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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系列规范集书册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系列规范集书册

目录

◆前言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规范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规范

◆县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增补委员的程序规范

◆县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县直机关转接党组织关系工作规范

◆前言

为扎实开展以公道正派为主要内容的“树组工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进县直“四型”机关建设,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争创基层满意的县直部门,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党的建设实际,对有关党务工作进行了规范,以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希望县直机关各党委(总支、支部)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注意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逐步改进和完善,切实推进县直机关党的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机关党员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员不足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机关正式党员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党员人数符合上述规定,需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面请示

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向上级党(工)委写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⒈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⒉要求设立党委或总支、支部的理由;⒊要求设立党委(总支)的,要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数和委员会人数。

二、上级党(工)委对基层党组织设置进行审批

上级党(工)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审查申请单位上报的情况是否属实,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或支部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上级党(工)委下发批复。批复的内容:⒈组织设置的形式;⒉党委(总支、支部)组成人员名额。

三、组织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接到上级党(工)委批复后,新建单位的临时党组织或需调整的单位党组织,召开党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举按照党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举程序进行。

选举结束后,向上级党(工)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的内容:

⒈选举工作情况;⒉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四、上级党(工)委对新设置基层党组织组成人员进行审批

上级党(工)委讨论审查报批单位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是否符合上级有关的规定,讨论决定报批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下发批准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批复。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规范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年。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党章》、《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换届改选。

一、换届改选前的准备工作

(一)在机关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个月左右),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做出换届改选的决议,并确定下届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书记、副书记的设置职数。

(二)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的请示。请示应写明召开会议进行换届改选的理由、时间、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书记、副书记的设置职数。

(三)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换届改选的筹备事项。对党员进行换届改选的目的、意义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及义务的宣传教育。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报告和选举办法等材料。

(四)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各支部或小组酝酿、推荐情况,研究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上级党组织报批。

(五)上级党组织对候选人预备人选批复后,即可确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程,准备投票箱,布置会场。

二、召开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一)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⒈主持人报告党员(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宣布会议开始。

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作工作报告。

⒊主持人宣布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改选的具体要求,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酝酿名单。

(二)分组讨论、酝酿。

⒈讨论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酝酿候选人。

⒊委员会集中多数党员意见,再次研究确定或调整候选人名单,制作选票。

(三)进行大会选举。

⒈主持人报告党员(代表)到会情况,根据规定,说明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议程。

⒉通过选举办法。

⒊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⒋监票人检验票箱,进一步核对人数(无选举权的党员应另行指定位置就座)。

⒌主持人宣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

⒍分发选票,讲明填票注意事项。

⒎填票。

⒏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先行投票,然后党员(代表)依次投票。

⒐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对收回票数与实发票数是否相符,并向主持人报告。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实发票数,选举有效;若多于实发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

⒑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计票。

⒈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有效即宣布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当选名单。否则按规定重新进行选举。

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封存选票,材料归档。

三、改选后的工作

(一)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召集人可由新的委员会推举一人担任),选举书记、副书记。会议的程序一般是:⒈由主持人清点到会委员人数,确认会议是否有效;⒉上届党的委员会就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的酝酿提名情况进行说明;⒊酝酿讨论候选人建议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⒋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工作细则),通过监票人;⒌检查票箱,核实人数,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⒍填写选票、投票;⒎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⒏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⒐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二)讨论确定委员会委员分工。

(三)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研究审批。

四、注意事项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改选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三)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四)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也应按期改选。改选时要认真总结支部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县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规范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

(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其程序一般是:

⒈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代表团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员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二)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其程序一般是:

⒈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请示。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程序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书记、副书记的程序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的一般程序是:

⒈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⒊将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县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范

党在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发展党员工作政策性强,各项程序严格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其基本步骤是:⒈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书。⒉党小组向支委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⒊党支部派人同入党申请人逐一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⒋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⒌召开支委会,从入党申请人中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⒍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一式两份,自留一份,报上级党委备案一份)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一式一份),连同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党(工)委。

二、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上级党(工)委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查,同意后,由其所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

(二)机关党委(总支、支部)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正式进入考察期。

(三)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确定名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的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谈心和具体帮教。

(四)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考察,并落实具体措施。培养人定期向党小组和支委会汇报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一年调整一次。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三、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基本步骤是:⒈党小组向支委会推荐党员发展对象。⒉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发展对象与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一般是:或。⒊发展对象确定后,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年发展对象登记表》(一式三份),层层上报备案。

