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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想法

我有一个想法范文第1篇

在我的邻居中,有一个姐姐,她因为天生的疾病,导致无法发出声音。尽管她是我见过最和善,也最温柔的人,但我却明白,她很缺少朋友,也很少外出走动。这一直让我和遗憾。

后来,通过学习和新闻,我了解到了这些事情,了解到,在我们的身边的,其实还有很多的残疾人。看着他们的身体,我也感到很烦恼。生活中,我们就算四肢健全,有时候也会遇上做不好的事情。及时耳聪目明,也常常会因为不小心而撞到东西,或是摔一跤。

又一次,我试着在自己最熟悉的房间闭上眼睛,我想感受一下,如果没有视力会是怎样的一种感受。但当我闭上眼睛之后,虽然身处最熟悉的房间里,但我却感到自己寸步难行。我不知道脚边有什么,我也无法判断床与自己有多少距离。原本轻而易举的小事,都变的难如登天!

我知道,在残疾人中,也有不少出色的人才。海伦·凯勒、史蒂芬·霍金等杰出的传奇人物,但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能有这样的成就。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不适都在影响着他们的生活。

但在最近,我却在网络上看到了这样的消息。许多人造的义肢被打造的栩栩如生,不仅如此,甚至能根据肌肉的反应来做出各种各样的动作,不仅与一般的手臂无二,甚至还能有各种个性的设计,俨然要将以往的不足反而变成优势的样子。

看到这样的资料,一个想法不仅在我的脑海中浮现出来,既然现在已经能较好的模拟手臂,那么是不是还能有其他的位置能得到帮助呢?也许能利用人造的技术令双眼恢复光明、也许能让轮椅上的人再次奔跑起来,甚至,能治好喉咙,让人能再次自有自在的说话和歌唱……

我有一个想法范文第2篇

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和妈妈去商场买东西。走着走着,就看到一位中年大叔在密集的人群中吞云吐雾。

大家吸到烟味,都不停的咳嗽,甚至一个婴儿吸到烟味后,脸都咳红了。抽烟不仅污染空气,还影响别人的呼吸,对他人和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

我想对全世界上所有的烟民说:“你们不能在公共场所、电梯里、人多的地方抽烟。如果在电梯这样全封闭的地方抽烟,而你们的孩子和妻子因为吸到了大量的烟气,被活活呛到,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健康,你后悔都来不及。烟抽多了,你们的肺会黑化,会增加的肺癌的可能,生病了,会被病魔折磨的不成人样,你们的家人一定会很难过。”

如果你们非要抽烟,可以去人少、通风的地方抽;想戒烟的话,口袋里放点口香糖,当烟瘾来了,嚼点口香糖,还能保护牙齿呢!

不管怎么样,抽烟还是不好的行为。

我有一个想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实事求是 四项基本原则 三个代表 宪法观

新中国建国以来至今共制定过四部宪法,即54、75、78和82年宪法,对宪法进行了五次大的修订(1979、1980、1988、1993及1999年修订)。同时,在建国初期至54宪法颁布前,还存在着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同纲领》。这些宪法和宪法性质的文件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时期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长期稳定、繁荣和健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

纵观建国以来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几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无不是在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宪法思想指导下进行完成的,54年宪法是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它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82年宪法是邓小平同志在拨乱反正的大势所趋下制定的治国安邦之法,它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全面体现;93年与99年宪法的两次修订主要是江泽民同志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别是99年宪法的修正案则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

从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以及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的宪法观的体现上,我们不难发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深入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殊国情的产物,它为解决我国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全面、更深刻、更透彻的阐述。因此,笔者建议“三个代表”这一重要思想应当作为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地位。

一、 毛 泽 东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毛泽东同志在砸碎旧法统到建立我国第一部54年宪法的立宪道路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本人的宪法思想观真实的体现在54年的宪法里面。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毛泽东同志正是从这一根本大法的思想观入手创立了我国立宪的基本原理和制宪的重要经验,提出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①实事求是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核心。54年宪法制定时,毛泽东同志就明确的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现的就不写。”②根据这一立宪的基本指导原则,54年宪法结合我国当时的国情合理科学适当的制定了我国的基本国体、政体、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性的内容。从而达到“宪法必须是真正有效的,如果宪法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宪法除了空洞的词汇之外,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马歇尔语)

民主集中制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灵魂。毛泽东同志在总结1954年宪法时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③可见民主集中制不再单纯的作为党的组织原则,还把它确立为我 国的基本组织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成为我国以后立宪道路的导航塔、引路灯。

总之,实事求是的立宪指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同志宪法观的忠实反映和集中体现,它们都从本质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迫切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利益的现实体现,也是毛泽东同志爱民、为民、重民的人生观和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其思想观和“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观在本质具有是共同性和一致性,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毛泽东思想继承和发展。

