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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行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巡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巡行范文第1篇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紧盯关键少数,看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省、市委若干规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是否认真贯彻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作斗争;是否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做到“四个服从”,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否存在违反“五个必须”要求搞“七个有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及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等问题;是否存在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方化、码头文化等问题;是否存在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攫取政治权力、改变党的性质的问题;是否存在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危害党的团结、破坏集中统一的问题。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紧盯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看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坚强有力;是否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否对党全面领导存在模糊和错误认识;是否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要对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各领域、各地区和各方面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密切联系实际抓好落实;是否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三抓三促”等要求落到实处;是否存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态度不鲜明、立场不坚定问题;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虚伪应付、实不作为问题;是否存在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选择性执行问题,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对照2017年省委第二轮巡视我市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深入检查党委(党组)是否主动对号入座,举一反三,切实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建立问题、责任和整改三个清单,并认真严肃整改到位。

(四)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出的12个方面要求,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否加强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基本规范。根据谈话反映和深入了解情况,看是否存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特别是存在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等突出的问题。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

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是否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是否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实际,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实践;是否存在学做“两张皮”,形式上学习新思想、新方略,具体工作中仍然走老路等问题。

(二)检查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情况。要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对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重点了解党委(党组)是否落实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中心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及时有效地加以应对,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是否将意识形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四个自信”,明辨是非,保持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坚定;是否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强化网络管理,加强舆论引导,从源头截断错误思潮和言论的传播渠道,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

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

(一)选人用人情况。深入检查党委(党组)是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落实“20字”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强化领导和把关作用,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是否严格按党的干部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办事;是否在动议等环节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招呼、递条子,干预干部选拔任用等问题;是否存在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搞亲亲疏疏等问题;是否存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三超两乱”、档案造假等问题。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看党委(党组)书记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观念,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是否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发挥表率作用,承担起对分管部门、系统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深入检查是否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观念,是否在思想上重视、措施上得力、行动上落实,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重点了解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的政治职责情况,是否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组织建设各项制度,全面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要求、同部署、同考核,有无党建工作弱化、虚化、边缘化,党组织建设不规范,党员管理不到位,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不强等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落实对分管部门和领域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四)执行换届纪律情况。要把执行换届纪律情况作为重点,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买官卖官、官商勾结、资本操纵、干扰换届、破坏选举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狠杀歪风邪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五)干部日常管理情况。看是否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主体作用;是否注重发展党员,并严把“入口关”;是否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收缴党费;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取酬的问题;是否存在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是否存在吃空饷问题;是否存在瞒报、漏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重大事项问题;是否存在干部档案管理不规范或档案造假的问题。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

重点检查整治“四风”问题的情况。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深入检查党委(党组)是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具体落实措施,拿出恒心和韧劲真抓真管、长抓长管,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有没有“嘴上说说、墙上挂挂就完事”的问题;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转变作风,经常摆摆表现、找找差距,坚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是否存在借“升学宴”“结婚宴”等操办敛财、违反“六个严禁”的问题。

(二)“四风”方面突出问题。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新动向新表现,看是否存在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决防止反弹回潮。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贪图虚名、弄虚作假,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只做批示不抓落实等重痕迹、轻实效的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回避问题、慵懒无为、懒政怠政等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在根据省委要求,巡视组要把发现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患得患失,爱惜羽毛的“老好人”,推诿扯皮、上推下卸的“圆滑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太平官”。

(三)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看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义与利、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亲与清的关系;是否做到严格约束自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等问题。

(四)生活作风问题。看执行生活纪律情况,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生活作风不检点、社会交往不慎重、搞权色交易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持有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消费卡、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

五、党的纪律建设方面

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看是否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督促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守政治忠诚、强化政治担当;是否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对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等问题严肃查处。

(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看是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否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科学分类处置,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三)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情况。看是否坚持高标准、守底线,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是否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点,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用好反面教材;是否发现苗头及时提醒纠正,触犯纪律立即严肃处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看是否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是否存在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等问题。看廉政约谈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否重视以及抓的效果。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方面

