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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着镣铐跳舞

戴着镣铐跳舞

戴着镣铐跳舞范文第1篇

11份后,国家七部委公开了联手打击黑手机的“宣言”,可是对波导等主流的国产手机品牌来说,短期内会更遭受黑手机的疯狂“报复”,打“黑手机”会导致国产手机在短期内更加艰难,赛诺11月份零售监测显示,11月份比10月下降18%,除了季节因素外,黑手机在四五级市场相当疯狂。目前所有见不得阳光的黑手机都在拼命地抛货,华东地区一个波导分总这几天特别抱怨:11月初PM3手机还很轻松以900元一台出货给下家,可现在黑手机已经甩到700元一台了。这对黑手机深恶痛绝的徐立华来说,更是感受到无赖的心情。

比较优势不再明显

相对以往其他国产手机品牌来说,波导手机在产品、价格、渠道方面的优势不再明显,波导一位核心人物坦言承认:2005年产品优势无法体现,PM3手机比联想慢了将近半年;由于对新品的上市及销售前景都很慎重,加上5万台与20万的原材料采购相差不大,性价比优势很难体现出来;波导过细的渠道建设和维护在销量减半后已不堪重负。事实上,就算是再好的“舞”“导”高手,戴着镣铐能跳好舞吗?

开放的心态很重要

就在12月初的宁波迎来寒风的日子里,波导了和萨基姆成立合资公司的新闻,这也许是波导在加强自己技术壁垒的同时,无意中也向外敞开了自己的心扉。当昔日的优势不再是优势的时候,人变得格外浮躁,冷静之后也就格外平和。长于生产和营销的波导手机应该大胆与同行沟通与合作。

出路:要么大力精简渠道要么剥离出来

至于波导的出路,我确实想了又想,但好像也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我想:是不是要么大力精简渠道要么把臃肿的它剥离出来。就情感来说,你们这些波导的元老们最不愿意做的事就是把昔日骄傲精细化渠道亲手“毁”在自己手里,但现实的艰难却不得不让你快速做出决策。要么把昔日下沉过细的渠道再上浮,精简渠道;要么就干脆把强大的波导销售体系剥离出来,变成一个中立性质的国包公司,经营所有的手机品牌(包括诺基亚),尤其是中低端价位的品牌手机。怎么用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产品,取悦渠道和市场的需求,这是摆在你面前的难题,因为在二次购机为主的机会市场里,选择国产手机尤其你的波导手机的人不会像过去那么盲目。

再难也得做出决策。是坚持自营销售体系还是解脱。是大赌还是小输,总在暴富与风险之间徘徊,就像当年面对的一个个诱惑――那个“女人星”,时尚性非常强,开始销售良好,但开了好几块模后,价额下调了一千多,销量却没有意外的收获。

戴着镣铐跳舞范文第2篇

一、重视课堂问题的设计

导学案本身就是一份引导学生学习的提纲,设计问题是引导学生学习文本探索求知的重要手段。导学案上的问题应该是语文课堂上鲜活生动的问题,是引领学生含英咀华的指明灯,它强调“注重读书、积累和感悟,注重整体把握和熏陶感染”的潜移默化,而不是试卷上的机械刻板的习题。

设计问题时首先要让学生学会关注文本。如学习陆游《卜算子 咏梅》时,如果导学案上的问题为“作者写梅花的形象是为了表现什么?”学生就会觉得难以回答,从而失去阅读文本的兴趣。在编写该课导学案时,笔者是这样设计问题的:1.读了这首词,你能用作品中的一个字来概括“梅”的形象吗?2.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这是一株“愁梅”?请结合具体词句谈感受。在这两个问题的指引下,学生会不断关注文本,从反复诵读中加深对作品的理解,正所谓“熟读深思子自知”。

设计问题时还应注意读写的结合。以《黔之驴》为例,分析虎的形象时,标准化的试题可能是:文章对虎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描写?这些描写的作用是什么?其实我们不妨这样问:选你最感兴趣的关于虎的动作描写哪一处?请根据它的动作描写它当时的心理活动。学生通过寻找虎的动作、揣摩虎的心理、描写虎的心理活动,就可以很好地把握虎的形象。有时提问时小小的改动,就可以尽量避免语文课堂中机械练习、死做题目的现象,同时又将写作的练习和文本的阅读有机结合。读是写的基础,而写则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课文内容,这样“在读中学写,写中促读,读写结合,是将死书读活的途径之一”,也能帮助学生由技能学习到心理体验,让语文课真正成为“语文”的阵地。

