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加工 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企业往往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货物,收回后直接销售或自用。如果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加工环节应该缴纳消费税。而现行消费税条例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税依据因纳税方式而不同,从而导致应纳消费税税额及其附加的城建税税额也有所不同。
一、现行税收规定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纳税义务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而发生,同一委托加工业务其税负应该是既定的,唯一的,不管是纳税人自己缴税 ,还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税负应该是相同的。
然而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委托方自行纳税时只要委托方已经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就应按照售价计税,由于委托方的售价包含委托方的利润和成本,而组成计税价格只有委托方的成本没有利润,故消费税税额按售价计税必定会高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由此附加的城建税也会有所不同。即存在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可能会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负,这是不合理的。
二、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从企业角度,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纳税人应该对应税消费品的加工进行仔细筹划,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1、加工方式的选择: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方式可以是自行加工,也可以是委托加工。
在选择加工方式时,企业应该将自行加工发生的加工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与委托加工支付的加工费用(包括往返费用)、应纳消费税和城建税税额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根据上述分析,在加工费用(包括委托加工往返的运杂费)相当或者自行加工费用还较高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负会比委托方自行缴税税负轻,尤其是在受托方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较低的情况下,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利用受托方的专业化生产优势既节约加工费又能获得代收税款的好处。
而当自行加工费用低于委托加工的费用的情况下,究竟是自行加工还是委托加工则应比较两种方式的加工费用与税款总体负担:自行加工所节约的加工费与可能多付的税金(消费税及附加)相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应当自行加工;否则,则应选委托加工,以实现税费总体负担最轻。
2、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还是收回自行缴税
在选择委托加工方式时,还要考虑受托方的选择:个人(费用低但是要自行缴税)还是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费用高但是可节税)。这时不仅要考虑消费税,而且还要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增值税能否抵扣的问题。
一般在费用总额相当的情况下,应选择对方能代扣代缴消费税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但能取得对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应纳增值税额。只有在个人加工所节约的费用高于由于自行缴税而可能多缴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增加的增值税)时,才委托个人加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都还涉及其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因地理位置而异,因此,在进行比较时还应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考虑进去。
总之,在选择加工方式和纳税方式时,不能只是单一的考虑加工费或者消费税,而应综合考虑税费合计,以企业税后收益最大为佳。
(二)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考虑
目前,相关税收规定只是对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对于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认为无论是否委托个人加工,也无论是受托方代收代缴或委托方自行纳税,应该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可行的做法是: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容易获得的信息资料,依前述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或者在此基础上加入按照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即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只要统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即可避免因计税依据不同而导致的应纳税额税负的差异,固定消费税的税负,以体现税收的刚性和公平。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CPA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国务院令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S],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应税消费品范文第2篇
例:如A公司以自产复印机换取B公司生产轮胎,一方换取轮胎做低耗品处理 ,一方换取复印机做固定资产处理,这两样东西对于双方企业均为各自产品。复印机帐面价值45000元,轮胎帐面价值为48500元,分别为各公司作为产成品的帐成价值。双方产品如市场售价均为60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轮胎消费税税率10%,如何作帐务处理?
A公司:
借:低值易耗品——轮胎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02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B公司: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4700
贷:库存商品——轮胎
48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上,投资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投资,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在税法上均为视同销售)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不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
啤酒,的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自1995年6月1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销售白酒不含税价1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5%,,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0
其他应付款
854.70 (1000/1.17)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应付款
213.68 (854.7*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quot;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见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 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 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售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4,000
⑤ 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 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220
贷:银行存款
12,220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进口小轿车轮胎其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20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 (200000+200000*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200000*17%)
应税消费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若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以及受托方将自己购进的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这三种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的取得方式都不符合税法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界定,这种方式加工的产品所有权归属于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受托方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进行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行为中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当然受托方为个体户的除外,由于其税务管理水平有限,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提回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后,如果委托方的出售价格不超过受托方当初的计税价格,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再次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的再次出售价格如果高于当初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委托方需按照规定就加价部分的补缴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对已纳税款进行抵扣。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
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加工而是直接出售(不加价),即出售价格等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使用的计税价格,因为无须再缴纳消费税,不必作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例1: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100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同时A厂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卷烟厂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30000)÷(1-30%)×30%=55714(元),借:委托加工物资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85714 贷:委托加工物资185714
(2)收回后用于加价出售的
如果委托方在受托方计税价格基础上加价出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销售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相关会计分录同下。
(3)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照生产领用量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例2:延续例1资料,假定委托加工收回后的烟丝,尚需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3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额24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0 贷:原材料100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③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00000+ 30000)÷(1-30%)×30%=55714(元) 借: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55714 贷:银行存款55714
④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借:产成品1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30000
⑤取得卷烟销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2375 贷:主营业务收入8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75
⑥计提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150×5+87500×56%=4975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9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9750
⑦抵扣消费税时,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3000+55714-24000=34714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4714 贷:代扣税金――代扣消费税34714
⑧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36 贷:银行存款15036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例3:延续例1资料,同时A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支付职工薪酬、发生制造费用共计20000元,A厂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受托方收到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发生加工成本,借:生产成本20000贷:原材料――辅助材料20000,或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时: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贷:生产成本20000
(4)交货时:
①收取加工费时,借:应收账款或者银行存款90814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55714
②同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20000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完工商品20000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予以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A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5)实际代缴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5714贷:银行存款55714
三、总结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会计处理,在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加工收回验收入库等环节大致相同,相关分析较少涉及收回消费品后续业务会计核算。本文依据最新税法规定,分别阐述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完整会计处理,以期对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孔亚平.委托加工后续业务消费税之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10:37-39.
应税消费品范文第4篇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应税消费品范文第5篇
一、选择最佳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 × (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 × (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 × (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 降低消费税负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 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 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 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 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武进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 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0.5+40×20%)+ 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 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销售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名风轮胎公司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 000×3%=6 00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