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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卫生管理制度

水卫生管理制度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条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污染。

第八条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不带冰生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一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捕获的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应拣出装箱,专门固定存放位置。

第九条以盐保质的海水鱼,用盐量应不低于15%,鲣参、鲐鱼等不低于25%,盐渍时不得混入河豚鱼,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第十条淡水鱼装运时应用桶(筐),鱼体头腹向上,层鱼层冰,加封顶冰。散装运输应用冷藏车(船)。凡用有孔船活水运鱼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水及化学物质的污染。

第十一条鱼品卸货,应防重压和脱冰。批发前应剔除河豚鱼等毒鱼和变质鱼品,分别按规定处理。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尽量拣出次质鱼品及时加工,以免质量继续下降。

批发时间原则上应随到随发,蟹类等必须及时批发。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售水产品质量,批发、零售双方应建立质量验发、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外运供销的水产品应符合该品种一、二级鲜度的标准,尽量用冷冻品调运,并用冷藏车(船)装运。

第十四条零售单位提取鱼品应及时加冰保鲜运输途中应浅装防压、盖苫布,卸货时不得抛掷。

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未售完的鲜鱼,应迅速冷藏或加工处理。已经解冻的鱼品不应重复冷冻。

腌、鲜鱼品应分摊(柜)销售。

第十六条速冻鱼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内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12C以下。冷藏鱼品应加保冰衣,冷藏温度在-18℃以下。

第十七条腌制鱼品的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乏盐不得使用。腌制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盐液性状,如发现有可疑变质情况时,酌情及时处理。

出池咸鱼应用清洁盐液洗涤,及时包装销售。远销腌鱼应加10%包装用盐。

第十八条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鲜销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过17%。

第十九条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第二十条加工熟制品的原料,其质量应符合该品种鲜销水平,其整个生产过程应符合熟食品卫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经营熟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贮藏好。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处理,如有变质,不得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

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四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积极推进卫生法制建设,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围绕“法治”建设,深入开展“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水平,共建和谐卫生”主题活动,进一步提高卫生法制建设水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落实备案审查制度,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有碍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和废止意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率达到100%。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程序执法,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梳理,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年度结案率达85%以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渠道,完善和解调解、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的工作机制,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开展“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营造学法尊法守法良好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一)加强执法力量配备。依据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和配备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积极争取编制等有关部门支持,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加强监督机构网络建设。按照国家“十二五”卫生规划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等条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市、县、乡镇三级卫生监督网络,积极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工作,加强派出机构建设,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贯彻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加大卫生监督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考试考核、模拟办案、案例讲评、案卷评比等活动。加大卫生监督稽查力度,以涉及权力运行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环节为重点,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和监督稽查,积极推进落实卫生监督员轮岗制度。加快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认真做好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数据即时上报工作。

三、扎实开展卫生监督“三项工程”,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卫生问题

从今年起,在全市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推进、医疗市场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三项工程”,工程实施周期为三年。总体目标是“第一年取得明显成效,第二年有大的提高,第三年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质量走在全省前列”。

(一)职业卫生推进工程。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劳动者密集场所的宣传覆盖率要达到100%,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制意识和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危害源头控制,加大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时限开展评价审查、验收的建设单位,今年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率达到50%以上。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第一批试点县争取实现企业全面覆盖,第二批试点县企业覆盖率70%以上,没有开展试点的县也要在部分重点企业开展“四个一”工程,积累经验。继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职业健康监护专项整治,接害企业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以职业病新发病例为线索,积极推行病例溯源督查,严查企业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年内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现状调查工作。

(二)医疗市场规范工程。

一是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以“谁发证、谁监管”为基本原则,以日常精细化监管和突击性暗访、抽查为基本手段,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查处办度。认真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衔接配合,逐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抽查制度、暗访制度、举报制度和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市卫生局对各区县每年至少暗访和突击检查1次,检查结果适时通报并与年度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挂钩。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实行挂牌督办。

二是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授牌”的“六统一”管理模式,纠建结合,提高诊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年底前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70%以上,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三是加强违法医疗广告监管。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测措施,严格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建立日常监管档案,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保证执法活动的公平性。

