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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断案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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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断案的故事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第1篇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与判断的意义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给予肇事行为人何种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根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后果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最高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解释》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从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的人数、死亡的人数、行为人无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金额,结合行为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态度(是否逃逸),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达到构成犯罪的情况及如何给予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适用情形。依照这些规定,肇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不构成犯罪,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首先决定肇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在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相同、行为人无能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承担事故责任重的肇事人与承担事故责任轻的肇事人相比较,前者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所受的刑罚要重一些,故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不仅对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肇事行为人量刑有重要意义。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它是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何种程度责任的法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此自行协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不能全盘照搬,也不能予以抛弃而自行确定行为人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只能对其进行审查、判断,以达到对交通肇事行为人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确定肇事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大小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06条第2款与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据,也是确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全额赔偿被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或受害单位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负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应当进行审查、判断的理由

人们往往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不容否认的,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予以采信,其实则不然,对其审查、判断不仅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而且有法律依据,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使用案件的证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过程。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其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规定的鉴定结论。既然是作为一种刑事证据而加以使用,就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首先,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是《刑诉法》的要求。依照《刑诉法》第42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即使不公开审理,也要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作为行政法规。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其法律效力小于《刑诉法》,故即使错误地将《处理程序》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效力的规定等同于认为该认定完全正确而不需审查,那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应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客观要求

交通事故无论如何处理,划分责任界限、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基础,如果不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界限的次数,那么当事人可能就事故责任永远纠缠下去,交通事故就无法得到处理,故赋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重新认定书以确定性是从程序上考虑的,类似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责任界限的划分就完全正确,也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时,可以不加分析地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可以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错误,从而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

三、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从程序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既然将其作为鉴定结论加以使用,那么划分事故责任界限,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责任书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诉法》和《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由特定的人员作出。依照《刑诉法》第ll 9条《处理程序》第2条、第4条和第34条的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即没有证据证实鉴定人是否系具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交通警察,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第1条和《处理程序》第3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少要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作出,作出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布。

3、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依照《刑诉法》第120条第l款和《处理程序》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

4、公布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重新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二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犯罪嫌疑人而没有送达受害人,有的只送达受害人而没有送达犯罪嫌疑人;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根据《刑诉法》第l 2l条及《处理程序》 第3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书作出后,案卷中不仅要附有事故各方当事人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记载,而且还要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这一过程的笔录。

5、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次数的限制。依照《处理程序》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二)从实体上对事故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

l、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1)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首先要肯定的是车况不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况不佳“视而不见”的行为(有时因过失没有检查车况,有时虽检查,但轻信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一定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需要对具体情况作出分析。第一、车辆的驾驶员是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所有人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使用之义务,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l 7条、第18条、第19条至22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而加以使用,根据其使用车辆行为的性质,其责任承担情形如下:其一、如从事有偿活动或非法活动,则所有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二、如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受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驾驶员不是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根据驾驶员使用车辆行为之性质,其责任承担的情形如下:其一、驾驶员是车辆的借用人,因驾驶员系使用车辆的受益人,驾驶员有义务对车况进行检查,所有人也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出借之义务,因驾驶员使用车辆没有付出对价,故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所有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二、驾驶员是车辆的承租人或承包人(车辆承租与承包相比,其区别在于承租仅限于有偿使用车辆,而承包不仅有偿使用车辆,而且还有偿行使了与车辆相关的其他权利,比如承包客运车辆,承包人不仅使用车辆,而且还行使了排除其他没有在该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上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的权利),在排除驾驶员非正常使用的基础上,由于所有人出租或发包车辆取得了对价,且负有保持车况良好才能出租或发包之义务,故所有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驾驶员作为承租人或承包人,也负检查车辆、保持良好车况,才能承租或承包而加以使用之义务,故驾驶员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如驾驶员非正常使用致使车况不佳而发生事故,则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其三、驾驶员是车辆的盗用人,盗用人使用车辆并非车辆所有人意志的体现,故盗用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其四、驾驶员是车辆的征用人,在紧急情况下,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驾驶员征用车辆,驾驶员和所有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受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单纯因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第一、肇事人是车辆的驾驶员,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驾驶和车辆违章装载,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如下:其一、肇事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引发交通事故,肇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二、车辆未按规定装载而导致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明知车辆违章装载而要求装载的其他人员,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承租人或其他人员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及上述指使人均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肇事人不是机动车辆的驾驶员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肇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对因车辆车况不佳、肇事人的违章行为而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因上述两种或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就要根据事故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及其他违章人应否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推定是否恰当。

