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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境

规定情境

规定情境范文第1篇

这样的分析,比较笼统,甚至可能出现偏颇。“季氏将伐颛臾”这件事发生于孔子周游列国返回母邦之后。十四年的漂泊,孔子的思想更为成熟,意志也更为坚定,言行也更有风范,境界更为高尚,并且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深受“礼教”影响下的孔子言行有其特殊的规定性和无奈的选择性,在这个充满悖论语境下的“知其不可而为之”,就不是“慷慨激昂”“观点态度却十分鲜明”可以概括的了。烈士暮年,家国天下,修齐治平,壮心不已,孔子的超越,使他成为当时的精神导师和时代的良心,笔者以为用情怀来概括,比较合宜,这个情怀体现在“均”这个为政境界的追求上。

一、“均”字的内涵

均,金文 篆文 ,均,金文 = (匀,使齐平、使相等)+ (土,泥土),匀,既是声旁也是形旁,表示使相等、使齐平。“均”的本义是指制陶时的陶轮。明末清初哲学家方以智曰:“均者,造瓦之具,旋转者也。”[2]庞朴先生注均字曰:“均,塑造陶器毛坯的转盘。瓦,指陶器。”[3]徐灏曰:“〈管子・七法篇〉:‘独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房注〉:‘均,陶者之轮也。’按:均与钧通。〈淮南・原道训〉:‘钧旋毂转,周而复(同匝,环绕一周也)。’〈高注〉:‘钧,陶人作瓦器法,下旋转者。’〈汉书・邹阳传〉曰:‘独化于陶钧之上。’张晏曰‘陶家名模下圜转者为钧’是也。旋转故有平遍之义。”[4]许慎《说文解字》曰:“均,平遍也。从土从匀,匀亦声。”[5]段玉裁曰:“平者,语平舒也。引申为凡平舒之称。遍者(遍,次也),也。平遍者,平而也。言无所不平也。”[6]

所以,从均字的原初意象看,均不是平均,而是平遍,是无所不平。均在器物方面是陶轮,引申开来,在人心方面的平遍就是仁爱,在政治方面的平遍就是仁政。

二、悖论的语境

孔子的情怀,是一定语境规定下的产物。孔子生活的年代,有着非常特殊的一面,语境中充满了悖论。一方面宗法体制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顽强地占据主流的意识形态地位,为政以德,为政以礼的思想并没有因为“礼崩乐坏”而被抛弃。这面旗帜不管是谁执政,都必须扛起。另一方面诸侯、卿大夫等“君子”却是德位不一,弑君杀父、手足相残层出不穷。

(一)冉有、子路身份的两面性

冉有、子路,既是季康子的家臣,又是孔子的学生。这两个名分都必须接受“策名委质”的仪式方可生效,这是周礼所规定的。更关键的是,经过这个仪式后,冉有、子路的言行,必须符合“忠”的品德要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贰乃辟也。”杜预注:“名书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则不可以贰。”孔颖达正义本此:“策,简策也;质,形体也。古之仕者于所臣之人,书己名于策,以明系属之也。拜则曲膝而委身体于地,以明敬奉之也。名系于彼所事之君,则不可以贰。”

孔子收徒时,学生先要穿上儒服,举行拜师礼。然后郑重地举行仪式,也叫委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中记载子路“儒服委质,因门人请为弟子”。东汉服虔说,“古者始仕,必先书其名于策,委死之质于君,然后为臣,示必死节于其君也。”[7]所以,冉有、子路既要忠于季康子,又要忠于孔子。两个身份,一种品质。但当季氏为私利决定伐颛臾时,便与孔子的治国理念发生了冲突,对于冉有、子路,尴尬就在所难免了。

(二)季氏形象的两面性

《论语》中“季氏”的形象,给人印象最深的便是“僭越”:

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季氏”为季平子)

朱熹《诗集传》曰:“僭,乱也。”[8]“僭越”即非礼,越级,窃名盗号,在孔子看来季氏真大不敬。

但文中冉说过:“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夫子”是老师,先生,是对男子的尊称。这里面除了冉有作为臣子对主公季氏必须的尊敬外,实际上透露着一个信息,季氏在鲁国,深得民心,在冉有、子路心中是个值得尊敬的主公。这是有依据的,《左传・昭公三十二年》中的“季氏”形象,便与《论语》有出入:

