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预算法;预算管理;影响与对策

一、新预算法的几点重大变化及对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影响

(一)预算统计口径变化,改变了预算的管理幅度

新预算法规定,将预算单位所有收入支出都要纳入预算进行管理,较之前的预算法收入统计口径变大了。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管理要包括所有的收入项目,也促进了各预算单位要将单位实现的所有收入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二)政府债务管理的新规定,降低了政府债务风险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对政府举债活动制定了新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省级以上政府才能进行举债,同时对融资规模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对于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特别是2013年6月确认的政府存量债务,以地方政府债券逐步置换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有效管理。

(三)预算管理改为四本预算、五级政府预算管理体系

对应着全口径收入预算管理的规定,新预算法扩大了预算的编制范围,其中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四个预算项目,简称“四本”预算。“四本”预算都分别有其特有的用途,相互间又有联系,共同保证国民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就是旧预算法提到的公共预算项目,是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行的收支预算,同时也承担着弥补其他三项预算不足的任务,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收支平衡为原则,社会保险基金以资金结余的资本运作增值为管理目的,而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准互为挪用和补充。在预算编制层级方面,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组成的五级预算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更加体现重视基层政府的预算行为,同时对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人大监督和审议财政预算职能受到强化,财政预决算公开已经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新预算法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管理职能,参照五级预算的管理体系,同级人大对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审查,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预算、决算。加强人大的监督审查职能能更好地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明晰性和合理性。另外,新预算法也明确了财政部门对社会公开预算的时间和内容,将整个财政资金的运行过程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了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规范化。

二、应对新变化,提高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一)提升预算的编制水平,促进支出结构更加合理

新预算法的全口径预算,扩大了政府收入的预算范围,同时规范了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能够较为准确的估算全年预算收入,对于基层财政部门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难题。山东省临朐县财政局科学研判全县经济形势,合理确定了预算规模。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县完成公共预算收入42377万元,占预算的83.9%,增长30.5%,虽然受到了新预算口径调整的影响,但是按照旧口径,仍然增长17.2%。收入完成情况说明预算编制较为准确,只有这样才能满足预算的支出要求。在支出方面,全县上半年公共财政支出完成108943万元,占预算的50.7%,增长16.2%。政府机构也压减车辆购置、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重点加大了对民生保障性项目的支出比例,较好的完成了国家、省、市的民生保障任务。

(二)适应新预算法的债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发展

新预算法严格限制了政府的举债行为,基层财政部门要应对地方政府举债约束带来的资金紧张的影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当地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一方面,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利用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优先置换高息债务的本金,降低政府整体的债务成本和风险。临朐县财政局加强对现有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截至2015年6月末,已经完成政府债券置换额度4.58亿元,有效地优化了临朐县的政府债务结构,也降低了利息支出规模。另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基层财政部门应有效利用PPP融资政策,借助市场上的资本力量,保障社会民生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收入的管理,保证预算的完成

按照“四本”预算的管理模式,基层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各项收入的管理,以保证收入预算指标的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以税收为基础,健全税收监控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征税管理工作,保障公共预算收入的实现。临朐县财政局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建筑房地产等行业欠税依法有序清缴;组建专门队伍,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征缴情况进行了清理清查;加强铝型材、玻璃、钢材、奇石等专业市场的税收监管,上半年完成税收收入22641万元,占预算的57.8%,增长11.8%,保障了公共预算收入的实现。第二,重视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关系管理。受到土地出让金收入下降的影响,政府性基金收入减少。2015年上半年土地出让收入下降了21.3%,所以,基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支出要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安排基金项目支出。第三,对于社保基金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要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四本”预算的完整性。

(四)规范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行为,对人大、社会提供更加准确的财政预算信息

提升基层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水平,就要不断提高预算的编制质量,从而为人大、社会提供更加有用的预算信息,满足新预算法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质量的控制,从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角度完善预算内容。加强与本级人大之间的交流沟通,及时调整不符合规定的预算编制项目。另外,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公开本级预算要在规定时间内,同时还要保证预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让人民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预算编制项目和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预算执行的作用。

三、结束语

新预算法的实施,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对基层财政部门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预算管理规定,不但规范了政府的财务行为,同时也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基层财政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新预算法,及时更新预算管理观念,转变财政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保障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隆亨.新《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特征与实施建议[J].法学杂志,2015(04).