上述三种情况均系针对有证据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分析而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第一、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当负对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的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应当负次要责任。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治理公路;超载档案;健康

1 概述

健康问题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话题,现代人的健康内容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灵健康、社会健康、智力健康、道德健康、环境健康等等。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是人生的重要财富。本文的论题看似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档案管理与健康风马牛不相及,实质上公路超限超载问题日益严重,引发交通事故频发,已经伤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关注治理公路超限超载,支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做好公路超限超载有关健康问题档案管理对于促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互联网上百度搜索“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能够查询到2530万个结果,百度文库提供的资料显示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2011年,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辆肇事50296起,占23.9%,造成20648人死亡,占33.1%。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7起,造成451人死亡,其中营运客货车肇事的事故23起,造成390人死亡,分别占85.1%和86.5%。另外据统计在交通事故伤亡案例中70%以上超限超载,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由此可见治理超限超载何等重要。

2 血的教训唤起公众的安全意识

2009年12月5日开工建设,2011年11月6日通车,总投资18.82亿元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全长7133米,其中桥梁部分长6464米,接线道路长669米,设计每小时车流量可达9800辆,桥面宽度41.5米,双向8车道,主桥跨度427米,2012年8月24日,距阳明滩大桥南端3.5公里的三环路群力高架桥洪湖路上桥分离式匝道垮塌,坍塌大梁长为130米左右,属于整体垮塌。致使4辆大货车坠桥,侧翻的部分大货车驾驶室已完全被砸扁,带血迹的方向盘等物飞出落地,事故当日已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3 建立健全超限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危害档案

对于治理超限超载档案管理问题过去人们关注的只是车辆超限超载档案管理,很少有人注意积累超限超载造成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危害档案,因此有必要呼吁建立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建立并妥善保存由于超限超载造成交通事故人体伤害档案,通过档案积累掌握超限超载的危害,对于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治理超限超载档案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治理超载超限档案管理不仅反映交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过去和现在情况,还要对由于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这对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掌握超限超载车辆必要的信息,对于加强治理超限超载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从事运输业的人,受利益驱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正是因为这些交通安全意识浅薄、受利益诱惑的运输者,才导致了运输业畸形发展,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的筹措给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超限超载现象尤其是到了节假人客流高峰期,每辆客车都是挤得满满的。几乎连站脚的地方都没有。有时一些个体户客车的售票员已售票员之间发生枪客现像,凡一看到手提行旅包、站在车站旁边候车的乘客。他们都会争相地冲过去拉客,把乘客的行旅包“夺走”,然后迅速地般上车去。忘有限的车厢里塞人。有的司机为了能够多跑几趟,他们拼命的把油门一踩到底,把车开的飞快。专家分析认为,车辆超长超宽会使得重心偏离中线,转弯容易造成翻车;车辆超高会使行车稳定性降低;车辆超载,会增加车轴与轮胎的负担,影响车辆制动,容易造成汽车刹车失灵;由于车辆超负荷运行,增加了驾驶人的心理负担,加大了驾车操作难度,容易酿成车辆爆胎等事故。

任由超限超载问题不断蔓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限运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就会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为轮胎变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等。一起起重大的交通事故给了我们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交通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维护交通安全不仅仅是从事运输业的事,而且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只有我们积极参与维护交通安全的活动中去,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实现人民群众的健康愿望。