四、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集中培训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一)集中培训主要由党工委负责组织。隶属于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中党员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由机关工委统一组织。

(二)培训时间一般为至天(或不少于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培养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的知识。

(四)培训结束时,要组织进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学员单位党组织,作为考察党员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实行社会公示制

凡是确定的发展对象,在政治审查前(最晚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必须进行社会公示。不按规定进行社会公示的,一律不予发展。

一公示范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现实表现、党组织培养考察情况、党内外推荐测评情况等等。

三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天。

四公示程序:首先是张贴公示书(附样)。其次是收集各方面意见,该调查的调查,该反馈的反馈。反面意见较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不予发展。最后支部填写《发展党员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一式一份),支部和党委盖章后存入党员档案。

六、对党员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一般由党员发展对象所在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⒈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执行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在“”和年政治风波中的表现,以及是否修练“×××”和退出“×××”的情况。⒉本人的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情况。要由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有问题的,予以一票否决。⒊本人的直系亲属、与本人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⒋政治审查结束后,党支部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政审材料的内容介绍:本人基本情况、简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本人政治历史情况,本人现实表现情况,不足之处等。

政治审查的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参加政审的人员应由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担任。在政审过程中应全面了解情况,不带框框,不偏听偏信;按照政策,不随意扩大政审范围;要保守秘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情况。

七、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一)发放《入党志愿书》。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将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参加培训班的考试成绩通知单等,一并报上级党(工)委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二)确定入党介绍人。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但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的党员,以及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发展对象的表现,进行党的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被介绍人入党后负责进行教育等。

(三)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通过《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可以了解发展对象的现状、经历和过去的表现,考察对党组织的认识程度是否忠诚、老实,从而作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的判断。填《入党志愿书》表明了党组织吸收一个同志入党的严格手续和加入党组织的严肃性。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转为正式党员后,《入党志愿书》就成为党员本人的永久性档案材料。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中要求本人填写的部分。填写时应注意:⒈不准用圆珠笔和铅笔填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⒉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逐项填写,不能出现空白栏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如果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应注明“无”。⒊发展对象因为伤残等原因,不能亲笔填写,可由一名党员代填,但是要按照本人口述,如实表达本人志愿。他人代填时,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签人也要签名盖章,并注明是“人”。⒋入党介绍人填写自己的职务时,先填党内职务,再填党外职务。如果没有党内职务,应该填上“党员”。没有党外职务,党外职务就不必填写。⒌支委会要对《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弄虚作假。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认真审阅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如政审、考察、培训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即可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凡经支委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召开党支部大会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提前通知支部每个党员、发展对象、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有关人员,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等。支部负责人要找发展对象个别谈话,指导他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教育他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甚至要做好不被通过的思想准备。

(五)大会的程序:⒈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⒉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自己的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主要优点缺点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⒊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长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⒋支委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以及政审情况,提出支委会对其入党的意见;⒌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要肯定成绩,同时也要指出其主要缺点,并表明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态度;⒍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预备党员不参加表决);⒏支部负责人宣布支部大会的表决决议;⒐上级党委派员对整个支部大会程序进行监督,并对支部决议是否有效表明意见。

召开支部大会时应注意事项:⒈通知全体党员参加。有些党员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到会,党支部应该提前征求他们的书面意见。党员正式表明了书面意见,在计人数和票数的时候,就应该统计在内。如果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不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大会应改期召开;虽然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不能召开。⒉发展对象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如果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大会应改期召开。党员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应该退场。⒊两名入党介绍人至少有一名参加会议,否则会议应改期召开。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作认真负责的介绍,表明态度。⒋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⒌在表决前和表决时,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联等方式援意他人同意或不同意。⒍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时,必须讨论一个,表决一个,逐个进行。⒎支部大会召开时,上级党委要派一名党委委员列席会议,在上级党委未派员参加情况下召开的会议一律无效。党委所派人员在会上担负监督和指导职责,没有表决权。大会结束时,所派人员必须对大会及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表明意见。

(六)组织员谈话

谈话前,以下材料需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逐级报送县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核: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入党申请书;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对象培养情况登记表;政审材料;计生证明;社会治安证明;社会公示情况入档表;党委派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审核合格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安排谈话。谈话时,先进行集体闭卷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为及格,不及格者不进入下步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可做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处理。考试结束,再面对面进行考察。考察内容有:⒈考察发展对象对入党的态度,明确表示不愿入党的不予发展。⒉结合考试情况,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如掌握得较差,根据具体情况,可做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处理。⒊了解发展新党员程序是否正确。⒋对发展对象提要求。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能否入党的意见。暂缓发展的,暂不填写意见。

