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毛皮出口退税通知

毛皮出口退税通知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生产、销售毛皮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报告》(冀国税发[2007]192号)收悉。关于*省枣强、蠡县、肃宁、辛集、清河五县(市)毛皮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检查,2004年至2005年期间*省枣强县毛皮加工行业普遍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征税不足等问题;经*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2005年至2006年期间*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行业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征税不足等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对2004年至2005年期间*省枣强县毛皮加工企业和2005年至2006年*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企业自营出口的毛皮产品及*省内、省外外贸企业从上述企业收购出口的毛皮产品,应严格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2006年重点检查的*省枣强县103户毛皮加工企业,已由当地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对2004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企业自营出口的毛皮产品及外贸企业2004年至2005年期间从上述企业收购出口的毛皮产品,应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依照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予以分别处理。对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检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工作组重点检查之外、交由当地税务机关治理整顿的枣强县其他非重点检查企业,以及由*省国家税务局组织检查的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毛皮加工企业,应根据治理整顿及税务处理决定,依照相关出口退税规定处理。对经检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四、对*省枣强县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6年1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对*省蠡县、肃宁、辛集、清河4县(市)确有真实生产能力的毛皮产品加工企业,其2007年4月以后加工出口的毛皮产品,在货物交易真实、且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准予纳入正常税务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文档上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