赵简子问于史墨曰:“季氏出其君,而民服焉,诸侯与之;……”(史墨)对曰:“……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既而有大功于鲁,受费以为上卿。……”

鲁昭公被季孙意如驱逐,奔齐,终身不复,而内民众顺服,外诸侯认同。晋国正卿赵鞅对此感到奇怪而问史家墨。墨认为,季氏家族自季友在平“庆父之乱”时有大功,获封费邑,被任命为上卿,“至于文子、武子,世增其业,不废旧绩”。史墨对季氏家族的褒奖之意呼之欲出。他甚至讲述了季氏执政之正当性,“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不管赵氏出于何种动机发问,史墨的回答掩盖不住对季氏之认同与称赞。史墨是良史,当有史家明辨是非的能力与秉笔直书的良知。

(三)孔子身份的特殊性

孔子的身份也是比较特殊的。在季桓子时期,孔子做过季氏的家臣。《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贫旦贱。及长,尝为季氏史,料量平;尝为司职吏而畜蕃息。”“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如果没有季桓子的帮助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是季氏造就了孔子。暮年返鲁,孔子以“待问”的方式、“国老”的身份参与政事。与季康子的交往基本上以“答问”的方式进行,同时亦通过门弟子对季氏及鲁国政治施加影响。孔子和冉有、子路一样,面临着“忠”的尴尬。

在季氏将伐颛臾这件事上,孔子三次批评,各有侧重。先是批评冉有、子路失礼,没有遵守治国以礼,为政以德的伦理要求。再是批评两人失责,作为家臣,却“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三是失守,失守于君子之德,心口不一,没有诚信;失守于治家之“患”,不懂得治家与治国一样,“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将会直接导致“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的恶果;失守于治家与治国的关系,没有想到“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缺少政治敏感性。

但是,批评的真正指向,还在于冉有、子路没有真正解除“季孙之忧”。关于“季孙之忧”,苏教版认为指“季氏与鲁哀公间的危机”,言外之意季氏忧虑的是鲁哀公;而人教版认为是“孔子预感季氏将会发生内乱,季氏的忧虑在季氏内部。笔者以为孔子嘴上说季孙之忧,其实讲的是孔子自己的内心之“忧”。其实,孔子和季康子一样,懂得“今夫颛臾,固而近于费,今不取,后世必为子孙忧”的道理。其次“忧”季氏“家政”的稳定,害怕再有“阳虎作乱”。冉有和季路的失职,没有及时而有效地阻止季孙氏的“无道”行为,季孙氏难免要“玩火自焚”,这也就是说,将来坏季孙氏大事的,必是冉有等家臣无疑。三是对冉有、子路的忧愁。孔子欣赏他俩的政治才干,却不欣赏他俩的政治品德。担忧他们一“家”不治,何以治天下。没有“以道事君”,是个备数的“具臣”(《论语・先进》)。

三、孔子的超越

“三分公室”后,鲁公室只控制有郊外的遂地,此外公室还拥有若干公邑(襄公二十九年季武子所取卞邑即公邑之一)。公室就靠这些属地的田税生存,如果再失去“颛臾”,公室的财富更少了。所以,听到“季氏将伐颛臾”的消息后,其实孔子内心非常纠结的:如何真正实现为国以礼(名),解决维护季氏作为正卿的正统(“季孙之忧”)与制止季氏僭越(“萧墙之内”)的矛盾;如何完成家臣忠诚事主的职责(“陈力就列”)与如何尽责(解除季氏“子孙忧”)的矛盾;坚守理想(“均”“和”“安”“文德”)与面对现实(“相夫子”)的矛盾。

但孔子的伟大,正在于对这种纠结情感的超越,他也成为历史一个伟大的家臣。当年“齐人归女乐,季桓子受之,三日不朝”,鲁君臣沉溺酒色而不政理事之后,燔肉不至,孔子携弟子门人周游列国,继续寻求实现德政之路。

四、孔子情怀

单从《季氏将伐颛臾》看,孔子与季氏似乎有不共戴天之仇,但实际上季氏连孔子的政敌都算不上,更谈不上是孔子的敌人。在宗法社会里,孔子的言论,更像是对姬家家族内部利益矛盾的洞悉者、忧虑者和调解者。

所以“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这句话恰恰体现了孔子的情怀:知其不可而为之。

后人都评价孔子“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情怀,就“知其不可而为之”这句话而言,就有“知其不可”的分别和“而为之”的分别。具有非常明确的言语指向的规定性。明确这一限制性语境,对于正确理解孔子的批评的意义非常大。

