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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4号),根据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就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推进机关富余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着重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的住房需求,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具体措施

(一)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1、强化住房保障工作,构建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调控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广大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为调控的首要工作,强化政府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责任,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工作。

2、切实抓好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各地要确保当地“*”住房建设规划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实现,安排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工建设。各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以上,廉租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5%以上。各地应在原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规模要求,在*年全面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3、合理安排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各地在编制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应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合理布局,并要有一定的比例安排在城市中心区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4、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多渠道筹措。一是市、县财政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需求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必须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市、县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粤财综<*>163号)要求,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扣除计提相关税费后余额的5%左右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项制度

1、完善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档案管理。各地要在制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基础上,对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的家庭通过电子档案进行建档造册,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2、严格审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申请,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研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机制。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制度和限年限上市等方式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向商品房市场流转,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

(三)促进公有住房上市,推进富余公有住房出售

1、进一步消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使进入市场的已购公有住房成为面向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补充。加快处理好已购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证和上市交易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要及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对因手续不全或权属有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已售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证的,应区别情况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富余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富余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159号),要抓紧完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清理,符合要求的公有住房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

三、职责分工

1、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与分配管理。

2、监察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方案实施中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3、省财政厅负责部署和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安排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加快推进富余公有住房的出售。

4、省国土厅负责督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并优先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申请。

5、省物价局负责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物价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审批和管理,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