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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宣传方案

反欺诈宣传方案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骗识骗能力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浓厚氛围,三山分局峨桥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总结出“四到位工作法”,打出一套防电诈宣传“组合拳”,切实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及时降低财产损失,有效遏制电诈案件高发势头。

  1、提前部署,筹谋到位。

  峨桥派出所成立反诈宣传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所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反电诈工作推进会,通报发案形势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发案特点及规律,汇集众智,调整思路,靶向发力,提升实效,同时结合学校新学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提前部署谋划专项宣传活动,综合室加强与各社区民警沟通,全面统计所需的宣传资料数量、尺寸等内容,积极与广告公司对接,选择适宜的电诈宣传内容,迅速制作出大批量的宣传单页、横幅、展板等材料,将防电诈宣传工作筹划准备到位。

  2、线上线下,覆盖到位

  线上依托警企、警民微信群,持续推送反电诈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意识,发动群众积极转发分享,扩大宣传覆盖面;线下组织警力通过面对面讲解、发放资料、解答疑问等形式,开展动态宣传,并在小区、企业、学校、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充分运用企业单位的LED屏,滚动播放反电诈宣传标语,达到立体覆盖、润物无声、内化于心的效果。共计张贴宣传海报1500余张,设置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14条,投放LED电子屏50余块。

  3、精准辐射,教育到位

  一是积极与辖区银行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利用银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电信诈骗防范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银行保安、大堂经理、柜员的防范诈骗知识培训,及时通报近期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及时有效地制止群众被骗;二是新学期伊始深入校园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民警通过真实案例给学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课,同时向现场教师和学生讲解了常见的网络诈骗套路。三是针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预防电信诈骗知识专项宣传。截止目前,共走访宣传辖区银行、学校、企业单位160余家,共发放宣传单3千余张,开展宣传讲座3次,受教群众300余人次。

  4、扩宽渠道,宣传到位

  依托户籍窗口接待群众量大的条件,将业务办理与防范宣传有机结合,积极向前来办事的群众讲解宣传电信诈骗相关知识,动员办事群众安装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提升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自防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在护航群众接种新冠疫苗时开展反电诈宣传、结合入户走访时开展精准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使其认识到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主动提升防范意识。8月以来,共计入户走访500余户,宣传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2千余张,解答群众疑问300余条,形成全面铺开、多点开花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峨桥派出所将进一步加大防电诈宣传力度,持续推进反电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有效遏制电信新型诈骗违法犯罪案件高发势头,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经济损失,按照市局、县局相关工作要求,7月17日、18日,我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以“赶集日”为契机,扎实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宣传中,民警在街道醒目处设立宣传点的.同时,还积极深入辖区街道、小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等方式提醒群众不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不向陌生人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证信息、存款、银行账号等情况,不轻易点击可疑链接和告知陌生人验证码,如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与亲属、朋友等沟通或拨打报警电话,谨防上当受骗。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册900余份,受教育群众15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辖区群众对电信新型诈骗的防范意识和警惕性。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扎实做好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加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和风险防控,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打击各类骗保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按照《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作好“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保障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辖区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聚焦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向群众解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同时,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医保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一是利用镇村干部会议、村组会议等形式增强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二是粘贴宣传海报。镇、村工作人员分别在宣传栏及其他醒目地点粘贴宣传海报,公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就医参保者解读相关医保政策,加深对相关政策了解,提高警惕意识。

  三是流动发放宣传单。利用赶集日,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呼吁广大参保人树立医保法律意识,了解相关常识,自觉自律,共同监督。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健康钱,关系着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防范和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我镇将持续高强度防范和打击力度,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攻势,努力营造“不敢骗、不能骗”的社会氛围。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按照《x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开展全市医疗保障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xxxx年x月,x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打击骗保是当前医疗保障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有效地宣传发动是避免社会和公众对于欺诈骗保危害认识不足的重要举措,适宜的宣传能够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共识,团结群众,形成打击骗保的高压态势。街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确保宣传形式易接受,宣传范围覆盖宽,宣传效果有声势。

  二、丰富宣传方式,认真组织开展

  活动月期间,x街道以各村(社区)卫生室、街道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主要场所建立宣传阵地,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窗口和医保经办窗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在有播放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街道政务中心循环播放宣传片,宣传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及举报奖励办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等内容。同时利用广播、微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群众咨询,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概述

(一)概念

不实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行为表示。它是商家进行不规范促销的一种行为方式。

(二)行为表现

1.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进行广告或其他宣传;