[2]王小红,王海民.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预算收支的影响分析[J].财会通讯,2015(08).

新预算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全口径预算 年度预算平衡 预算公开 控权法

中图分类号:DF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350-01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在新预算法中,对于政府支出,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部的支出”。由此可见,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对预算口径做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旧法“依照规定”、“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规定不甚明确,给了政府部门和官员在预算资金来源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修正后的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四位一体的现代预算制度,极大地规范、制约了政府的权力。

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途径是限制政府的活动,而限制政府活动的关键在于控制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依据新预算法,政府行为的相关资金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根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公众诟病多时、争议不断的“预算外资金”、“第二财政”等问题。新预算法出台之前,由地方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政府活动中发挥着相当一部分作用。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以其公权力为依托,借用、摊派、征收了大量“预算外之外”的制度外资金。这些脱离预算管理、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的“第二财政”给政府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脱离监管的宽松环境,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标准和质量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使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些违规政府行为的资金来源,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使得之前确有需求而因财政困难而难以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支出范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指在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环节建立健全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跨年度平衡”允许在当年编列赤字,但应在以后分年弥补,规范了超收的使用和短收的弥补。在该机制下,年度预算审核重点由收支平衡转到支出政策上,着重对重大的支出项目进行中长期的科学规划,避免年度平衡的“短视性”,更有利于体现预算的前瞻性。

在原有的预算框架下,为实现年度平衡,作为当年的预算支出须在当年完成。由于审批程序复杂、预算资金下达滞后、前期执行缓慢等原因,许多支出项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两个月内完成,“突击花钱”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态。由于时间仓促,很多项目都在无序中完成,其应有流程和监督环节都流于形式,预算绩效更是无从谈起,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低效率利用,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可以使政府支出的全过程时间更充裕、论证更科学,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期限相对较长的政府支出项目,能够从中长期的角度科学合理地评估其作用和价值,从而体现讲求绩效的预算原则。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公开透明制度,原预算法并没有规定。新预算法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八十九条,从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和公开主体等方面对预决算的公开透明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算公开的法制框架。

新预算法的以上诸条均体现了预算在公开性方面的进步,着实可喜,但在预算的透明方面,新预算法并未提及。公开透明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公开和透明不可分离,公开不等同于透明,透明是对公开的延伸,做到预算公开只是实现预算透明的第一步。近些年来,在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下,预算公开不断完善,但距离预算透明仍有距离。预算透明的本质是公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以及政府对此知情权的保障。要实现透明,社会公众需有便利的方式获得完整准确并且易于理解的财政信息。如果仅仅是公开一些或笼统或片面或专业性极强的预算信息,与实现预算透明的要求着实是相较甚远。只有实现了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充分发挥其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预算民主。

四、匡正立法宗旨,逐步“管理”向“控权”转变

1995年开始实施的旧预算法作为一部首创性的预算法律,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为“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两者相比,新预算法逐渐由“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的钱袋子”,政府由管理监督预算的主体,逐渐转变为被权力机关、社会公众等监督的对象,在约束政府权力的同时体现了法治精神。

从本质上看,预算是控制性的。其控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自身财政活动的内部控制,即“控制预算”,另一方面则是外部力量(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外部控制,即“控制预算”。我国之前进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更多注重的是技术性较强的政府内部的预算控制创新,而较少关注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外部控制。

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现代社会中,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约束预算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基本方法。而将预算法定位为管理法,势必会强化政府在预算中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赋予相关行政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并随之引发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一直呼吁在预算法中增加关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内容,基于法治的精神,使新预算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控权法”。法治的要求是限制人治,新预算法的的以上亮点、原则,都是明确规范限定了之前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政府权力在公开透明并且受到充分监督的环境下得以行使。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精神已经受到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我们也相信这部新修订的“经济宪法”会在新的法制环境下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王雍君.中国《预算法》的修订:精神、理念和核心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

