”,意思却是一样。此后历经两汉,傅籍年龄不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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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封诊式·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男子丙是甲的奴隶。《秦律十八种·仓律》载可以丁壮者赎隶臣妾,“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里说的男子恐怕也多是家内奴隶。

② 《封诊式·覆》爰书:“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这两名男子都是“士伍”身分,避役逃亡后又出来自首。

③ 《续汉书·百官志》刘昭补注引刘劭《爵制》。前引张家山汉简“五大夫”以下为编户民,刘劭《爵制》云“公乘”以下,李均明指出“这类区别也体现五大夫在等级划分中的临界状态,故易上下浮动”。见《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三、妇女从役问题

汉代妇女是否服役,今人也有争论。韩连琪④、郑学檬⑤主张,汉代不论男女,每人到了“始傅”的年龄之后,就要在郡县服役一月;施伟青⑥则谓汉代妇女十五岁就要服醉徭役,钱剑夫也说,“妇女从役当为两汉的通制”⑦。否定者则如马怡:“妇女在一般情况下不服常规性的徭役”,“汉代女子服役大概不是常例”⑧;高敏甚至认为“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于妇女,只是特殊时期,才有女子服役”⑨。既然分歧仍存,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上古时代的妇女从徭役,也从兵役。《商君书·去强》曰:强国知十三数,“壮男壮女之数”为其一。同书《兵守》篇谓守城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是秦国成年妇女与男子一样,也要承担兵役。蒙文通论证较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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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收入《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年版。

⑤ 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⑥ 前揭《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

⑦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159页。

⑧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林甘泉主编)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27页。

⑨ 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

谯周《古史考》言:“秦用商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女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 (《史记集解》引)秦战胜而妇女老弱皆死,正以妇女老弱皆在行间,与于三军之役,则妇女亦以首功受爵赏。《魏氏春秋》陈群奏云:“典籍之文,妇人无分土命爵之制。在礼,妇因夫爵。秦违古法,非先王之令典。”《御览》引《魏氏春秋》为孙盛书,殆以中国于古妇人无爵,因夫之爵;秦违古法,正谓秦之妇人有爵,故非先王之令典。秦爵二十级皆以首功,妇人有爵,正以妇人服兵役有首功。以此三事相证,三军有壮女之军,事自可信。《后汉书·郑泰传》言,“关西诸郡,颇习兵事。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自陇以西,妇人任战之习,汉末犹然。秦起肝渭之首,当战国之世,决有此俗,夫复何疑。①

据蒙氏所论,妇女从军之制仅见于秦国。《墨子·备城门》、《号令》篇有“丁女”即壮女②持矛守城的记载,朱希祖认为这两篇为汉初人假托,③但今天的学者皆主张是秦人所作。④银雀山汉简《田法》篇:

先大息五日,上使民之壮者,吏将以猎,以便戎事,及助大息之费。猎毋过二日必错。

《礼记·月令》谓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此处云“民之壮者”定期田猎,借机达到练兵目的;但不知“民之壮者”是否包括成年女子在内。

妇女从兵役的现象,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秦朝史籍中已见不到这方面记载。汉代的人指斥始皇穷兵黩武,也只是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⑤,不提妇女充军的事。我们知道,秦末楚汉相争之际,刘邦曾夜出女子二千与楚兵交战,自己趁机逃脱。⑥前引蒙文通述及《后汉书·郑泰传》,关西诸郡妇女“戴戟操戈,挟弓负矢”。前一例是紧急情况下,刘邦的诳敌之计;后一例说的是原秦国境内妇女参战旧俗的沿袭。不能认为秦汉时期妇女也有服兵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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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蒙文通:《儒学五论》之《广论·秦之社会》,路明书店印行(未注出版年代),第68—69页。

② 《释名·释天》“丁,壮也”,“丁女”也就是“壮女”。

③ 此据蒋礼鸿所述,见氏著《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4页。

④ 蒙文通:《论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再序》,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陈直:《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李学勤:《秦简与城守各篇》,收入《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相关论述详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第6章《文吏政治与秦帝国的兴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⑤ 《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主父列传》,第9册,第2958页;《汉书》卷六四下《严安传》,第9册,第2811—2812页。

