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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胥引结局

华胥引结局

华胥引结局范文第1篇

《绝爱之城》中卫国公主叶蓁和陈国世子苏誉的绝美爱恋,经历爱与恨,跨越生死的爱恋让人动容。

《浮生尽》中宋凝在战场上对沈岸一见倾心,却因属于不同国家注定远离。宋凝为沈岸付出了所有,却依旧不能得到沈岸的心,她求进入华胥梦境,试图挽回一切。

《十三月》中莺歌本是容浔的杀手,与容浔互有感情,但容浔后来却爱上了莺哥的妹妹锦雀,并让莺哥代替锦雀嫁给郑国大王容垣,残酷的皇室斗争让四个人的感情扑朔迷离。

《一世安》中慕容安为爱退下一身法术,放弃鲛人身份变为凡人,最终却还是因为苏珩为了巩固自己王位的不择手段而伤心绝望。多年后阴谋和仇恨再次交织,命运再一次把苏珩和慕容安送到了交叉口。

华胥引结局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汉代 公羊学 伍子胥 《史记》 《吴越春秋》

伍子胥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对其记载最早来源于《左传》和《国语》,此时其形象散见于史书的不同编年和国别叙事之中,故事情节初具,形象具有一定的特点,但是仍不成系统。直到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伍子胥列传》其故事和形象才清晰独立起来,成为《史记》中最精彩的人物形象之一。东汉赵晔在《越绝书》进一步渲染的基础上,在其杂史著作《吴越春秋》中用力甚多,下大笔墨塑造了伍子胥这一形象,后世文学作品中伍子胥的形象基本以此为蓝本。纵观两汉时期的伍子胥形象变化,皆受公羊学思想的重大影响,公羊大复仇思想贯穿了两汉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伍子胥的形象也在此影响之下,逐渐清晰和丰满起来。

一、伍子胥形象出现及其与春秋公羊学的渊源

伍子胥形象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史书《左传》《国语》,编年体史书《左传》主要记载其事,分别见于《昭公二十年》《昭公三十年》《昭公三十一年》《定公四年》《哀公元年》和《哀公十一年》六处。国别体史书《国语》主要载其言,见于《吴语》和《越语上》两处。

先秦时期的文献记载可以了解,伍子胥的故事有父亲被杀、逃亡、积蓄力量、复仇、被赐死这些重要的情节,基本构成了后世文学或史学记叙伍子胥其人的基本骨架。但是这些记叙散见于各个年份,并没有形成整体性完整叙述,只有把关于伍子胥在各个年份的记叙串联起来,才能形成对人物形象的整体印象,这也正体现了先秦历史散文以记事、记言为主的特点。

作为儒家经典,并在汉代立为官学的《春秋公羊传》却对伍子胥的故事大书特书,特别赞扬其作为臣子向君主复仇的行为,伍子胥的形象在其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如《公羊传》定公四年载:

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阖庐曰:“士之甚,勇之甚。”将为之兴师而复仇于楚。伍子得复曰:“诸侯不为匹夫兴师。且臣闻之:事君犹事父也。亏君之义,复父之仇,臣不为也。”于是止。

其间的记载可以明显看出对伍子胥为父报仇和追求正义并重的人格理想,不仅要为父报仇,还要行正义之师,不能损害臣子对君王的道义,这正是公羊学“大一统”和“大复仇”学说所推崇的。

终于,伍子胥等到了行正义之师灭楚的时机,蔡昭公因为不予楚王美裘被扣留数年,归后因放言无惮竟被楚王讨伐。此时伍子胥认为:“蔡非有罪也,楚人为无道。君如有忧中国之心、则若时可矣。”同样是站在忧心天下、惩治无道、维护正义的角度兴师救蔡。而后才将复仇的道理讲来:“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道,古之道也。”父亲本没有过失而被杀,子便可复仇,这是自古以来的天道,应当被效法。

由此可见,《春秋公羊传》中伍子胥的形象已不完全是单纯的历史人物,而是寄托着某种思想和观念的复合体,它既有自己的故事和性格,同时还具有公羊学“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的强大的复仇理想,这种复仇还一定要在“父不受诛”的条件下,因为任意复仇,会使这种正义行为变成“推刃之道”,危害大一统,背离了“忧中国之心”。

由此可见,《春秋》和《国语》主要是对历史的记述,基本属于对历史事实较为客观的反映;而《春秋公羊传》主要解释春秋的义理,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解读,因此伍子胥的复仇故事就成为了公羊学宣扬其“大一统”和“大复仇”理论的论据。由于公羊学在汉代极为兴盛,伍子胥形象在汉代的丰富和发展,也就深受公羊学思想的影响,《史记》和《吴越春秋》是其中的代表。

二、《史记》对伍子胥性格塑造的公羊学思想渊源

伍子胥形象的初次独立和完整,是在《史记》中实现的,司马迁将其单独立传,以其人生发展为线索,描绘了一个具有独特性格的人物形象,而这又备受西汉公羊学的影响。

《史记・伍子胥列传》开篇,便以父亲之口说明了伍子胥的性格特点:“员为人刚戾忍_,能成大事”,刚毅凶狠,能够隐忍耻辱。他性情刚戾,认同复仇为生命的唯一目的和最高价值,所以,他可以漠视如宗国感情等道义方面的巨大缺陷,并将其转化为一种复仇的动力。[1]

面对父亲被抓,他立即做出逃亡并寻求机会为父报仇的价值选择,而后答应晋国做内应,在吴国帮助公子光篡夺王位等一系列行为无疑使自己不忠不义,但这些和复仇相比都显得微不足道,并且可以在复仇成功后得到满足,这也正是“刚戾忍_”性格塑造的。而后复仇成功的表现,更加体现了他的性格特点,“及吴兵入郑,伍子胥求昭王。既不得,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后已”[2](P2633),这种近乎疯狂的行为使得伍子胥多年隐忍积蓄的强大力量得到了释放,人生的理想得到了实现,但这毕竟太过于疯狂,自己都认为这是“倒行而逆施”。

司马迁在以性格特点为中心,叙述了伍子胥的故事后,也发表了一番议论:

怨毒之于人甚矣哉!王者尚不能行之于臣下,况同列乎!向令伍子胥从奢俱死,何异楼蚁。舍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方子胥窘于江上,志岂尝须臾忘郑邪?故隐忍就功名,非烈丈夫孰能致此哉。