2.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未予明示,或对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不做醒目标注等;

3.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等。

不实宣传的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都是利用欺骗的手段获取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信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其欺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刑法法规对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行规制。关于不实宣传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国外已经出现了,诸如加拿大竞争法1999年修订后对虚假宣传规定了刑事处罚,竞争局局长有权在调查、质询的基础上决定适用刑事条款,一旦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被确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将依法院的判决处以5年以下监禁。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对于上述家乐福的不实宣传欺诈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有的学者则主张对于不实宣传应该设立单独的罪名进行规制。WWw.133229.coM笔者认为对于不实宣传这种欺诈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也旨在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为不实宣传欺诈的入罪提供一定的合理性依据。

二、“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分析

(一)“不实宣传”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欺诈

对于欺诈行为,有的国家在刑法中有概括性的描述,如德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欺诈行为是“以欺骗、歪曲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之中”的行为;瑞士刑法第148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恶意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而使人陷入错误,或者恶意利用他人之错误”。①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刑法对欺诈行为未作进一步的解释,如日本刑法第246条只有“欺骗他人”的概括性规定。

我国刑法第266条中对欺诈行为仅有“骗取公私财物”的抽象性规定,而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欺诈的行为方式最主要的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1. 虚构事实

所谓虚构事实,既包括行为人蓄意捏造、无中生有,也包括行为人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从虚构事实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事实的虚构显然是构成欺诈的,比如上述家乐福事件中对鞋垫的不实宣传可以说构成事实上的一种虚构,构成欺诈。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商业宣传中,也存在着一些对于价值判断的虚构,比如在商业广告中宣称某种合格的商品超越其他一切商品,这能否构成欺诈呢?对此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学说:②

(1)否定说。该说认为只有事实才有真假之别,故只有就事实进行欺骗才可能构成诈骗罪。持否定说的学者有日本的植松正,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和判例也不认为虚构事实的判断属于欺骗。

(2)肯定说。该说认为,就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持肯定说的学者有日本的平野龙一、福田平教授以及台湾地区的甘田贵学者。

笔者认为一味的坚持肯定说或者否定说都是不妥的,都会导致扩大或者缩小可以归责的范围。对于“不实宣传”中的某些价值判断的虚构也可以构成欺诈行为:如果仅仅只是抽象的夸张比如在宣传中渲染某种合格的商品是优质产品或者史上最完美的产品,则这种虚构并不构成欺诈,如果将某种劣质的商品宣传为优质产品或者将合格产品宣传为具有某种其不具有的功效,笔者认为这便构成了欺诈。所以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商人为了出卖自己的商品,多少会对商品做些夸张性的介绍,对某些价值判断进行不实宣传,但只要没有超出商业惯例上许可的范围,没有达到通常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相反,如果超出了一定程度,属于有关交易上重要事实的欺诈,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影响其做出购买决定,则有可能成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所以,针对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如果其欺诈的程度超过了商业惯例上许可的范围就有可能被定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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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隐瞒真相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事物存在或发展的真实情况隐藏、掩盖起来,使被骗人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或反应。笔者认为不作为的欺骗行为可以构成欺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

(1)不作为成立欺骗以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义务为前提。

(2)成立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是从一般经验上来看,这种不作为的欺骗具有能够获取某种财务的性质。单纯的事实隐瞒尚不构成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看该不作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作为的欺诈行为还是不作为的欺诈行为,对其认定都是十分困难的,这种困难不仅表现在认定是否是欺诈的困难,还在于认定这种欺诈是否构成犯罪。

(二)“不实宣传”中的欺诈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构成犯罪

欺诈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此,笔者认为欺诈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应该借鉴德日的做法,要重点考虑欺诈行为对于财产法益的侵害威胁。那么怎样认定欺诈行为是否对财产法益构成了侵害或威胁呢?加拿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已使他人财产处于“危险境地”便可以认定经济诈欺犯罪的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完全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进行推理,在难以证明“欺骗”、“虚假”的许多情况下,扩大骗取一词的解释,这便是将抽象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做法。③这种做法显然与法益侵害说中的观点是不同的,加拿大的这种做法会使得刑法处罚不实宣传中的预备犯行为,将刑法的防卫提前,这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障碍。而根据法益侵害说中的观点,在不实宣传中只要不实宣传的行为使消费者有陷入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法益侵害时,便可以认定犯罪的成立,是比较合理的,也较容易操作。