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情况。

(一)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集团的腐败案件。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在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四资一项目”)方面存在的腐败问题;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利用行政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和干部人事权和在基建工程、科研经费、企业经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生态环保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

(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情况。重点了解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蝇贪”情况,着力发现和推动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脱贫攻坚中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落实惠民政策中的腐败问题,看是否存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资源、侵占集体资产;是否存在放纵、包庇《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所列10类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态度消极暧昧,不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等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把惩治基层腐败问题牢牢抓在手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见到实效。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情况

紧紧盯住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深入检查被巡察党委(党组)是否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效遏制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是否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传导,落实到各级党组织;是否存在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等问题;是否认真领导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看是否存在履行行业或专业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问题。

七、落实巡视巡察整改方面

巡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巡检维护 配电网设备 工作质量

中图分类号:TM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b)-0131-01

1 引入线路巡检系统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在《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中对于巡检维护工作有着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主要就是要求配电网运行人员能够每月定期的对配电线路进行必要的巡检和维护,以此来确保整个配电网的运行稳定与安全。在以往的巡检制度与工作模式下,配网巡检人员往往是各自外出巡检,在这样一种状况下,整个的巡检工作就较为分散,且巡检过程缺乏必要有力的监督,使得巡检工作的进行往往就显得主观随意性较大,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巡视的到位率以及巡检质量都达不到既定的标准和要求。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的状况之下我们才提出对线路巡检系统加强管理,这就要求在加强管理的过程当中采用实用有效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来对整个配电网的巡检进行管理和监督,将整个配电网运行的管理水平最大程度的提高。为此,我们建议采用发展到现在已经比较成熟的条形码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对线路的巡检系统进行开发和优化,最终实现整个线路巡检过程的全程规范化管理。

2 系统简介

线路巡检系统主要是由线路巡视条形码数据采集以及线路巡视数据管理这样两个主要的部分所共同组成,下文中我们将就这样两个组成部分的具体特点和功能展开详尽的说明和分析。

2.1 线路巡视条形码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部分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就是将线路巡检人员在对线路设备进行巡视时所扫描下来的条形码数据进行采集,并在这样一个扫描和采集过程当中完成设备缺陷的发现和记录,并其这样一系列的数据都集成到电脑当中去,在此基础上运行及开发平台为采集器制定平台。系统采用条形码扫描模块来作为数据的采集设备,以C语言作为编程语言来进行开发。其具体的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数据的采集;二是数据的查询;三是数据的同步。

2.2 线路巡视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部分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就是完成数据的日常处理和管理,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用到数据处理系统开发工具、数据库以及数据同步技术,以这样一些具体的技术和工具来实现所需要的数据处理和交换功能。数据管理部分的功能包含较多方面,主要就是数据的同步、数据的查询、系统的维护、设备缺陷的处理以及报表功能等。

3 系统的应用分析

在这里我们首先对系统的应用步骤以及应用环节按照三步步骤来进行说明和分析。

第一步就是按照系统的既定规则来对供电局的全部电杆及配电房进行必要的编号,这样一个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且具有绝对的唯一性。在此基础上上建立起线路设备特征数据库,将数据库内的每一个特征编码都分配一个对应的条形编码,由巡检人员将其张贴到各个电杆和配电房内去。

