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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故事

坏人的故事

坏人的故事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保护咸阳林业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控制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提高政府应对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减轻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

《陕西省委、省政府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干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处置公共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陕西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方针和法律法规,构建以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保证不发生或少发生破坏生态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重大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众盗伐、滥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的事故;

(2)重大破坏林地、湿地事故:包括重大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的事故;(3)重大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权纠纷群体性械斗、哄抢及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1.6事故等级

根据突发性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生态事故的预警和发生分为四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1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0000株)以上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6)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2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H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l)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一5000立方米(幼树50000一2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一3000亩的事故;

(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

(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5)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6)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3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一1000立方米(幼树5000一50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一500亩,属其他林地100一1000亩的事故;(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灭绝的事故;(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省林业厅领导或市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6.4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l)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一100立方米(幼树500一5000株)的事故;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一50亩,属其他林地20一100亩的事故;(3)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4)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本县(市、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5)市林业局领导或县(市、区)领导明确批示要尽快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咸阳市林业局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我市Ⅲ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Ⅳ级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省林业厅处理发生在我市的Ⅰ、Ⅱ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组长由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公安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负责人和市纪委驻市林业局的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室及局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和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全市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审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上报、决策、指挥;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应急和处置情况;部署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领导本辖区Iv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处理发生在本辖区的I、11、111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组长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森林资源管理、森林公安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负责人和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股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建立本辖区重大林业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本辖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辖区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的决策、指挥和处理;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预警、应急和处置等情况。

2.2办事机构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接收市政府和省林业厅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有关生态事故应急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有关生态事故的报告、信息;传达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协调系统内部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组织指导各应急分队和各县市区应急工作;拟定应急预案、记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起草应急工作总结;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组织应急工作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生态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完成生态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由该科科长任主任。成员由各有关科室及局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参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3现场处置组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现场处置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从有关科室和局下属单位调集人员组成,受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调度和派遣,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2.4信息联络组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信息联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和局下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与现场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给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2.5后勤保障组

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后勤保障组设在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可从有关科室和局下属单位抽调人员参加,负责联系组织供应现场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供给、调配和运输,确保生态事故应急工作运转和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现场处置、信息联络、后勤保障、专家咨询等机构或队伍。

2.6参与部门

为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国土、建设、农业、环保、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必要时,有义务参与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做好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物资供给、经费支持、林区稳定、责任处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3预防预警3.1预防措施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市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点加强天然林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各县市区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及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专项行为。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组织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畅通生态事故发生和发展信息报告渠道。建立从省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保护和生态破坏发生随时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2预警行为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广泛、准确地掌握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当接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的有关生态事故的信息时,生态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尽可能详尽地了解事故的地点、种类、性质、损失等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的真伪和等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批示,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真伪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预警

达到I级标准的特大林业生态事故,为红色预警,由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林业局。

达到H级标准的重大林业生态事故,为黄色预警,由省林业厅。

达到111级标准的较大林业生态事故,为蓝色预警,由市林业局。

达到IV级标准的一般林业生态事故,为紫色预警,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启动

4.1.1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后,立即启动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林业局、省林业厅的应急预案,同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情况;市林业局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

4.1.2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后,立即启动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林业局的应急预案,同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情况,市林业局向市政府和省林业厅报告情况。

4.1.3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后,立即启动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县级政府和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4.2现场处置

4.2.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省林业厅立即派出现场处置组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国家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省林业厅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3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Ⅰ、Ⅱ级事故由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Ⅲ级事故由市林业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Ⅳ级事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和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省林业厅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省、市、县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市林业局与省林业厅之间采用有线电话或无线通讯方式联系;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

4.4信息报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生态事故的有关信息。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突发生态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为止,各责任报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报告工作。

发现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突发事故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判断为Iv级生态破坏事故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置,111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4小时内上报到市林业局,11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I级生态破坏事故的,要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在报告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生态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应急结束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事故处理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同时,报告参加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工作情况,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4.5新闻

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新闻、组织报道。对于复杂事故,应根据查清的情况,分阶段;对灾害造成损失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Ⅰ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林业局研究和制定新闻工作方案。Ⅱ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林业厅研究和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审定。Ⅲ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林业局研究和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厅审定。Ⅳ级突发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必要时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审定。

4.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发更大生态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可视为应急状态结束。

