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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买履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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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人买履译文范文第1篇

度:量长短的标准。也指按一定计量标准划分的单位。《郑人买履》: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译文:已经买到鞋子了,才说:我忘记带鞋码了。

限度。《论积贮疏》:生之有时,而用之无度,则物力必屈。译文:生产是有季节的而使用却没有限度,那么物资一定会很快耗尽。

气度;度量。《荆轲刺秦王》:群臣惊愕,卒起不意,尽失其度。译文:群臣都惊呆了,事情突然发生,意料不到,大家都失去了气度。

(来源:文章屋网 )

郑人买履译文范文第2篇

一.通假现象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存在通假现象而未说明,或说明存在通假现象但所言偏颇,释义不准。

例1:(2011年重庆卷第8题)

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檄营帅籍所掠赴郡讯之 籍:登记

B.即驰书告台省趣发饷 趣:通“趋”,前往

C.使者采木且及柳 且:将要

D.公仰视木顾使者曰 顾:回头看

【参考答案】B。“趣”,赶快,急促。

【答题指导】“趣”通“促”,读作cù,意为赶快,急促。如《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趣为我语。”

例2:(2011年浙江卷第16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第明经 第:考取

B.子无为嫌 嫌:疑忌

C.俾其守约束 俾:使

D.时以执法平恕方戴胄 方:仿效

【参考答案】D。“方”通“仿”,相仿、相同。

【答题指导】“方”通“仿”,读作fǎng,意为等同,相当。

二.古今异义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以今义解释古义,脱离古代汉语时代背景和具体语境。

例1:(2012年重庆卷第8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即代勒所部民兵昼夜行 部:部署

B.与王素党结避祸 党:勾结

C.商稔共,知贼不敌 稔:熟悉

D.王命秣者加莝豆,不为止 为:因为

【参考答案】A。部:统帅,指挥。

【答题指导】“部”古义之一为“统率,指挥”,如《史记·项羽本纪》:“汉王部五诸侯兵,凡五十六万人。”“部”今义之一“有计划地安排或布置”称“部署”。

例2:(2012年江西卷第10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民不胜烦扰,寒饿且死,宜加赈给 给:供给,施与

B.则劳以酒食而慰遣之 劳:烦劳

C.民不胜其苦 胜:能够承受,禁得起

D.即命帅羽林三百人往籍其家 籍:登记,没收

【参考答案】B。劳:慰问,犒劳。

【答题指导】“劳”古义之一为“慰劳”,如《左传·桓公五年》:“郑伯使祭足劳王。”又如《史记·文帝本纪》:“帝亲自劳军。”“劳”今义之一“请别人做事时的客套话”作“烦劳”,亦作“代劳”“劳驾”。

三.一词多义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一词多义混乱,彼义释此处,张冠李戴。

例1:(2012年福建卷第2题)对下列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杳无穷极 杳:深远

B.修篁干霄 干:冲

C.延坐后堂 延:延请

D.履苍莽中 履:鞋子

【参考答案】D。履,行走。

【答题指导】“履”一义为“踩,走在上面”,引申为“行走”,如《诗经·小雅·小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成语有“如履平地”。一义为“鞋子”,如《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郑人有欲买履者。”又如《史记·留侯世家》:“孺子下取履。”“履”作动词“行走”时,后跟名词;作名词“鞋子”时,前有动词。

例2:(2012年江苏卷第5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蒙正败,士以此多公 多:称赞

B.府当市民马以益骑士 益:有利

C.公复以循吏许之 许:期望

D.杖矫命者,逐之 矫:假传

【参考答案】B。益,增加。

【答题指导】“益”一义为“增加”,如《韩非子·定法》:“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一义为“利益、好处”,引申为“有利”,如《尚书·大禹谟》:“满招损,谦受益。”又如《盐铁论·非鞅》:“有益于国,无害于人。”

四.词类活用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存在词类活用而不说明,有意忽略,或混淆使动、意动、为动等。

例1:(2011年安徽卷第4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先生欲豫焉 豫:参加

B.学士欲援其例以授之 援:引用

C.侍者如言而至,无爽者 爽:差错

D.先生赎而归之 归:归还

【参考答案】D。这里的“归”是使动用法,是“使……回去”的意思。

【答题指导】“归”作“返回”义时,如《孙子兵法·军争》:“避其锐气,击其惰归。”成语有“返璞归真”。作“归还”义时,如《汉书·陈平传》:“平惧诛,乃封其金与印,使使归项王。”

