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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安的特殊含义

晚安的特殊含义

晚安的特殊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节日 中秋 国庆 家国

中图分类号:I207.25 文献标识码:A

由于时间的安排,人类制定的节假日就出现了一些奇特的现象,如“双节庆”。“双节庆”是两个节日因时间巧合而相遇在同一天或相近。它的出现不仅是时间的凑巧,也有其特定的文化意义。

传统中国很重视“家”的观念,“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先“齐家”,后“治国”。对“家”的重视也可以从传统节日中找到依据。中秋节,每年农历八月十五。南宋时已出现,《东京梦华录》中有“中秋”条,记载当时节日之盛。其实,在隋唐就出现了大量咏月及涉及中秋的诗文,典型的有“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这时期的月亮就被赋予了思乡的含义,让这种含义达到极致的是北宋苏轼的“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月亮因为其在漆黑夜晚所绽放的皎洁亮光以及其硕大圆盘的形状而为人所喜爱同时也被人们赋予了众多的文化意义,如思乡、思人、团圆等。因而,明清时期,赏月逐渐被拜月所替代成为中秋节的主题,月饼也于此时期出现,并成为亲友间相互馈赠祝福的礼物代表之一。中秋节亦在这种背景下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团圆节”。因此,庆祝中秋节,在欣赏美丽的月景的同时,无疑重新唤起人们对家、家人的思念,尤其是那些离家在外的人。2008年开始实行新的节假日安排,中秋节成为法定节假日之一,放假1天。人们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更从容地来庆祝这一传统的盛大节日,远在异乡的人们也可以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共庆花好月圆之佳节,共享天伦之乐。

国庆节作为一个含有较浓政治意味的节日,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扮演着教育人们“国家”概念的角色,加强人民对政府的政治认同的使命。1949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许广平和马叙伦委员提出“以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提案。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决定以每年的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随后中央政务院也在12月23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宣布国庆放假2天。此后,依据1999年《办法》,国庆节改为放假3天,并沿用至今。1949年到1960年的国庆节主要是先阅兵,再举行盛大的群众游行;1961年到1970年则取消阅兵,群众游行成为主题;1971年到1977年取消群众游行,由政府组织“游园活动”;1978年至今,则改为庆祝晚会,其中只在1984年、1999年、2009年逢国庆35、50、60周年举行过盛大的阅兵和群众游行活动。相较于之前的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群众游行和大阅兵,1978年国庆节开始改为娱乐性较强的庆祝晚会,让人们享受生活同时认同其执政理念,“1999年出台的休假政策,使国庆节的政治意味进一步消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由国家庆典转化为公民的节日人们不再被动地出席国家组织的庆典,不再扮演政治活动的机器与道具,可以自由安排休假的方式与活动”。

节日,是集体的活动。通过集体的活动能够增强人们的集体意识,这集体的意识包括家庭的意识,也包括国家的意识。“双节庆”,将两个节日并置并庆,延长了假期。一方面可以借助于长假期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另一方面使得人们对于节日及其背后的文化意义有更长时间的认识。例如中秋、国庆“双节庆”,通过中秋节,人们加深了对家庭观念的认识和情感共鸣;通过国庆节,人民加深了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姜义华认为“家庭、家族、宗族在中国农耕文明社会的演进中,可以说,一直是社会生产、社会交往、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但人们又不仅限于家庭、家族的交往,还有“广狭不等地域性联系”,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大一统为主要特征的国家联系,家庭与国家,高度同构化,形成二者密切不可分割的家国共同体”,而这样的“家国共同体”是中华文明发展和大一统的核心所在。虽然,现代中国不再完全以“家庭伦理、家族伦理为本位,为核心”,而加入了更多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科学、民主、法治及道德。但是,家庭仍然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单位,家庭与国家间的关系协调仍然影响着当今中国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涛.四大传统节日应该成为国家法定假日[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2] 王霞.试析国庆节庆祝方式演变的政治意义[J].兰州学刊,2006(5).