第二步主要是考虑到部分的巡检人员在巡视线路设备中并不清楚其所应当巡视的项目内容,以此在进行巡检工作的过程当中就难免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正是因为这样,我们考虑在巡检系统当中更进一步的建立起巡视项目的维护子系统来,具体来说,就是将配电网的线路设备进行细化和明确,主要包括杆塔、开关房、综合部以及公变房等,对于这样一些细化的巡视项目进行各自必要的编订。巡检线路还可以按照其他相关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巡检性质将其分为一般巡检、事故巡检、负荷高峰巡检等,或者是按照天气将其分为晴天、雷雨等,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进行上述的分类工作以外,在实际的应用环境下哈需要根据不同的巡视类型或者是天气状况进行必要的归类。在实际的系统中应用上文所述的方法,当巡检人员外出巡检时,就可以直接通过巡视类型以及天气情况的设定,系统就会自动的现实所应当进行巡检的内容,巡检人员只需要按照系统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工作即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巡检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步则是考虑到在实际的环境下将巡检工作与配电网的实际状况相结合来进行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说,就是根据配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总结,最终良好的总结出65种常见的故障和缺陷来,并根据这样一些故障和缺陷在实际环境下的严重程度进行进一步的划分,且划分与不同类型之内的缺陷都对应一个特定的缺陷条形码。经过这样一种处理就能够在系统中建立起线路设备的缺陷条形码表来,这对于线路设备的规范缺陷管理是非常有好处和必要的。

4 系统的使用情况分析

在这里我们对系统在实际环境下的使用情况展开说明和分析,在各个配网巡线上都安排有专门的负责人来对这样一个线路巡检系统进行使用和管理,且每个月都应当按照计划来对巡线进行必要的扫描。在日常的巡检工作过程进行中,巡检人员就首先要保证电脑中数据的同步性,在此基础之上通过通信电缆将后台计算机中的相关线路资料传递至数据采集器中。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就可以输入巡检人员的代码,然后再以此输入巡视的线路、当日的天气以及巡视的类型等,系统将在这样一些具体条件的指导之下确定出当日需要巡检的设备来。巡检人员到达所需要巡检设备的位置处时就使用数据采集器扫描录入该设备上的条形码,这样在电脑的编码栏中就可以看到该巡检设备位置处的名称,这样一种状况就意味着扫描成功。与此同时,系统内部就会自动的结合在之前以及录入的当日天气、设备类型等信息,并经逻辑判断以后就会得出当日所需要进行巡视的项目。如果所巡视的项目是正常状态,则系统会相应的显示为正常,而如果该项目状态不正常的话,系统就会相应的显示为异常,并记录下对应设备的缺陷所在。如果工作人员本身还需要予以特别的说明和话就可以在电脑的备注栏中录入。当巡检人员以此的巡检完该设备的各个巡检点以后,系统就会自动的进入到下一个巡检点。通过上文的详尽说明和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巡检系统的采用确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的随意性,规定只有在依次检查完统一设备的全部提示项目内容以后才能够进入到下一个巡检项目中去,这对于巡检工作的数量与质量都有着较好的保证。

5 结语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和说明我们就不难看到,线路巡检系统采用的是工业标准的数据库系统,因此其本身也是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的,正是因为这样,在系统应用的过程当中还可以考虑和其他技术的配合使用,以此来更加优质的完成各项必须的工作。如与其他MIS的结合,就能够实现10kV馈线图、线路设备资料以及线路巡检一体化的综合性管理。

巡行范文第3篇

一、巡视范围及周期。目前,燃气巡检车计划内所巡路线共计152条(其中城北44条,城南50条,河西58条),管线长度共计609公里,巡检周期为11个工作日。

二、工作计划及每日工作时间。经过多次改良,我们将城北、城南、河西的燃气管网合理规划,按片区、管网年限、运行状况及巡检车每日合理巡检里程制定出相关巡检计划。同时,我们经过摸索发现路面通行车辆较少时,燃气巡检车的检测效果更明显,受外界影响更小,若从此方面单一考虑则夜间巡视效果最佳,但综合巡检车组人员老化熬夜不利于长期工作、夜间视线不好交通安全存在隐患等因素,我们现执行的工作时间为:9点至11点半,15点至17点半,20点至23点三个车辆相对较少的时间段共计八个小时。

