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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生儿窒息;足月儿;早产儿;凝血功能;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新生儿窒息是围产期新生儿死亡和导致伤残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窒息可引起机体缺氧、酸中毒以及血管内皮细胞损伤等病理生理改变,导致机体的内外凝血系统被激活而致凝血功能异常。本文通过观察新生儿窒息后足月患儿和早产患儿各80例的凝血功能水平变化,旨在探讨其意义:
1 对象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120例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三医院新生儿科住院的新生儿(早产儿120例和足月儿120例):120例早产儿分为对照A组40例、轻度窒息组(观察A1组)40例和重度窒息组(观察A2组)40例,三组患者在日龄、胎龄、出生体质量、羊水等情况相近具有可比性;120例足月儿也同样分为对照B组40例、轻度窒息组(观察B1组)40例和重度窒息组(观察B2组)40例,三组患者在日龄、胎龄、出生体质量、羊水等情况相近具有可比性。
足月儿、早产儿和新生儿窒息的诊断标准[1],对照组和轻度窒息组患者血气分析均正常而重度窒息组患者血气分析有轻到中度代谢性酸中毒。
1.1.1 观察A1组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28.00~36.86(35.59±2.33)周,日龄3 h~12 h(6.79±1.64),出生体质量1000~2500(1998±366)g。观察B1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37.00~41.86(38.59±2.13)周,日龄0.3~16.5(6.79±1.64)h,出生体质量2540~4035(3247±546)g。
所有80例均未发现抽血时血液易凝或拨针后出血不止。
1.1.2 观察A2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28.00~36.86(35.99±2.38)周,日龄2~18.5(7.02±1.58) h,出生体质量1100~2450(2025±358)g。观察B2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37.28~41.72(38.99±2.38)周,日龄0.3~16.5(7.02±1.58)h,出生体质量2500~4105(3311±568)g。
所有80例患儿抽血时血液易凝或拨针后出血不止,但无出血症状。
1.1.3 对照A组40例 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28.26~36.74(35.82±2.26)周,日龄0.4~16.3(7.10±1.54)h,出生体质量1180~2485(2059±340)g。对照B组40例:男20例,女20例;自然分娩20例,破宫产20例;胎龄37.14~41.86(38.82±2.26)周,日龄0.4~16.3(7.10±1.54)h,出生体质量2580~4085(3309±550)g,所有40例患儿入院时无围产期窒息史、无呼吸系统及心血管系统疾病也无感染病史且均未发现出血症状且抽血时血液易凝或拨针后出血不止。
足月儿和早产儿各三组在性别、分娩方式、胎龄日龄、出生体质量经统计学处理无统计学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凝血功能指标测定方法 所有240例病例于入院后1 h内和结果异常病例用低分子肝素钙治疗5 d内每天均采静脉血2 m1,EDTA抗凝,离心分离血浆检测。采用酶联免疫分析法检测凝血酶原时间 (PT)、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纤维蛋白原(Fbg)、凝血酶时间(TT);采用乳胶凝聚法测定血浆血浆D-D二聚体和血浆纤维蛋白(原) 降解产物(FDP)。所有研究对象均测定外周血血小板值。所有具体操作均由专人按说明书进行。
1.2.1 血凝分析试剂(产品批号:00375)由法国STAGO有限公司提供;血浆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测定试剂盒(产品批号:426057)由上海太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D-D二聚体测定试剂盒(产品批号:809600)由德国美创公司提供。
1.2.2 实验仪器 法国STAGO公司半自动血凝分析仪。
1.3 治疗方法
1.3.1 观察组于入院后均按新生儿窒息进行常规治疗。
1.3.2 观察A2组和观察B2组共80例凝血功能异常者于确诊后即应用低分子肝素钙(合肥兆科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70709)皮下注射,20~40 U/(kg・次),每12 h 1次,连用5 d,期间每天监测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明显下降,加用冷沉淀(1~2U)或血浆10 ml/(kg・次)补充纤维蛋白原和部分凝血因子。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数据以算术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数据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与对照A组相比,观察A1组 患儿PT、APTT、TT、Fbg、PLT、血浆FDP和D-D二聚体,两组统计学上无显著差异,详见表1;与对照A组相比,观察A2组患儿PT、APTT、TT、Fbg、PLT无显著差异,FDP升高、D-D二聚体明显升高且具有明显的统计学差异,而且它们升高程度和窒息程度呈正相关,详见表1。