设计问题时更应注意方法的归纳整理。如在学习《松鼠》时,如果简单处理第二段的内容,学生很难对科学小品文的特点留下深刻印象。笔者是这样编写该课的导学案的:首先通过圈画语言标志让学生明白作者是从面容、眼睛、身体、四肢、尾巴、坐姿、吃相这几个方面来突出松鼠的漂亮,总结出“说明要有条理”。然后又将一段平实说明的文字和文章第二段文字进行比较,切实地让学生体会平实说明和生动说明的不同,让学生在比较中明白写好科学小品文不仅“说明要有条理”,而且“要用丰富的情感进行人格化的描写”。在设计问题时,教师如能充分考虑解决问题后的读书方法的归纳整理,那么学生才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因为语文课除了透过字词句篇、语修逻文等形式帮助学生达成内容和表达的双重感悟,还承担着帮助学生掌握阅读方法,提升表达能力,发展学生思维等多重任务。只有当这些内容有机地呈现在课堂上的时候,这样的语文课才是有“语文味”的,也只有这样,方能做到“教是为了不教”。

二、保证读书的时间和质量

首先要保证读书的时间。当下的语文学习读得少、练得多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果编写导学案时还不重视读书这个问题,那么我们的语文课只能是练得更多,读得更少。所以我们在编写导学案时必须给读书留出足够的时间。课前预习时要读,课堂学习时更要读,课外拓展延伸时还要读。

其次是要有读书的指导。如课前预习时的读,教师应强调圈点读书法的运用,并设计问题来指导、实践这种读书方法。课堂学习时朗读的指导尤为重要。如在指导学生读《月迹》中“我们从沙滩上跑过去,弟弟刚站到河的上湾,就大呼小叫了:‘月亮在这儿!’”时,可以请学生根据文章内容,展开合理想象,揣摩弟弟发现月亮时的心情,模拟弟弟当时可能出现的动作。有了这样的指导,学生也许能更好地体会弟弟发现月亮时的喜悦之情,朗读也就深情并茂了。朗读指导可以是借助想象和联想,可以是关注句殊的标点符号亦或是语气词,可以是分析语法结构,可以是强调重读轻读,可以是突出语气的延长……新课标中就指出:“各个学段的阅读教学都要重视朗读和默读。加强对阅读方法的指导,让学生逐步学会精读、略读和浏览。”重视朗读教学是体现新课程理念、实施有效语文教学、培养学生语文素养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学习中,还要“注意加强对学生平日诵读的评价,这样才能鼓励学生多诵读,在诵读实践中增加积累,发展语感,加深体验与领悟”。

而课外拓展延伸的读书最重要的应该是读书内容的选择。笔者认为应当选择和课文有相似点、比较点的文质兼美的文章,文章“要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有助于激发学生兴趣”,这当然要花费教师很多时间去选择适合本课的最佳文章。按照许多学校编写学案的要求,对于课后提供的文章一定也要设计几道题目,这样似乎才是一份完整的导学案。其实大可不必拘泥于此种形式,有的课外文章完全不必设计题目,就让学生自由地读,快乐地读,甚至有时还可以让学生自荐篇目,让学生“学会这样一种本领,选择最有价值,最适合自己需要的读物”。这样不仅适当减负,激发读书兴趣,不让导学案成为学生和教师的包袱和镣铐,也是保证读书质量,内化读书需求的办法之一。新课标中也特别提出这样几句话:“少做题,多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请让我们的语文课多一些读书的时间,多一些读书的体验吧。

三、关注“我的收获”之有效性

在导学案的编写中,最后都有“我的收获”这一环节。“我的收获”就是让学生总结学习的收获,可以从文章内容、写法、情感、价值等角度来谈感受。这样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多学生会敷衍了事,因为学生觉得教师一般会批改导学案中的预习作业和课外阅读分析,重视课堂练习,而对于“我的收获”教师只是看你有没有写,至于写什么并不重要。所以要让“我的收获”真正变成收获,关键还是在于教师理念的转变,方法的调整。著名教师程少堂说:“语文味的最高形式,主要体现在教师引导学生凭借自己的经历、阅历和文化积淀,去体味、感悟作品,引导学生在充分的思维空间中,多角度、多层面去理解、鉴赏作品,产生对文本的情感美、文体美和语言美的认同与赞赏,并产生强烈的阅读欲、创作欲,这样,在长期的濡染中培养学生的语感和美感,触发学生的灵感,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涵养学生优美的文明气质和优雅的文化风度。”

