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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当产量法

约当产量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约当产量 投料程度 加工程度

约当产量法是按照完工产品产量与在产品的约当产量的比例,计算分配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较大,各项费用比例相差不多的产品。

一、约当产量法的计算流程

(一)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二)计算某成本项目费用分配率。

某成本项目费用分配率=该成本项目费用总额/(完工产品产量+在产品约当产量)

(三)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

完工产品应分配该成本项目费用=完工产品产量×该成本项目费用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应分配该成本项目费用=在产品约当产量×该成本项目费用分配率

因此,通过以上计算流程来看,采用约当产量法分配生产费用,关键是怎样确定月末在产品的完工程度,进而计算其约当产量。在产品的完工程度包括投料程度和加工程度,由于在产品的各项费用的投入程度不同,因此要分成本项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产量。通常,直接材料按投料程度计算约当产量,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则按加工程度计算约当产量。

二、完工程度的计算

(一)投料程度的计算

投料程度的确定取决于投料方式的不同,原材料的投料方式有以下三种:

1、全部一次投料。即在第一道工序一开始就将生产该产品所需的耗用材料全部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在产品完工程度如何,每件完工产品与每件月末在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是相同的,因此,月末在产品的投料程度为100%。

例:假设月末在产品数量为500件,如果采用全部一次投料方式,在计算材料费用时,在产品的约当产量即为:500×100%=500(件)

2、分工序一次投料。即在每道工序都要投入材料,而且是在各道工序开始时全部投入,然后经过各工序连续加工后成为产成品。计算公式如下:

某工序投料程度=到本工序为止的累计投入材料数/单位产品投料总量

例:某企业甲产品由三道工序加工而成,原材料分三道工序分别投入,并在每道工序开始时一次投入。月末在产品500件,其中,第一道工序200件,第二道工序200件,第三道工序100件。单件甲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为100公斤,其中,第一道工序原材料消耗定额40公斤,第二道工序原材料消耗定额38公斤,第三道工序原材料消耗定额22公斤。

要求:计算在产品的投料程度和约当产量。

解答:①各工序投料程度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40/100×100%=40%

第二道工序:(40+38)/100×100%=78%

第三道工序:(40+38+22)/100×100%=100%

②各工序约当产量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200×40%=80(件)

第二道工序:200×78%=156(件)

第三道工序:100×100%=100(件)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80+156+100=336(件)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以得出,在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料方式中:

第一,投料率逐渐递增

第二,投料率在最后一道工序达到100%

3、分工序陆续投料。即在每道工序都要投入材料,而且是在各道工序陆续投入,然后经过各工序连续加工后成为产成品。计算公式如下:

某工序投料程度=(到本工序为止的累计投入材料数+本工序投入材料数×50%)/单位产品投料总量

例:同上题,把投料方式中的分工序一次投料方式改成分工序陆续投料方式,其他数据相同,计算要求相同。

解答:①各工序投料程度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40×50%/100×100%=20%

第二道工序:(40+38×50%)/100×100%=59%

第三道工序:(40+38+22×50%)/100×100%=89%

②各工序约当产量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200×20%=40(件)

第二道工序:200×59%=118(件)

第三道工序:100×89%=89(件)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40+118+89=247(件)

通过以上计算结果可以得出,在原材料分工序陆续投料方式中:

第一,投料率逐渐递增

第二,投料率在最后一道工序达不到100%

(二)加工程度的计算

1、按总的平均完工程度50%直接确定。当企业生产进度比较均衡,各道工序在产品的加工数量相差不大时,对在产品的加工程度一律按50%计算。

2、按各生产工序在产品工时定额占产成品定额工时的比例来确定。根据该工序的累计工时定额占完工产品工时定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因为在产品是在上一道工序已经完工后才转入下一道生产工序的,因此前面工序的工时定额按100%计算,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对本工序的加工程度一般不逐一测定,本工序在产品的工时定额就折中来算,按平均完工的5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工序完工程度=(到本工序为止的累计定额工时+本工序定额工时×50%)/单位产品定额工时

例:某企业乙产品由三道工序加工而成,单件产品工时定额为40小时,第一道工序的工时定额为8小时,第二道工序的工时定额为22小时,第三道工序的工时定额为10小时。月末在产品770件,其中,第一道工序250件,第二道工序320件,第三道工序200件。

要求:计算在产品的加工程度和约当产量。

解答:①各工序加工程度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8×50%/40×100%=10%

第二道工序:(8+22×50%)/40×100%=47.5%

第三道工序:(8+22+10×50%)/40×100%=87.5%

②各工序约当产量的计算:

第一道工序:250×10%=25(件)

第二道工序:320×47.5%=152(件)

第三道工序:200×87.5%=175(件)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25+152+175=352(件)

通过以上对约当产量法中完工程度(投料程度和加工程度)的实例分析,可以看出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对于在产品约当量计算的关键性,以及对于进一步正确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张波.约当产量法下单位成本确定的新思路[J]. 财会月刊,2009, (22).

