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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 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的一项财务会计管理活动。债权人或者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到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变现、清理和处置的过程,即自裁定破产日至第一次债权人召开会议止,期间一般为三个月。在此阶段,需要对破产企业截止裁定破产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核实,而且还需要对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的债权催收、清理变现、债权和债务的核实、职工的安置等进行审计和处置。破产清算审计是破产审计和清算审计的总称。

一、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内容

企业清算开始时的债权债务清册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企业清算方案和实施情况;清算期清算费用损益的计算情况;剩余财产存在的真实及分配情况;企业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是否确实存在。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特点

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具有法律法规程序的立项批文;企业对债权债务的偿付登报报告;成立债权委员会,确认清算的资产计价以及资产的分配方案;企业终止经营时的财产清册和会计报表移交清算委员会;企业清算期间,由清算委员会财产进行清算后,编制清算期间的财产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审计清算。

三、企业清算审计的准则

由于破产清算审计缺乏执业程序规范和审计标准,无法避免随意性,不能够保证审计监督效果和质量,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清算审计相关的清算准则。在企业清算审计准则为出台前,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进入破产清算前的债权债务清册和会计报表按照新增加的《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内容以及会计报表具体执业指南和审计准则执行;参与或者承接破产清算的审计内容、范围和目的要根据《公司法》和《新破产法》以及与法院或者清算组达成的业务约定书来确定;破产清算终结报表和年度报表的审计应遵循《公司法》、《新破产法》、《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还要保证报表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关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产的作价、处理和债权清理中的催收、诉讼、放弃和债务清偿是否合法,有无流失或者其他违规违法等问题。

四、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实施步骤

1、企业资产状况的核实。银行存款的核实;应收帐款清理核实;存货的盘存核实;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核实;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递延资产等科目进行审计核实。

2、企业负债状况的审定。重大债权的核实;审核应付款的发生事实和有关数额、证据、财产担保情况,有担保的应该提供证据;审核企业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有关证据。

3、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审定。对于非国有企业破产前审计,应查实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真实性,由于此项审计只是提供给有关部门对破产前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参考所以对其应核和转销的事项未作出调整,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单独提示。

五、企业破产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1、通过债权债务的处理、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有无私分、隐匿、无偿转让资产、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审查破产宣告日的前六个月破产企业的财务收支。

2、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观察与财政部关于破产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在清算期应收帐款的收回核算是否正确,坏账的核销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法院的裁定和财政部的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是否有必要程序和批准。

5、固定资产的损失、盘亏、报废是否经过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和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借入资产、抵押资产、取回资产、福利设施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及数量与账面是否相同;是否有足够的清算调整依据;是否依法处理了逾期未申报的账目。

9、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审计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结尾、附件、署名和日期等构成。

标题。可直接以“审计报告”为题,但多数写明审计的目的和对象。

主送单位,即审计报告的呈递单位,主要是委托单位,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正文,是审计报告的主体部分,通常要写出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计概况基本情况介绍,如审的依据、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单位名称及业务性质等;第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掌握判断的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三,提出初步决定;第四,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第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评价,即作出审计结论。其中,第三、第四可以合为一项来写。

结尾,因为审计报告是上呈文,所以正文后往往以“以上意见当否,请审定”为结,也可以不写。

附件,通常是审计中掌握的不便写入正文的有关证据,如凭证、证词、帐簿中的材料等,一并附在审计报告后,以备查用。没有,则可以免去。

署名和日期,写在正文后右下角,包括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下面是审计报告的写作时间。

写作审计报告,要实事求是,态度明确;内容要完整,数字要可靠;文字要简练,语言要庄重。

范例

对××电焊条厂的财务审计

××地区审计局:

我市××电焊条厂的财务成本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决定根据该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电焊条厂

二、被审计的基本情况

××电焊条厂是解放初建厂的,主要生产经营各种规格的电焊条。全厂现有职工570人,年平均产值5600万元,产量24300吨,上缴增值税160万元,上缴所得税550万元,上缴调节税430万元,产值资金率18.71%。财务科现有人员七人,除两名正副科长外,出纳一人,记明细帐二人,管资金、银行托收一人,结算成本一人。

该厂1993年1—6月份资金平衡表附列于后。

三、审计计划简要说明

经审阅并分析该厂1993年1—6月份资金平衡表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月报表,发现:(1)资金平衡表中占用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一至六月末余额波动较大,最低余额34万元,最高余额142万元。(2)422规格电焊条成本月报表各成本项目均比1992年同期反超。如原材料反超了18元,棒丝、药粉、胶水、包装物的单耗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在该厂生产逐年增长,全员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材料单耗上升情况是不正常的。经研究,决定根据该厂具体情况,制订如下审计计划。

