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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责僮婢

不责僮婢范文第1篇

量减少,良贱制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奴婢由贱民变为契约租佃农民后,其奴婢的身份已发生质变,这部分奴婢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已脱离了贱民身份,与奴婢阶层基本没有了联系。因此,奴婢的契约佃农化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中古贱民阶层自身性质的变化。笔者认为,真正反映唐宋奴婢自身性质变化并对中古贱民制度的衰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是唐宋奴婢的雇佣化问题。

一 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

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

第一、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起,[2] 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3] 唐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4] 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验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太府”。[5] 奴婢如果被放良,“皆由冢长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6] 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四年玄觉寺婢三胜除附牒》、《唐绿叶辩辞为附籍事》等文书,都说明了奴婢贱籍的存在及唐政府对贱籍的严格管理。

第二,奴婢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脱离主人。《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奴婢既同财,即合由主处分。”主人对奴婢除不得随意杀戮外可以任意处置,奴婢则不得随意脱离主人,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7]

第三,奴婢同类为婚,身份世代相袭。其为主人劳动是无期限无报酬的。《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载:“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疏议曰: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可见,奴婢娶良人为妻是违法的。奴婢所生子女,只能世代为奴婢。由于奴婢是主人永远的财产,因此奴婢为主人的劳动是永无期限的。其劳动成果亦为主人占有,毫无报酬可言。

第四,奴婢与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与良人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如奴婢对于主人,除十恶之罪外,其它罪行不能告发,告发者,奴婢要被处死。而主人对于奴婢,即使诬告,也不在坐限。再如,奴婢伤主人,要被处以绞刑。而主人伤奴婢,则减伤凡人四等,过失杀奴婢无罪,故杀者仅杖一百。[8] 如仅就这一点来看,唐代的规定比之汉代“杀奴婢不得减罪”的规定有了倒退。

从以上几个主要方面可以看出,唐代奴婢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如果以此与经典作家关于“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9] 的论点来衡量,唐代“典型’’的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是相当明显的。笔者曾以罗马法中奴隶的律文与唐律中的奴婢加以比较,指出如果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的身份地位并不比罗马奴隶的身份地位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在陕西省凤翔县许多唐墓中发现的奴婢殉葬的事实,也反映了唐初部分奴婢身份地位的低下。[10] 在唐律法定的奴婢身上,我们是看不到封建雇佣关系的影子的。

唐律中关于奴婢身份地位的有关条文,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特别是唐初的情况,如果以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唐中期以后及宋代的奴婢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奴婢阶层日益雇佣化的事实。

关于雇佣关系,其产生的时间可以说与奴隶劳动一样久远,“早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它个别地和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11] 无论是在战国秦汉时期还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封建雇佣劳动者。但是雇佣关系出现很大发展则是在工商业充分繁荣的唐中叶以后。在唐代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家庭服务业等各行业中,都有不少雇佣劳动者,他们的身份、受雇原因及时间等不尽相同,作为雇佣者,他们的共同特点是:

第一、雇佣劳动者在法律上属于良人;自立户籍。如武则天末年李峤上书中曰:“天下编户,贫弱者众。亦有佣力客作,以济糇粮。”[12] 元和三年,皇甫涅亦曰:“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佣无依,率是编白。”[13] 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可以看到,雇工皆为良人,不属雇主私产,有独立户籍。

第二,雇工与雇主较少隶属关系,有选择雇主的权力,一旦对雇主不满,可在雇限期满以后,自由离去。如《太平广记》卷二七五载,李鹄为卢肃佣力,“一春事毕,鹄即辞去”。李敬为夏侯孜之佣,寒劳备至,同辈便劝他离去,另择雇主。[14] 延陵有佣作坊,茅山陈生“求人负担药物,却归山居,以价贱,C佣工)多不肯”。后有一壮力愿去。[15]

第三,雇工以出卖劳动力而取得报酬,一般受雇前皆言明雇价。如贞元初。广陵人冯俊为一道士送药囊去六合,“约酬一千文,至彼取资”。[16] 受雇时间较长者,一般皆立有雇佣契约,如敦煌文书中有反映农业雇佣关系的雇工契十多件,契中都明确规定了雇佣的期限和雇主应付的报酬。兹引录S3877号《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定雇工契》:[17]

1 戊戌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缘家内

2 欠缺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C面上雇)口口 造作一年。从

3 正月至九C月)末,断作价值,每月五斗。现与春四个

4 月价,余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衫绲裆并

5 鞋壹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

6 得抛工,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日,然后

7 则须驱驱。所有农具什物等,并分付于聪儿,不

8 得非理打损牛畜。如违打,倍(赔)在作人身,两共对

9 面,稳审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羊

10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验。

此契中令狐安定通过聪儿雇人劳作。雇期为正月至九月,雇价每月五斗,预付四个月雇价,其余秋后支付。被雇作人旷工一日,便要克扣报酬一斗。在吐鲁番文书中也有不少雇佣契约。[18] 一般都是以出卖劳动力换取报酬。

第四,唐代雇工身份并不固定,既可为雇工,亦可转而从事其它职业。唐代不少雇工往往兼有土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出外打工,来去自由,婚姻亦无限制。

第五、雇工身份属于良人,与其它良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基本平等的。在量刑上也无根本不同。

以雇工的这些特点,与前述唐律所反映的奴婢特点相比较,不难看出,典型意义上的奴婢与雇工在身份地位的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前者主要体现的是奴隶制的成份,而后者则较多地体现了封建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下的雇佣关系。两者性质不同。

二 唐代中后期奴婢的雇佣化趋势

从法律规定来看,唐代奴婢与雇佣劳动者身份是不同的,但是,只要仔细地阅读有关史料便可以发现,自唐中叶以来,在生产关系变化、契约租佃制空前发展、农民阶级依附关系减轻的大前提下,商品货币经济无孔不入的特性,使雇佣关系日益渗透到古老的奴婢制度中去,从而使奴婢与雇佣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奴婢身上所体现的奴隶性成分日益减少,而封建的雇佣性成分却不断增加。这种变化的趋势,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典身性质的演变及佣仆的增多上。

在唐代社会里,合法的奴婢来源有战俘奴婢,罪没奴婢,世袭奴婢等,非法的奴婢来源有掠卖奴婢,债务奴婢。在这几种奴婢来源中,唐代仍象历代奴婢多是“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值者”[19] 的情况一样,奴婢主要来自破产农民。

一般说来,如是纯粹的卖身,被卖者的奴婢性质较为明显,这在许多奴婢买卖契约中看的比较清楚。如第六章第三节所引吐鲁番出土的《开元十九年二月婢失满儿买契市券》以及《龙朔元年左憧喜买奴契》等,都明确记有“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保不是寒良泫诱等色者”之类话语,[20] 说明被卖者的贱民身份。这里再举敦煌所出S3877((丙子年阿吴卖儿契)一例:

1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

2 碎小,无人救济,急供衣食,债负深扩(广),今将福(腹)生

3 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

4 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乾湿共参拾石。

5 当日交相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以)

6 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口口家口。不许别人论

7 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口口,或有恩敕口

8 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恐

9 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该文书反映阿吴将亲生子庆德卖与令狐信通,身价为粮谷三十石。契书明确规定,庆德自出卖以后,“永世”为令狐家奴仆,即使朝廷恩赦,“亦不在论理之限”。而且“官有政法,人从此契”。敦煌所出的其它私人卖身契中,也有“世世代代永为某家奴仆”,“任某家男女世代为主”,“永世一任某人世代为主”的规定。这里奴婢包括其自身的劳动力,“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21] 从此“一人黑纲,永无雪理”,[22] 成为买主的“特定财产”。这类奴婢对主人的隶属关系特别强化,与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十分相近。

但是我们知道,封建政府对于压良为贱是严加禁止的,《唐律疏议》中便有《略人略卖人》、《略和诱奴婢》、《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等专门律文。如《唐律疏议》卷二十《略人略卖人》条规定:“诸略人、略卖A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可见,唐律对略人为奴婢者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了原来即是贱民者外,破产农民要将自身或子女卖为奴婢,不能不考虑法律的禁约,而且对于破产农民来说,只要有一线免贱的可能,是不愿将自身或妻儿永远出卖于人、世代为奴的。这样,变相的卖身形式——“典身制”便发展起来。

典身制在历史上出现的很早,历代都不乏农民在极度贫困时典儿贴妇的情况。但是唐中叶以来,典身的大量出现及其所体现出的雇佣化趋势却值得注意。请看有关史料:

敦煌文书S1344号为《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文中载有长安二年(702年)敕令:“诸州百姓乃有将男女质卖,托称佣力,无钱可赎,遂人财主。宜严加禁断。”[23]

《新唐书》卷一三六《李光弼传》载,李汇在泾原,“出俸钱赎将士质卖子,还其家”。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恤下》载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曰:“其公私旧债,亦宜停征。贫下百姓有佣力买卖与富儿及王公已下者,任依尝式。”

《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门》载文宗太和八年诏曰:“苏州大水,饥歉之后,编户男女多为诸道富家虚契质钱,……苏湖百娃 愿赎男女者,官为评理,不得计衣食及虚契征索,……不厌为贱者。亦听。”

《唐大诏令集》卷七二《乾符二年南郊赦》载,咸通五年,梧州军将因米损失,“摊保累数百家,或科决不轻。或资财荡尽,典男鬻女,力竭计穷。”

《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天复赦》载:“兵戈以来,条法废坏,良家血属,流落它门,既远家乡,或遭典卖,……其传典卖奴婢,如勘问本非,见有骨肉,证验不虚,其卖主并牙人等,节级料决。”