⑥ 《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1册,第326页。

妇女服徭役的记载多见诸史籍和出土文献。《周礼·地官·小司徒》:“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郑玄注:“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余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丁女是“任力役之事”者。《周礼》成书时间犹有争议,学界多认为是战国之际;①著述约略同时的《管子·入国》篇提出“有三幼者无妇征”②,此“征”也是力役之征。秦简《仓律》“小隶妾”八月傅为“大隶妾”,但张家山汉简有关律文涉及到自由身分的妇女服役内容。其《二年律令·具律》: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第150页)

“隐官”见诸秦简《军爵律》、《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条,指受肉刑后被免予罪责的特殊群体。《二年律令》隐官、司寇多相提并论,《傅律》“司寇、隐官子”为士伍,《户律》“司寇、隐官”授“田各五十亩”、“半宅”。《汉旧仪》司寇“作二岁”③,隐官身分或与之相当。《具律》最后一句有不同理解。罗新认为“女子庶人”,是指女性庶人;“自尚”是可以自由婚配之意④。但同出《奏谳书》记载了一个叫“讲”的男子,受人诬陷判为城旦,覆审查明真相后,“除讲以为隐官,令自常(尚),畀其于于”⑤。看来,“自尚”者除女子外,也包括男子;“女子庶人”还是应当视作“女子”(包括女性刑徒)、“庶人”两类人。《奏谳书》其后又称,“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妻子儿女若被卖与他人,官府负责出面赎回。明“自尚”之意也非自由婚配。《广雅·释诂三》释:“尚,主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尚之言掌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尚,假借为掌。”我理解,“令自尚”也许就是允许隐官在指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工作吧。后一句如何理解,并不影响我们对事物性质的判断:官府特别规定,女性隐官“毋算事及身”;表明妇女通常情况下,是要交算赋、服徭役的。此外,《亡律》也涉及到妇女服役问题: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击(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鲋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第154页)

这里说的“吏民”,包括男子和妇女,后面提到的“公士妻”为证。“逋事”,秦简《法律答问》:“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也就是逃避官府役使。汉初法令对其处罚是,男女公民逃亡后自出者,鞭笞五十,再补服所欠的役事。同属《亡律》:

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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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伯雄近年撰文提出,《周礼》成书最后的时间可推至汉初,见《胥徒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② 《管子》是齐国稷下学派的论文集,记有不少管仲的政治措施和齐国一些政治故事,但更多的是一二百年间稷下学派的学说与思想,个别篇章甚至晚到汉代才写成。参刘起釪《中国古代史史料学》(陈高华、陈智超等编)第2章《西周春秋战国史史料》,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61页。

③ 《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④ 北京大学张家山汉简读书班上的发言。

⑤ 《奏谳书》“四月丙辰”条,《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21—222页。

奴婢经主人放免后,身分仍不同于自由人;主人“事之如奴婢”,国家也不征收算赋和徭役。也就是说自由身分的成年男女,则是纳算赋、服徭役的。

这些简文稍有些迂曲,史籍记载得较为明确。荀悦《汉纪》载晁错上文帝书:“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作者不过二人。”①《汉书·食货志》引作:“其服役者不下二人”,颜师古注“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这句话和上引《周礼·小司徒》“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意思契合,“服役(作)者”二人,也是指两名成年男女。我们熟知的是,《汉书·惠帝纪》记载了官府两次征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余万人城长安的事。

汉初妇女承担正式徭役,也就存在傅籍问题。下引张家山汉简《徭律》,委输传送不得役使“小、未傅者、女子”;“女子”与“未傅者”并举,可以说明这一点。《复律》有“丁女子”一称,“丁女子”犹言“丁女”②,整理组注:“成年女子。西汉时期成年的规定,请参阅《傅律》。”意为妇女傅籍标准与成年男子相同。《置后律》规定父母若无子男,女子亦可为后,《傅律》所说的有爵者之子,也应当包括女子。但景帝二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特别指明男子傅籍,并未涉及妇女的事。这似乎表明,此后妇女不再承担正式徭役。而这一推测也可为出土文献所证实,1989年甘肃武威旱滩坡汉简5号简文:

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

此简出于东汉墓葬,同出木牍有“建武十九年”纪年。③“占”,“隐度也”④;“占数”就是申报户籍。“更徭”,亦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⑤,是汉代的正式徭役。百姓申报户籍不实,男孩假冒女孩以逃避更役的,判为司寇。

男女生理条件不同,景帝二年免去妇女更卒之役,是历史的进步。汉代初年就注意免除妇女重役,张家山汉简《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

前面我们引用这段话,说明“傅”是征发徭役的标准。委送传输是一项重役,“免老、小、未傅者”、“诸有除者”不在应役之列,官府自是不能征用;律文特别提到不得征及“女子”,显然是对妇女服役的照顾。从发展的观点看,战国时代的秦妇女从徭役,也服兵役;秦统一后,女子不见从军的记载;汉景帝改革傅籍制度,妇女又免去更卒之役,乃是合乎规律的必然趋势。此后汉代妇女从事繁重劳役的记载或偶见于史籍,但显非常制。《后汉书·何敞传》载传主奏记宋由,“(今凉州之地)男子疲于战阵,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当时窦氏专政,兵革屡动,边地妇女劳于转输,也因此招致何敞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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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纪》卷七《孝文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96页。

② 《墨子闲诂》卷一五《号令》:“丁女子、老少,人一矛。”孙诒让引苏时学注:“丁女子犹言丁女,见《备城门篇》。”

③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早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④ 《汉书》卷九二《游侠·陈遵传》颜师古注,第11册3711页。

⑤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4册1137页。

我们说景帝后妇女不应更徭,并不是说,妇女此后就不再服任何徭役了。最近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反映孙吴前期多是承袭汉制。其户籍简中多处载有妇女因残免役之例,简2896:“妻大女訾年廿三筭一肿两足复”,102000“妻大女汝年廿九筭一雀右足复”①等。这里的“复”,也就是免除徭役。这表明妇女正常情况下,还是要服役的。妇女从役的记载亦见于汉武帝时期的史籍。《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买臣受命为会稽太守,“会稽闻太守且至,发民除道”,“入吴界,见其故妻、妻夫治道”。“除道”,属地方征发的杂徭之类;看来妇女免除正役后,尚需承担杂徭或小役,也就是接下来要谈的“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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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54、1104页。下引诸简皆见此书。 四、汉代的“半役”

南朝史籍有“半役”之说。《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奏呈文帝:

旧制,民午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

“旧制”,指沿行西晋来的制度。《晋书·食货志》载平吴后定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半役”就是“次丁”之役,类似唐代的杂徭。但王弘所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可能仅指男子而言。两晋南朝史籍中,未见妇女服役的记载。《隋书·食货志》载梁陈制度,“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明确说是男子,不及女子。但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据西晋课田制,“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②;《晋书·李雄载记》也说李雄据有巴蜀之后,“其赋男丁岁谷三斛,女丁半之”。妇女租课约是男子一半,所服徭役或许就是次丁的半役。而这就和汉代的情形差不多。

事实上,“半役”之征早见诸先秦、秦汉典籍。《管子·度地》“有痼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俞樾解释后一句“此言虽有疾病,不能多作,犹可少作,故半事之也”③。《周礼·地官·大司徒》郑玄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癃”就是残疾。残疾程度较轻者服半役,睡虎地秦简有“罢癃守官府”④之语。残疾外,官府对特定年龄阶段的人也征半役。前引银雀山汉简《田法》: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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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3册790页。

③ 郭沫若:《管子集校·度地篇第五十七》注引,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下册第890页。

④ 《法律答问》“罢癃守官府”条,第208页。

这里的“食于上”、“半作”及可推定出的“全作”,与《晋志》课役名目不同,但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半作”亦即半役的年龄为不足成丁的十四至十六岁;超出丁龄的六十以上,可能是止于七十岁。

汉初半役身分则有“睆老”,《二年律令·傅律》有载: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第181页)