2.2 与对照B组相比,观察B1组 患儿PT、APTT、TT、Fbg、PLT、血浆FDP和D-D二聚体,两组统计学上无显著差异,详见表1;与对照A组相比,观察B2组患儿PT、APTT、TT、PLT无显著差异,Fbg降低。
FDP升高、D-D二聚体明显升高且具有明显的统计学差异,详见表2。
2.3 观察A2组和观察B2组凝血功能异常各20例在使用低分子肝素钙治疗5 d后复查全部恢复正常。
3 讨论
新生儿窒息能引起低氧血症、酸中毒可致多脏器损害,其中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是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因为缺氧影响凝血因子的合成,同时严重的缺氧及酸中毒造成血管内皮细胞及组织损伤,使组织因子释放增多,导致机体的内外凝血系统被激活而致凝血功能障碍,严重的可导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临床将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分为临床前期、早期、中期和后期。临床前期,也称前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在基础疾病存在的前提下,体内与凝血、纤溶过程有关各系统或血液流变学方面等发生了一系列病理变化,但未出现典型DIC临床症状及体征,或尚未达到DIC确诊标准的一种亚临床状态,而血液呈高凝状态,血小板活化,凝血过程激活,但无广泛微血栓形成,纤溶过程尚未或刚刚启动,血小板、凝血因子的消耗及降解均不明显。早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指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微血栓广泛形成,纤溶过程尚未开始或刚刚启动。其临床特点为出血倾向缺如或不显著,皮肤、黏膜可有栓塞性损害,休克及脏器功能衰竭表现较轻,呈可逆性,采血时标本易凝固;PT,APTT可缩短,PLT及多种凝血因子多在正常范围,血小板活化及凝血激活分子标志物含量明显升高且纤溶实验通常多在正常范围。
本研究表明和对照A和B组相比:观察A1和B1组的PT、APTT、TT、Fbg、PLT、血浆D-D二聚体和FDP,两组无明显的统计学差异,提示新生儿轻度窒息对患儿凝血系统和纤溶系统影响不大;而观察A2和B2组患儿PT、APTT、TT、Fbg、PLT两组无显著差异,FDP升高、D-D二聚体明显升高且具有明显的统计学差异,而且FDP和D-D聚体升高程度和窒息程度呈正相关提示新生儿重度窒息可明显影响患儿凝血系统和纤溶系统。根据文献诊断标准[2]:①围生期窒息缺氧史;②临床无出血表现;③发现抽血时血液易凝或拨针后不出;④血D-D二聚体升高、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升高。观察A2和B2组各40例患儿均可诊断早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说明新生儿重度窒息后患儿凝血功能出现紊乱存在高凝、纤溶亢进和血栓形成前期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早期状态,而高凝和血栓形成在多器官损伤中起重要作用,及早应用抗凝药物,抑制微血栓的形成,减少多器官损伤的发生,对改善窒息新生儿的预后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早期应用抗凝药物提供理论依据,本组观察A2和B2组各40例凝血功能异常患者在使用低分子肝素钙抗凝药物治疗5 d后复查全部恢复正常。
新生儿期发生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大多数是全身性、急性且多为严重型,待临床医生发现时患儿出现出血栓塞和休克病情,已进入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后期,错过早期治疗的时机,而通常临床评价凝血功能的指标PLT,PT,APTT,TT和Fgb,但在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早期这些指标可以基本正常,这些都给新生儿DIC 早期诊断造成了困难。本组资料发现无任是足月儿还是早产儿和对照组相比,新生儿轻度和重度窒息组的PT、APTT、TT、Fbg、PLT均无明显的变化提示这些指标在凝血功能轻度改变时敏感性和特异性不强即上述指标在诊断新生儿窒息后早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敏感性和特异性均不强。而新生儿重度窒息患儿存在FDP升高、血浆D-D二聚体明显升高,提示FDP、D-D二聚体在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检测可帮助我们判断缺血缺氧后的机体凝血功能状态。
3.1 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FDP) 是纤维蛋白在纤溶酶作用下形成X′、Y′、D、E′片段,各种二聚体、多聚体及复合物的统称。其中X、Y碎片可与纤维蛋白单体聚合,从而抑制纤维蛋白多聚体生成;Y、E碎片有抗凝血酶作用;D碎片抑制纤维蛋白单体聚合;大部分FDP均抑制血小板的粘附和聚集;另外动物实验显示FDP可引起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因此FDP反映机体纤溶活性的总水平,也可通过强烈的抗凝作用引起出血及损伤血管内皮激发凝血过程[3]。
3.2 D-D二聚体 产生于纤维蛋白原转变为纤维蛋白时,纤维蛋白交联和交联纤维蛋白降解的过程中,可提示活动性纤溶的存在,对血栓形成性疾病具有快速诊断价值,是直接反映高凝状态和纤溶酶生成的理想指标,与以前纤维蛋白降解产物(FDP)、血小板计数、凝血酶原时间等测定比较更具诊断价值[2]。