笔者认为,“我的收获”就是教师引导学生体味、感悟作品,学生理解、鉴赏作品的不可多得的平台,只有充分重视并运用好这个平台,才能提高导学案中“我的收获”的有效性。惟有这样,“我的收获”才不会是泛泛而谈,蜻蜓点水,而是针对课文内容有理有据的阐述;“我的收获”也不会是流于形式,疲于应付,而是切实体会后的真情流露和真知灼见;“我的收获”更不会是随声附和,人云亦云,而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当然,“我的收获”不应该仅仅是知识的积累、方法的归纳,还可以是学习后的迷惑不解,藉以此来引起教师的注意和重视,以便课后师生的再次学习与交流。

戴着镣铐跳舞范文第3篇

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禁止双重危险

一、追索与探原: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分析

再审程序,创始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当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时,依法启动的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在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再审制度。关于刑事再审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将之界定为“对已确定之判决排除司法错误的特定程序”[1];日本刑事诉讼法亦明确是“对宣告有罪的确定判决,发现有事实认定错误时采用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2];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再审乃是为了排除确定裁判认定事实违误所设的非常救济程序”。[3]

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发现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4]

关于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首先是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此亦为该制度创立的根本目的。当发现据以作出生效裁判的事实或证据认定有误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不失为有效且必要的补救手段。其次是确保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不管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最终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的公正公平,此为再审制度的终极目标。

虽然再审制度因其具有以上两项价值而为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所认可,但不可辩驳的是,再审制度也因其关注个案的妥适性而可能对法的另一价值即安定性造成一定的冲击。法的安定性,在具体层面上体现为个案判决的稳定性,也称为既判力。个案的妥适性与法的安定性的矛盾体现在片面追求个案处理结果的实体公正,将使“生效判决”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此一来,被告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所以,笔者认为,再审程序的价值决定了其存在的意义,但再审程序的设置应当兼顾个案妥适性与法的安定性,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有个案的实体正义价值高于法的安定性价值时,再审制度才有存在的意义。

二、回顾与思考: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法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模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理由是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至于何为“确有错误”,是不是当事人申诉理由的五种之一,该法并未规定,必然造成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的随意性。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实为“将司法机关的错误转嫁给被告人承担,对于已接受确定判决的被告人,这种做法未免过于残酷”,[5]一语道出了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本质。

二是有权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混乱。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的职能,有权通过抗诉来启动再审;各级法院有权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来纠正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生效裁判。据统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案件数不足申诉案件数的2%。[6]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占据了主导地位。学界中对此持批判态度者甚众,大多认为一是若法院可以随意其生效判决,将有损判决的确定性及司法的权威;二是若法院可以作为再审之诉的一方主体,将有悖控审分离的基本诉讼原则,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名存实亡。

三是刑事再审程序的判决结果缺乏限制。虽然学界一直在呼吁,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未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据统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案件,有90%左右的案件裁判结果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这样一来,再审程序将变成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效途径,可能沦为法院、检察院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手段之一。

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认识观上对实体真实的过分迷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是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来无限认识这个世界。这一思想直接导致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过于追求查清案件的实体真实,甚至为了达到该目的,无论何时发现错误,无论错误的大小、性质和影响,一律均可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二是人权保障传统缺位。不可否认的是,深受几千年自然经济和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影响,中国的人治传统根深蒂固,人权保障意识薄弱。虽然建设法治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继“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入宪之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但要革除几千年人治传统的流弊,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

三是法院功能定性错乱。在我国,审判权仍未完全独立,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法院在承担审判职能之外,不仅需要协助行政机关参与各种社会治理活动,还要承担审判监督的职能。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督模式,是我国法院功能错乱的突出表现,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