“睆老”,同出《徭律》:“睆老各半其爵徭,人独给邑中事。”睆老服半役,服役范围仅限于“给邑中事”。但无论《田法》、《晋志》还是后世课役制度,“半役”者皆有两个年龄段。《傅律》规定的“睆老”,是超出丁龄者:不足丁龄者又是从何时开始呢?《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古者十五“与小役”,“小役”也就是半役。前引《田法》谓年十四起役,两者相差不大。古代十五为成童①,汉惠帝时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不嫁,“五算”②。当时人也认为“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③,推测汉初也是十五服半役。这里有两个依据。其一,前引《二年律令·徭律》称,官府不得征用老、小及未傅者从事委输之役,但其后又说: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公大夫以下子”与“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应连读,不加顿号。据前引《傅律》,公大夫以下子有两种傅籍标准:不更以下于是二十岁,大夫、官大夫及公大夫子二十二岁。无论战时转输军粮,还是平日运送租谷,时限都较其他运役紧迫。所以律文准许役及公大夫以下未傅之子。规定未傅者须是十五以上,表明“十五”是个重要的课役年龄;达到这一标准,国家必要时甚至可课以正役。

其二,许慎《说文》引《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④段玉裁注:“二十三,各本作二十二,今正。《汉仪注》曰: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又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以供天子:至武帝时,又口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昭帝纪》、《光武纪》二注及今《四库全书》内《汉旧仪》。按《论衡·谢短篇》曰‘七岁头钱二十三’,亦谓此也。然则民不徭者,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并武帝所加三钱也。”⑤这就是说,汉代的人年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不服徭役;十五岁之后就要服徭役,并交算钱了。汉代的傅籍应役已见上述,此处所说的十五服役显然就是半役。许慎是东汉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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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礼记·内则》郑注,《十三经注疏》本,第1471页。

② 《汉书》卷二《惠帝纪》,第91页。

③ 《太平御览》卷六三九引《风俗通》。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向牍《先令券书》:“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生),遂居外。”(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十五岁已可分家立户。

④ 《说文解字》卷六下《贝部·赀》,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1页。

⑤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一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282页。

安帝时人,所引《汉律》或是当时的律文。但据《汉仪注》,七至十四岁出口钱是武帝之前就有的制度①,十五半役自然也是沿袭汉初的规定。

当然,汉初“半役”如傅籍、睆老标准一样,也应视爵级而定。所谓十五半役,或许就是《徭律》“公大夫以下”子的标准;大概也是在景帝二年后,就不再考虑爵位,统一为十五半役了。前引《傅律》仅述及不更以下“士”爵的睆老,卿爵不傅已见前说,推测当时大夫爵也不服半役(引《傅律》“大夫以上年五十八”“免老”,与其下不更睆老年龄一致,亦为佐证)。景帝二年后,睆老的标准如何变化,下文将要谈及。

汉世文献中,半役或称之为“小徭”;与之相对,正役也就是史籍中所说的“大徭”。

张家山汉简公布前,学者就注意到汉代的“全作”、“半作”也就是大、小役问题。杜正胜认为,“半作”汉代称作“大”,只服徭役;“全作”称为“丁”或“卒”,包括徭役与兵役。②按汉代徭役、兵役的起役年龄一致,已如上述。杜氏将“全作”、“半作”理解为徭役、兵役之别,不无问题。马怡近年来详细探讨了汉代的大役和小役,提出“小徭役是由地方政府兴发的规模较小的力役,其性质大约与睡虎地秦简《徭律》中的‘邑中之红(功)’相似。大徭役是由中央政府兴发的大规模的力役与兵役,类似于《徭律》中所谓的‘御中发征’”。据马氏所说,小徭役“起役年龄是15岁,由更卒承担”;大徭役“由傅籍的正丁承担,役期可能是1年”③。也就是说,其认为小役就是每年一月的更役;大役则为期一年。问题是,更役为秦汉两代的正式徭役,并非地方政府所征。即如其所举“御中发征”,据秦简《徭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第76页)