应急结束由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说明解除应急状态的理由,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毁坏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破坏林地、湿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使之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5.2伤亡人员处置

如有出现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事故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尽快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和补偿请求的意见和建议。

5.3保险机制建立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5.4事故评价分析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批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的财政经费,按《陕西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事故或灾情,为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损失补助争取财政支持。

6.2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业发展、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6.3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4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以及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等都有参与重大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6.5技术保障

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部,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6培训与演练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生态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生态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本预案所指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报告及时,避免或减轻了事故损害,以及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由于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失职读职、,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3预案的制定、批准和修订

本预案由咸阳市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市林业局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通过后由市林业局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根据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趋势、特点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7.4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咸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坏人的故事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事故因锁理论;道面破坏;安全分析;对策措施

1 事故因果连锁模型

海因里希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最先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阐明了导致伤亡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以及这些因素与事故、伤害之间的关系。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系列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即伤害与各原因相互之间具有连锁关系。海因里希把工业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如下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①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的; 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④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

于是,海因里希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5种因素:

第一,遗传及社会环境。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使人具有鲁莽、固执、粗心等对于安全来说属于不良的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人的安全素质培养,助长不良性格的发展。这种因素是因果链上最基本的因素。

第二,人的缺点。即由于遗传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的缺点。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这些缺点既包括诸如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缺陷,也包括诸如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的后天不足。

第三,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海因里希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由于人缺点而产生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四,事故。事故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等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第五,损害或伤害。即直接由事故产生的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

上述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可用5块多米诺骨牌对该过程形象地加以描述:如果第一块骨牌倒下(即第一个原因出现),则发生连锁反应,后面的骨牌相继被碰到(相继发生)。最后一块骨牌即为伤害。因此,海因里希连锁理论又被称为多米诺骨牌理论。

2 道面破坏的安全分析

由海因里希事故因锁理论可以对道面破坏进行如下分析:

2.1 遗传及社会环境

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缺点的原因。包括修建人员、保障人员与飞行人员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不良习惯,思想意识上的不成熟、不认真、不紧张。

2.2 人的缺点

即由于遗传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的缺点。

修建人员、保障人员、飞行人员的不按照规定的行为习惯,懒惰、怠慢、粗心大意等缺点。

2.3 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修建人员在施工时不能够认真负责,建造过程中的疏忽与长期施工的不正规施工习惯。

保障人员在保障使用过程中不能高标准完成保障及维护维修任务,机械操作失误等。

飞行人员在操作飞机时的不规范动作,操作失误等。

2.4 事故

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等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修建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道面抗压强度不够,耐磨强度不够等诸多因素。

保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可能会导致飞行的起飞着陆的不安全事故或者导致已破坏的道面进一步破坏,机械砸坏道面。

飞行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有可能会导致飞机压坏道面,飞机对道面的非常规摩擦,破坏道面。

2.5 损害或伤害

即直接由事故产生的财物损坏或人身伤害。道面破坏为最直接的损坏,道面的损坏对飞机轮胎的摩擦的损坏,还可能带来的飞行事故甚至人员伤亡。

3 总结分析

根据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针对道面破坏,其对策措施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3.1 技术方面

从施工技术,维护技术,维修技术方面进行改良改进,吸取经验教训,在常犯、易犯的技术失误上下功夫,全面提高道面安全性、可靠性、耐久性。

3.2 管理方面

制定系统化的管理机制,从前期的施工到后期的保障使用,所有的人与物都有相应的时间与空间管理,针对每项工作也落实到人,并有快捷有效的检查监督程序,从而,减少人员失误,减少事故发生,减少道面破坏。

3.3 教育方面

加强教育的写实性,要让人员从心理到身体都能感受到道面的重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凝聚力,将集体视为家庭,加强协作交流,更有效更和谐的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参考文献】

[1]袁昌明,张晓冬,章保东.安全系统工程[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6,2.

