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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园林施工;问题;对策
引言
园林施工与一般的建筑施工不同,所针对的对象性质不一样,园林施工所针对的对象是各种植物,有着活跃的生命周期,而且各种植物的生长周期也比园林工程的施工时间要长很多,因此,园林工程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一般是需要在施工完成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看出具体的园林设计效果。
1、园林施工工程管理的特点
所谓园林施工工程,指的是园林施工企业对某一园林产品的施工过程或成果,而园林施工工程管理则主要以员工工程施工项目为对象,以完成整个园林项目为主要目的,以项目经济责任制为根基,以相关的园林施工组织及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构成园林施工工程管理项目要素为条件,对园林施工工程进行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管理的系统体系。由于园林施工的面积较为庞大,因此其施工特点一般集多样性、复杂性和长周期性为一体。
2、园林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
2.1施工队伍不专业
施工现场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施工队伍的素质,目前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还是不够专业,其技术水平不高,在施工队伍中,很多人都是农工人员,很少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因此在具体的园林施工中,对于一些现代化的施工技术、园林施工的标准不能很好地把握,导致植物的成活率比较低,园林工程的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2.2没有具体施工细则,施工现场比较混乱
施工方案和施工图是施工的依据,但是当前很多园林工程中,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园林工程,比如某些庭院的绿化工作,这些施工现场没有比较完整的施工图,或者仅仅是将施工的意愿和方案用文字表述出来,按照这种方案图进行施工具有大的随意性,施工现场中也没有一定的规则,因此施工中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这种情况下,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没有进行充分的交流,也会导致施工效果不能实现设计目的。当前,除了一些小型的园林工程,还有很多园林施工的现场都没有具体的施工方案,或者是施工方案不够详细,具体的施工过程是取决于工程的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随意性较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较大。
2.3施工现场常出现的技术问题
土壤问题:园林建设必然会设计到土壤问题。在进行园林建设施工时,一定要注意对土壤的保护,防止营养物质的流失。此外,施工时,机械设备难免会对土壤产生碾压,降低土壤的自我排水能力和渗透能力。因此,施工时要尽力不要使机械对土壤碾压过于严实,兼顾施工和土壤,从更大程度上保证园林的整体效果。
整理绿化地:具体种植哪一种植物,需要以当地的水源、气候、土壤状况和条件为判断基础。在进行绿化地的整改过程中,要做到保证植物根系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和硬度的适度性,可以使用地下排水系统来保持植物根部水养平衡。还要关注植物事宜生长的矿物质环境、土壤的酸碱度,保证最适宜植物生长的土
壤质量。
保存原有植物:园林施工不是在破坏、牺牲原有生态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对于那些生长态势良好的、对环境适应性极强的、美化效果到位的植被,可以选择保留下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搞一刀切。比如道路两侧的树木,施工的时候,难免会遭到施工设备的碰撞,不利于其正常生长,也不利于维持其
外观的美观性。因而,对原有植被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会顾此失彼。
3、园林施工现场的问题对策
3.1加强施工现场的规范化施工
绿化工程施工是按照一定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因此在具体的施工中,对于缺少施工方案或者施工图导致施工现场混乱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即加强施工图和规范化的施工方案的制定,在具体的施工现场,实施具体的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之间的沟通,实现设计目的。
3.2加强施工队伍素质的提升
当前的园林工程大部分都是工程承包的形式,因此施工队伍的质量是影响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很多承包方的人员都是由农工组成,能力素养水平不高,因此在具体的施工现场中容易出现问题,对此,要不断加强施工队伍的素质提升,加强对其施工技术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以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3.3技术改进方法
技术问题是进行园林施工的关键所在,促进园林施工建设,要使施工人员树立先进、正确的施工和管理观念和思想意识,从对树木的栽培一直到养护,都要给予细致的关怀。而相关技术人员要树立创新意识,改变传统老套的园林管理观念,把握园林施工的重点、难点。作为园林建设当中最普通的工人,也应该丰富园林保护知识,为我国的园林建设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3.4采取有效的方法处理施工场地
为了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及处理好复杂地形,可以采取以下2种方法:
(1)在对园林工程进行正式施工前,施工方应采用系统性的方法考察施工环境,并根据考察结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同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及备用计划,以免 对施工场地的使用造成影响。
(2)在处理复杂地形的过程中,应注意使用精确度较高的测量、施工机械,以便能够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另外,可安排拥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指导复杂地形的处理工作,以避免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园林施工场地中出现的复杂地形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施工难度,但做到有效处理,不但可以避免工期被拖延,还可以增加园林的观赏价值。
4、结语