晚安的特殊含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视赈灾 晚会 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 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3-190-02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人类前进的脚步总是与灾难相伴。随着2010年纷至沓来的有对经济复苏的憧憬、政治清明的期盼,却也有百年不遇的大地震和大面积干旱;2008年那场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成为中国人心上永恒的伤痕。据统计,黄河在历史上曾决口1500多次,重大改道26次。地震在全球每年都要发生500多万次,其中人类能感觉到的有5万多次,能造成破坏的5级以上地震约1000次,而能造成巨大灾害的7级以上地震约十几次。

一般意义上来说,灾难是指天灾人祸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和痛苦。 显然,造成灾难的事件主要有两类:一是自然灾害,一是重大的人为事故,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天灾人祸”。

从历史上来看,古今中外的执政者历来都不敢轻视对于灾难事件的应对,有区别的只是重视的程度和应对的有效程度。电视赈灾晚会作为救灾的有效手段并不是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从民间赈灾义演到电视赈灾义演的蜕变。

义演救灾由来已久。当时的赈灾义演以曲艺和话剧为主要表演内容,以剧场表演和露天表演居多。据查,在清末义演已相当流行,演戏赈灾也是票友们经常组织的活动。100年前,李叔同曾在日本东京为国内江苏、安徽一带的水灾举行赈灾义演。实际上,清末民初城市里的大型演出活动,多半是与赈灾有关的义演,梅兰芳甚至在1913年日本大地震发生时发起义演为日人筹集赈款。1931年大水灾发生时,17省受灾,灾民8000万至1亿左右,与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部分省市的雪灾规模相似。在官方的鼓励下,上海各界闻人在灾难发生不久就成立筹募各省水灾急赈会,该会采用种种劝募手段,包括发起筹赈各省水灾游艺大会与大型戏剧义演等等,总共募到善款二百多万,灾民受益甚多。 这种通过民间义演对灾民、灾区进行救助的方式,在抗战和抗美援朝时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国后,在电视技术尚不发达的历史时期,民间义演仍然在赈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76年7月28日发生的唐山大地震,是共和国历史上一次重大的灾难。曲艺理论家王德彰当年参加河北省组织的文艺演出队,在唐山进行抗震救灾文艺演出达两个多月之久,亲历了文艺在灾区发挥的团结人民、鼓舞人民的积极作用。

但直到上世纪末,现代传播技术――电视手段的介入,义演赈灾才从民间走上了荧幕,赈灾义演这一有效的救助手段才实现了质的飞越,由早先单一的零星表演变成了集合效应巨大的电视赈灾晚会。1991年5、6月间,中国共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水灾,5个省、自治区发生严重旱灾。 灾情发生后,时任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陈虹在7月11日的“救灾紧急呼吁”新闻会上向中外记者介绍灾情,并代表中国政府,紧急呼吁联合国有关机构、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社会各有关方面,向中国安徽、江苏两省灾区提供人道主义的救灾援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直接呼吁国际社会援助中国自然灾害。随即,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合举办《风雨同舟 情暖人间》大型抗灾义演晚会向全世界呼吁抗洪救灾,共筹得善款300多万元,为灾民送上了及时的救助。 就笔者眼界所及,这是中国电视史上真正具有现代意义和现念的电视赈灾晚会,它在此类晚会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然而,在电视赈灾晚会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电视赈灾晚会特有模式的,则是1998年《我们万众一心》抗洪赈灾义演晚会。其无论是从创作理念到策划、结构、技术手段等方面都形成了一种影响深远的电视赈灾晚会模式,即使在今天,各类电视赈灾晚会依旧是这台晚会某种程度的复制与放大。

毋庸讳言电视赈灾晚会脱胎于电视晚会。《广播电视艺术辞典》中对电视(文艺)晚会的定义是:把不同类型的文艺节目串连起来,以对某个特殊的人和事表示纪念、庆典、庆贺的节目形式,它分为单项文艺晚会和综艺晚会两种类型。电视文艺晚会注重与观众的交流和氛围的营造,在灯光照明、舞美设计、服装道具、表演区设计、演员场面调度和摄像机运动方面,都以此为基本原则。 而在《电视文艺节目的创作》一书中,作者介绍电视综艺晚会是电视文艺节目的支柱节目,但并不是日常的节目,而是经常在重要的节日和纪念日(元旦、春节、“三八”、“五一”、“七一”、国庆、抗战胜利60周年、各种艺术节……)举行,或因重大事件、公益活动引发(如香港回归、抗洪救灾、行业活动……)。

