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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之魂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海之魂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海之魂范文第1篇

谁知,“海魂号”在途中突然神秘地失踪了。1年、2年、3年、5年,英国海运保险公司、国际航行组织、苏格兰警视厅等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法,都未能找到“海魂号”的一点线索。

20年后,在大西洋火地岛附近航行的一艘海船“马可波罗号”发现了风帆满扯的“海魂号”,然而甲板上却空无一人,风帆千疮百孔,丝丝缕缕。

水手们登上甲板后才明白这艘船上不是没有人,而是这些人早已死了,并且早已都变成了一堆堆白骨。

船上的一切几乎全都井然有序,甲板下的货舱中木醇和工业酒精虽已蒸发了一部分,但木桶仍整齐地堆放在那里。当打开贮藏室门后,他们发现这里储存着足够的食物和淡水。但是,他们也发现少许异样之处:船栏上抹有几道来历不明的血印。有一个舱口门户洞开。救生艇失踪。

“马可波罗号”把“海魂号”拖到了英国,立即引起了全国轰动。

“海魂号”经过专家们仔细的勘探,指望能找出些裂缝、火焚或者爆炸之类的痕迹。结果却令人们大失所望。“马可波罗号”的船长、大副和水手们出席了法庭的传讯。最后,法官作出了如下判决:“显然,这是一件谋杀案。”法官判断道:“有人对‘海魂号’上的人怀有仇恨,这个人乘人不备偷偷地提前潜伏在船上,途中在食物中下了毒,致使全船人中毒身亡。尔后,他乘救生艇准备逃跑,被一个神智还清醒的船员发现并阻拦,曾发生过争斗,船栏上留下了几道血印,但终因船员已中毒体力不支而倒下,这个歹徒就解下救生艇下海逃跑了。”

法官的判断难以令人折服。只说一件事便能知其不实:船栏上的血印已被警视厅证实为几点锈痕。再者,从“海魂号”商船的设计和结构来分析,实难能找出一个可以藏匿几个月之久的隐蔽地方。

当然,顺着法官的判断推理,有人推测大庄园主冯・登勋爵和年轻女子再婚,他的儿子已经长大成人,他反对这桩婚姻,故此怀有毒心,事先在他送去的食品上做了手脚下了毒。然而,这种推测又被警探们了,因为警探们从船上找到了庄园主儿子送去的食物,这些食物只动过少许,不可能全船人员都吃到,而且经检验分析也根本没有下毒的痕迹,于是,他们的神秘死亡引起了科学家们的关注。经过多年研究,专家们终于揭开了遇难者死亡之谜。原来,他们死于风暴产生的“次声波”。

为什么次声能杀人呢?原来人体内脏固有的振动频率和次声频率相似(有0.01-20Hz左右)。假如外来的次声波频率与人体内脏的振动频率相同或接近时,就会引起人体内脏的共振,使人烦躁、耳鸣、头痛、失眠、恶心、心悸、视物模糊、吞咽困难、肝胃功能失调,严重时,还会使人四肢麻木、胸部有压迫感。特别是当人的腹腔、胸腔和颅腺的固有振动频率和外来次声波频率一致时,就会引起人体内脏的共振,使人内脏震裂而丧命。据气象专家研究报道:海上风暴产生的次声波,其最大的覆盖面可达几百千米,更有些专家认为:一些船只在风暴中倾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船只上的人员首先受到了次声波的袭击,引起视力模糊,身体不适,判断操纵失误或反应不灵敏所致。“海魂号”商船虽没有遭到风暴直接危害的船只损坏现象,但他们却遭到了强大的次声波袭击,因而使全船人丧生。

海之魂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配偶权/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基础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

      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1]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配偶权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基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离婚损害赔偿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以配偶权为基础,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王泽鉴认为:“配偶与第三人通奸,受害配偶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其情形严重者,可谓为名誉权受到侵害,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相当之慰抚金。”[2]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也以名誉损害责令这种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联邦德国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对妨害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在该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还可以对有过错的配偶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应界定为侵犯配偶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婚姻内部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等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同居或者重婚,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伤害配偶,以及虐待、遗弃配偶的等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是损害,其实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3]当然它也构成了对其人身权和法律规定忠实义务的违反,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包含于配偶权中的。

