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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两台计算机的电缆通讯连接
串口的直接电缆连接线在一般的计算机商店里有做好的成品销售,也可以自己制作,接线图见图1。图1a为标准接法,图1b为简化接法,只将数据发送端和数据接收端相连接,其余4、6脚和7、8脚分别在串口插头的接线端直接短接,经试验两种接线方式均能正常工作。建议大家使用图1b的接法,电缆可使用双芯话筒线,其中芯线用来连接2、3脚,屏蔽层用来连接5脚。电缆的长度最好不要超过10m。
用串口的直接电缆连接线将两台计算机连接起来。
先对主机(即服务器)进行设置。打开计算机,单击“开始按钮”右击“网上邻居”,选择“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见图2)“创建一个新的连接”“下一步”选择“设置高级连接”(见图3),单击“下一步”选择“直接连接到其它计算机”(见图4),单击“下一步”选择“主机”(见图5),单击“下一步”在下拉列表框中选择一个空余的串口,如“通讯端口(COM1)”(见图6),单击“下一步”勾选Administrator、Guest等用户(见图7),单击“下一步”“完成”。
然后,对客户机进行设置,打开计算机,单击“开始按钮”右击“网上邻居”,选择“属性”“创建一个新的连接”“下一步”选择“设置高级连接”,单击“下一步”选择“直接连接到其它计算机”,单击“下一步”选择“来宾”,单击“下一步”在文本框中填写连接的名称,如“连接到主机” 在列表框中选择一个空余的串口,如“两台计算机间的通讯端口(COM1)”(见图8),单击“下一步”“完成”。
接下来对主机和客户机连接属性进行设置。
在主机的“网络连接”窗口中双击“传入的连接”图标,在“常规”中勾选“两台计算机间的通讯电缆(COM1)”(见图9),并对其属性进行设置,选择端口速度为115200。在网络中设置“Internet协议(TCP/IP)”,指定TCP/IP地址从192.168.0.1到192.168.0.2,对另外两个选项进行勾选(见图10),按“确定”完成设置。
在客户机的“网络连接”窗口中右击“连接到主机”图标,单击属性,在“常规”对“两台计算机间的通讯电缆(COM1)”进行配置,选择最高速度为115200。在“网络”中设置“Internet协议(TCP/IP)”的IP地址为192.168.0.2(见图11),点“确定”完成设置。
设置完成后就可以开始联机通讯了。在客户机的“网络连接”窗口中双击“连接到主机”图标,用户名填Guest,点“确定”联机后会在主机的“网络连接”窗口中增加一个“未经身份验证的用户”连接图标(见图12),说明联机通讯成功了。这时主机串口的IP地址为192.168.0.1,客户机串口的为IP地址为192.168.0.2。如果不能联机,可适当调低串口的端口速度。
二.安装服务器软件
服务器软件可以选用CCproxy。CCproxy占地小且使用设置都很方便。Ccproxy6.0可到下载,软件大小814K。下载好后分别在主机和客户机上进行安装,在“设置”中不用修改默认配置(见图13)。为了防止识别IP地址的错误,也可在主机CCproxy “设置”中取消“自动选择”,在列表框中选择192.168.0.1,并在右边复选框中勾选;在客户机CCproxy “设置”中取消“自动选择”,在列表框中选择192.168.0.2,并在右边复选框中勾选。
三.设置客户机的浏览器
经试验在客户机上用微软的IE浏览器设置服务器后不能访问Internet。笔者使用的是网际畅游MyIE2 0.9.12 简化版,这是一款基于IE内核的、多功能、多页面浏览器,软件大小为762KB。安装完成后运行MyIE2,先单击“选项”,指向“服务器”,单击“设置”,出现设置对话框,单击“+”在“名称”中填个名字,如直接电缆连接,在“地址”中填上192.168.0.1:808(见图14)。然后再单击“选项”,指向“服务器”,单击“直接电缆连接”,看到“直接电缆连接”前面出现勾号,设置工作就完成了(见图15),否则再单击一下“直接电缆连接”就可以了。
四.联机上网
将主机和客户机用串口电缆连接起来,打开两台计算机电源,在客户机的“网络连接”中双击“连接到主机”图标,将主机和客户机接通。然后将主机和客户机的CCproxy打开,再打开MyIE2就可以上网了。
汛期来临,为有效预防我县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现就加强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各乡镇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在汛期到来前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采取过硬措施进行整改。要采取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船管员现场巡查的办法,深入扎实地开展隐患整改工作。要按照“隐患一处不漏,船员一人不漏,船舶一艘不漏,渡口一处不漏”的要求,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逐一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时限和整改要求。要严厉查处超载、超速、大风、大雾冒险航行的违章行为。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渡运安全管理。要全面落实渡船更新改造计划。今年是乡镇客渡船更新改造最后一年,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落实改造资金,保证更新改造任务圆满完成。到今年底,凡没有将木质船改为钢质船或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渡运。要严格渡口审批管理。