1.“知其不可”。首先是孔子深知礼崩乐坏的不可“逆”。其次孔子恪守的周礼本身相对于孔子不可能参与政治的不可“逆”转。

孔子及其弟子能够挤进“家臣”的行列,说白了也是得益于礼崩乐坏。到春秋中后期,家主鉴于宗法性家臣易于做大,如季桓子时,大权就曾落入阳货(三桓孟氏支族)手中,出现“陪臣执国命”的现象,转而寻求其他类型的家臣。当时最为引人注目者莫过于孔子的贤能弟子,于是“学而优则仕”的孔门弟子成为各国卿大夫竞相追逐的对象。仅委身于季氏者,就有以勇猛著称的子路、善于处理政事而闻名的冉有、仁慈贤惠的仲弓和明大义的子羔等。《史记・仲尼弟子列传》曾记载季孙氏垂青于以“孝”闻名的闵子骞,想请他做费宰,但终被“不仕大夫,不食污君之禄”的闵子骞所拒。可见,鲁国执政季孙氏深得用才之道。因为这些非宗法性家臣对家主的依附性不强,易于流动,难于形成威慑家主之势。

2.“而为之”,问题之一:“为”什么?

“为”什么,“齐家”。“齐家”[9],据《大学》“先齐其家”注:家,家族。古代卿大夫有一定的地域被他统治,组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家”或“家庭”。

所以,孔子不遗余力地推荐自己的弟子入仕。

季康子问:“仲由可使从政也与?”子曰:“由也果,于从政乎何有?”曰:“赐也可使从政也与?”

曰:“赐也达,于从政乎何有?”曰:“求也可使从政也与?”曰:“求也艺,于从政乎何有?”(《论语・雍也》)

没想到,冉有、子路到任不久,季氏便决定伐颛臾。冉有、子路一下子处在矛盾的漩涡:“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与“臣”的矛盾,这是诚信问题;赞同“夫子欲之”与“君子疾”(孔子“疾”)的矛盾,这是忠诚问题;解决季氏“后世必为子孙忧”与“有国有家”的矛盾,这是职责问题。

但在孔子看来,冉有、子路在季氏将伐颛臾这件事上,暴露出只知其家不知有国的修身错误。身为家臣,冉有在孔门弟子中还居“政事”科之首,却不知如何“齐家”,更谈不上“治国平天下”,这是孔子最为伤心的。

问题之二,是如何“为”。孔子及孔门弟子可说是相对独立于鲁国君臣这股血缘的、世袭的力量。周公制礼作乐的核心观念,除尊尊、亲亲外,还有贤贤。虽不在其位,君子思必出其位。德行与知识是士之为人师、为王者师,匡君之失的凭依。《大学》经一章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10]宗法制度的实质是“家国同构”,“修身在齐家”,检验“修身‘的成效,在于你能否“齐家”。“齐家”就是把家庭以至家族治理得有条理,包括内部和谐美满和外部的良好形象。这是对季氏等的修身要求。而帮助季氏“齐家”,这才是冉有、子路的真正职责。因为,在春秋时期,宗法制度之下,孔门子弟“齐家”,既是检验修身成效的试金石,也是孔门弟子庶民子弟“学而优则仕”所能达到的最高的社会地位,在“齐家”的层面上实现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冉有、子路作为家臣,尤其是冉有作为“相”(宰),孔子是多么希望他们能实现自己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可是冉有、子路“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所以,批评的背后的要求也非常明确:

“齐家在修身”,要求冉有、子路走出“只知其家不知其国“的道德情感误区,帮助季氏“克己复礼”。“治国在齐家”,要求冉有、子路胸中要有从治国的高度去治家的意识。“平天下在治国”,期望冉有子路有治国平天下的境界。

五、孔子为政境界的追求

让我们再回到文本,探讨孔子的为政境界。

孔子曰:“求!无乃尔是过与?夫颛臾,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为?”