      配偶权指男女结合后基于配偶身份负担的特定人身、财产上权利义务。从广义上讲,配偶权就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4]因此,配偶权包括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笔者认为,配偶权作为一项夫妻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是能够成立的。配偶权乃是一夫一妻制下婚姻关系的应有之意,其实质是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分担以及双方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但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其若干项内容。例如《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侧面说明了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指明了夫妻必须在性方面忠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的性关系为违法。笔者认为,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配偶权,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权利内容:其一,同居义务,即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5]夫妻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此外,配偶的同居义务还包括相互协力义务、共同寝食义务;其二,义务,即禁止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它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它要求配偶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广义的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其三,相互扶养、扶助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生活中夫妻基于身份关系而请求对方协作、救助的权利,即另一方承担协作、救助的义务。[6]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离因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为了更加科学地论述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一方面,笔者将按照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的通说即“四要件”说即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对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以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以求有助于我们判定时做到思路清晰、认定准确;另一方面,对离婚损害赔的构成要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海之魂范文第3篇

摘要及关键词:…………………………………………………………………(3)

引    言…………………………………………………………………………(4)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4)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6)

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8)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10)

参考文献…………………………………………………………………………(12)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

 

引    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然而新的制度的确立,也必将在司法理论与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间“不忠”行为的禁止,因“不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对配偶的伤害是最为严重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为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依照新《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人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非常赞同本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之规定,显然已超出婚姻法所管辖的范围,并且在实际应用上没有任何意义。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救助,而非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不仅仅是要用婚姻来作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工具,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套工作。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具体而言:

1. 法定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2. 救济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3. 惩罚性。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合法领域,产生损害赔偿的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侵权,二是违约。对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性质,而笔者更倾向于其为侵权责任。

1.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它所调整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而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来调整。此外,虽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具有财产性利益,但它并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22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财产制原则,但那只能是在排除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并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的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2. 从婚姻关系的解除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并且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决定其是否可以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第二,在合同关系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当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而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这二者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定的离婚理由反映的却是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 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二) 损害结果  损害是成立各种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侵权法上所称的损害其构成的核心要素是:须为确定和真实。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是根据损害可否以金钱加以衡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主要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害指由于损害的发生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势必将导致另一方的受关爱、照顾等的利益受损。如若过错方与他人还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获得抚养费、生活费等,这样也将损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

    (三) 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1.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2.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a. 必要条件规则。即某行为必须是指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方成其为事实上的原因。如果没有该原因,损害同样会发生,则该行为便不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例如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受损害方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害方实施了虐待、遗弃、暴力等行为引起的。

b. 实质要素规则。 实质要素规则指如果加害行为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它就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

3.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a.预见力理论。预见力理论指行为人只为其所能合理预见的损害负责,除此以外的

损害行为人不负责任。

b.危险理论。危险理论是指被告人应对由其所引入到受害方的危险负责。

4.  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加害预见到损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由于加害人疏忽而没有预见损害的发生或虽然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过于自信而轻信其不会发生。在现实中,有过错方的主观过错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观过错则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5. 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是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一)关于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大的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为是否包括插足的第三人。有学者认为,第三者的插足不仅侵犯了婚姻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影响了夫妻间感情和睦,同时也冲击了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婚姻。因此应当将“第三者”列为诉讼第三人作为被告。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虽然“第三者”破坏了夫妻关系,但是这也非其一人所为,一个巴掌也拍不响,况且,婚姻法所调整的是家庭成员内部的关系问题,不应当对婚姻关系主体以外的人有任何的法律义务的规定。此外,对于“第三者”的问题更适合运用道德范畴来约束。也只有当“第三者” 的行为足够严重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无过错方才有权另行提起侵权之讼,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去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当作为基本的和最后的因素来加以考虑,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然而,婚姻法本身是带有浓厚色彩的道德伦理性,在纷繁复杂的婚姻关系中,对于过错的认定,应该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依据。