在诊断DIC的可靠性方面,顺序依次为D-Dimer(93%),ATⅢ(89%),纤维蛋白肽AFPA(88%),纤维蛋白降解产物FDP(75%)[4]。本组新生儿重度窒息患儿存在FDP升高、血浆D-D二聚体明显升高,结合临床诊断早期DIC,故采用FDP和血浆D-D二聚体两者结合可作为诊断新生儿窒息患儿早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较敏感的指标。
参 考 文 献
[1] 金汉珍,黄德珉,官希吉,等.实用新生儿学.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277-314.
[2] 王岩,苏萍.新生儿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的早期诊断及治疗进展. 中国新生儿科杂志,2009,24(4):247-250.
0.62)mg/L、(4.68±1.24)g/L, 明显高于常规组的(1.32±0.46)mg/L、(3.74±1.20)g/L;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妊娠期高血压;凝血功能;D-二聚体;检测
DOI:10.14163/ki.11-5547/r.2017.08.016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coagulation function and D-dimer (D-D) level detection in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patients. Methods There were 50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patients as experimental group, and concurrent 50 healthy pregnancy women as conventional group. Comparison were made on coagulation function and D-dimer level in two groups. Results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d thrombin time (TT), prothrombin time (PT),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respectively as (13.86±2.85), (10.22±2.55) and (27.84±5.98) s, which were obviously lower than (15.88±3.21), (12.56±2.68) and (31.85±6.21) s in conventional group. The experimental group had D-dimer and fibrinogen (FIB) respectively as (1.85±0.62) mg/L
and (4.68±1.24) g/L, which were obviously higher than (1.32±0.46) mg/L and (3.74±1.20) g/L in conventional group, and their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P
【Key words】 Gestational hypertension; Coagulation function; D-dimer; Detection
妊娠期高血菏粲谌焉锲诩涞囊焕嗉膊。 可对母婴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发生率达到10%左右[1], 以高血压、蛋白尿、水肿[2]等作为主要的临床症状, 更有甚者将出现昏迷、抽搐、脏器功能衰竭等不良情况, 目前临床上对该类疾病的具体发病机制仍然无明确的定论[3]。而正常妊娠孕妇血液常常处于高凝状态与生理性贫血状态, 若出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时, 将使得凝血激活增强[4]。许多临床研究指出, 妊娠期高血压与凝血功能异常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 所以说, 及时对该类孕妇进行凝血功能检测的意义重大, 利于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作出准确有效的评估与判断, 从而指导疾病的治疗[5]。为此, 本次研究旨在分析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凝血功能及D-二聚体水平检测的临床意义, 详情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本院2015年1~10月收治的50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设置为实验组, 另将同期收治的50例健康妊娠孕妇设置为常规组。实验组年龄最小17岁, 最大44岁, 平均年龄(30.24±5.26)岁;孕周最短31周, 最长41周, 平均孕周(35.62±2.79)周;孕次最少1次, 最多3次, 平均孕次(1.52±0.52)次;其中重度子痫前期26例, 轻度子痫前期7例,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1例,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2例, 妊娠期高血压14例。常规组年龄最小18岁, 最大39岁, 平均年龄(29.47±4.17)岁;孕周最短32周, 最长41周, 平均孕周(35.81±1.93)周;孕次最少1次, 最多3次, 平均孕次(1.48±0.70)次。两组研究对象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对两组研究对象均进行D-二聚体与凝血四项检测, 凝血四项指标选择全自动血凝仪与相关的试剂完成检测工作, 采集两组孕妇1.8 ml的肘部静脉血液标本, 将其置于包含有0.2 ml的枸缘酸钠真空采血管内, 并进行混合, 对血液标本进行离心处理, 将血浆及时进行分离, 并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采取磁珠血浆凝固法完成检测。D-二聚体检测采取免疫比浊法进行检测, 选择全自动免疫分析仪, 检测受检者血浆中的D-二聚体浓度, 并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上的内容进行。
