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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申请

经适房申请

经适房申请范文第1篇

1北京现在已经取消单独办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了。

2现在北京统一办理保障房的申请。保障房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各种保障房。

3领取申请表格请去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有专人负责。

4按你递交的材料审核后,你材料若满足经济适用房标准则经济适用房有房源时会通知你摇号或者分配,没有则一直等待。

比如你满足经济适用房条件,则基本上就满足所有保障房条件,那个有房源时会通知摇号或者分配,你可以随意选择或者只等经济适用房有房时在选择。

5至于申请和你递交的材料的标准,在你领取保障房表格时专人会给你讲解你所需要办理申请提供的标准及所需材料。你准备好后去社区居会进行递交材料,这基本算是初审了,只要发给你表格就代表你基本符合标准才会给你申请表格,如果不符合标准申请表格都不会给你的。

6社区居委会收到你递交的保障房申请表格和材料后会递交各区县统一汇总并且办理正式审核和备案工作,一般1到3个月就可以审核备案通过。剩下的就是漫长的等待了。

总结基本上你去社区领取表格后,7天准备好材料(有的人3天就准备好了,我只是预计个时间)居委会递交区里材料3个工作日或者指定每周那个时间,区里审核并且备案公示1到3个月。所需时间基本可以算作从你申请到备案通过1到3个月时间。在这期间没有人电话通知基本就是审核没问题。你放心房子不可能那么快就通知你。经济适用房申请等上2到3年很正常。5到6年还没中签的有的是。重要的是你心态。

经适房申请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的军产房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文)精神,综合考虑腾退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申请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积、本区县拟公开摇号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区位、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与该家庭其它资产总和不能超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或本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购申请家庭腾退的原住房。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购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程序:

    (一)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原住房应腾退给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的腾退原住房协议;原住房需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申请家庭需书面承诺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二)腾退家庭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选定的政策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原住房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方可签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经济补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家庭支付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金。

    (三)腾退家庭应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并交给原住房产权单位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已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向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适房申请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途径,采取发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审核,确保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资格审核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有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负责对申购家庭户籍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企业或个体经营活动的申购家庭给予工商注册认定。市地税局负责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进行核实。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市民政局负责对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进行核实。市劳动局负责公布我市行业工资标准,制定全国各省会城市工资指导表。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对申购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证明和初审工作。

三、资格审核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进行。

四、前期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

(二)设立工作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单位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宣传发动。在报纸和各社区张贴公告,告知资格审核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申请条件,并利用墙报、横幅、流动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做到社区居民家喻户晓。完成期限:12月6日前。

五、申请范围和对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桑海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和个人。

六、申请时间

12月7日-12月13日。

七、申请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社区。

八、申请条件

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为一个申购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婚子女家庭作为独立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一)夫妇双方至少一方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年收入低于10000元;

(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但自有住房属以下类别之一,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集资建房;2、房改房;3、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

年龄在男30岁、女28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购买。

九、申请所需资料

1、《*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2、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危房户提供房屋安全机构出具的C、D类危房鉴定证明,无房户提供相关说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经营户还应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十、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申购家庭)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报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所填内容认真组织评议,评议人包括单位领导和同事,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再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评议人包括居委会干部、社区邻里,对符合条件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予以盖章证明。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报居住地居委会,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议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

入户调查应2人以上,并在调查意见上签字以示负责。

居委会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居委会将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办在7个工作日内对居委会和单位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证明、评议材料进行调查,还要通过调查工商登记、税务纳税情况,排查收入超线者(重点为无工作单位人员),并召集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进行评议、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房管局。

街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人员在*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软件中录入已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及住房信息。

(四)区房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汇总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审定。

(五)市经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等方式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在报纸和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市经房办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20*年度已通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申报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审核,申请货币补贴的应填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方式申请表》,对选择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提出明确申请。

已通过审核但不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社区提出书面说明。

十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补贴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

(二)购买住房的范围和面积标准

购买的住房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购房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内,套建面积标准控制在90平方米,二手房必须具有城镇房屋产权。

(三)20*年度补贴标准和数量

20*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20*年度解决3100户。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

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20*年度补贴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

(五)自主购房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领到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一核五片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再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审批。

(六)发放补贴

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后,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二、相关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给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每户家庭只能申请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

经适房申请范文第4篇

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有满5年以上本地城镇户口,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无住房的家庭;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购买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4租赁公有住房的家庭。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同意审核单位向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1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管委会出具的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已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证计算收入)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并索取相关证明。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2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并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负责责审核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4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1销售公告。住建局应将全部房源信息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公示期为7天。2入围排序。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和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3公开选房。经审核、公示通过。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4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明及选房排序单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视同放弃购房资格。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上下可浮动5%

二、廉租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含2年且实际在本县居住。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3无房户或虽然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二廉租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的程序办理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2各社区(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村委会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村委会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村委会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3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4住建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配租廉租住房轮候顺序

为第一批轮候家庭,1享受城市低保家庭至少一年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双市民家庭。其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

部分为农业人口,2本人有残疾证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第二批轮候家庭;

为第三批轮候家庭;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双市民家庭。

部分为农业人口,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部分为非农业人口。只保障非农业人口。为四批轮候家庭;

5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四廉租住房分配顺序

申请货币补贴的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1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

并考虑其收入水平确定轮候顺序由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组办公室确定分房对象进行分配。尚未轮候到位的轮候期间按照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2申请实物配租的按住房申请顺序和困难程度。

五承租廉租住房原则

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县房地产管理所收回其承租权,1申请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配租住房协议。继续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租金计租。2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3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4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核定。

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5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应对承租户资格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社区管委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逐级上报,6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租赁户应限期退回承租的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轮候程序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的新就业单位正式职工。

3与用工单位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并连续缴交劳动事业保险费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A4复印件;

3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4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单位或社区加注审核意见并盖章;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公示程序

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1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应在两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或经社区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上报管委会(乡镇

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管委会(乡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2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并将符合条件的资料转送住建局。

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3住建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作为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配程序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房条件的家庭,经审核、公示通过。按照轮候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分配顺序。

六退出

由管委会(乡镇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分房领导组,供应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管委会(乡镇报告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其租赁资格,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四、罚则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骗租廉租、公租住房的家庭,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一经发现,责令立即退出承租住房,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为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和收入情况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经适房申请范文第5篇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业主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账户等相关材料,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申请政府回购。

    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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