总之,要想我国的园林事业得到顺利发展,就必须逐步规范园林景观的施工过程,重视园林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采取上述提到的几点措施尽早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园林绿化面积不断减少,园林景观植物严重缺乏、单调的现象出现,从而也才能有效促进园林景观环境的变化多彩,不断满足人们对自身居住与工作环境的高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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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堂贵.园林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园艺 ,2014-04
[3] 强亚平.对园林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城市地理,2014-06
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兵员成分的变化,目前,部队基层官兵参加训练的动力不足,被动、应付式参加训练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智能、体能、技能训练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而只有将较好的技能训练和正确的救援组织指挥有效的结合,才能保障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灭火救援技术训练
消防技术训练是消防队员为熟悉掌握运用各种器材装备而进行的基本技术训练。其任务是:使受训者能够熟练掌握训练项目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要求,以提高消防员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适应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
二、抢险救援组织指挥
(一)、抢险救援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都明确规定:消防部队除承担灭火任务外,在发生建筑物倒塌、化学危险品泄露等各种灾害时,要实施抢险救援。消防部队既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专业化队伍,同时,也是紧急处置其他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亟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抢险救援作为火灾扑救以外的一项特殊任务,涉及的灾害范围和救助对象更加广泛,抢险救援的场所更为复杂和危险,完成任务的饿难度更大。抢险救援在国外消防部门已是一项主要任务和经常性的工作,每年参加抢险救援活动的比例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救援的范围非常广泛,基本上是各种灾害无所不包,如台风、地震、洪涝、雷暴、龙卷风、雪崩、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潮汐、医疗急救、陆上交通事故、海上救生、空难、有毒气体泄露、放射性物质污染、水上污染、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
(四)、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系统抢险救援涉及的灾害范围广,现场情况复杂危险,为完成抢险救援任务涉及的部门较多。为了在抢险救援中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应成立抢险救援总指挥部。抢险救援总指挥部,任务是负责整个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在各种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应根据灾害类型、规模和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三、有机的将灭火救援技术训练和灭火救援指挥相结合
据中央气象台今日的信息:“三月一日阴转多云,部分地区有浮沉。上午北京昌平地区观测到浮尘,其它大部地区出现霾,预计浮尘将于明天随冷空气移出北京,空气质量会逐渐转好。”
傍晚时分,京城南端丰台区的政协委员驻地京丰宾馆大厅仍是熙熙攘攘,前往餐厅的人流中,不时有戴着红色胸牌的委员在大厅的通知栏旁驻足,这块黑板上贴着一张A四纸打印的“两会气象专报”:丰台区天气预报“一日白天,多云间阴,晚间,阴转多云,风速二、三级”。
记者在此遇到三位委员都说,他们注意到了今日的“沙尘天”。事有凑巧,这三位委员,一位来自“三面环沙”的宁夏,其他两位都是农业界别委员,其中一位是林业专家,另一位是农业专家。
农业专家、老委员王海波是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副院长。他对记者说,“早上乘车出门培训,我在车上看书,感觉雾蒙蒙的,我想难道今天有雾?片刻后意识到,今年的第一场沙尘来了。”
林业专家、北京林业大学校长尹伟伦院士对媒体年年关注两会是否遭遇“沙尘天”有话说:“沙尘是自然现象,沙尘加重确实有人为破坏的因素,但连年的治理已初见成效,人们有目共睹。沙尘天气普遍出现在北方春季,地理及自然因素不可忽略”,他打趣说,“我们总不能因为大风冻雪而去埋怨西伯利亚寒流”。
奥运在即,世界最热衷于“中国话题”,不放过中国人的吃穿住行,媒体每年三月还有一大爱好:拿两会遇沙尘说事。尹伟伦颇不以为然,说到此,这位儒雅的委员有些激动,他说,“‘沙尘’不是‘政治’”。
曾任职宁夏中卫县的孙贵宝委员,对北方沙尘颇有了解。他说中卫县西端的沙坡头,曾是个大沙患,而由于治理得力,包兰线铁路经此五十年,从未因沙中断过,沙坡头的治沙防尘经验,对整个中国北方为沙所困的地区都有助益。
连任委员的王海波博士曾在会场外遭遇过沙尘天,他上一届任内就曾递交过防沙提案。“这两年我高兴地看到,北京春天的沙尘已经明显好转”,他肯定地说。
但他提起他在韩国的一段见闻,韩国人曾为一场肉眼看不见、仅限于微尘的“黄尘”天气频频担忧,王海波说,他们担忧的是沙尘隐患,而真正的肉眼可见的沙尘,已是大自然对人类不客气的“提醒”了。
“沙尘天撞上两会,确实能给参会者提供一个直接的话题。好比这次南方雪灾,我希望,不要等到大自然亲自‘提醒’我们了,我们才‘猛然悟道’”,王海波说。
关键词:市场失灵 政府职能 旅游产业 产业集群
旅游产业集群理论研究现状及发展模式分析
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理论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目前学术界的相关工作还主要处于案例研究阶段,且相关具体性案例较少,系统理论的完善程度有待增加。从旅游产业集群内容来看,大部分研究均从旅游产业和集群经济发展的平行性视角入手,欠缺整体性考虑,并且缺乏科学的宏观和微观经济学理论支撑,无论在深度和广度层面都尚处于产业经济学科的初级引入阶段。