二、 邓 小 平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向多次向全党全国人民严肃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纪党法,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立法与执法的局面。在答意大利记者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错误的发生。④邓小平同志一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是齐头并进的,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就必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因此,完善宪法和保证宪法权威是非常必要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精髓。在我国宪法、宪政建设的道路上邓小平同志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思想内涵,尤其是以四项基本原则最富有特色,并把它从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立法原则。现行宪法是这样表述四项基本原则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从立法上把四项基本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必将大大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必将保证宪法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加巨大的作用。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根基。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的共同富裕。”⑤我们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摆脱贫穷,使国家富强起来,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诸多难题的原则性、根本性的宪法观点。

总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真实体现和全面总结。邓小平同志从马列主义经济学的最本质原理出发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衡量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与“三个代表”中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思想在本质上是同根同源的,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和时展的需要。

三、江 泽 民 同 志 的 宪 法 观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下坚强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大旗,坚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的改革方向,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使宪法作为对人民的根本关怀由应然状态逐步转变到实然状态。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之一。所谓“三个代表”是指: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并始终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和确立的本质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体系与我国宪法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是协调一致的。我们之所以坚持“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一方面是对毛泽东同志宪法观和邓小平同志宪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遵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治国兴邦的爱民思想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与我国的宪法所维护的根本利益相吻合,⑥“三个代表”的入宪也是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的本身要求,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所在和根本利益所在。

 

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宪法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的又一重要贡献。这一思想要求我们在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设,注重发展先进的宪法文化,立足本国的国情兼容并蓄、与时俱进,使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有徳治文化的正确引导和思想保障。以德治国思想的宪法化必将更有利于调整我们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新事物;必将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宪法所难以触及到的一些思想领域的困惑和疑难;必将更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文明的建设。

总之,坚持“三个代表”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和以德治国的民主建设方向是江泽民同志在我国宪法建设步入新世纪后对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的两大重要贡献。尤其是“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更是江泽民同志宪法观的真实写照。其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根本地位以被我国党的第一代、第二代领导人潜移默化的运用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之中,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愿望,满足宪法建设的本身要求,将“三个代表”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的修改过程中加以确立。

三 个 代 表” 入 宪 的 可 行 性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必将是国之所兴、民之所福、举世所盼。我们已经从我国三代党的领导核心的宪法观出发加以分析了“三个代表”入宪必要性与一致性。那么“三个代表”的入宪是否就意味着这四个字的入宪呢?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的“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⑦因此,我们所要求的“三个代表”的入宪是指三个代表所蕴涵的思想的入宪,而不是形式的入宪,是要求制定一部“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三个代表”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把这种思想拿来指导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从而真正把“三个代表”本身所蕴涵的深刻哲理体现出来,贯彻开来。因此,笔者建议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思想指引下,全心全意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文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分析,这里涉及到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修改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心目里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序言这一部分的是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应当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处于同等重要的宪法地位;并使“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像当年的邓小平理论一样,成为能够经受实践检验的真理;使之成为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从而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直是我党我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努力奋斗的,我们早就应当对这两点奋斗目标以宪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文明,也是我国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宪法目标。只有在宪法中对这“三种文明”法律地位给予明确才能更有利于这“三种文明”的实现;才能更好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正。

总之,“三个代表”的入宪只有让其实质与精神入宪才是切实可行的;也才是“三个代表”本身内涵的体现;更是从根本上反映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而相反仅仅将“三个代表”的表面文字入宪这与其本身的思想就是相矛盾的,也就可能加大我们以后对限权宪法的限权成本,其做法是不可取的。⑧综上所述,我国三代党领导核心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合理科学的宪法观指导着我国宪法的一次次制定与修正的工作,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都对我国宪法、宪政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从三代党中央的领导集体核心的宪法观的核心和本质思想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忧国爱民,发展经济、文化的建国爱国思想,而这一思想与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又是同根同源同质的。因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入宪必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对现行宪法修订的这五个“有利于”的目标那样“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坚信“三个代表”的入宪必将使这一目标更好的实现。同时,我们对“三个代表”思想入宪的形式也提出了一家之言,但其根本目的是希望“三个代表”作为一个具有宪法性指导原则的思想可以尽快的被宪法性文件加以确立,并保持“三个代表”的本质内涵不被歪曲,从而使“三个代表”真正的成为全党、全民和全社会的思想支柱和理论坐标!