由此可见,电视晚会适宜表现特定的节日或重大活动(这些节日或活动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含义和深刻的内涵)。电视赈灾晚会在灾难事件这个大背景下,运用大量的新闻素材、纪实性元素,再通过各类艺术品种的融合贯通,节目编排的内在关联,表演时空的内外景交错,台上台下的交相呼应,达到情感及效益的双丰收。它既有现场直播让观众在第一时间获知相关信息,又有各地传送让观众领略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的差异和丰富;还有电视制作手段的蒙太奇效应和电视观众的现场参与。这些优势远远超过早期民间义演赈灾时舞台演出的局限性。

由零星义演,到大规模募捐活动,到跨越辽阔空间的电视赈灾晚会;从局限一地的义演,到借助先进光电手段传播的大型赈灾晚会,充溢着人文精神和科技含量的电视赈灾晚会的历史,可以说已经走过了上百年。如果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风雨同舟情暖人间》抗洪赈灾义演晚会算起,赈灾晚会借助电视传播技术和现代人文精神这对翅膀飞翔也有了将近20个年头。它作为具有先天娱乐性的电视节目,经历了由青涩到成熟,由单功能到复合功能的过程,成为社会救灾机制不可缺少的一环和组成部分,并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注释:

天灾一直威胁人类安全 地震每年发生500多万次,环球时报[EB/OL].news.省略/c/2005-01-10/

12065482128.shtml.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M].商务印书馆,2005.第1693页.

乐之史.百年前的民间赈灾[J].求学,2008年06期.第7页.

王德彰.抗震救灾中的文艺演出[J].文史精华,2006年6期总193期.第59页.

凤凰网.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EB/OL].news.省略/opinion/specials/bale/.

周金华.洪水滔滔情亦滔滔――大型赈灾义演晚会评《风雨同舟 情暖人间》[J].当代电视,1991年04期.第15页.

晚安的特殊含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共同侵权   司法适用    特殊规则

共同侵权行为是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复杂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建立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和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要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共同侵权行为规定和司法适用规则。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个共同侵权行为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在司法实务中的两种司法适用特殊规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

据以分析的案例: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6年第1期)。事实概要:被告李颖(9岁)在住宅楼下燃放烟花,被告梁淦(13岁)前来帮忙。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引火后警告马旭马上离开,但马旭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侧头观看,烟花喷出击中马旭右眼。经鉴定,马旭的右眼为重伤。于是原告的法定人马深海、康素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裁判要旨:被告李颖手持烟花由被告梁淦燃放,造成马旭右眼重伤,民法通则中规定,李颖、梁淦应当承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人承担。因为原告在被警告后仍然观看,其本身也有过错,由其法定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2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3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232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法定人承担。两被告的法定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颖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一目失明赔偿费用过高,于是改为:被告李颖的法定人赔偿损失10600元,梁淦的法定人赔偿损失806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的监护人自己承担。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了司法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三种标准,即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既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研究的总结,又统一了司法实务的做法,避免了因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务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混乱。

在现有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以前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案例,为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及司法适用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现在理论视角下,马旭诉案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问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应以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中的哪一种标准认定?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内部责任份额如何确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要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必须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侵权责任认定着手分析。《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内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中可以得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承担责任,而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责任。2、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监护人的过错,以此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就行为人而言,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不能或不能完全判断行为的后果,因而无法或不能判断其主观状态是否有过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过错不是表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上,而是表现在监护人身上,监护人的主观过错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是特殊侵权行为,过错认定实行过错推定规则。即只要发生侵权行为,推定监护人有监护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中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基础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基础的重大区别:监护人的过错指向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传递到侵权受害人,监护人对侵权受害人无直接侵害的故意或过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是否有过错不在考察之列;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指向对象为侵权受害人,表现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注意义务的违反,可为故意或过失。

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或统称共同过错)标准,采用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标准,即共同过错是直接针对侵权受害人的过错。实际上,也只有在过错共同、直接指向同一对象,才有可能构成共同过错,并且由于共同过错将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一个整体,并共同侵害受害人的权利。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行为中,过错主体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过错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过错,过错指向对象是被监护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时,数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仅有分别监护过错,没有直接、共同对受害人的过错,难谓数个监护人对受害人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标准既不是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