4 小结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大多注重健康,注重养生之道,注重锻炼身体。很少有人关注身边经常发生的超限超载车辆,很少有人注重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害案件,更是很少有人注意积累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案件的档案管理。充其量也就是医疗机构建立的伤者治疗病例,而这种病例往往也是锁进档案柜永远难见天日。对于这种状况必须引起重视,要不断总结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验,总结血的教训,引起人民群众对治理超限超载重要性的认识,人人关心超限超载治理,让超限超载车辆无法隐身,无法逃逸,让我们国家的公路更畅通,人民群众的健康得到保障而努力。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流氓动机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多发性犯罪之一,由于该罪并不必然要求特定伤害后果,且结伙参与较为普遍,因此,出于完成逮捕指标考量,侦查机关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类案件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往往以寻衅滋事罪为导向,以致审查逮捕阶段寻衅滋事案件逐年大幅上升,客观上有扩大该罪适用之趋势。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之主客观要件,便于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 

主观内容属于思想范畴,虽然可经由行为人供述加以固定,但仅凭行为人供述形成的证据具有可变性,翻供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加以判断。而司法实践中仅凭行为“像不像流氓”、“人坏不坏”等经验主义办法判断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笔者认为区分两罪主观内容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从犯罪目的上加以区分 

两罪在主观上虽都是故意,但犯罪目的有重大差别。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并不要求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犯罪对象轻伤以上结果发生,即不以破坏他人肢体组织的完整性为主要目的。此处所说的公共秩序是指“社会规范所维持的正常的公共生活状态”。豍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伤害行为会导致犯罪对象轻伤以上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后果发生,其目的是通过对他人身体实施有形或者无形的打击而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和身体健康。 

(二)从犯罪动机上加以区分 

犯罪动机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最大区别。寻衅滋事罪从立法之初作为流氓罪的一种类型就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为便于司法操作,两高出台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本罪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刑法修订期间的争论并不集中在本罪侵犯的客体上,修订的内容也并不否定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本罪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但其仍包含了流氓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流氓动机。对于流氓动机的具体内涵,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证明自己对‘能力’和‘胆量’等等”;豎有的学者认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豏笔者认为对流氓动机内涵进行表述并无多大现实意义,因为诸如“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等语言的使用本身就是对流氓动机的表述,流氓动机包涵了上述表述的内容,其本质特征在于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流氓动机要求,其犯罪动机因个案而不同,有报复、感情纠葛、经济纠纷等等。 

(三)从主观随意性上加以区分 

行为的即时性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随意性。寻衅滋事案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通常具有即时性,即行为人殴打他人往往系一时兴起、临时起意,通常不存在预谋过程或预谋过程极短,体现的是一种“想打就打”的主观特征。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一般会进行事先预谋,确定作案时间、地点,选择作案工具等,随后实施伤害行为,显示了一个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施犯罪的过程,体现的是一种该不该实施、怎样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特征。 

二、客观方面 

两罪在客观上均体现了对他人身体施加一定侵害,此为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之区别为客观随意性,客观随意性又通过起因(事由)、手段、场所、对象等加以体现,具体如下: 

(一)从起因(事由)上加以区分 

目前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寻衅滋事罪包括“无事生非型”及“小题大作型”两种,实践中纯粹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案件比例较小,且是否无端生事也不难判断,给司法认定造成困难的多为有一定事由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即如何判断系“小题大作”抑或“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引起寻衅滋事行为的事由应为小事由或微不足道的事由,即在社会公众看来引发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矛盾的事由与殴打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时,可以认定为“小题大作”。实践中不少案例系由被害人过错引起的事由,例如被害人挑事在前或言语行为对行为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此时应考量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否对等,是否为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体系造成严重破坏。而对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即将行为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如果不会实施殴打行为,或将被害人换成另一社会正常人,实施同样行为,行为人仍会对其实施殴打,则可认定为系“小题大作”,反之则为“事出有因”。 

(二)从加害手段上加以区分 

加害手段主要包括工具的选择和打击方式。寻衅滋事行为人在作案工具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因行为人不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且殴打行为具有即时性,故其选择工具多为就地取材或徒手作案,犯罪工具通常不特定;同时,行为人击打他人的强度较弱,殴打的部位可能较多,但非要害部位。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在破坏他人肢体完整性或身体健康犯意支配下,通常会准备特定作案工具,且该工具往往具有一定杀伤功能;同时,行为人或打击强度较大,或以打击犯罪对象要害部位为主,具有明显的杀伤性特征。 