「参考文献

「1 张春霞:毛泽东宪法思想初探[j],北京:毛泽东思想研究,2003,(3)

「2 「3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128

「4王宝治:论邓小平的宪法思想[j], 北京:求是, 2003,(3)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6

「6孙国华,许旭:“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j], 中国法学,2001(1)

我有一个想法范文第4篇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

我有一个想法范文第5篇

首先,我们来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种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他们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们还为自然下了定义:自然是指物质世界,是某种元素或规律的结果,后来将它扩大到人类的思维惯例和希望。随后将自然法定义为最高的法律,就这样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产生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因为人们开始认识自己,开始学会反抗,开始从神学思想中被解放出来,开始用正确的眼光去观察自然去观察一切,这为以后社会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又由斯多葛学派的宣传使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了认定法的效力。后来由西塞罗综合了前人的思想总结性地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后来虽然古希腊灭亡了但其思想却由罗马继承,有人说罗马征服了世界,但希腊的思想却征服了罗马,并随着罗马的扩张将其带到整个欧洲,开始了对世界的影响。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义为最好的,永恒的,绝对的。我认为我有些不对,任何一种法律或者说任何一种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点,都是相对的,自然法也是一样,虽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确的有重要意义的,影响深远。但自然法却被认为本身是最高的绝对的,永恒的,我认为有些不妥。

首先我们从产生方面来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两个,一是当时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说不完善性,人们希望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地位,而又无法实现,故而想出了一种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过自然法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种东西去管理统治另一种事物必须赋予其完备性,最高性。第二个原因是因为人的主观性,人们刚刚从原始时期过渡到社会,生产力和文化都不发达,对自然的依赖性还很强,还很难通过自己的智慧去做事,进而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为自然是一重规律)它可以指导人们做事,恰恰当时的法律不完备,故而人们认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认为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总结出来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置疑的,无论任何法律。既然是人总结出来的法律,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会带有人类自身的主观性,无论是大思想家还是哲学家都是如此,古希腊的思想家也是一样,既然带有人类的主观性又何来最完备、最绝对呢,因为人本身就是不完备的。例如,有两个人一个力气大,一个力气小,他们两个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样,过程也不一样,那么如果让大力气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会认为自己的方法正确,但这种法律对于小个子适用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从哲学上讲无论任何一种东西都是相对的,变化的,不存在绝对的东西,而自然法却被认为是最好的绝对的永恒的,那么从理论上讲它就错了。任何一种东西所适用的范围是一定的,没有什么完美的,绝对的,永恒的东西,即使自然规律一是一样,可以说在以前由于人类文明的不发达,自然法还可以适用,但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它还能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么,还能赋予我们这个时代人们更多的东西么,但现在他还适用么。第三,从法律对社会的发展的影响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对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起了阻碍作用。“一种法律的好与坏,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确,而是观察且对当今社会的作用,一种再好的法律如果对我们没有任何用处,那么必然不会有人去看它。”

我认为,某一种法律属于特定的一个历史时期,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了相应的法律也就应该随着变化,如果任何一种法律非要永远存在,那是不可能的他只能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无论在其原有基础上怎样改变,以为我们无法摆脱我们自身原有的东西,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提出新的理论来,而在原有的基础上添加的东西非要去适应社会发展,那么结果是可悲的,对社会也是不利的。

由此,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我们的立法思想。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无论从那些方面。但为什么我们还很落后呢?因为有些人则只停留在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里,停留在那些虚幻的光环里,还再去探究那些已经逝去的繁荣,让我们停下来好好思考一下,我承认古代的一些东西是好东西,是很用,但请你再好好想想,当今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现在的人!当代的人,不再是那些古代人,我们的思想已经变了,社会也变了那些用来束缚现任的方法还适用么?

我认为中国的立法思想不应只停留在以前,应该多研究现在的东西,找出一些适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要为一个古树去放弃整个森林呢,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为经济的发展作贡献的,而这也正是我们祖国需要理论,中国现在还不发达,甚至可以说还很落后,我们都知道落后的结果,我们已经用一段血泪史证实了落后的结果。我们国家虽然在这时不断提出一些法案来调整刚刚出现的社会关系,但这样就行了么,法律有其本身的滞后性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我们只是一直追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只会永远处在社会的身后,没有任何发展,就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法律思想,现行的立法只是一种形式,我们在看一件件事的时候要想到以后的东西,当每个立法者的心中都有这样一种思想的时候,举一反三不只适用于数学理论啊。

当今的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在努力发展自己的法律事业,19世纪后法律思想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西方!而中国呢,我们又提出过一种能够属于我们自己的法律思想么,没有!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两大法学派别已经开始融合了,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己国家的发展寻找资料,也请我们的国家不要再只局限的只看自己了,我们现在应该抱有这样的思想,只要是对我们有利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学,放下我们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吧。不然又要落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