这些史料中的质卖者实际便是典身。关于典身的性质,具体典质方式,敦煌所出四件典身契约反映的较为清楚。四件典身契约编号、名称为:1.S1398号《壬午年郭定成典身契》;2.P3150号《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3.P3964号《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4.北图余字81号《辛巳年何通子典儿契》。四件文书的年者已进行了考证,大体都书成于五代。[24] 时间虽已越出唐朝,但其契约形式、内容等,应是与唐代基本相同的。这里兹引录其中之一的《癸卯年吴庆顺典身契》:

1、癸卯年十月;十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兄弟三人商议,为缘

2、家中贫乏,欠负广深。今将庆顺己身典在龙兴寺索

3、僧政家。见取麦壹拾硕,黄麻壹硕陆斗,准麦三硕

4、贰斗。又取粟玖硕,更无交加。 自取物后,人无雇价,物无

5、利头,便任索家驱驰。比至还得物日,不许左右。或若到

6、家被恶人勾卷,盗窃他人牛羊园菜麦粟,一仰庆顺

7、抵当,不干主人之事。或若兄弟相争,延引抛功,便同雇

8、A逐日加物叁斗。如若主人不在,所有农[具)遗失,亦仰庆顺

9、填赔。或若疮出病死,其物本在。仰二弟填还,两共面

10、对,商量为定。恐人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11、又麦壹硕、粟贰斗。恐人不信, 只(质)典兄吴庆顺(押)

12、押字为凭。叔吴佛婢(押) 同取物口承弟吴万升(押)

13、 同取物口承弟吴庆信(押)

14、 口承见人房叔吴佛婢(押)

15、 见人安寺空(押)[25]

从该契文及其它几件典身契文反映,典身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典身类似债务奴婢,系债主借出粮食钱财的抵押品;第二,典身任由债主驱使,直到负债者还清债务为止,典身“身无雇价”,劳动没有报酬;第三,典身不是债主的私有财产,不能转卖,典身不属贱籍。

这里以典身与奴婢相比,明显的不同是典身未列入正式贱籍,如债务还清,典身可脱离典家。与奴婢的相似之处则是任由债主驱使,劳动毫无报酬。实际上,一般农民既已到了非典儿贴妇不能存活的地步,很难有能力将质典者赎回。如汉代时赘子三年不得赎即成为奴婢,前文所引柳宗元任官柳州时,当地风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26] 韩愈在袁州任官,“袁人以男女为隶,过期不赎则没人之”。[27] 这里债主借出之物或有子息,或有时限,这种情况下,典身一般都难逃沦为奴婢的命运。正是因此,唐代文献中往往将典质与奴婢联系并称,如前引大和八年诏令及改元天复敕文中,都将典卖者列人贱流。在这个意义上讲,典身是沦为正式奴仆之前的过度阶段。正象韩愈所称,典身“名目虽殊,奴婢不别,鞭笞役使,至死不休”。[28]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唐代某些典身身上确实已出现明显的雇佣化倾向,如前述长安二年敕令中,有些质典者便“托称佣力”。这里虽是托称,但反映了质典者与佣力有相似之处。开元二十三年诏令中称:“贫下百姓佣力买卖与富儿及已下者,任依尝式。”这里既称买卖,又称佣力,显然是指以劳动来偿还身价的质典者。所谓“任依尝式”,应指《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中“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拥以当债直”的规定。在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杂令中。唐政府规定,悬欠公私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29] 这里明确规定,债务可以捉供劳动力偿付。

柳宗元在柳州期间.改变旧俗,令以身女质钱者,“书其佣,必足相当,则使归其质”。[30] 韩愈在袁州时亦进行同样的变革,他在《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中说:“右准律不许典贴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臣往任袁州刺使,日检责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准律计佣折直,一时放免。”[31] 在该状中,韩愈认为“袁州至小,尚有七百余人,天下诸州,其数固当不少”。因此他建议唐政府应“重举旧章,一皆放免”。[32] 所谓“重举旧章”,显然指前述唐律中有关典身质债者计佣折直的规定。

韩愈的建议是否为唐政府采纳,我们无从得知,但唐后期封建政府的确一再颁布诏敕,命令以身质债者计佣折直。如第八章所引大中年间《禁岭南货卖男女款》规定:勺口有贫穷不能存济者,欲以男女雇佣与人,贵分口食,任于行止,当立年限为约。”一些官僚也根据政府规定,对质卖为奴婢者采取计佣折直的办法放免。如“蜀人多鬻女为人妾,[李]德裕为著科约,凡十三而止。执三年劳,下者五岁,及期则归之父母。”[33]

典身的计佣折直,虽在唐初即有法律规定,然而大规模的实行,显然是在唐中叶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以后。无论是唐政府的诏令还是柳宗元、韩愈等人的大力推行,典身的计佣折直实际都是当时社会上雇佣关系发展的反映,是雇佣关系对奴婢阶层的渗透。典身一旦计佣折直,典身的身份就由无偿的劳动者,变成了以劳动力获取报酬的有偿劳动者,其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马克思在谈到奴隶与雇佣劳动的区别时曾经指出:“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奴隶就不是把自己的劳动(在1891年版本中,“劳动”改为劳动力。引者注)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却不是他的商品。”[34]

前述一次性卖身者以及那些“身无雇价”的典身,实际正象马克思所讲,本身是商品,或债务抵押品。其本人包括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自己的主人了”。而能够“计佣折直”的典身不同,“计佣折直”表明典身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支配,已能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方式来偿还主人预付的买身钱或债务,这种典身实际已变成了封建的雇佣劳动者。当然,这种形式的雇佣者与主人的关系,同社会上完全自由的雇佣工人与雇主的关系尚不完全相同,因为这些典身的计佣折直还是有条件的,带有强制性。由于债务等原因,他们在以劳动力偿清身价之前,并不能自由选择主人,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能与主人等同。因此在他们身上,奴隶与封建雇佣者的成分交织在一起,唐中叶以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佣仆”、“佣奴”、“佣保’’等,不少人就相当于这一类人的身份。

有一个较典型的事例可以说明:《太平广记》卷五三《麒麟客》载:“麒麟客者,南阳张茂实佣仆也,茂实家于华山下,唐大中初,偶游洛中、假仆于南市,得一人焉,……佣作之直月五百,……居五年,计酬直尽,一旦辞茂实曰:琼本居山,家业不薄,适与厄会,须佣作以攘之。固非无资而卖力者。今厄尽矣,请从此辞。”

此段资料中的麒麟客,为张茂实佣仆。佣作之直月五百。从“居五年,计酬直尽”几字来看,张茂实在洛中南市一次付钱三万得到这一佣仆,麒麟客劳作了五年,“计酬直尽”,才还清身价。因此,这个麒麟客的身份,既是一个封建雇佣劳动者,也是一个“计佣折直”的典身。在他以劳动偿付完身价钱以前,他是不能脱离主人的。《太平广记》卷一九六《贾人妻》记唐余干县尉王立曾怜一女子勤劳,“因令佣买仆隶”,这也是以钱购买仆隶,然后令其“计佣折直”,自赎其身之意。这些资料清楚地反映了奴婢的雇佣化过程。

雇佣关系渗透到奴婢制度中,奴婢阶层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雇佣者的身份与地位,这便是唐代社会中某些奴仆与雇工身份混淆不清,难以区别的原因。在他们身上,“过去和将来的成份交织在一起”。[35]

唐律法定的典型意义上的奴婢数量的减少与雇佣性质奴婢数量的增多,这是唐代良贱制度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变化,这个变化不仅反映在私奴婢制度中,也反映在唐代的官奴婢制度中。唐代中叶以来,随着纳资代役制及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数量巳在减少,特别重要的是,部分官奴婢已能“准官户例上番”,附贯州县的官奴婢亦可“纳资代役”了。唐朝政府还多次颁布诏令,规定因罪没为官奴婢者,在劳作一定年限后可以编附为百姓,[36] 这实际上是“以佣折直”的雇 佣关系在官奴婢制度中的反映。

当然,奴婢的雇佣化会有多种形式和渠道,正象奴婢可以直接转化为封建租佃农民一样,奴婢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成为雇佣劳动者。上述由奴婢而典身,由典身而佣仆,由佣仆而雇工,只是更清楚地反映出了奴婢雇佣化过程中隶属关系依次减轻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环节而已。

三 宋代奴婢雇佣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意义

自唐中叶以来出现的奴婢雇佣化趋势,到了宋代开始明朗化了,宋代商品货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雇佣关系进一步渗透到奴婢制度中去,使中古森严的良贱制度渐趋瓦解。[37]

