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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新版两证工作通告

启用新版两证工作通告

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规定,现将在全县范围内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以下简称两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如公安、税务等),全县范围内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自年8月1日起依法启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新版两证,此前领取的两证,一律缴销作废。

二、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以及本通告的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全县各类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相关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别依法履行职责,否则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县监察部门、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四、严禁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无证执法,严禁聘请临时人员执法,严禁转借、伪造、骗取、涂改、非法印制两证,严禁利用两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两证每五年换发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件,并送交发证机构予以注销。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发证机构报告,发证机构应当补发新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原证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两证的执法监督,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情况。凡发现违反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规定的执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按法定权限、程序,确认其执法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