(一)财务成本核算审计(包括原材料消耗审计、在产品核算审计、产成品核算审计)。

(二)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审计(包括专项工程核算审计、费用审计、债权债务审计)。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工作从1993年7月10日起,至7月20日止,已经检查完毕。兹根据审计记录,将发现的问题整理分类如下:

(一)财务成本核算审计

1.原材料消耗的审计

原材料消耗审计着重检查原材料收、发的原始凭证及帐帐和帐实。发现领用材料无领料制,材料进车间只是委托材料检验处的人带管,用磅码单代替领料单,即下料车间需要材料时,就派人开铲车到料场运几吨,然后再根据磅码单填牌子交材料仓库代领料单。询问车间负责人每月有多少材料进车间,他表示心中无数。供应科根据牌子分上中下三旬汇总一张表,上报材料耗用数。经抽查六月份的材料收、发结存数汇总表,供应科上报的收、发、存汇总表中本月发出数为1644.64吨,结存218吨。财务科核算收、发、存数本月发出数为1742吨(当月产品净重)+2%损耗=1776.8吨,结存56吨。后来又发现财务帐面材料结存数是86吨,供应科帐面结存由原218吨改为36吨。仅一个六月份主要材料结存数就有218吨、56吨、86吨、36吨这四个数字。到料场实地察看后弄清了情况。原来六月底主要材料实际库存量是1738圈,按每吨约7.773圈计算,约218吨。按统计规定,财务本月材料结存应按供应科帐面结存数218吨上报核算。但据供应科、财务科同志反映,因料场无管理制度,财务结算每月材料收、发存数时,经常是用人为的“目测”数量为根据,以致造成帐帐脱节、财实脱节。就六月份主要材料从供应科与财务科帐帐盘盈了162吨,虚列材料成本11.66万元。

该厂生产特点是料重工轻,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中占很大的比重。材料费用的高低对于产品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大小有重要的影响。该厂材料管理混乱、材料购入无计量验收制度,发出无领料手续,月末已领未用材料没有假退料,原材料堆场无人管,材料结存、帐实脱节,应立即切实整顿,建立并健全原材料的收、发、存各项制度。

2.在产品核算审计

该厂可比产品成本反超、单耗上升,同在产品管理好坏密切相关。审计开始后,检查一至六月在产品结存数,发现波动很大,并且又发现原始记录单上涂改情况严重。据反映,该厂目前月末在产品数量盘点全靠“目测”估计。财务科核算在产品就根据工人的清点数换算为材料净重乘单价后核算月末在产品余额。上月在产品余额加本月投料数、加工费、减本月在产品余额后留下来的部分全部作为完工产品成本。为此审查了六月份在产品原始记录单,发现一共改动了四次:第一次:一车间在产品为13.54万元,中间库在产品21.31万元;二车间在产品0.39万元,合计金额35.24万元。上报后财务科发觉漏报了二车间自动线内未出的产品,于是第二次补报19.76万元。此后财务仍发觉数据不可靠,下去检查核对,工人想起自动线旁的在产品漏点2.29万元,第三次在产品调整为57.29万元。后来又发现六月份入库的完工产品未开“质保书”,也应算在产品,这部分又漏报35.84万元。经过这样四上四下,最后再确定六月份在产品余额是90多万元。但六月份结存在产品90多万元仍非正确数字。经先后查问供应科、生产科了解到,堆在料场内的已拆包的不锈钢线材已算车间领用、资金已归生产科。但月末在产品盘点的原始记录单未盘点进去;包装车间未包的产品也漏报了。可见该厂在产品的余额完全是人为浮动。盘点得认真些,在产品就准确些。如果漏点几吨,大家心中也无数。据有关人员说,每月在产品漏点几吨是不稀奇的。查该厂月末在产品漏盘的原因是车间无完整的原始记录,在产品无完整的核算制度,成本结算不实。这种管理混乱情况决不能再任其存在下去。责令该厂七月份应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财产物资盘点工作,查清家底,正确结算成本。