新设置的渡口,要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审批的渡口,要立即取缔,禁止渡运。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节假日、集会、集市、农忙、学生过往频繁等时段要组织人员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秩序,防止超载及其他违章行为。渡工、渡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严禁无渡工证摆渡,严禁无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的船舶参运。渡船要足额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按规定挂放在船上。要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广大群众、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船主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要求,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共同管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与指导协调,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港航部门对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经营、运输船舶、浮动设施依法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能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主要船公司在宁波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由表1可见:(1)排名宁波港重箱出口量(折合为20英尺标准箱量)前五位的船公司分别是地中海航运、中海集运、马士基、中远和达飞;(2)除中海集运的20英尺重箱进口量大于20英尺重箱出口量外,各船公司的重箱进口量均小于重箱出口量;(3)韩进海运和川崎汽船的进口20英尺空箱无法满足出口用箱需求,韩进海运、阳明海运、地中海航运和中海集运的进口40英尺空箱无法满足出口用箱需求,需要通过在当地租箱或购置新箱来确保出口用箱;(4)中海集运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最好,其次是中远和地中海航运,其中内贸箱对中海集运和中远进出口重箱平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5)中海集运在进口20英尺重箱已经可以满足其出口用箱需求的情况下,依然向宁波港调入大量20英尺空箱,主要是为满足国内中转用箱需求;(6)外资船公司中,地中海航运凭借其遥遥领先的20英尺重箱进口量获得揽取20英尺重箱出口货物的主动权,且其进出口20英尺重箱平衡比领先于中远近6个百分点;(7)为满足出口用箱需求,船公司积极采取调箱措施,针对宁波出口市场的实际需求开展营销,而非以重箱进口量为限。
表12010年主要船公司在宁波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2主要船公司在南京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由表2可见:(1)虽然川崎汽船20英尺重箱出口量只有个,在主要船公司的排名中位列倒数第二,但由于其20英尺重箱进口量(个)与20英尺重箱出口量相近,因此,单纯从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来看,川崎汽船反而是所有船公司中表现
最好的;(2)虽然韩进海运和地中海航运的出口市场占有率均不低,但由于进出口重箱数量悬殊,导致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较差,空箱调运比例较高;(3)中海集运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较好;(4)马士基的表现可圈可点,其20英尺重箱进出口量与中远不相上下,40英尺重箱进出口量在主要船公司中位居第一。
表22010年主要船公司在南京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3主要船公司在南通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由表3可见:(1)中远20英尺重箱出口量为个,占主要船公司20英尺重箱出口总量的近1/3,进出口20英尺重箱平衡比为2.35%,20英尺空箱调运量仅894个,表现令人称道;(2)中海集运进口20英尺重箱比出口20英尺重箱多个,远远超过出口用箱需求,但其20英尺重箱出口量仍不及中远,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海集运营销不力,浪费了宝贵的空箱资源;(3)与中远和中海集运两大国内船公司相比,外资船公司在南通港的表现则平淡得多,地中海航运、川崎汽船和达飞的进口重箱和进口空箱的总量较少,出口市场占有率也排在后三位,从反面印证了“有箱就有货”这一市场规律。
表32010年主要船公司在南通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4主要船公司在张家港港的进出口重箱
平衡状况
