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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委加快企业发展的意见

区工委加快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支持和帮助我区企业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推动全区经济大发展、园区大变样、效能大提升,系统地贯彻落实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及时地做好对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

1、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确定后),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规建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对国家、省、市及我区鼓励类的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现有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引进新落户企业当年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但市重点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新上的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对“飞地工业”模式引进的鼓励类转移园区或产业链企业,其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分配比例按转移方30%和承接方70%确定。(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由原来的每平方米65元减为32.5元;对特色产业园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工作由区规建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土地供应向列入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倾斜,特别是对财税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有市场、有合同订单、有信誉、有效益,不是高污染、不是高耗能、不是高危产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证其用地合理需求。(此项工作由区国土分局牵头、区规建局、区招商局、区经发局等配合负责对接和落实。)

6、对新确认的“3010”工程项目,且当年实际完成投资达到总投资额五分之一的,补助其前期费用。补助标准为: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铺底流动资金)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15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含铺底流动资金)的工业项目,其前期费用补助5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二、全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靠大联强

7、鼓励企业(集团)以技术、产品和品牌为纽带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合作。在品牌共享授权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质量检验等方面,工商、质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帮助做好协调服务和备案认可工作。(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牵头、区质监分局配合负责对接和落实。)

三、全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8、大力实施高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扶持一批高新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并确保国家、省对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9、对新上的引进关键和共性技术的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展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形成产业化的,经市科技部门确认后,积极争取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0、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市优秀新产品并形成产业化、产生效益的前十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四、完善投融资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11、凡完成股份制改造(包括新设)并报*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以辅导备案上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连续3年每年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酌情给予企业资助。(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2、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优先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当年度*省优秀企业家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金融办负责对接和落实。)

13、对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4、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公司股东拟转股方对被转股方享有的公司债权,可转作股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东变更登记及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5、搭建投融资平台。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思路,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做实融资平台资本金,做大现金流,做优资产,做强融资投资能力,为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征地拆迁提供投融资保障。到2011年,力争有一个总资产过百亿,年融资投资能力达20亿元以上的投融资平台。(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区规建局、区公用局和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6、倾斜贷款授信额度。金融机构的贷款授信额度,按照“围绕项目、平台承载、融资代建”的原则,优先推荐给我区用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及产业推进。(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对接和落实。)

17、多渠道多途径融资。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我区以BT、BOT等市场方式多渠道解决投入资金;支持我区以区内公共资产及其经营权进行融资,公共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办理过户和变更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支持我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助推区内支柱产业发展;支持我区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及上市公司再融资;争取市直有关部门帮助我区解决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18、建立用地储备收储制度。市政府允许我区储备一定数量的存量土地,将暂不使用的土地收储,注入投融资平台,将土地资源转为资本,充实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提升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放大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效应,以满足产业升级、集聚和配套用地需要。(此项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区规建局和区金融办负责对接和落实。)

19、充分利用*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个私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这两个融资担保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0、帮助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四有三不”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积极组织和推荐区内企业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每月一次银企对接会,争取优先推荐给省、市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1、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但暂时在金融机构贷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区管委会签章承诺承担50%风险,争取市财政委托*银行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2、为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本市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0.5%给予补偿,但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3、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免费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鼓励和支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开展股权出质的试点工作,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由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4、积极引导、协调、支持企业采取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发行信托计划和引进战略合作者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此项工作由区金融办负责对接和落实。)

五、有效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5、组织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会展,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并在质量认证、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资助。(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6、市政重大工程项目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对有原创知识产权的地产品,全部列入区政府采购目录,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帮助争取列入国家有关目录。(此项工作由区公用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7、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加工贸易。对企业承揽境外项目设计、咨询年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和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年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8、鼓励企业提质创牌,进行品牌营销。对被国家、省工商部门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29、加快退税进度,对单证信息齐全的,应在企业申报15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牵头、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接和落实。)

30、在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办理减免税时间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牵头、区海关联络办等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接和落实。)

六、有效帮助企业降低商务成本

3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工业项目新招工进行上岗培训,由企业与区内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培训,经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后,在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等要求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促进再就业机构按每人200元至4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助。(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人劳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2、从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此项工作由区人劳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3、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困难企业,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审批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可阶段性降低四项保险费率的标准。(此项工作由区人劳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4、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20*年末基金累计结余30%的比例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前提下,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少裁员,而且有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的困难企业,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此项工作由区人劳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5、2009年,区安排300人培训指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困难企业,由促进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重点扶持在岗人数多、没有裁员的困难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600元。对通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的青年职工以及技师以上的紧缺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此项工作由区人劳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6、重点支持年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加强物流平台建设,降低外销内陆段铁路、公路、水路运费。(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7、鼓励和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38、重点支持年创汇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扩大出口规模。(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七、有效帮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增长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0、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以上,且上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当年税收增幅分别达10%以上的市重点工业企业,以主营业务收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且本年度较上年度销售和利税有增长的市重点工业企业,本年度较上年度每增加1度用电量,给予0.1元的电费补贴。一年结算一次,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2、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减轻其税负。(此项工作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3、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税源型、成长型、就业型的工业企业,某一关键阶段资金暂时短缺且马上可缓解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允许企业按规定适当延期缴纳税收,以保证企业资金的流转。(此项工作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4、将全区范围内应向企业征收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全部列出目录,编印成册,发给企业。对目录中未列出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新提出要求征收的外,企业均可拒交。(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八、放宽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45、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开发区重点招商项目,允许企业使用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知名企业以控股形式来开发区投资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由当地登记机关受理后报省局核准。(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6、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由最低限额1亿元降为3000万元。(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7、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由区管委会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8、支持新型行业进入市场。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的,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行业用语。(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49、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九、推进大项目建设,培植支柱产业

