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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大调解中的方法集成研究

大调解机制中诉讼调解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它对整个调解行为起着引领和导向、支撑和保障作用,而诉讼调解是由法院主管,除诉讼中的调解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同样会对其他形式的调解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没有法院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大调解机制根本无法形成,法院在大调解机制中,应当多角度思考、多层次介入、才能全方位突破。

一、多角度思考,寻求理论创新

(一)澄清三误区,解决认识问题。

1、澄清有违宗旨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一般是以信息、能力和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让步而达成协议,调解一般是帮助强者来损害弱者,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违背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调解确实需要当事人让步,但是并非都是弱者让步,也并非让步必然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真相、追求权益必然需要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花费成本和代价,并非每一个真相、每一项权益都值得去追求,各项权益之间常会发生冲突,调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清醒认识、理智判断,及时中止当事人无谓的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的浪费,并非损害而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为民宗旨。

2、澄清有损权威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通常以合意来规避强制、以柔性来软化刚性、以保密来限制透明、以灵活来侵蚀规范,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法官参与劝说当事人,破坏了法院中立和超然地位,不利于法院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国家和法律的干涉并非无限制、无疆界,民事权利本质上是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调解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公权力的浪费,提高了公权力运行的效率;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规则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调解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缺陷,避免与大众情感的冲突,使其不会个别牺牲其稳定,且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官虽然参与劝说当事人,起引导促进的角色,但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并不破坏其中立地位,相反,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避免当事人的不当上诉、申诉和缠诉,维护了法院的权威。

3、澄清有碍发展的误区。有人认为,搞大调解是不务正业,法官在非诉调解上花精力使案件数量减少,成绩无形,无法定量评估,会使法官的编制、待遇受到影响,从而有碍法官和法院的发展。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并非只体现于办理案件的数量,而是体现于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法官通过大调解可以了解百姓的司法需求,摸索矛盾纠纷规律、积累解决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大调解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便于法官集中精力关注司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通过合理设置案件流程,全程全员调解,便于法院人员类别化管理,形成内部激励机制,有利于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

(二)树立三理念,解决方向问题。

1、和谐大局理念。调解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各种调解机构的调解职能,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2、拓宽渠道理念。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呈现范围广、内容杂、主体多、样态新,矛盾纠纷的现实要求我们解决渠道与之相适应,而我们构筑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多机构、多主体、多手段并用,整合解决资源、创新解决方式、拓解决渠道,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社会冲突消灭在前沿,避免积重难返、冲突升级。

3、保障民权理念。调解就是要以自治取代管制、以说服取代强迫,以引导取代强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各项选择,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实际运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机构、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方案的权利,要将保障民权贯彻于大调解的各个角落、贯穿于调解的全程。

(三)借重三力量,解决整合问题。

1、民间组织。社会矛盾往往产生于家庭、家族、乡邻、村社、企业、行业、社区之中,民间组织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往往最先接触矛盾纠纷,民间组织是矛盾纠纷最便捷、最及时、最经济的解决通道,故应当充分发挥其调处职能,法院不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都应当重视民间组织的作用,利用人民调解将民间组织的整合,共同解决矛盾纠纷。

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权力广泛、可调配的社会资源众多,运行高效快捷,对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优势,法院一方面要为行政机关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在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在诉讼前将这类矛盾纠纷引导给行政机关处理,诉讼中委托行政机关调处或请行政机关协助。

3、公证仲裁。公证仲裁一方面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另一方面作为特定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法院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公证仲裁的独立地位,不能轻易干涉公证仲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证仲裁的配合和协作,对于合法的公证仲裁必须坚决支持,对于公证仲裁缺陷和瑕疵及时沟通和指正,及时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多层次的介入,发挥主导作用

(一)搭建三平台,解决空间问题。

1.引导平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对大调解和调解的优越性进行宣传,及时沟通各类调解信息、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果,强化各级组织对调解的宣传意识,建立起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的信息引导平台,建立调解行为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起调解的利益引导平台,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就近、及时、快捷和经济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对接平台。健全调解网络、加强对基层调解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使矛盾纠纷与基层调解有效;强化调解信息的收集沟通,强化综治办的信息枢纽作用,使民间调解与企业调解和行业调解、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处理和仲裁诉讼有效对接;充分利用法院和仲裁机构内部调解工作室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诉讼和仲裁调解,努力构筑起矛盾纠纷与纠纷解决机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对接平台。

3.合力平台。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没有法院是不行的,但全部依靠法院也是不行的,法院一方面依靠党委政府,发挥大调解网络的作用,发挥非诉渠道的解决功能,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另一方面,委托社会力量搞好诉讼调解,利用社会力量来协助进行调解,充分利用综治办和法院调解工作室的功能,共同打造矛盾纠纷解决的合力平台。

(二)完善三机制,解决制度问题。

1、资源共享机制。法院既要充分利用大调解的网络、人员、场所和平台,通过聘请诉讼联络员,搞好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协助执行、案件回访,搞好与诉讼相关的各项工作;又要为各机构的非诉调解的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培训和效果保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依靠党委领导、综治办的协调,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形成大调解格局中资源共享机制。