“御中发征”,整理组解释为“朝廷征用徭役”。按对失期的惩罚,耽误一旬,“赀一甲”;若过二旬,则应赀二甲,过三旬,就是赀三甲。但实际上,“乏弗行”即不加征发,也只是“赀二甲”。说明此类徭役的期限不会超过一个月,实际上也就是汉代的“月为更卒”。中央政府征发更役的事例,两汉史籍中不胜枚举。前引《汉书·惠帝纪》两次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城长安,皆“三十日罢”,可为明证。下面将要提及的张家山汉简《徭律》,有“作县官四更”一语。汉代的“县官”,多代指天子;“县官”与“更(役)”连称,也表明更卒之役是中央正役。事实上,汉世文献并无服役一年的规定。《汉书·食货志》所说的“一岁屯戍”,是指兵役,也非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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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简未见“口钱”的内容,或许是失载。

②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③ 马怡:《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下)》第16章第3节《汉代的戍役》。

更役并非地方性徭役,但所谓汉代小役是地方所征、大役由中央兴发的观点值得重视。我们不妨先来看一下唐代的有关制度。唐代有正役、杂徭之分,《唐律疏议》卷二八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夫”指中男,也就是晋代的“次丁男”,汉代未傅籍的“大男”。同书卷一三《户婚律》:“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杂徭又称小徭、杂使,这点也与汉代的情况差不多。前引《周礼·地官·大司徒》,郑注“宽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为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为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按唐律,残疾免除正役,但服杂徭、差科。依贾氏所疏,唐之杂徭就是汉代的半役。唐代的杂徭名目繁杂,但多是地方临时性杂使,与“岁役二十日”的正役有别。①我们不能完全以唐事说汉制,但还是可以做一旁证。汉代的半役,据前引《傅律》是“独给邑中事”。前引秦简《徭律》有“御中发征”、“邑中之红(功)”的说法。“御中发征”,既然是“朝廷征用徭役”;“邑中之功”与其对言,也就是地方兴发的徭役。《二年律令·徭律》有载:

金痍、有病,皆以为罢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第188页)

外伤致残者,如睆老一样服半役;但若非作战受伤者,则需“作县官四更”。“县官四更”也就是服四次更役。这适可证明,睆老正常情况下,是只服地方性徭役,而无需服中央更卒之役。

汉代地方征发半役(小徭)的情况,出土碑刻、传世文献皆有记载。前举马怡论列颇详。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地方性徭役并非更役,而是如前引《汉书·朱买臣传》会稽“发民除道”之类的杂使。 五、汉代的“老”、“小”

上面我们考察了汉代的服役年龄,接下来谈“老”、“小”免役问题。

先说“老”。据张家山汉简《傅律》: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第181页)

整理组注:“免老,因年高免服徭役。”律文所载的免老标准:“大夫以上”即大夫爵五十八岁,“士”爵中不更六十二,其下依次递减,第一级公士六十五,无爵者如公卒、士伍等为六十六。卿爵、侯爵是免役阶层,故不提及。这是汉初的法令,若非沿袭秦制就是在其基础上略有变革。卫宏《汉旧仪》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②秦徭役之重,当时人已多有批评,李斯、冯劫谏二世“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③。从发展的观点看,秦代免役年龄似乎不可能比汉初提前。我们注意到,《汉旧仪》所谓“赐爵一级”即公士以上。“五十六”免老,与汉初的“六十五”,只是“五”、“六”数字倒置;无爵者“六十”免老,与汉初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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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有关唐代杂徭问题的具体研究,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2编第2章《杂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4—329页;《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宫六种》,第85页。

③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1册第271页。

十六”也仅是脱一“六”字。若确是《汉旧仪》版本脱、倒的问题,汉初“免老”标准则是沿袭秦制。①景帝二年令重新规定了傅籍标准,免老标准是否也作了相应调整,不得而知。《汉书·高帝纪上》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引应劭《汉宫旧仪》同,《盐铁论·未通》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学者多据此认为,汉代昭帝之后改为五十六免老。但这里所说的“免”,是针对正卒而言,意谓免去正卒之役,而非所有的徭役②。汉代正役之后,有一个半役即睆老的阶段;五十六岁实际是昭帝之后睆老的年龄,不是免老的标准。近年,杜正胜据武威磨咀子所出“王杖十简”提出,汉制年七十受王杖,“可见汉人七十始得为‘老’”③。按《王杖十简》所载宣帝“本始令”:

(受王杖者)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④

高年赐王杖,并附有一系列优免措施,比如吏民不得打骂,贾市买卖不收租税,扶养老人者甚至得以蠲免租赋。⑤这不是所有免老者都能享受到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也谈到赐王杖的问题: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第181页)