三、人员及设备配置。从2018年4月份巡检车开展工作以来,期间陆陆续续不断增加力量达到现阶段的组长一人、组员六人,现已基本熟悉了计划内的燃气管网分布情况。车上配有GPS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气瓶三个、激光检漏仪器一部、燃气成分分析仪一部、手推车一部、皮质吸碗八个(备用一个)、吊架一套。

四、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除去2018年10月份及11月份因巡检车没有及时过审而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两个月,巡检车按计划正常巡检的时间共计为9个月。9个月期间,巡检车共计上报漏气25处(其中核实后真实漏气为7处),上报施工挖断燃气管线1处,上报路面燃气槽车泄漏隐患1处。

五、优势分析。巡检车作为一个现代化高科技巡检设备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普及。为了响应国家环保清洁的口号,各大城市大力推广燃气等新型能源事的使用,很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都到了几百至几千公里,最多的已达上万公里,我市目前拥有中低压燃气管线约4000公里左右,试想:地下“隐藏”着这么多的燃气管线,让工人步行巡检几千公里近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而检测车的出现让大规模的燃气管网动态检测变得可行,经我们分析,对比人工巡检燃气巡检车具有以下优点:1、可以动态的实时的检测地下燃气管网的状况,减少人力的投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巡检的效率。2、检测结果客观和易于管理:检测车自动化程度高人为因素少,巡检车对燃气泄漏的浓度、车辆行驶速度和距离等情况自动形成记录,消除了人为因素,为管理考核提供了定量依据。同时还可以配备GPS设备对检漏行驶路线可做到一目了然,从而可大幅度的提高管理水平。3、检测受环境影响小:酷暑、寒冬、刮风除了大量降水的天气都可出车巡视城市管网。

六、存在问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燃气巡检车虽展现了一定的优势,但在推行过程中我们仍然遇到了各种无法避免的客观阻力及巡检车自身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现整理汇总如下:

(一)、缺乏培训。巡检车作为一种新型燃气检漏设备,在我市推行以来,一直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2018年4月我们接手以来,也未接受过针对巡检车上各类设备的操作及燃气巡检车工作方式的专项培训,可以说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

(二)、维保缺失。好的设备离不开好的维检,要想将一件设备发挥出百分之百的功效,除了日常使用过程中按规程操作细心保护以外,更应该严格按照设备的维保期限进行定期保养标定维检,巡检车自推行以来,车上的各类设备都缺乏定期的专业性标定维检。

(三)、存在误报。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巡检车共计上报漏气25处(其中核实后真实漏气为7处),但同时间段各分所在巡检车所巡视的路线上,手推车共计上报漏气213处(其中核实后真实漏气为92处)。通过对比可得出疑似漏气上报数量手推车几乎为巡检车的10倍,真实漏气上报数量手推车为巡检车的18倍之多。

(四)、灵敏度低。此问题可能是由于设备没有定期标定维保造成的,但若与人工巡检相对比,可能更多是因为巡检车本身的巡检方式所造成的,毕竟人工推检拥有推检速度更慢,与地面接触更加良好的优点。具体有以下例子:1、2018年12月4日上午,恒通路、柴化线十字路口东南角公交车站旁双眼中阀井,手推车现场报警1万PPM,同时巡检车辆按照公司规程巡检要求速度控制在20公里/小时,且设备正常情况下,反复推检没有推出疑似漏点;2、2018年12月4日下午,南内环、和平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双眼中阀井,检漏仪报警1.2万PPM,且分析含有燃气成分,巡检车在反复推检后同样没有报警;3、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漏气频繁的胜利街,巡检车辆按照公司的巡检要求,且设备正常情况下,没有检查出疑似漏点,然而通过巡线人员的手推车检查胜利街却不断上报漏气并进行开挖抢修。以上情况,除巡检车组员工外,相应区域的分所安全员或巡线员、巡线组长等人均在现场。