1. 3 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孕妇的D-二聚体与凝血四项指标检测水平, 包括TT、PT、APTT、FIB。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P
2 结果
实验组的TT、PT、APTT分别为(13.86±2.85)、(10.22±2.55)、(27.84±5.98)s, 明显低于常规组的(15.88±3.21)、(12.56±2.68)、(31.85±6.21)s;实验组D-二聚体与FIB分别为(1.85± 0.62)mg/L、(4.68±1.24)g/L, 明显高于常规组的(1.32±0.46)mg/L、(3.74±1.20)g/L;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凝血与纤溶系统相互制约, 并形成动脉平衡情况, 可以使得血管完整性与血液潜在可凝固性获得有效的保证, 另外, 还可使得血液流体状态获得有效保证, 帮助人体维持有效的血液循环[6]。当出现妊娠情况时, 将使得体内各个激素水平出现异常情况, 并改变肝脏代谢、合成、分泌功能, 导致体内凝血与纤溶系统出现异常情况, 减少抗凝成分、降低纤溶活性等, 进而出现多种病理生理变化[7]。通常情况下, 孕期适度凝血激活情况属于一类生理性保护机制, 可帮助孕妇保持机体止血功能, 并使得胎盘的完整性得以有效的维持, 若机体出现过度高凝状态时, 将引发血栓疾病, 严重危害母婴的身体健康。
θ焉锲诟哐压疾病患者进行D-二聚体与凝血四项检测可用于对机体止血与凝血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利于进行抗凝治疗。其中PT可用于对外源性凝血途径凝血情况进行有效反映, 该类指标的变化情况与凝血酶原、FIB等水平具有十分紧密的关联性[8]。APTT可用于对内源性凝血途径凝血情况进行有效反映, 其变化情况与凝血因子Ⅻ、Ⅷ、Ⅹ等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9]。TT可用于对内外凝血共同途径进行反映, 其水平变化情况与FIB、纤溶、抗凝物情况等具有一定的相性。而FIB属于凝血途径最终共同通路中一类十分重要的凝血因子, 可参与血栓的形成[10]。D-二聚体属于交联纤维蛋白特异性降解产物, 当其检测水平增高时, 将可能表示体内将形成血栓或者溶解等情况, 临床上通常将D-二聚体水平用于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早期监测的一类重要参考指标[11-13]。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 实验组TT、PT、APTT分别为(13.86± 2.85)、(10.22±2.55)、(27.84±5.98)S, 明显低于常规组的(15.88±
3.21)、(12.56±2.68)、(31.85±6.21)s;实验组D-二聚体与FIB指标分别为(1.85±0.62)mg/L、(4.68±1.24)g/L, 明显高于常规组的(1.32±0.46)mg/L、(3.74±1.20)g/L;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情况可知, 进行D-二聚体与凝血功能指标水平检测的临床意义重大, 可及时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凝血功能异常情况与高血压疾病, 从而指导疾病的治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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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宫血宁胶囊;米非司酮;性激素
Influence of Gongxuening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intervention on serum sex hormon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HE Hua1, YU Xiaorong2, ZHANG Zhengqiong1, ZHU Xiaolan1. 1.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Guangyuan Municipal the Third People’s Hospital, Guangyuan 628001, China; 2.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Guangyuan Municipal Center Hospital, Guangyuan 628000, China
