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方案

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保定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建设“平安**”、“和谐**”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是: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二)各县(市、区)目标:清河、沙河、宁晋、内邱、**县、桥西区、开发区在完善路网结构的基础上,逐年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规范标志、标线,科学渠化路口,消除公路交通事故隐患。**年年底清河、内邱、桥西区争取达到二等管理水平,沙河、宁晋、**县、开发区继续巩固三等管理水平,争取明年达到二等管理水平。巨鹿、隆尧、威县、临城、南宫、桥东区要制定完善县城区总体规划,加大交通严重违法整治力度,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年前要全部达到三等管理水平。南和、平乡、广宗、新河、柏乡、临西、任县要从解决影响道路交通的难点、乱点入手,抓出当地道路管理特色,**年底全部达到四等管理水平。

(三)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安全形势;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管理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市道路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优先政策得到落实,城区道路设施对城市交通承载力显著提升,公交优先的各项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加强科技建设,加快实现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努力使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发生,年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工作重点及责任单位

(一)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市、县、乡镇三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

(二)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全面、准确、科学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趋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和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由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县乡两级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县、乡政府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内容和重点。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后,县(市、区)政府应及时上报检讨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和符合本地需求的客运班线营运计划,出台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实现村村通客运班线。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增加民警编制,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各县(市)政府要通过集中招录、机关分流、部门调整等到方式,增加地方编制民警数量,解决交警部门警力不足、警力老化的突出问题。具体人数:沙河、宁晋、清河、**县、内邱、南宫、临城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他县原则上不少于15人,此项工作要在**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各县(市)政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和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达到90%以上;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设立率达到90%以上。交警部门在办理车管业务、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交警执勤岗等场所和驾驶人考试场,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作评定,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部门严格客运驾驶人学习教育和考核制度。农业部门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开展对农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用工单位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通过以上工作,广大人民群众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交通参与者守法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司法局、教育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广电局、**日报社、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监察监督工作。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安监局、交警部门、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大县乡道路管控能力。机动车保有量在1万以上,县乡通车里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乡镇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交警部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承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建立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每个村设一名交通安全协管员(兼职),具体负责乡镇道路的日常安全管理、农村交通安全教育、车辆及驾驶人检审的组织等各项工作,构建乡村道路共同防范机制。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交警、交通部门要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经省政府批准后设置治超站点,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行为,对超速货车驾驶人实行严格记分,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查处率不低于80%。进一步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安监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交警部门与城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规划停车场,科学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取缔主次干道占道摊点,统一审批占用、挖掘道路事项,解决县城区内道路不畅、乱停乱放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完善公安交警执勤执法设备。巡逻警车配备测速仪和酒精检测仪各一台。国、省道市、县际交界处和重点路口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城区重点路口安装闯红灯监视设备,重点路口和重点路段安装测速设备以及闯禁行监视设备等交通监控设备。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做好交通信息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定时交通信息,在重要路段调协可变情报板,适时动态交通信息。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广电局、**日报社、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医疗专家队伍,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核发证的监督检查。交警、交通、农业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驾驶人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按规定对检验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统一考试、核准登记。建立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质监、交警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消其检验资格。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还要通报质监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质监局、交警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落实对运输企业的“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强化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按照自愿原则,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严把机动车登记、检验关。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含拖拉机)登记、检验、管理制度。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拖拉机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和监销率分别达到95%和100%。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交警部门严格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和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部门切实把好上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规范校车管理。教育、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实行管理信息交流与共享。交警部门建立和完善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及驾驶人教育管理、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部门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交警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交警、交通、农业部门农村道路交通信息交流、共享、互动机制。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计划和资金制度化。制定交通安全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建立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保障制度,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新建、改建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方案要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责任单位: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交警部门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公路部门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和县乡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设计、施工、验收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置方案。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尤其要做好县城区内主干道指路标志设置,做到规范、清晰,信息准确。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市区、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结合部交通流量大的重要路段、主要旅游区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黄闪灯、减速梯、限速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在县城城区、主要公路交叉路口有条件的全部实现信号灯控制,主要城区干道路实现线控;在城区主要出入点和县区的主要出入点设置“卡口”系统;在城区主要路口、重要场所、主要干道实现电视监控;国、省道实现全程监控,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控制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交警部门、交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考核评价

市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和评价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26项指标进行初评。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区)由省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成立由常务副市长宋文任组长,副市长张明杰、市公安局局长贾文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当地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和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单位实施方案。各地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全面实现工作目标。各级创建“平安畅通县区”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防止“雷声大、雨点小、一阵风、走过场”。各地人民政府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检查。对行动迟缓、组织不利、弄虚作假、工作没有起色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过督导检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