宋代的奴婢,在许多情况下,往往亦称“人力”、女使”、“给使”,为方便叙述,这里仍以奴婢统称之。

关于宋代奴婢雇佣化的资料比较多,这里仅择其要者析之。五代末,北汉刘孝忠,“母死,孝忠佣为富家奴,得钱以葬”。[38] 北宋初,“周世宗有故宫婢流落,因受雇于(大将郭进)家”。[39] 宋初大官僚王钦若家,“奴祈睿……本毫小吏…休役后始佣于家,它奴使多新募”。[40] 福人施宜生“变服为佣,渡江至泰,有大姓吴翁者,家僮数十指,宜生佣其间”。[41] “蔡文忠公……祥符中擢为进士,为天下第一……特诏给金吾卫七人清道。……上闻公单贫,佣僦仆隶,故有是命。”[42] 南宋初,“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致被外人用情诱藏在家,恐吓以言,或雇卖与人为奴婢,或抑勒为娼者甚众。”[43] 洪迈《夷坚志》中也有不少佣雇奴仆的记载,如“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于观风桥下,淳熙八年春,夜已扃户,其仆崔三未寝,闻外人扣门……乃一少年女子,容质甚美……,崔曰:我受佣于人,安敢自擅。”[44] 陆游诗中有“奴闵囊空辞雇直”之语。[45] 《元典章》卷十九也有“典雇男女,系亡宋旧弊”的记载,这些资料都证明宋代雇佣奴婢的普遍存在。宋代以前,每有荒饥之年,诸朝往往允许民间鬻子。而宋代民间则多以男女雇人。如仁宗时,有上书者言:“比诏淮南饥,有男女雇人者,官为赎还之。今民间不敢雇佣人,而贫者或无以自存,望听其便。”[46] 仁宗从之。这里的雇佣人,实际就是雇佣奴婢。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后期典卖奴婢较多的地区,在宋代往往是雇佣奴较多的地区。如开宝四年《禁广南奴婢诏》曰:“广南诸州县民家有收买到男女奴婢,使转将佣雇以输其利者,自今并令放免。”[47] 《长编》卷一二记同一事为:“禁岭南民买良人黥面为奴婢,佣雇取直。”宋仁宗时,广南西路“邕州僚户缘逋负,没妇女为佣者一千余人”。宋政府曾下令,“禁广西路民佣雇溪洞妇女,犯者以违制论”。[48] 在唐代,尚需官府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计佣折直办法以解放奴婢的这些地区,宋代竟成了佣奴制很发达的地区。这说明奴婢的雇佣化在边远地区也成了现实。

对于宋代奴婢的雇佣化,宋人自己认识的也很清楚。罗愿曾言:“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49] 正是因此,宋人有时直接称奴婢的主人为雇主。袁采说:“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50] 陈淳曾说:“婢仆不幸婴病以卒,而父母兄弟姑姨伯叔必把为奇货,群奏雇主之门,争攫金贝”。[51] 顺昌官氏母子横行,“掠人女与妻,勒充为婢,不偿雇金”。[52] 这里,奴婢与雇主相对,说明了奴婢的雇佣性质。

宋代雇佣奴婢,往往须事先支付“身子钱”,通过牙人订立雇契。袁采说:“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买婢妾须问其应典卖不应典卖,如不应典卖,则不可成契。或果穷乏,无所依倚,须令经官自陈,下保审会,方可成契”。[5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卖过身子钱》载:“阿陈之女方于前年十一月雇与郑万七官者七年,止计旧会二百二十千。十二月,便雇与信州牙人徐百二,徐百二随即雇与铅山陈廿九,身子钱已增至七百贯矣。才及六月,陈廿九又雇与漆公镇客人周千二,曾日月之几何,而价已不啻三倍矣。”

支付身子钱,订立卖身契,这与唐以前的奴婢买卖没有什么差别,其不同处在于雇佣奴婢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通过为雇主劳动抵偿身子钱。所谓“雇佣家僮,限年自赎”。前节所述唐代麒麟客便是通过劳作五年,还清主人三万买身钱自赎的。唐大中九年《禁岭南货卖男女敕》中“佣赁与人,贵分口食,任于当年立年限为约”[54] 的规定也是这个意思。宋代对雇佣奴婢的年限更作出明确规定,北宋真宗时,规定“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55] 南宋时期规定:“雇人为婢,限止二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56]

雇佣奴婢年限的规定,反映了奴婢已不再是主人永久占有的奴仆,奴婢的社会地位显然提高了。奴婢转雇现象的增多,则说明雇佣关系在奴婢制度中的深入与进一步发展。

奴婢阶层的雇佣化,对奴婢制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它使自魏晋以来形成、在唐初臻于完备的中古良贱制度发生了动摇。

首先,奴婢法定的“财产”属性日趋消失,奴婢已向良人转变。关于唐代奴婢法定的财产属性,前已论之,这种情况在建中两税法以后可能还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实际上已非主人所能永久占有、任意处置的财产了,奴婢已有了服务期满脱离主人的可能。这种变化已反映在宋代法律中。《宋刑统》卷一二引唐开元二十五年《丧葬令》曰:“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其文后有宋代规定:“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

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人官。”此处且不论宋与唐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宋人规定中。删去了开元令文中作为财产的奴婢及部曲客女,加上了畜产。这一变动不可能是疏忽,而是宋人不将奴婢视为财产的反映。宋人赵彦卫曾说:“《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57] 这里赵彦卫认为,奴婢是不能当作畜产对待的。宋真宗说:“今之僮使,本雇佣良民。”[58] 咸平时,“诏川陕路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价以偿”。[59] 这反映官府已不允许将奴婢作为财产处理了,奴婢由“物”变成了“人”,这不能不说是唐宋奴婢制度的重要变化。[60]

其次,奴婢的雇佣化使中古森严的良贱界限趋于模糊,消失。良贱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贱民阶层的存在,而贱民阶层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奴婢。奴婢的雇佣化使奴婢很难再象唐代那样长期保持世袭的贱籍身份了。一个奴婢在计佣折直以后,可能就不再是奴婢,许多不是奴婢者,因生活需要,也可能雇身为奴,而身份仍为良人。如前述王钦若之奴,就仍保持有在州县的户籍。因此要保持一个有着稳定贱籍身份的奴婢阶层已不可能,唐代奴婢“过贱”及奴婢有固定“贱籍”那一套制度,在宋代已不存在。宋代雇佣奴婢立契的目的主要是言明雇价与年限,至多也只是象袁采所讲那样,证明“或果穷乏,无所能依倚”而已,与确认典雇者是否有贱民身份没有关系。既然奴婢己不是相对稳定的阶层,与良人之间已无明显界限,唐代那种杂户,官户、番户也不复存在,那么良贱之分自然也就失去了意义与可能。

第三,奴婢的雇佣化使宋代官奴婢制度进一步衰落下去。如前所述,唐中叶以来,随着纳资代役与和雇制的发展,官奴婢手工业劳动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到了宋代,官手工业中官奴婢之类的“贱民”已经消失,劳动者已都是召募的工匠及差雇匠了。从官奴婢的来源看,宋代已基本改变了没战俘为奴婢的传统做法。虽然宋代民族矛盾十分尖锐,宋与辽、西夏、金进行了无数次战争,但史书中已很少见到以战俘为奴婢的记载了。至于籍没罪犯家口为官奴婢的制度,形式上仍然存在。[61] 但实际内容却发生很大变化。宋代的“配隶”,实际是指流放与苦役相结合的一种刑罚,其身份是罪人而非奴婢。此外,犯罪者的私有奴婢,也不象过去那样完全作为财产没官了。太宗时宰相卢多逊获罪,其奴婢即被放免。[62] 南宋开禧三年,吴曦以谋反获罪,其妻妾等按律应没官为奴婢,但众官集议后认为,没官系“贷而不死,世为奴婢,律比畜产”,但“此法虽存,而不见于用,其母女妻妾……合于流罪”。[63] 南宋末年方回亦曰:“近代无从坐没人官为奴婢之法。”[64]

不仅官奴婢很少来自战俘和罪没,而且宫廷中奴婢的构成亦产生了变化。宋英宗时,司马光上书曰:“内中下陈之人,竞置私身,等级浸多,无复限极。监勒牙人,使之雇买,前后相继,无时暂绝。致有军营、井市下狸妇女,杂处其间,不可辨识。此等置之宫掖,岂得为便。”[65] 神宗时,“诏宗室女仆尝生子者,不得再雇人有服属位。”[66] 反之,可证未生子者仍可“雇人”。可见雇佣制已渗人到宫廷服侍阶层,对传统的官奴婢制度形成了一个冲击。

宋代官奴婢制度的衰落在职官制度上亦有反映。唐代主管“簿录俘囚、配没奴隶、掌奴婢簿籍”的刑部都官曹,在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载,其职能已变为“掌天下役人与在京百司吏职之籍”,这清楚地说明,以官奴婢为主要掌握对象的都官,职能已向掌握雇佣工匠转化,这是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第四、奴婢阶层的雇佣化,使奴婢的身份地位,比之唐代有了进一步提高。奴婢能与雇主订立契约本身,就已标志着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奴婢“贱籍”的消失,更说明奴婢与良人在身份上的接近。宋神宗时,枢密副使吴充言:“朝廷广开言路,微至于庶人皂隶,苟有可言,皆得上闻。”[67] “皂隶”居然也可以上言,这在中古时代是绝对不可想像的。这显然与唐中叶以来“冠冕皂隶,混为一区”以及奴婢的雇佣化趋势联系在一起的。皂隶既可向皇帝上言,那么也一定有了诉讼权力。从宋代奴婢实际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等方面来看,都已不能与唐以前的奴婢同日而语了。这也可以从其它史料证明。

太祖时,右谏议大夫冯瓒因奸利为私奴击登闻鼓所告。[68] 太祖乾,德二年,知制诰高锡上言“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同行贿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69] 太祖批准实行。这反映奴婢不仅因主人“叛逆”可以告发,而且也可以告发主人的其他罪行了。

太宗时,“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女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鞠之,……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首谋,或从而加害,罪皆应死。”[70] 该史料中女奴的父母并非奴婢,可见女奴身份并不是世袭。女奴被杀,其父母可讼于官府,而女奴主人杀女奴亦不得免罪、减罪。仁宗至和元年十一月,宰相陈执中本家笞女奴迎儿致死,曾引起轩然大波。开封“道路沸腾”,官府检视迎儿有疮痕,大臣上言认为:“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遣,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礼,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陈执中为此被“罢免相位”。再如仁宗时,抚州司法参军孙齐,娶佣婢周氏为妻,而杀其子,周氏上诉,孙齐被治罪,编管濠州。[71]