坏人的故事范文第3篇

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重在防范、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及处置,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较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经济贸易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威信供电公司、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职责。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组织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承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此场;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向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的消除;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处置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人员。

5.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县环境保护局搞好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7.县经济贸易局:协调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相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依法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

8.县交通局:负责制订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被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9.县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1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1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事故全过程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1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15.县林业局:负责事故现场林业污染级别的鉴定和林业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对生态敏感区发生的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监管救灾资金,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

17.威信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

18.县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污染级别的鉴定工作。

19.县农业局:负责事故现场农作物及畜、禽养殖场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

20.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指挥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及措施

(一)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预警。

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实地了解情况后,逐级报请省应急办同意,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橙色预警由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

(三)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预警信息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取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或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属一般环境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

属较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环境事件,除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信息报送与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属较大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乡镇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报告方式与内容。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处置程序

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下处置专业组。

(一)污染源控制组。

负责控制污染源,同时督促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接受调查处理。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威信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二)抢险救援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卫生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该组可根据事故现场所需的救援情况,必要时可请示动用武警、民兵等参加抢险救援。

(三)安全警戒组。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县交警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人员组成。

(四)安全疏散组。

负责事故现场周围人员及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县交通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警大队、发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五)经费、物资保障组。

负责事故现场受灾人员及抢险救援人员所需经费、物资等各项保障工作。该组由县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六)环境监测组。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确定污染级别,划分污染区域,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威信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七)专家咨询组。

负责分析、掌握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为现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该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七、附则

(一)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监测日常准备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1.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督促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坏人的故事范文第4篇

关键词:配电线路 事故 破坏 制定

中图分类号:TM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338-0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减少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势在必行。文中从机动车撞杆、导线上落异物、建筑施工挖断电缆及不法分子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四大方面分析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技术背景描述

前些年,由于配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走径复杂,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受气候、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而且客户端直接连到公用线路上,用户自维线路故障直接影响配电线路的正常运行,这些原因导致线路跳闸事故次数增多。近些年,通过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科学合理的电网规划;春、秋两季的计划检修消除设备缺陷,由于设备绝缘老化、雷击、树障、设备自身缺陷等原因造成的线路跳闸事故数量逐年减少,而由于疏忽大意机动车撞电线杆,导线上落异物,建筑施工挖断电缆,不法分子蓄意盗窃电力设施等外力破坏造成的线路跳闸事故次数呈上升趋势,因此,为了有效降低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次数,减少外力破坏对供电线路造成的损失,应首先了解配电线路的特点,分析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然后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造成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

1.机动车撞杆

由于配电网长期处于露天运行,又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司机会因疏忽大意撞倒路边的电杆,造成配电线路在运行中发生跳闸事故,严重影响配电网供电可靠性,不但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影响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具体原因有四种:

1.1 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每年交通要道的马路都要扩宽,这样就使原来在路边的电杆站到了马路上,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极意造成来往的车辆刮倒电杆或直接撞倒电杆的事故发生。

1.2 由于商业网点、汽车修理点、工厂等的门前设置临时停车位,司机在倒车或进入车位时经常会撞到路边的电杆。

1.3 建筑工地的大卡车运输沙石时由于工地环境复杂,开车视线不好,经常会撞倒周围的电杆。

1.4 在马路的转弯处司机转弯太快容易造成机动车失控,撞到路边的电杆。

2.导线上落异物

由于人们的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淡薄,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新型飞天玩具的出现,经常发生由于导线上落异物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事故,具体原因有三种:

2.1 儿童在配电线路下方放风筝,或玩遥控飞机,不小心风筝或遥控飞机就落在了导线上,造成线路短路跳闸。

2.2 各种庆典时,庆典公司放礼炮,礼炮中的铝箔纸飘落到配电线路的裸导线上造成线路跳闸。

2.3 建筑工地的楼房上经常会有碎石或垃圾落在电线上,造成导线砸断或跳闸。

3.施工挖断电缆

电缆敷设好后,由于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部门或用户在不了解电缆走向的情况下施工,将电缆挖断的事故时有发生。

4.不法分子故意破坏

很多不法分子认为配电设备都是价格很高的金属制成,他们利用特殊的工具盗窃变压器或其它电器设备,然后卖到废品收购站赚钱。

三、减少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的措施

1.建立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管理制度

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纵向在上需要领导的重视,在下需要员工的关心;横向需要各部门之问的分工、配合。为此,供电企业应成立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管理小组,编制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层层分配和细化指标。形成减少外力破坏事故分析制度,每个季度对事故内容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下季度工作的指导,这样可大大减少因外力破坏事故造成线路跳闸的次数。