由表4可见:(1)无论是在进口市场还是在出口市场,中海集运均处于领先地位,“有箱就有货”的金科玉律再次得到印证;(2)中远的市场表现虽不如中海集运,但较高的市场份额和良好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使其应对外资船公司的挑战仍然游刃有余;(3)外资船公司的市场表现平淡无奇,市场占有率不高,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也毫无亮点,与本土两大船公司的表现形成鲜明对比;(4)由于进口40英尺重箱远远多于出口40英尺重箱,导致达飞出现40英尺空箱零调运的情况;(5)达飞、中海集运、地中海航运和川崎汽船的进口40英尺重箱均多于出口40英尺重箱,说明张家港港进口40英尺重箱整体多于出口40英尺重箱,中远、马士基、韩进海运和阳明海运的进口40英尺重箱少于出口40英尺重箱则说明这几家船公司进口揽货不力。
表42010年主要船公司在张家港港的进出口重箱平衡状况
5结束语
(1)从主要船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出口重箱与进口重箱在数量上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船公司在当地市场的揽货行为更多地取决于其对该市场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属地客户贡献值的认可度。当然,从集装箱“重进重出”和成本控制的角度而言,应当提倡船公司在当地有意识地揽取更多的进口货源。
(2)箱位比(即船公司持有的总箱量与其总箱位之比)应当随航运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在淡季或市场萧条时,箱位比应当控制在1.55左右;在旺季或市场繁荣时,箱位比调整至1.85左右较为合适。随着节能减排、加船减速等措施的深入实施,这一比例还可以适当提高;但箱位比不宜过高,否则会增加船公司的营运成本。
【关键词】 哮喘;患病率;因素分析,统计学;学生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56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3-0269-02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哮喘患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1]。周口市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小城市,农用车、摩托车拥有量较多,空气污染相对较严重。为探讨上述因素是否对中小学生哮喘发病有影响,笔者于2005年12月按全国哮喘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对周口市各区、县中小学生进行了哮喘流行病学调查,以便为中小学生哮喘病的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集中抽样和分散调查形式,调查对象为所在调查地段的6~15岁中小学生及散居儿童(1990年7月1日-2000年3月30日出生),接受调查的儿童共10 049名,其中男童5 273名,女童4 776名。
1.2 方法 由哮喘专科医生、市妇幼保健站儿保医生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全部进行培训。按照2000年全国儿童哮喘防治协作组制定的《中国0~14岁儿童哮喘调查方案》,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进行现场调查。首先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哮喘初筛表,调查内容包括咳嗽、喘息、既往病史、诊断、用药情况等。初筛表由哮喘专科医生审核,筛选出可疑哮喘学生,再进行父母问卷调查,并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和肺功能、最大呼气流速、过敏原等相关辅助检查,明确诊断。对符合诊断的中小学生进行统计。
1.3 诊断标准 根据全国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2],判定儿童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和可疑哮喘。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2.0统计软件,录入调查资料并进行χ2检验和Logistic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哮喘患病情况 共调查儿童10 049名,初筛出与哮喘有关者479名。最后确定儿童哮喘205例(42.80%),咳嗽变异性哮喘138例(28.81%),可疑哮喘136例(28.39%)。男生哮喘140例,女生65例,男、女比例为2.15∶1,男、女生哮喘患病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1.03,P<0.01)。各年龄组学生哮喘患病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2.711,P<0.05),患病率以6~12岁较高。见表1。
电厂小学、周口市区、项城市、郸城县4个区患病率分别为2.34%(55/2 350),2.22%(45/2 023),2.13%(53/2 492)和2.07%(43/2 080),市郊患病率为0.82%(9/1 104),全市平均患病率为2.04%(205/10 049),电厂小学学生患病率居全市首位,市区患病率高于市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9.58,P<0.01)。
2.2 首次发病年龄 本组198例哮喘患儿(205例中,7例发病年龄不清楚),首次喘息发作大多出现在4岁以前,见表2。