(三)从作案时间、场所上加以区分 

受寻衅滋事罪客观随意性影响,行为人殴打他人不受作案时间、场所限制,不会对时间、场所进行事先选择。同时,基于行为人具有公然挑衅和藐视社会公共秩序之目的,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市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实施犯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故意伤害行为人为实现其犯罪目的或增加其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以逃避司法追究,其对作案时间和场所的选择较为审慎,通常会在行人较少、不易被人发现的时间及地点实施伤害行为。 

(四)从犯罪对象上加以区分 

目前很多学者认为区别两罪的关键是看对象是否特定。实践中无论是寻衅滋事抑或故意伤害,在行为时对象均是特定的,即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都指向具体的犯罪对象,给司法实践认定对象是否特定造成一定困扰。笔者认为从犯罪对象角度区别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简单标准是看犯罪对象特定化所处的阶段。对于前者来说,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殴打他人的犯意,随意确定殴打对象,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时的特定而非行为前的特定;对于后者来说,行为人在加害行为发生之前对犯罪对象是有选择的,犯罪对象的特定化是行为前的特定。而小题大作型寻衅滋事案件中犯罪对象特定化与故意伤害案件相同,均是行为前的特定,此时应适用被害人置换规则以确定犯罪对象是否可被置换,若是,则体现了行为人确定对象的随意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否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司法处断问题 

不排除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情形,通说认为应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断,因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最高法定刑的限制表明了寻衅滋事罪客观上不能包容重伤或死亡的后果。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抛开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仍可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适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单独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第4篇

一、制定的目的

为加强超市卖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卖场及购物群众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结合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经理负责超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总 指 挥:经理

副总指挥:值班经理、防损部长

组 员:各课别主管及超市员工

职 责:全面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的具体实施,确保能够按照预案顺利进行。

2、职责分工

(1)总指挥职责:发生重大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友临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2)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现场指挥组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负责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协助抢险机械设备的调转;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与有关单位人员的紧急联络,在最短的时间内,传达领导小组的抢险指令,做好与“110”、“120”等单位的联系。

(4)技术保障组职责:协组总指挥负责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负责抢险方案的制定,组织指导方案实施。

(5)人力保障组职责:主要搞好购买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人员疏散并负责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负责抢险所需要的人力、机械的落实,保证人力、机械的优化配置。

(6)物资供应组职责:负责救援物资的的储备和供应。

(7)善后处理组职责:负责抢险结束后现场及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应急准备

1、事故易发生点应成立应急队伍并落实应急措施。

2、办公室负责健全包括有市消防部门、防汛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的应急电话联络表。

3、各区域在识别和评价进行危害毕辩识的过程中,确定该区域的事故状态和紧急情况,提出预防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质准备。

四、日常工作

1、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应急计划;负责与公安、消防、安监、医疗等单位进行联系;负责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定期对义务消防组织进行防火技能检查和指导消防演习;负责应急设备的保障。

2、值班经理:负责应急救援物质的保障。

3、区域小组长:负责应急现场人力资源及抢险工具的保障。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1、火灾应急预案

(1)初起火灾,现场人员应就近取材,进行现场自救、扑救;控制火势蔓延。必要时,应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2)自救、扑救火灾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场所,使用不同的灭火器材。

A、扑灭电器火灾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防止触电。

B、扑灭油类火灾时,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泡沫灭火器

C、遇有火势较大或人员受伤时,现场人员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及时拔打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电话“120”或公安指挥中心电话“110”求得外部支援;求援时必须讲明地点、火势大小、起火物资、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派人到路上接警。

D、火灾的自救与逃生;火灾最初五分钟是最佳逃生时机,首先应躲避浓烟;其次是躲避大火,不能一下就打开安全门,要用手背试一试门面的温度不高时再打开门。然后撤离到安全地带。