2.加强线路设备巡视,落实管理责任

运行人员定期巡视所管的配电线路,确定易发生外力破坏事故的地段,绘制防外力破坏电网系统图,清晰标识出易撞电杆的位置,对易撞电杆的部位进行重点巡视。发现有动迁的工地立即下达线路防护通知书,并确定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限期整改。要对立在马路中间的电杆及时上报给领导,根据春秋检安排线路改造,对于不能及时改造的线路要做好杆塔的水泥防护桩或围栏。马路转弯处的电杆要贴上夜晚能够反光的红白条相间的警示标识。

3.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全民热爱电力设施

利用党员或团员活动的机会有计划有组织地走进社区,大力宣传安全用电及保护电力设施的必要性,在线路杆塔上悬挂警告标识牌、张贴宣传画、散发宣传单、粉刷标语等,提醒大家不要在导线下面放风筝,玩电动飞机,倡导大家尽量不要在庆典时使用里面含铝箔纸的礼炮,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提倡全民一起爱线护杆。

4.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配电线路附近的违章建筑,从建设初期就应进行了解、劝阻。主动与市政部门联系,告诉他们电力设备的保护方法及电缆的基本走向,配合市政部门完成施工任务。对不法分子的盗窃行为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报案提供有利线索,并在变压器上装电子眼。

坏人的故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配电网;外力破坏;电网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M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5-0112-03

配电网是从输电网或地区发电厂接受电能,利用配电设施和适当的电压等级将电能输送给最终用户,是在电力网中起重要的分配电能的作用的网络。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工作、学习的点点滴滴,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配电网的安全与可靠性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近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各省市电网建设持续的高投入,地区电力设施不断增加,电力保护面临着点多、面广、战线长、防范与整治难度大等诸多新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区不断发展建设,大量基建施工、轨道建设、开发项目以及自然天气灾害影响等对电力设施也构成许多安全隐患,给配电电网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配电网遭外力破坏事故频繁发生,这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对配电网外力破坏事故进行分析、反思并采取有效的反外力破坏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配电网外力破坏事故数据实例

配电网组成包括变电站、开闭所、线路(包括电缆)、杆塔、变压器、配电箱、开关、刀闸等设备,以及连接在变压器上的各类用户单位,担负着电力生产终端用户的管理调度和运行服务等职能,配电网外力破坏主要是配电线路(电缆)、配电电压器、配电箱等遭到外力破坏。图1是配电结构示意图:

表1显示2006~2008年外力破坏配电网事故随着配网线路、设备的快速增长而不断增长。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配电网外力破事故数据实例:

案例一:施工车辆撞断电线杆

2009年9月24日16时10分左右,在呼托旧公路2.5公里处呼和浩特裕隆工业园附近,一辆自卸车在运输过程中不慎将一根电线杆撞断,连带其他3根电线杆断裂,导致这条供电线路所涉及的5万多户居民家停电。据初步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多元。经过供电部门紧急抢修,当日18时30分左右,除2000多户居民家没有恢复供电外,这条供电线路所涉及的大部分居民家恢复供电。

案例二:工程施工伤及地下电缆

2010年3月13日18时左右,一施工单位在位于敕勒川大街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大楼东侧安装广告牌时,导致埋在地下的10kV电缆出现3处故障,造成短时间停电的同时,也导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的备用电源受损。所幸这条电缆属于备用电源,没有影响两个单位的正常办公。由于排查故障点难度较大,经过两天的检修,供电部门才完成对故障点的维修工作。

案例三:野蛮施工,破坏电缆

2011年6月29日下午,江西南昌市湾里区云湾公路发生一起吊车野蛮施工,致使高压线放电,将旁边一辆货车的5个轮胎击穿的事件,据称,事发时站在货车车厢上的两人当场倒地。30日,记者从江西省电力部门获悉,今年上半年,类似的高压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件已经发生25起,平均每月达4起之多。

案例四:天气原因破坏电缆

2005年11月28日,由于大风将配电网线路下的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保温屋顶铁块多块挂起,导致35kV灰器线跳闸,造成线路多次跳闸,导线多处严重烧伤,11OkV大灰厂变电站1#变压器损坏。

