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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知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作物秸秆是一种宝贵的生物资源,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近年来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污染环境,毁坏树木和耕地,甚至引发交通、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焚烧秸秆和开展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禁止在我市田间、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高压输电线附近,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以及城市近郊范围内焚烧秸秆,并划定下列乡镇(办事处)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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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重点区域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以乡、镇为单位层层抓落实。环保、公安、消防、林业、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三夏”、“三秋”主要农事季节、重点区域秸秆禁烧的巡查和指导。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