邵其会(2012)认为在当今产业融合的经济时代背景下,旅游产业集群发展更多强调产业之间的互相融合,而其中又以新型服务业与集群旅游产业的融合最具发展潜力;夏宇尘(2011)指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变得越来越重要,产业集群理论和集群化商业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转型期内每个微观经济主体都要重点关注的动态,其中以旅游业集群发展和相关业务外包模式最值得区域经济发展理论进行深入性研究;华萍(2012)认为旅游产业的集群发展尤其适合目前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旅游产业集群是摆脱地方经济资源依赖性强和增长方式粗放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模式中,产业集群是数量众多的中小型旅游企业和旅游组织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累积和重叠的结果,并以人文气息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相近性而产生一条互有联结的产业价值链,以此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持久性优势(郭峦,2011)。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旅游产业有助于提升上下游行业的经济凝聚力,并最终导致产业间的协同增长(见图1)。
一般情况下,旅游产业的集群发展模式主要包括两种,即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其中第一种发展模式是指旅游业的推动前进力量主要来自于政府层面的产业政策制定,旅游产业集群发展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规划的旅游业发展计划;第二种则主要依靠竞争和价格、供求等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在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实现对旅游产业的整体性推动。从世界范围内旅游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各国经济发育的成熟程度和相关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都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模式选择,作为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的必然性,任何单纯的政府主导型产业集群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经济模式都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以旅游行业来讲,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文化服务行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将政府行为引导建立在充分的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做到“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政府减少行政干预”的基本准则,争取服务业在我国的二次发展繁荣(邵其会,2012)。
市场失灵及政府纠正效应在旅游产业集群发展中的体现
公共物品性是旅游资源的先天属性,因此,单一的市场机制调节手段会产生一系列的失灵问题,通常表现为市场在配置资源时出现有失公平和低效率的现象,丢失社会期望。一般来讲,市场失灵的出现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信息不对称、外部性以及公共产品等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及时进行干预,纠正市场的影响盲区。在旅游市场集群发展中,市场失灵和政府职能行为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市场出现信息不对称是指商业交易主体在买卖过程中各自掌握的信息丰富程度不均等,其中一方占据信息优势,体现在旅游市场中,即游客接受和掌握的信息远远少于市场的存量信息,进而造成旅游交易的不公平现象。旅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诱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游客在知识水平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局限使得信息搜集完备率低下,造成信息传播的低效率;第二,在旅游企业方面,利益驱动导致的不实宣传而造成信息非对称;第三,旅游活动天然就构成了信息博弈,无论是旅游专业设施例如餐饮、住宿、商店等,还是旅游企业等服务提供者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两两博弈。
针对旅游集群发展中的信息非对称现象,政策纠偏也集中在三个领域:第一,通过构建政府层面的旅游信息系统来加强旅游服务信息和产品的搜集和传播效率,提升市场透明度;第二,设立专门性旅游管理部门来加强对辖区内旅游企业和组织的监管,建立针对旅游服务的提供者信息义务披露制度,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自由查询旅行社经营信息,旅游服务提供商对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建立旅游企业年审机制,在制度上加强对旅游微观经济主体的监管,及时淘汰劣势旅游企业(华萍,2013)。
(二)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广泛存在于现实经济中的客观现象,正、负外部性均会导致市场失灵问题,扰乱资源配置秩序。旅游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诱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产业之间的高关联性造成旅游活动涉及的地区、经济主体和交易环节较为广泛,旅游经营成果很难被单独的一个企业所享有,因此造成“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第二,负外部性作用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可忽视,旅游资源经营权和产权的长期分离使得大部分旅游企业在规划经营时缺乏可持续发展视野,过度开发等短期利益行为频现;第三,商业化旅游经济活动造成对旅游地居民生活秩序的一定冲击,不利于社会治安和稳定,具有负面社会作用。
政府对于外部性问题的纠偏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科学的统筹规划旅游地辖区内的企业数量,减少过度开发造成的对本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冲击,提升区域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严格审核新批旅游项目,及时排除严重破坏旅游地自然环境的旅游建设计划,通过牌照制度来将有限的旅游资源打包出售给有限的几个具备旅游资源保护能力和开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组织(王云才,2012)。
(三)公共产品因素
旅游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具备非排他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点,因此在特定的地理和政治区划内无法避免“搭便车”问题,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导致了旅游业市场机制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政府对于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及时干预是必要且有效的。在搭建多方面政府职能发挥平台的工作中,要在旅游地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交通、旅游公共产品规划、旅游营销和招商、旅游产品形象推广以及旅游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政府职能参与力度,扫除旅游公用产品资源的市场调节盲区,将制度经济学理论合理应用到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的实践工作中去。