《王杖十简》、《续汉书·礼仪志》云汉代七十受杖,显然也是汉初之后,取消爵位考虑基础上的统一定制。从《傅律》可以看出,赐杖年龄明显高于免老标准。杜正胜将二者混为一谈,结论自属不当。

汉昭帝之后的“免老”,有两条材料可提供线索。《周礼·地官·乡大夫》有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按曰:“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⑥这里的“老”就是免老。所谓“六十五已老”,是同《周礼》对比而言,不是说这一年龄始进入免老阶段。但我们据此知道,汉代人“老”年龄至少在六十五岁之前。第二条材料所述较为具体。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文学反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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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从汉初爵制等级森严看,卫宏所说“赐爵一级以上”若泛指有爵者而言,显然不合秦朝实际;而其所述仅涉及“男子”,也是汉景帝二年后始有的规定。卫宏《汉旧仪》记载的秦代制度,过多地打上了汉代制度的烙印。

② 前揭施伟青文亦提及,“二十三始傅”与“五十六免老”对文,乃是就正卒而言。

③ 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

④ 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

⑤ 战国至唐,皆有年老给侍之制。《管子·入国》篇:“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唐代有“侍丁”,据唐令所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凡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又《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犯死罪非十恶》条疏议,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

⑥ 《礼记·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

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故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①

《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不免带有理想成分。文学以儒家经典为据攻诘汉制,指称“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这里提及的“五十”,也是与《礼记》作对比。“五十以上至六十”,实际分为两个年龄段:五十至五十五,是正卒,自然要服挽输之役;五十六岁已入睆老,按理只服半役,为何文学也说“服挽输”?据前引汉初《徭律》,委输本是更卒正役,但若输送粟粮则可役及半役者。看来,文学所说有以偏概全之嫌,却也并非全无实据。文学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极力抨击时弊的,不会将汉代的免老标准提前。此处所说的“六十”,自然就是服役(半役)的最高年龄;到六十一就完全止役,也就是免老了。《盐铁论》所载为昭帝时的制度,但此后不见有课役年龄变动的迹象。走马楼所出孙吴户籍简中,所见“老男”身分有四例,“[外“口”+内“老”]男陈州年六十一”(简5312)、“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简5162)、“老男黄硕年八十……”(简5175)、“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简5199)、“老男赵友年六十五”(简5211);女子身分注记较为混乱,②但据下文所载,五十八、五十九岁显然被称为“大女”,需要交纳算赋。看来,两汉乃至孙吴前期都是六十一免老。

“小”的问题似乎比较简单。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有“小”的记载,但无具体内容。从西北居延所出符传、戍卒家属廪名籍看,当时十四岁以下为“小”,其下又包括未使(1至6岁)、使(7至14岁)两个阶段。此为学界周知的事实,不再多说。

最后谈一下口赋问题。汉代的口算也是基于人身征纳。口算包括口钱、算赋,据卫宏《汉旧仪》: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③

按《汉旧仪》,七至十四岁交口钱,十五至五十六纳算赋。这是学者熟知的事,但实际上。承担算赋的年龄有不同记载。贾公彦《周礼·大宰》疏:

郑君引汉法,民年二十五已上至六十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算。④

“郑君”指郑玄,“民年二十五”之“二”字衍。据贾公彦引郑玄说,纳算的截止年龄是六十而非五十六岁。据前引许慎《说文解字》及段注,我们知道纳算赋是服徭役与否的界限,而且是从半役的十五岁开始计。十五至六十皆是服役期,也应当就是承担算赋的期限。年五十六之后继续纳算的记载亦见于孙吴简。⑤如“ 年五十八筭一”(简8747),“妻鼠年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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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 孙吴户籍简中,有“六十四”(简8931)称“老女”,“一百一岁”(简9009)、“八十八”(简3310)反作“大女”者。事实上不仅这些,涉及到女子的户籍注记有许多可疑之处,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③ 《汉官六种》,第82页。

④ 《十三经注疏》本,第647页。

⑤ 汪小煊也注童到吴简中的纳算问题,见《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