2、信息反馈机制。没有各种信息的有效运行,系统不可能高效运转,在大调解机制中,必须强化信息的搜集和沟通,强化综治办的信息枢纽作用,形成信息反馈机制。在大调解中,法院一方面要通过民间组织和人民调解反馈了解各种非诉矛盾纠纷的现状,了解了法律的空白和局限,从而提高诉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又要反馈各种诉讼信息,使调解机构明确调解协议被审查确认的情况,明白调解的效果、调解的瑕疵与不足,便于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能力。利用反馈信息,对调解行为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对调解效果进行评估,对调解力量进行整合。

3、优势互补机制。民间组织反应灵敏、行政机关运转高效、法院诉讼公正透明。民间组织点多面广人员分散,如果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体系健全层次分明、高效快捷,对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有独到优势;司法机关程序严谨、运转规范、公正透明,对处理复杂性、法律性矛盾纠纷其他组织自叹不如。在大调解中就是要整合纠纷调处力量,科学规定各类机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建立起各类机构的优势互补机制。

(三)搞好三衔接,解决顺畅问题。

1、网络对接。法院要搞好诉调对接,既要利用大调解组织网络处理非诉矛盾纠纷、办理有关诉讼事宜,充实工作内容,避免其空转;又要对各级调解组织巡回指导、定期培训、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搞好服务保障,避免其不转或滞转。

2、制度衔接。法院一方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各类调解机构相互衔接的制度和规定,清除制度性障碍,另一方面要建立委托和协助调解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室管理制度,诉调对接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指导,要帮助其他机构建立健全调解的资料、记录、报表、档案、台帐,健全调解的程序和管理制度,搞好工作制度衔接。

3、活动链接。法院可以观摩其他机构的调解活动,帮助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听取调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调解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到当地宣传和讲解,搞好示范调解;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疑问进行释明和答疑,进行业务指导;搞好各种调解方式对接调研,将各类机构的调解活动有机的衔接起来。

三、全方位突破、搞好整体推进

(一)设立三地点,解决重点问题

1、在案源多处设立联络点。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交警队、公证处、综治办、信访办等涉及诉讼案件多的地方设立联络点,即可以对这些地点的非诉调解加强指导,从而减少诉讼压力;又便于诉讼中调取诉讼材料、传达诉讼讯息,进行诉讼中的委托和协助调解。

2、在基础好处设立示范点。有调解职能的机构种类繁多、人员复杂、分布广泛,法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每一机构每一个人员都进行直接指导,我们通过在基础条件好的机构或组织设立示范点,依靠党委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推广和引导,从而提高矛盾纠纷的整体调处水平。

3、在偏远地区设立巡回点。选择适当的案源、到偏远地区进行巡回审理或调解,组织群众进行旁听,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又可以宣传讲解法律,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促进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善良风俗的形成,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

(二)把握三关口,解决难点问题

1、引导关口。首先搞好情绪引导,引导当事人理性分

析问题,正确看待矛盾纠纷;其次搞好信息引导,及时的分析自身的证据、正确看待案件事实,同时开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再次搞好法律政策引导,引导当事人正确的解读法律,预测其法律后果;最后搞好利益引导,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风险、分析成本,权衡利益得失。

2、合意关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坚守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引导不领导、参与不包办、建议不决策、答疑不欺骗、尊重不强迫,始终让当事人自我分析、自我判断、自我决策,对调解的过程如实记录,切实反映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合意。

3、审查关口。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审查当事人意思是否真实,是否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有无瑕疵,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其他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三)理顺三环节,解决热点问题

1、非诉环节。非诉环节是解决矛盾纠纷最为关键的一环,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环节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缓解诉讼压力,搞好非诉调解行为的配合,重点应当抓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诉讼对接,搞好保障和服务。

2、委托环节。委托环节是易于出现问题的一环,委托前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制定正规的委托函和委托书,搞好案件材料的移交,强化对调解过程的跟踪,加强对调解行为的监督、调解结果的审查,对于超期和违法现象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协助环节。协助调解一般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或热点案件,他们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把握发言权和主导权,主动解答质疑,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和妥善处理案件调处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寻求三突破,解决亮点问题。

1、能力上有突破。大调解中通过整合调解机构,形成了解决纠纷的合力,法院通过对调解的指导,提升了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通过发挥各级机构的调处职能,从而使得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解决于非诉,法院可以集中精力来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增强了法院纠纷解决能力、规则创制能力;法院通过减量提质,对社会稳定和和谐的调控能力势必会得到提升和突破。

2、机制上有突破。通过大调解机制的构建,矛盾纠纷的信息交换反馈机制、矛盾纠纷分析排查预警机制、矛盾处理的考核监督和评价机制、各种处理手段的综合集成机制、各种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机制、矛盾处置能力的提升机制得到建立,使我们的整个管理机制得到创新和突破。

3、效果上有突破。通过大调解机制,可以使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镇、大型纠纷不出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缓解审判压力、上诉申诉和信访压力;通过对调解行为的激励,激发各类机构调处纠纷的活力;通过对各种调解组织的考核协调和配合,形成矛盾纠纷的解决合力。从而使矛盾下降、冲突减少、纠纷消灭,群众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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