E、将受伤人人员及时转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护。

F、将信息迅速传递给办公室;传递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G、办公室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核实现场的处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或应急队伍赶赴现场。

H、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人统一指挥,按分工要求进行疏散人员,抢救物质,尽可能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蔓延;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I、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直接责任。

2、触电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1)当发生人员触电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对触电人按下列要求进行紧急挽救。

A、首先切断电源开关或用电工钳子、木把斧子将电线截断以断开电源;

B、距电源开关较近或断开电源有困难时,可用干燥的木辊、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体。

C、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裹住,或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2)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触电的轻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

A、如果触电者受的伤害不严重,神志还清醒,或虽曾一度昏迷,但未失去知觉,要使之就地休息1-2小时,并严密注意观察;

B、如果触电者受的伤害较严重,无知觉,无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时,应立急进行人工呼吸。如有呼吸,但心脏停止跳动,则应采用胸外心脏挤压法。

C、如果触电者的伤害很严重,心脏和呼吸都已停止跳动,瞳孔放大,失去知觉,则必须同时采取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两种方法。

(3)做人工呼吸要有耐心,并坚持抢救6小时以上,直到把人救活,或者确诊已经死亡为止。

(4)如果需要送医院抢救,在途中不能中断急救工作。

(5)对于与触电同时发生的外伤,应分别情况处理。对于不危及生命的轻度外伤,可以放在触电急救之后处理。对于严重的外伤,应于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法同时处理。如伤口出血,应与止血。为了防止伤口感染,应当与以包扎。

(6)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对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疏散。

(7)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8)应急信息的对外传递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上报程序执行。

3、机械人员伤亡事故预案

(1)发生机械人员伤亡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对人员进行固定、包扎、止血、紧急救护等。

(2)必要时,应立即同急救中心取得联系,求得外部支援。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办公室。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以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应急信息的对外传递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上报程序执行。

4、突发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传染性疾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和施工秩序,制定本预案。

(2)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传染源进行隔离,同时逐级上报到急救援指挥中心,

(3)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尽快确定传染源的传播范围并对有关人员就地实施隔离,确保可能感染人员处于严密监控中。

(4)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在卫生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六、应急结束

处理突发事件工作结束后,严禁在场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确保现场的原始状态,并配合调查人员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调查工作,后勤保障组在总指挥的安排下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七、处理与改进

办公室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应对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针对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原因,责成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组织对应急预案和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及修订,使其不断完善,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八、工作要求

1、首先保持自我镇定,将突发事件迅速向上级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2、以确保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保护好公司的财产安全,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3、在采取抢救措施时,应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抓紧时机进行抢救。

4、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要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按预案或指挥员的指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各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警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救。

6、各部门及全体员工要互相协调,通过配合,尽快完成报警、扑救、疏散顾客、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各项工作。

7、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由总指挥部下达各组人员撤离现场的命令,随后进入善后工作处理阶段。

8、突发事件结束后,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保护现场、通过公安机关、劳动部门、保险公司等进行相关勘查、裁定、理赔等或听从管理人员安排,回各自工作岗位清点物品。

九、常用应急电话

匪警 110

火警 119

急救中心 120

交通事故 122

包公断案的故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佛教文化;明清戏剧;明清小说;包公文学

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谈到“六朝之鬼神志怪书”曾谓:“会小乘佛教亦人中土,渐见流传。凡此,皆张皇鬼神,称道灵异,故自晋迄隋,特多鬼神志怪之书。其书有出于文人者,有出于教徒者。”后来讲到宋话本、人情小说等多次谈到佛教对中国小说的影响。明清时期,儒道佛三教逐渐融合,广泛浸入中国小说的素材选择、人物塑造、情节结构的安排。反映在包公文学形象的塑造上,小说、戏剧中的包公形象明显地打上了宗教印痕,尤以佛教为甚。本论文主要就佛教文化对包公文学的影响展开讨论。