(七)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召开后个月以内,党委应当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碰头会、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不能委托党委职能部门代行审批,更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在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时,应该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不论是不是批准,都要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批准的,填写《接收新党员通知书》,发至报批的党支部。没批准的,可以口头通知。党支部应将上级的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经县以上党委援权以外,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预备党员,党组和临时党委无权审批预备党员。

(八)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应在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般不要拖延时间太久。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组织进行。党总支、支部组织时,要报告上级党委,党委要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的会场应布置得庄重、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党旗上方挂“入党宣誓大会”横幅。可以把“誓词”贴在党旗下边,以便宣誓时领读和跟读。

宣誓仪式的程序:⒈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奏《国际歌》;⒉党组织负责人致词;⒊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⒋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宣誓;⒌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⒍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⒎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组织负责人讲话;⒏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八、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时间是一年。党支部在接到党委《接收预备党员通知书》后,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党小组和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党小组每季度为预备党员填写一次实绩记录。

(二)预备党员在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半年,最长一年;不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只能一次,到期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预备党员转正程序:⒈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该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要进行启发教育,但不能强迫其申请转正。⒉党小组提出意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所在党小组要及时讨论表现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⒊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⒋支委会审查。⒌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通过。⒍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⒏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延长预备期的,应注明延长预备期的原因和期限。批准转正的,要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附:

×单位发展党员社会公示书(样)

经民主测评,党委(总支、支部)研究确定×××为近期党员发展对象,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⒈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个人简历、工作单位及现任职务等)。

⒉政治现实表现

⒊培养考察情况

⒋党内外推荐测评情况

⒌其他情况

⒍公示时间:×月×日至×月×日

在公示期间,广大干部职工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通过适当方式向支部或所在党委反映。党委和支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干部职工反馈。〖,〗

党组织(章)

年×月×日

◆县直机关接转党组织关系工作规范

党员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往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必须接转党组织关系,以便于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手续。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县直机关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规范如下:

一、在县直单位范围内党组织之间党员组织关系

(一)同一基层党委下属独立总支、支部出具“党员转出证明信”(简称“证明信”,下同),基层党委负责办理转移手续,接收单位党总支、支部予以接收。基层党委和有关总支、支部要及时更改党员花名册和党员卡片。

(二)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党组织之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由调出党员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到机关党工委,由机关党工委转往调入单位基层党组织。

(三)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党组织与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党组织(机关党组织按上述规定办理)和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其他县直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之间党员的调动,按下列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⒈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的党员调往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和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须由调出党员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将“介绍信”或“证明信”开到机关党工委,由机关党工委转往调入单位归口主管部门党委,再由归口主管部门党委转往党员所去单位基层党组织。无归口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由机关党工委直接将“介绍信”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⒉县委直属党委下属单位和党组织关系不隶属于机关党工委的县直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调往机关党工委系统各单位的,须先由调出党员的单位基层党组织将“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到本单位归口主管部门党委,再由归口主管部门党委转到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工委将“介绍信”转往所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无归口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通过机关党工委转递。

二、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组织与县(县、区)和省内外单位党组织之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员调出转递组织关系:

⒈调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将“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到机关党工委,机关党工委再转到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办理调出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⒉调出党员持县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去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⒊调出的党员持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到单位党组织递交党员组织关系。

(二)县直机关党工委系统党员调入接转组织关系:

⒈调入党员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原单位上属的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⒉调入党员持原单位上属的县(县、区)委组织部或省内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⒊调入党员持县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县直机关党工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⒋调入党员持机关党工委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报到,基层党组织应将“介绍信”归档,并及时填写党员花名册和党员卡片。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经县委组织部接转。

(三)同一党委下属的非独立总支、支部间党员的调动,不必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但应及时更改党员卡片。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自己办理和携带,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原单位党组织或负责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工)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属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通知转入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

(五)工作人员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与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党组织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的接收单位要写全称;党费交至月份要用大写;正式或预备党员要注明。

(六)党员必须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对逾期不转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如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七)各级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认真审查核对,对不符合接转手续的,要退还给党员本人,让其按规定重新办理,不得拖延或积压。

(八)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和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外出时间不足半年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或临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其党员身份。