[2]王庆.推进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路径选择[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6月

[3]王雍君.新预算法:善治视角的评述[J].中国财政,2014年第18期

[4]孙小丽.《预算法》修订与政府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财政研究,2011年第11期

新预算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算法制 预算年度 预算编制 预算审批 预算调整

【正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及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起了重大作用,使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的纳入法治轨道。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与我国现行预算法律、法规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现行预算法制的局限凸显出来,因此,进行预算法制创新已势在必行。

一、预算年度法制创新

预算年度是政府预算收支、管理的法定起止期限或预算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一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主要是由该国的国情、政治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和传统习惯等决定,但立法的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直接影响着预算年度的起止时间。①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预算年度大体上分两种类型:一是历年制,即预算年度按日历年度计算,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其具体起止时间一般根据具体预算收入入库旺季及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来定。目前,多数国家的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如德国、汉国等,少数国家的预算年度采用跨历制。历年制抑或跨年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当预算年度与预算审批、执行等制度脱节,才会暴露出预算年度制度的缺陷。

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见,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然而,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要等到每年3月份及以后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才能作为法律文件生效,造成预算年度以与预算审批、执行的时间无法衔接,出现了预算年度开始时间至预算审批、批复时间之间的空白阶段。因为我国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在每年三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后的四、五月份召开,导致在预算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对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现象,《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一规定使得预算先期执行具有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可能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但上年同期未必合理。二是未充分考虑到当年经济形势的变化。三是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②同时,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弱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容易在制度上使上年同期不合理支出合法化,给本年预算平衡留下隐患。③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修改预算年度的立法建议,主要观点是我国预算年度采用跨年制,但对具体起止时间,说法不一。一是预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理由是此举可与人大开会批准预算的时间基本一致,使全年预算执行有法可依,加强了预算的严肃性。④二是预算年度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理由是此举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⑤采用跨年制的预算年度是对历年制预算年度的一种变革,只是对国外跨年制预算年度的一种借鉴,而非创新。若在修改预算法时,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则须相应调整税收年度、企业(公司)年度、统计年度,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仍然可能出现先期执行现象,如预算草案被人大驳向需要重新修订或做重大调整难以在预算年度开始时批准等。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先期执行,预算法应做出具体规定,即对于一般性支出可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额安排支出,对于临时性的支出则应做出严格限制。

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前提下,调整预算草案的审批时间、审批主体,在预算执行前审批完毕预算草案。因此,当年预算的草案只能在上一年的下半年审批,由于各级人大的全年会议一般在上半年召开,只好由各级人大的常委会来审批预算草案。与笔者同持历年制预算年度观点的另一种实现机制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临时法案,作为当年正式预算批准前的执行依据。⑥

二、预算编制法制创新

预算编制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需要收集各种数据,应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编制的依据、方式、方法、原则、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制度仍需改革。

(一)预算编制时间的调整

我国预算编制时间较短。根据我国《预算法》第24、35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25、27条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现在,国务院将下达编制预算指示的时间提前至9月份,比过去约提前两个月,实际的预算编制时间达3-4个月,但仍显得时间紧迫。从西方国家情况来看,预算正式编制前的准备时间普遍较长,如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于预算开始前19个月。⑦我国多数学者建议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至半年左右,等时机成熟,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到一年左右。⑧

(二)预算编制方式的改革

《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所谓复式预算是指将一个预算年度内所有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预算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不同性质,分别编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收支表上所形成的预算计划。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然而,复式预算编制存在着偏差,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试行复式预算,且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复式预算;市、县、乡级预算仍是单式预算。因此,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借鉴国外实行复式预算的经验,全面实行科学的复式预算。