1 阎罗包老

宋时包拯以威严知开封府,民间流传“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所谓“阎罗”本是梵文(Yamaraja)的音译,意为古印度神话中管理阴间之王,其属下有十八判官分管十八地狱。关于阎王的来历《慈悲道场忏法》中说:“阎罗大王昔为昆沙国王,与维陀始王共战兵力不如,因立誓愿,愿我后生为地狱主治此罪人,十八大臣及百万众皆悉同愿。昆沙王者今阎罗王。”《慈悲道榭千法》卷4在中国有关阎王的故事传说在隋唐时期及以后广为流行。相传韩擒虎、寇准、范仲淹、包公死后都当过阎王。

宋元有关包公的话本、杂剧中,以包公为阎王并加以发挥的故事很多。如宋话本《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元代包公戏《包待制智赚生金阁》、《玎玎珰珰盆儿鬼》等描述包公不仅管人间断狱,还管地狱诉讼。即所谓“日判阳间夜判阴”。明成化词话《包龙图公案词话》八种之《包待制断歪乌盆传》中描述潘成拿着呼叫冤枉的乌盆说:“将盆去见活阎王”。宋元时的南戏《小孙屠》第19场,在包公出场前,东岳泰山府君使戏中主人孙必贵复生时说:“小圣乃是东岳泰山府君,劝君莫做亏心事,东岳新添速报司。”元杂剧《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第4折的开头,在包公上场时有诗云,“咚咚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殿,东岳摄魂台。”在《包待制三勘蝴蝶梦》第2折,《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第4折、《包待制智赚合同文字》第4折、《王月英月下留鞋记》第3折、《包待制智勘后庭花》第4折、《包待制智勘灰阑记》第4折中皆有同样的记载。明成化说唱词话《包待制出身传》、《仁宗认母传》、《师官受刘都赛上元十五夜看灯传》等皆有关于东岳庙的记事。这些描写都指涉包公是通阴阳二界、掌生死大权的阎王,由此包公在古代鬼戏舞台上也有了一席之地。

京剧和地方戏《探阴山》、《铡判官》、《游五殿》、《铡美案》中都有包公查明事实真相。为秉公判案大显神威于阴曹地府,并和其他阎王发生激烈争执的情节。

偏巧的是在明代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中,有12篇独特的作品:《忠节隐匿》、《巧拙颠倒》、《久鳏》,《绝嗣》、《恶师误徒》、《兽公私媳》、《善恶罔报》、《兽夭不均》、《屈杀英才》、《侵冒大功》、《尸数椽》、《鬼推磨》。这12篇作品内容虽也是判案,但大多是写在阴间地府里由包公对人世间的一些不公平现象进行解释和裁决。这进一步把包拯“日断阳间、夜断阴问”的传说和“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赞誉加以敷衍发挥。

民间传说同样把佛教的阎王形象加诸包公。流传在浙江的《包龙图做阎王》更是以民间叙事的想象进一步刻画包公死后做“一殿阎王”因主持公道而被从一殿调到五殿:

这一殿阎王权力顶大,人死了以后,灵魂进了鬼门关,过了“奈何桥”,就到了一殿受审,一殿阎王都会先将鬼魂打一顿。这叫下马威,接着就查生死簿,验明正身,再根据这个人在阳间为人的好坏,做出判决:有的下地狱、上刀山、落油锅;有的转世投胎去做牛、羊、猪、狗;也有的马上投胎去做人。……总之,命运如何,全凭一殿阎王一句话。

包龙图上任以后,对进来的鬼魂一不打,二不骂,仔细审问。有些事体弄不清楚,就私行察访。把事情都弄清楚后,就将那些作恶多端的人打入十八层地狱受苦;对那些好人,不管阳寿有没有满,统统放回阳界。这一来,还魂的就多起来了。

这件事被另外九殿阎王知道之后,他们就联名向玉皇大帝奏了一本。玉皇大帝大发雷霆,就下旨把包龙图从一殿调到五殿。

“阎王”对包公文学形象的塑造的着眼点在于嫁接佛教中“阎王”具有的跨越生死大限追讨孽债的属性,民间社会由此赋予包公“阎王”形象。旨在突出强调包公具有的判断是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超验能力。