3.产成品核算、管理的审计

审阅几个月月末产成品结存表,发现结存数上出现红字的情况较多。如六月份有二十四种规格的产成品结存数出现红字。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经查问,据生产科反映这红字中有借用现象。如已开发票未及时提货暂存在仓内而被其它客户先借用了。发出数大于结存数造成红字。但是检查中发现有些规格的产成品不进不出,却也长期红字高挂。再去成品库抽查成品结存卡,发现帐卡上422规格的电焊条六月份结存有红字一吨多,而仓库内实际存量达143吨。并进一步审查了存量出红字的几个规格,一共盘盈213吨,计人民币30多万元。

红字的原因,是成品仓库管理不严,成品进仓缺乏严格的入库制度;不核对物卡,造成帐实脱节。该厂应于七月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盘点,调整帐面。健全产成品收、发、存核算。同时在库存物资中严格区分本厂库存物资和外单位寄存物资,对外单位寄存物资要设帐管理,不能借用。

(二)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的审计

1.专项工程核算的审计

在审计专项工程核算中,发现该厂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工程上马没有工作令号、通知书、耗用材料、人工计划数。工程完工靠估工、估料,从成本中冲减一笔。工程完工不及时结帐,长期宕在帐面。例如连续拌和机等当月投产当月竣工,当月就转帐。财务帐面费用发生和结构均在6月30日,二张结算凭证均在6月30日同时做。又如液压拌粉机、载重汽车四月份就完工,至今费用还未结转。另外在深入车间了解时,还发现车间机修也随便承担大修费用,没有统一的辅助生产核算,混淆二类资金。该厂应迅速建立一套专项工程管理制度,专项工费、大修理已挤占成本的部分应及时纠正。

2.费用审计

(1)发现4月20日银付34603凭证,外购余热水箱一台,金额2786元,7.5千瓦以上的电动机两台,金额1417.60元,全部列入本月费用支出。按规定应属于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由专项基金负担。该厂七月份应从生产费用中冲回。

(2)发现6月16日现付067凭证,是工会人员外出购置电影票、书报发生的车费、茶水费、误餐费也全部列入生产费用,应按规定由工会经费负担。该厂应在七月份从生产费用中冲回。

(3)6月21日银付137凭证向解民百货商店购置十只热水瓶金额250元,直接进费用账户。按规定热水瓶属低值易耗品,购入应先进仓验收,领用再办手续。该厂低值易耗品以购代用,造成物资“飞过海”,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应予纠正。

3.债权债务的审计

在审查其他应收款中的二级账户铁桶押金支出,贷方金额13.35万元,按会计核算规定,该账户是资金占用类账户,只反映借方余额。当收入数大于支出数时即出现贷方余额。审查了今年一至六月铁桶押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转帐凭证,发现一部分铁桶押金支出进了其他应收款账户,一部分进了材料采购帐户、打进了材料采购成本。而押金回收全部通过其它应收款帐户核算,以致收大于支,逐月累计,造成了贷方余额。在审计过程中,又去仓库调查了铁桶管理情况,发现铁桶进出无严格的管理制度,铁桶到处乱扔,遗失无人过问,名副其实的“桶糊涂”。该厂财务科应在七月份对应收应付帐户进行一次清理,调整帐面。对铁桶管理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改变过去“桶糊涂”的状态。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佛山市禅城区盈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东·佛山)

摘 要:公司清算同正常的公司经营活动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其中涉及到的审计和会计实务也同正常的处理程序及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准确做好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和审计工作,对于企业圆满完成清算,保护好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重点论述了公司清算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审计和会计实务问题。

关键词 :公司清算;审计;会计

一、公司清算问题概述

公司的清算,指的是公司在面临终止的状况下,为消灭公司以法人当事人身份的种种法律关系,而开展的对公司未完结业务、债权债务实施清理处分的行为。公司终止的主要因素有两类,第一是自然解散,第二是破产清算;这两类状况下公司清算的实施程序和清算办法都存在巨大不同。清算审计是在企业面临消亡的状况下,对清算的期间债权债务的收回偿还、资产的拍卖及变现、清算期间的获益及支出、清算截止日企业资产的处置分配实施的审计,其目的是为清算期清算财产分配的合法性发表合理审计意见。

同时,由于清算期间公司经营面临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受到挑战,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同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方法存有很大的不同。一些资产及损益的核算原则及会计核算的目的都与普通财务会计大不相同。由于公司清算中面临的审计和会计问题均同正常生产经营下的审计及会计方法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需要对清算中的审计和会计处理实务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二、公司清算中的审计问题