(三)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预算编制方法是“基数法”,即根据上年的基数加减本年因素来确定本年度的预算收支规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存在着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盲目沿袭上年项目、不符合公平规范透明原则、导致单位之间若乐不均、造成资金极大浪费等局限。因此建议采用“零基预算”等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⑨这也是多数专家学者的看法。在立法层面上应将《预算法》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的规定,修订为“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按零基预算方法进行编制。”同时按部门预算管理原则设计预算科目,将体现政府职能的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职能和政府活动范围。《预算法》应对编制部门预算作出一定的规定。

(四)预算收入编制依据的改革

根据我国《预算法》第29条之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依此条法律规定,是无法判断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相适应,究竟是以全国平均增长率相适应,还是以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事实上,各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尽相同,每一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又很难与全国平均增长率相同。立法中的模糊规定,将导致实践上的混乱。建议将一规定修改为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保持与本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三、预算审批法制创新

预算审批是预算过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行预算审批法制不够完善,过多地流于形式,不利于规范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一)调整预算草案的审批机关

根据我国《预算法》第12、13、39条之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预算草案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只行使审查权,不行使批准权,而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批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在预算年度开始后的3-5个月内或者更长时间召开,同样造成预算先期执行现象。为此,建议预算草案的审批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时间应在上一年度终了之前。

(二)延长预算审查时间

预算审查分为初审和终审。根据我国《预算法》第37条之规定,我国现行预算初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三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以上初审时间大约为一个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对预算草案的审查为终审,审查时间最多为半日。可见,我国预算审查时间较短,难以保证预算科学性、合理性,而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向议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一般都在正式批准前的3个月到半年左右,以便使议会有一个充分讨论和仔细修订的时间,如美国,政府于2月份将预算草案提交国会,国会在7月份最后批准,审批时间是5个月。而我国预算审查批准时间大约为40日。为保证预算审批的科学、合理,则应适当延长预算审批的时间,完善相应的审批机制。具体做法如下:将预算草案至少提前3个月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预算草案审查机构⑩的各位成员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由预算草案审查机构组织其成员讨论,汇总各方意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要求预算草案审查机构必须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而不能滥竽充数。

四、预算调整的改革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这是我国《预算法》第53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有的专家已透彻地指出这一规定使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超收部分增加财力安排的支出可以不通过人大审批;二是预算收入减少而相应调减预算支出不需通过人大审批;三是在不突破预算支出总额的前提下,预算支出科目留用;四是在预算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门或地方预算的追加、追减。[11]可见,《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较窄,造成预算执行中预算变更、调整随意性较大,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流于形式,人大对预算调整监督职能弱化。针对这种情况,修改《预算法》时,应重新界定预算调整的概念,对预算调整的定义作更严格的限制,将超收安排的支出、短收削减的支出、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的追加追减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调整范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释】

①⑤张丽华、杨树琪、朱德良:预算法的修订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迫切要求,《经济问题探索》,2003年第11期。

②④⑧唐丽华:关于适当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

③④⑧李燕:适时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⑥陈炜、朱大兴、王飞雪:完善《预算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四川财政》,2002年第1期。

⑦贺飞跃:中美预算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8卷第1期。

⑨徐志、林学富:《预算法》编制与贯彻中存在的偏差及其纠正,《现代财经》2003年第11期。

新预算法范文第4篇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对上至中央、下至基层政府的财税体制、预算管理和行政管理具有重大影响。美国公共预算改革运动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纽约,并随着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的通过和执行而发展到全国。威尔逊总统在任时,起草了《预算与会计法》的大部分内容;而在1921年,哈丁总统签署的《预算与会计法》规定所有资金在递交国会前,必须先山总统评估及接受,预算继而被称为是表T总统偏好的一本书。我国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口起正式实施,其有效地体现了预算的统一性和公开性。李克强总理于2014年9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自我革命的财税制度改革,首先触动的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因此,新预算法将对地方政府的预算收支产生重要影响。