(五)支线难巡。据了解,我部门接手前巡检车辆只巡检我市路面宽阔处的中压燃气管线,现采用激光检漏仪扫描的方式增巡管线左右各种支线、甩头等设施,首先,管线上的支线及甩头错综复杂,没有明确的标记光靠人力记忆准确不太现实,其次若想发挥激光检漏仪作用需严格满足以下条件:1、有一定的甲烷气体,其浓度和扩散范围的乘积应大于仪器的灵敏度。2、红外激光束穿过甲烷气体的同时必须要有背景、如地面,建筑物等将红外激光反射回来。3、一些因素可能影响检测效果,例如:微量的泄露气体,扩散后浓度太低,不能检测出来;因路面(如水泥路面)比较严实,气体不容易直接从漏点散发,只能将泄漏的气体分散开来,从路面存在裂缝处及孔洞处漏出,不能检测出来;天气条件,如大风或气温很高会使气团扩散的很快;巡检目标的距离、移动的速度(包括突然的加速)的变化而导致反射距离和背景(如黑色的垃圾袋子、水、玻璃、擦亮的表面、石头、镜片、反射镜、建筑表面、等)的突变等等都会导致激光检漏仪检测不出。最后,若采用每个支线甩头停车下来检测,则无形中加大了很大的工作量,试想每个甩头停车带检测最少三分钟,每条路上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工作周期必将无限拉长,从而失去巡检车工作的意义。

巡行范文第4篇

【关键词】10KV配电网;设备巡检维护;线路巡检系统

引言

10KV配电网在生活生产中较为常见,是电力系统和用户相连接的环节,负责向用户合理分配电能。从大量实践中可知,停电事故多由配电系统引起,这就要求维护配电网的安全稳定。可将配电网设备分为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如断路器、变压器、电容器、继电器、互感器等。设备运行状态直接决定着配电网的运行效果,然而在实际使用中,受环境和人为诸多因素影响,设备极易出现各种故障,轻则阻碍配电工作,重则威胁到人身安全。所以,在设备运行中必须加强巡检维护。

1 实例分析配电网设备运行巡检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实例分析

某市10KV配电网覆盖了大半个城市,随着人口的增加,先后增设了一些设备线路,管理更加困难。2009―2010年发生多起故障,如线路严重老化,设备磨损严重。某设备工作环境温度过高,而自身表面蒙有大量灰尘,因不能及时散热引发爆炸;2010年某处线路在大风中刮断,因检修不及时,最终伤了2名路过的市民。综合这些故障分析,巡检维护不足是最主要的原因。为此电力公司加强了对配电网巡检维护的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1.2 存在的问题

(1)工作量大,效率低

该配电网覆盖区域较广,工作繁重,巡检维护工作依靠人工完成,而电力公司专业的巡检维护人员配备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检护人员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如检查配电设备运行状况、处理潜在的危险等。除了安全稳定性,还要考虑配电的经济性,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确保通讯畅通。在如此大的工作压力下,检护人员的工作速度和质量都有所下降。

(2)专业水平较低

技术落后,更新缓慢,安全可靠性低,巡检维护中不能精确控制停电频率和停电范围,以至于停电事故并未减少。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导致线路设备电压不稳,功率异常。高技术高素质人才匮乏,检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且缺少实践经验,不能及时准确地分析故障原因,或不能很好地解决突发事故。加上部分巡检维护人员态度不端正、没有责任心,工作时多是敷衍,以至于很多细节都被忽略,而潜在的危险没有处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3)合理性、经济性难以保证

采用人工检护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维护制度不健全,难以对系统进行全面优化。工作安排不合理,常出现重复检查或漏检的情况,随着错误率的上升,必将对供电的可靠性带来不利影响。巡检维护还要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尽量以最少的消耗实现全面高质的维护。但人工方式虽然可行,却不是最好的方法,延误时机、重新维护都需要增加成本,显然很不经济。