此外宋代部曲也可告主。如太祖时,文思使常岑坐监主自盗,“为部曲所告”。[72] 开宝五年,部曲鸿遇告其主人殿中侍御史张穆贪赃,张穆被处弃市,而朝廷赏鸿遇锦袍银带、绢三百匹。[73] 可见贱口告主已不限于“叛逆”之罪了。当然,宋代部曲已与中古时有很大不同了。

贱口可以告主,同样主人也可以告奴婢。如宋太宗时,“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牡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值。”[74] 主人因失一猪而将奴婢告官,可见,奴婢此时已成了被告对象,说明其本身已不是物品了。在中古时期,主奴之间,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主人享有处置贱口的很大特权,贱口不能告主人,主人亦不可能去控告自己的奴婢,因为奴婢象牛马一样,属于无责任能力的财产,而宋代奴婢,却是具有一定权利和责任能力的刑事诉讼主体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四月条载:“旧制,士庶家僮仆有犯,或私黥其面。上以今之僮使,本佣雇良人,癸西,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而勿得私黥涅之。”二年以后,真宗再次颁诏:“自今僮仆盗主财五贯,配本州牢城,十贯配五百里外,二十贯以上奏裁。改咸平六年之制,虑其淹系也。”宋真宗先后二次颁布诏旨,规定对奴婢犯罪的处罚原则,从表面上看,似是为维护奴婢贱口主人的经济利益,而实际上等于正式取消中古长期以来奴婢主人的私刑权:在中古时期,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不仅可以任意处罚奴婢,而且几乎是享有变相处死奴婢的权利。

还应提及一下的是,唐宋时期,在掠卖奴婢的走向上亦出现了明显不同。在唐代特别是唐中期以后,社会上曾出现一股从周边地区掠买奴婢的风气。上自朝廷命官,下至州县小吏,许多人都设法从岭南等落后地区购买奴婢,唐政府屡下诏令禁止。但是到了宋代,不但从周边地区向中原地区掠卖奴婢的现象减少了,相反,却出现了一些人掠中原贫民到周边落后地区出卖的现象。如太宗淳化二年“诏陕西沿边诸郡,先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75] 天禧三年真宗诏曰:“自今掠卖人口人契丹者,首领并处死。诱致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76] 这种现象是否,反映了中原良贱制的进一步瓦解及雇佣奴婢制的发展呢。

综上所述,唐宋之际,奴婢阶层的雇佣化趋势是十分明显的。从唐律规定的奴婢“律比畜产”,到宋代奴婢的“雇佣良民”,奴婢身份无疑产生了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根本在于唐中叶以来生产关系的变化、商品经济的活跃,雇佣关系已渗透到中古贱民制度中去并促使其瓦解。这种变化在由奴婢到典身,由典身到佣仆,由佣仆到雇工这一身份系列中,得到较清晰的体现。奴婢大量的雇佣化的结果,使世袭性贱民大为减少,这一趋势与部曲、官户、杂户等贱民的消失,

最终导致了整个中古良贱制度的消亡。

不责僮婢范文第2篇

一是曹洪。三国时期的曹洪,是曹操的堂弟,曾数次舍命救过曹操,随曹操南征北战,屡屡征伐有功,被拜为都护将军。曹丕称帝后,任曹洪为卫将军,再升骠骑将军,封野王侯,后再转封都阳侯。曹操任司空时,亲自带头将每次月调储在县,曹洪所储之款连曹操也自认不及。《魏略》中记载,曹洪敛财有术,是曹操手下诸人中的第一巨富。曹洪却吝啬刻薄,为此差点丢了小命。

事情是这样的:魏文帝曹丕还在做太子的时候,有一次找曹洪借一百匹绢。曹洪觉得肉痛,百般托词不愿意借,结果惹恼了曹丕。一直怀恨在心的曹丕即位后,找了个由头把这位堂叔下到狱中,准备处死他。后来幸得卞太后求情,曹洪才免于一死,但被施以削官职、减爵位之处罚。

二是王戎。在著名的《世说新语》中,有专门的一个章节,是写“俭啬”的,一共有九个故事。其中的四个,是有关官至司徒的大名士王戎的。

《世说新语》“俭啬”中说,“王戎俭吝,其从子婚,与一单衣,后更责之”。就是王戎说生性吝啬,他的一个侄子结婚,作为伯父的王戎当然要随个份子:“送他一件单衣”。但是,过后王戎心疼不已,又跑到人家家里给要了回来。

就连对自己的女儿,王戎也没有大方到哪里去。“王戎女适裴 ,贷钱数万”,就是说王戎的女儿嫁给了裴家的公子,又从老爹这里借了好几万的钱。“女归,戎色不悦”,女儿回娘家的时候,忘了归还老爹的那几万钱,结果惹得自己的亲爹很不悦。“女遽还钱”,就是说王戎的女儿赶紧将钱还上,这种情况下,王戎“乃释然”。

王戎十分富有,《世说新语》上说他,“既贵且富,区宅、僮牧,膏田水碓之属,洛下无比”。但吝啬成性的他对日常消费却没有任何兴趣,一心想让蛋生蛋,钱生钱,在个人理财方面雄霸天下。可就是一根小小的牙签还要自己亲手做,为的是省这几个铜板钱。家里种出了上好的李子,他便高价出售,但因为害怕别人用他的李子做种子栽培出好李子,就事先把李子里面的核给拿掉了。王戎每夜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每与夫人烛,下散筹算计”。

不过,就是这样一个世俗之心如此之盛的家伙,却给我们贡献了成语“卿卿我我”。王戎之妻常以“卿”称呼王戎。王戎说:“妇人卿婿,于礼为不敬,后勿复尔。”其妻曰:“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当卿卿?”王戎只好听之任之(据世说新语·惑溺第三十五)。成语“卿卿我我”即出于此典。

三是周札。东晋年间,右将军周札一家五人封侯,身居要职。周氏势力的发展,遭到权倾天下的王敦的猜忌。于是,王敦悄悄联合江南的沈氏士族共同讨伐周札。等周札得到消息,已是兵临城下,仓促间准备率领几百名部下出城迎敌。

在周札的库房中,存有一批打造精良的兵器,手下都劝他赶紧拿出来装备士兵,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周札竟然舍不得,遂将劣质兵器分发给士兵。见周札在生死存亡的关头依然如此吝啬,士卒也没有为他卖命的决心,结果在敌军的冲击下溃不成军,周札遂被杀。

这个因吝啬而送命的周札,其父就是历史上大名鼎鼎、曾斩蛟伏虎的周处,他是周处的第三个儿子。

四是萧纪。南北朝时的武陵王萧纪,是梁武帝的第八子,少得父宠,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按说不应该把钱财当作一回事,可他偏偏极其吝啬,每一个小钱他都要算计。

萧纪颇有武略,南开宁州、越隽,西通资陵、吐谷浑,内劝农桑,外通商贾,财用丰饶,器甲殷积,本可以成其霸业,但就因为这个吝啬的小毛病,却最后使他“出师未捷身先死”。

史载,萧纪曾率军攻打江陵,他熔金成饼,100个金饼一篮,装了100多篮,高高挂起,而银子则是金子的五六倍之多,还有各种绫罗绸缎,不计其数,以此激励将士英勇杀敌,但这位吝啬鬼只不过是让大家饱饱眼福而已,每战结束从不论功行赏。军心大乱,叛逃者十之八九,在很短的时间内两岸十四城俱降,萧纪兵败如山倒,自己也在乱军中死于非命。

五是元宗逵。明·谢肇 《五杂俎》记载:唐朝时有个元宗逵,官为果州司马。他家有个婢女死了,就吩咐值班的管家说:“我家的老婢女死了,她在我家听使唤有年头了,应该为她找一口棺材入殓出殡。我初来乍到,家里穷得很,买不起新棺材,只要买到能用的就行。你也不必说是我家要买,就说是你们家要买就行了。”管家出门把元宗逵的这番话说给大家听,一州人都在笑话这位司马太小气,都把他的这番话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料。

《大唐新语》对此事也有记载:唐元宗逵为果州司马,有婢死,处分直典云:“逵家老婢死,驱使来久,为觅一棺木殡之。逵初到家贫,不能买得新者,但得一经用者,充事即得。亦不须道逵买,云君家自有须。”直典出门说之,一州以为口实。

六是郑仁凯。《朝野佥载》记载:仁凯为密州刺史,有小奴告以履穿。凯曰:“阿翁为汝经营鞋。”有顷,门夫着新鞋者至,凯厅前树上有 (啄木鸟)窠,遗门夫上树取其子。门夫脱鞋而缘之,凯令奴著鞋而去。门夫竟至徒跣。凯有德色。

这个身为密州刺史的郑仁凯真是惜钱如命,且很搞笑。他家中有个小厮,央求他给买一双鞋,郑仁凯说:“这事好办,我为你找一双鞋来。”不一会,门夫穿着鞋进来,郑仁凯故意支使门夫爬到树上掏鸟窝。门夫脱了鞋爬上树,郑仁凯就偷偷让小厮把门夫的鞋穿走。等到门夫下树,遍寻鞋子无着,只得打赤脚走了。郑仁凯竟然为此非常得意。