强烈赞扬伍子胥的复仇行为和他刚戾的性格,是真正的大丈夫。这样评价的原因首先在于司马迁深受迫害又忍辱负重的人生与伍子胥产生了强烈共鸣,以此激励自己。因此“太史公满腹怨意,亦借题发挥,洋溢于纸上,不可磨灭矣。以伤心人写伤心事,那能不十分出色!”[2]

而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春秋公羊学影响下的血族复仇风气的盛行。汉武帝时期,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逐渐强大,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公羊学派取代了汉初的黄老之学,成为官学。公羊学宣扬的“春秋大一统”“天人感应”学说极大适应了汉武帝国强大和扩张的需要,公羊学所宣扬的“大复仇”观念也得到了提倡,使得血亲复仇行为得到了宽容和认可,“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甚至出现以《春秋》决狱的现象。司马迁作为董仲舒的弟子,深受《公羊传》复仇思想影响,《史记》中《秦本纪》《赵世家》《李将军列传》等十余处均有体现。[3]康有为、崔适、杨向奎等人也直接指出司马迁以史学的方式传承了公羊学,是西汉前期公羊学的重要人物。

三、《吴越春秋》中伍子胥故事与公羊学的式微

东汉赵晔所作的《吴越春秋》,是一部记录吴越两国事迹的杂史,在创作时依据历史著述以外,还掺杂了许多传说故事,还有作者自己的丰富想象。全书以伍子胥和勾践复仇作为主线,生动描绘了吴越争霸的历史。其中伍子胥故事与前生了明显变化,伍子胥也成为了忠孝两全的人物,期间蕴含着丰富的公羊复仇之义,也能发现东汉时期公羊学式微,走向没落的影子。

首先,《吴越春秋》中的伍子胥作为全书的主体形象,使其独立成为杂史的主人公,这就明显发展了公羊学对于复仇之说的推崇。东汉时期,今古文经学的斗争已进行了许久,古文经学业渐渐兴起,作为古文经学代表的《春秋左传》就曾明确对臣子向君王的复仇行为表明了批评的态度,《左传・定公四年》认为“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若死天命,将谁仇?”,主张大义灭亲。这便和公羊学所宣扬的“九世复仇”说大相径庭,而《吴越春秋》不仅以伍子胥复仇为内容主线,还对其向楚国复仇的行为大书特书,期间充满了肯定与认同的情感。此外,还结合民间传说,使故事更具有神秘性。

《吴越春秋》还为读者塑造了一个文武双全、忠孝两全的完人伍子胥形象。伍子胥在逃亡途中,申包胥因为道义,断然释放了伍子胥。当他困于江上之时,得到了渔夫的搭救,并且盛情款待了他,而后渔夫为了保守他将复仇秘密竟然自沉于江中,从侧面显示了伍子胥仁义的魅力。而伍子胥重情义,记恩情,在事后有对他们一一回报。对于赏识自己的吴王阖闾,他也是用自己的文武双全和治国理政的才能尽力回报。

《吴越春秋》把伍子胥的复仇和吴国的兴亡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他并不是自己单打独斗,而是七次举荐孙子,深刻考虑吴国的形势才得以出兵,并且始终站在吴国的立场考虑问题。鞭尸楚平王后,并没有单纯复仇而已,还“即令阖闾妻昭王夫人,伍管、孙武、白喜亦妻子常、司马成之妻、以辱楚之君臣也。”,亲自请吴国大臣一同分享胜利的果实。而后在阖闾杀庆忌的时候,又直言劝谏,夫差伐齐也敢于进谏,伍子胥早已和吴国同进退、共命运,当然,这是建立在吴王帮助自己完成复仇理想的基础之上的。

纵观《吴越春秋》中的伍子胥形象,和东汉以前相比,形象更加饱满和丰盈,带有一定的传奇性和神秘性特点。伍子胥体现了公羊学的基本思想,但有了新变化,即伍子胥不单纯是一个为父报仇的刚戾隐忍之人,多了些忠孝的品格和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的特征。这背后实际上体现了东汉时期公羊学政治批判性的消退,沦为了蒋庆所言的“政治化的儒学,是指儒学完全丧失了社会批判的功能,不再具有评判和反抗现存制度的能力,对现实政治无原则地完全接受,自甘沦为维护君主专制权力的工具,完全质变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意识形态。”[4]西汉末年起古文经学的兴起,使得公羊学日渐没落,渐渐丧失了指导思想的地位,公羊学也不得已走入了这样一条不归路,直到一蹶不振。

伍子胥形象是中国古代文学和史学的重要人物形象之一,它的故事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定型于两汉,而后在变文、小说、杂剧、传奇等文学样式和正史、杂史等史学样式里大放光彩、影响长久不衰。伍子胥形象在汉代的发展深受公羊学思想的影响,从中体现了国人的尚耻精神,对无道昏君的批判意识和对公正现实的强烈追求,历经千年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民族性格,“中国人有着深深的憎恶感与复仇心。复仇的方法极奇特,常常为达到目的牺牲自己的生命”。[5]从《史记・伍子胥列传》到《吴越春秋》的伍子胥形象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羊学派在两汉的兴盛和衰落轨迹。

注释:

[1]过常宝:《仇恨是一柄双刃利剑――伍子胥的人格和意义》,文史知识,2014年,第1期。

[2]韩兆琦、俞樟华校,[清]李景星:《四史评议》,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75页。

[3]黄觉弘:《<春秋>大复仇与汉代复仇作品》,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4]蒋庆:《公羊学引论:儒家的政治智慧与历史信仰》,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7页,287页。

[5]沙莲香:《中国民族性》,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91页。

参考文献:

[1]刁小龙整理,[东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2][西汉]司马迁撰.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杨伯峻注解.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华胥引结局范文第3篇

由一众青年偶像和陆毅共同出演,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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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云中歌》

由一众青年偶像和陆毅共同出演,Angela baby成名后的首部电视剧作品。同样出于著名编剧桐华(《步步惊心》作者)之手,又是一个凄美感人又错综复杂的爱情故事,小说在出版阶段就已经拥有众多铁杆读者,现如今被于正收下拍电视剧,又要挑战新的审美了。 《大漠谣》