2 提高10kV配电网设备运行巡检维护水平的措施

考虑到巡检维护工作的重要性,该企业总结了以往在此方面的不足,并积极培养了一批专业维护人才。结合实际情况,对该10KV配电网的设备进行及时巡检维护。

2.1 建立起线路巡检系统

改变以往的人工巡检方式,引进现代化技术,实现了信息化管理。线路巡检系统包括两部分:①数据采集部分。负责设备条形码的扫描及数据采集工作,可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采集后的数据存入计算机,以便日后分析。该系统使用条形码扫描模块采集设备的状况信息,以C语言为编程语言进行平台的开发,集数据信息的采集、记录、查询等功能于一体,而且还能够及时更新数据;②数据管理部分。负责对采集数据的处理分析,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对数据库中的有效信息进行处理,并实现各种数据的交换。此部分包括数据同步、数据查询、故障处理等功能。该系统的应用,使得巡检效率大幅提升,质量大大改进;减少了失误率,为巡检工作提供给了技术保障。

2.2 关于变压器的维护

该市配电网中均采用干式变压器,由铁芯和绕组组成。变压器体积较大,损耗多,且本身存在的磁化电感和铁磁材料涡旋电流,会加大工作时的铁耗;线圈内阻也容易产生铜耗。绕组和电磁材料耗能最大,易使变压器温度不断升高,从而导致绝缘层老化,最终质量和性能都有所下降。

可见,温度和容量是引发变压器事故的主要因素,维护人员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对其温度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变压器一直在正常温度内运行;容量方面,则将其负荷量控制在额定负荷的20%以内。采用小组制,分班进行巡视,其间有两次尘埃天气,严重地影响了绕组电压,但因及时检修,未发生事故。

2.3 关于配电箱的维护

首先要全面检查,确保名称、标记、规格和系统接线图等符合要求;然后锁好箱门,派专人负责。在维护过程中,维护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电工知识和动手能力;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穿戴绝缘手套等。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将上一级的电源相隔离,并设置了一些明显的危险警告。另外,根据实际要求制定合理可行的顺序,如送电要遵循总分原则,从总配电箱到分配电箱,然后再到开关箱;停电时应遵循相反顺序,则由开关箱开始,总配电结束。

2.4 关于电容器的维护

配电运行中会有部分无功功率产生,增加了网损,所以要进行无功补偿。电力电容器的作用便是补偿线路的分布感抗,以维护系统稳定。电容器只有在额定电流下工作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若电流有所升高时,必须控制在额定电流的1.2倍以内。一旦高于此值,应立即关闭电容器。其运行电压不得高于额定电压的1.1倍。

在维护过程中,巡检维护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检查电容器组。其间一次巡视中,检修人员发现箱壳有明显的膨胀和划痕,立即停止运行并对现象原因展开调查,避免了事故发生。每天都要对电容器及其部件进行清理打扫,以防出现灰尘或其他影响因素。关于运行环境温度,按照规定应在40℃―40℃之间。

2.5 其他设备的维护

关于柱上断路器,在开箱后需检查绝缘罩是否损坏、信息是否齐全;使用前对其各元件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进行核对,确保均与实际相符;用户不得随意更换使用与原型号规格不一致的电器元件;操作人员熟悉断路器的性能,掌握调整维护方法;为防止电缆终端头出现故障,首先应保证其质量合格,并提高其制造工艺水平,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其制造过程;为减少电缆分支箱的故障率,应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如加强设备验收和绝缘试验、严格控制其安装过程及施工质量、提高运行检修水平等。

3 结束语

10KV配电网应用广泛,意义重大,包含多项设备,是支撑其工作运行的基础。为保证配电网安全,必须确保各项设备能够发挥正常功能。在影响配电网设备的诸多因素中,巡检维护不当占得比例最大,所以应加强巡检维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徐晟宇.10KV配电网设备运行巡检维护工作分析[J].科技资讯,2012(23).