旅游产业集群发展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职能作用
(一)潜在阶段:以政府主导为主的扶持加强时期
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旅游产业集群潜在发展阶段表现较为彻底,政府以管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为基础,综合执行管理职能由行政向服务者的转变,此时的旅游产业集群只是初具雏形,范围较小且不具备集合性突出特征,因此就要求政府综合研判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识别产业动态信号,以经济杠杆效应调节产业集群主体行为,发挥联络员和组织者作用,并且加强对萌芽期产业的扶持力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技术性支持,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后盾(魏小安,2007)。
(二)显现阶段:品牌建设和规划统筹时期
发展巩固阶段的旅游产业集群代表特征就是规模急速扩大,在通常状态下,旅游业发展后期会面临基础设施落后和资源濒临枯竭等问题,因此,此阶段有必要树立新型旅游产业发展观,以品牌意识维护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注重经济和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政府在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应放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先行规划和整合力度行为使得产业集群优势得以显现,促进集群竞争力的提升。此外,政府还要在品牌塑造和管理宣传工作中对旅游产业集群发展提供便利。
(三)既存阶段:产业集群成熟和多元发展时期
成熟时期的旅游产业集群规模扩大至利润最高点,产业价值链之间的横向和纵向联结加强,集群气氛得以建立,规模经济效应发挥较为彻底。在此阶段,旅游产业集群开始了生产功能的扩散,成本和要素价格占据优势的地区将首先受益,产业集群内部和群落之间的信息交流、技术创新、战略管理以及交易市场功能都会得到加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间开始了密切的动态分工协作,形成了合作共进的良好产业环境,并且使得硬件条件和政府保护机制发挥最大效用。要注意的是,此阶段的集群经济总量已经达到饱和,政府功能更多体现为维持稳定和加强监督。
(四)衰退阶段:求变创新和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时期
此阶段的旅游产业集群由成熟期走向衰落,市场的变化使得消费者对旅游服务和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产业集群内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和产品同质化则阻碍了集群的进一步发展,硬件设施落后和制度陈旧则造成产业发展的停滞,此时的政府职能应集中于解决产业集群的再发展,采用改革或放弃原有产业扶植模式的方式,寻求并培育新型主导产业,对旅游产业集群进行局部性的调整。政府在此阶段要特别注意产业价值链的重组,延长产业存在发展的生命周期长度,具体来说:
第一,解决产业集群的结构不合理问题,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推进产业结构攀高,使得旅游产业内部要素换代升级,协调产业间协作关系,及时淘汰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经济单位,以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环境承载力为价值评判条件(马文,2012)。
第二,倡导产业集群内优势企业实现利益均沾,为行业新进入者和新经营思想创立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旅游产业集群必须及时吸取和补充新鲜的知识、信息和理念,提升集群整体的学习和应变能力,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三,改善地区旅游环境和旅游形象,加强微观筹划力度,奠定绿色旅游经济模式和开发创新型旅游增长基础,淘汰存量消耗产业经济组织,重新定位旅游地的交通条件、基础设施以及市场格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结论
产业集群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组织结构趋近和自发诱导等天然属性,在旅游经济这样的公共产品性尤为突出的产业环境里,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政府职能发挥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何匹配市场机制作用盲区与政府功能发挥是产业经济学界和旅游产业实践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科学的评估旅游产业集群市场失灵因素和政府作用效果是推动我国旅游产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并且值得产业经济政策制定者和组织管理者不断的践行和思考。
参考文献:
1.郭峦.基于创新的旅游集群结构研究[J].经济论坛,2011(8)
2.夏华丽.区域特色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诠释[J].商业时代,2012(20)
3.华萍.中原经济区河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商业经济,2013(5)
4.邵其会.基于现代服务业融合的旅游产业新经济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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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菲利普・科特勒.经济低迷期的八种增长途径[J].商业评论,2013(5)
关键词:船舶保险 损害补偿原则 可保利益 可保价值 保险金额
我国现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为《条款》)由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5日批准并颁发,自1996年11月1日起统一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后该条款又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的《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