此外,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有相当的难度,例如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主张损害赔偿的,在证据采集上就存在着该现象。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证明这种“持续、稳定性”的存在呢?其一是若想提供证人证言,一是由于民众受“家务事不便干涉”的思想的影响而不愿出庭作证,二是我国法律并没未规定强制出庭作证的制度,导致这种情形下能获得证据的机率是相当少的。其二,就是雇用私家侦探或者干脆自己就充当私家侦探的角色,采用偷拍、摄像、录音的手段虽然可以采集到证据,但是由于这样得来的证据的非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二是可能会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因此在种种情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因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而使权利主张方的请求友难以实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引入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若能适时地用之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类似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法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三)关于婚内赔偿

近一段时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婚内赔偿的判例。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对于此种问题,学术界有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方因出于自身经济、家庭、儿女等原因不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允许婚内提丐诉讼并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另一观点认为,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婚内诉讼。第一,在我国大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情下,这种诉讼的提出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有相当大的难度。第二,婚姻灶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维系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会为婚姻终结埋下隐患。第三,如承认当事人婚内享有损害赔偿诉权,首先,双方都没有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婚姻家庭要维持下去,仍需要双方相互宽容和谅解。其次,它也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该法第46条明确规定:只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不足以导致离婚的,不应适用该条款。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对此,司法解释(一)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尚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当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重大的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对受害方进行补偿,而对于一般的过错行为则将之付诸道德调整,法律不予干预,但重大的侵害行为难道就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的4种情形吗?显然不是。比如以下情形:一是通奸生子。配偶一方与他人偶然通奸并生子,并由于该孩子的存在而引起家庭的不宁、夫妻感情的不和、财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配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往往可能比同居的情形更甚,其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可能更大,特别是在配偶一方将另一方与他人通奸所生之子当作亲生孩子抚养多年的情形下,受害的一方其财产损失如何得到赔偿,其精神损失如何得到弥补?二是习惯性多次多人通奸行为,如长期行为。虽然每一次都是偶然行为,算不上重婚或同居,但在这样的情形下,另一方也会遭受长期巨大的精神痛苦,当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精神病的临床症状或因此感染性疾病时,我们能不认为那是一种严重侵犯配偶的行为吗?三是配偶一方因同性恋长期与一同性保持婚外同居关系,难道另一方配偶不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损害吗?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罗列了4种损害赔偿的情形而没有进行概括性的规定,显得过于狭隘和绝对。建议在4种情形后再添加一条:其他重大侵害行为。这样,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对个案的正确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离婚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贯彻实施。

    2.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有法定的严重过错时,另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得到法律支持,主要是证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要获取证据,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在没有正当途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少当事人会采取违法的、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采集证据,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法律应对以什么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权的方式获取的证据要宣布无效,并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使人们能够拥有获取证据的合法途径,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并遏制因获取证据而引发的“”、拍等违法行为的泛滥。

3.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为财产权与期待权损失。

4.明确规定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两种责任形式。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3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载《法学》2001,3

海之魂范文第4篇

从3月1日开始,广东省广州市恢复婚检。这一作法引起社会关注。记者了解到,恢复婚检和广州市的“人口出生缺陷干预”政策有较大关系。

2011年12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施意见》,把新生儿出生缺陷重点病种的筛查时限,从婚姻登记前3个月及婚姻登记后1个月内延长至怀孕3个月内,实际上是通过延长免费婚检的时间限制,把婚检与产检结合起来。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广州市和全国一道推行自愿婚检,取消了强制婚检。据广州市2011年公开的信息显示,取消强制婚检之前,广州的婚检率约在93%左右,取消之后仅有7%,部分区甚至只有4%。同时,新生婴儿中地贫儿(患有地中海贫血的儿童)的比例最高时候超过了17%。

为扭转婚检率过低的局面,广州市从2007年率先实施免费自愿婚检。在免费婚检的项目中,提供包括地中海贫血、G6PD缺乏症(蚕豆病)等广州地区常见遗传病的检查,这些项目一人的费用约为200元,即一对夫妻可享受约400元的免费服务。

