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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害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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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害防御

水灾害防御范文第1篇

2020年上半年水旱灾害防御股主要做了以下工作:1、对全县水库、河道、泵站、水电站、骨干水工建筑物、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小河流治理、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等进行汛前检查,对检查出的防汛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2、督促乡镇编制2020年度小水库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小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圩区重要河道堤防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其中小水库应急抢险预案、小水库运行调度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圩区重要河道堤防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已报县防指并批复;3、淠史杭灌区杭北干渠0+000~9+272渠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4、防汛值班值守工作;6、淠史杭灌区现代化改造规划设计基础资料调查部分资料补报工作;7、2018年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准备工作;8、治理工程至二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9、交通运输局2020年危桥改造项目朱槽沟河桥、杭北干渠沙岗园艺场桥工程防洪影响评价、县合纵高速施工4标段部分跨河临时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10、灌区灌溉及生态用水调度工作;11、环巢湖流域(片)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一期)——杭北灌区、舒庐灌区部分支渠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项目(一期)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12、完成了小水库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招投标等建设管理工作;13、2020年水价改革项目相关工作、14、水利扶贫项目相关管理工作;15、局扶贫、民生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二、2020年上半年工作存在的问题

1、2018年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度不理想;2、治理工程至二期施工进度有待提高。

水灾害防御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问题;对策;新疆喀什

中图分类号 S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200-01

2016年6月27日,喀什地区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中心首次组织地、县2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完善体系、强化机制、应急联动,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设,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要延伸到乡镇;要强化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工作,细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联防演练;要落实县、市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人工影响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指挥部各个成员单位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为令,接到气象预警后必须立即安排部署相关防灾抗灾工作,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科学有序,全力以赴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气象灾害防御原则

1.1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重要议程,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及防御重点,编写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施行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个人,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任务[1-2]。

1.2 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

充分认识到气象灾害成灾规律、发生机理、成灾条件、风险评估、预报预测、防御对策,掌握气象灾害危害影响。不定期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政策研究,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应对措施。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1.3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建设

对于喀什地区气象部门来说,应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朝着规范化及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社会活动,提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水平。加大力度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使用正确的方法解决,推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3-4]。

2 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受地形、地貌及局地气候条件影响,喀什地区几乎每隔10~20 km就设置1个自动气象站,未设立自动气象站的气象灾害敏感地段,暴雨、雷电、霜冻、冰雹、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现象得不到有效监测,很难满足气象防灾减灾需求,还有一部分区域自动气象站只能对雨量以及温度进行监测,也无法满足防灾减灾的需求。

2.2 气象灾害防御的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需要加强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种气象灾害信息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进行汇报,汇报方式缺乏有效整合,且气象预警渠道分散,覆盖范围远不能满足受众需求。多部门职能交叉,极易出现职责不明现象,易失去最佳抢险救灾时机。

2.3 农民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

农民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知识掌握得较少,没有充分认识到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危害,很容易延误防灾减灾的最佳时机。农民防灾能力不足,即使获取到准确信息产品之后,因不能充分应用气象防灾知识,达不到趋利避害和防灾减灾目的。

3 提升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对策

3.1 建设突发灾害应急气象服务系统

完善喀什地区常见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预报预警系统,重点做好持续性强降水天气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灾害短时预警、高温监测预警等,加强喀什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实现突发灾害性天气事件快速响应以及保障能力,应完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设预警系统和应急气象监测,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使应急服务有效性和及时性得到保障。

3.2 加强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时效性

为提升气象信息传播速度,应缩短传播过程中所用时间。喀什地区气象局可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集成各种传播方式的气象信息快速传播平台,加强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密度,在灾害性天气现象出现时,加强24 h值班,及时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第一时间内将气象灾害信息有效传递到每位公众手中。

3.3 建设覆盖范围广的预警信息网络

建立喀什气象局监测预警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平台及时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各个乡镇建立由各村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共同组成的双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在接收到气象灾害信息之后,应通过各种传播平台及时传递到每位群众手中。在喀什地区各个乡镇内建立起无线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向人们传播气象灾害信息。

3.4 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

喀什地区气象部门应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不定期地开展不同层次的防灾减灾专业教育,提升每位专业人员的灾害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防灾减灾专业技术队伍,不断优化气象防灾减灾队伍结构,建立起良好的评价机制。另外,还要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动员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到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4 参考文献

[1] 刘咏梅,赵忠福.阿拉善盟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0):299-300.

[2] 张平,吴俊杰,李国良.黑龙江省农业气象灾害防范体系构建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11,30(1):62-65.

水灾害防御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03号)要求,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我市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二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快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地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林牧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三)增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多渠道的气象科技投入机制,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发生机理、预报及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加强适合*地方特点的精细化数值模式、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应急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科技领域的作用,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水灾害防御范文第4篇

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国土房管、海洋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规定,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第二十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无偿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报告信息予以更新、解除。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相应应急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情况紧急时,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实行交通管制;

(六)保障道路、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电力、通信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救援等应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政府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未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监测信息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六)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的类型⑴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⑵雨涝:内涝、渍水;

⑶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⑷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⑸高温、热浪:酷暑高温、人体疾病、灼伤、作物逼熟;

⑹热带气旋:狂风、暴雨、洪水;

⑺冷害:由于强降温和气温低造成作物、牲畜、果树受害;

⑻冻害:霜冻,作物、牲畜冻害,水管、油管冻坏;

⑼冻雨:电线、树枝、路面结冰;

⑽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

⑾雪害:暴风雪、积雪;

⑿雹害:毁坏庄稼、破坏房屋;

⒀风害:倒树、倒房、翻车、翻船;

⒁龙卷风:局部毁坏性灾害;

⒂雷电:雷击伤亡;

⒃连阴雨(淫雨):对作物生长发育不利、粮食霉变等.

⒄浓雾:人体疾病、交通受阻;

水灾害防御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网相衔接的、适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重点加强山区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形成合理覆盖全省的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和完善雷电、生态与农业、地质灾害、酸雨、大气成份、土壤墒情、海洋等专业的气象灾害观测网,尽快形成地面、高空相结合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我省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森林草原、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要交通干线等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测能力。大力发展先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测技术,加强预报预测业务系统建设,建立暴雨洪涝、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和大风、大雾、高温热浪、大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以及风暴潮、沙尘暴、道路交通、森林火险、公共卫生和空气质量等专业气象预报系统,着力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跨部门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过程的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雾、低温冻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龙卷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

(三)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服务渠道。要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工作列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省的接收落地工作。公共场所管理部门要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建立电子显示屏,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人,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形式,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覆盖范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农村大喇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进一步畅通预警信息渠道,提高为农民群众防灾避险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时效。

二、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一)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了解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科学防御气象灾害提供依据。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制订防洪涝、防风、防雷、防积涝、防雪灾、防台风、防浪、防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对策,建立不同气象灾害种类的防御方案,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和完善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确保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及播发、部门及社会公众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协调联动机制,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统一有效的重大气象灾害应对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部位和山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社区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快建立乡(镇)、村气象灾害防御义务信息员队伍,及时接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定期组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云水资源开发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飞机、火箭等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要加强人工防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炮防雹作业布局,切实做好经济作物主产区的雹灾预防。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太行山、燕山地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当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气象灾害普查和评估,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进行论证等。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山区、社区、矿区、学校等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二)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科学技术的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不断提高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和社会等多方面投资,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气象防灾减灾项目的建设,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处置、抗灾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科普宣传、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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