我国对于经济欺诈犯罪的规定大部分都是结果犯,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我国刑法在两个方面完善了经济诈欺犯罪的客观要素要求:第一,我国刑法条文并不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种抽象的概括性规定,而是采用具体的列举性描述来反映行为人的欺诈手段。例如第194条金融票据诈骗罪列举了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等五种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第二,除了列举该种经济欺诈罪的典型行为外,还规定“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这一概括性的保底内容。这对于认定欺诈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构成犯罪显然是有益的。

三、“不实宣传”中欺诈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

根据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不实宣传中欺诈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那么这种欺诈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还存在主观目的的认定问题。因为我国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要求有主观的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这种主观目的呢? 诈骗罪有不同的概念表述,纵观这些概念不难发现这些概念的共同点是强调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诈骗,主要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占为己有、非法所有还是不法所有以及是否明确规定这种目的,关于这一点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例:④转贴于 http://

1.规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德国刑法。

2.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日本刑法。

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中外刑法理论上的解释来看,都对非法占有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人倾向于从其字面上、本来的含义理解非法占有,即“本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内容,如何对其证明是始终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当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够明确认定时,就需要立法以及理论上提出必要的支撑,即可否考虑在认定诈骗罪的过程中不考虑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以的。

一方面,具体来分析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界定它主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比较困难的,根据传统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其目的理解为一种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而非法获利和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存在区别的。非法获利只是强调客观上的结果,而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主观上的不法占有或所有的目的。不实宣传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要通过价值交换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不能够将其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导致在我国对于不实宣传无法以诈骗罪来进行规制,而只能归于其他可能性的罪名。笔者因此指出可以对非法占有进行扩大解释,将其理解为非法所有。这种所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受益,那么在不实宣传中的获利行为就可以理解为一种非法占有的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一大障碍就可以得到解决。

另一方面,在不能够明确的认定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我们可以通过欺诈的客观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的目的,即客观要件要素仅仅具有欺诈行为即可,主观要件要素也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很多犯罪在诉讼中都难以甚至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在日本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认定欺诈型犯罪的过程中也考虑这种主观的目的,可见通过行为人客观的行为也是可以认定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而不需要在刑法的刑式规定中强化这种主观的目的意识,这会对诈骗罪的认定形成阻碍。《德国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是信贷欺诈罪,即客观上只要有欺诈行为即可,主观上只要求具有犯罪的程度,这不仅有利于预防欺诈犯罪,实现刑罚的轻缓化,还降低了证明程度即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就需要发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由法官根据个案来认定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之,一方面我们可以扩大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将其理解为不法所有;另一方面,考虑以客观的行为表现来反映主观的目的,即不需要单独的花费时间去认定主观目的。这里并不是说我们应该摒弃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是说用客观方面反映主观方面,这会简化现实中一些犯罪的认定过程并且降低认定的难度。据此不实宣传中欺诈的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不存在将其定为诈骗罪的主观障碍。

四、结语

笔者认为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法益侵害时便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行为,从这种侵害中进而反映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应一味的在一个既定的框架中来追求其犯罪成立所应符合的构成要件,这对于解决一些新型的经济欺诈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参见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第213页。

②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买一送一”;再如商场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或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售,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商家为招徕顾客,所标示的原价大多为曾经销售过的最高价格,甚至从未销售过的虚拟的价格。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某期间内凡购买某商品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11、谎称价格——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00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

13、假冒政府定价——如一些医院对不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保健品等谎称是根据物价局定价,高价出售。

14、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相比较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社会再生产循环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其经营活动、宣传说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极力掩饰或误导,达到最终实现销售的目的。例如保健品的宣传中,除了已不再陌生的“最高”、“最佳”、“有效率100%”等夸大功效的广告词外,不少经营者还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有的附以所谓的典型病例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再如在房地产领域,所谓顶级、至尊、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体贴入微的物业管理、依山傍水的窗外景色、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宣传举不胜举,入住纠纷常常也因与宣传不符而产生。

二、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的信用缺失造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缺失,使全社会的价值观受到扭曲,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处理价格欺诈中执法不公,造成企业对违规经营后可能带来的惩罚的预期不同,无形中鼓励了另一些企业效仿,使欺诈得以盛行。

三、做好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给了商家价格欺诈的机会,因此要提倡科学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成为某些违法者手中“待宰的羔羊”。

2、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拿起反价格欺诈的“武器”。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如对商品的原价有疑问的,可以让商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对商品的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另一方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