桐华“大汉情缘”系列中的另一部作品,讲诉的是西汉时期,狼女、霍去病和孟九三人之间的一段情感纠葛。那边有陈晓和AB,这边的阵容自然不能输,刘诗诗、彭于晏和胡歌上演两男一女的三角恋情。看点:刘诗诗如何演狼女,彭于晏何时秀胸肌。 《新神雕侠侣》

于正工作室的另一个值得期待作品。陈妍希饰演的小龙女到底是不是小包子龙女、陈晓这一版的杨过会不会被姑姑爱上,整部作品下来是槽点无数还是又成为了青年男女追捧的新作,就看明年的这一版了。 《步步惊情》

有了《步步惊心》前期积累起来的人气、刘诗诗吴奇隆这对“热恋中的情侣档”出演的《步步惊情》,原本只是一个现代职场剧,却获得了超高呼声和期待。本剧一开始就是这对古人穿越回现代,还被卷入家族纷争的故事。 《爱情公寓4》

2014寒假档最受期待电视剧,已经走过三季的《爱情公寓》,完全摸准了收视群体的脉,在第四季中胡一菲和曾小贤终于开花结果,据说胡一菲还怀上了孩子。可是孩子也许是曾小贤的,也许是……何炅或者周杰伦的?郭德纲也将在这一季中客串出场。 《离婚律师》

姚晨生产后首部电视剧作品,与全年龄段偶像吴秀波共同演绎一对离婚律师,在法庭上坐在两侧的辩护席上,在生活中却越走越近最后搞上了。国内难得的有行业剧风格的电视剧,在2014年古装当道的电视格局下,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华胥引》

同样是热销小说改编的电视剧,蒋欣、袁弘、郑嘉颖出演。华胥引是一个制造梦境、改变命运的故事,同时穿插了虐心的爱恋,片中女主是一个已经死去,死后得到封印着上古密术华胥引的鲛珠帮助,化名君拂在人间行走,以弹奏华胥引为人织梦为生的女子。 《宫锁连城》

《宫》的第三部。拍摄时于正放言要和《甄嬛传》一较高下,有前两部的好口碑之后,于正不满足于只写宫廷故事,因此在宫的第三部,讲述公主下嫁士大夫宅门里的恩恩怨怨。被吐槽无数的袁姗姗,这次投入了陆毅的怀抱。 《红高粱》

华胥引结局范文第4篇

[关键词]胥河流域 五猖脸谱 艺术参照 继承与运用

胥河开凿于公元前506年,是春秋时期伍子胥为伐楚而开凿的一条人工河,堪称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一条人工运河。水路贯通,人口集聚,由此在胥河流域也诞生了丰富的民俗传统文化,其中最有特色的是跳五猖。跳五猖是古代的一种民间祭祀神舞,是古老的原始舞蹈傩舞的分支,历史悠久,流传较广。皖东南胥河流域的郎溪县梅渚镇定埠的跳五猖古朴、凝重,较好地保存其原生态的一面,蕴含深厚的中国古老文化,曾收入《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安徽卷》,也被列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跳五猖中的五猖神之由来传有两说,一是据《清人笔记》说元末朱元璋征伐陈友谅,梦阵亡士卒请求抚恤,朱元璋乃命江南百姓家造“尺五小庙” 令阵亡士卒“五人受伍” 而受供。另一说五猖是祠山神殿下诸将,祠山神相传是西汉的张渤,其先世曾佐大禹治水,故张渤被派往安徽广德镇守治水,引浙江长兴之水,溢广德山田,形成“圣渎河”后,坐化而死。后人感其功德,将其神话造庙祭祀,神牌全称是“广惠灵佑崇德祠山大帝”。①

皖东南胥河流域的跳五猖作为一种民间祭祀神舞,“带有浓郁的宗教多神的神秘色彩,是巫、道、释多元宗教的载体”。② 至今也是难得一见的古文化珍品,尤其是五猖面具装饰艺术,引用中国阴阳五行等学说的五方、五色、五行的思想,区别于京剧及其它傩戏面具装饰艺术而别具特色。

一、五猖面具装饰的背景文化分析

皖东南胥河流域的五猖面具装饰有别于绍兴、芜湖等地的五猖面具装饰,它乍一看额绘图案,粗眉倒竖,巨目圆睁,大嘴獠牙,给人的形象犹如凶神恶煞,但仔细观看其脸谱,其装饰元素丰富,色彩古朴又透着浓厚的民族气息,极具美感,同时在面具装饰中也将道教文化融入其中,如郎溪梅诸镇定埠的跳五猖,其面具形象威严生动,吸取了道教的“五行说”,③即五方(东西南北中)、五色(青赤黄白黑)、五行(金木水火土)的观点而形化成像。中国古代神话中五方天帝即为五方神,后为道教所信奉,尊为青龙,朱雀、白虎、玄武、黄帝为五方神,跳五猖中的五猖则代表五方之神。对应道教的五方、五色之说,将面具色彩设为东方神,青脸,以青色为装饰主色;南方神,红脸,以红色为面具装饰主色;西方神,白脸,以白色为面具装饰主色;北方神,黑脸,以黑色为装饰主色;而中央神以黄色为装饰主色。五猖面具装饰与中国传统戏曲脸谱装饰不同,如京剧多用不同颜色突出人物性格特征,表现对历史人物的褒贬。而跳五猖表现的神话色彩很浓,扮演的都是五方天帝等神话人物,以舞蹈的表演形式祭祀神灵,祈祷降幅消灾,以求人寿年丰。

二、五猖面具装饰艺术分析

五猖面具的装饰特点鲜明,制作工艺精制,采用整株杨木,从树桩内部整体掏空,精雕后涂以彩漆制成。其面具在表现五色的基础上又予以丰富的装饰元素,色调搭配协调,整体面具形象庄严美观。安徽梅诸镇定埠五猖面具就具有如上特点。

东方神,以青色为主,古称青帝,是春天之神,五行中属木。其面具形象令人看之胆怯,但图案造型富于变化,颜色搭配也较多层次,具有民俗装饰美感。(见图1)面具采用黑色勾勒并衬出整个面具轮廓,在鼻部两侧装饰有红色的火苗图案,与青色及黄色线条穿插搭配,装饰形态生动流利而又色彩丰富。在怒睁的圆眼周围,用黄色线条勾勒轮廓,在眼梢处各装饰一对金色卷涡,使眼部造型更加饱满。对于额头与鼻头的装饰处理,采用上下呼应的方法,整体形象是粗眉倒竖,瞋目怒视,红唇白齿,青面獠牙,形象威严、恐惧。