2.3 好发季节和好发时间 本组患儿哮喘发作最常见的季节为冬季(12月-次年2月),共64例,占31.22%;不定季节47例,占22.93%;其次为春季(3-5月)24例,占11.70%;夏季(6-8月)23例,占11.21%;秋季(9-11月)22例,占10.37%;换季节18例,占8.78%;常年发作7例,占3.41%。好发时间为午夜最多,共79例,占38.54%;无规律者51例,占24.88%;清晨好发者41例,占20.00%;临睡好发者27例,占13.17%;午后好发者7例,占3.41%。
2.4 哮喘发作诱因 因呼吸道感染发作者184例,占89.76%;因天气变化发作者105例,占51.22%;因运动而发作者29例,占14.15%;因情绪变化而发作者12例,占5.85%;因劳累而发作者8例,占3.90%。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呼吸道感染、劳累、运动后、气味和天气变化是哮喘发作的主要诱因。见表3。
2.5 发作先兆及临床症状 发作先兆有流涕、喷嚏、鼻塞者占73.17%,其余依次为鼻痒(29.76%)、眼痒(28.29%)。发作时以咳嗽(96.10%)为主,其余依次为呼气延长(47.80%)、呼吸困难(44.88%)、发绀(14.63%)、大汗(13.17%)、胸前紧缩感(7.80%)。
2.6 发作时强度和既往用药情况 缓慢发作115例(56.10%),突然发作66例(32.19%),缓慢及突然发作交替者24例(11.71%)。发作的强度依次为中度113例(55.12%),重度63例(30.73%),轻度29例(14.51%)。85例(41.46%)患儿曾因哮喘发作而住院治疗。使用过抗生素的197例(96.10%),应用支气管扩张剂的193例(94.15%),单独使用全身激素治疗的135例(65.85%),应用吸入激素治疗的86例(41.95%),使用中药治疗者112例(54.63%),使用抗过敏药物者155例(75.60%),使用免疫调节剂者77例(37.56%)。
2.7 个人及家族过敏史情况 44例(21.46%)有婴儿湿疹史,26例(12.68%)有荨麻疹史,51例(24.88%)有过敏性鼻炎,19例(9.27%)有药物过敏史。一级亲属中有哮喘史18例(8.78%),有其他过敏史者46例(22.44%);二级亲属有哮喘史者29例(14.15%),有其他过敏史者20例(9.67%)。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周口市中小学生哮喘患病率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中小学生哮喘发病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地数据不一。10 a前全国0~14岁儿童哮喘流行病学调查资料[3]显示,小儿哮喘患病率为0.11%~2.03%;2000年全国城区儿童哮喘患病调查[4]显示,0~14岁儿童哮喘患病率为0.25%~4.63%,平均为1.98%。与10 a前相比,周口市中小学生哮喘患病率明显上升。
调查结果还显示,周口市城区中小学生哮喘患病率明显高于人口较少、空气污染相对较轻的郊区,电厂、纱厂、工业生产较集中的地区中小学生哮喘患病率居本市首位。提示工业污染可导致中小学生哮喘患病率增高。据周口市气象局和环保局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影响本市空气质量的三大污染特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一直上升。二氧化氮主要来源于汽车、摩托车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则主要来源为工业燃料。人吸入空气中高浓度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将导致人体支气管上皮损伤和炎症细胞浸润。损伤的上皮细胞和浸润的炎症细胞释放大量的细胞因子和介质,它们均有向上调节气道上皮和气道血管内皮细胞的粘附分子的表达,参与白细胞的募集、粘附,在哮喘的发病中起重要作用[5-7]。提示做好汽车、摩托车废气和煤尘工业污染的治理,是今后中小学生哮喘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调查还显示,中小学生哮喘有如下特征:(1)首次发病低龄化。周口市中小学生哮喘首次发病年龄大多在学龄前,4岁前占75.8%,10岁前占95.5%。患病率以2~12岁较高,与国内外资料[8-9]基本相符。(2)发病与遗传因素密切相关。调查显示,21.46%有婴儿湿疹史,12.68%有荨麻疹史,24.88%有过敏性鼻炎,9.27%有药物过敏史。哮喘患儿一、二级亲属有哮喘或过敏者占20%以上。说明支气管哮喘是一种变态反应性疾病,有高度遗传倾向。(3)男性患病率明显高于女性。本次调查显示,男、女患儿比例为2.15∶1,原因有待进一步探讨。(4)中小学生哮喘发作最主要诱因为呼吸道感染,其次为劳累、运动后、气味、天气变化,发作季节多在冬、春季。提示在寒冷阴雨季节及气候转变时减少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生,是减少哮喘发作的重要途径[10]。
哮喘病容易反复发作,但只要充分注意,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10],如去除诱发因素和消除病因、避免接触刺激性气体、防止感冒、改善肺功能、注射哮喘疫苗等,从而提高哮喘患儿的生活质量[11]。综上所述,中小学生哮喘的病因和发病机制复杂,有许多问题尚待研究,这需要全社会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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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荣谦.中医教你防治小儿哮喘.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5:114-115.
