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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局发展宗教教育计划

宗教局发展宗教教育计划

根据《*地区宗教事务局关于成立创建“和谐寺观教堂

”活动领导小组的的通知》(毕署宗通字【2009】1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满足宗教生活需要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潜心修持、从事宗教研究、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的状况突出反映了该宗教的面貌,关系到该宗教的形象和健康发展。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也是关键环节、主要抓手。

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自身素质;有利于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创新宗教工作方式,提升宗教工作水平;有利于化解宗教矛盾,协调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有利于进一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转变思想观念、拓宽工作思路,改善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举措,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着力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睦,切实把创建活动与我区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形势相结合,与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相结合,与增强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相结合。

创建活动的目标是:使全区宗教活动场所达到或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典型、表彰一批先进。要将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做到动态创建、不断创新、不断提高。通过创建活动,使宗教界自身素质更加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宗教关系更加和谐,宗教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更加自觉。

三、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的范围是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寺院、教堂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即依法登记的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基本标准是:

(一)爱国爱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弘扬宗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知法守法。组织、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自觉抵御和反对邪教。

(三)团结稳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宗教教职人员之间关系和睦,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之间关系和谐,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四)活动有序。宗教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努力为信教群众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五)教风端正。宗教教职人员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品德良好、仪态端庄,潜心修持、持守职份。

(六)管理规范。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机制有效,管理措施到位,特别是财务管理规范。

(七)安全整洁。建筑设施安全,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与周围环境协调。

(八)服务社会。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人群。开展创建活动,既要坚持统一标准,又要因地因教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四、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会同宗教团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举办培训班、总结推广经验、在媒体刊播文章节目和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置专栏等方式,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创建标准等,宣传到每一个宗教团体、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指导推进。按照创建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开展类似活动的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面推动创建活动。

(三)达标考评。制定的具体达标考评办法和复查办法出台后,认真组织实施。在每年十二月份定期公布当地宗教活动场所达标情况,同时上报地区民族宗教局,建立创建活动档案,详细记载每一个宗教活动场所各年度创建情况和考评复查情况。

(四)评比表彰。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开展创建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评比表彰。

(五)典型示范。通过媒体宣传报道、现场观摩、经验报告会等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公开、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扩大和强化创建活动影响力,努力在宗教界营造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氛围。

(六)社会监督。将评选出的先进名单及事迹和达标的宗教活动场所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向善的动力,巩固和扩大创建活动成果。在达标和评选表彰工作中,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杜绝弄虚作假。

五、原则要求

创建活动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结合:

(一)创建活动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要将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全面推进宗教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由管好场所到管好人再到管好活动。要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创建活动与推动宗教界自身建设相结合。要将创建活动与推动、帮助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创建过程中,深入实际、了解情况,认真倾听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他们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支持他们培养人才,协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

(三)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切不可有临时思想、短期行为,搞形式主义。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阶段性目标,明确方向,逐步推进;既要着力面上的推进,又要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面促点、以点带面;既要坚持“经常管”,又要适时组织“集中抓”,巩固、深化创建活动成果;既要注意检查督促,又要抓好整改提高,以查促建;既要奖励先进,又要督促后进,使创建活动既有激励、又有鞭策;既要重视城市宗教活动场所,又要重视农村、偏远地区的宗教活动场所;既要重视寺观教堂,又要重视其它固定处所,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