1.清算截止日财务报表的审计

截止日期的财报主要有宣告终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会计年初至截止日的损益表及附注和财务报表说明。该类财务报表的审计组织和方法同日常的财务报表审计办法没有什么不同,仅仅在审计目的方面不同于常规的审计。不过该类财务报表的审计目的是确定截止日以前清算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理性,从而划清清算前有关责任人同清算工作组之间的责任,为企业的清算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

这个时期财务报表的审计除了包含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的审计之外,还包括债务清偿表及财产目录等的审计,这个期间的审计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财产计价的审计。这个时期中财物的计价不同于持续经营中以历史成本或合理市场价值作为计价的基础,而是代替以清算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财产计价的审计应首先审查企业财产所涵盖的范围,然后再重点审查企业财产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经过合理计价、盘点后的资产是企业分配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的根据,因此清算组应编制出完整的财产目录。财产计价及计算方面的审计难度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财产的计价高低与企业的解散原因及解散方式、财产的市场情况、财产的损耗、财产处理期的长短等诸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进行财产计价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计价的背景及各种条件,从而判断所采用作价方法的正确性及适用性。

(2)债务清偿的审计。债务清偿是公司清算过程中一项具有重要性的工作;清算组务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合法地对债务人的债务实施清偿,保护好债权人的合理利益。清偿债务审计的工作重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审计对相关债权人进行法定登记和通告的情况,第二是审计对债权人清偿的程序及比例是否合规。清算工作小组应该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十日之内告知相关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公告。债权人应准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登记有关债权事项。这方面的审计重点除了审查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及期限通知债权人之外,还应审查有无欺骗、隐瞒债权情况。在对财产进行作价清理后,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劳工工资和欠缴税费,然后以剩余财产清偿其他债务。如果是破产清算形式,当破产财产难以全部清偿债务时,应依法按比例进行清偿。

(3)清算过程会计处理的审计。在清算期,企业应该设置清算费用及清算收益账户和科目,计算清算期间的损失及收益,清算工作期间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相关税费是否准确核算及缴纳。

3.投资者财产分配的审计

在对债务人依法清偿后,对剩余财产的合理分配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权益;此时的审计工作重点是审查财产分配工作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清之后的剩余财产,一般情况下依照持股比例或出资多少实施分配;投资者有特殊约定的,依照约定实施分配。对于出资责任履行不足的投资者,应当让其先补足欠缴资本,依法偿还债务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4.所得税审计

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审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处理好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此时的审计工作有清算年度应交所得税额、清算净收益、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缴税额。本年度应交所得税额通常依据经审核的会计报表,经过增减加以确定。清算的净收益则指的是清算企业剩余财产扣除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后超出实收资本的部分。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清算收益应视同企业的正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依然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期的企业,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清算期依然满足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应补交已减免的相关所得税额。

三、公司清算中的会计问题

1.请算会计工作的特点

由于企业开展清算时,会计核算所依据的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等有关假设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清算会计在诸多方面都有别于普通财务会计,也成为会计领域的一个特殊分支。清算会计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其核算对象不同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动,而是企业在清算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收回偿还、财产的处置、清算损益的核算等。第二,其提供会计信息的利用者除通常的使用者,还有破产清算活动中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的法院等机构部门,并且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主要集中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及财产清偿分配等活动。第三,在进入清算期后,会计核算虽然依旧要遵循绝大多数的会计核算原则及信息质量要求,但在失去会计分期、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的状况下,清算会计便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等会计计量及核算要求;会计核算的基础转向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财务活动的计量、记录及报告,资产的计价也转向以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的现实计价方式;发生的各类支出,也不进行收益性及资本项支出的区分,而是通通作为清算期间的支出。

2.清算会计工作的内容

(1)设立清算工作组。通常来说,公司的清算小组一般应代表全体股东,并聘任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专业清算人员加入到清算组。清算工作组在工作期间要履行以下义务和职责:第一,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编制财产清单及相应的报表;第二,及时通知有关债权人,及时登记、偿还相应债权;第三,处置公司未了的业务活动;第四,进行税务活动的清查,缴纳税款;第五,对剩余财产妥当实施分配、处理。

(2)设置清算账户。设立相关的清算账户,是企业在实施清算会计工作时应首先开展的工作。清算账户的设立应与清算组的设立同时进行,以便全程记录清算期产生的费用及损益。不同企业要依据自身实际设立适用的清算账户;但一般来说,都应当包含清算损益和清算费用这两个账户。清算费用是核算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和成本,如清算工作组的薪酬、专家咨询费用、公告费用、诉讼费用等各种费用;清算损益是核算清算期企业发生的清算损失及收益,具体有财产盘盈及盘亏损益、财产变现损益、债务人却无法归还的债务损失等。