巡行范文第5篇

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本文拟通过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进行论证与探讨,以期使这一制度能够在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同时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人民法庭产生的历史渊源、存在的现实国情、运行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分析了巡回办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巡回办案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出这一制度的典型特点和运行中发现的现实不足。第三部分,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对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范;其次是更加明确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的职责;第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正文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所体现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深得民心。巡回办案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存在与发展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办案制度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其存在空间究竟在何处,制度的运行尚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巡回办案制度存在之必要性

(一)制度形成具有历史渊源

作为人民法庭所特有的一种办案方式,巡回办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民法庭的发展密不可分的:

[1]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专门人民法庭。并且,在实践中较为系统地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和作风。当时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同志,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不论乡间地头、树下炕头,有冤可以诉、有屈可以伸。 [2]“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3]他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也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4]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建设不断加强,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提出,县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庭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使法庭工作前进了一大步。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湮没,而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为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巡回办案制度”也成为人民法庭坚持“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制度存在符合现实国情

分析一个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虽然新中国已经成立了五十多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笔者认为,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巡回办案制度”仍然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

环境地理因素。中国是一个幅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群众出行极为不便,去一次县城得背着干粮走上几天并不是奇闻。由于交通不发达,有的人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深山里告诉他们法律为何物,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还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群众自然状况。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辖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诉讼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不易接近司法、获得法律服务。他们迫切地需要懂法的人能来到他们身边,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做。

矛盾纠纷性质。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依赖市场,社会生活的磨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公民也越来越关切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群众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总体来看,在农村等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

(三)制度运行具有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巡回法庭办案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本质的社会性,也没有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特征,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司法的社会性本质。5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国际律协《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亚太法协《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国际文件,在阐述法院的基本职能时,都强调三点:一是保护所有人平安生活,二是促进实现人权;三是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表述不仅阐述了司法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它阐明了司法与人、权利、社会的关系。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

司法的社会性、人民性的本质决定了司法机关的一般社会属性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其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法院必须为大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人民法院的本质应体现为“为人民的法院”。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面对前来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法官理应尊重他们,为他们的权利救济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司法机关所出台的种种便民举措、利民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使当事人感到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了维护,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实现。

司法的被动性特征。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其中被动性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最显著的区别。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如果争议在客观上没有发生,或者权利主体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争议的诉求,司法是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这正是我们平时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巡回办案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推出的,由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乃是现实所需。而巡回办案制度除收案、办案的形式和场所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审判并无区别,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仍然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巡回法庭“进山收案”却不“主动上门揽案”;巡回办案法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时,也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

由此可见,司法被动性的体现并非机械而刻板的,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所实行的诸如巡回办案制度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活动,其实质并没有违反“被动性”这一司法特征。

司法为民的客观要求。巡回办案制度所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 “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司法为民是指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不是指个别人,而是指人民的民权。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而高度职业化又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因此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司法为民思想又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

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尚有很大差距。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司法中投入的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完成现代司法理念,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巡回办案制度正是基于中国的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进山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了变化以外,法官对待事物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可见,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实际运行的效果都充分表明巡回办案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二、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广泛开展,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山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办案制度也不例外。

(一)巡回办案制度的特点

虽然对巡回办案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各地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

充分体现“两便原则”。[6]诉讼效益,是比诉讼效率的含义更加广泛的一个词语,它是指诉讼产出与诉讼投入的比例。效率是指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纳入到效益之中,只有有效率的诉讼才能是有效益的,因为诉讼对司法的占用,就包括了时间资源。诉讼活动本身不创造任何的经济利益,其效益就表现在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巡回办案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设施、通讯、交通、设备等)、财力资源(人员工资、鉴定费、公告费等)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

进山收案是普遍形式。各地实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进山(下乡)收案这一形式是普遍相同的。进山收案即是由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和巡回办案车前往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立案的标准主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地区,且可以立即送达,则法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就地开庭审理此案,并尽可能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则由法官于审判结束后回到法院制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需于日后往返人民法庭一次,收取裁判文书,即可完成诉讼。

“就地开庭”是基本原则。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案情复杂、收案后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巡回法庭的法官都能做到“就地开庭”。通过“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一桩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具备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另外,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

