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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调整通知

手续调整通知

各征稽所、收费中心、稽查大队: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6号),为做好养路费免征工作,现将养路费免征范围及办理手续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派和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人民团体,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含驾驶员座位,下同)自用小客车、吉普车和侧三轮、二轮摩托车。办理手续如下;

(一)新立户车辆:中央在京单位,凭单位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部门证明、调拨单及行驶证办理;市属单位,凭单位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局《关于党政机关定编车辆减免养路费的函》(以下简称定编函)及行驶证办理。

(二)新增车辆:中央在京单位,凭管理部门证明、调拨单及行驶证办理;市属单位,凭控办定编函及行驶证办理。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使”字号牌车辆)。

三、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警车、囚车、消防车。办理手续如下:

警车、囚车凭单位介绍信及行驶证办理;消防车凭消防部门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四、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和市及区县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以及党政机关所属的党校、团校、干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自用小客车、吉普车。办理手续如下:

(一)部属大专院校车辆,凭部委财务司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二)市属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车辆,凭控办定编函或政府采购批单、教委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三)市及区县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车辆,凭控办定编函、教委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四)党政机关所属的党校、团校、干校车辆:中央在京单位凭管理部门证明、调拨单及行驶证办理;市属单位凭控办定编函及行驶证办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并带有固定线路号牌的公共电、汽车(含各区县境内行驶并带有固定线路号牌的公共汽车)。办理手续如下:

市境内行驶并带有固定线路号牌的公共汽车,凭市运输局证明、运营证及行驶证,经征稽处审批后办理。

六、设有固定装置的下列车辆:国家经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环保部门的污染、噪声监测车;城市环卫作业单位的清洁专用车辆。办理手续如下:

(一)国家经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凭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二)民政部门的殡葬车,凭民政及相关部门证明及行驶本办理;

(三)环保部门的污染、噪声监测车,凭《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及行驶证办理;

(四)城市环卫作业单位的清洁专用车辆,凭市政管委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七、公路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办理手续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管委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凭市政管委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二)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凭单位申请及行驶证,经征稽处审批后办理;

八、领有田间作业牌照的拖拉机及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运动学校的比赛用摩托车;悬挂淡黄底、黑字号牌的专用机械车和电瓶车;

九、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救助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每单位限定免征3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由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每单位限定免征1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社会福利企业每单位限定免征1辆5吨以下和1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办理手续如下:

(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行驶证办理。

(二)救助中心凭民政部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行驶证办理。

(三)特殊教育学校凭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学校申请及行驶证,经征管科审批后办理。

(四)社会福利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福利企业证书、生产福利办公室证明及行驶证办理。

十、养路费免征车辆自领取车辆牌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逾期办理的,视同欠费车辆。补费后,自办理月份的次月起补办免征手续。

十一、上述免征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主要以赢利为目的的,一律依法征费。

十二、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