七是韦庄。五代时期的大词人韦庄,名满天下。而他的吝啬,也与他的词一样著名。韦庄每次做饭,下多少米都有固定的分量;做饭烧的柴,也要事先称好;若是吃烤肉,哪怕是少了一片他都会知晓。韦庄有个儿子,八岁时夭折了,入葬时,妻子为孩子穿上生前的衣服,却被韦庄剥了下来,只是以孩子原来睡的旧草席包裹着埋了。而且掩埋之后,韦庄还把草席带了回来……

八是张允。五代的后汉时期,吏部侍郎张允也以吝啬而出名。就算是自己的妻子,张允也不会多给她一文钱。他害怕妻子偷偷地拿他的钱用,就把各种钥匙都别在腰间,走起路来叮叮当当乱响,乍一听像是个身上挂了很多耳环首饰的女人。郭威兵变后,张允躲到一个破庙里勉强逃了性命,可是却让兵丁把他的钥匙一股脑全给抢了去,等他回到家里一看,早已被抢劫一空,张允心如刀绞,哇地一声,鲜血狂喷,不到半日,竟一命归阴。

不责僮婢范文第3篇

西汉建国之初,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为恢复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扫除烦苛,与民休息”。①当时,在认定工商与农皆“贫富之道莫之夺予”的道理时,“无为而治”被认为是最好的指导思想。因此,西汉前期在扭转“百业萧条”局面的过程中,对工商业也采取了较为宽松、优惠的政策。

(一)“弛商贾之律”。刘邦即位之初,曾颁布“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法令,并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吏”。但这个“贱商令”,为时不长。在惠帝、吕后当政时,以“天下初定”为由,断然下诏“复弛商贾之律”。②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商贾的某些社会地位,而且也为商贾经济力量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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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五(景帝纪)。

②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二)“弛山泽之禁”,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①汉高祖刘邦之时,已将冶铁、采矿、煮盐等山泽之源下放给私人经营,听民自由开采。吕后在位期间,虽然一度对盐铁私营有过“禁令”,但文帝即位后,仍“纵民冶铁、煮盐”,②继续放任私人对盐铁的产销。当时“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③这种大规模的纵民冶煮,使工商主势力得到了很大发展。

(三)“通关去塞”,任民周流。汉初,“除苛解娆,宽大爱人……通关去塞”。④为便利往返商旅,曾采取措施,“开关梁”,疏通关塞。至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诏:“除关,无用传”,⑤即取消进出关卡检查“符传”的规定。景帝时虽曾考虑到“七国新反”,而“复置传”,但关塞仍然开放,而且免征关税,以利商贾。

(四)开放关市。“边塞开斥,与民无禁”,⑥对关市实行开放政策,允许边关自由贸易。当时“与匈奴和亲,通关市”,和南越也有“关市”。高后时,“有司请禁南越关市铁器”,一度限制的主要是铁器,其他关市贸易照常进行。通关市,不仅对周边少数民族贸易提供了条件,也有助于汉族商贾出关经商,加强了与周边少数民族的物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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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四(文帝纪)。

② (盐铁论.错币)。

③ (盐铁论.复古)。

④ (汉书)卷四十九

⑤ (汉书)卷四(文帝纪)。

史称:“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西汉的统一,特别是当时的惠商政策,使商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出现了一派商品经济发展的繁荣景象。

首先一个表现是市场兴旺,商品种类很多。司马迁说:当时的“通邑大都”,有酒、醯酱、浆、马、牛、羊、彘、谷、薪稿、船、木、竹、轺车、牛车、漆器、铜器、素木铁器、僮、筋角、丹沙、帛絮细布、文采、榻布皮革、漆、蘖曲盐豉、鲐、觜、鲰、鲍、枣、栗、狐貂裘、羔羊裘、旃席、佗果菜等。②此外,还有犀、玳瑁、珠玑、玉石等各种奢侈品和养生送终之具。举凡人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几乎皆有。不仅商品种类繁多,而且营业额也甚大,动辄以千数。参与市场交易的人,既有普通百姓,也有行商、坐贾、中介商(节阻侩),还有不少贩运商、囤积商等。市场吵吵嚷嚷,热闹非凡。

再一突出表现是商业城市繁荣。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国形成了不少商业城市。其中京师长安既是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国的商业贸易中心。其规模之大,超过罗马三倍以上。全城共有12个门道,每个门道可容纳4辆大车并行。城内街道纵横交错,有八街、九陌之称。人口达24万以上。城内除宮殿区外,有商业区、手工业作坊等。设有九市,“其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③每个市有各种店铺,按商品种类排列,称为“列肆”、“市肆”或“市列”。史云:“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都,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④各个市场都设有“市长”或“市令”,负责“察商贾货财贸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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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② 同上。

③ 陈直:(三辅黄图校正),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④ 班固:

事”。①协助市令、市长具体管理市政的有“市吏”、“市椽”、“市啬夫”,他们分管登记市籍,征收商税,检查物价、度量衡,维持治安等。除京师长安外,地区性的商业城市还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天下,皆为天下名都”。②如洛阳,居天下之中,“东贾齐鲁,南贾楚梁”。③临淄是东方的经济中心,齐地所产的鱼、盐、漆、帛,特别是丝织品通过此地畅销全国。早在战国之

时,就有人口10万户,“市租千金”,④此时进一步得到发展。商业城市的发展,为商贾追逐“货殖”提供了良好的活动条件。

西汉前期涌现出了众多的富商大贾。当时很多人亦工亦商,工商兼营。他们靠经营冶铁、煮盐等,“财累万金”。如鲁人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齐之刁间,役使奴仆,“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起数千万”。⑤蜀的卓氏、程郑,南阳孔氏,也是由于“大鼓铸”,又“通商贾之利”,而富至巨万,腰缠万贯的。此外,还有一批囤积商、贩运商和高利贷商人。例如:宣曲任氏,在秦末群雄角逐之时,“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后来,“米石至万”,“任氏以此起富”,⑥靠屯积粮食,成为巨万富翁。洛阳师史是个贩运商,他“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财富积累到七千万。⑦无盐氏是一个“其息十倍”、“富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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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直:(三辅黄图校正),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② (盐铁论.通有)。

③ (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④ (汉书)卷三十八(高五王传)。

⑤ (史记)卷一百二十九

⑥ 同上。

⑦ 同上。

关中”①的高利贷商人。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重点介绍的巨富中,有产业家、商业家,也有子钱家。这些富商大贾,俨然是商业资本的化身。他们所获的利润相当丰厚,“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②所谓“息”,就是利润,“率”即通常、一般之意,“岁万息二千”,即十分之二的年利息。若有百万资本投入经营,则每年可收利息二十万。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字。西汉前期百万之家的商人很多,反映了当时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

货币经济在西汉前期也相当活跃,金属货币使用的范围很广。用于财政收入方面,除田租是征实物外,其他如算赋、口钱、更赋、訾算等几乎全是收敛铜钱;而用于财政支出方面,诸如军费、官俸等也主要是铜钱,赏赐则多用黄金。金属货币不仅广泛使用于国家财政收支,用于劳务报酬、公私借贷,而且更大量用于市场上的商品流通、商品计价。在频繁的商品交换中,货币起了非常重要的中介作用。

由于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冲击到了社会的各个侧面,经济结构、生活方式、传统观念等无不随着变化,而受冲击最大的是广大农村。这就是商人兼并农民严重,“背本趋末”者多。晁错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两个劳动力,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夏秋冬,“四时之间,无日休息”。除去国家的赋敛开支,还要受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得他们只好“卖田宅,鬻子孙”,到处流亡。③又由于“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所以,当时“背本趋末,浮食者众”。④他们或为了生存,或为了求利,纷纷弃农经商,离开农业生产第一线。小农的分化破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赋役来源和社会秩序,故贾谊提出要“殴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但并未收到应有效果。由此可见,西汉前期社会经济一度富庶的表现,掩盖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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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卷一百二十九

② 同上。

③ 卷二十四(食货志)。

④ 同上。

汉武帝即位后,面临着复杂的民族矛盾和社会问题,“黄老之学”已难于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了。当时,“征伐四夷,国用不足”,长期的战争,加之自然灾害,使国家财政陷于极端窘困地步。所谓“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县官大空”,“无以尽赡”。但另一方面,则“商贾滋众”,富商大贾的势力恶性膨胀。他们或“积贮倍息”,“以利相倾”;或“乘上所急,所卖必倍”;或“财累万金”,“不佐国家之急”。他们不仅掌握了相当一部分

的经济命脉,甚至俨然成了一股与中央政权相抗衡的社会势力。因此,汉武帝为了从财政上支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与发展,对当时的工商业部门,尤其是富商大贾采取了限制、打击政策。

(一)盐铁、酒类专卖。过去对盐铁实行包商制,听任民间开发,实际上多为豪商大家所经营。从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便调整政策,由私营改为官营。当时规定:“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并“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①在大司农下设盐铁官,由国家直接经办盐铁和产品的运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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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保证盐铁官营政策的贯彻执行。武帝天汉三年(前98年),又“初榷酒酤”,①由政府实行酒类官酿、专卖。这些官营政策的实行,基本上达到了既“排富商大贾”,又收“盐铁之利”的目的。

(二)算缗、告缗。所谓“算缗”,实际上是对工商主所征课的一种特殊性税收。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的算缗令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此外,商贾的轺车、船只得加倍出算。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得,以其半畀之。”②但这道算缗令下达后,大工商主和豪富们并未听令守法,他们“皆争匿财”,“终莫分财佐县官”③,对政府政策采取了公开对抗的态度。于是汉武帝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又颁布“告缗令”,由杨可主持其事。史载:“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使得中产以上商贾大都破产,而政府却充实了财政,“用益饶矣”。④