南方神,五行中属火,装饰以红色调为主,配以局部金色图案和线条,重点装饰于额头,眼部周围,鼻部及两侧显著之处,尤其在鼻部两侧,装饰元素形态多变,线条流利,一对金色勾边的火苗图案装饰于嘴角上侧,与其周围图案线条穿插组合,并延伸拖于唇下,在图案及线条的整体组合下,远看犹如一对金色凤凰,很是漂亮。(见图2)鼻头部位作为面具中的显著部分,装饰了如意形金色图案,与额头上金色图案装饰上下呼应,增加了面具装饰的层次感。另外面具两眼之间做重点描绘,用金色勾线突出眼部轮廓,使双眼更加炯炯有神。同时在红色与金色的大胆搭配中,又透着浓浓的民族气息和民族装饰美,南方神装饰面具,给人的整体形象是浓眉倒竖,眼珠突视,红面獠牙,面目狰狞,忠勇之态十分逼真。

西方神,五行中属金,面具装饰以白色为主,在其背景之上,五官清晰,色调明净,一对红色的火苗图案更显得醒目亮丽,与其周围黄色装饰线条的组合,使面具更加的华丽、丰富,重点突出。西方神,眉目上斜,红嘴獠牙,白净的面孔,平和之中也彰显威严之貌,神态令人肃然。(见图3)

北方神,古代神话称北方神为黑帝。五行中属水。黑衣黑面,怒目圆睁,嘴角下撇,形象最为凶煞,活现粗直之气。黑色背景的面具上采用金色图案点缀装饰,并巧妙运用红色与黑色相配,其双眉倒竖于额头,连成环状,衬托额头上的金色装饰。如意形金色图案装饰于鼻部主要部位,在嘴角两侧,一对红色“火苗”描绘于脸部,在黑色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生动,引人注目,与其周围的线条、图案装饰在一起,很像一对展翅拖尾的凤凰,很富有特色。橙红色线条勾勒眼部轮廓,衬托其眼部更加神韵,在其眼梢各设有一个金色卷涡,使面具装饰元素更加丰富。(见图4)

中央神,五行中属土,黄面黄衣,面具装饰以金黄色为主,使用红色与金色底色相配,与上述面具不同,其额头采用红色块装饰倒竖的黑眉,一对红色火苗描绘在嘴角两侧与红色装饰线条一起构成乡土气息弥足的装饰图案。(见图5)在五色中黄色最尊,黄是介于黑白赤青之间,是中合之色。“中国人属于黄色人种,华夏民族世代居于黄土高原,对黄土之色产生一种景仰、崇尚心理。” ④炎黄族把自己居住的土地视为中央之神,把中央之土的颜色视为中央之色。从中国百姓到帝王,黄色作为主元素理所当然受到独尊。中央神面具所含寓意与我国远古文化是一脉相承。

皖东南胥河流域的五猖面具装饰,结合五方、五色、五行即中国古代阴阳五行学说,特点鲜明,个性突出,装饰华丽,层次丰富,配色协调大胆,其图案风格在该地区具有代表性。虽然五猖面具装饰颜色各异,但在图案的选择与搭配上,也有明显的共同特点。如每张面具上特有的装饰性火苗图案,成为其共同特征,它与周围线条、图案组合形式巧妙,在脸部结构的起伏变化下,远看火苗图案又象凤羽,而与火苗图案相组合的线条,又犹如凤尾,延伸拖于唇下,很有特色。将火苗图案的美化处理,足以反映出自古来当地百姓对火的敬仰和崇拜。这种图案及组合形式也成为皖东南胥河一带五猖脸谱装饰处理的特有形式,是地方民俗装饰的代表元素之一,具有中国古典艺术特征。

三、五猖面具装饰艺术在设计运用中的思考

皖东南胥河流域五猖面具装饰,融入道教、佛教等文化,特点鲜明,颜色丰富,其脸谱装饰图案及组合形式独特,如此富有装饰美感和民俗特点的装饰艺术,若是作为代表中国地方民俗文化特点的装饰元素,运用于室内设计之中,则会给室内空间装饰效果的表现,带来一抹亮色。当人们还在古建筑中寻找设计表达元素时,不妨从古老的傩戏中寻找设计语言,如在表现皖东南胥河流域民俗风格的室内空间时,将五猖脸谱以实物的形式或以图案的形式点缀于室内界面,在装点空间之余,则可表达浓厚的地方民俗风情,也给了现代的室内设计师一个很好的想象空间。如在室内设计中可以运用于门的装饰,运用于铺首造型的设计中,给传统的大门装饰增添新意。也可以五猖脸谱装饰简化概括,用现代表达手法制成面具,装饰于清水灰墙之上别有一番风味。

梅诸镇五猖面具装饰艺术是皖东南胥河流域民俗装饰艺术的亮点之一,她给现代设计师们带来宝贵的民俗装饰艺术参照,作为一种装饰元素,怎样与现代设计相融合,在室内设计中怎样表现,怎样用有新意的方法提炼精华并运用得当,这也给今天的设计师们带来一个新的任务和思考空间。

参考文献:

[1]专著:潘于召等.安徽郎溪县志[M].郎溪:中国方志出版社,1998.

[1] book: Pan Yuzhao. Anhui county annals of Langxi [M]. Langxi: Publishing House of Chinese local records, 1998

[2]专著:茆耕茹. 胥河两岸的跳五猖[M]. 台湾:施合郑民俗文化基金会,1995.

[2] monograph: Mao Geng Ru. Xu River five savage dance [M]. Taiwan: Shi and Zheng folk culture foundation, 1995

[3]专著:刘国梁. 道教精粹[M].吉宁:吉宁文史出版社,1991.