[2]周玲,谢静. 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分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2).

约当产量法范文第2篇

一、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简略,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因为在流通环节中,出卖者(不是商品的生产者)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只要不存在欺诈行为对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还没有违反义务,所以出卖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基于对买受人权利和遏制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需要。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内容要比违约责任轻。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二、违约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是基于民法上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即为法律,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是对过错承担违约的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该违约责任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继续履行合同。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但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人对非违约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损失不仅指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至于支付违约金,则明显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制作的产品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而产生的。所以,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主要用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亦源于此。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有关条款对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承揽人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还规定了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前面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瑕疵担保完全是两个概念,商品质量瑕疵担保是针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非产品制作人的经营人)而言的,商品的制作人虽在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之外,也不能逃脱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承揽人的一项法定的基本义务,无论产品质量瑕疵还是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法定的过错责任。

三、产品质量违约担保责任的认定

约当产量法范文第3篇

2013年8月1日,甲乙两人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前往W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后因甲临时要求涨r,交易失败。2016年1月8日,甲又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前往W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再次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需先注销甲与乙办理的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根据规定,这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或甲持有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单方办理。甲认为两种方式都难以行得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W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的甲与乙之间的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本人2013年8月1日并未到场申请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且打印出来的纸质备案合同上也没有本人签名,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擅自办理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故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W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辩称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因案外因素,原告撤回诉讼。案件虽未有法院判决,但本案中两个争议焦点引起了司法部门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广泛讨论。一是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二是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中应尽什么样的审查责任?

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的概念、特征及可诉性分析

笔者认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是指:已经具备存量房上市交易条件,持有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卖房人,在与购房人达成买卖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通过平台系统将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数据即时记载备案的行为,包含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两个步骤,由于电子数据的共享、便捷等特点,两个步骤是相连贯且先后完成的。

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是指交易双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存量房买卖网上备案是指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基础数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网上签约为民事合同行为,依据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要约-承诺为主要行为方式;网上备案为行政管理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是功能不同,网上签约只是一种合同行为,以书面形式确定房产交易的意思表示;而网上备案不仅具有保护买受方的功能,还有助于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制度,防止一房二卖,套取交易资金,维护房地产市场制度的功能。三是二者在有无强制性上不同。网上签约不具有强制性,双方约定后进行网上签约即可;网上备案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只要合同网签完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就必须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基础数据,将交易房产提前锁定,同时核对房屋产权人、买受人身份信息,审查房屋所有权及存量房买卖合同内容真实性、合法性,以避免该房产一房二卖、出售后再抵押等行为的发生。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四个成立要件,即: 1.行为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行为不符合成立要件中第4点的要求,即该行为不具有让相对人或其他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目前也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担当的只是将合同信息通过电脑系统输入备案的角色,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进行审查,也不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与否及履行过程进行行政干预,整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毕及权利救济均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行为与存量房合同效力相分离,备案登记行为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这个角度看,其也不具备可诉性。

本案中,由于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比较困难,而不愿配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无法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注销手续,从而无法将房屋卖给丙。从诉讼角度出发,甲应乙解除合同,在拿到法院的裁决文书后,交易管理部门据此撤销网签备案电子信息。而不应直接交易管理部门,因为作为网签备案登记前提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没有解除而管理部门无权直接撤销网签备案电子信息,否则将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因保护不周形成损害。

三、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对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存量房交易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等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实行统一的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管理是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是进行存量房买卖行为的,交易当事人应当及时去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手续。三是明确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通过交易与登记信息、状态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建立系统平台

利用“互联网+”思维,以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为核心,利用技术、数据等手段,建立一个集主体管理、房源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监管于一体的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

约当产量法范文第4篇

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 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 价格和交货期; 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 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 违约的责任。

签订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商作为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采购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洁的采购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采购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

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业务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功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是合同双方确定并填写合同条款的过程。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业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保证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致,可以将营业执照作为合同附件。如果是自然人,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同时写上身份证号码。

2、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同时,要求供货方对产品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作出保证或承诺,防止其产品上存在权利限制,如产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影响到标的物的交付。

3、价款及支付方式

采购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一方给物,一方给钱。因此,价款是采购合同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采购单一货物,价格固定,价款比较清楚,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如果采购多种货物或进行长时间的货物买卖,价款较为复杂,一旦约定不明,则极易产生争议。因此,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单价、计量标准、数量、产品附件等,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防止出现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应当约定明确,价款支付是现金支付,还是用支票支付;如果采用汇款,汇费由谁负担等细节应当明确。

4、标的物交付

标的物的交付即所谓的收货、送货,是采购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其涉及到货物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在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时间及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

5、质量标准

在这个问题,很多采购人员存在误区:如果存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则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必写;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没什么可写。结果导致采购合同中并无质量标准的具体内容,这对采购方非常不利。实际上,商品缺少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非常普遍。