在马旭案中,我们不能考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颖、梁淦的过错。但是,李颖手持烟花由梁淦燃放,造成马旭右眼重伤,李颖、梁淦的行为紧密结合,不可分割,构成一个整体行为,共同造成马旭的伤害。李颖、梁淦的行为对伤害形成的原因力亦不可分割。李颖、梁淦的行为完全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李颖、梁淦的行为构成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人依法应承担对马旭损害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只能是行为直接结合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可能是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在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后,需要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行为中,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责任人,即监护人的责任份额。对于共同过错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内部责任份额的确定,是依据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责任份额。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侵权,其共同侵权类型是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时没有考虑直接行为人的过错,而且也无法区分数个监护人监护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因此,只能依据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来确定内部责任分担份额。无法确定责任份额大小时,应推定数个监护人负有同等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探讨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由于过错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称为一般侵权行为。现代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2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特殊侵权行为之所以特殊,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1、特殊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替代责任,即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或管领支配下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

2、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是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属于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上文推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侵权的司法适用规则是否推广至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千变万化的情形,将上述规则推广至所有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会非常武断。但是,上述规则对于其他特殊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案件有指导意义,最少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方法。在实务当中,也出现过类似案例。如:甲、乙二人分别驾驶车辆,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旁的第三人受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考察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亦不需要考虑共同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认定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是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要求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案例有一个特殊点,虽然甲、乙二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过错,但甲、乙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还是有过错。所以,在确定甲、乙二人共同侵权责任内部份额时,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为进一步举例,笔者拟制了另一个案例:丙、丁二人各饲养了一只狼狗,一日,这两只狼狗同时出来,共同追咬路人戊,戊在逃跑时不慎跌倒受重伤。此时,丙、丁对戊的伤害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其过错是对狼狗的管理过错。丙、丁因过错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转化

据以分析的案例: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2年第2期)。

事实概要:被告刘守忠为报私恨而在其创作的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中,采用形象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三个人物与三原告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三原告的读者一看便知这三个反面人物是影射三原告的。并在《遵义晚报》上连载。且被告在事前曾扬言要以铅印的文字报复三原告,事后又公开对他人说明了把三原告写进演义中是有原因的。三原告要求《遵义晚报》停止连载,该报不予理睬。原告诉二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裁判要旨:文学艺术创作是公民的自由,国家对公民在文学艺术事业中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公民在行使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被告刘守忠以熟悉三原告之人一看便明知的方式影射、丑化三原告,使得三原告名誉受损。且被告刘守忠数次公开声明其报复之心,其故意是明显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遵义晚报社在明知该文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刘守忠在《遵义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赔礼道歉;二、《周西成演义》一书中侵害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名誉权的内容未删改之前,不得出版发行;三、被告刘守忠赔偿原告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人民币900元;遵义晚报社赔偿原告人民币300元。

胡冀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胡冀超案)中,刘守忠以文学作品影射、丑化原告,并且在《遵义晚报》上予以连载,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遵义晚报社在明知文学作品可能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胡冀超案的判决结果是刘守忠及遵义晚报社承担按份损害赔偿责任,即不是按《民法通则》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依据单独侵权的原理判决被告承担按份责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胡冀超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在胡冀超案中,刘守忠主观上属于故意,遵义晚报社主观上没有侵害原告权益的故意,但在原告向遵义晚报社说明作品侵权,并且要求停止连载时,遵义晚报社仍然继续连载,主观上有严重的过失。因此,胡冀超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另一方面是故意与过失结合是否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通常对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与过失结合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学者明确赞成,“共同侵权人的共同过错不妨有为故意为过失的情形”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虽然使用了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的概念,以此将故意与过失相区别。但在民法侵权行为中,故意与过失区别的重要性不大,在侵权行为法中最重要的是主观过错,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强调的也是过错,如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既包含故意又包含过失。不同性质的主观过错同样可以构成共同过错并与其他要件结合成立共同侵权。在判断不同过错种类是否能够构成共同侵权的时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实都隐含一个依据:从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或者关联共同性角度出发的。而这一标准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错为必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这个司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正式明确了故意与过失结合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本文要重点关注的不是故意与过失结合构成共同侵权,而是在胡冀超案中体现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形: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转化。