【Abstract】Objectives: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Gongxuening capsule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intervention on the serum sex hormone levels of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Methods: 92 patients with perimenopausal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46 cases in each.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norethisterone treatment whil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Gongxuening capsule combined with mifepristone. Results: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95.65%,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 of 76.09%, with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Key words】Perimenopausal period;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Gongxuening capsule; Mifepristone; Sex hormone
【中图分类号】R 711.74【文献标志码】A
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围绝经期功血)是临床妇产科常见疾病之一[1]。主要是由于卵巢衰竭、无排卵、性激素分泌失调造成[2]。本研究中,笔者采用宫血宁胶囊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结果取得较佳疗效。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我院收治的92例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为研究对象,年龄45~57岁,病程3个月~4年,研究经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病例纳入标准:参照《妇产科学》的诊断标准。患者查内分泌激素检查提示处于围绝经期[3]。病例排除标准:排除近3个月服用激素、生殖器官肿瘤、感染、内科疾病、肝肾功能疾病、药使用禁忌证患者。92例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 对照组患者46例,年龄 (49.9±3.2)岁,病程(13.5±5.3)个月。观察组患者46例,年龄(50.2±2.6)岁,病程(13.7±5.2)个月。两组患者在年龄、病程、孕次及产次等方面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所有患者于诊断性刮宫术后3d后开始接受治疗,两组同时予以抗感染、抗贫血及其他对症治疗。对照组患者在上述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炔诺酮(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2021396) 口服,4片/次,3次/d,连服21d为1个周期,于下次月经来潮后的第5d开始下1个周期,共3个周期。观察组患者则给予宫血宁胶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0087)口服,2粒/次,3次/d,共应用7d;另联合米非司酮(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00648)口服,1次/d,连服3个月。两组患者在治疗期间均不再应用其它止血或激素类药物,治疗结束后,给予为期6个月的随访。
1.3观察指标
分别于治疗前和治疗后,测定两组患者的3项血清性激素水平,包括卵泡生成激素(FSH)、黄体生成素(LH)、雌二醇(E2),并观察血红蛋白(Hb)和子宫内膜厚度的变化情况,以及控制出血时间(指首次用药至出血减少2/3的时间)、完全止血时间(指首次用药至出血完全停止的时间)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复查中再次行诊断性刮宫术取子宫内膜做病理检查[4]。
1.4疗效标准
参考相关文献拟定疗效标准[5]:(1)治愈:治疗后,患者所有症状及体征均消失,无不规则阴道出血,停药6个月后未复发。(2)好转:治疗后,患者症状及体征得到明显改善,经期缩短,不规则阴道出血明显减少,停药后维持3个月以上。(3)无效:治疗后,患者症状及体征未见改善,甚至加重。(4)复发:停药后3个月内,再次出现不规则阴道出血、经期紊乱。
1.5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所有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s)。组间比较,应用t检验或χ2检验。P
2结果
2.1临床疗效
观察组46例患者治愈20例,好转24例,无效2例,复发1例;对照组治愈9例,好转26例,无效11例,复发8例。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5.65%(44/46)高于对照组的总有效率76.09%(35/46),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4.434,P
2.2性激素
治疗后,观察组患者的FSH、LH、E2水平都较对照组患者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两组患者性激素水平变化的对比 时间组别FSH(U/L)LH(U/L)E2(pmol/L)治疗前对照组(n=46)55.12±7.8638.81±6.77335.27±73.41观察组(n=46)55.20±7.9238.76±6.74334.54±73.36t0.0490.0360.048P>0.05>0.05>0.05治疗后对照组(n=46)54.84±7.8938.53±6.68332.48±72.94观察组(n=46)22.05±5.3121.46±3.35118.27±30.42t23.38415.49318.384P