例2:(2011年广东卷第5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正确的一项是

A.村人苦猴群盗食田粮 苦:痛苦

B.明晨俟群猴来,纵之去 纵:腾跃

C.官夔州游击,夔关临峡 官:做官

D.抵关适断,船不能行 抵:碰到

【参考答案】C。A项“苦”是形容词的意动用法,翻译为“以……为苦”;B项“纵”应翻译作“释放”;D项“抵”应翻译为“抵达”。

【答题指导】“苦”作“以……为苦”的意动用法。又如《史记·陈涉世家》:“天下苦秦久矣。”“纵”作“放回,释放”理解。又如成语“纵虎归山”“欲擒故纵”等。“抵”作“到达,抵达”解释。又如《史记·蒙恬列传》:“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

五.同音近义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以同音近义字取代本字,似是而非。

例1:(2012课标卷第4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丞相有子就举,欲以属公 属:托付

B.桧怀之,既而被檄秀州 怀:衔恨

C.就院易一员往漕闱 易:更换

D.察官阙,朝论多属燧 阙:失职

【参考答案】D。阙:过错、缺点。

【答题指导】“阙”读作quē时,意为“缺点,过错”。如嵇康《与山居源绝交书》:“有弛慢之阙。”“阙”的本义是宫阙,“缺”的本义是器破。“宫阙”中“阙”读作què,不能写作“缺”。“阙”“缺”两字虽然都有“缺点,过错”的意义,但在古代习惯上常写作“阙”,不写作“缺”。

例2:(2012年天津卷第9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而不意寄来墓志无一字及医 意:猜测

B.今执途之人而问之曰 执:拉住

C.貌袭之,道艺两失 袭:承袭

D.可以拯人,可以寿世者 寿:使……长寿

【参考答案】A。意:料想。

【答题指导】“意”作“意料,料想”时,如《史记·项羽本纪》:“然不自意能先入关破秦。”引申作“想来”,又如《庄子·天运》:“意者其运转而不能自止邪。”“臆”为“主观想象和揣测”,如苏轼《石钟山记》:“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

六.固定搭配不当

此类文言字词解释错误多为曲解古代汉语某些固定搭配词语的特定含义。

例1:(2011年四川卷第8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徐至庭前 徐:缓慢

B.安可厕诸君子间 厕:置身

C.惠之谷 惠:赠送

D.刺船而去 刺:乘坐

【参考答案】D。刺:撑。刺船即撑船。

【答题指导】“刺”作“撑”义时,多用于“刺船”,即撑船。如《庄子·渔父》:“客曰:‘……吾去子矣!’乃刺船而去。”又如《史记·陈丞相世家》:“平恐,乃解衣裸而佐刺船。”

例2:(2011年山东卷第9题)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勿已。如是,又何以行之 已:停止

B.泽命不渝,信也 渝:坚持

C.公修公族,家修家族 修:治理

D.若济大水有舟楫也 济:渡过

【参考答案】B。“渝”是改变、违背的意思,“不渝”就是不改变原来的诺言,即不食言。

【答题指导】“渝”意为改变,如《诗经·郑风·羔裘》:“彼其之子,舍命不渝。”又如魏征《十渐不克终疏》:“俭约之志,始终而不渝。”成语有“矢志不渝”。

郑人买履译文范文第3篇

叶圣陶先生说:“语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练成阅读和写作的熟练技能。”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语文教学中要切实培养学生具有举一反三的能力。