由于制定《条款》时指导思想的偏颇,该条款的存在着“先天性不足”[1]。根据《条款》修订组织者的观点,“在保险的法律和习惯中,这个条款是一个不规范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的承保在保障风险方面缺项太多,使用的保险用语与法律界定的概念差距太大,因此,在和保险时,这个条款是不能作为依据引用的,过一阶段必须再修订”[2]。尽管如此,由于我国船舶保险市场的竞争性低下等政策性因素,《条款》适用至今已然近十年之久。正是由于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成为我国船舶保险中产生保险合同纠纷较多的部分。
在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索赔实务中,保险人时常会以被保险人违反损害补偿这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由于承保风险的发生而导致的船舶损坏或灭失。本文将着重分析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下该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抗辩理由的具体内涵,并对其实际的适用价值作一讨论。
一、损害补偿原则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皆由此基本概念而生,并且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依其金钱损失的程度所度量的赔偿数额,也受制于损害补偿原则。正如布瑞特法官(Mr. Justice Brett)在Castellain v. Preston案[4]中所言:“保险合同是且仅是一种补偿合同,该种合同意味着被保险人在保单所保损失发生时应被且仅应被充分补偿。”损害补偿原则的中心意义在于保险不应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的发生而获取净收益。[5]
在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中,损害补偿原则主要是通过由其派生出来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可保利益原则(Doctrin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原则)——以及有关可保价值(又称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规定发挥作用的。[6]
二、可保利益原则
概括而言,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7]
我国法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明确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第十二条,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8]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海上保险中的可保利益进行了解释:“海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船舶保险人,货物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货物保险人和提单质权人等均可以作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9]
类似地,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为MIA1906)第6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他不可以其知晓损失后的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10]MIA1906第5条第(1)款规定:“根据此法的规定,任何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的人即有可保利益。”[11])针对何为“对于海上冒险具有利益”,该条第(2)款而后进一步详述道:“特别地,当一人对海上冒险或其中承受风险的任何可保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衡平关系,从而他会由可保财产的安全或正常到达而获益,或会由其损失、或损害、或滞留而受损,或会由此产生责任,则其对此冒险具有利益。”[12]虽然MIA第5条第(2)款中对可保利益的界定并非详尽,但是该款指出了可保利益存在的三项要件,即:(a)被保险人可有被保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而获益或者因其灭失或损坏或扣留或被保险人会由其产生责任而受损;(b)被保险人处于对冒险或任何在该冒险中遭受风险的可保财产的法律或衡平关系中;以及(c)在(a)中所称的此种获益、受损或责任必须产生于在(b)中所称的此种法律或衡平关系。[13]
三、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
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均是保险合同必须包括的事项,[14]因为它们是确定保险人赔付金额限度的重要参数。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1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16]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可保价值的为定值保险,否则即为不定值保险。参照MIA1906中的界定,定值保险单是指列明保险标的物协定价值的保险单;[17]不定值保险单是指未列明保险标的价值而将可保价值留待依保险金额的限度确定的保险单。[18]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均直接使用了这两个概念。[19]在保险业务实践当中,保险价值的作用在于确定保险金额,[20]从而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其是确定赔付金额的决定性标准。
依据可保价值和保险金额确定赔付金额的原理必须协同可保利益原则而进行说明。
四、可保利益原则与可保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见上文)和第二款,《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上述规定的理论依据实际上就是可保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22],因为其并没有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这部分利益的损失——被保险人原本就不拥有该部分利益。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钱额度仅限于可保价值,因为可保价值的额度是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灭失或毁损所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最大金钱数额。如果保险人赔付超过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就会从保险事故中获得利润,因此产生的道德风险等问题会对保险业产生巨大的负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