50、争取优先将我区大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及时解决大项目用地指标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在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用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保障我区的重大项目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开发发展的地域空间;按规划支持我区的商住配套用地;对连接或途经我区的交通主干道和管网优先纳入市重大重点工程,并尽快组织实施到位。(此项工作由区规建局、区公用局和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1、做好大项目引进、建设、投产的环评、安评等各项前置审批工作。区各职能部门要超前介入,定人、定时指导帮助开发区完善项目前置审批需要的各种材料,尽快完成核准(备案)手续,或积极协调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区规建局和区安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2、积极帮助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省扶持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区各职能部门应及时研究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项目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办法,指导、协助我区将项目争取列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范畴,并力争落实到位。(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和区招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3、整合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向我区重大项目倾斜。市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3年从事整合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和其他各项政策性扶持、担保贴息、奖励资金中每年安排每个部级开发区用于加强开发区的大项目承载能力建设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各不少于2亿元资金。充分发挥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引导效益最大化作用,同时,保持对我区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凡已享有的财政、土地等支持政策,在2011年前保持不变。(此项工作由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4、全力支持发展特色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机电制造产业、电子与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五大重点产业集群。(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和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5、支持提升企业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与科研院所联盟、高等学校协作的力度,推进新产品和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各部门要积极帮助引进部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园、软件园、服务外包产业园等专业园落户开发区。(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招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6、支持主攻产业龙头项目。我区在招商引资中要重点按照“两高两低”的总体要求和开发区产业集群板块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强化产业招商,积极引进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市场前景好的亿元以上大项目,尤其要瞄准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台湾100大企业,建立“一对一”的项目招商和推进机制。对引进的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主体税种受益财政承担。(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7、加大总部经济发展力度。参照《红谷滩新区总部基地建设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112号),给予入驻我区总部基地的单位和企业同等优惠政策,以支持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8、设立土地经营收入专户。2011年前,凡在我区内经批准通过土地交易中心招、拍、挂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对按规定应返还我区的,按市政府洪府发[20*]27号文件精神返还,专项用于开发建设。(此项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59、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群体板块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负责编制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属区内的工业以及农民安置房项目的所有规划手续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商业服务和房地产等经营型项目规划审批办证手续以及方案审查也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市规划局只负责按控规要求核定规划技术指标。开发区管委会按季度将规划审批情况报市规划局备案。由市国土局授权其派驻分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编制供地方案,农民公寓用地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按规定办理;工业用地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组织公开出让,报市国土局备案;三产用地和经营性住宅用地,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国土局审核,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此项工作由区国土分局和区规建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十、建立高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0、委托开发区对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行使市级核准和备案权限,如需争取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计划或争取国家、省支持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要予以全力支持。开发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管理权(建设工程招投标权除外)均委托开发区行使,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此项工作由区规建局和区安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61、建立独立的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报送统计数字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全部由我区实行按注册地进行统计。建立分类指导、重点突出、错位发展,与我区主要任务和产业群体板块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县区考核指标相区别的我区考核评价体系、重点对基础设施投入、产业聚集度、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规模以上企业个数、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财税收入、安置就业人数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核。(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62、开辟为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受理驻区市重点工业企业申请事项,对项目审批、建设用地、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重点支持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由区领导包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区直部门受理和解决驻区市重点工业企业问题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定期通报。(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接和落实。)

63、完善区领导到企业现场办公工作机制。对驻区市重点工业企业、“3010”工程和“十百千亿工程”项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需区管委会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驻区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区领导到驻区企业召开现场办公会解决问题。(此项工作由区经发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接和落实。)

64、开辟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将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和开发区确定的重大投资和利用外资项目,以及改制重组、组建企业集团涉及工商注册登记的,纳入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个案辅导、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对工业园区内企业、重点企业和大型企业上门办理企业年检,提供高效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65、缩短办事承诺工作时限。企业注册登记由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广告行政审批办理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此项工作由区工商局负责对接和落实。)

66、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的服务,减少各种检查,避免重复性检查,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用足用好市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平台网站,重视解决企业投诉,凡企业所提交的问题,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此项工作由区招商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接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