胡冀超案的侵权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刘守忠写作的《周西成演义》被《遵义晚报》连载,在原告告知遵义晚报社《周西成演义》侵权之前的阶段;第二阶段:原告告知遵义晚报社《周西成演义》侵权之后的阶段。

第一阶段,刘守忠故意以文学作品影射、丑化原告,并且在《遵义晚报》上予以连载,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遵义晚报社连载《周西成演义》,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但遵义晚报社不负有对虚构文学作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没有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因而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遵义晚报》连载《周西成演义》的事实仅是刘守忠侵权的工具,不能以此追究遵义晚报社的侵权责任。故在第一阶段属于刘守忠的单独侵权阶段。

第二阶段,在原告告知遵义晚报社《周西成演义》侵权之后,遵义晚报社仍然予以连载,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造成了刘守忠侵权后果的扩大,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而且,遵义晚报社的侵权行为与刘守忠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时,刘守忠的单独侵权行为转化为刘守忠与遵义晚报社的共同侵权行为。

理解和把握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的特殊情形,对于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媒体发达的现代社会具有多发性,文学作品侵权和网络作品侵权最有可能出现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识别单独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的侵权行为和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规则,有利于维护规范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秩序,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权利、保护权利的良好风气。其次,有利于准确划分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范围。在胡冀超案中,原告权益自《周西成演义》发表之日起就持续、不间断地受到损害,而且原告的损害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刘守忠自始至终都在侵害原告的权利,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遵义晚报社自原告通知其作品侵权之日起,加入刘守忠的侵权行为,与刘守忠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对共同侵权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胡冀超案中第一阶段的赔偿责任由刘守忠单独承担,第二阶段的赔偿责任由刘守忠和遵义晚报社连带承担。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刘守忠对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遵义晚报社对其中的某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准确划分了各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范围,既能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又可以防止连带责任范围的扩大,损害侵权行为人的利益,使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既然单独侵权行为可以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那么,也可能出现共同侵权行为向单独侵权行为转化的情形,还有可能出现其他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组合情形,如前后部是单独侵权行为,中间部分是共同侵权行为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组合的多样性是由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在司法实务中,遇到此类情形时,只要准确理解共同侵权行为,正确适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按照上述方法,就能妥善处理复杂共同侵权行为的案件。

1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04页。

1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98页。

2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第559页。

1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53页。

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54-259页。

晚安的特殊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奖励旅游 组织管理 作用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产品结构已从单一的观光旅游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旅游产品市场在不断的细分。奖励旅游就是其中一个细分市场。在我国,奖励旅游目前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主要在一些外资合资公司带动了中国企业对奖励旅游的需求,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许多国有企业和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也开始接受奖励旅游这一新型的管理方式。

所谓奖励旅游是种现代管理工具,是组织为那些做出突出贡献、完成组织所定目标的员工(以及经销商、商等)而提供资金的休闲旅游活动,目的在于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向心力,塑造组织文化;同时,组织邀请中间商等客户组团旅游,以开拓市场为最终目的。

1.奖励旅游的发展现状

奖励旅游自 20 世纪 20 年代在美国兴起之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作为一种现代管理手段,奖励旅游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美国,目前有 50%的公司采用该方法来奖励员工。在英国,商业组织给员工的资金中,有 2/5 是以奖励旅游的方式支付给员工的。在法国和德国,一半以上资金是通过奖励旅游支付给员工。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奖励旅游兴起于 20 世纪末。随着不少大型外资企业纷纷的进驻,奖励旅游的方式也在中国悄然兴起。进入新世纪之后,我国奖励旅游的规模愈来愈大,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也开始以奖励旅游的方式作为对员工的激励和褒奖。2001 年 9 月 15 日,来自国内最具实力的保险公司的 250 名业务精英在“广之旅”的带领下飞赴新加坡,并乘坐全亚洲最先进、最豪华的丽星号游轮畅游新马泰。此团是广东省迄今为止赴国外参团人数最多、接待档次最高的奖励旅游团。近年来,随着奖励旅游在国内越来越广泛地受到重视,奖励旅游呈现出新的变化:一是奖励旅游不仅为国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华南、华东、北京等地的企业所接受,而且国内中西部一些企业也开始接受奖励旅游这一新生事物;二是行程也越来越远,最远的跑到欧洲休大假;三是规模越来越大,如 2006 年某企业 900 多人一起到香港迪斯尼乐园开年会。