“何以伐为“是说季氏师出无名。依据宗法制度的嫡庶、长幼、亲疏等项关系,确定贵贱、大小、上下各种等级区别,形成各种名分。“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名。”(《左传・桓公二年》)就是说,“礼”和“政”的目的是“正名”。孔子主张“正名”,就是依据宗法制度的规定,使君臣父子各安其位,遵守各自的名分,不越位,不僭礼。

孔子希望重建的“天下有道”的文武周公的事业,是有理想蓝图的。“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这句话的落脚点就在“均”字上。朱熹《四书集注》曰:“寡谓民少,贫谓财乏,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是时季氏据国而鲁公无民则不均矣;君弱臣强,互生嫌疑则不安矣。”[11]“均”含义是“各得其分”。

前面说过“均”在器物方面是陶轮,在人心方面的平遍就是仁爱,在政治方面的平遍就是仁政。“仁政”在孔子时期,有“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层次,但在不同的层次,境界要求也不同。

儒家推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最高的境界是“平天下”,“平天下”的“平”,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使动用法,使天下“平”,是指治平之后的天下的状态;一个是指能使天下“平”的政策措施。所以,“家齐”就是家“平”,“国治”就是国“平”,“天下平”就是天下致“平”。在《季氏将伐颛臾》中就是“均”。由此看来,孔子对冉有子路的批评,实际上是对季氏执政的评论。既然是评论,必然蕴含了更高的境界。所以我们站在孔子的境界来审视这起事件。

1.形而下层面――各得其分。朱子的诠释其实是落在形下层面来解释的,这是“均”之境在物质层面的后天技巧。孔子一生坚持“以礼治国”的政治主张,“礼”是孔子思想的重要支柱。形而下层面指的是在政策执行层面主张“有国有家”(即治国治家)要“各安其分”,不能超过礼制的规定。

孔子说:“民之所由生,礼为大。”“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礼记・哀公问》)又说:“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董仲舒还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董仲舒《春秋繁露・度制》)

这是因为孔子所处的时代,生产力水平很低,社会财富自然贫乏。所以,孔子所说的“患不均”的“均”,形而下层面,也可以特指社会财富分配中量的比例关系要保持平衡和协调,即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人占有的财富应该“各得其分”,彼此之间量的差别应维持某种协调的比例关系。所以,当“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

(二)形而上层面――政教均平。这是“均”之境在道德层面的先天原则。“均”的原初意象是平遍,是无所不平,所以“均”还可以看做是具体杂多之物作为存在的公平、公正、普遍性的前提。因此,政治、政教意义上的普遍公正是指分配原则的先天公平、先天公道。“仁者爱人”,不均就是不仁,“均”是道德的先天原则。

孔子的政治理想是“有道”。孔子曾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者,政出于一也;‘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者,民志定于下而无所私议也。”[12]何谓一?许慎《说文解字》曰:“惟初太始(极),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13]一即是道,一即是太极,政出于一即是政出于道,即政出于太极。冉有不知彼道、太极为何物,当然就“昧于几微,暗于远大”[14]。季氏将伐颛臾,说大了与天道相违。

(三)均境――天下大同

《论语・尧曰》曰:“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孔安国曰:“政教公平,则民说矣。”[15]公,是“均”的注脚,即指政治、政教的公平。刘宝楠曰:“是言政教宜公平也。公平则举措刑赏皆得其宜,民服于上,故‘说’也。”[16]又《吕氏春秋・贵公》曰:“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正也。公则天下平矣平,和也。平得于公得,犹出也。尝试观于〈上志〉,古记也,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偏,私不正也。凡主之立也,生于公生,性也。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荡荡,平易也。〈诗〉云:鲁道有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义,法也。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或,有也。好,私好,鬻公平于曲惠也。无或作恶,遵王之路恶,擅作威也。’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故曰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私,犹异也;万民之主,不阿一人阿,亦私也。”[17]可知,若能做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则先天原则立,先天原则立则政教公平,政治公平则天下和谐、万民同乐。这样治平境界则为“均”境,即天下为公的大同之境。《礼记》载孔子语曰:

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孔子的大同社会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1)“天下为公”的民主政治;(2)尊老爱幼、充满仁爱的社会风尚;(3)“讲信修睦”,高度文明的道德水平;(4)“人尽其才,地尽其利”,藏富于民的社会经济;(5)人人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天下“大同”,正是对均境社会最精辟而又最美妙的概括,也是孔子批评季氏为政的道德的制高点。