四是不理性的申诉泛滥。著名学者应星认为,具有如下优势:节约经济成本,有利于冲破关系网的束缚以增强裁定的相对独立性,而且在救济效力上要略胜于诉讼救济。[7]在法制成本高昂、诉讼旷日持久、又不懂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加之中国老百姓自古就有的清官情结,盲目的申诉成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首要选择。

三、展望与启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全球的理论与实践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文表述为“the 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是指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到二次以上的刑事追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既判力理论,该理论认为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即产生一种已决的法律效力,称为既判力;既判的事实应当被视为真实,不论正确还是错误,均不应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有利于判决的稳定性及司法的权威性,自诞生之后便被各国司法实践所认可,并随着实践不断发扬和充实,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都将其明确规定为基本原则。可以说,“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一)发源地:英国

多数英国法律史学者认为,该原则确立的标志是12世纪涉及僧侣德.布罗伊斯的那场长达七年的“亨-贝之争”,此次争端的后果不仅使国王亨利二世被迫以徒步至坎特伯雷的苦行赎罪,更深远的是放弃了有罪的僧侣应当经过二次审判的规定。

17世纪后半叶,库克勋爵在其著作《第二法学教程》一书中,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禁止双重危险的原理[8];布莱克斯东在《英国法释义》一书中对该原则作出了深入的论证:“有关(在同一案件上)先前已经开释的抗辩,建立在英国普通法中的这一普遍法则的基础上,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生命危险。”以上两部著作直接推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发展,法院通过一个个判例明确“在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后,方无权再启动新的审判;在已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中,如果案件属于轻罪案件,亦不得开启新的审判”。

2002年7月,英国政府出台了一份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主张为了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应有例外,即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果出现令人信服的新证据,应当允许对案件重新审理,以使有罪的人受到处罚。该白皮书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却推动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改革。2003年,英国的《刑事司法法》吸收了这一指导思想,对所谓“严重犯罪案件”进行了界定,包括谋杀、非预谋杀人、、贩毒和武装抢劫等29种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并对生效无罪判决的再审明确了许多限制条件,包括:1、必须出现了不利于被宣告无罪人的新的且令人信服的证据;2、必须经过检察长书面认可并通过了公共利益的考验;3、必须由法庭对新证据达成一致意见;4、再审次数仅限一次。

(二)弘扬国:美国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美国的早期发展始于马萨诸塞等英属殖民地。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违法或过错行为遭受二次审判”。可见,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且还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民事侵权行为。

1784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第一个带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权利法案“任何人在被作出无罪判决后,均不得因同一犯罪或违法行为再被审判一次。”这表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美国第一次上升到宪法原则的高度。[9]

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犯罪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该规定明确了判决一经生效,任何人均不得提起申诉或上诉。

虽然美国历来是严格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国家,但近年来,这种绝对的终局主义也出现了例外。2005年1月7日,密西西比州法院对1967年的埃德加.基伦谋杀案重新审判,八名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

不止英、美两国,截至上世纪九十年代,至少有五十个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近年来,许多国际公约也纷纷采纳了该原则,如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次审判或惩罚。”《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四条也强调请求国的司法协助请求如果不符合被请求国“禁止不利再审”的法律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此外,《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也吸收了该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改革与重构:有限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借鉴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进行了一些限制,但并不能得出该原则对我国不具备借鉴意义的结论。应该说,英美国家与中国处于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方面我们的任务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再审程序过于注重实体真实这一现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理论,树立“有限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将既判力、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价值理念融入刑事再审程序中,推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一)内涵有限:修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我国,广义上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包括人大、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媒体等,所以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是有差别的,审判监督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而再审程序则是司法程序的一种。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并不能完全包含再审程序,宜从立法上将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刑事“再审”程序。

(二)主体有限:建立当事人为主、法检为辅的再审启动主体模式。

一是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为再审的启动主体,并对再审案件尝试设立审查制度,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排除恶意诉讼的行为。通过立法明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决有错误并能提供书面证据证实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再审审查小组(一般也应是合议庭形式)召集当事人、检察院到庭,听取双方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再审。对于符合法定理由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对于不符合法定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是明确有权决定再审的法院限于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取消原生效裁判法院的自审自监权。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是通过原生效裁判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该法院应当及时将材料移交上一级法院,由上一级法院决定是提级再审或是指令与原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三是明确检察院抗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并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的理由。在我国,检察院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责,在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后,在该判决生效后,如果检察院再以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驳回抗诉。也就是说,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理由仅限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二项。