3、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利用与其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等好的形式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倡导价格诚信,主动探索价格管理新举措。

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通过“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广告”的“四不”原则的宣传,督促企业实行明码实价,弘扬诚实守信,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

广义的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行为,而狭义的保险欺诈仅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欺诈性手段伪造损失或者故意夸大保险事故,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来获取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保险赔偿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文仅指狭义的保险欺诈。

一、保险欺诈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等等。

2.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3.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如人身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

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如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

二、保险欺诈的社会危害

保险欺诈风险是全球性的,一旦发生,所涉及的保险赔款或给付金额巨大。保险欺诈风险不仅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必然导致其经营惨淡,甚至倒闭。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巨额保险金的诱惑,不少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采取纵火、杀人等残忍手段骗取保险金,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父母杀死亲生儿女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人为道德风险的频频发生,给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6年,则升至10.1%,到2009年底更是飙升至20%(见表1和图1所示)。若放任这种状况发展,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欺诈存在的原因分析

我国保险行业还处在发展初期。综观世界保险行业,防范保险欺诈始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产生保险欺诈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保险欺诈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保险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各行政机构执法缺位

1.《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自《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面临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现行保险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

2.各行政机关执法的缺位

保险欺诈活动涉及行业众多,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享有何种调查权,导致很多欺诈案件无法取证而不得不作为正常赔案处理,各保险公司与医院、交警、公安、检察、法院及同业公司等的关系好坏直接影响到欺诈案件的突破。然而,公安、司法、医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调查取证支持配合较少,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社会处罚环境为保险欺诈提供了土壤

1.对保险欺诈惩处不严

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一些欺骗行为被识破后,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一般也只是对“诈骗未遂者”进行批评教育,有时因保险金未被骗到手,法律上不好对“施骗人”定罪,而一旦保险金被骗到手后,保险公司想追回又难上加难。

2.保险诈骗行为常常难以引起社会公愤

目前的保险诈骗直接损害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公众没有完全认识到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不理解、不配合或与保险欺诈者联合制造假证据,欺骗保险公司。特别是小金额的诈骗和未遂案件,公安部门也无暇顾及。这样就给保险欺诈提供了一个滋生繁衍的社会环境,使之愈演愈烈。

(三)保险公司漏洞也在为保险欺诈提供了方便

1.保险公司核保不严

一些保险公司采取粗放式经营,不验险承保,即保险合同在签单时没有对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详细评估,又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为追求业务量随意放宽投保条件,不遵守核保程序,将大量高风险标的承保进来。

2.部分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员参与骗赔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和业务相关人员参与欺骗保费总量的精确统计。少数从业人员在承保理赔时收取被保险人的“好处费”,甚至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假证明袒护被保险人,乃至个别业务员与保户私下串通骗取保险赔款或给付金。这些人为风险在客观上助长了保险欺诈风险的产生。

(四)保险行业内部信息流通不畅

很多保险公司视对方为竞争对手,很少互相通报骗保骗赔情况,没有真正在行业内部建立起一个分享保险欺诈黑名单的信息平台,这就使居心不良的欺诈行为屡屡得逞。而一些保险公司被诈骗后,为顾及自己的信誉和影响,采取不张扬的做法,使保险欺诈者更有恃无恐。

(五)保险欺诈行为人法治观念淡漠

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来看,其对保险方面的法规不熟悉,仅把保险诈骗看成是一种贪利行为,根本不知道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或者退赔;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

四、解决保险行业内部保险欺诈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使保险立法分散而缺乏统一体系的状况得到改观,进一步健全了保险法律空间。新《刑法》的制定也为保险诈骗罪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但就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还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更完善的保险法律配套措施,加强对保险欺诈未来可能方式的预测,做到未雨绸缪,以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投诉和打击力度,不论案件大小,成功与未遂,只要有欺诈行为都应得到严厉打击和法律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发挥法律的震慑警示作用,把保险欺诈抑制在萌芽状态。。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铲除滋生保险诈骗的土壤

发动社会力量、宣传煤体,宣传保险业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性,引导社会成员学习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深刻了解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增强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和反欺诈能力。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消除人们对保险欺诈案中不法分子的同情心。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可考虑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公开举报电话。

(三)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承保前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

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保险欺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承保环节是保险公司最容易分辨良莠的时机。必要时,应对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以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2.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监控

第一,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保险知识、法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稽核、审计等工作的职能。