在旧知学习中理解新知。在讲授《狼》“屠自后断其股”的“股”时,我先让学生回忆这个字与勤学苦练有关,“悬梁刺股”这个词出来了,让学生更鲜明地记住文言句中“股”是“大腿”的意思。《社戏》里写月夜航船时的情景:“夹着潺潺的船头激水的声音”,“这一次船头的激水声更其响亮了”。两次写水声,为什么要强调声音呢?这是以声衬静的手法,衬托夜的安静,当然也表现小伙伴驾船技术高,行船速度快。学习《老山界》时,那夜晚“耳朵里有不可捉摸的声响”,我问运用什么手法,一些孩子已经忘记以声衬静的手法,于是我趁势复习《社戏》里的例子,让学生加深了印象。在我引出“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万籁此俱寂,但余钟磬音”时,学生对“以声衬静”手法的作用印象就大大加深了。《口技》的教学中,对“微闻有鼠作作索索”一句,基本上所有学生都能判断出这是用老鼠活动的细微声音衬夜的宁静,衬口技者技术的高超。“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我们老师如果能善于整合教材举出这些典型例子,学生的学习常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比较中拓宽思路。知识积累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通过一些不同的知识补充来强化理解,拓宽思路。在学过“裨益”“裨补阙漏”等词后,对“裨”的另一个音学生还是生疏的,我就提醒他们从形声字的角度分析,发现它的意义应该与衣服之类有关,但却与已经学过的两词间没什么联系。这时,冉提醒他们查阅字典,补充自己知识的不足,明白这字从衣从卑,表示“帝王礼服的替代品”,即古代的次等礼服。冉引申出“副、偏、小”的意义,如“裨将”为副将。这时讲述“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实为“三个裨将”的误写,学生在这样的探求对比的反思中就对“裨”的音形义把握得较透了。朱自清的《春》中“花下成千成百的蜜蜂嗡嗡地闹着”,分析“闹”时,我点出宋祁的“红杏枝头春意闹”,要求比较同一个字有怎样不同的效果。同学发现一动物一植物,而后者更是用拟人手法化静为动,将烂漫的大好春光描绘得活灵活现,呼之欲出。既理解了蜜蜂“闹”中带来的声响和喧闹的景象,还提醒学生们写春光灿烂的多角度多手法。虽是一题,“反三”的效果却是明显的。在文言文的教学中,一词多义,更是让学生在不同知识的梳理中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如《郑人买履》中“履”为名词,鞋;而“如履薄冰”中却为动词,踩,踏。如《得道多助》里“亲戚”指内外亲属,而在今天词义已经缩小了。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我们老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学法的指导,让学生真正掌握读书的方法。在学《为中华崛起而读书》一文时,可让学生指出和其他人不同的读书目的,然后启发他们思考这样写的好处,从而让学生懂得运用正反对比可以突出文章中心这一知识点。在议论文学习中,指导学生学会寻找论点的方法,让他们认识论点往往出现在文章的标题、开头(总起句)、中间(过渡句)、结尾(总结句)等位置。在说明文教学中,可以指导学生学会分析说明顺序的方法,让他们明白每一类说明文都运用了相应的说明顺序,并可通过抓住一些关键词句来确定文章所用的是何种说明顺序。文言文学习时,可以告诉他们“译词、连句、顺意”的翻译方法……掌握了解题方法,那么学生举一反三就容易多了,离闻一知十就不遥远了。

相信,经过我们老师在课堂上的精心举例分析,师生共同归纳方法,学生一定能娴熟地运用课内知识,举一反三去解答课外问题,真正提高他们的阅读、分析、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郑人买履译文范文第4篇

一、买卖不破租赁之立法原意探究

1、买卖不破租赁问题的立法变迁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确立,是现代意义的事情,客观上讲是国外立法的“泊来品”。我国古代立法采取的是“诸法合一,重刑轻民”,没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然继续存在。” ①从时间上看,这是我国民法典史上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比较早的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相对滞后。1995年4月28日,我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最早立法,而且仅限于房屋标的,也只涉及房屋买卖和房屋继承两种情形。直到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将租赁物标的扩大,而不是仅限于房屋一种情况。

在国外,对买卖与租赁关系问题,存在着买卖破租赁与买卖不破租赁两种立法。在古代,以罗马法为代表,建立的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物权法,将租赁权列于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理论,强调物权的绝对性,民商事立法确立的是买卖破租赁原则,这种立法认为租赁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承租人只能基于租赁关系向出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处于被动地位,致使租赁关系得不到维持,承租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日耳曼民法以利用为核心,租赁权被列入物权范畴,承认其对抗力,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普鲁士民法一部二十一节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动产租赁因租赁物的交付,不动产租赁因登记而有对抗力。②此后,德国、瑞士、法国以及日本民商事立法中均有类似规定。

2、 买卖不破租赁中“物”的表现形式

从国外的立法看,买卖不破租赁中的物,有的是用列举的方式,多限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规定“如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买受人不得辞走已订公证或规定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土地承租人、佃农或房屋承租人 ,但是如果在租赁契约中原已保留此项权利,买受人得辞走非乡村财产的承租人。”③即法国对买卖不破该租赁原则立法时,法律对租赁物用的是列举的方式,如房屋租赁及土地租赁。在德国,买卖不破租赁称为“买卖不破使用租赁”,对租赁物也是用列举的方式。《德国民法典》第566条第1项规定:“出租的住房在交给承租人后,被出租人让与给第三人的,取得人代替出租人,加入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存续期间基于使用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④该法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限于土地这一租赁物。