2.3两组HGB水平及子宫内膜厚度对比
治疗后,观察组患者HGB水平高于对照组患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2两组患者HGB水平及子宫内膜厚度的对比 时间组别HGB (g/L)子宫内膜厚度(mm)治疗前对照组(n=46)81.13±5.8912.13±2.24观察组(n=46)80.86±5.9712.17±2.30t0.2180.085P>0.05>0.05治疗后对照组(n=46)96.42±10.465.52±1.13观察组(n=46)107.54±10.214.26±0.84t5.1606.069P
2.4出血控制情况
观察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控制出血时间、完全止血时间都较对照组患者短,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3两组患者出血控制情况的对比 组别控制出血时间(h)完全止血时间(h)对照组(n=46)32.18±7.7267.48±23.67观察组(n=46)21.63±6.8956.92±14.17t6.9152.596P
2.5不良反应
观察组中出现潮热、多汗1例,关节轻微疼痛1例;对照组中出现恶心、呕吐2例。两组出现不良反应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主要是由于下丘脑-垂体-卵巢轴的功能紊乱造成[6]。围绝经期间患者的卵巢功能显著减退,对于垂体促性腺激素的反应明显降低,雌激素分泌减少,因而卵泡难以发育成熟,亦无法正常排卵,雌激素长时间处于低下水平,使得子宫内膜增生[7]。而随着雌激素的不断降低,当雌激素水平难以维持子宫内膜增厚时,内膜会出现脱落,导致子宫异常出血[8]。临床表现为子宫异常出血、经周期紊乱、经期延长及子宫内膜增生等症状,长时间持续的不规则出血会引起贫血,甚至休克 [9]。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治疗主要以止血、减少出血或诱导闭经为主,治疗药物中以孕激素和雌激素的应用最为广泛 [10]。炔诺酮为人工合成孕激素,可使子宫内膜变薄,一定程度减少子宫出血、缩短出血时间[11]。本研究中,笔者给予对照组患者应用炔诺酮治疗,发现其疗效不佳,控制出血的效果不理想,且复发率较高。
现代药理学研究表明,宫血宁能直接作用于子宫平滑肌,收缩血管,刺激血小板数量增加,促进血小板聚集,达到减少出血量的目的[12]。同时,宫血宁胶囊还可促进血管内皮细胞增殖,抑制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减少炎性物质渗出,起到消炎作用[13]。而米非司酮是一种新型的抗孕激素,可直接作用于下丘脑-垂体-卵巢系统[14]。通过抑制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使得FSH和LH的分泌减少,并能直接作用于卵巢,抑制排卵,结合其诱导黄体溶解的作用,使得E2水平降低,进而促使子宫螺旋动脉发生萎缩,诱导子宫内膜细胞坏死及凋亡,起到抑制子宫内膜增生的作用[15]。
本研究中,对照组患者应用炔诺酮治疗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而观察组患者应用宫血宁胶囊联合米非司酮治疗。结果发现观察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总有效率为95.65%高于对照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总有效率76.09%,且观察组的复发率为2.17%少于对照组的复发率17.39%,差异显著。提示宫血宁胶囊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研究结果还显示治疗后,观察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FSH、LH及E2水平低于对照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FSH、LH及E2水平,且治疗后的观察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HGB水平高于对照组,且观察组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子宫内膜厚度低于对照组,差异均显著。提示宫血宁胶囊联合米非司酮,具有协同作用,可有效调控性激素水平,控制出血,改善贫血及子宫内膜厚度。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宫血宁胶囊是由滇重楼的根茎制成,具有凉血止血、清热除湿、化瘀止痛的功效。且观察组患者控制出血时间和完全止血时间少于对照组患者控制出血时间和完全止血时间。
综上所述,宫血宁胶囊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围绝经期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疗效显著,能改善患者血清性激素水平,及时有效控制出血,改善子宫内膜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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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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