原告: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以下简称同仁中心)。
被告:张家口市奥马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
被告:张家口市亨得利验光配镜部(以下简称亨得利配镜部)。
同仁医院以精湛的眼科、医疗及配镜服务技术蜚声全国。经同仁医院申请,1997年9月,国家商标局为该医院核发了第1115385和1115386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其申请的“同仁”汉字商标及“TONGREN”拼音与“TR”字头组合的图形服务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为42类,其中含眼镜行服务。次年5月10日,同仁医院与同仁中心签订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1999年,国家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647号通知,认定了“同仁”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1998年初,被告奥马公司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开办其分支机构,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企业名称。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11日以(张市)名称预核〔98〕第369号给其核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奥马公司于1998年4月22日在《张家口晚报》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成立暨于五月一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该广告载明:“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让山城人像纽约、巴黎、东京的市民一样享受国际水准的服务”,并登载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另外,还载有“特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免费咨询、检查”等内容。5月1日,奥马公司又在同一刊物上刊登了“热烈祝贺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今日隆重开业”的宣传及业务广告,广告中亦登有“聘请北京著名眼科专家验光配镜”内容,并登载了“TR”图形。在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店门前的右侧上方安装了“同仁眼镜中心”的灯箱。同年5月11日,“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张家口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电视台于5月18日至次年5月17日期间“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提醒您注意天气变化”等宣传广告。
原告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在发现奥马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向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于1998年8月10日给奥马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称:你单位擅自使用“同仁”商标作为企业牌匾,已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于1998年9月10日前予以改正,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同月27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张家口市奥马眼镜公司同验光配镜中心关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整改报告”,称:“本公司为了维护北京同仁医院、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声誉,避免造成公众误认,对容易引起消费者误导的企业牌匾、灯箱、视力表、眼镜盒等进行全面整改,具体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将怡安街30号门头上店名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1998年8月31日前,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并在店名字体下边写明该企业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怡安街30号’;二、拆除户外灯箱;三、在店堂内带有‘同仁’字样的灯箱上全部加注‘张家口’地域名称;四、销毁不锈钢牌匾一块;五、销毁眼镜盒800个;六、销毁眼镜布1200块;七、销毁视力表一万张;八、销毁验光配镜专用单600本;九、销毁三维画面广告带。我公司已全力按照贵局的要求,将所带有‘同仁’的字样进行规范使用,保证以后在各种媒体中合法使用广告用语,保证不引起公众误认及误导消费者。”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张家口邮电局主办的《中国邮递广告》上刊登了“同仁眼镜告诉您:我们有能力做到配树脂不花钱;配镜在同仁,中保做后盾”的促销广告。1998年12月15日,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接贵医院验光配镜中心就张家口桥东怡安街30号‘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服务商标一案的申诉,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此案涉及到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两方面问题。我国商标管理采取的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不同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二、张家口桥东区怡安街30号‘张家口奥马眼镜有限公司同仁验光配镜中心’是1996年7月1日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三、鉴于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不当,没有按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全称使用。我们已责令其纠正”。
1998年12月18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中国邮递广告》上以“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向全市人民拜年”为题做促销广告。1999年3月25日,奥马公司向张家口市工商局递交了为庆祝其下属的同仁验光中心开业一周年做促销广告的申请。次月20日,该广告刊登于《中国邮递广告》,标题为“热烈庆祝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一周年。开业周年感谢各方支持,同仁真心回报山城父老”,并载明店庆活动的有奖销售期限为199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奥马公司亦于5月4日、5日、10日在“张家口晚报”刊载了相同内容的店庆促销广告。5月4日,奥马公司经张家口市工商局核准办理了注销其分支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注销登记,当日又以原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负责人谢爱珠的名义,以相同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相同的经营场所,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桥东分局办理了“张家口市桥东同仁眼镜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7月26日,又经该工商分局将该店更名为“张家口桥东亨得利验光配镜部”。7月28日,奥马公司又以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在“张家口晚报”刊载声明称:“原张家口市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开业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帮忙,受到了山城人民的厚爱,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根据市场的需要,更好地为山城人民服务,经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批准,现更名为:张家口市桥东区亨得利验光配镜中心”。
同仁医院和同仁中心于1999年8月27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桥东区法院于1999年9月9日依二原告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法对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的经营场所采取了录像、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其时,该部店前仍保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店堂内显著位置仍保留有“TR”拼音字头符号,每节柜台上均仍留有“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