(三)收归铸币权。汉初“纵民”自由铸造货币,由于豪商富民操纵了铸币权,币质差,币制乱。汉武帝为打击富商、控制货币,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更请诸郡铸五铢钱”。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所前铸钱,皆废销之,输其铜三官”。⑤这一方面,固然是为了“摧浮淫并兼之徒”,但同时也为了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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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卷六(武帝纪)。

② (汉书)卷二十四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史记)卷三十

(四)均输、平准。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桑弘羊“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大农诸官笼天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①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将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从社会流通过程中划分出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使政府既可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物资和运输,又可随时调节和平抑市场物价,将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的轨道。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②堵塞了他们从商品流通过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

汉武帝时期的上述政策和西汉前期迥然不同。这种强化官营,限制、打击私商的工商政策,使汉初以来腾跃发展的商品经济,落入到了一个间歇期。富商大贾和商业资本一度明显衰退。这时富商大贾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击,不仅剥夺了他们“为吏”之权,而且“发天下七科谪”,③将商贾谪发充边。在经济上,富商大贾的资本被剥夺,所谓“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④于算缗告缗运动中,他们拥有的訾财、奴婢、田宅等被政府没收而破产,商贾牟利的渠道被杜绝了。当时,将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工商业收归官营,由政府控制生产和销售,私人工商业的经济根基被挖掉。这必然影响到商品经济的发展。

至于官府工商业的情况,史称:“内修桓管之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⑤“尽笼天下之货物”,“民不益赋,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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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② 同上。

⑤ 同上。

下用饶”。①表明盐铁官营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实行官营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时盐铁经营者官僚化,卖农具的人在城市,农民“弃田远市”,耽误农时;盐铁工人情绪涣散,“卒徒烦而力作不尽”,生产积极性不高;盐铁产品低劣,“民用钝弊,割草不痛”,“百姓苦之”,价格昂贵,又强制人民购买,等等。②因此,当汉武帝还在位之时,推行盐铁官营政策就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董仲舒便曾上书,要求“盐铁皆归于民”,认为官府不宜与民争利。③一度居官的卜式也说“郡国不便盐铁,而船有算,可罢”,④斗争相当激烈。到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出现了盐铁问题的大辩论。

由于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毕竟有本质的联系,商品经济的发展难以阻止,这是一个客观规律。加之,昭、宣以后打击私商的政策有所松动,故到后来,私营工商业的元气逐渐恢复。所谓“商贾求利,东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⑤随之又出现了一批新的富商大贾。例如:“临淄姓伟訾五千万”;“雒阳张长叔、薛子仲訾亦十千万”;“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鼓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訾。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⑥尤当指出的是,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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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② (盐铁论.水旱)。

④ (汉书)卷五十八(卜式传)。

⑤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首先引入注目的是一些大的工商业主,逐渐勾结在朝官僚、依仗政治权势牟利。如成都的罗裒,开初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干余万”。他将钱的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和定陵侯淳于长,“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又“擅盐井之利,其年所得自倍”。至成、哀间,竟然成为“訾至巨万”①的大富翁。这说明罗裒是一个“赊贷郡国”的高利贷者,又是“擅盐井之利”的大产业主。他的发财致富,显然是依仗官僚地主的权势而获得的。这就与过去的商贾或产业主不同了。

其次是官僚地主兼营工商业的情况增多。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的官吏,往往“私贩卖与民争利”。②尤其典型的是官僚张安世。据载: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③杨恽罢官后,“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④这种事例不少。甚至成帝时的丞相张禹,也“内殖货财”,富而“买田至四百顷”。⑤他们采用“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办法,通过经商发了财后,又将资本投放土地,进行土地兼并。

此外,西汉后期国家对盐铁酒类的专营也受到冲击。当时不仅停止了酒的专营,而且对盐铁的专营也在动摇之中。元帝时一度罢盐铁官,三年后才又恢复,实际上专营开始难以维持。如前面说的成都罗裒,依仗政治权势,“擅盐井之利”。又元、成间,平当“使行流民幽州,言勃海盐池可且勿禁,以救民急,所过见称”。⑥汉王朝不得不批准他这样做,而且在派出行使的十一人中。评以“为最”。这种情况和汉武帝之时不大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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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

③ (汉书)卷五十九

④ (汉书)卷六十六(杨恽传)。

⑤ (汉书)卷八十一(张禹传)。

东汉政权是在地主豪强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这个统治集团中有很多豪民、商人地主。刘秀本人就是一个曾经“卖谷于宛”①的商人地主。刘秀母舅樊宏,“世善农稼,好货殖”。②其妹夫李通“世以货殖著姓”。③吴汉乃曾“以贩马为业,往来燕、蓟间”。④由于他们和商人有密切联系,加之当时以“柔道”为治国方针,因此,东汉统治者对工商业采取了放纵、保护政策。

(一)商人的社会地位不受限制。在东汉的法律上,没有西汉时的那种“贱商”的规定了,当时未见提及有关“抑商”问题。桓谭曾经建议“举本业”、“抑末利”,但光武帝刘秀未予

采纳。到和帝之后,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得到了合法的存在。

(二)罢盐铁之禁。在光武帝和明帝之时,对盐铁的管制极不统一。虽然有过专营,但主要还是私营。章帝时勉强实行了一段时间的盐铁专营,然和帝继位后,窦太后临朝,马上宣布“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⑤又正式废除了专卖政策。从此之后一直到东汉末季,在长时期内,几乎未曾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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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② (后汉书)卷三十二

③ (后汉书)卷十五(李通传)。

(三)取消酒类专卖。东汉除了灾歉之年“禁酤酒”之外,一般听任民间私营。当时,酒成为一个重要商业部门,私营卖酒很盛。李固被杀后,其子燮“变名姓为酒家佣”。①崔寔父亲死后,“因贫困,以酤酒贩鬻为业”。②说明那时酒的酿造和贩卖不仅是私营,而且通常能够以此维持生活。 东汉的工商政策。是封建社会前期的又一次重大转折。由于当时政策比较放任和宽松,故商品经济仍以不可遏止的势头向前发展。

在东汉一朝,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甚多。时人王符说:“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③又云:“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浮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莫如此。”④当时商业活动极为频繁,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上经销的商品种类,除主要的粮食、盐铁、牲畜外,还有冠带巾袍、邛杖枸酱、锦缯金银、舟车机杼之类。

尤其是新出产的商品比西汉为多。如全铁农具、齿轮车轴、百炼钢刀、笔墨纸张等。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和奢侈品充斥市场。人们与市场建立了广泛的联系。

商人地主化的倾向东汉时期更为明显。当时商人的经济实力很大,既经营商业,又有大批的土地和劳动力。这正如仲长统所说:“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⑤商业资本和土地紧密结合,许多通过经商发财后,大量兼并土地,成为既是商人又是地主,一身二任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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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六十三(李固传)。

② (后汉书)卷五十二(崔寔传)。

③ (潜夫论.浮侈)。

④ (后汉书)卷四十九(王符传)。

⑤ (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

高利贷资本继续得到发展。当时有个叫折象的商人,其家“增益产业”,靠经营高利贷“殖财日久”,有钱二亿,家僮八百。”还有的商人高利贷者,家财达“数十亿”之多。每当政府经费困缺时,也往往向他们借贷资财,“以供国用”。这些商人高利贷者,由于资本雄厚,连中家子弟(中等地主),也得为其做掮客或中保,而受到役使。所以桓谭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②他们拥有惊人的财产,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③无耻之极。

东汉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表现在对外贸易颇为频繁。由于边关政策放松,东汉对周边各族及海外贸易得到了发展。关于民族贸易方面,不仅同东、北边的匈奴、鲜卑等少数民族“合市”,而且与于阗、焉耆、龟兹、鄯善等西域各地的贸易日益密切。

犀角、香料等奢侈品。当时“交通外国”,是为了“广求异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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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八十二(上)(折象传)。

② (后汉书)卷二十八(桓谭传)。

④ (后汉书)卷三十四

此外,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东汉朝野逐利之风更加流行。当时,拜金求利的情况相当普遍。求富经商、赚取金钱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利”成为决定人们行为方式的最终力量。“学以致仕”、读书为贵的观念受到冲击。在有的人看来,“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钱”①了,社会上“舍本农,趋商贾”者,大有人在,出现了一股经商潮,就连万乘之尊的皇帝,也以逐“末”为尚。如汉灵帝于光和四年(公元181年),“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②皇帝在后宫开设“列肆”,命诸宫女自相贩卖经商,这已是相当典型的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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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八十

不责僮婢范文第4篇

从西汉建立到汉武帝执政之前,西汉的政治渐趋稳定。而经过大约六七十年的休养生息,西汉的社会生产力也已完全恢复。然而,富者恃财骄横而无顾忌,宗室、贵戚和官僚也争相奢侈,日甚一日。故汉武帝虽承盛世,却也处于由盛而衰的当口。武帝初即位,即接受了儒生们向他提出的“罢黜百家,表章六经”的建议。但是,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上,武帝奉行的却是法家的学说。他下令实行一种叫“告缗”的财产税,把那些为逃避征税而隐瞒财产的人搞得倾家荡产。他对盐、铁等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和商业实行官营,使工商业利润都流入国库。这种治国政策和治国理论上的矛盾,终于在西汉的官僚阶层中,产生了一批将儒学作为嘴边装饰的人物,张口闭口都是空话、套话、假话。

说一套做一套的风气从何而来

大臣汲黯曾经当面批评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这是武帝的品格,其实也是那个时代的官场品格。公孙弘和张汤的为人处世,正是当时官场品格的写照。盖国家的政策与所尊崇的理论发生矛盾,说一套做一套成为官场风气在所难免。