二、新旧预算法对比分析

(一)旧预算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的预算分为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政府预算,其中地方政府预算又分为三级制管理。而我国历史上一直将预算作为国家机密来对待,1997年国家保密局和财政部制定的《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以及财政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机密,不得向社会公开。这种不对外公开的现象,使得地方政府的预算收支管理形成以省级、地级和县级政府组成的黑色金字塔。缺乏内部与外部有效监督的暗箱操作必然造成旧预算法在预算收入和支出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1)预算外收入未列入预算。旧预算法仅将财政收入纳入预算范围,并未将预算外收入资金纳入预算,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均属于预算外收入,这三项收入占地方政府收入总额的65%以上。

(2)预算支出未按预算用途执行。中国人民大学的调研数据显示,有些地方政府的支出中其他支出占40%,而对其他支出的列不够详细,导致其他支出的内容较为丰富。如新华网披露的中纪委公告显不,江西省景德镇市的民政局通过其他支出购置了8套联体别墅,每套255平方米,配售给局级领导等。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利用其他支出修建办公楼等,这些充分表明地方政府对预算支出未按照规定的预算用途来执行。

(二)新预算法的新体现我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2014年开始正式编制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我国2014年财政预算收支情况如图2所不。同时,新预算法体现三大特点,即全面、透明和权威。

(1)全面性。新预算法全文包括十一章一百条。具体而言,新预算法要求地方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收入包括6大类、51个条款、345个目;支出包括25大类,203款及1313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预算收支的详细内容。

(2)透明性。新预算法预不着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的透明性。在2001年普华永道对35个国家进行预算透明性的检测时,中国位列最后一名,充分说明我国预算缺乏透明性;2009年美国IBP公司对85个国家进行预算透明性检测,我国依然排在靠后的位置,即第63名。新预算法要求经过人大审核后的预算必须在20天后对外公布,预算的透明性将逐渐与西方国家保持一致。

(3)权威性。权威性是新预算法的重要特点。旧预算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较为简单和宽松,如仅有警告和记过,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对预算不够重视。新预算法的处理规定非常严格,保持了与西方国家一致的严格标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和刑事处分四个等级。

三、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影响

(一)对预算内收入的影响新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缴收入。

(1)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营业税属于地税,除少部分行业集中缴纳的税收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属地方收入,并占地方级税收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虽然改征增值税后,收入按照75:25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但这极大地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总额。因此,为保证地方政府的独立正常运转,必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力余缺的调节,才能实现地方政府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而新预算法的出台,将有效杜绝地方政府因年底无法完成税收任务而向企业催收税款的现状。

(2)对地方政府接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影响。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为6.02万亿元,占全部财政收入的46.6,其中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万亿元,随着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导致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的转移支付来给予地方一定的补助,这导致地方财政支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的增加。因此,新预算法对中央给予地方的财政性转移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了财政性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支付的严格评估、退出和资金使用的配套制度;三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和预算下达时间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助于将税收政策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的影响降到最低,最终促进基层地方政府财政保障能力的提局。

(二)对预算外收入的影响

(1)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逐步将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我国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如表2所T。从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开始,我国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中。这必然使地方政府的总收入有所增加,降低了税收政策(如营改增)使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减少的影响。

(2)将国有资本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1994年至2007年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均未上交财政,完全山企业掌控,该部分预算外收入最终必然导致腐败滋生。为杜绝此类现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7年开始试点,从2010年起正式报送人大进行审批,政府性基金预算也于2010年报送人大进行审批,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试编,在2014年首次编入预算草案并报全国人大审批。将国有资本收入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有助于在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总额的同时有效制约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预算支出的影响

(一)对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支出的影响新预算法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旧预算法中提到地方政府必须首先保证法定性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科技支出、农业支出等,但法定支出在以往年度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固化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法定支出的规定,要求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一般支出之外,可以安排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

(二)对地方政府其他支出的影响新预算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预算支出的详细内容。针对地方政府支出中的其他支出项目,预算明确规定其他支出项目必须清楚列不其他支出明细,至少设置三级明细项目进行列不(如其他支出下设办公支出,而办公支出也下设具体的支出明细),以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专款专用原则,若违反预算法,则按照四级处罚制度进行严格处罚。