六、余论

“修齐治平”落脚点在修身,试金石是“齐家”,起飞处是“治国”,归宿处是“平天下”,即“天下大同”的“均境”世界。

然而善道之不得行于斯世久矣。但孔子并没有墨守成规,他深明混乱之世当从自身、家庭救起。孔子看到了好的政治生活与良好有序的家庭生活最初是一体的,家而国,国而家,关系牢不可破。他虽然“述而不作”,但他重整松弛之亲亲之维,引尊尊向尊贤;援仁入礼,重新为周公所创礼制之“尊尊”、“亲亲”之和谐运转注入新机。孔子强调修身为本,“‘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论语・为政》)。他多么希望君子大夫、弟子皆能孜孜于学,为文质彬彬之君子,正己正人,则郁郁周文或可部分地再现。在此意义上,孔子对季氏僭越之批评便不仅仅是站在宗法制之内了,而是朝向一个更加生气蓬勃的政治世界。这就是孔子的情怀。

孔子的殷切期望,可以朱子的评论作结:“君子必当因其所同,推以度物,使彼我之间各得分愿,则上下四旁均齐方正,而天下平。”[18]

注释:

[1]教学参考书・语文必修四[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p2.

[2][清]方以智.东西均・开章[M].庞朴.东西均注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1,p1.

[3]庞朴.东西均注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1,p1.

[4][清]徐灏.说文解字注笺[M].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十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p13171.

[5][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十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p1310.

[6][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十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p13171.

[7]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司马贞索引服虔注《左氏》。《左传》僖公23年孙颖达疏说有不同。

[8]宗邦福、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汇纂》,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p157.

[9]刘俊田等译注.四书全译[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

[10]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句章[M].北京:中华书局,2005,p3.

[11]【宋】朱熹.四书句章集注・论语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5,p 170.

[12]【宋】张.论语解(卷八)[M].四库全书(199册)[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p295.

[13]【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丁福保.说文解字诂林(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p977.

[14]【宋】张.论语解(卷八)[M].四库全书(199册) [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p296.

[15]【清】刘宝楠.论语正义[M].诸子集成(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4,p416.

[16]【清】刘宝楠.论语正义[M].诸子集成(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4,p416-417.

规定情境范文第2篇

关键词:演员创作;规定情境;运用;生活;剧本。

演员创作的基本任务是搞清规定情境,对它进行判断,对人物进行设身处地的体验,通过有机的行动过程和动作体系展现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性格。因此要想在规定情境中捕捉到真实可信的动作,就必须搞清楚人物所处的规定情境。

我们如果从生活角度出发来认识和寻找情境,它包括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外部的情境,还包括我们个人生活当中一些内在的、个人的情境,所属于我们的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

而舞台上的规定情境是特指在舞台上所建立起来的生活逻辑的基础上,人物所生活的具体的规定情境,是指作家在剧本中为人物活动所规定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以及艺术家们在创作中对剧本和演出所做出的大量内容补充。它是生活情境的高度的集中与概括,包含外部的和内部的两个方面。外部的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也就是剧本的情节、格调,剧本生活的外部结构和基础。比如:发生了什么事?人物关系是怎样的?是在什么环境、背景和情况下发生的?舞台生活的节奏、氛围等。这是演员创作所必须依据的一切客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形成人物性格的各种外因的根据。内部的情境是指内的人的精神生活情境,包括人的生活目标、意向、欲望、资质、思想、情绪、情感特质、动机以及对待事物的态度等等,它包含了角色精神生活与心理状态的所有内容。(人物的、而且是具体的,关于人物内在的一切。比如:人物的性格、思想、生活态度、目的、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等)内容规定情境是演员创作所要依据的一切主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展示人物性格的各种内因的根据。

在演员创作中,规定情境在里面起到了不可回避的作用,成为了演员创作的重要来源和依据。它影响并作用于演员表演、选择舞台动作,组织舞台行动等。演员在创作过程中,应该充分寻找、挖掘和运用规定情境来完成剧目的排练工作。

例如:在排练时,演员通过梳理、挖掘剧本中的规定情境,找到正确的自我形体感觉的基础,利于演员捕捉角色本身,与角色不断地接近、融合起来,使演员获得舞台情感的同时与角色心理的内容与内涵达到一个高度统一的理想状态。比如:演员分析、寻找剧本中的事实、事件、人物(人物性格、生活目标、思想、情绪、情感等)环境等,从而完成角色的创造。演员依据规定情境来组织舞台行动,选择舞台动作,来使人物、情节、以及演出所要表达的思想内涵深刻而鲜明。