武帝时的公孙弘,因以儒学“对策”而受到武帝的欣赏,从此平步青云。公孙弘是吏员出身,对于如何处理公务,是非常在行的,但明明是按通常的程序和原则处理公务,他总是要引用儒家经典为依据,以迎合武帝空谈儒学的嗜好。公孙弘对武帝穷奢极欲的性格看得很透。他宣称做皇帝最怕“不广大”,以迎合武帝的好大喜功。他有时也发表一点不同意见,却绝不坚持,只是为了表明自己敢于讲真话。

他还很会为同僚设陷阱,明明与大臣约好了一起向武帝进谏,到时候却一切迎合武帝旨意。有一次汲黯当场揭露并斥责他的这种行为。武帝追问怎么回事,公孙弘委屈地对武帝说:“了解我的人认为我这是出于忠心,不了解我的人才会觉得我不忠。”

身为宰相,公孙弘自奉俭节,吃得很一般,盖的是布被,俸禄都分给朋友,家无余财。汲黯指责他的这种节俭是沽名钓誉,公孙弘也不否认。武帝不但不追究,反而很欣赏他面对指责时所表现出来的儒者谦让之风。其实,公孙弘是个“外宽内忌”的人物。凡是与他有过节的人,他表面上对人家很和气,暗地里却寻机加害。董仲舒对公孙弘阿谀逢迎的腔调很鄙视。武帝的兄长胶西王性格暴戾,朝廷任命的几任胶西相都被他杀害了。公孙弘就建议武帝任命董仲舒为胶西相,想借胶西王之手把董仲舒杀掉。

酷吏张汤由于善于迎合,从一个刀笔吏,一直做到廷尉。他判案,总是看武帝的眼色行事,重判轻判都事先窥得武帝的心思。因为武帝提倡儒学,张汤审理重大案件时,总是想尽办法使自己的判决符合儒家的教义。他甚至请来研习儒学的博士,为他的判决引经据典。他多用凶狠之辈为爪牙,却又喜欢结交儒生。廷尉府判决的案子,武帝认为好的,张汤总是说手下某某人建议如何,才使案子这样判了。如果案子判得有问题,武帝不满意,张汤就说是自己没有采用手下某某人的建议,把案子办坏了。他这样推功于人,诿过于己,就是要让武帝觉得他为人宽大忠厚,有儒者气象。

披着儒学这张“羊皮”的狼

元帝的时候,有位叫诸葛丰的人说:“如今天下之大,却已找不到能够为了气节、正义而献身的臣子,大家都是在相互讨好,以利益相迎合,心中只有一家一姓的私利,而不顾国家的兴亡。”他说的这种情况,其实早就出现了。武帝“独尊儒术”数十年,用了多少儒生!但是,临终时像托孤这样的绝顶大事,武帝却一个儒生都不用。可见他最后已经认识到儒生的虚伪面目,他们身披着儒学这张“羊皮”,暗地里却嘶嘶地呼出狼的气息。

元帝时的匡衡,以研习《诗经》而为大儒。元帝即位后,匡衡官运亨通,一直做到丞相。匡衡正面的话讲得很多,只要论及治国的大道理,他都依据儒家经义而高谈阔论。但是,对于权势,匡衡是极其谄媚的。宦官中书令石显,深得元帝宠幸,匡衡对他从来都是惟命是从,“不敢失其意”。

元帝死,成帝即位。成帝为太子时,石显护佑有功,但成帝并不领情,还是将他调任他职。匡衡做过成帝的老师,颇得成帝宠幸,见石显大势已去,遂与大臣一起上书,历数石显及其党羽的“旧恶”。但一个叫王尊的大臣,却上书弹劾匡衡等人,说他们身为大臣,之前明知石显等人的罪行,却一味地曲意迎合;现在不仅不能检讨自己的不忠,还要宣扬先帝任用那些倾覆小人的过错,有失做臣子的基本操守。匡衡见状,则以退为进,交还相侯印绶,再三请求回乡养老。成帝对匡衡则始终慰留,连他的两个儿子犯法,也仍让他稳坐相位。后来法司又揭露匡衡曾唆使亲信篡改计簿,将四百余顷田亩划入自己的封地。

想当初,元帝即位,匡衡即上书,说贪财贱义、喜好声色、崇尚奢侈已成为天下风气;人们为利益所驱使,连最基本的纲纪人伦都不顾了。他建议元帝以身作则,弘扬道德于京师,使天下起而效法,“大变其俗”。他说得是那样的振振有辞,背地里却干出这种“专地盗土”的勾当,可见他自己就是那种“贪财贱义”之人。

王莽:谄媚天下的“道德楷模”

汉朝的问题很多,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贫富悬殊。用董仲舒的话来说,就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再就是地方官普遍作奸犯科,与豪强勾结,为霸一方。而朝廷之上,则是外戚专权。但是,对这些问题,以儒学为官者,绝大多数都不敢正视,而为虎作伥者更不在少数。汉宣帝曾就此说道:“俗儒根本不知道如何面对实际,而一味地是古非今,满口经义,不懂得什么才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哪里能派得上用场。”

然而,“罢黜百家,表章六经”,毕竟使儒学处于独尊的地位。从那时起,西汉的读书人,便于儒学的“禄利之路”上,一路狂奔不止,说一套做一套成为时代风气。

宣帝时的陈万年,为人谦让平和,表面上私德不错,却不惜倾家贿赂外戚,而且很懂得怎样讨好人和讨好谁。他官至御史大夫,临死前把他的儿子叫到跟前,大加“教戒”。他的儿子听得不耐烦,说:“您说的我都听懂了,主要就是要我知道怎样献媚奉承。”

这样的官场风气让后来篡夺了西汉皇位的王莽如鱼得水。王莽是媚天下之人,是那种把天下公认的美德都集于一身的道德楷模。他的孝悌忠信、勤谨恭敬、廉洁节俭和乐善好施,都是切切实实地做出来的。更何况他还博学好儒,举手投足俨然儒者风范。他官做得越大,对自己的约束越严,待人也越谦卑。而深厚的家族背景和难得的“孤贫”身世,更使他得天独厚。在一个讲究势力的时代,他恰恰来自最有势力的家族。在一个讲究道德的时代,他个人所具有的种种美德,以及“孤贫”的身世,都使他区别于家族中的那些纨绔子弟,因而备受道德上的赞扬。

不责僮婢范文第5篇

就官营工商业而言,其利润主要地流入政府财政。如唐前期,各地诸冶监铸造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1] 其中所给民屯、居人肯定不会是白给,显然有着充盈财政的目的。安史之乱以后的榷盐、榷酒、榷茶制度,以解决政府财政困难而实行,所获榷利也主要用于宫室、官俸、军费等财政支出。如代宗大历末年时,榷盐之利岁入达到六百余万缗,占到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左右,“宫闱服御、军镶、百官禄俸,皆仰给焉”。[2] 德宗朝,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也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制用若斯,可谓财溃于兵众矣。”[3] 宣宗大中七年(853)前后时的财政岁入情况是:“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4] 禁榷之利仍占财政总收入的五分之二。以关税、收市、进奉为主的市舶之利,在唐后期成为政府财政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5]

官营高利贷商业的利润也主要被用于财政开支。如前所述,基本上推行于有唐一代的公廨本钱经营是唐代官营高利贷的主要形式。在高宗永徽、麟德之前,公廨本钱制实行于京师诸司,以解决京官月俸为目的。尔后推行到全国各地方政府,其利润也被广泛地用于官俸、食料、纸笔办公、修葺廨宇等多项财政支出。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粜、诸司的交籴等利用粮食季节差价而经营的官营高利贷,以及官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铺肆、庄宅等的出租庸赁,也都是各个政府机构用以维持本单位财源的具体方法。[6] 官营工商业的利润还被用于经营官营高利贷,许多政府机构的公廨本钱来源于财政拨款,有的则直接来源于官营商业利润。如代宗大历六年(772)三月,店铺出赁的利润即被敕令充作公廨本钱。《册府元龟》卷506《邦计部 ·俸禄二》载:“敕军器公廨本钱三千贯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纸笔,宜于数内收一千贯文,别纳店铺课钱添公廨,收利杂用。”由庄宅使、宫使、宫苑使具体管理的政府田庄,和由内庄宅使、内园使、内宫苑使具体管理的皇室田庄,尤其是它们在安史之乱后从京畿到地方诸州的大发展,说明了政府与皇室带头进行着土地经营。政治强权当然是这种经营的主要手段,但有部分财政资金流入其中应是肯定无疑的。总之,财政的原则既是官营国有工商业经营的出发点,也是它的归宿。这一原则自中国古代社会“工商食官”制度确立以来,尤其是管仲“官山海”政策及汉武帝时期盐铁官营、均输平准政策实施以来,成为历代帝制王朝的一项通则。

民间工商业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和多重操控之下,在抑商政策下,特别是盐铁等山林川泽之利原则上归政府所有,使得其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的转化甚少。大体而言,民间工商业的利润有如下几条流动转化途径。