原告同仁医院、同仁中心诉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应受到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的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与原告同仁中心的企业名称相同,并且突出使用“同仁”做其商店的牌匾、标识,其出售的眼镜盒、镜布、视力表和验光配镜单上都突出“同仁眼镜”及其拼音“TONGRENYANJING”的标识,在店内显著位置上有醒目的“TR”与同仁商标相似的标识;同时在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报刊上公然以“同仁验光配镜中心”的名义大作广告。1999年5月4日,该配镜中心在张家口市工商局注销后,仍在《张家口晚报》上作广告,搞店庆有奖销售活动。可见其利用“同仁”商标为自己大肆宣传是一种蓄意侵权行为。该验光配镜中心被注销后,被告亨得利配镜部在原址继续从事相同的经营项目,并在店内仍保留了“TR”标识和“TONGRENYANJING”的拼音字母,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已作广告的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费598000元。
被告奥马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开办的分支选择了“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字号,是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的。我公司开办的分支在张家口市工商局的辖区内使用“同仁验光配镜中心”这一经该局核准的名称,不是擅自使用。况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词或词组。因此,我公司使用经过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反而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亨得利配镜部答辩称:依照国家工商局(1999)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企业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没有义务去调查该名称是否是他人的名称或是注册商标,而且该名称经过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是擅自使用。即使名称使用不当,我部也不是侵权主体,其责任应由张家口市工商局承担,我方并无过错。另外,即使“同仁验光配镜中心”侵权,原告也不应起诉我部,其责任应由奥马公司承担。
「审判
桥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同仁医院依法取得了“同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同仁中心依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原告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奥马公司开办其分支机构??“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在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时,其申请以及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均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关于“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的规定。因“同仁”二字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它不仅是同仁医院及其同仁中心的字号,而且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服务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它与同仁字号已不再是字号与字号的关系。因此,被告及张家口市工商局强调的仅是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同仁”作为企业字号的说法,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悖。即使被告在使用该字号时,在其前面加注了地域范围或隶属关系的其他定语,仍然“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使人产生与原告的服务有着某种特殊联系的结果。况且,被告在其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服务柜台以及广告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中,均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商业行为,因此,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权。被告亨得利配镜部虽几经易名,但其经营场所、人员及服务设施均未改变,从其更名声明的内容以及促销活动广告的内容,亦证实其是被告奥马公司原分支机构的改头换面。而且,直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其仍在经营场所使用着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或相似的拼音及字头,这些行为仍然会产生使公众误解的结果,依然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尽管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造成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但侵权行为却是被告直接实施的,故二被告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0年4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当庭向原告同仁医院及同仁中心致歉(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奥马公司及亨得利配镜部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如果被告能按此协议第一、二项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对上述协议,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商标的取得由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即可取得。同仁医院早在1995年就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将“同仁”汉字及“TONGREN”拼音与其“TR”字母结合的图形注册为商标,核准的项目中含眼镜行服务。1999年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可以认定“同仁”商标所有人就是同仁医院。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独占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几方面内容。本案中同仁医院经协议,与同仁中心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仁中心就依法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本案还涉及的一种标志是商号。商号也称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人,而一个商号可以有多个使用人,这也是造成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一个焦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如北京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其中“同仁”即为企业商号,受法律保护的也仅为“同仁”二字。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可使用,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这样企业名称与企业商标相同,就可受双重保护。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未经服务商标所有人同意或许可,擅自使用其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或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商标,致使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即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同仁医院取得了对“同仁”商标的专用权,同仁中心取得了“同仁”商标的使用权。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许可,擅自设立了“张家口同仁验光配镜中心”并采用了同仁的“TR”拼音字头,以“同仁”为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多次做广告,开展促销活动,使公众对被告的服务行为产生了与原告的服务有特殊联系的认识,以为“张家口同仁配镜中心”就是北京同仁配镜中心在张家口设立的分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侵权事实是存在的。