演员进行创作,作为戏剧艺术的核心环节,规定情境在里面负载了另一层含义,即艺术创作者对于演出所做出的大量的内容的补充,此时,规定情境已经融入到演员创作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本分析、人物分析、组织舞台行动等),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演员创作的根据是剧本,没有剧本就无从进行创作。在演员创作中的初创阶段,必须先从剧本入手,反复阅读剧本,做出剧本分析。在剧本分析阶段,演员必须从剧本中的规定情境入手来分析人物、人物关系、人物行动,剧中的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分析剧本中规定情境的内外部两个方面,并结合自身生活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创作工作。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规定情境的起点和来源即是剧本,只有通过剧本中的规定情境,才能展开下面创作的各个环节。

比如:在中戏排演我们班的毕业剧目《六个寻找剧作家的角色》的时候,排练之前,老师(鲍黔明)布置给我们的作业首先就是从剧本出发,反复阅读剧本,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分析,然后展开课堂讨论,讨论的同时,始终是以剧本作为根据和参照的。剧本分析是演员创作中初创阶段的重要环节,只有很好的完成了这一阶段的工作,才能够过渡到具体下地排练阶段。而在案头工作这一部分,要分析清楚剧本中的人物、人物关系、人物行动、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它们都属于舞台规定情境。所以演员对舞台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起点首先是――剧本。同时也是演员创作的起点。

那么演员到底应该如何认识、理解和把握好舞台规定情境呢?首先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舞台规定情境是生活情境的高度凝练浓缩,它的来源和基础就是生活。比如:演员在通过梳理剧本中的规定情景,进行排练时,演员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直接的或间接的生活知识、经验。如果演员对于自己的生活的知识、经验积累不够的话,会直接影响创作,对创作造成障碍。所以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规定情景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

综上所述,规定情境不仅在文学创作中,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作用、影响并始终贯穿。在演员创作中的各个环节的,它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在创作中对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影响并决定了最后演出呈现的效果。当然,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首先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而认识、理解并运用的起点则是剧本。演员的创作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生活。演出艺术质量的提高和演员深入生活和认识生活的深度成正比的。演员对于规定情境的分析,判断和挖掘直接影响到了演员对于舞台行动的选择,组织舞台调度,对于剧中生活、角色的认识和挖掘的深入程度。

规定情境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定情境;动作语言;行动节奏

中图分类号:J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5-0049-02

一、规定情境的含义

(一)规定情境的定义

规定情境,戏剧表演、导演术语。是指作家在剧本中为人物活动所规定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以及艺术家们在创作中对剧本和演出所作的大量内容补充。这一术语由斯坦尼斯拉夫斯基首先提出。他在《演员的自我修养》中解释了“规定情境”的涵义。

规定情境是人物所面临身处的各种情境之总称,包括剧情、事件、时代、剧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物活动的环境、人物关系及人物在事件发生前所处的况境等等。规定情境是角色展开行动的依据和条件,它制约着角色行动的性质、样式和角色的心理活动。如同现实生活一样,戏剧中脱离规定情境的动作是不存在的,人物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动是在一定的规定情境中进行的,同样的动作,一旦改变了规定情境,则必然使人物动作的方式和心理活动发生相应的变化。

“‘规定情境’和‘假使’一样,是一种假定,是‘想象’虚构。他们的来历都一样:‘规定情境’就是‘假使’,另一个是假定的补充(‘规定情境’)。‘假使’总是开始创作,‘规定情境’就去发展创作。没有另一个的帮助,单是一个是不能存在的,而且也不能具有必要的刺激力量。”这就是斯氏对“规定情境”做的诠释,在了解了规定情境的含义之后,再来解释一下它的构成。

(二)规定情境的构成

外部的规定情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物所处的环境、时间、地点(包括时代背景,风俗民俗等)。

(2)过去与现在发生的多种多样的事件。必须强调的对人直接影响的事件。事件的地位不是由其本身的价值决定的,而是由其对人的命运影响的深度来判断其价值。戏剧表现的不是那个事件的过程,而是对人的影响程度。即所谓“戏致所在”。

(3)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物关系的构思与处理是艺术成败的关键。事件对人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人物关系的作用是无限的、永恒的。在戏剧里,是关系与个性(性格)决定个人命运,关系愈具体、愈活、愈仔细、愈复杂,戏就愈好看。事件改变着人物的关系,使人物关系负责化。