以日本为代表,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用的是概况的方式,法律直接规定为不动产,这种做法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⑤

在英国,土地租赁,承租人享有物权性质的占有权,动产的承租人,因交付而有相当于物权的地位。⑥

以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为代表,对租赁物规定的最为宽泛,不限于不动产。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纵将其所有权认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这里直接使用的是“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吸收了世界各国对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经验,从鼓励交易出发,用的是概况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可见,我国买卖不破租赁的租赁物就不仅仅限于不动产,还包括动产。如租赁期间的挖掘机在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也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3、买卖不破租赁问题中对物的利用形式 既然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对物的利用,使租赁权的物权化,就存在着对物的利用表现形式问题。 一般而言,对直接占有、使用的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我们不难理解,但对那些二老板,如“二房东”之类,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理解上有些争议。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拥有产权房屋一套,租赁给某乙使用5年,某乙没有自己使用,经某甲认可,将房屋转租给某丙使用3年,在某丙使用的第3年时,因欠巨额债务某甲被法院强制执行,某丙行使优先购买权购得房屋,物权登记发生变得后,某丙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某乙要求某丙退出房屋,履行其与某甲剩余2年的租赁合同。某丙不同意,引起诉讼,对某乙的要求是否应该支持?

笔者认为,机械地看,某乙的要求似乎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本意限于保护租赁物的实际占有和利用人,如果把租赁物的利用形式扩大理解,在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对二房东这样的租赁关系也予保护,必然造成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新的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4、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 与买卖不破租赁关系非常密切的是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在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之后用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租赁物的优先购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第二百三十条这二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二者只在租赁物是房屋的前提条件下,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租赁物是其他标的物的,则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只有对那些直接占有利用的租赁物的,才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买卖不破租赁的租赁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仅仅限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其前提体条件是适用对租赁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在租赁财产是房屋这一特定标的物的情况下,承租人在同等的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规定的买卖破租赁的情况

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问题时,常常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况,就是买卖破租赁,这种例外情况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表现在以下情况:

1、已经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以及财产先抵押但未登记后出租的,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第二,财产先抵押并登记后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租赁权虽然在立法上有物权化的倾向,但租赁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债权,不是物权,而抵押权是物权;从保护权利在先的角度看,抵押权的存在于租赁权之先,因为租赁权的存在(包括租期过长的情况),可能造成抵押权实现时不能全额清偿债权,因此,应当保护在先的权利抵押权;从抵押权的实现来看,由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性质,承租人应当知道抵押权的存在,从而自愿接受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使租赁关系解除的风险。

2、执行中存在的买卖破租赁的情况 民商事诉讼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受偿,受偿的基本方式就是强制执行,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我国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买卖破租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这里规定的将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除去,就是买卖破租赁的意思。可见,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如果租赁权的存在影响了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的情形,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3、承租人放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规定的权利的。在我国,没有关于这种情形的直接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具体到买卖不破租赁问题,就是承租人对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放弃。

有关这方面的立法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744条规定:“如订立租赁契约时已约定出卖租赁场合之场合,财产取得人可以辞走承租人,并且未对损害赔偿订立任何条款,出租人应依下列方式对承租人给予补偿。”同法第1745-1750条合计6条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情形。⑦就是说,在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赔偿的前提下,租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买卖破租赁的情形,即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放弃买卖破租赁的权利。

可见,在承租权的对抗效力立法上,并未把买卖不破租赁绝对化,而是存在三种例外情形,既包括案件审理中的例外情形,也包括案件执行中的例外情形,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进行把握。

三、现实生活中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况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面有关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和法

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还存在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存在下面三种情况:

1、租赁合同本身导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多样的,但租赁合同对租金的约定不具体,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标的物,其中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部分标的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即便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处理,租赁合同在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也不能履行,这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履行不能。

如某甲有a、b、c三套产权房屋,商业价值不等,面积不等,于XX年2月出租给某乙,期限5年,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各套房屋的租金。XX年7月,某甲因发生债务纠纷,a套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经公开拍卖某丙以最高竟价购买,取得a套房屋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乙与某丙不能就租金达成协议,要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继续租赁a套房屋,租赁合同就无法履行,这种情形就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某乙应该退出租赁房屋,将房屋交给某丙使用。

2、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登记造册,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查封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