五、结论与建议

新预算法作为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首先触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应对新预算法带来的影响,笔者根据新预算法的特点和内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现地方政府三级制管理从黑箱到白箱的转化旧预算法未能体现上级对下级、外部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督。因此,为了将黑箱变为白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做好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即省级对市级、市级对县乡级的监督。新预算法正式将乡级预算纳入预算范围,按照一级政府实行一级预算的原则,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和乡五级政府预算体系。为了保证地方政府三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级政府必须有效监督下级政府的每一笔预算收入和支出。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预算的公开性特点,社会各界(如媒体、社会公众等)均可对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做出有效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政府预算收支的公开透明。

(二)保证地方政府预算的全面性一方面,在地方人大审批预算中,必须保证人大所收到的预算收入是详尽和全面的,而且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包括所有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另一方面,在保证山上而下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前提下,详细和全面地列明地方性政府预算支出,以保证支出范围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新预算法虽然对预算收入和支出做出较为详尽的划分,但与美国相关规定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的预算只需9天时间山人大全部审核完毕,美国仅国家预算目录就达到212页,全部审核完毕则需1年。因此,后期预算法的内容详细程度和个而程庶右格讲一朱加祸。

新预算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预算法;信息公开;必要性

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公共财政要求的本质体现。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以及中央提出“八项规定”,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日趋增强。2014年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预算信息公开作出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新预算法规定,除了在依照国家保密法规定应该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之外,预算活动的全部内容都要向社会公开,并对预算公开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预算公开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今年1月1日起,新预算法开始实施。预算信息公开写入了新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形成了较强的约束,确保了人们对公开预算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了财政部门的管理水平,起到了源头治腐的关键作用。因此,新预算法实施颁布后,加快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更具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预算信息公开是建设民主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据此,人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之中。国家财政资金来源于人民,财政部门只是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和使用纳税人的钱。公众就有权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充分参与到预算活动整个过程中,并对预算全部活动开展全面监督。因此,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实际上是促使公民行使民利的基本前提。从这个视角来看,预算信息公开,不仅是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还是一个体制机制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性因素。预算信息公开,就是要把公众看不见的东西变成公开透明、人尽皆知的信息,以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所以,预算信息公开是各级财政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是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和建设民主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预算信息公开是抵制腐败问题的客观要求

预算信息公开将财政资金置于社会民众的监督之下,把财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自觉向人民代表解释清楚,这样才能避免因少数人决断专行而引发的决策失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预算编制作为财政活动的前置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秘密性,客观上可能会产生少数单位或个人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的现象发生。另外,财政预算作为财政管理的源头环节,如果能让群众了解财政资金的获取和使用的详细情况,就抓住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方法,就能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出现。因此,预算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对整个预算活动能起到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作用,能增强了预算管理的刚性约束,从而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起到源头治腐的作用。换言之,让预算信息在公众面前公开,广泛接受大家的监督,既督促财政部门进一步高效地管好财政资金,避免权力寻租行为出现,极大地拓宽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促进了构建清廉高效政府的进程。而推行预算信息公开,就是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督,使得政府在财政资源分配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三、预算信息公开是增强财政管理的重要途径

预算编制是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是财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对于用好管好财政资金起到关键作用。在预算编制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影响,财政部门不得不依赖于资金使用部门所上报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于是,财政部门就很容易据此作出不合适的资金分配判断决定。职能部门本身作为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单位,客观上会增加人们对预算单位的监督力度。而新预算法规定,所有的预算单位必须真实、完整地上报本单位的项目和资金,严禁瞒报虚报,这在法律层面上减少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之间的较量和平衡。财政部门需要完善预算编制的管理手段,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可执行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得预算单位难觅政策空子可钻。从财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虚心聆听社会的建议,努力在社会诉求、各方需求和可用财力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促进政府预算决算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让财政资金用在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的地方。因此,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是促进政府依法民主理财、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

四、预算信息公开是完善公共财政的迫切需要

相关期刊更多

水电与新能源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信息与通信技术

统计源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