2011年7月12日,记者从呼和浩特供电局了解到,2008年至2010年,因外力破坏引起的10kV配电线路停电造成了严重损失:2008年导致停电1219小时,损失电量合计609.5万千瓦时,停电影响居民55万户次;2009年停电686小时,损失电量411.6万千瓦时,停电影响居民58万户次;2010年停电800小时,损失电量560万千瓦时,停电影响居民60万户次。今年1月至6月,外力破坏导致各类供电线路故障113次;110kV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因外力破坏造成的故障率占80%。今年4月至5月,10kV配电线路因外力破坏造成的故障率占40%。值得一提的是,破坏供电设施后肇事者逃逸的行为频频发生。据统计,今年1月至6月,仅车辆撞击破坏供电设施的事故就有17起,其中大多数均逃逸。

二、配电网外力破坏事故分析

由以上图表和配电网遭外力破坏事实实例可以看到我国配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各种外力破坏因素正在威胁着配电网的安全,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影响着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采取有效的反配电网外力破坏措施迫在眉睫。分析配电网外力破外事故原因,主要是自然灾害天气原因、机械施工、车辆碰撞导致以及非法分子人为破坏引起。具体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天气

近年来,冰雪、台风、雷电、持续高温等灾害性、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对配电网输变电设备安全运行带来很大威胁。据统计2007年3月3日至3月6日,我国东北地区遭暴风雪袭击,辽宁、吉林等东北大部分地区持续大风降雪40小时以上,地面普遍积雪20厘米,有的变电站积雪50厘米以上,造成东北电网的多条500kV、220kV线路跳闸,多个变电站停电,辽宁电网的多个发电厂与系统解列。夏季雷电大风雨天气造成的树木倒塌碰线也是自然灾害天气造成配电网外力破坏事故的一项重要的原因。

(二)机械施工造成

由于各地区不断发展建设,大量基建施工、轨道建设、开发项目等机械施工给电力设施也构成许多安全隐患,由此造成的配电网外力破坏的事故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配电网外力破坏事故中机械施工造成的占据了70%,这主要是由于施工人员的保护配电网安全意思薄弱,相关部门的监理不力,工程各管理部门没有协调好,安全责任和措施未落到实际作业人员等原因造成。

(三)车辆碰撞导致

车辆碰撞破坏配电网也是外力破坏事故中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电力设施不断增加,出现一些不按要求规则铺设电网、私自乱拉乱接的现象,造成管线通道拥挤,离地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车辆司机违规驾驶,保护电网的意识薄弱,相关部门的惩治力度不够所造成。

(四)不法分子人为破坏

由于配电网设备大多是由高价金属制成,特别是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配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这种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三、反配电网外力破坏的措施

配电网的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下面就如何有效保护配电网安全,反配电网遭受外力破坏提出了几点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人民群众的保护供电设施 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明白保护供电设施,保护配电网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此外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宣传小组,以宣传讲解典型事故危害、宣传手册、宣传画报等形式深入到社区街道、乡村、施工队伍当中去,加强人民群众的保护配电网的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明白了供电设施安全对于他们生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其保护意识,人民群众才能更好的立足自身,从自己身上做起,去保护供电设施的安全,不乱搭乱接线路、不违章建房危害配电网的安全。同时,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意识加强了,也能自发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外力破坏供电设施现象频频发生,主要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方在保护供电设施方面的权责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以及监督管理弱化。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制度上为供电设施保护撑腰。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供用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其次,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及相关处罚力度,开展打击破坏供电设施专项行动,对于肇事逃逸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三)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发挥并强化其监督执法的能力

首先要落实运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把配电的安全风险与运行巡视人员的工作绩效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督促巡视人员经常巡视,对可能构成配电网安全威胁的树木、建筑物要及时排查。其次,对机械施工如爆破、线下建房等极易造成配电网外力破坏的行为,执法人员要发安全隐患通知单的方式告知对方停止危害行为,同时留取图像、影像资料,同时向施工人员说明线路电压等级及保护区范围;通过各种形式对辖区群众进行用电安全及法律法规宣传,并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执法活动。再者要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下达违章通知书;在铺设有电缆的地面上安装醒目的电缆走向安全警告标志,防止施工单位挖断电缆;介入城市道路建设等工程,对工程建设中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在现场加装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在施工现场派专人监督。

(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配电网自身的外力破坏预警能力

目前已经有一些这方面的电子产品投入到配电网外力破坏预警应用中,但是应用还不够全面。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加大投资力度,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这方面的技术手段会越来越强大,对配电网外力破坏的预防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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