(3)实施财产清查,编报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在清算工作开始后,清算组应首先清查企业拥有的全部资产的范围,并编制经过清查的资产盘点表,随后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对资产的清查工作应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资产的盘亏、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跌价等列支为损失,计人“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对于盘盈的资产、预期难以支付的应付账款等清算收益列入“清算损益”的账户贷方。待全部清算损益账务处理完结后,将“清算损益”账户余额结转入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待转清算损益”中,该科目属于未分配利润的一个子科目,是清算会计中所特有的。

(4)实际处置业务的处理。清算工作组在处置收回各类应收债权时,按照实收的数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相关债权科目;对于难以回收的债权,要进行相应的核销,将实际核销额并入“清算损益”账户。清算过程中还存在对固定资产的变卖和转让等处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转让损益,要依法缴纳增值税款;在实际进行转让处理时,清算组应区分不同的转让行为,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进行企业各种债务的偿付、了结时,应借记相关的债务科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要集中归集在“清算费用”账户下,清算组在核算时可以按照费用发生类别的不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详细核算;清算结束之后要将“清算费用”账户余额全部结转入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

(5)计算清算损益,缴纳欠缴税款。在完成全部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后,清算组要依据填制的清算损益表等计算出“清算损益”的余额。清算工作产生收益的,要计算并及时上缴所得税款。

3.清算中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完成清算,完成注销登记程序前,要完结本年度正常经营的所得税申报缴纳和清算期间的申报缴纳。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可以按照正常的纳税处理程序实施税款申报和上缴;对于清算期间的所得,企业应将清算期当成一个独自的期间计算缴纳清算所得。

在完成所得税款的计算缴纳工作后,清算组需要进行企业的税务注销程序,注销程序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方面的注销。应当先完成国税的相关流程;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的注销表格、缴销已领用的发票、接受国税实施的税务审计,然后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待取得国税的注销核准后,清算组应到地税部门开展注销工作;同样,企业需要填报注销登记表、缴销已领用的发票、接受税务审计,然后取得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清算过程中的审计和会计问题,同我们日常的审计和会计业务处理,不仅在实务处理面临的假设及目的方面存在不同,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是有别于通常的处理。企业的清算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专门的清算审计和会计知识,提高实施公司清算的能力及水平。

参考文献

1.谷红燕.公司清算审计和会计问题.中外企业家,2013(30).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或财政补助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区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当年安排投资和当年未安排投资但资产已交付使用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节俭高效的原则。竣工财务决算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建设单位(指挥部)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财务决算报告要完整反映项目的投入情况、工程概况,真实反映财务情况,剖析建设项目的问题,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列支范围为列入项目概算总投资范围内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支出(概算投资按我市基本建设程序办法批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如征地、拆迁、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费用等;建安工程费如“三通一平”、土建投资、装饰工程投资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市政配套、绿化、供水、供电等;基建设备购置费如电梯、暖通等;以及按相关规定或批准允许列支的各项管理费用。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分摊待摊投资,真实反映应收应付款、各类押金(如临时施工用电押金、散装水泥押金、新型水泥押金、新型墙体材料费等)、质保金等。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计划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标底);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及审核报告等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详见决算资料清单)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表)

⒈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⒊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⒈基本建设项目概况(包括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⒉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⒊基建资金结余情况;

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⒍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⒎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所需资料在各建设阶段的收集整理。①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指挥部)指定专门责任人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接受业务指导,并将决算所需前期资料报区财评中心备案。②在项目进行中,指定责任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决算所需资料并报送区财评中心。③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后3个月内,组织专门人员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周期、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汇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指挥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不得调剂、侵占、挪用。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要求批复的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批复。批复后未付清的工程款,建设单位(指挥部)作“应付款”入账,竣工决算资料交一套给区财评中心归档保管。从建设单位(指挥部)提交申请并送交资料起30日~45日内,区财评中心必须完成审核批复工作。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指挥部)必须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和上报工作,清理往来账务,核算项目投资总额,并将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有关程序移交国资部门(或投资主体)进行管理。如建设单位(指挥部)没有具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资格的专业财务人员,建设单位(指挥部)则提供完整的财务决算资料,由区财评中心代为编制、审核。建设单位(指挥部)必须在财务核算经区审计局审结完毕、决算资料由区财评中心接收、财产由区重点办接收后方可解散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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