[3] book: Liu Guoliang. The essence of [M]. Ji Ning: Yoshine Ayashi press, 1991

华胥引结局范文第5篇

――编者

一份不同寻常的外交照会

1973年年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一个商会性质的非政府机构,奇怪地收到了一份从外交部转来的一个国际组织给中国政府的照会,并被外交部要求对照会内容提出处理意见。这个国际组织就是现在广为人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照会内容是邀请中国作为观察员参加该组织于1973年11月19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领导机构第4次系列会议。贸促会收到这个照会后,责成其下属的法律事务部处理此事。

一份来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外交照会,为什么会被转给非政府机构的贸促会去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状况说起。

1973年,我国除了对商标有非常有限的保护之外,在知识产权的其他方面都没有实质性的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主要领域,我国在当时既无专利法,也无版权法,当然也从来没有负责专利和版权保护的主管机构。在促进发明活动方面,当时有一个于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可以申报发明奖励,核准后授予发明人证书。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分10000、5000、2000、1000及500元五等),但发明成果属国家所有。我当时在贸促会法律部商标处从事涉外商标业务,时有外国人来函询问我国对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我们的通常回答便是我国没有专利法,但可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申报发明奖励,结果是很少有外国人觉得值得费神再次询问。同样,这个《条例》对中国发明人也没有什么吸引力,因为即使有人获得了发明奖励,在那个“大锅饭”盛行的年代,人们的“你吃肉我啃骨头”、“你啃骨头我喝点汤”的思想相当普遍,结果使得发明人不仅拿不到原本就相当有限的奖金,而且常常要赔钱去搞一个最终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可被任何人无偿使用的发明。至于版权,我们当时对外国人的答复是我国没有版权法,但可以通过合同加以保护。当时尚未结束,对知识分子的“知识越多越反动”等训斥声还不绝于耳,人们对敏感的版权保护问题常常讳莫如深,比对专利话题的忌惮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知识不能私有”成了人们无奈的“共识”。回头再看看1973年时仅有的商标保护。当时,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尽管并未废除,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实际上已不再办理商标注册。由于受到的影响和冲击,工商总局在开始后不久便停止了商标注册业务。当时我国与英国,瑞士、瑞典、丹麦、芬兰、捷克、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八个国家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内商标注册工作的停顿,不仅使外商深感不便,也影响到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此事后经外贸部报国务院批准,于1971年决定涉外商标注册业务由贸促会以工商总局的名义代管,工商总局有关商标注册的印章也交给了贸促会,贸促会既当,又负责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及最终对是否颁发注册证作出决定。鉴于这种状况,这份照会被转到贸促会处理。当时贸促会几乎成了在我国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唯一机构。

任建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位开拓者

任建新时任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后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目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当时几乎是一片空白的状况,任建新深感不安。长期从事法律和国际贸易的实践告诉他,中国如果不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将无法得到充分鼓励,外国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将无法律保障而困难重重,中国在技术领域的更快发展将受到阻碍,中国出口商品在结构上从初级产品向技术产品的过渡将无限期推迟,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将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所有这些让任建新在看到这份来自WIPO的照会时眼睛一亮,他迅速意识到这是一次了解国际上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以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难得机会。同时,他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领域相当广泛,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或突破口,以此影响和推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发展,他当时不假思索便选择了专利领域这个突破口。专利制度在当时是一个令人“谈虎色变”的领域,围绕这个制度在我国早已筑成了一个“反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顽固堡垒,但人们私下里还是有许多不同意见。我国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是没怎么实施便废止了,之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这些反映出建国以来人们对专利制度的“欲迎还拒”的矛盾心理。然而,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宗旨(第一条)中所述的通过鼓励发明来“促进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毕竟代表了人们的普遍愿望。任建新认为,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而且他也坚信我国早晚要建立专利制度。在这个信念驱使下,任建新决定立即写报告,建议由贸促会组团参加WIPO领导机构会议,借此了解有关国家的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当时我是这件事情的具体办事人员,在为上述报告所准备的有关材料中,我把“intellectual property”译成了“知识产权”。当时,日本和我国都已将1883年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译成《保护工业所有权巴黎公约》。我未将“property”译成“所有权”而译成“产权”,主要是考虑WIPO方面把“intel lectual property”理解为继“动产”(movable property)和“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之后的第三种财产。我把“prope rty”译成“产权”而非“财产”,主要是因为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把“intellectual property”释义为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商标等在内的与之相关的权利。至于为何将“intel lectual”译成“知识”而非“智力”,主要是考虑我国已将作为名词使用的“inteI I ectual”普遍译作“知识分子”,而“脑力劳动者”的说法在我国并不太普遍。我曾就

“知识产权”这个译法问过任建新和贸促会法律部的专家邰循怡和胡明正等人,他们似乎都未提出什么反对意见。至于后来有人说对是否译成“产权”两个字在贸促会内部有很多争议,且说争议焦点是“无产阶级是否应接受资产阶级的货色”,我对此并无深刻印象。我的印象是对“产权”这两个字有过议论,但没有人说不能把“prope ty”译成“产权”或“财产”,因为接受不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与这个术语的译法并无关系,人们总不能因为反对资本主义而把“capiltalism”译成“社会主义”或其他什么可以接受的词语。后来外交部对“知识产权”的译法也未提出疑问。真正对这个译法提出争议还是十几年后当“知识产权”一词已在我国广泛流传并使用之后。

关于拟由任建新组团参加WIPO的会议并了解有关国家专利制度状况的报告后由贸促会提交外交部并呈国务院,得到总理的批准。当时被批准陪同任建新前往日内瓦的除了贸促会的卢龙和我之外,还有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杨波。中技公司负责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和成套设备进出口业务,与技术转让关系密切,任建新请该公司派人随其前往,也使此行明显带有探讨我国要否要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因为技术转让的主要法律基础便是专利保护。