四是加强采供血机构监管。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公示制度,保证监督频次和监管质量,进一步规范血站及医疗机构输血科的执业行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五是在全市建立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按“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两年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整改达标率100%。推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督机构监管职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监督频次,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辖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档案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档案建档工作,实现监督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市管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事故处罚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程。继续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分级实施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加强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的监督覆盖率不低于70%。在全市开展以“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管,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为主题的农村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农村水质消毒和检测工作情况,督促供水单位完善净化消毒和水质检验设施。开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持证率。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定期对城乡饮用水水质进行调查监测和卫生评价,确保监督监测覆盖率和监督频次逐年稳步提高,今年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覆盖率不低于80%,供水单位建档率100%。

四、扎实做好其他卫生监督工作,依法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一)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开展以“加强消毒环节监管,推进量化分级管理”为主题的游泳场所专项整治。今年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洗浴场所量化分级实施率要达到100%。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贯彻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队伍建设,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以“加强农村学校卫生监督,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为主题的学校卫生专项整治,以农村为重点地区,以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全市学校的卫生室(或保健室等)建立率、查体率、建档率均达到80%以上,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三)提高传染病防控监督工作水平。按照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培训指导,明确监督频次与覆盖率,强化督导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进一步加强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监管,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重点科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医院感染管理水平。督促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管,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加强消毒产品监管,继续推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市级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开展以“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区县卫生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四)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及放射防护情况为重点,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严肃查处无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加强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达到70%以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达到85%以上。

(五)做好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我市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和涉水产品等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及时上报和公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全县共111所学校、幼儿园有食堂,除机关幼儿园、景中等几所学校外,大部分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较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学校食堂简陋,结构不合理、硬件设施不全;2、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习惯不良等;3、食品采购、贮存、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现象多见。

学校饮用水类型为自备水的5所,其余均为集中式供水。饮用自备水的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未配备专或兼职自备水卫生管理人员;学校对饮用的自备水未能定期清洗、消毒和监测;4)自备水的水源无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除了县城外,集中式供水学校也因驻地供水设施简陋,水质卫生质量不稳定。

此外,不少学校学生住宿场所拥挤、通风不良,传染病防治措施较薄弱。

一、目的意义: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学校、幼儿园是儿童、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和园地。由于多种原因,县内学校、幼儿园卫生条件较差,发生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爆发的危险性较大,近年来的数起细菌性痢疾、麻疹、风疹爆发说明了在校师生健康安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实施师生安康工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创建“平安景宁”、“平安校园”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措施:实施“师生安康工程”,主要通过以下工作内容的落实开展。

1、围绕一个目标:以“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工作目标,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扎实工作,取得实效。

2、抓住两个重点:以“学校食堂卫生、师生饮用水卫生”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3、加强三项措施:

1)加大硬件投入:各学校、幼儿园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应重视学校食堂、供水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切实使学校食堂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设施达到要求,改善校舍卫生条件,保证师生有安全的用餐、饮水、就读和住宿环境。

2)强化管理考核: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学校、幼儿园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的管理责任制落实,与各学校校长(园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加强社会办学管理,若幼儿园未达从事饭菜供应条件的,不予发放幼儿园办学资格证及年检。学校、幼儿园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和自备水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并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等管理制度,从学校领导到管理人员都有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责任到人到位。

3)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学校食堂、饮用水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学年至少组织1-2次学校食堂、饮用水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的法制教育及卫生知识培训,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专题课、电教设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从而提高教师员工、学生的卫生安全意识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知识,增强他们的自我防范能力。

4、做好四方面监管:

1)食堂卫生监管。卫生监督人员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全面监督检查,指导整改落实,查处违法行为;学校食堂要①严把食品采购、贮存关;②严把烹饪加工关;③严把餐具消毒保洁关;④严把从业人员卫生关。

2)校内及周边商店食品卫生监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专题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着重监管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状况及是否存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幼儿园 卫生管理 问题 对策