其一,用于衣食住行等生活消费。许多富商大贾衣必文采,食必梁肉,挥霍无度,表现出穷奢极侈的突出特点。唐初王梵志有诗说富商“雕墙峻宇无歇时”[7] 。高宗时,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其家男女婢仆,锦衣玉食,服有器物,皆一时惊异。尝因嫁女,邀请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夜拟供帐,备极华丽。及女郎将出,侍婢围绕,绮罗珠翠,垂钗曳履,尤艳丽者,至数百人。众皆愕然,不知谁是新妇矣”。[8] 玄宗开元时,“长安富家子刘逸、李闲、卫旷……每至暑伏中,各于林亭内植画柱,以锦绮结为凉棚,设坐具,召长安名妓间坐,递相延请”。[9] 至于被玄宗称为“天下之富”的富商王元宝则“起高阁,以银镂三棱屏凤代篱落,密置香槽,香自花镂中出,号含薰阁”。[10] 王元宝还“常以金银叠为屋,壁上以红泥泥之,于宅中置一礼贤堂,以沉檀为轩槛,以碔砆甃地面,以锦文石为柱础,又以铜线穿钱,甃于后园花径中,贵其泥雨不滑也”,而且,“好宾客,务于华侈,器玩服用,僭于王公……常于寝帐床前,雕矮童二人,捧七宝博山炉,自暝焚香彻晓”。[11] 与王元宝同时的富商杨崇义,“家富数世,服玩之属,僭于王公”。[12] 到唐后期,富商大贾的经济实力更有所增长,如文宗太和年间,许多商人“恣其乘骑,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聘以康庄”。[13] 又据《太平广记》卷290《诸葛殷》条,扬州“有大贾周师儒者,其居处花木楼榭之奇,为广陵甲第”。诗人白居易也曾写诗描述唐后期作为官府批发商的盐商的奢侈生活,说盐商之妇“终朝美饭食,终岁好衣裳,好衣美食有来处,亦须惭愧桑弘羊”。[14] 大量商业利润用于生活消费,造成了封建城市经济的虚假繁荣,奢侈至极的糜烂生活使得富商巨贾沦为一股腐朽没落的社会势力。

其二,用于交通权贵,以钱铺路,钻营为官。许多富商巨贾“高赀比封君,奇货通倖卿”,[15] 积极谋取政治利益。如高宗时的富商邹凤炽“常与朝贵游”。[16] 显庆中,富商彭志筠“上表请以家绢布二万段助军,诏受其绢万匹,特授奉议郎,仍布告天下”。[17] 中宗景龙中,韦皇后、安乐公主当道,“请谒受赇,虽屠沽藏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18] 以至“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鬻使行巫,或涉膏腴之地”。[19] 到玄宗开元天宝时期,富商更是广泛交结权贵。如“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国中巨豪也,各以延纳四方多士,竞于供送,朝之名寮,往往出入门下”。[20] 又如天宝中,“胡人康谦善贾,资产亿万计,杨国忠为相,授安南都护。(肃宗)至德中,为试鸿胪卿,专知山南东路驿”。[21] 诗人高适曾对开天之际富商交结权贵的情形描述到:“君不见富家翁,旧时贫贱谁比数。一朝金多结豪迈贵,万事胜人健如虎。子孙成行满眼前,妻能管弦妾能舞。”[22] 肃宗于灵武抢班夺权后,“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23] 规定“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便与终身优复。如于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嘉其竭诚,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资,并量资历好恶,各据本条格例,节级优加拟授”。[24] 此虽为一时之权宜之计,但必有许多富商大贾出资捐官,借机钻进了官僚行列。到代宗永泰年间,商贾官僚化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元结《问进士》言及当时情形云:“今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大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25] 唐后期,富商大贾们愈加竭力经营官场,他们“经游天下遍,却到长安城。城中东西市,闻客次第迎。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客心本明黠,闻语心已驚。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候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乐,富与王者勍”。[26] 将大量资金用于钱权交易。富商大贾还广泛地与朝中宦官和地方藩镇相勾结。如穆宗长庆二年(822),为按抚军队,诏令神策禁军及各道推荐有功将领,结果大量“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27] 文宗开成四年(839),谏议大夫韦力仁奏曰:“臣伏见军家捉钱,事侵府县,军司与府县,各有区别,今富商大贾,隶军司著一紫衫,府县莫制。”[28] 武宗朝,刘从谏控制昭义镇,“大商皆假以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贩易。商人倚从谏势,所至多陵轹将吏”。[29] 《新唐书》卷180《李德裕》载:“始,二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因是挟资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到唐末懿宗时,用钱买官已是司空见惯。刘允章在《直谏书》中说当时“食禄之家,凡有八入”,其中一入即是“用钱买官”。[30] 典型的事例如见于《太平广记》卷499《郭使君》所记某生之得官,曰:“是时唐季,朝政多邪。生乃输数百万于鬻爵者门,以白丁易得横州刺史。”更典型的是王宗、王处存父子的发迹。《旧唐书》卷182《王处存传》载:“王处存……世隶神策军,为京师富族,财产数百万。父宗,自军校累至检校司空、金吾大将军,左街使,遥领兴元节度。宗善兴利,乘时贸易,由是富拟王者,仕宦因资而贵,侯服玉食,僮奴万指。”大量商业资本转化为官僚资本,许多商人挤身官僚,亦官亦商,降低了官僚阶层的素质,模糊了社会阶层的界限,增加了商人成份的复杂性。钱权交易则刺激了官僚特权阶层贪欲的恶性发作,加剧了政治腐败和社会黑暗。

其三,用于土地购买,进行土地兼并。与汉代相似,唐代靠工商致富的富商大贾与贵族官僚、寺观地主一道,把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土地,进行土地积聚,仍走着“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传统路子。土地兼并在唐初就开始了。如《旧唐书》卷64《李建成传》载建成“与诸公主及六宫亲戚,骄恣纵横,并兼田宅,侵夺犬马”。其时的勋贵禇遂良“贱市中书译语人地”。[31] 刺史赵长贵、赵士达则“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32] 。又如太宗贞观初年高士廉出任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时,益州的情况是,由于“秦时李冰守蜀,导引汶江,创浸灌之利,至今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33] 唐初诗人王梵志亦以诗描述当时土地兼并的情形,曰:“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34] 高宗、武后时期,土地兼并全面抬头。如高宗永徽五年,贾敦颐迁任洛州刺史,“时豪富之家,皆籍外占田,敦颐都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35] 可见洛州之地的土地兼并已十分严重。武周长安四年(704),司刑正贾敬言揭发“张昌宗强市人田”。[36] 神龙初,李杰“以采访使行山南,时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杰为设科条区处,检访亡匿,复业者十七八”。[37] 此期,寺观地主也不示弱。武德九年(626)五月,唐高祖在诏书中说僧尼“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田产,聚积货物”。[38] 狄人杰在一则奏疏之中指出各地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39] 睿宗在一则诏敕中也说“寺观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损百姓”。[40] 到玄宗朝,“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贸易,贫富升降不实”。[41] 土地兼并变着花样进行,“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室,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42] 以致自“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43] 如刑部尚书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玄宗)……目为多田翁”。[44] 又如大官僚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45] 权相李林甫则“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46]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更趋剧烈。在一则诏制中,代宗称:“宿豪大猾,横恣侵略,致使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47] 此期寺观地主也疯狂兼并,“京畿良田美利,多归僧寺”。[48] 两税法实行后,土地兼并合法化,更似洪水猛兽。李翱在一道策问中说,两税法确立之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49] 皇甫湜的一道制策也说:“周之受田有经制,汉之名田有恒数。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本于交易,焉夺富以卑贫?将欲因循,岂损多而益少?酌于中道,其术如何?”[50] 都指出了土地兼并的严重。兼并者还玩弄花招,转嫁赋役。德宗贞元年间,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讬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51] 宪宗在一则敕文中指出:“如闻诸道州府长吏等,或有本任得替后,于当处置(“买”之误)百姓庄园舍宅,或因替代情庇,便破除正额两税,不出差科。”[52] 元和制策亦云:“今疆殄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53] 穆宗长庆年间,李翱为庐州刺史,“时州旱遂,疫捕捐系路,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牟厚利,而窭户仍输赋”。[54] 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使巡覆田税,民苦其扰”。[55] 到懿宗朝,已是“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56] 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使得社会财富占有极端不平衡,广大劳动人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其四,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公廨本钱经营作为官营高利贷商业的主要形式已如前述。有唐一代,私营高利贷也十分猖獗,富商大贾与贵族官僚纷纷经营高利贷以谋暴利,并自玄宗朝趋于剧烈。开元十五年(727),玄宗诏称:“应天下诸州县官,寄附部人兴易及部内放债等,并宜禁断。”十六年(728)又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57] 天宝九载(750)十二月,玄宗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58] 足见开天时期高利贷活动的疯狂。德宗建中二年(781),左拾遗、史馆修撰沈既济上疏指出:“当今关辅大病,皆为百司息钱,伤人破产,积于府县。”[59] 贞元初年,东都留守、都防御使杜亚“取军中杂钱举息与畿内百姓,每至田收之际,多令军人车牛散入村乡,收敛百姓所得菽粟将还军,民家略尽,无可输税,人多艰食,由是大致流散”。[60] 贞元中,苏州海盐县“有戴文者,家富性贫,每乡人举债,必须收利数倍,有邻人与之交利,剥刻至多”。[61] 武宗在一则赦诏中指出:“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62] 懿宗在即位赦文中也指出:“京城内富饶之徒,不守公法,厚利放债,损陷百姓。”[63] 这些都说明了高利贷的盛行。这一史实还为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几十件唐代借贷契券、帐历所同样证实,其详参见陈国灿先生《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一文。[64] 另外,居留唐境内的许多外商也经营高利贷行业。如德宗贞元三年(787)七月,一次就检括出在京师长安“买田宅,举质取利”的外商四千余人。[65] 高利贷作为吸血资本,它的猖獗进一步加剧了广大劳动人民的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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