任建新到达日内瓦后,很快便受到了WIPO当时的总干事波登豪森和即将被选为总干事的鲍格胥的热情接待。他们对中国代表团第一次在这个国际组织的出现感到兴奋,并对代表团怀着一种不同寻常的期待。他们向中国代表团详细介绍了WIPO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它所管辖的主要国际条约,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波登豪森是荷兰人,学者型的领导,待人接物礼貌得体,对中国代表团很友好。他于1963年被选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WIPO的前身)的总干事时,曾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要鲍格胥当他的助手,为此鲍格胥在他手下当了十年副总干事。由于波登豪森这个伯乐即将卸任,一些主要事情都由鲍格胥与任建新交谈。鲍格胥在那次WIPO的系列会议上被选为总干事。鲍格胥当时新官上任,意气风发。然而,他第一次与任建新的交谈却显得十分拘谨,这与他后来与无数中国高官(包括任建新)见面时的那种气定神闲、谈笑自如的风度判若两人。这里可能有两重原因。一是他在盼望着中国代表团到来的同时,又觉得对中国很不了解,而他本人又是在1948年借出差去布鲁塞尔之机从匈牙利“出走”到西方的,这不免使他在与中国官方代表团第一次接触时十分谨慎。二是有些蹊跷的是,就在任建新到达日内瓦前后,中国台湾当时所谓的“驻梵蒂冈大使”陈之迈曾到日内瓦活动,企图参加WIPO的会议,任建新知道后即严肃要求WIPO新老总干事澄清此事。鲍格胥当时代表WIPO向任建新承诺了“四不”,即WIPO对于中国台湾“不发生任何关系,不接受其任何要求,不接受其正式参观访问,不邀请其参加任何会议。”这种话题当然也使他与任建新的初次见面在气氛上有点儿紧张。但是,两人都具有的在思想上的开放和远见,使他们在许多问题上很快达成共识,并开始了他们之间长达30多年的友谊。

WIPO会议期间,任建新向鲍格胥了解了WIPO的性质和作用,与他探讨了中国加入该组织的可能性,了解了WIPO所管辖的国际条约尤其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内容和作用以及相关国家的专利制度。任建新同时也积极接触与会代表,包括当时的英国专利局长阿米塔奇,瑞典专利局长鲍格特、加拿大专利局长盖洛庇,日本特许厅长官佐藤。他也接触了阿尔及利亚,墨西哥,埃及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东欧国家的代表,了解他们国家的专利制度实施情况以及他们对专利制度的看法。会后,他率团参观了瑞士知识产权局,并应法国工业产权局局长赛维昂先生的邀请,在回国途中去巴黎参观了法国工业产权局。通过这些访问,任建新对主要国家的专利制度以及实施情况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回国以后,任建新向政府提交了一份较为详细的报告,阐述了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利大于弊的各种事实和分析,积极提议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并进而参加WIPO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份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得到当时对外贸易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的积极支持,当时有关部门多次开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大部分与会者的反应是比较积极的。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外贸部副部长柴树藩,他不仅是自己十分赞成同任建新的建议,而且热情地在外贸部内外组织人进行讨论,以期推动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当时,总理也在有关场合问起对建立专利制度的考虑情况,表示了他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关心。正当这个问题在中国有些积极的转机时,中国又掀起了一场批林批孔和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运动,继而又是反击右倾翻案风的运动。在这种情况下,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问题的讨论又被搁置起来。

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虽然暂时被搁置起来,但任建新及其同事为此所作的努力却并未停止。他们仍然与一贯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中国许多帮助的WIPO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仍然与世界各国的专利局保护着密切联系,仍然为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进行着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他们也在工业产权的其他领域,主要是商标方面,为改进我国的制度和发展对外关系做了许多工作。因为他们深信,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之间是相关而且互动的,一个领域的繁荣会促进另一个领域的发展。他们当时就希望先改进我们的商标制度,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以此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根据我国当时的《商标管理条例》,外国申请人只有当其国家已与我国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后,才能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1965年之前,与我国已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只有上面提到的八个国家,而从1965年至1972年,此项工作由于中国的而陷于停顿,影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仅外国人深感不便,中国公司本身在出口商品时也不能在要求互惠保护商标的国家诸如日本等国取得商标注册,有时还引起经济上的损失。鉴于这种情况,他们积极建议政府与有关国家进行订立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谈判。后来政府授权贸促会与外国联系和谈判此事。当时负责此项工作的是任建新、刘绍山和柳谷书,我是具体办事人。从1973年至1978年,贸促会先后与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伊朗、法国、新西兰、希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泰国、奥地利、西班牙、日本、阿根廷商谈达成了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由政府出面正式签署。而且,经我们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提议,中国决定从1978年1月1日起,对《商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对等原

则灵活执行,即如果对方国家接受我国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也接受对方国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一定需要有什么双边协议;同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对方国家不需要我国申请人提交本国注册证件,那么,当对方国家的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也不需要向我国提交本国注册证件。这一灵活做法方便了中外商标申请人在对方国家申请商标注册。

武衡:中国专利制度的先驱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了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政策,也计划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并指定由国家科委筹办此事。当时国家科委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派团去一些国家考察专利制度,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并在专利法还没有颁布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于1980年威立了专利局,做了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紧接着,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此同时,一些有关机构也相应地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贸促会积极筹建专利机构并扩大与国际上相关各界的联系,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 PPI)中国分会,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院校积极开展了工业产权的教研工作和招收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也开始为专利法实施后需要处理的专利诉讼作必要的准备。

在那一段时间里,武衡作为国家科委副主任和我国专利局的首任局长,对我国最后建立专利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时,反对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呼声很高。不少人,包括一些中央部一级的官员,都不能从“社会主义必须是公有制”的框框中解放出来;有人甚至上书邓小平同志,认为武衡他们是“妄图以西方一个‘模式’来解决我国科技发展问题”。面对种种指责,武衡从一开始就十分坚定,十分从容,他从没有在我国,必须建立专利制度这一信念上有过半点动摇。他的这种坚定和从容,既来自对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也来自他长期主管科技工作的切身感受。这些感受使他深刻体会到:我国科技领域的“大锅饭”制度必须废除,对有贡献的我国科技工作者的待遇必须公平;仿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科技的发展问题,只有实行专利制度才能在有效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真正激励我国自身的发明创造活动。

为了筹建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专利制度,武衡作了大量调查研究,自1978年年底开始组织了对十几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地区组织的考察访问,其中有一半以上由他自己以65岁左右的高龄亲自率团前行。1978年12月,他选择日本作为进行专利考察的第一个国家,这可能与他在几年前看到“日本科学技术给社会创造的价值有三分之一来自专利制度”的报道引起的思想触动有关。那次随武衡出访日本的约有十人左右,大部分来自科委系统,包括后来任专利局副局长的宋永林,外单位的有北京大学法律教授芮沐和我。日本方面对武衡的来访给予了热情和高规格的接待,出面介绍情况的不仅有日本专利局,还有日本的发明协会、专利情报中心,专利人协会、专利协会以及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日本分会等单位。此外,日方还安排代表团考察了索尼,日立、夏普、东芝等许多大公司的专利部门。这些访问和交谈使武衡及其代表团对日本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及其有效利用有了一个非常全面的了解。尽管在代表团的成员中,当时也有个别人对我国要否建立专利制度仍有一定疑虑,但武衡的态度却始终十分明朗和坚决。在整个访问中,我对武衡的印象是,他目标明确,考虑细致,思路清晰,办事从容而果断。