2.奖励旅游的特殊性

2.1受众对象特殊

奖励旅游者与普通旅游者完全不同,奖励旅游是针对已达到或超出组织预定业绩目标的特定对象,如员工、经销商、商等,所给予的鼓励、奖赏之旅。更确切的讲,奖励旅游的对象是针对组织的有功人员,他们是从组织团队中挑选出来的,必须通过特定的审核尚可获得此资格。

2.2经费预算来源特殊

奖励旅游的经费来源并不是组织自掏腰包,而是在实现了特定目标后,用创造出来的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奖励旅游的经费来源。

2.3行程安排特殊

奖励旅游行程活动安排特殊,需要根据组织意图量身订做,活动不仅仅是安排特殊旅游线路、旅游活动就能满足的,此外一般还包含组织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内容。这些特殊的行程安排能同时让参加者感受到是一种殊荣,并在活动之后留下毕生难忘的记忆。所以,旅行社对组织的特殊要求进行深入了解,策划出别出心裁的旅游行程。

2.4目的和预期效果特殊

组织采取奖励旅游的目的除了激励和奖赏之外,还在于其包含许多附加值。一个精心设计旅游行程,将会替组织带来许多无形的价值,包括凝聚员工的向心力、塑造组织的文化、增进同事间的沟通和持续激励员工等。奖励旅游的预期效果是每位参与者参加后都想再获得奖励旅游的机会,并增加未受奖励员工对其的渴望,从而达到对组织员工的激励作用。

3.奖励旅游在组织管理中的作用

奖励旅游包含了会议、旅游、颁奖典礼、主题晚宴或晚会等部分,组织的首脑人物会了面作陪,与受奖者共商组织发展大计,这对于参加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殊荣。其活动安排也由有关旅游企业特别安排,融入组织文化的主题晚会具有增强员工荣誉感,加强组织团队建设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常年连续进行的奖励旅游会使员工产生强烈的期待感,对于刺激业绩成长能够形成良性的循环。

3.1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奖励旅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观光和商务旅游,它通常需要提供奖励旅游服务的专业公司来为企业“量身订做”,使奖励旅游活动中的计划与内容尽可能地与经营理念和管理目标相融合。一些研究管理问题的心理学专家在经过大量调查和分析后发现,把旅游作为奖品来奖励员工、客户时,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远比金钱和物质奖品的刺激作用要强、要好得多。首先,奖励旅游是刺激员工积极性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奖励旅游中的一系列活动,如颁奖典礼、主题晚宴、企业会议、赠送贴心小礼物等,将组织文化、理念有机地融于奖励旅游活动中,还有如组织的高层人物若出面作陪,与受奖者共商企业发展大计等,这对参加者既是一种殊荣,而且又达到了“寓教于游”的与众不同的效果,同时还可有效地调整组织上下层、企业与客户间的关系,使受奖者有一种新的荣誉感,增强对组织的认同感,激励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3.2有利于组织形象宣传

奖励旅游是企业对优秀员工的一种奖励,能树立企业形象、宣扬组织文化理念,并求最终达到提高组织的业绩、促进组织未来的发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奖励旅游实际上是组织的一项重要的市场宣传活动。比如在一次较大规模的奖励旅游中,会有包机、包车、包场等现象,相应都会打出醒目的组织标识,到时,人们首先瞩目的将会是举办奖励旅游的这家组织,而非那些被奖励的个人,所以无形之中,这又是组织展现自身实力、宣传组织形象的大好时机。

3.3更有效的激励作用

奖励旅游重精神奖励和长效激励 奖励旅游的出现和实施是组织激励方式转化的一种表现。在物质激励效用减小的情况下,组织转而依靠精神手段来满足员工的社会需求和人性要求。 通过奖励旅游中的一系列活动,以及专项会议、颁奖典礼、主体晚宴、集体游戏、友情赠送等,可以极大地刺激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中间商对组织品牌的忠诚度,激励他们更好地为组织服务,同时也起到了对组织本身组织建设的激励作用。 与传统的奖励形式相比, 奖励旅游是一种长效激励。在参加奖励旅游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令人愉悦的精神享受和难以忘怀的经历,对员工和其他奖励旅游者的内在激励将是长久的。