2 业报轮回

儒家早有建立在“天道”基础上的果报观念。《荀子·宥坐》:“为善者天报之以福,为不善者天报之以祸。”《宥坐》道家报应说之集大成者见于《太上感应篇》,其主要内容多抄自于《抱朴子》、《易内戒》、《赤松子》等道教经书,其荦荦大端如下:“祸福无门,惟人自召。善恶之报,如影随形”。“夫心起于善,善虽未为而吉神已随之;或心起于恶,恶虽未为而凶神已随之,其有曾行恶事,后自改悔,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则必获吉庆。所谓转祸为福。”《太上感应篇》

不过最终使得果报观念成为一个圆融自治的理论体系,还得归功于佛家。佛家的报应说,原是用来解释世间万物一切关系的学说。在印度佛教理论中,善恶观与业报轮回说相连,净染业力决定人生轮回果报,在伦理角度上,净业即善业,染业即恶业,善业恶业在因果律的作用下就形成善业善果、恶业恶果的善恶报应。在时间空间上,印度佛教因果律的作用范围不限于此世,而是把业因与果报的因果关系延伸于前世、今世、来世,形成“三世二重因果”的业报轮回链,认为人们在现世的善恶作业,决定了来生的善恶果报;今生的伦理境遇取决于前世的善恶修行。人要摆脱六道轮回中升降浮沉的处境,必须尽心佛道,勤修善业,以便证得善果,避除恶报。

天地之间,一由罪福。人作善恶,如影随形。死者弃身,其行不亡。譬如种谷,种败于下。根生茎叶,实出于上。作行不断,譬如灯烛,展转然之。故炷虽消,火续不灭。行有罪福,如人夜书,火灭字存。魂神随行,转生不断。

转贴于

近人梁启超说:“佛教说的‘业’和‘报’是宇宙间唯一真理”,并且强调说,“我笃信佛教,就在此点,七千卷《大藏经》也只说明这点道理”。方立天先生说:“因果报应论,作为佛教的根本理论和要旨,由于它触及了人们的神经和灵魂,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鲜明的导向作用,在取得社会从上至下的信仰方面。其作用之巨大,实是佛教其它任何理论所不能比拟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佛经在翻译业报轮回时往往与中国的灵魂不死说联系在一起形成中国化的佛教业报轮回观,影响到了文学创作的主题构成,从而参与建构了民间社会的道德伦理。对此孙昌武先生有这样的论述:“中国民间关于轮回,关于报应,关于地狱天堂、菩萨、恶鬼的许多认识,往往并不直接来自佛典,而是得自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戏曲和讲唱文学。”的确如此,通俗小说往往以文字俚俗、形象生动的感性形式,向下层民众宣扬果报观念。包公故事里存在大量关于“报应”的叙事,而且很多作品往往伴有相应的道德“劝诫”意图。

包公文学故事中明确使用天道“报应”这个术语的包公戏如《包待制陈州粜米》有“劝君休做亏心事,暗有神明世有刑。”“虽然是输赢输赢无定,也须知报应报应分明。”杂剧《神奴儿》曰:“却不道湛湛青天不可欺,……天若闻雷,休言不报也,敢只争来早与来迟。”《仁宗认母传》中有“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包待制断歪乌盆传》中有:“善有善报终须报,恶有恶报祸来侵。”至于《三侠五义》其书“光绪己卯孟夏问竹主人”所作序中已云:“诸多豪杰之所行,诚是惊心动魄,有人不敢为两为;人不能作而作,才称得起‘侠义’二字,至于善恶邪正,各有分别,真是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昭彰不爽,报应分明,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

佛教因果报应说强调善得善报,恶得恶报,来世的命运由今世的善恶行为决定,这种看来荒诞的观念使得现世的人们对生活有了一点敬畏之心。死后世界成了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使人们有了一种对冥冥世界的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使人们在现世生活里不能总是胆大妄为而必须有所敬畏,不能总是采取实用策略而必须有精神追求。《老残游记》中的黄龙子说,他虽然并不赞成“装妖作怪,鼓惑乡愚”,但也担心无神无鬼论造成人们“不敬祖宗,为他家庭革命的根源”和“无天谴,无天刑,一切违背天理的事都可以做得”的放肆,引起社会的“无秩序”。这样,佛教借助人们的性命大事、切身利益,引导人们去恶从善,从而参与推动了人们的道德意识的自觉和个人修养的完善。