本案中被告是将原告企业名称(也是商标)注册登记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那么在不同地域能否使用相同企业名称呢?这也是本案被告抗辩的理由之一。虽然被告已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使其行为合法化,但是,这种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因为名称权和商标权一样,均具有排他性、专用性。更何况原告已将“同仁”注册为服务商标,这样,被告侵犯原告的名称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告之行为显属侵权。
从性质上说,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认定上,也应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具体本案,侵权事实存在,侵权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在于认定其主观过错。作为经营配镜服务的企业,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对“同仁”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应知道“同仁”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就负有“不得侵权”的义务。但从被告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分析,被告正是利用了“同仁”字号的知名度,目的在于假借“同仁”的名气为自己企业获取信誉,误导消费者。侵权方式是有意规避法律,结果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因此,被告的主观故意是确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之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是审理中极难把握的一个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曾规定:“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扣除成本之外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看似简单、明确,但具体到案件中,无论适用哪一种方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都很难操作。主要困难在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额不好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多少也不易查清。难以确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虽带有财产性质,但如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大小,有一定难度。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方法,较之上述方法更进了一步,可操作性更强。实践中,一般是综合侵权人的行为过错大小、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侵权时间长短、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费用等因素,计算出赔偿额。本案即是据此调解结案的。对于如何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理论界提出设立法定赔偿金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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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同仁”即是原告方依法注册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又是原告方企业名称中突出的字号(商号),“同仁”又被依法确认为驰名商标,原告方诉讼请求为商标侵权。被告方在其有关装潢、牌匾、视力表、验光单、镜盒、镜布、柜台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或相似符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被告方也未在这些问题上予以抗辩。但对于被告方在其分支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字号这种行为,被告方以是经过核准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理由予以抗辩的,认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被告方的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侵害的是商标权,还是企业名称权,是本案法律问题的难点。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依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不可否认,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两个同行业企业名称,在逻辑上和现实上是可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各自享有自己名称的专用权,一般不会发生谁侵谁的名称权的问题。这也许是原告方为什么不主张名称权的一个主要考虑。同时,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的内容和文字的6种情形,其中第(二)项为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该条规定的直接法律效果,是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拒绝对含有这些内容和文字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规范的是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但就“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则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还可能产生侵权的法律问题,这种侵权的处理,就不仅仅是该规定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处理的问题,而是依不同的侵权性质,由被侵权人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予以处理。所以,被告方提出的“企业名称与商标发生冲突的纠纷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不应由法院管辖”的主张,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不能成立。
规范的企业名称是由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的。其中的字号是与商标邻接的一种标记,通常也被称为“厂商名称”,与商标一般是商品的标记,代表着商品的信誉不同,字号则是厂商的标记,代表着厂商的信誉。但在实践中,某种或某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信誉,往往与厂商字号密切联系,人们并不注意厂商经营的商品的商标;更有甚者,商标与字号可能是同一个内容,特别是一些著名的专业厂商,亦将其字号作为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标记予以商标注册,如本案原告方就是如此,为商标法所允许。因此,对这种著名厂商字号的保护水平,理应超过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水平,赋予其绝对的独占性、排他性,即对在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同行业的两个以上企业使用相同字号的,他人不得将与著名厂商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登记,否则,“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正是这样一种联系,也使被侵权人在主张什么权利上有了一种选择余地,即被侵权人的字号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要求按照商标权加以保护,就有事实联系和法律联系。本案原告先行向工商部门投诉被告,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被告分支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可以认为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