武衡从日本回来后即刻就办的第一件大事,便是成立了专利法起草小组。他指定宋永林为组长,小组成员还有汤宗舜、郭寿康,赵元果、朱晋卿、胡明正,夏淑华和段瑞林。在武衡领导下,该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十次修改稿子,最后于1981年3月以国家科委和专利局的名义送请国务院审查,并在上报后,又对稿子作了十次修改,其中的基本内容后来都反映在我国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这是一个广受关注和赞扬的专利法,后来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迅速、稳定和健康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领导和组织专利法起草的同时,武衡深知人才对我国日后有效实施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在当时缺钱又备受国内不少人对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指责声中,武衡以罕见的远见和魄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国家专利局的资助和合作下,先后派出了200多人次到有关国家的专利局和有关组织接受长期或短期的专利或知识产权培训,为我国日后专利制度的实施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及时播下了大批人才种子。而且,难能可贵的是,他是一位着眼全局而不屑搞本位主义的开明领导,他在当时不仅力排科委有人提出的专利由科委自己搞的主张,而且在他组织的出国培训中,安排了不少外单位的人员参加,我本人便是其中的受益者之一。1979年,我国赴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专利局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欧洲专利局学习的人员在北京怀柔集中接受国内预训。这是国内办的第一次知识产权培训班。那次培训班由国家科委成果局安玉涛副局长(已故)主持,开学典礼时武衡到场致辞,讲课人包括郭寿康教授等,参加培训的人中除后来成为我国专利局主要官员的田力普(国家知识产权局现任局长),李家浩(后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任职),乔德喜,文希凯,吕学实(曾任现已撤销的上海专利分局局长)等人外,还有日后从事专利或知识产权工作的须一平、周传杰、丰新枚、姚英敏(已故)、路月敏、张海玲、段军生等以及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叶京生。我原被分配去德国学习,后来改去WIPO。那次在怀柔的专利培训,后来被人称为“专利黄埔一期”,其真正的校长便是武衡。

在听到有人称武衡为“中国专利制度的先驱”时,鲍格胥说,“他的想象能力,辛勤工作,机智练达和善于领导,使他完全无愧于这个称呼。”

自1981年3月向国务院送审《专利法草案》之后,武衡原以为专利法可在年内公布,并再过一两年即生效实施。但是,事情并不如他想象的那么顺利。当时,尽管中央已有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计划,但国内有关部门反对的呼声仍然很高,实际上从1978年年底至我国专利法颁布的1984年3月,在5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处在是否建立专利制度的异常激烈的大辩论之中,这使中央对建立专利制度的最后决策,不得不有所推迟。面对这种情况,一向沉着从容的武衡不免有些焦急不安,因为他一直盼望实现他一直追求的在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宿愿,但他迫近离任的年龄又不允许他长期

等待。在这段时间里,他曾多次与任建新商谈如何推动立法进程。任建新基于在我国早日建立专利制度的同一愿望,不遗余力地从各方面做了推动工作。与此同时,一位在心情的迫切程度上不次于任建新,武衡的有声望的外国人自1979年开始年年出现在中国,这个人就是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也作了巨大贡献的鲍格胥。

鲍格胥:国际援助第一人

1979年11月,鲍格胥首次来中国时,飞机在雅典出事,他从燃烧的飞机中逃出,他的斯里兰卡籍同事拉什曼・卡迪加码(后任斯里兰卡外交部长,于2005年8月在警卫森严的家中被人枪杀)受伤住院。我与汤宗舜教授以及科委的吴永琪和李美立那时正在WIPO任短期顾问(实际上是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习考察),便去医院看望卡迪加玛。当卡迪加玛向我谈到那次飞机失事时,他觉得鲍格胥第一次访华就出事,真是有点“出师不利”,并问我“中国人讲不讲迷信”。但是,鲍格胥根本不信邪,没过多少天,他坐着另一架飞机又飞往中国了。

鲍格胥对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帮助可以说是全方位和全力以赴的。仅在专利领域,他对中国的援助就涉及法律起草,专利审查、专利管理、专利情报、专利分类、专利,专利司法、专利教学,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几乎一切有关领域。在形式上,这种支援包括在中国组织培训班和研讨会,组织中国官员在国外进行专利培训或考察,邀请中国官员参加WIPO在中国之外的国家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等。对于后两种方式的活动,其中的大部分费用(出国交通费及生活补贴)由WIPO负担。

从1979年到1984年是中国孕育专利制度的困难时期,期间的两任局长武衡和黄坤益顶着巨大的社会压力为筹建我国的专利制度作了许多实质性的准备。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最需要国际援助的时期,鲍格胥及时伸出了援助之手,他年年都来中国,1982年还来了两次。每次来华,他基本上都组织研讨会或培训班,自己亲自讲课,宣传建立专利制度对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与其他专家一起讲解涉及专利制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在那段时期,WIPO在中国举办了一系列与专利有关的会议,包括1979年的“工业产权许可与技术转让研讨会”、“专利情报与国际专利分类制度研讨会”,1980年的“专利法律培训班”,1981年的“专利培训班”、“专利文献研讨会”,1982年的“合资企业工业产权问题研讨会”,1983年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培训班“以及1984年的”工业产权司法培训班”。1981年2月的一天上午,当鲍格胥在WIPO与贸促会合办的“专利培训班”上发言讲解专利制度的好处时,台下有位外单位的听众当场站起来诘难鲍格胥,说据他们向外国专家包括在联合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所了解的对专利制度的反映来看,在中国建立专利制度对中国有害无益,只是保护了西方国家的利益。鲍格胥当时非常克制地反驳了这种观点,并把这位听众提到的专家称作“这些‘所谓’的专家”。那天上午,鲍格胥提早离开会场返回下榻的酒店。据陪他回酒店的我的同事后来跟我说,鲍格胥当时说他身体感到有点不舒服,所以想回酒店休息一下。