3 冥府游历

按佛教教理,地狱作为六道轮回的一道,是业报流转所处的状态,能够自由地出入三界,需要特殊的神通。如佛弟子目犍连(简称目连),部派佛教的典籍里记载说他曾与舍利弗人定同赴地狱,与提婆达多、六师外道等相会并听其诉说受难事。目连在佛弟子中本是“神通第一”的,他可以变化自在,出入三界,是一般人不可比拟的。设想普通人也可以到地狱里巡游一番,再回到人世,这是基于中土幽、明二界观念的一种奇妙设想。

在经典传译方面,维祗难所译《法句经》里有《地狱品》,西晋《大楼炭经》有《泥梨品》,都是专门描写地狱的。《杂譬喻经》中的魂游地狱故事较为详细生动:

昔王舍城东有一老母,悭贪不信。其蜱精进常行慈心,念用二事利益群生,一者不持热汤泼地,二者洗器残粒常施人。老母得病有气息,魂神将之入地狱中,见火车炉炭镬汤涌沸,刀山剑树苦楚万端。老母见问讯是何物。狱卒答曰:“此是地狱,王舍城东有悭贪老母,应入其中。”老母自知悚然愁悸,小复前行。七宝官舍妓女百千种种珍异。问此何物,答言:“天宫。王舍城东悭贪老母有婢精进,命尽生中。”老母忽活,忆了向事,而语婢言:“汝应生天,汝是我婢,岂得独受?汝当共我。”婢答之言:“脱有此理,转当奉命。但恐善恶随形不得共受耳。”母即不悭贪,大作功德。

其中对地狱恐怖的描写产生了巨大的震撼力,在对群众的宣教中起着重要作用,这是地狱类经典得以流传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传人中土的佛教地狱报应思想的强大影响之下,中土人士的冥界观念发生了根本转变。在作为灵魂去处的冥界里演变出一个亡灵承受业报罪罚的场所。文学创作中集中地反映了这一演变,利用本来的“入冥”故事的框架,创造出地狱巡游的情节,让众生目历“地狱审判”的善恶分明,实现对芸芸众生的现身说法。

反映包公故事中的游历冥府与“审判”母题紧密相关。如《龙图公案》中的《尸数椽》,包公在冥府判案道:“听分上的不是,讲分上的也不是。听分上的耳朵忒软,罚你做个聋子。讲分上的口齿忒会说,罚你做个哑子。”

《包公演义》第29回《判除刘花园三怪》包公亲自到地府查考妖孽的身世:

包公分付二人:“好生看我尸首,待我还魂回来,重重赏你。”二人从命不题。移时之间,包公魂魄来到地府,先使人通报。阎王闻报文曲星官到此,遂亲下殿接人,分宾主坐定。阎王问道:“今蒙星官亲临冥境,不知有何见谕?”包公曰:“今有新安县潘松状告刘评事花园内三怪为祸,白日迷人,取人心肝下酒,非止一端。拯有心救民,剿此妖孽,恨力未能,因特到此。万望阎君着落判官,看是何处走了妖怪。即当剿灭,与民除害。”阎王闻言,即令判官查了,回言答道:“详查此怪,原来白圣母是个白鸡精;赤土大王是条赤斑蛇;玉蕊娘是个白猫精。观此三个孽畜,盗饮仙酒,神通广大,因此下界不能除之。星官差要除此孽畜,必须具奉奏闻玉帝,差遣天将,方可剿灭矣。”包公听罢,点头还魂回转阳间,赏了张、赵二人,随即斋戒沐浴,焚香具表奏闻玉帝。玉帝闻奏,与众文武议曰:“朕观文曲星官下界,为官清正,鬼神钦仰,今下方有怪如此害民,即宜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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