注重调解是基本方法。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人身伤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实践证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调解方式,能更好地做到 “定纷止争”、“息诉平判”,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指导民调”是重要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鉴于我国农村的人口现状,生活在城市的人口毕竟较少数,更多的人是生活在与乡村若即若离的小城镇,小城镇不仅是各类纠纷解决的主要场所,并且对于其周围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调解也起着辐射作用。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就分布在各个乡、镇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法庭下乡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二)制度运行中尚存在的问题

运行成本仍需降低。巡回办案车的巡回路线多为山区,与平原地区的道路状况不同的是,山路为纵深型而非辐射型,由于山路之间没有交汇点,因此法官一天进山一般只能到一个地方,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能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

实践中有的地区巡回办案制度的运行成本与理论相比仍有待降低,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百姓不知道巡回办案车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自己前去法庭立案;另一方面,巡回办案车来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巡回办案路线的周期长,时间相对不确定。就目前巡回办案的操作来看,通常是人民法庭在保证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周用一天的时间下乡办案,但由于人民法庭的辖区一般较大,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将辖区内的主要乡镇跑遍一次。对于一个地点的群众而言,等待巡回办案车的到来就是一个漫长而不确定的过程。

第二,人民法庭与各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沟通不够。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巡回办案制度能得到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支持与协助,就是在人民法庭与当地群众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前述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地方,巡回办案制度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巡回办案制度也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巡回办案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在的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

有的法院把巡回办案制度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和树立政绩的资本,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工作。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

有的法院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他们提出将手提电脑和微型打字机带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小区巡回办案,100%做到当庭审判、当庭送达。如此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无法使程序正义得到切实保障,也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要求。

还有的法院将“巡回办案制度”内涵随意扩展,甚至“深挖案源”,上门立案,及时发现并解决纠纷。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法官深入群众主动了解介入纠纷,不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物质配备尚显不足。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人民法庭的发展并不平衡。有的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工作。有的人民法庭办案经费严重短缺,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审判工作难以开展。在一些边远山区的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法庭审判人员少,群众出行极不便利。这本应是最需要巡回办案的地方,但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无力支付高额的汽油费用,这些地区都无法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巡回办案不必兼顾执行。在巡回办案的同时兼顾执行自然有其快捷便利的优点,但却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庭身单力薄,执行时无法形成强大阵容,收不到威慑的作用。二是法庭人员身兼数职,无暇对执行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对于新出现的问题把握不准,害怕办错案,不利于案件执结;同时,法官身兼数职,审执不分,亦不利于司法公正。

目前,已经有一部分法院将各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纳归院执行庭统一管理,法庭不再兼顾执行,笔者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也将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三、对于巡回办案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巡回办案制度的具体运行

中立、高效都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意,巡回办案制度的运行过程也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办案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之兼顾中立、高效。

办案地区。一个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除其本身的科学性外,社会成本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必不可少的。巡回办案制度亦是如此。这一制度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农村都有必要适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其农村已基本达到小城镇化,与城市几乎连为一体。在这些地区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在这种地区实行巡回办案非但不会取得明显的效果,反而会相对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

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山区、农村,才必要通过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认真开展巡回办案制度。

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制度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

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一般由庭长决定即可,但对于一些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客观上当事人诉讼的确存在困难,需要巡回就地审理的案件,应经庭长报主管院长批准。

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具体周期可由各人民法庭根据各自辖区面积、收案量和经费情况酌情确定,但原则上每周至少应外出巡回办案一次。另外,办案的日期应确定,并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办案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考虑到人民法庭在巡回办案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笔者建议除当事人为出行极不方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案件可以到村里开庭外,人民法庭巡回收案、开庭一般到达乡、镇即可。

人员构成。为保证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巡回办案应至少配备一名审判人员和一个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组的法官间在职责划分上建议实行分片负责的原则,由一个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的配合与联系。

(二)明确巡回办案中法官的职责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笔者建议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三)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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