免费自愿婚检推出之后,婚检率有一定回升,但在婚检率最高的2010年也仅仅为45.3%,很少有地方超过50%。

“如果当时做了孕检,就不会这样遭罪了!”一位何姓母亲告诉记者,孩子一出生就患有地中海贫血,需要定期输血、除铁,需要等待干细胞移植。

广东省地贫防治协会会长、南方医院儿科主任李春富介绍说,人口出生缺陷带给社会和家庭的沉重压力不言而喻,目前地中海贫血的治疗成本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极其庞大的,每月上万元费用,终生必须依靠治疗。

据了解,广东省是地贫大省,每9个广东人中有1个地贫基因携带者,每年广东省都要新增地贫患者3000人左右。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的发病率在普通人群中也达到1/750。

李春富表示,要预防重症地贫儿出生并不难,但婚检应该是第一道关。

因此,有广州市人大代表提出“把好新生婴儿出生第一关,保障人口的整体素质”,呼吁重视婚检。也有广州市政协委员建议推行免费婚检,并在一定区域内实行强制婚检。

婚检率与出生缺陷率到底有没关系?恢复强制婚检在现阶段是否有必要?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

“强制婚检太麻烦。”广州市民黄小姐说。但她同时表示,如果怀孕,肯定去做一个详细的孕前检查。

据记者了解,在取消强制婚检9年以后,在医务工作者中倾向赞同强制婚检的不少。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赖永洪认为,实行婚检最大意义在于让现阶段不适宜怀孕的妇女及时知情,避免新生婴儿出现缺陷。

“恢复强制婚检在现阶段还是很有必要。”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南方医院的高护士看到过太多的贫儿家庭的痛苦。她认为,在市民婚检保健主动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政府采取一些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海之魂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工耐久混凝土墩身施工质量控制透水模板布

中图分类号:TU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泉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浅水区引桥中间墩、过渡墩均采用墩顶横桥向展开加横系梁的双柱式花瓶墩身,单个墩柱底为倒圆角矩形截面。混凝土按海工耐久性混凝土配置,混凝土应避免使用引起碱活性反应的集料,严格控制含碱外加剂使用。墩身模板采用一次立模,混凝土采用一次浇筑施工。墩身采用整体钢模,内贴透水模板布。

南岸浅水区双柱花瓶式墩身示意图

二、现场施工准备

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特点,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其中重点是提前与墩身模板加工厂沟通,明确各种类型墩身模板的进场时间,确保墩身模板不耽误施工进度。在施工前对各种机械进行维护检查,保证机械的完好率,在施工中间派遣专人进行机械日常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人员组织上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热情,以保证工作人员的效率。在施工工序中,合理安排好各工序之间的施工顺序,以最优的组织顺序减少各工序之间的干扰。施工前做好图纸研习,认真学习施工规范、检验标准并进行桥墩模板施工技术交底;进行钢筋原材料、钢筋接头质量检验、砼配合比设计验证;对机械、设备试运行和用电状况、特种工持证上岗等进行检查;检查钢模板制作等工作。墩身测量控制,平面定位采用GPS坐标法或全站仪极坐标法,高程放样采用精密水准仪几何水准法结合水准仪钢尺量距法。

三、钢筋笼制作、安装

墩身钢筋笼加工在钢筋加工车间内进行,钢筋下料采用钢筋切断机进行切断,严禁用氧气切割,加工成型的钢筋应分类存放并设置标识牌,墩身钢筋笼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在绑扎台座上进行绑扎。

墩身钢筋(φ28主筋、φ32横梁钢筋)接头采用滚轧直螺纹接头,其余的采用焊接。钢筋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主筋的接头错开布置。

钢筋笼加工成型后,在钢筋加工车间检查通过后,由汽车运至施工墩位处。承台模板安装完成后,由测量组测量放样,在承台顶板钢筋上精确定位墩身钢筋笼位置,然后在承台模板上定位墩身钢筋笼分配梁,由汽车吊整体吊装到位。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垫块采用不低于40Mpa的砼砂浆圆饼垫块,垫块直径140mm,垫块按梅花形排列,每平方米不得少于4个。

墩身钢筋笼在安装到位后,墩身钢筋笼应保证竖直、不倾斜,在承台模板上焊接型钢或钢管作为墩身钢筋笼的临时支撑,必要时采用缆风绳固定。

墩身钢筋笼安装图

四、墩身模板布黏贴

墩身模板布黏贴是保证墩身外观质量的关键。模板布黏贴步骤如下:

(一)清理模板

确保模板表面平整、洁净、无油污。先用钢丝刷对模板进行除锈(新模板除油),用水冲洗干净,再用干净的毛巾将模板表面擦试一遍,确保模板表面没有脱模剂及其他杂物;检查模板的平整度,对不平整的部分进行校正。

(二)裁剪模板布

按照模板的尺寸,用剪刀裁剪好模板布,比模板多预留5-10cm,以利于排水和排气。

(三)涂(喷)刷胶水

在清理干净的钢模板上,喷涂胶,要求均匀地将胶水喷在模板表面及四周,胶水用量为50-200g/,需要穿孔的地方适当多涂。

(四)粘贴模板布

喷涂完后,即可粘贴模板布。注意要把羊毛状的一面粘贴在钢模板上,光洁的一面朝向混凝土。

(五)拉紧模板布

位置固定后,用手由中心推向两边,确保模板布牢牢粘贴在模板表面及四周,如有皱褶可即时揭起再铺,短时间内揭起再铺不会影响胶水的粘力,用碾辊在粘贴平整的模板布上碾压,以使模板布纤维与胶层充分接触,从而提高粘接力。

(六)拼接位置处理

拼接位置先将2张模板布重叠约5cm,在重叠中间处将透水模板布切断,轻轻将切下来的模板布拿走,小心地沿连接处往下压。在拼接位置多喷涂一点胶水,确保两边平整相接,避免浇筑时混凝土从中间渗入。

(七)模板钻孔注意事项

如需要在模板布上开孔的,应在孔的四周多涂点胶水,避免浇注时混凝土渗入模板布和模板之间。

(八)验收与检查

仔细检查模板布与模板是否紧密连接一体,确保表面没有皱褶或气泡。

透水模板布施工方法

五、墩身模板安装

墩身模板分两步安装,系梁以下模板一次安装到位,等系梁钢筋绑扎完成后再安装系梁以上模板。

(一)在已完成的承台上放出桥墩纵、横中心线、轮廓线和标高控制线,根据墩外廓线、保护层厚度在主筋的根部焊接钢筋条控制模板位置。

(二)拼接模板时,板缝用双面胶带粘贴,防止板缝漏浆。连接的螺栓紧固,不能漏拧。

(三)每墩设置四根拉绳固定于事先预埋的地锚上,进行校正模板,拉绳与地面的夹角保持在45~60度,用吊锤校正模板的垂直度。

(四)模板定位后,在模板根部与承台交接处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填实或在下端预贴海绵条,确保模板不漏浆并美观。

(五)模板顶部设置满足要求的操作平台和保护措施,以便在砼浇筑时,工人操作方便、安全。

(六)墩柱模板施工完毕后再进行横梁模板施工,横梁底模应平整,侧模应顺直。

(七)墩身的上下节连接处螺栓应拧紧,接缝处应平顺,不平时,对螺栓进行调节,使面板平整。模板支承稳妥。

六、混凝土配合比

墩身混凝土采用C40混凝土,混凝土罐车运输到施工现场,泵车泵送入模。水泥、粗细骨料、拌和用水、外加剂的质量和性能要满足《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拌和时配合比要严格按设计施工配合比执行。

采用制作墩身模拟试块的方法,对不同的拌合时间制作多组试块,从不同的搅拌时间中选出最佳搅拌时间。选择不同的搅拌时间和振捣时间及拌合料掺入不同的引气剂含量,分别制作不同的混凝土试验块段,进行拆模后比选,从中选出最优试验块,作为墩身施工的依据。

采用最佳混凝土配合比,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加强坍落度的检查力度,严格控制混凝土塌落度值。混凝土按照海工耐久混凝土配置,混凝土应避免使用引起碱活性反应的集料,严格控制含碱外加剂使用,标高7.3m以下墩身混凝土掺加复合氨基醇类多功能活性钢筋阻锈剂,阻锈剂的掺量和使用方法按相应产品的推荐使用,并需要进行试配和适应性试验。要求满足设计的强度等级和耐久性指标,经过大量试验筛选,选定墩身混凝土最佳配合比。配合比为水:134kg;水泥:237kg;粉煤灰:108kg;矿粉:86kg;砂:768kg;碎石:1060kg;外加剂4.3kg,阻锈剂8.0kg。