(三)对象有限: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倾向于为维护其控诉主张而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利益之再审,法院也容易为加重上诉被告人的量刑或对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改判有罪而启动再审,被害人、自诉人也往往为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申诉意图启动再审,这些原因造成了实践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远多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吸收学界的观点,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对二者设置不同的程序规范,是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

一是设置不同的启动标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仅限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即可能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可以启动再审,其它案件将不轻易启动再审;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则无论何种刑事犯罪,均可以启动。

二是设置不同的理由标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原则上仅限于原生效裁判具备程序上的重大瑕疵,除此之外,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可以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理由,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规定,同时,该标准应当同时适用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而不应有所偏倚,以做到明确、公平、可操作性强。

三是设置不同的时效标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仅限于在被告人刑满释放之前,若被告人已经刑满释放,有权机关将丧失再审的启动权;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无论何时均可启动。

四是设置不同的次数标准。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可参考英美国家的做法,实行再审一审终审制。笔者认为,再审的特别救济程序这一性质决定了其应不同于一般的一二审程序,实行再审一审制,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避免诉讼的缠绵不绝,而且经过了一次再审,案件基本能得到纠正,已经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则不受次数的限制。

(五)结果有限:确立相对再审不加刑原则。

关于是否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目前学界观点已经趋于一致:应当确立相对的再审不加刑原则,即除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依职权启动、被害人或自诉人申诉引起的再审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亦即被告人申诉引起的再审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笔者认为,对于为被告人利益的再审,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检察院、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理由是不应将司法机关的错误转嫁到被告人身上;对于被害人、自诉人申诉引起的再审,则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再审程序在法治尚未健全的中国,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刑事司法国际化的发展,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适时吸纳在国外已经运作成熟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平衡法的公正价值与安定价值的冲突,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应是我们再审程序改革的出路。我们期待着,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就像戴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有所束缚,却不妨碍她跳出最美的舞蹈。

注释:

[1]克劳思.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罗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54。

[2]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P265。

[3]林钰雄:台湾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26。

[4]王国枢:新编刑事诉讼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394。

[5]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马运涛:刑事申诉问题及立法完善,人民法院报,2008-12-3。

[7]殷倩倩:涉诉案件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8]张毅:刑事诉讼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43。

戴着镣铐跳舞范文第4篇

有五种表情:大笑、微笑、平静、不高兴、悲伤。你的微笑,首先是给自己的。当你绽开笑脸时,实际上已经在给自己一个暗示:我很快乐。微笑将驱走你的焦虑和烦闷,带来轻松、愉快和自信。

设计一个鼓励自己的常用语

习惯用语也能塑造人的性格,这些经常使用的口头语反反复复地暗示着自己,对人的心理产生着影响。一个豁达、乐观的口头语能让自己在很丧气时一下释然。

以理想中“我”的眼睛看生活

路上有块砖头,在小爬虫看来,它是庞然大物,对我们来说,一脚踢开,小事一桩。学习、生活中的好多麻烦,如果站高一点、换个角度看,也是类似的感觉。

用日记肯定自己

有的外国公司专门设一个“心理调节室”,在里面树起公司负责人的橡皮塑像,供有不满情绪的员工拳打脚踢,却使得公司人员上下和谐,是什么原因?情绪需要宣泄,心理能量需要释放,把一天的不痛快宣泄出来,就能寻得心理的平衡。写日记也是宣泄的重要方式。如果你能够在每天结束时,对一天的成功做一小结、充分肯定,日记就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

人在内心深处都需要喝彩。但并不是每天都有人为你喝彩,那么,就让我们为自己喝彩吧,这“叫好”之声能使疲惫的心灵鼓起奋争的激情。每天让自己在“成功者”的坦然中入睡,第二天一定能信心十足,干劲十足。坚持下去,就会天天都有好心情。

将积极情绪与某种行为建立起联系

常听有的人说“我洗头就感觉心情舒畅”。也有人说“我跨上摩托车就觉得特舒坦”。他们实际上是把这些事情跟自己的心情建立了一种固定的联系,每当做这件事时,就有了相应的心情。这种心理暗示的方法我们不妨借用一下。比如相信考前洗头就一定能考出好成绩,相信每天晨练就一定能头脑敏捷,相信每天晚上烫脚就一定精力充沛。经过经常性联系,每次洗头、每次晨练、每天烫脚时就产生了信心,好心情不期而至。