第三,提高调查人员素质。培养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培养既懂保险,又懂医学、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增强对保险欺诈的甄别能力。

3.构建专业反欺诈团队

各家保险公司可参照国外经验,构建自己的专业反欺诈团队。如聘用专门的具有侦察经验的退役警察和退伍军人作为保险公司兼职侦探,对某些疑似欺诈案件在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尚无法调查的情况下利用本公司侦探,开展合法的调查。

(四)加强行业内反欺诈工作的协作和交流

各个保险公司应该在业务上互相学习,信息上相互沟通,对有欺诈前科的“客户”和“黑业务员”行业内要互通信息,建立欺诈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数据库,以降低跨公司、跨区域从事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构筑保险行业联合反欺诈的信息网络。

(五)对投保人加强保险法意识宣传,杜绝保险欺诈的念头

对于投保方而言,重点在于加强保险法意识,对保险基本原理和保险法规有一个深刻地理解。从思想上真正懂得,保险得以数百年运行的真谛在于以科学的统计数据为测算基础,实现每一个被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等价基础上的有偿转让风险。并在所组成的同一群体被保险人之间实行机会均等的互助,而且这一互助完全是就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每一位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的文明成员,应该有自立互助对付各种不测损害的胸怀和意识,更应该有自觉遵守法律的觉悟。

综上,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机制还不完善,再加上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保险欺诈不断涌现,给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面对挑战我们必须不断健全我国法律体系,加强保险公司自身内控,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联合社会各机构团体加大对保险欺诈的打击防范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保险行业朝着一个健康、纯净方向不断高歌猛进。

参考文献

[1]祖晓青.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分析[J].安阳大学学报,2003(6).

[2]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3]吴兴刚,胡尚永.保险欺诈行为及对策[J].上海保险,1997(6).

[4]米洪波,保险欺诈的原因及对策[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1).

[5]邓红花,江波,王冰梅.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0).

[6]张瑞纲,保险欺诈及其预防[J].河北金融,2008(10).

[7]王光剑,方鹏,杨庆祥.论保险欺诈及其防范[J].西部金融,2008(11).

[8]吴兴刚,试论保险欺诈风险及防范[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9]夏益国,美国的保险欺诈防治[J].中国保险调查研究,2006(10).

反欺诈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局检查干部要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各有关科所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二、检查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和服务业:

(一)商品零售:钻石珠宝、家电、服装等;

(二)美容美发:各类美容美发服务等;

(三)电信:电信运营、业务等;

(四)旅游:公园景点、旅行社、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

三、检查内容

重点查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四、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时间:去年6月20日前。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物价局《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做出全面安排,经报告区政府后,组织实施。二是搞好舆论宣传。在区有线电视台、*报播放、刊登有关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和要求,推动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落实检查力量。成立四个专项检查小组,明确任务,责任到组。第一组:检查一所,责任人:李敏。第二组:检查二所,责任人:王伟连。第三组:检查三所,责任人:张艳波。第四组:流动检查所,责任人:满开建。检查一、二、三组按管辖区域进行检查,第四组负责全区范围内巡回检查。四是组织专题培训。召开工作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向全体检查人员传达有关专项文件精神,对我区检查工作全面进行部署,在此基础上,聘请市和兄弟区有关同志讲解查处价格欺诈问题的技能,虚心学习先进经验,提高检查质量。五是召开政策提醒告诫会。区职工物价检查站负责召集超市、旅游、百货等行业重点单位会议,宣传价格法律、法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禁止价格欺诈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去年6月21日—今年5月10日。采取重点抽查、行业检查、全面普查等检查方式,使检查工作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一是重点抽查。四个检查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各组选择辖区内重点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及与旅游业相关的公园景点、旅行社、宾馆酒店、餐饮等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户数在5户以上。二是行业检查。集中安排对钻石珠宝、家电、服装、美容美发、旅行社、宾馆酒店、餐饮服务等行业专项检查,各检查组按照规定时间,统一行动。三是全面普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排全局干部投入市场价格检查,提高检查工作覆盖面。在此基础上,安排好下查一级和交叉检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时间今年5月11日至6月上旬。各组要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中注意积累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并附1—2宗查处案例,以书面形式于今年5月14日前报送综合法制科。

五、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查处价格欺诈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体现,全局检查人员要对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给予充分重视,各检查组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不走过场,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深度。

(二)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的长效机制。局流动检查所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经商。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表扬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曝光典型价格欺诈案例,揭露价格欺诈行为。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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