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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意见

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粤府〔*〕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在改革社有企业、化解历史债务、调整经营结构、搞活城乡流通和服务“三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经营机制不活、历史包袱沉重、为农服务能力较弱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制约着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供销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对于深化我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和领会上级党委和政府赋予供销合作社在新时期职能任务的现实和深远意义,不断增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合作经济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搞活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努力在农产品流通加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取得成效,力争用5年时间把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坚持合作经济方向和为农服务的宗旨,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的组织形态,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现有经营网络,以发展现代流通和服务方式为手段,提高我市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助农增收;把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成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独立市场主体,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供销合作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现代商品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面完成社有企业产权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重点培育发展2家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重点办好10家连锁经营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15家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加盟店、直营店)、10家连锁经营的社区消费服务社。到2010年,全系统经营总额和利润总额争取比*年翻一番以上,资产负债率下降到70%以下,各项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以及全省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并且要着力使我市供销合作社做到以下“四个三”。

(一)“三个放开”。一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格,凡是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的个人和经济实体都可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二是向社会放开入社资本,凡是合法的个人或团体、企业资本都可入股办供销合作社;三是向社会放开使用人才,聘用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合作社领导。

(二)“三个打破”。一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鼓励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跨行政区域创办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经营服务网点;二是打破纯集体所有制界限,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混合所有制等多元化经济成分多种形式地发展社有企业;三是打破行业经营界限,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扩大服务范围,实现多领域、全方位发展。

(三)“三个转变”。一是从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多方位全面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二是从单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转变为农工商、产加销多领域的全面合作;三是从单一的经营组织转变为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方面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组织。

(四)“三个建立”。一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二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购销加工、农村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主导产业及其服务网络;三是建立以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消费服务社为主体的,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经营服务体系。

三、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集中精力和资源发展优势企业。当前,要在我市供销社社有企业已基本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分流减员减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扶强做大优势企业,合并重组一般企业,坚决退出劣势企业。要积极引入多元经济成分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废旧物资回收、旧货调剂、商业、典当、拍卖等传统优势行业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做到资产、组织、人员结构优化,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对集中优势资源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承担归口经营业务的龙头和骨干企业,供销合作社应保持控股地位,其他经营领域的企业实行社有资产参股或退出。

(二)在社有企业改革的同时,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18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造,新建和重点办好三类专业合作社。各级联社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改造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一是对基础好、实力强的,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发展,并进行合作制改造,真正办成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对基础一般的,通过组建中心社托管,整合资源;三是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予以关闭,退出市场。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努力在网点和网络改造建设中做强、做活,利用现有经营网点在乡镇或村重点发展和办好三类专业合作社:一是依托农资经营业务优势和农资经营连锁店,创办农资供应专业合作社;二是依托当地优势农产品,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三是与村委会、农民、个体户等社会力量合作,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或社区消费服务社。专业合作社要主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服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服务网络整合改造,做强、做大四大主导产业,大力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网络的整合改造与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消费服务社建设结合起来,引进现代流通方式,积极采取统一理念、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的“五统一”模式和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业态,塑造好四大主导产业、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等供销社品牌,实现联合发展。

1.大力构建农资配送连锁销售网络。积极发挥广东斗门农资配送中心的区域配送中心龙头作用及其品牌和资源优势,向下发展直营店、加盟合作店和分销点,实行连锁经营,把销售终端延伸至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社区和田头消费服务社。扩大农资服务范围,提供化肥、农药、农膜、种子、农机具和农业技术咨询、信息反馈服务。建立技术服务、农资损害赔偿、农资信用制度,大力协助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商业储备制度,有效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2.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以解决农产品“售卖难”问题为重点,依托当地大宗农产品资源优势,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网点资源,盘活物业,对条件成熟的,应积极兴办中小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产品交易平台。根据当地种、养实际,积极领办和发展蔬菜、果品、水产品、禽畜等农产品加工销售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引领农民大力发展名、优、特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深入、广泛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协会)+农户”的产业化带动形式,组织农产品直接配送进入超市和社区市场,构建畅通的农产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3.建设农村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市、区联社要做好网络规划,整合现有资源,采取上联生产及物流企业,下联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社区消费服务社和农家店,建设以城(镇)为中心、村为基础的区域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价廉物美的商品,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市、区联社要创造条件,以开展“万村千乡”农家店、烟花爆竹归口经营为重点,积极拓展总、总经销业务,带动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

4.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专营、特许和商品业务经营网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医药、食盐、图书、烟酒等商品经营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经营网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尤其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要加快市旧货调剂市场建设,扶持该市场搞活做大,并配合市容整治和美化城市环境,积极兴办大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处理场,大力发展专业加工和综合利用处理为目标的一体化项目和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同时,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整顿行业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加快行业发展,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5.积极探索参与城市社区建设,构建城市服务网络。城区供销合作社具有相对区位优势,其带动辐射作用在促进城乡流通中占有重要地位。要注意克服“城市供销社可有可无”的思想,依托城市市场资源与农村经营网络对接,开办农产品超市和配送中心,实现“联合发展、双向流通”,为城市消费者服务。同时,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用发展合作事业的理念探索兴办各类为城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消费、信用、住宅、教育等专业合作社)。

四、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处理好几个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2号文件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环境。凡是中央和省已经明确适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一)设立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从*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设立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帮助解决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专项资金含用于解决市政府出台政策造成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区也要按此精神安排相应资金,解决本级政府出台政策造成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

(二)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各级供销社理事会要健全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切实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分流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基层供销社是经营实体,区联社是其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凡已撤销、解散、改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剩余资产由区联社行使所有者职能,已撤销区联社的由市联社行使所有者职能,其资产必须用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市、区联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三)妥善处理好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给予支持和配合,在地方权利范围内尽量给予税收、信贷、利率、补贴等方面优惠。要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改革中遇到的资产问题,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严格按照粤府〔*〕2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等相关事项。为尊重历史,对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房地产权证不完善的物业资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需要,准予最佳使用功能,并在办理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时给予支持。

(四)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涉农项目、专业合作社和新型流通网络建设。对应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职能任务和为“三农”服务的项目,都要尽量给予支持和配合。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宽经营业务,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相应条件,允许其进入暂未放开的特许经营行业。供销合作社新办、改造、扩建的涉农项目,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和立项;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带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商部门要及时给予登记注册,税务部门要依照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税收减免,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给予重点扶持,将其纳入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支持范围。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指定1名领导分管供销合作社工作,并积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并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也要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信心,抢抓机遇,真抓实干,自觉把工作融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主动承担工作任务,自觉担当党委、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有力帮手,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