来点阿Q精神

阿Q精神确实有些“自欺欺人”,但有些令人烦恼和不如意的事摆在面前,如能改变,当然该向好处努力,如已成定局,无法挽回,不妨来点阿Q精神宽慰自己,承认现实,摆脱心理困境,追求精神胜利,这总比垂头丧气、痛不欲生要好得多。有人说“阿Q精神是戴着镣铐跳舞”。但戴着镣铐跳舞显然比戴着镣铐哭泣更有利于自己的健康。面对不幸,哭只能失去更多,笑则至少能抑制不幸的增加,还可能减轻损失,使不幸减半。

你在故意为自己设置障碍吗

郭韶明

你有没有发现,有些人总是关键时刻掉链子,而且掉得理由充足。

我认识一位朋友。几年前,她准备报考注册会计师,早早地买下了一堆资料,每次,你和她遇上,她都少不了几句备战之词,很有谱的样子。临到考试,她发烧进了医院,结果,错过考试。第二年,她继续努力,要命的是,就在考试当天,她骑自行车,被车剐了,考试又泡汤了。第三年,你都可以预期,她是不是又出什么事了。果不其然,她妈妈报病危,她当即飞回老家,老妈都这样了,哪儿还有心思考试。

这是偶然吗?貌似。这是必然吗?真是。心理学上有一种“故意的自作自受”,大意是说,当人们预期到自己可能失败时,往往会做出一系列导向失败的行为。用意很简单,主要是为了在失败的时候,昭示大家,不是我能力缺乏,都是外界惹得祸。

很多人爱上了给自己设置障碍:你该写稿子,其实,你不想写,于是,你烫伤了自己的手;你该出去见一个人,其实,你不想见,于是,你家孩子生病了;你该回家见老爸老妈,其实你不想见,于是,你在路上崴了脚……你可能没发现,扔绊脚石的正是自己。

戴着镣铐跳舞范文第5篇

创新思路告别正襟危坐

一般党史都离不开观点、史料与论述,读这样的党史,需要正襟危坐,往往学术性、知识性有余,趣味性、生动性不足。如何给读者有教育启迪,又有阅读趣味的党史读物呢?

《党史天地》大胆地提出了用通俗的形式说严肃的党史,力图改变过去板起面孔说教,拉开架势号召的模式,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形式,通过读传记、讲故事,以生动鲜活的内容吸引读者,使广大读者真正读得进去、读得过瘾,拉近了读者与党史的距离,潜移默化中既学习了党史,也陶冶了情操。

实践证明,以大众视角和通俗的形式说党史,是党史期刊走向市场的关键所在。如“1955咽下窝头泪珠淌落;1962离别银桥相依而泣”等描述,采用四言八字的形式,讲述落泪的动人情景,与读者产生心灵共鸣。

注重细节告别抽象说教

近年来,党史图书颇受读者关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已经不满足于以往那种对党史说教形式的解读,而倾向于从微观的视角寻找一些历史的真相。这就意味着党史杂志要想赢得读者的青睐,必须努力创新编辑观念,独具匠心,将党史细化为一个个生动的故事、一个个鲜活的人物、一段段动人的情感,让党史变得有温度,可以触摸,可以抚慰,而且真正地“动”起来,以浓烈的色彩走进读者的心里,激起读者的思考,也打动读者的情感。

如《党史辨疑》栏目,汇集当今党史界研究的新观点、新成果,让各种观点从不同视角解答读者关心的疑点、难点,切中了读者兴奋点,起到了辨疑求真的效果。

“红军长征到底走了多少里程?”说起红军长征,许多人习惯把“二万五千里”当作各路红军长征的总里程,其实二万五千里只是红一方面军的长征里程,并不代表各路红军长征总里程。为了弄清真相,《党史辨疑》栏目列举大量历史考证,通过“辨疑”“解惑”的方式,用史实告诉读者:红一方面军长征行程是二万五千里,红二方面军长征行程是二万里,红25军长征行程近一万里,红四方面军长征行程一万余里,各路红军长征总行程六万里。

向机制开刀告别“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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