七、混凝土浇筑步骤

(一)施工前根据混凝土的运输距离、天气情况适当调整坍落度,其坍落度损失应在施工前充分考虑。混凝土入模前做外观鉴定和坍落度检测,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二)鉴于本次部分桥墩身较高,为防止混凝土产生浇筑离析,在泵送管端接长落料管,使泵送混凝土下落高度控制在2m范围内,浇筑的分层严格按规范进行。

(三)浇筑时,避免单边积料,保证模内混凝土对四周侧模压力基本均匀、平衡。以避免单边积料过高引起单边混凝土侧压力偏大而导致模板变形、移位。

(四)混凝土振捣采取施工人员下到墩身内部进行振捣,由于墩帽处钢筋比较密集,墩身横梁处钢筋为φ32,选择在纵桥向墩身两侧(避开横梁φ32钢筋)开临时进行开口,人员顺着拉钩钢筋之间矩形空隙下到墩身底部进行振捣。

(五)混凝土采用混凝土振捣采用φ50和φ80振捣棒配合使用,振捣棒的配备数量应满足下灰点混凝土流滩面积,并及时振捣到位。振捣时,注意边浇边振,振捣到位,防止漏振或过振。振捣棒应插点均匀、成行或交错式移动,移动间距不应超过其作用半经的1.5倍,与侧模应保持50~100mm的距离;振捣棒插入下层混凝土内的深度宜为50~100mm;每一处振动完毕后,需变换振捣棒在混凝土拌和物中的水平位置,边振动边竖向徐徐提出振捣棒,应避免振捣棒碰撞模板、钢筋和预埋件,不得将振捣棒放在拌和物内平拖,不得用振捣棒驱赶混凝土;对每一个振动部位,必须振动到该部位混凝土密实为止,密实的标志是混凝土停止下沉,不再冒出气泡,表面呈现平坦、泛浆。

(六)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若因故必须间断时,其间断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和浇筑完毕后,在高温情况下,须对模板表面进行湿润。如遇下雨情况,则用彩条布遮盖。待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可拆除模板,拆除模板时严禁伤及混凝土。

(七)混凝土在浇筑及静置过程中,由于混凝土拌合物的沉陷与干缩极易在混凝土的表面和箍筋的上部产生非结构性裂纹,影响构件的外观与降低对箍筋的保护作用,因此必须在混凝土终凝前对构件表面进行二次或3次压光,以避免这种裂纹的出现。

(八)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恢复预埋钢筋、预埋件等。并设专人检查拉杆、模板、钢筋和螺栓等稳固情况,当发现有松动、变形、移位时,应及时处理。

(九)在炎热气候下,混凝土的温度不宜超过30℃;避免新浇混凝土受阳光直射,尽可能安排在傍晚浇筑而避开炎热的白天。

(十)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或浇筑完成时,如混凝土表面泌水较多,须在不扰动已浇筑混凝土的条件下,采取措施将水排除。继续浇筑混凝土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泌水。

(十一)浇筑混凝土时,指派专人填写混凝土施工记录。

(十二)混凝土振捣完成后,应及时修整、抹平混凝土表面,待定浆后再抹第二遍并压光。抹面时严禁洒水,并应防止过度操作影响表层混凝土的质量。

八、混凝土养护

砼浇注完成后,进入自然养护状态,养护方法为墩顶补水养护,养护用水为淡水。混凝土养护过程中配备洒水设备和土工布等,采用覆盖洒水养护,专人负责,定时洒水,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在墩身模板拆除后,用塑料薄膜包裹,以减少水分的蒸发,防止收缩裂纹出现,确保砼质量良好,但以不污染砼表面为度。有风天气,覆盖物要防大风刮跑,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

墩身带薄膜养护图

九、模板修整

由于墩身模板采用钢模,容易生锈,要求操作人员在每次拆模后及时对模板进行清理、模板布恢复工作,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打磨和黏贴模板布工作。对变形较大的模板及时进行修整。

十、参考文献

(一)《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二)《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技术规范》(JTG/TB07-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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