幼儿园中大多是3岁~7岁的儿童,他们的身体素质差,自我防护能力不足,再加上人员较为集中,导致一旦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就极容易对广大儿童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控制。本文就当前我国幼儿园在开展卫生管理工作时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简单的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幼儿园的卫生安全水平提出相应的管理控制对策和措施,从而不断提高幼儿园的卫生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儿童的卫生安全,使他们都能够健康、正常的发育成长。

一、幼儿园卫生管理的常见问题

目前,我国幼儿园的卫生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具体体现在:

1、缺乏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的部分幼儿园尤其是一些私立幼儿园,在卫生管理工作上没有制定全面、科学、有效、切实的管理制度和规定,缺乏相应的卫生检测设备设施,导致幼儿园的卫生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一些私立幼儿园由于过分追求经济方面的利益,导致其对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缺乏许多必须的基础卫生设备,从而为幼儿园的卫生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2、食堂的卫生安全程度不合格

食堂卫生是幼儿园卫生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的卫生设施的齐全情况、饭菜的卫生质量情况等都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体健康和正常发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幼儿园特别是私立幼儿园在食堂卫生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例如卫生设施不健全、卫生条件不达标、饭菜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无效果等,这些都对幼儿园的卫生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挑战。同时,部分私立幼儿园由于食堂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流动性大,且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充分的食品卫生意识和知识,从而导致幼儿园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等问题时常发生。

3、卫生监督的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幼儿园都缺乏完善的卫生监督制度,且相关卫生部门也缺乏对所在幼儿园卫生质量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审查,导致幼儿园的卫生安全情况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幼儿园的特殊性,导致监督部门在开展卫生监查工作时,不能采取常规的处罚措施对其进行处理,降低了卫生监督处罚的力度,导致幼儿园的卫生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剔除,从而造成卫生问题的频发。

4、缺乏健全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幼儿园在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设置上做出统一、严格、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这就导致许多幼儿园没有设立相应的医疗机构,或是医护人员缺乏执业资格证,导致医护乱用、兼用等违法违规问题频发。

二、提高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文章中提到的有关我国幼儿园在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各地政府卫生部门和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管理质量和水平,从而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国家卫生部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卫生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食堂卫生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健全对幼儿园的卫生行政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对幼儿园卫生安全工作的全方位管理和控制,真正将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实现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和幼儿园三方的“三级管理”模式体系,从而有效确保幼儿园的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和环境卫生。

2、加强卫生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卫生部门要定期的指导幼儿园开展相关的卫生知识科普工作,加强对卫生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幼儿园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卫生知识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对食堂人员的卫生培训,从而使幼儿园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的掌握卫生安全的常识知识,降低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责任制的执行落实

各幼儿园必须要制定和完善卫生管理责任审查追究制度,对出现卫生安全问题的部门和人员一定要追究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还要将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同卫生责任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问题人员的处罚力度,从而不断提高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使他们能够自觉的执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进而有效提高幼儿园的卫生水平。

4、加强基本卫生条件的改善

幼儿园要严格的遵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卫生质量标准对园内的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改善和优化园内的基本卫生条件,加大对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注重食堂饭菜卫生、桌椅卫生、环境卫生等,从而切实保证儿童的健康安全。

5、组建幼儿园卫生管理委员会

幼儿园要联合学生家长、社会媒体等组建卫生管理委员会,通过各方的共同监督加强幼儿园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幼儿园的卫生质量和情况,强化幼儿园在卫生安全方面的执行力度和责任感,从而使幼儿园更好地保持园内各方面的卫生安全情况。

结语

儿童是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希望,他们的成长发育直接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国家必须要下大力气加强幼儿园的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措施和政策制度,加强政府、社会、家长的三方监督,有效改善幼儿园的卫生条件,加大卫生安全的资金、设备投入,从而不断提高幼儿园的卫生安全质量和水平,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成长。

参考文献:

[1]周见阳,梁青,张敬清.私立幼儿园食品卫生状况的调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8(01)

[2]康俊.如何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幼教研究),20119(01)

[3]张海鸥.为孩子撑起安全饮食的保护伞[J].幼儿教育·教育教学,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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