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被执行财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但被查封的财产,有可能被执行,改变所有权,也有可能维持原所有权关系。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现前,可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有的长达二、三年之久,甚至更长,也就存在很大的经济利益,如果限制被执行人人对其财产的利用和收益,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3、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禁止适用 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的基本方式是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 破产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破产清偿顺位相矛盾。若适用该原则,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意味着租赁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2)不利于破产财产正常价值的实现。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或者虽然认可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认为租赁期过长,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正常价值的实现,对破产企业而言这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主张破产程序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而是主张在解除租赁关系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偿债。

【注释】

①林纪东、郑玉波等编纂,《新编六法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86年9月版,第132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着,李国光主编,《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090页第6-8行。

③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393页。

④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XX年2月第2版,第203页。

⑤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第110-111页。

郑人买履译文范文第5篇

文言文的教与学是相辅相成的,语文大师叶圣陶也曾说过,教是为了不教,因此,文言文教学也应该“授人以渔”,教给方法,训练能力,让学生终身受益。

一激发学生兴趣

(一)利用学生已积累的有关的成语 典故 名言 历史故事引入课文,使文言文与学生的距离消除。例如教《出师表》,利用三国中家喻户晓的故事,让学生谈自己的看法,你喜欢谁?在此基础上在学习和理解《出师表》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也就简单快捷得多,在背诵此文就感到亲切。

(二)表演法激发兴趣,对于故事性强的文言文把它编成课本剧,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上台表演,如《晏子使楚》和《郑人买履》学生们就非常感兴趣,学起来也容易。

(三)绘画法教学,让学生在动手 想象 创作的氛围中体验文言文的魅力。如在教《即承天寺夜游》和《爱莲说》在古乐声的伴奏下,老师吟诵,学生想象,依据自己的感悟画出美丽的画面。

二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首先让学生明确学习任务,例如,学习《五柳先生传》这样的故事性较强的文言文作品时,我鼓励学生根据注释先去自主阅读,让学生凭兴趣主动、独立地学习,关注文章内容,获取信息,不求统解、甚解,力求从整体上理解全文。其次,质疑,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对课文中的实词、一词多义、词类活用、古今异义等方面提出问题。再次是合作,这一步是在前一步的基础上翻译课文,可以采用灵活自由的方式进行。如可结成四人小组,每人一句或一段,其他同学点评、更正或补充。这样涉及面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也可按照事先编好的组别,按次序轮换,完成课文的翻译。其间,教师加以评价,肯定译的好的地方,明确需校正和补充的地方。

三、教会综合比较

教学文言文难,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实词方面,有一词多义,古今异义词,通假字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比较归类,使学生能举一反三。

同义词的比较。例如“视”是近看,《曹刿论战》中有“吾视其辄乱”,“视”是“远看”,现代文还常说“近视眼”“望远镜”通过同义词的比较,可以让学生学会区别词义,从而确切掌握词义。

古今词义的比较。古今词义的差别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古今形同但词义不同:如《石壕吏》中讲“出入无完裙”。这个“完”作“完整”讲,跟现代汉语的“完结”的“完”(结束)词义不同。第二,古今词形式相同词义也好像一样,其实并不相同,如苟子《劝学》中的“劝学”,应当作“鼓励学习”讲,现代汉语的“劝”作“劝告”,“劝阻”讲。当然,古今词义也并非一刀切,要看有无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不少常用的文言实词有很强的生命力,必须保留在现代汉语里;另一方面现代普通话又常常采用一些历史性的或陈旧的词作为语素或构成熟语的一个词。如“完”在“完全”、“完美”、“完好”、“完璧归赵”、“完美无缺”等词中仍作“完整”讲,这对教学文言课文有很大帮助。

程度的比较。《廉颇蔺相如列传》中有“赵岂敢留璧而得罪于大王乎?”“得罪”是“获罪”(词组),程度重;现代汉语说“得罪你了”,“得罪”(词)只是“抱歉”的意思,程度较轻。

文言文的虚词教学是一个难点,教学时也需要帮助学生进行比较,找出规律,促其牢固掌握。如:虚词“之”,在“陈胜佐之,并杀两尉”中是“他”的意思,在“吾欲之南海”中是“到”的意思,在“孰知赋敛之毒有甚是蛇者乎”中是“的”的意思。

另外,在文言文教学中,还应了解一些相关的文言句式的特点。文言文中常见的句式并不是指除了现代汉语常见的句型,文言文还有一套独特的句式,这也需要我们对这些句式进行综合比较,理解其结构,准确译出内容。

四 精彩阅读体味文言文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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