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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行为处分思考

失职渎职行为处分思考

基本案情

案例1:某区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由教育不够扎实有效,制度针对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够有力,致使该局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较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其在兼任区域防工程、某河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期间,对工程实施中的具体环节过问较少,对工程建设中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监督不够,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够及时有力,致使局班子多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某市市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和该市中心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该市社会治安混乱,黑恶势力活动猖獗,走私屡禁不止,市内的4个走私团伙没有一个完全破获。据该市公安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形成的黑恶势力团伙有15个,主要成员108人,仅市中心镇就有7个团伙,主要成员53人,团伙头目大部分未捉拿归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市市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该市;该市公安局局长受到撤职处分;该市中心镇党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情点评

案例1: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在本案中,该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作为单位“一把手”,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该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应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案例2:该市市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和市中心镇党委书记等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对该市出现的黑恶势力活动猖獗、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等严重问题,市委书记身为全市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公安局局长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责任人之一和部门第一负责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该镇党委书记对该镇发生的多起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此,对该市市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和市中心镇党委书记按不同情况,分清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完全正确的。

法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伺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