鲍格胥每次来华,都抓紧时间与专利、商标、版权等主管单位的领导讨论有关问题,对WIPO可以给予的帮助他都在回日内瓦后迅速落实。在1979年到1984年那段时间,在建立专利制度的有关问题上,他除与任建新和武衡讨论外,还与其他许多主管领导进行了具体磋商,其中包括专利局的黄坤益。赵石英、宋永林,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顾明,国家经委的马仪,贸促会的王耀庭,萧方洲,柳谷书以及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张振彬等。

在与我国各有关单位领导讨论专利问题的同时,鲍格胥利用各种机会在我国国家领导人面前宣传在我国早日建立专利制度的好处。他曾经对我说,他十分相信决策者在促成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中的作用。在1984年3月12日我国专利法颁布前,鲍格胥曾6次访华,其中有4次会见了我国国家领导人,即1979年11月会见副总理方毅,1982年5月10日会见副总理姚依林,1982年11月10日会见国务委员薄一波,1983年10月19日会见第一副总理万里。其中后3次会见时都是我做的翻译,我对有些谈话内容尚记忆犹新。在会见姚依林副总理时,鲍格胥强调他对中国的第一个重要希望便是中国能很快颁布专利法,并说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专利法,中国有了专利制度后能给本国的发明者以最好的鼓励,也有利于外国专利技术向中国的转让。姚依林副总理说,专利法尚未颁布是因为国内各方面还有不同看法,许多问题有争议,但中国既然实行开放政策,问题就会逐步解决。会谈快结束时,姚依林副总理还特别提到我们欢迎明智的观点,希望鲍格胥他们在中国宣传其观点,不但对专利人员宣传,也要对其他人员进行宣传。在会见薄一波国务委员时,鲍格胥讲述了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三大好处:一是不仅鼓励了发明人个人,也鼓励了企业(他认为我国当时的《发明奖励条例》起不到鼓励企业的作用);二是可以使搞出发明的企业取得权利和物质上的利益,并以较好的条件从国外取得技术,吸引外国人的投资;三是可以最快地了解到外国重要发明的动态,并以迅速、便宜、简单的办法收集到最先进的中文的技术情报,因为外国人到中国申请专利需提交中文的专利说明书。鲍格胥还幽默地说,他只能讲出“三”点好处,离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四”还有距离。薄一波国务委员当即笑答,“三”在中文里很有讲究,常常表示“多”的意思,如三人为“众”,“三思而后行”,所以,三点好处就意味着很多好处。薄一波国务委员最后还对鲍格胥及其随行人员说,我国四个现代化也有他们的贡献,今后写历史时,写到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一定会写上WIPO和鲍格胥先生对我国的贡献。在会见万里副总理时,鲍格胥说等中国专利法颁布后,WIPO至少要做三件事。第一件事是让全世界都知道中国有了专利法,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也是一种有力的宣传。第二件事是只要中国希望,WIPO将继续加强对中方专利人员的培训工作,因为中国专利法颁布后,需要有这方面的专家;而且,他认为由于这个法不但中国人要用,外国人也要用,所以,许多国家都会提供援助。第三件事是专利法生效后,还有专利申请的审查及等许多事情要做,如果需要,WIPO将随时提供帮助;当然这些工作中国自己都可以做,但WIPO希望为中国在开始进行这方面工作时铺平一点道路。万里副总理强调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是长期的,所以,要健全专利、商标、版权等法律,并向国际标准看齐。为此他说要大力培养人才来立法和执法,并希望WIPO帮助我国吸收外国的经验,继续给予帮助,以完善这方面的工作。

通过与上述领导人的会谈,鲍格胥对中国即将建立专利制度的信心大为增强。从1982年5月姚副总理因国内对此问题尚有争议而要他宣传其观点到1983年10月万副总理清楚地说要健全我国专利制度并向国际标准看齐,鲍格胥欣喜地意识到专利法的颁布在我国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而变得指日可待,不可逆转。为此,他开始围绕中国专利法考虑一些更具体的问题,并在1983年10月的访问结束时向其接待单位贸促会提出了下述八点意见。

(1)一俟中国颁布专利法,愿帮助我们搞一个中国专利法的准确英译本。

(2)建议中国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宣传手段(中、外期刊杂志、举办国际性研讨会等等),广泛宣传中国专利法,扩大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WIPO主办的期刊《工业产权》(以英、法两种文字出版)愿为此作出努力。

(3)WIPO愿帮助翻译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程及各种表格的英译本。

(4)WIPO愿免费协助中国专利局及贸促会搞一个《专利申请人指南》(中、英两种文本)。

(5)希望中国建立一个专业培训机构,培养工业产权领域急需的专门人才(主要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WIPO愿提供教材。举办短期教师训练班。

(6)希望中国在有关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工业产权法专业,WIPO愿为此提供帮助。

(7)建议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这样对中国开展专利工作更为有益。

(8)愿为中国专利文献的收集,组织与保管提供积极的帮助。

上面所介绍的我国专利制度的三个叩门人,仅仅是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许多人中的三个杰出代表,粗略而未必精确地讲,他们在当时分别代表了民间,官方和国际三个方面。在他们作为开路先锋的后面,有许许多多的中外人士为推动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不懈努力,其中有些人已在上面提到,有些人并没有提到,例如,已故前德国专利局长豪依塞尔,从1981年起即代表德国政府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给予了巨大的全面的热情的支援。他后来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当我国专利法在经过无数人的千呼万唤和积极推动终于颁布并定在1985年4月1日生效时,许多人感到欢欣鼓舞。这个自开国三十多年来让人谈虎色变、不敢触及的堡垒终于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被攻克。不少人在高兴之余,简直有点不敢相信这是事实。我昔日的一位同事当时问我:“我国专利法定在4月1日愚人节生效,这会不会是个玩笑?”当然,这句问话本身就是一个玩笑,它传达了人们在一个梦想实现之后的那种兴高采烈。

我们专利制度紧锁了几十年的大门终于被打开了,它在最后实际上是给邓小平领导下的改革开放的大潮冲开的。没有改革开放我国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专利制度,充其量只能实施前苏联那样的“发明人证书”制度:而如果没有诸多开拓者的先期工作,我国的专利制度也不会来得那么水到渠成。1985年4月1日当我国专利法生效时,我国已有了一批经过培训和实习的专利审查员,有了赖以进行专利审查的足够数量的专利文献,也有了一批处理专利申请的人,法院也作了处理专利诉讼的准备……所有这一切均保证了我国专利法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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