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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大奖赛复赛规则

歌手大奖赛复赛规则

一、比赛将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10分制现场打分、核分、公示板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分。

二、参加复赛的选手,原则上不准演唱初赛曲目,如演唱初赛曲目,将在总分上减去0.1分。

三、进入复赛的选手如选唱原创歌曲,总分上加0.2分,并将原创词曲作品复印10份于复赛前一天上交大赛组委会,不交不加分。

四、少儿组复赛分A、B两组进行,10周岁以下为A组、11周岁-15周岁为B组,取参赛证时必须带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进入复赛的歌手以抽签的形式排列参赛顺序。参赛选手必须提前30分钟入场,并把伴奏带交到收带处,换好服装,在后台等候上场。如选手迟到,按自动弃权处理。

六、复赛选手演唱曲目,以选手抽签时上报曲目为准,不准在比赛前更换曲目。

七、伴奏带必须消掉原声,如出现未消原声或质量问题责任自负。

八、在台上演唱的选手,不准带有自我炒作性的语言,如有此类事情发生,扣选手总分的0.25分。亲友团或现场观众不准在选手演唱过程中鼓掌、起哄,以免影响选手正常发挥。如核查出此类事情,大赛组委会将取消相关选手的比赛资格。

九、美声组和民族组统一使用立式话筒,通俗组和少儿组统一使用无线话筒。如有特殊要求,选手需提前半小时与组委会联系。

十、比赛所使用的音响,由大赛组委会在比赛前统一进行调试,没有大赛组委会批准,任何人在比赛期间不得擅自调动。

十一、参赛选手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在赛场内听从指挥,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吃带皮的食物。

十二、参赛选手及其亲友团,不得干扰评委打分及音响师正常工作,如出现此类问题,取消比赛资格。

十三、为确保大赛的公开、公平、公正,本次歌手大奖赛从初赛到复赛、决赛,全部由大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大赛组委会2004年8月18日

复赛评分标准

1.演唱作品选择适度,较有针对性。(1分)

2.演唱中音准,节奏准确无误。(3分)

3.台风自然、高雅,服装得体美观。(1分)

4.歌唱语言清晰,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1.5分)

5.声音自然、明亮、优美动听。(1.5分)

6.声区统一,演唱声情并茂,能够较完整地表现作品。(2分) 大赛组委会2004年8月18日

复赛时间表

23日上午8时少儿A

下午1时少儿B

晚上7时通俗

24日上午8时通俗

下午2时民族

晚上7时美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