3.4有利于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

知识型员工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信息的能力以及处理、应用知识和信息的能力,这些能力提高了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因而常常不按常规处理日常事情。因此需对知识型员工实行特殊的宽松管理,尊重人格,激励其主动献身与创新的精神。通过奖励旅游,为组织管理者提供一种善于倾听而不是充满说教的组织氛围,与员工平等对话,使信息能够真正有效地得到沟通,也使知识型员工能够积极地参与决策,使得员工有明显的归属感。

3.5有利于促进和中间商的关系

中间商直接影响着组织的成本和效益,也影响着组织实现顾客让渡价值。提高中间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就相应地降低了顾客的购买成本。因此,组织与中间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战略伙伴关系至关重要。所以,组织与中间商的合作过程中,应该给中间商以激励和嘉奖,因为中间商在实现产品销售的既得利益后,最终也是组织获得了目标利益的实现。同时,因为中间商对所在地的市场行情最为了解,也最具有发言权。组织与中间商的合作过程中,应注重对中间商的沟通和管理,处理好与中间商的关系。而奖励旅游为组织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创造了一个比较特别的接触机会,大家可以在旅游这种比较放松的情境中做一种朋友式的交流,这样,员工与客户不但能借此了解到组织与组织管理者富有人情味的一面,而且员工之间、客户之间也能趁此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和业务交流提供了便利。

参考文献:

[1] 彭顺生.论奖励旅游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及其实现途径[J].管理观察,2009年06期

[2] 蒲忠,刘险峰,董晓军.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5年12期

[3] 王秀丽.中间商业务管理精要[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11

晚安的特殊含义范文第5篇

一、“be going to + 动词原形”表示按照事先的计划、安排在未来的时间要做某事。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主语的人称和数,将be变为am, is或are。例如:

I’m going to see my grandparents next Sunday.

下星期天我打算去看望爷爷奶奶。

They are going to build a park in the center of the city next year.

明年他们打算在市中心建一个公园。

We are going to pick apples on the farm tomorrow.

明天我们打算到农场摘苹果。

二、“be going to + 动词原形” 表示从现在某种迹象来看将会发生的变化。例如:

Look at the dark clouds, it’s going to rain.

看那些乌云,天快要下雨了。

三、将含be going to的肯定句改为否定句时,应在am ,is,are 后加not;改为一般疑问句应将am,is,are移至句首;be going to的特殊疑问句应由“特殊疑问词+一般疑问句”构成。例如:

Tom isn’t going to watch the football match tomorrow.

明天汤姆不去看足球赛。

Are you going to study French next year?

明年你打算学法语吗?

What are you and your friends going to do this afternoon?

今天下午你和你的朋友打算干什么?

四、表示“某地/某时将有……”时,可以用“There +is / are going to be+主语+地点/将来时间”句型。但要避免出现类似下句中的错误。

试译:明天下午将有一场足球赛。

[误] There is going to have a football match tomorrow afternoon.

[正] There is going to be a football match tomorrow afternoon.

注意:there 与be连用表示存在意义的“有”,不能受汉语影响而误用there have。

五、当句中谓语动词为come, go, leave等表示位置移动含义的动词时,其现在进行时就可用来表示将要发生的动作。例如:

They are leaving for Beijing next Friday.

下周五他们将动身去北京。

I’m sure she is coming to have dinner this evening.

我肯定今天晚上她要来吃晚饭。

判断上面句中的动作是正在发生还是将要发生,可以从句末有无表将来时间的状语及语境来综合判断。请比较:

We are going to the park.

我们正在去公园。

We are going to the park next Sunday.

我们下周日将去公园。

【练一练】

根据汉语提示完成句子,每空一词。

1. 下周他们打算参观长城。

They ______________ the Great Wall next week.

2. 下星期三有场足球赛。

There ______________ a football match next Wednesday.

3. ――你们打算去北京工作吗?

――不,我们不打算去。

― ____you______________ in Beijing?

―No, ______________.

4. 王军不打算成为一名演员。

Wang Jun ______________ an actor.

5. 布朗夫妇打算周游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