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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人员生活待遇通知

退职人员生活待遇通知

各市民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厅、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政发[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原则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政发[19**]24号文件规定的解决对象,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明确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非在职职工身份,待遇标准不再与原工资挂钩,不与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联系。此次只调整待遇标准,经费来源、发放办法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仍然按省政府*政发[19**]24号文件执行。

二、发放标准

按*政发[19**]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其生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原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的,其救济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原享受每人每月20元(居住城镇)、15元(居住农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居住城镇的)和每人每月55元(居住农村的)。

此标准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些老同志的关怀。此项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9**]2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此次调整待遇工作落到实处。

二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