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在供方为外商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因为我国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有)仅约束国内企业,对外商并无直接约束力。在这种情况写上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无法确定是哪个国家的标准,从而导致此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

6、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采购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应在采购合同中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如约定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大量的采购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约定等同于没有约定,没有实质意义。

7、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争议解决条款涉及的是当事人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经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仲裁和诉讼。

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很多企业能够重视签订合同,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往往重视不够,由此导致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增加了合同产生纠纷的机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企业必须要重视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风险控制。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该密切关注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及权利过户的时间,敦促出卖方按时交付标的物;

注意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检查,如遇到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供货商进行评价,为下次确定供货商积累材料等。如果采购合同存在保密条款,应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员,注意保护商业秘密。为实现上述目标,企业必须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

查字典小编另附:采购合同范本

供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需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在 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产品;

鉴于乙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购买 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供应以下产品:

品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总价款:

二、产品质量:

上述产品应符合 标准。

三、订货:

乙方应于距所要求的最早交付日 日前向甲方订货。甲方收到乙方订货单,应当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

四、运输与包装:

由甲方负责运输和包装,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乙方,并于乙方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组织运输。乙方应当在送货单上签收。

六、产品检验:

1、 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仓库后,乙方于收货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并将产品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补齐数量。

2、 乙方在两年内发现甲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要求更换或修复。

3、 甲方出卖的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或修复。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于甲方向甲方支付货款:

1、乙方于订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就该预付款和剩余价款的支付分别向乙方开具发票。

2、乙方于甲方通知乙方可以交货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乙方以支票、电汇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

八、不可抗力及风险承担:

1、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通知乙方,应当对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在乙方仓库交付前由甲方承担,在乙方仓库交付后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的,如乙方同意收取,视为甲方完全履行合同。如乙方认为不再需要购买该产品,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2、甲方交付的产品的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当负责调换;数量与约定不符的,对于多出的部分,乙方可以选择按价接收或者退还甲方,对缺少的部分,甲方应负责补齐或减少相应价款。

3、 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与约定不符,乙方同意收货的,双方应当按质重新约定价格。乙方不同意收货的,甲方应当更换。甲方不能更换的,应退还乙方支付的预付款。

4、 乙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照迟延给付部分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  区,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2、双方基于本合同订货的订货单、确认书均具有法律效力。订货单、甲方确认书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 乙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约当产量法范文第5篇

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此次受伤所花去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计52360元;三、要求乙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本案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诉讼。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

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也称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即产品存在瑕疵,瑕疵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具备其通常的性质或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对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甲所购买的彩电存在缺陷,在使用中发生了爆炸,甲为索回彩电款,只能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向销售者主张返还。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产品存在缺陷,任何一项产品责任的承担都是是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二、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即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同产损害。而产品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的同产损害,则属于违约责任处理的范畴。三、须有因果关系。即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甲对自已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可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但对于彩电的损失,因属缺陷产品,损害不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内。

上述对两个责任分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在一种不法行为产生多种民事责任时,受害人只能按既定方式提讼,对于侵权性违约行为和违约权行为,一般都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并且,产品责任的形成就是对合同责任的侵权化,《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有质量缺陷领域的特别法,其所称的产品质量责任实际已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于一身。对产品责任的案件,则是按侵权行为处理的。甲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只能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提讼,对其彩电的损失只能望而兴叹了。

本案涉及民法理论上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的竞合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范围的正确适用和认定。如果引进德国判例上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对解决类似案件有所借鉴。

积极侵害债权

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继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之外的另一种债务不履行形态。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对违约形态一向将不适当履行作为独立的违约形态对待,积极违约的内容主要是加害给会问题,应借鉴德国法“积极侵害债权”的理论,为正确确定加害给付责任提供依据。因此,在我国积极违约的内容主要指的是加害给付。关开加害给付的界定,一般认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债务本旨,且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损害的行为。按此观点,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儿项:

1债务人违反因债的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即须有违反债务本旨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的存在。加害给付是以履行标的物本身存在缺陷或瑕疵而发生,不良的给付行为是产生加害给付的主要原因。

2债务人违反义务使债权人的固有利益遭受损害。加害给付往往会造成债权人发行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加害给付还可能会导致发行标的物以外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失,使债权人的固有利益或维持利益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遭致损害,这是加害给付与瑕疵给付的主要区别。

3加害行为存在与合同的关联性。对债公人固有利益的损害,一般可通过侵权法加以救济,但对这种损害的恢复,也往往可以通过合同法予救济,将侵权法保护的内容合同化。但并非所有此类侵权法的内容都在合同法的保护中。构成合同法上的加害给付,必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并且该固有利益的损害与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

加害给付是将侵权法保护的固有利益合同化,是侵权法向合同法的位移,其在赔偿范围的扩张适用增加了合同责任和侵权竞合的机会。。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er也认为,“产品责任”融合了契约与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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