外部的规定情境就是剧本的事实、事件,也就是剧本的情节、格调,剧本生活的外部结构和基础。这是演员创作所必须依据的一切客观条件的概括,也是形成人物性格的各种外因的依据。

我们在创作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内部的规定情境。即人的精神生活的后景的开掘与丰富。斯氏将规定情境分为内部与外部。他认为“内部的情境重要的多,它的意义和作用更为深刻。”

二、如何把握规定情境

(一)把握规定情境从剧本出发

“创作家‘所提供的’剧本和角色的精神生活的内部规定情境,暗藏在字里行间,台词下边……剧本和角色的精神生活的内部情境,是由每一个剧中人物本人的生活的内部情况合并而成的。剧中人物本人生活的内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情境和与其他人的相互关系。……即将研究剧本的台词时,应当丛中选出既能弄清剧中人物的相互关系,又能说名他们本人的生活的特点的台词。”

作为戏剧艺术的核心环节,规定情境在演员进行创作时有另一层含义,即艺术创作者对于演员所作出的大量内容补充,此时,规定情境已经融入到演员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剧本的分析、人物及人物性格的分析、怎样组织舞台行动等),并祈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优秀的剧作,总是通过千变万化的情境和冲突来表现人,通过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来刻画性格,揭示人的思想和情感。分析、理解、揭示和体现特定的人物关系是塑造人物形象的重要环节。剧本是演员创作的根据,没有剧本就无法进行创作。在演员的初期创作阶段,必须先从剧本入手,多次阅读剧本,进行剧本分析。在剧本分析阶段,演员必须从剧本中的规定情境入手来分析人物及人物性格、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的行动,剧本的事件、矛盾冲突等,分析剧本中规定情境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并结合自身的生活经验进行创作工作。

在排演每一个剧目之前,老师让我们做的第一个工作就是反复阅读剧本,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及人物性格特点的分析,然后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同时,始终是以剧本作为根据和参照的。剧本分析是演员创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剧本是演员进行二度创作的基础和依据,分析剧本与分析角色是演员进行人物塑造、创造角色的第一步,而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分析剧中的规定情境,做出人物及人物性格特点的分析。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剧院、剧组,只有很好的完成了这一阶段的工作,才能够过度到具体的排练阶段。而在案头工作这一部分,要分析清楚剧本中的人物、人物性格特点、人物关系、人物行动、事实、事件、矛盾冲突等,他们都属于舞台规定情境。所以演员对舞台规定情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的起点是剧本,同时也是演员创作的起点。

(二)把握规定情境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

“在实践中,我们大致要碰到下面的课题。首先你应当把那从剧本中、从导演的排练只能感、从演员自己的幻想里取得的一切‘规定情境’,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想象一下。这一切材料会使对于所扮演的角色在它周围环境中所过的生活有一个总的概念……还应该真诚地相信在显示中这种生活的实际可能性;应该习惯于这种生活,做到和别人的这种生活打成一片。假使把这一切都做到了,那么在你们内心便于工作自然而然地产生热情的真实或情感的逼真。”

所以,当我们在分析剧本的规定情境时,就必须整理我们自己的生活经历,或去借助自己身边所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事去理解剧本中的人物,然后得知如何演绎好这场戏。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我们平时对于生活的积累。

演员的生活经历越多越丰富,对剧本的理解也就越深刻,才能更好地演绎出精彩的戏。

三、结论

规定情境在演员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创作过程中演员对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决定着最后的演出效果。演员的创作都是直接或见解地来源于生活,离不开对生活的积累,而剧本则是演员认识、理解和把握舞台规定情境的起点。规定情境是演员创作人物形象、表达思想感情、选择舞台行动、组织舞台调度、揭示人物内外部性格特征的重要艺术手段,也是表演艺术技巧中的重要元素之一,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朱光潜.戏剧的基本形式[J].文艺理论译丛.1985,1:184.

[2][苏]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M].2:中国电影出版社,1979:73.

[3]朱光潜.西方美学史[M].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79.

[4][苏]弗烈齐阿诺娃.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精华[M].1990:278.

规定情境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十条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一节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

(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规定情境范文第5篇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做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下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和组织办理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定的法规解释项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对于重大和复杂问题的解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法规解释,除发送提出请示的部门外,可视情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主要环境报刊上公布,必要时抄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法规解释,如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原已作出的法规解释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适时对法规解释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规解释、参照本办法有关制定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由总局标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的问题,如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的范围,由有关司(办)按职责分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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